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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上海市离婚判决大数据白皮书 | 2019年全年度

法米罗团队
二〇二〇年一月

2019

上海市

离婚判决大数据

白皮书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
2. 检索日期:2020年1月5日
3. 案例时段: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4. 法院:上海市各基层法院、上海市第一、二中级法院
5. 案由: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6. 案件数量:离婚纠纷3268件、离婚后财产纠纷217件
7. 分析依据:团队搜集的已公开的1603份离婚纠纷判决书和141份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
8. 说明:本报告所含数据为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判决案件;不包括协议离婚、通过法院撤诉或调解结案的法律文书。

法米罗团队出品

检索说明

撰稿 何木永
审稿郭喜平
定稿 ┃ 张焕娥
编排 ┃ 管如磊
检索 ┃ 江闻雨、罗经纬、王泽文

根据民政部最新数据,2019年前3季度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713.1万对,办理离婚登记310.4万对。自2014年开始,每年前3季度的离婚人数已经连续5年保持5%-10%的增长幅度。可以预见,2019年全国离婚人数将再创新高。
在离婚人数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团队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等公开渠道所收录的2019年全年上海市各级法院涉及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判决书进行数据整理和归纳分析,撰写本白皮书,供大家借鉴参考。

结婚人数不断减少,离婚人数不断增多早已不是秘密,而离婚话题也日益受到大众的普遍关注和讨论。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我国每年办理结婚登记人数不断减少,2018年的结婚登记人数更是创下十年新低。与此同时,我国每年办理离婚手续的人数却在持续增加,在2018年时更是高达446.1万对。

2019年上海市
离婚判决白皮书

件3268件。其中,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为56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为3212件。在中院层面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11件,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45件。众所周知,上诉率低是离婚案件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大特点。从上述数据来看,在上海市审结的3268件案件中,上诉案件仅有56件,上诉率占比不到2%。原因在于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相较于另一方来说更加急于离婚,而一旦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对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几乎难以改判准予离婚。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明文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倘若当事人选择上诉,将会导致下一次能够起诉离婚的时间被大大延后。这就使得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对待上诉问题慎之又慎。当然,对于在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则要另当别论2

一、2019年全市共审结3268件离婚案件
       宝山区、闵行区和浦东新区为离婚高发区

离婚诉讼专题篇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2019年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数量绘制该表格。截至2020年1月5日1 ,2019年上海市共审结离婚纠纷案

2 一旦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保全财产就面临解封,对方在6个月期间可能会处分财产,所以对于此类案件则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变通处理。

1 鉴于案例库会进行陆续更新,故以2020年1月5日检索出的案例数量为准。

从上述《2019年上海市各级法院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数量》汇总表可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离婚纠纷案

团队成员对上述2019年上海市审结的3268件离婚案件判决书进行查阅后发现,存在大量未公开当事人信息的判决书。梳理后我们以1603份有效离婚判决书作为分析依据。在1603份判决书中,女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为909件,占比接近57%;而男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为666件,占比超过41%;由于判决书中当事人身份信息被隐去而致使相应数据缺失无法判断当事人性别的案件数量为28件,占比接近2%。

件数量为631件,居全市之最。而宝山区人民法院和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则紧随其后,分别为519件和325件。浦东新区、宝山区和闵行区的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共计1475件,占全市基层法院案件总量将近46%。早在2018年底,浦东新区的常住人口数量便已达到550万,而闵行区和宝山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均在200万以上。庞大的人口基数也导致上述地区成为离婚诉讼的高发区域。而奉贤区、金山区和长宁区三个区法院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则均在100件以下。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浦东新区的产业结构和GDP均处于上海市各区之最,良好的经济基础使得人们思想更加多元和理性,却唯独在婚姻生活中尚需要更多包容与理解。

二、打破失败婚姻桎梏,
       女方更不愿意继续“凑合”

在团队此前发布的《上海市2019年上半年离婚判决大数据报告》中,由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占比为53%,经过半年时间,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占比上浮将近4个百分点。可以推知,女方对于失败婚姻的容忍度在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更多的女性敢于对失败婚姻说“不”,希望打破现有的桎梏,追寻属于自己的幸福。
毫无疑问,随着独立自主意识的增强和经济地位的提升,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显得更有底气。“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旧式婚姻观念早已被现代女性所摒弃。就上海地区而言,女性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而职业女性的数量在国内亦是首屈一指,她们在婚姻中不再是唯唯诺诺的弱势一方,相反则占据了更多的主导权。一旦深陷失败婚姻的泥淖,女性比之男性更倾向于选择尽早抽身,而不是继续凑合。

