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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离婚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 | 2009-2019

法米罗团队出品
二〇一九年八月

20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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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婚姻

公职
人员

离婚判决
大数据
分析报告

爱情与婚姻是牵绊每个人一生的课题。一些人爱了又分了,一些人结了又离了。对于社会名流,爱情与婚姻似乎从来都不曾是私事,每一次的分分合合总能赚足眼球!正所谓八卦之心,人皆有之。继团队推出《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离婚大数据报告》之后,近期,我们聚焦名人离婚问题
团队成员用时一个月,从数据检索、收集到数据整理、分析,并结合我们多年代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推出高净值人群婚恋系列报告。希望大家能够突破八卦之心,在了解他人情感的基础上,重新审视自己的内心。

【报告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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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聚焦“公职人员离婚问题”,通过对过往十年间2009-2019)公职人员离婚案例的数据检索,形成本期大数据报告,以反映公职人员群体的婚姻状况及离婚脉络。

撰稿        ┃       何木永
审稿        ┃       郭喜平
定稿        ┃       张焕娥
编排        ┃       管如磊
检索        ┃       何木永   魏慧楠

法米罗团队出品

前 言

在前两期推出明星群体、飞行员群体的离婚大数据分析报告之后,本期我们聚焦公职人员离婚问题。很多人会问,公职人员这个群体又不是名人,为何要对他们报以如此的关注?现实生活中,除了担任政府要职的官员、主政一方的大员以及被树立为典型和榜样加以宣传的公务模范,很多公职人员并没有太大的知名度。此外,从收入上而言,虽然公职人员属于社会民众眼中的待遇和福利都可圈可点的职业,但是绝大多数的公职人员并不属于高收入群体。不过,公职人员这一群体较之普通民众而言仍有很大的特殊性,公职人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构成部分,天然地掌握和紧靠着各式各样的公共权力。同时,作为提拔官员的考虑标准之一,家庭和谐和婚姻稳定对于公职人员群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体制内的各项

通过对过往十年间(2009-2019)公职人员离婚案例进行数据检索和整理后,法米罗团队从中选取了155个典型案例。虽然数据仍比较有限,但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整理和分析,结合团队代理政府官员离婚案件的相关司法实践,足以反映公职人员这一群体的婚姻状况及离婚脉络。希望此文能带给读者更多的思考。

离婚大数据分析 | 2009-2019

公职人员

规章制度也对于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和言行举止提出了高于普通人的要求,这对于公职人员群体的婚姻关系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七成以上原告为公职人员,
        面对失败婚姻容忍度更低

在团队统计的155份公职人员离婚判决书中,有113份判决书的原告为公职人员,占比73%;另有42份判决书的原告为非公职人员,占比27%。总体而言, 相较于非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表现出更多的主动性来结束失败的婚姻关系。
公职人员对于失败婚姻的容忍度显然更低。由于公职人员在履职之前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选拔考试,而且能够担任公职的人员也要求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所以这一群体的受教育程度和思维认知水平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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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担任公职对于很多普通群众而言仍是一项待遇高福利好的工作。受到传统的“官太太”思维的影响,不少女性仍然认为和官员结为夫妻是一件体面的事情。因此,在男方为公职人员而女方为非公职人员的婚姻模式中,女方对于婚姻的容忍度显得更高,也更愿意维持现有的夫妻关系。

配偶相比可能更高。这也意味着他们可能对于离婚这件事情的态度更加地开放,对于失败婚姻的容忍度更低,能够更加主动地追求个人幸福。

二、近四成婚姻维持超十年,
        婚姻稳定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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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团队所统计的155个公职人员离婚案例中,明确提及婚姻维系时间的案例有122个。其中,婚姻维系时间在5年以内的案例有43个,占比35%;婚姻维持5到10年的案例有32个,占比26%;婚姻维系了10年以上的案例有47个,占比39%。
相比与其他群体,其实公职人员的婚姻稳定程度是比较好的。事实上,一旦婚姻维持时间超过了十年,意味着夫妻双方大多都已度过磨合期,爱情与亲情的界限早已难舍难分,而相处十年以上夫妻也让旁人看到了能够真正牵手一生的可能。但是,如果为了面子或利益等非感情因素而维持婚姻的话,最终也是无法长久,即使忍得了十年,也无法对着没有感情的伴侣共度一生。

媳关系、日常开销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进而演化到离婚的案例有25个,占比18%;因为存在婚外情或不正当关系而离婚的案例有17个,占比12%;因为对方涉及家庭暴力等行为而离婚的案例有14个,占比10%;因为子女教育观念分歧、由于公职身份限制无法生育二胎等子女问题而离婚的案例有14个,占比10%;当事人因为其他原因而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例有15个,占比11%。

三、离婚原因较为多元
        因子女因素离婚或将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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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涉及当事人离婚原因的139个公职人员离婚案例中,当事人因为缺乏沟通,夫妻感情淡漠导致离婚的案例有29个,占比21%;当事人因为性格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离婚的案例有25个,占比18%;因婆

