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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合规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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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月刊

第11期  共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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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外转载

2023年11月

目录

/contents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解读

行业资讯

百年人寿与华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公司动态

 “黑产”捏造事实恶意退保,保司诉讼维权终获胜

合规课堂

10月监管处罚分析

监管动态

10月监管处罚分析

一、总体情况

2023年10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机构及保险业务罚单合计192张,处罚金额累计2292万元,处罚机构94家,处罚人员135人。
2022年10月罚单合计79张,处罚金额累计1077万元,处罚机构45家,处罚人员60人,与同期对比,2023年10月在罚单数量、处罚金额、处罚人员、处罚机构方面均有大幅度上升。

总局机关罚单合计1张,占本月罚单的0.52%,处罚金额累计308万元,占本月罚没总金额的13.44%。
省局罚单合计94张,占本月罚单的48.96%,处罚金额累计1189万元,占本月罚没总金额的51.87%。
分局罚单合计97张,占本月罚单的50.52%,处罚金额累计795.1万元,占本月罚没总金额的34.69%。

二、全国区域分析

本月,罚单数量在全国区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湖南省、安徽省等,其中:山东省罚单数量最多,累计罚单34张

本月,处罚金额在全国区域分布,主要集中在河南省、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四川省、江苏省等,累计处罚金额超100万元,其中:河南省罚没总金额最高,高达371.4万元

三、受罚机构分析

本月,寿险公司罚单数量最多,罚单合计74张财险公司罚单合计58张

本月,寿险公司处罚金额最高,处罚金额累计1005万元财险公司处罚金额累计692.2万元

四、 涉及处罚业务分析

本月,罚单涉及业务主要集中在销售理赔、财务业务数据、内控与合规、公司治理、员工行为管理等。其中:
销售理赔涉及罚单73笔,频次占比30.17%,涉及处罚金额540.8万元;
财务业务数据涉及罚单67笔,频次占比27.69%,涉及处罚金额668.2万元;
内控与合规涉及罚单52笔,频次占比21.49%;涉及处罚金额797.6万元。
销售理赔、财务业务数据、内控与合规业务处罚是处罚重灾区,受罚主体主要为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等。

本月,主要违规要点集中在:给予合同以外利益、编制或提供虚假资料、未按规定使用保险条款或费率、虚列费用、虚构业务套取资金等五个方面。其中:
给予合同以外利益涉及罚单27笔,频次占比17.65%,涉及处罚金额188.5万元;
编制或提供虚假资料涉及罚单25笔,频次占比16.34%,涉及处罚金额313.9万元;
未按规定使用保险条款或费率涉及罚单18笔,频次占比11.76%,涉及处罚金额226.7万元。

五、 涉及处罚要点分析

六、单笔大额罚单

处罚机构名称
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B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处罚金额
公司:280万元
相关责任人员:28万元
共计308万元
公司:70万元
违法违规事实
监管数据报送不实
编制或提供虚假资料、给予合同以外利益
处罚依据
《保险法》第86、170、171条
《保险法》第86、116、161、170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河南监管局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解读

2023年1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监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及时呼应了近年来金融行业涉刑案件高发的态势,旨在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健全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以遏制案件高发态势。

1

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2

突出法人主责。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晰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边界。
1. 机构职责:主体责任:建立案防组织体系,明确董监高职责分工,指定一名高管协助行长负责案防工作,明确案防牵头部门。
2. 董(理)事会职责:最终责任
3. 监事会职责:监督责任
4. 高级管理层职责:执行责任
5. 牵头部门职责
6. 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职责:直接责任

3

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机构“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4

