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月刊
第12期 共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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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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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获中保协通报表扬
公司动态
肆
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合同效力和变更条件
法务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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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监管处罚分析
监管动态
11月监管处罚分析
一、总体情况
2023年1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机构及保险业务罚单合计179张,处罚金额累计2033万元,处罚机构97家,处罚人员120人。
2022年11月罚单合计213张,处罚金额累计3044万元,处罚机构130家,处罚人员147人,与同期对比,2023年11月在罚单数量、处罚金额、处罚人员、处罚机构方面均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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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罚单合计69张,占本月罚单的38.55%,处罚金额累计543.5万元,占本月罚没总金额的26.74%。
分局罚单合计110张,占本月罚单的61.45%,处罚金额累计1489万元,占本月罚没总金额的73.26%。
二、全国区域分析
本月,罚单数量在全国区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山东省、云南省、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河南省等,其中:山东省罚单数量最多,累计罚单50张。
本月,处罚金额在全国区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山东省、云南省、江苏省等,累计处罚金额超200万元,其中:山东省罚没总金额最高,高达469万元。
在罚单数量、处罚金额方面山东省均处于首位。
三、受罚机构分析
本月,财险公司罚单数量最多,罚单合计82张,寿险公司罚单合计63张。
本月,财险公司处罚金额最高,处罚金额累计1247万元,寿险公司处罚金额累计509.6万元。
四、 涉及处罚业务分析
本月,罚单涉及业务主要集中在销售理赔、财务业务数据、内控与合规、公司治理、员工行为管理等。其中:
销售理赔涉及罚单74笔,频次占比34.42%,涉及处罚金额738.1万元;
财务业务数据涉及罚单56笔,频次占比26.05%,涉及处罚金额680.5万元;
内控与合规涉及罚单42笔,频次占比19.53%,涉及处罚金额422.1万元。
销售理赔、财务业务数据、内控与合规业务处罚是处罚重灾区,受罚主体主要为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等。
本月,主要违规要点集中在:给予合同以外利益、虚构业务套取资金、编制或提供虚假资料、未按规定使用保险条款或费率、经营许可证管理不到位等五个方面。其中:
给予合同以外利益涉及罚单30笔,频次占比19.61%,涉及处罚金额314.9万元;
虚构业务套取资金涉及罚单19笔,频次占比12.42%,涉及处罚金额205.6万元;
编制或提供虚假资料涉及罚单18笔,频次占比11.76%,涉及处罚金额233.5万元。
五、 涉及处罚要点分析
六、单笔大额罚单
处罚机构名称 |
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
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处罚金额 |
公司:73万元
相关责任人员:21.5万元
共计9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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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80万元 |
违法违规事实 |
虚构业务套取资金、编制或提供虚假资料、跨区域经营 |
业务数据不真实、未取得合法资格销售、给予合同以外利益、虚列费用、未按规定使用保险条款或费率 |
处罚依据 |
《保险法》第86、116、161、170、171条 |
《保险法》第86、116、135、161、170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
温州监管分局 |
常州监管分局 |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2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实施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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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公布,一方面,对于金融机构起到了震慑作用,强调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严厉惩戒,另一方面,细化了各类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和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相匹配。
保险业处罚分五个处罚层次
《办法》提到,保险业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适中处罚、从重处罚五个层次。
1.不予处罚,《办法》第13条规定,有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行为已超出法定处罚时效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以下进行处罚,但适用警告、通报批评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除外。没有规定最低罚款金额只规定最高罚款金额的,不适用减轻罚款。
3.从轻罚款,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下处以罚款。
4.适中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上、70%以下处以罚款。
5.从重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以上、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幅度内处以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处罚时效,《办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五年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此外,《办法》还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各监管局可以调整适用。滥用处罚裁量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年人寿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获中保协通报表扬
近日,百年人寿收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2023年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开展情况的通报》(中保协函〔2023〕241号)。《通报》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进行了公开表彰,百年人寿凭借优秀的活动组织和精彩的活动表现,尤其是在五进入中与公众进行良好的互动宣传,成功入围了“通报表扬二类单位”名单,这也是继2020、2021年之后,百年人寿78保宣日活动连续多年获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认可与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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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一直高度重视和配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在今年的7.8保险公众宣传日期间,百年人寿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一部署,围绕“保险力量为奋斗的你加把劲”活动主题,聚焦保险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归保障本源,服务国家战略,凝聚行业共识等内容,上下联动、同向发力,在全国20家省级分公司及390余家分支机构组织开展了“健康生活每一天”“唱响新征程,绿色环保跑”“保险力量,为奋斗的你加油”直播活动以及“保险五进入“等一系列精彩纷呈、亮点不断的保险宣传活动,从多个维度积极践行保险核心价值和社会责任,展示了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一直以来,百年人寿举办的各项活动深受官方认可。2021年,百年人寿成功入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7.8保宣日话动”通报鼓励单位"名单;2020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别向百年人寿发送了感谢函,赞扬公司在2020年“7.8保险公众宣传日“期间的突出表现,尤其是精心设计的海报聚心成爱”,从全行业报送的115张海报中脱颖而出,入选行协宣传主题海报。此外,百年人寿举办的"3·15保险消费者权益教育宣传周“活动在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荣获银保监会评选的“优秀组织单位”称号。
此外,百年人寿积极践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教的主体责任,用心组织,用情互动,用力提升,努力擦亮”金融为民“的宣教底色,截至目前,2023年共计组织了2000余场活动宣传,推送了6000余篇宣传素材,拍摄了800余条宣传短视频,触达了330余万消费者人次,积极展现了险企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新担当、新气象。
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合同效力和变更条件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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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袁某于2015年1月17日作为投保人为其丈夫宁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个人护理保险,保险期间30年,年交保险费1575元。2020年6月投保人袁某突发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宁某申请将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自己本人。经保险公司初审并询问得知,投保人袁某与前夫韩某育有一子,现已成年。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告知被保险人宁某,在投保人身故后,解除保险合同权益中体现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应作为投保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关系认定,并在发生遗产分配时需要由投保人袁某的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并出具意见。
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变更保单的投保人为本人,需征得投保人袁某的父母、子女作为继承人的意见,经共同签字同意后才可以为其办理投保人变更事宜。
本案例的焦点是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法律对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
案情分析
首先,我们来分析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享有的主要权利。
《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看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享有解除保险合同、取得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合法的财产权利。
其次,依照《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在投保人死亡后,其享有的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依法继承,投保人的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如继承人不同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则可以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后,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遗产,依法发生继承。
本案例中,宁某作为被保险人,在投保人袁某身故后,要求将投保人变更为其本人宁某,无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本案保险合同目前尚有效,至于涉案保险合同解除与否,是投保人继承人自行处理的范畴,若作为被保险人宁某不愿保险合同被解除,其应先行解决其继承权问题,再回归本案依法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因此,如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可向投保人或投保人的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从而保障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百年人寿辽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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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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