总体而言,公职人员这一群体的离婚原因并没有表现出什么显著的特点,离婚原因呈现出多元性,即使是前三位离婚原因(“缺乏沟通、感情淡漠”、“性格不和”和“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其各自占比也仅在二成

在团队梳理的过往十年公职人员离婚案例中,明确提及当事人起诉离婚次数的案例有125个。其中,当事人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例有85个,占比68%;当事人为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例有34个,占比27%;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次数为三次及以上的案例有6个,占比5%。
在当事人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85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案例有55个,占比65%,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例有30个,占比35%;在当事人为第二次起诉离婚的34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案例有29个,占比83%,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例有6个,占比17%;在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次数为三次及以上的6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占比为100%。
在我国,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在团队所梳理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90起公职人员离婚案例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双方离婚的情况较为普遍。婚姻自由是我国的一项婚姻制度,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经调解无效后,法院一般会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左右。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公职人员这一群体中,因为子女问题而离婚的情况是相对较多的。在团队所梳理的过去十年公职人员离婚案例中,有十分之一案例中女方当事人的丈夫或者公公婆婆希望女方能够生育二胎或者多胎,并由此引发了家庭矛盾。在计划生育时期,公职人员家庭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在女方所生第一胎为女孩的情况下,不少男方及其父母因为孩子性别不是男孩而对女方颇有微词,甚至存在男方父母为此而唆使男方离婚的情况。其实这些情况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开,类似的事例或将成为历史。

四、双方同意可判离婚
       法院总体判离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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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中,双方均为公职人员而组成家庭的情况十分常见。在双方均为公职人员的家庭中,由于夫妻双方的受教育水平较高,对于离婚一事往往经过了慎重考虑,对于失败婚姻也能够及时抽身,因此被告一方大多最终都会同意离婚。

女的案例有15个。总体而言,当事人离婚时孩子年龄在10岁以内的案例有76个,占比65%,这意味着很多子女在幼年时期就需要面临父母离异的情况。在婚姻的末路如何保护尚且年幼的孩子?这也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关心和讨论的话题。

五、65%的当事人离婚时子女不到10周岁
       抚养权多判给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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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6个明确提及离婚当事人子女情况的公职人员离婚案例中,当事人离婚时孩子年龄在2周岁以下的案例有15个;离婚时孩子年龄在2到10周岁的案例有61个;离婚时孩子年龄在10到18周岁的案例有12个;离婚时孩子已成年的案例有13个;离婚当事人未生育子

在团队统计的155份公职人员离婚判决书中,涉及法院通过判决来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案例有58个。其中,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的案例有45个,占比78%;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案例有13个,占比22%。
在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的45个离婚案例中,女方当事人为公职人员的有28个案例,女方为

非公职人员的有17个案例;而在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13个案例中,男方当事人均为公职人员。总体而言,公职身份意味着工作时间稳定,一般拥有充足的时间来陪伴子女,同时也有着较好的收入和相应的福利待遇,可以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照顾及成长环境。当然,这只能说是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可供考虑的因素之一,法院最终还是要在“保障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孩子的性别、个人意愿、与哪一方实际共同生活更有利以及双方所能提供的抚养条件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原《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基于上述规定,不少离婚当事人主张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配偶不能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伙企业份额或者公司股权,为此也产生了实务中的诸多争议问题。
其实,虽然《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排除公务员基于离婚、继

六、财产分割:公务员能否取得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伙份额或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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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有不少公务员的配偶或者家属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者公司股权,而这些合伙份额或者公司股权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情况往往较为普遍。同时,在实践中一些公务员家庭为了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的相关规定,还出现了委托他人名义代持公司股权或者合伙份额的情形。在离婚时,由于公务员

群体的特殊职业身份,关于这些合伙份额和公司股权的处理往往成为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时的一大争议点。

承等合法原因取得合伙份额和公司股权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的指导精神,《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相关规定,在本质上属于管理性禁止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但并不影响公务员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的效力。因此,公务员能够依法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伙企业份额或者公司股权。同时,由于《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的限制,公务员在合法取得合伙份额和公司股权后,可通过合法转让等方式对其财产予以处分。

姻状况是比较稳定的。古语有云,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在古人看来,家庭管理好了,才能治理国家。而公职人员作为掌握国家公共行政权利的特殊职业群体,家庭的稳定对其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说到底,家庭的和谐幸福和个人事业的发展总是相辅相成的。

结语

总体而言,对于公职人员群体的道德素养要求是高于普通群众的,而这一群体的婚姻状况和变化往往也会体现在其个人人事档案当中。当然,由于公职人员的受教育程度较高,工作时间也比较稳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经营家庭和婚姻,所以这一群体的婚

家和萬事興

法米罗团队由兰迪家事与财富传承团队核心成员组成。“法米罗”团队的名称由来是团队网站www.ifamilaw.com的中文谐音。团队成员充满热情,旨在打造国内最顶尖的家族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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