通过对1603份离婚判决书中原告的年龄结构进行归纳分析后绘制上图。从图中可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人群中,80后占比最大,有719个案件;70后占比次之,有338个案件;由60后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例有175个,由50后及以上年龄段人群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例有194个。
就目前而言,70、80后群体仍为诉讼离婚的主力军。这部分人群已经开始步入中年,中年危机开始凸显。“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状态成为多数70后、80后的标配,一旦遇到事业上的瓶颈和家庭生活中的琐碎与矛盾,很容易引发这部分人群的婚姻危机,进而导致婚姻的解体。

三、80后群体仍为离婚主力
       老年群体离婚诉讼异军突起

从数据上看,自由恋爱结婚的情况占据主导地位。随着社会更加开放和多元,年轻人对于婚姻有了更多的自主意识和自主空间,长辈们也更加尊重年轻人的想法;当然,经人介绍而结婚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并且会持续存在下去。当年轻人忙于工作而无暇顾及终身大事的时候,相亲等方式也为不少单身人士解决了找对象的切实难题。在上述1603份离婚判决书中,存在长辈包办婚姻的仅有1件3,且结婚时间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进入21世纪后,上海地区的包办婚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成为历史。
此外,团队在梳理离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时,发现当事人再婚的情形在上海地区亦属常见。在1603份离婚判决书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再婚的案件多达209个,在全部案件中占比超过13%。相较于初婚家庭,再婚家庭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在离婚率不断攀升以及老年人黄昏恋更加普遍的情况下,可以预见,上海地区的再婚家庭数量将会持续增加。如何处理好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以及生子女与继子女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等问题,均会对再婚家庭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地区的老年人群体诉讼离婚的情况比起其他地区而言更加显著,可谓是异军突起。在团队所梳理50后及以上年龄段人群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例中,许多年逾花甲、甚至是古稀之年的老人,在面临动拆迁巨大的利益诱惑和子女的裹挟之下,走上了离婚的道路,着实令人唏嘘。

四、自由恋爱结婚占据主导,
       经人介绍结婚仍然普遍

3 详见(2019)沪0117民初996号判决书

通过对1603份离婚案件进行整理和归纳后发现,当事人经人介绍而相识步入婚姻的案件有515个;当事人

系自由恋爱并结婚的案件有726个,占据绝对多数;而当事人婚姻系长辈包办的案件仅有1个。另有361个案件未明确提及离婚当事人的结合方式。

“七年之痒”被很多人视为婚姻里的一大定律。在团队所梳理的1592份 明确涉及婚姻维系时间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婚姻维系时间小于3年的有190份,占比12%,3-7年的有390份,占比24.5%,7年以上的有1012份,占比63.5%。可见,婚姻维系七年以上却最终走向解体的情形亦为普遍和常见。
其实,婚姻里需要跨过的何止一个“七年之痒”。在婚姻中,除了你侬我侬的岁月静好,也少不了日常生活里鸡毛蒜皮的琐碎与隐忍,加之在子女教育、老人赡养

事实上,在团队代理的数百起离婚案件中,不乏已经结婚十年以上甚至更久的当事人。而往往面对这样的委托人,我们会花更多的时间去和双方沟通,希望彼此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选择和平分手,并尽最大努力降低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庆幸的是,为人父母的善良使得这些伤痕累累的夫妻即使已经相看两厌,毫无感情可言,却还能在劝告之下选择以最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便是我们最大的欣慰。

等方面存在的种种分歧都会让婚姻生活蒙上阴霾。当激情褪去,在平淡中的相知相守显得更为难能可贵。婚姻生活需要双方用心的经营,否则,即使结婚时间再长,最终也难逃分道扬镳。

五、结婚越久越逃不过生活的一地鸡毛,
       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成为离婚主因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选择提起离婚诉讼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团队所梳理的1603份离婚判决书中,当事人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造成感情恶化并导致离婚的案件有444个,占比28%;当事人因为人生观念和性格不合而难以继续生活的离婚案件有261个,占比16%;因双方长期分居、感情淡漠乃而导致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有213个,占比13%;因一方或双方出轨、婚外情以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离婚的案件有159个,占比10%;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有141个,占比9%;双方因为生育问题和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矛盾演化到离婚的案件有36个,占比2%;当事人因为其他原因而起诉离婚的案件有349个,占比22%。
就现有判决数据而言,由于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能妥善处理进而演化到离婚的情况在上海地区最为常见。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家庭生活中看似鸡毛蒜皮的琐碎小事,均可能造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细小的矛盾和冲突如果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日积月累之下,难免会一发而不可收拾,最终以离婚收场。
事实上,中国正面临“巨婴”问题,很多年轻人成家后经济上仍然入不敷出,需要依靠父母接济生活。这种经济上的不独立往往换来父母对子女婚姻生活干涉太

