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 【遵章守纪】 【保障安全】
安全生产关系着个人安危,关系到单位稳定,关系到行业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需要你我他的共同参加,需要大家齐抓共管,才能得以实现。
Basic operation knowledge of production
Basic knowledg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Basic knowledge of safety production
Basic knowledg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安全生产关系着个人安危,关系到单位稳定,关系到行业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需要你我他的共同参加,需要大家齐抓共管,才能得以实现。
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辞海》中将“安全生产”解释为: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将“安全生产”解释为: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后者将安全生产解释为企业生产的一项方针、原则和要求,前者则解释为企业生产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上述解释只表述了一个方面,都不够全面。
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违”事故的根源,是安全的大敌。违章指挥等于杀人,违章作业等于自杀。“三违”不除,安全不保。
不伤害自己,就是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由于自己的疏忽、失误而使自己受到伤。
它取决于自己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对工作任务的熟悉程度、岗位技能、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精神状态、作业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工作前应思考列问题:
a.我是否了解这项工作任务,我的责任是什么?我具备完成这项工作的技能吗?
b.这项工作有什么不安全因素,有可能出现什么差错?万一出现故障我该怎么办?
c.我该如何防止失误。
保护自己免受伤害的有效措施:
a.身体、精神保持良好状态,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b.劳动着装齐全,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岗位要求;
c.注意现场的安全标识,不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d.对作业现场危险有書因素进行辨识。
不伤害他人,就是我的行为或后果,不能给他人造成伤害。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时,由于自己不遵守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周围观察不够,以及自己操作失误等原因,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现场周围的人造成伤害。
想要做到不伤害他人,应做到以下方面:
a.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章守规,正确操作;
b.多人作业时要相互配合,要顾及他人的安全;
c.工作后不要留下隐患;
d.检修完设备后,未将拆除或移开的盖板,防护罩等设施恢复正常,就可能使他人受到伤害;
e.动火作业完毕后现场未清理,残留火种可能引发火情。
f.高处作业时,工具或材料等物品放置稳妥;动火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杜绝残留火种可能引发的火灾;
不被他人伤害,即每个人都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工作中要避免他人的过失行为或作业环境及其他隐患对自己造成伤害。
要想做到我不被他人伤害,应做到以下方面:
a.拒绝违章指挥,提高防范意识,保护自己;
b.注意观察作业现场周围不安全因素,要加强警觉,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并及时消除险情;
c.要避免因他人失误、设备状态不良、管理缺陷等留下的隐患给自己带来的伤害。如发生危险性较大的中毒事故等,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进入危险场所,以免盲目施救,自己被伤害。
d.交叉作业时,要预料他人对自己可能造成的伤害,做好防范措施。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先验电,要防范他人误送电等;
e.设备缺失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时,员工应及时向主管报告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f.在危险性大的岗位(例如高空作业、交叉作业等) , 必须设有专人监护。
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是团队中的一份子,作为组织的一员有关心爱护他人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要注意安全,还要保护团队的其他人员不受伤害。
要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应该做到以下方面:
a.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发现任何事故隐患都要主动告知或提示他人;
b.提示他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c.提出安全建议,互相交流,向他人传递有用的信息;
d.视安全为集体荣誉,为团队贡献安全知识,与其他人分享经验;关注他人身心健康;
e.一旦发生事故,在保护自己的同时,要主动帮助身边的人摆脱困境。
某工厂铸造车间配砂组老工人张某,经常早上提前上班检修混砂机内舱,以保证上班时间正常运行。某年某月某日7时20分,张某来到车间打开混砂机舱门,没有在混砂机的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便进入机内检修。他怕舱门开大了影响他人行走,便将舱门带到仅留有150mm缝隙。7时50分左右,本组配砂工人李某上班后,没有预先检查一下机内是否有人工作,便随意将舱门推上,顺手开动混砂机试车,当听到机内有人喊叫时,大惊失色,立即停机,但滚轮在惯性作用下继续转动,混砂机停稳后,李某与刚上班的其他职工将张某救出,张某头部流血不止,事故发生后车间领导立即上报,7时55分工厂卫生所医务人员闻讯立即赶到现场,对张某做了止血包扎,随车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但由于头部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于8时40分死亡。
主要原因
:
工人李某上班前未对设备进行检查,设备舱门异常也未警觉,直接合闸启动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 :
张某安全意识淡薄,属于严重违章操作,未按照规定在设备上悬挂检修告示牌,直接进入机体操作
配砂工人李某安全意识淡薄,上班进入工作岗位后没有对环境进行检查,随后又开启混砂机,造成事故发生
此事故的发生表明车间安全管理不严,职工有章不循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
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
根据<企业职工事故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规定,按伤害程度分类为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
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拟定。安全生产事故都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效益,所有事故的原因虽然各有不同,但都能总结出许多教训,值得我们去深刻对待吸取。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只有认真学习典型的安全事故案例,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真正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才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1、第一个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第二个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第三个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第四个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1、“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
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2、“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
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
在调查处理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4、“四不放过”原则的第四层含义。
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的同时,还必须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1、吸取事故教训,细化了吸取事故教训的具体措施
发生事故,暴露了人员、设备、技术、环境、管理上的诸多问题,通过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他人事故教训的方式,以心得体会、建议措施上报,不说套话、废话,就让全体员工实实在在分析发现问题,做实了吸取事故教训的方法,取得了良好的实效。
2、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单位制定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规定,但往往职工都不会去关心这些规定,因为都觉得自己不会是事故责任人。而我们在落实“四不放过”原则过程中,增设一个假如:假如身边发生这样的事故、我是事故责任人,对照事故处理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假如我是事故的受害人,我的家庭、亲人会遭受什么样的打击的大讨论不放过。通过假设和对照,使全体员受到震动和冲击。虽然是假设,但也使全体员工感到了一旦发生事故带来的压力,受到了很强的安全教育,对自己的安全责任重新认识和提高,增强了责任感和安全意识,比空洞的说教更有说服力。
3、发现并消除隐患,提高本质性安全