明确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

此外,《办法》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金融机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明确增加了“再保险公司”,适用主体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及港澳台银行保险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百年人寿与华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11月17日,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坂田华为总部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百年人寿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新浩、党委副书记戴文浩、副总裁白云飞、副总裁荣红、总监张宝奎、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华为云公有云业务部总裁高江海、华为数字金融军团CEO曹冲、华为公司辽宁总经理彭川、华为公司大连总经理张涛、华为云公有云全球金融领域总经理赵英杰、华为云中国区金融行业总经理朱兵等双方领导出席签约仪式。百年人寿副总裁白云飞和华为公司辽宁总经理彭川分别代表双方签署协议。
百年人寿和华为秉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理念,建立全方位的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将在金融保险业务领域就云基础设施服务、信创演进改造、业务数字化转型、人才培养及行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推动双方业务发展,实现创新共豪的良好局面。本次战路合作的开启,不仅标志着双方在数字科技和保险领域的深度融合,也将为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树立行业解决方案标杆,具有非凡的历史开拓性意义。

百年人寿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新浩对双方未来的合作充满信心。他表示近年来保险业在数字化和科技创新的浪潮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正在推动保险行业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刚刚结束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昔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并首提“金融强国”发展目标,要求保险业要积极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聚焦重点容群,开展特色化、精细化、差异化经营,这些新变化、新要求、新使命对整个金融保险行业、对百年人寿未来的发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双方此番携手合作,将充分发挥百年人寿在保险行业的丰富经验与华为在科技领域的技术优势,协同创新、互利共赢。百年人寿希望借助华为先进的数字化应用技术为公司未来数字化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加快公司数字化转型进程,助力百年人寿践行”金慰报国"的社会责任,朝看实现“金融强国”的伟大目标不断前进。
华为云公有云业务部总裁高江海在致辞中表示华为一直以来都秉持着开放、合作、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容户提供稳定可 靠的云服务和先进的技术支持。与百年人寿的战略合作,将推动保险行业领域的创新突破,为百年人寿提供安全可靠的数字底座、优质高效的技术支撑,助力百年人寿服务创新。此外,华为在行业科技赋能、客户价值创造等诸多领域与百年人寿有着深度共识,未来双方也一定能不断深化合作,共同推动科技赋能金融的创新发展,为金融保险行业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签约仪式后,双方就金融行业与华为云整体合作情况,未来在数字化转型方面的合作机会和前景等议题做了进一步交流和探讨。百年人寿党委副书记戴文浩在交流环节中指出公司与华为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基础,此次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充分体现了公司对华为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能力的高度信任。百年人寿希望能够借助华为优秀的技术能力,聚焦客户体验,推动和加快公司在业务端、服务端数字化转型进程,来提升公司在业务端的服务能力和销售能力,形成百年人寿特有的以数字化驱动的新型业务能力优势,将此项目打造成行业内的标杆。
签约结束后,受华为邀请,百年人寿一行与华为人力资源及华为云咨询的专家进行了交流座谈,深入学习和体验华为企业文化与数字化转型先进理念。

行稳致远、共筑未来。此次百年人寿与华为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携手。百年人寿将借助华为提供的先进数字化技术构建更加高效、稳定、安全的数字化平台,赋能保险业务场景,为客户提供更简单便捷、更智能高效的体验服务,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和满足客户需求,以科技创新助力公司实现业务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未来,百年人寿和华为还将持续发挥各自的行业资源和技术优势,通过深度融合数字科技与保险业务,推动保险业的数字化转型,为中国保险科技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黑产”捏造事实恶意退保,保司诉讼维权终获胜

①案情概述

孙某为H保险公司客户,2017年至2019年期间累计为自己及家人投保5份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初,孙某在“退保黑产”人员的谋划下,以业务员夸大保险责任、返佣、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家人投保等理由多次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其所缴保费。H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电子投保书、电子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事项、亲办签名留影照片、保费缴纳记录以及回访录音,证明被告孙某明悉保险内容等陈述材料,证明原告已就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保险合同内容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诱导销售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5份保险合同有效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H公司与孙某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5份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

②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③警示意义

本案孙某无充分证据反复投诉保险公司,且背后有“退保黑产”人员的助推。保险公司积极采取司法手段主动提起诉讼,经当地法院判决,与客户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性获得司法确认,从而避免损失。案件的胜诉对“退保黑产”以及无理投诉的客户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百年人寿辽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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