多,婆婆看不惯媳妇花钱大手大脚,丈母娘觉得女婿没本事,这些不顺眼一旦遇上小两口闹别扭,就会被长辈们无限放大,进而演化成两个大家庭之间的纷争。于是乎,婆媳大战,女婿与丈母娘之间那些“陈谷子烂芝麻”的口舌之争便开始上演,最后落得个两败俱伤。

六、离婚诉讼平均71天可知结果
       家事审判或将出现“离婚冷静期”

通过对1603份离婚判决书中明确涉及审理期限的案件进行数据整理后发现,在30天以内审结和在31-90天内审结的离婚案件占比超过八成,而仅有极小部分案例的审限超过一年。同时,数据表明,上海地区离婚案件的审结期限平均约为71天,这意味着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平均需要71天才能知道诉讼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在离婚纠纷案件进入正式审理之前,通常需要进行诉前调解。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诉前调解期限为30天。不过,就司法实践层面而言,团队所代理的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调时间最长可达两至三个月。因此,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时间成本往往在两到六个月。

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中便已经对于“离婚冷静期”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团队所代理的上海地区离婚纠纷案件中,尚未出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设置“冷静期”的情形。不过,可以预见,未来家事审判司法实践中或将出现“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草案)》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条链接

在2019年12月发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关于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30天“冷静期”受到大众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实际上,在家事审判领域,“离婚冷静期”并非新鲜词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

七、二次起诉判离概率不及预期,
       三次起诉判离希望最大

在1603份离婚判决书中,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有1246个,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有281个,三次起诉及以上的案件有76个。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1246个案件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数量为229个,占比约为18.4%;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数量为1017个,占比超过81.6%。总体而言,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离概率与大众的预期相符。若当事人为第一次起诉离婚,除满足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分居满两年、被告同意离婚等及法定判离情形之外,基本上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
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经过六个月的等待期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不少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会认为第二次起诉的判离概率较大。然而,就现有公开的判决书而言,第二次起诉的判离概率远不及预期。第二次起诉离婚的281个案件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数量为147个,占比52%;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数量为134个,占比48%。二次起诉离婚的判决准予离婚的概率并未明显高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概率。而在当事人为第三次及以上起诉离婚的76个案件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数量为57个,占比75%;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数量为19个,占比25%。由此观之,就现有数据而言,第三次起诉离婚的判离希望最大。当事人第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全年上海地区离婚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的有56件,而团队所搜集到已公开的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为34份。在这34份二审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进行改判的案例仅有2个5 ,且均是仅对一审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比例和金额进行调整。其余32份判决书中,二审法院均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由此可知,在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希望通过上诉来改变裁判结果的做法可能收效甚微。

5 详见(2019)沪02民终4560号、(2019)沪02民终5108号

三次起诉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主要涉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经济拮据,离婚后无法正常生活的情况。甚而有个别当事人以死威胁,导致承办法官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为避免因离婚问题而造成伤亡事故而只好判决不准离婚。

在团队所梳理的1603份判决书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为433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为1170件。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1170个案件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有1048个,占比将近九成;由于被告未到庭或未作答辩,但原告未能证明感情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有98件,占比超过8%;由于其他原因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有24件,占比2%。

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外,上海地区各级法院在判决离婚时的标准较为严格。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除非原告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很难判离;而在被告未到庭或未作答辩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案件时往往更为谨慎,亦不会轻易判离。

八、婚内未生育情形越发常见,
       子女抚养权多判给女方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在团队所梳理的1603份离婚判决书中,明确提及当事人是否有生育子女情况的判决书为1562份,另有41份判决书中未提及当事人是否生育情况。在明确提及当事人生育情况的判决书中,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已有婚生子女的案件共有1141个,占比超过71.2%;而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未生育子女的案件有421个,占比为26.3%。
在团队此前发布的《上海市2019年上半年离婚判决大数据报告》中,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的案件占全部提及当事人生育情况案件的25.2%。两次数据相印证可知,就上海地区而言,至少在四分之一左右的家庭中,孩子并非婚姻的必然产物。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上海地区再婚家庭数量较多,而在前婚中已育有子女的情况下,当事人再婚后往往不会再生育子女;另一方面则在于上海地区经济发达,丁克观念的接受程度较高;还有一方面原因则在于上海地区抚养子女的成本较高,且年轻人工作压力较大,往往会选择推迟生育时间。
当然,选择婚内生子女的情况仍然占据绝对多数,而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生育子女以及所育子女的数量,也会成为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状况的参考标准。