1、方法要求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各单位学习事故通报时,没有针对相关人员的行为及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对照本单位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制度落实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分析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不进行一次假如发生这样的事故,对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哪些岗位、哪些人员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的大讨论不放过。(3)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本着举一反三的原则,该吸取教训受到教育的人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事故单位的防范措施,没有制定本单位的防范措施,并将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不放过。
2、具体做法
(1)学习人身事故通报,各生产单位、班组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召开事故分析会。
(2)通过学习通报,对本单位相关对应人员行为、设备、环境、工艺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对照安全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自查,能解决的自行整改,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由相关管理部门协调责任部门整改。
(3)各职能部门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整改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落实不力者,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4)各班组及时总结教训及存在的问题,整治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关系着个人安危,关系到单位稳定,关系到行业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需要你我他的共同参加,需要大家齐抓共管,才能得以实现。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丨第3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机制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 职工参与
□ 政府监管
□ 行业自律
□ 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
1 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2 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 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 紧急避险权: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以后厂里作业场所;5 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6 赔偿权: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7 劳保用品: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8 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
1、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4、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
2.制定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规定和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3.制定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采取各项安全生产技术,保证职工有一个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
5.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防止和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6.定期对企业的各级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和所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7.及时完成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
8.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与方法,深化企业安全管理.
一、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八、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十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罚款幅度除外)最大。
(一)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二)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职责。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6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实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采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
具体地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就是本法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之外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决定。这是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手段的需要。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法》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
(三)公安机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为了保证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主罚主体的一致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拘留的,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和公民,都无权擅自抓人。
(四)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某些行政处罚权力的,主要有公安、工商、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和煤矿安全监察等专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机构,他们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有权决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关系着个人安危,关系到单位稳定,关系到行业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需要你我他的共同参加,需要大家齐抓共管,才能得以实现。
04、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06、液流开关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07、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安全生产关系着个人安危,关系到单位稳定,关系到行业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需要你我他的共同参加,需要大家齐抓共管,才能得以实现。
每个人都希望实现自己的梦想,每个公司都希望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每个人都想通过自身努力得到别人的认可。通过参加不同的培训,或多或少都能有一定的体会和收获。但培训二字有两层意思:培养道德情操(素质)、训练业务技能(工作能力),其实两者都是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当你具有一定的职业操守、职业素养、做人做事准则,这也是一个人立世为人做事的基本要求,可以理解为社会责任,也可以说是对自身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的价值认识。业务技能学习那只是时间问题。一般这不属于安全培训范畴,但是安全学习是很枯燥的,要明白学习的意义和作用。社会上很多学习是个人的权利,而安全培训学习却是义务。(在《国家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要求)。
安全学习,从小说,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大的说,是对别人的生命、企业生存发展负责。安全工作不是一会儿功夫不是一蹶而就,而是动态的、长期的坚持。各个行业有不同的工作标准,但安全是一个通用管理标准。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确保人员“四不伤害”。
事故是违背人的意志而发生的一种失去控制的意外事件。但必须明白,意外并不是偶然发生的,每次意外的发生必然会有它的成因。不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就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意外是可以防止的,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对策,根除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而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学习来掌握。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对策,就可以达到预防意外的满意效果。
【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 【遵章守纪】 【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