在上述1141个有婚生子女的案件中,子女年龄在2周岁以下的案例有119个,占比10.5%;子女年龄大于2周岁且10周岁以下的案例有540个,占比为47.3%;子女年龄大于10周岁又尚未成年的案例有203个,占比17.8%;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子女已成年的案例有279个,占比24.5%。
总体而言,子女年龄在2-10周岁的离婚案件数量最多。而这一年龄段,正是父母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重灾区”。子女在2周岁以下时为判给女方抚养的法定情形。

而一旦子女年龄大于10周岁,法院在决定抚养权归属时会征求子女的个人意愿。因此,在子女年龄为2到10周岁之间时,父母双方对于抚养权的争夺最为激烈。

子女归女方直接抚养的案件有168个,占比接近74%;法院判决子女归男方直接抚养的案件有52件,占比接近23%;法院判决男女双方各自抚养的案件有8个,占比超过3%。

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子女已成年的案例占比接近四分之一。这些夫妻往往早已没有感情可言,出于保护子女的考虑而选择维持一段貌合神离的婚姻关系。一旦子女成年,特别是在子女结束高考或者进入工作岗位之后,此类婚姻就会自然而然地走向解体。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是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团队梳理的上述准予离婚的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权判决结果的案件有228件。其中,法院判决

在家事审判领域,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以及身心健康。在司法实务中,审判人员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个人意愿以及与哪一方实际共同生活等因素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但就判决结果而言,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多被法院判归女方抚养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有人说,离婚就是争孩子和分财产,我们姑且不对这句话代表的价值观多做评价,但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的争议性却是有目共睹的。很多夫妻因为财产分配问题而难以好聚好散,一别两宽。
团队通过对1603份离婚纠纷判决书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后发现,存款、房产和公积金等传统婚姻财产类型仍然占据大头,而有限公司股权和有价证券(股票、基金份额以及保险)等财产类型的

九、财产分割:
       存款房产仍占大头,财产类型渐趋多样

的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显得越发多见。此外,微信和支付宝的余额及通过电子支付手段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在离婚案件中亦有出现。总之,离婚时进行分割的财产类型渐趋多样。

当然,在原告提出分割房产的诉请后,即使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也并非必然会对房产进行分割。团队通过对433份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进行整合分析,梳理出法院对诉争房产不予处理的常见情形:
在上述情形中,当事人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除此之外,若诉争房产及(或)增值部分确系夫妻共同财产且能够确定相应价值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在离婚诉讼中会对房产直接进行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房产分割方式多是判决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按照房产评估价值或双方均认可的价值来取得相应的折价款。

在团队所梳理的433份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书中,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分割诉求的判决书有169份,占比39%;而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及房产分割诉求的判决书有264份,占比61%。总体而言,近四成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房产分割诉求,可见,房产在婚姻财产中的地位不可撼动。

  1. 诉争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
  2. 原告撤回分割房产诉请或当事人协商另行处理;
  3. 诉争房产尚未取得房地产权凭证;
  4. 双方均无意愿取得房屋产权或难以给付对方高额折价款
  5. 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产价值和剩余贷款金额,无法一并处理。

通过上篇可知,宝山区、闵行区和浦东新区是离婚诉讼的高发区域。团队在对上海市各区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后,共梳理出141份公开的关于此类纠纷的有效判决。通过对该141份判决书进行区域划分,宝山区、闵行区和浦东新区仍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高发区,浦东新区仍然位居榜首。其中浦东新区有45个案件,占比三成。闵行区和宝山区则分别位居第二、第三,分别为24个案件和15个案件。

离婚后财产分割专题篇

一、浦东新区离婚后财产纠纷仍居榜首,
       案件数量占比三成

事实上,从上海市每年公布的离婚数据来看,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人数相较于总离婚人数占比不到一成,90%以上人士倾向于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对于中产阶级及高净值人士来说,选择协议离婚更为常见。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和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往往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为此,我们对当事人提起离婚后财产之诉的原因进行了数据统计。

二、离婚时不谨慎,离婚后有隐患

具有法律约束力”来确认协议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部分经过法院确认的离婚调解书中,也会因调解书内容约定不明导致无法执行,只好通过再次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方式来解决,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时间浪费和经济损失。出现这种局面的一大原因在于,各基层法院响应国家司法改革,开始纷纷成立家事调解室,于是一些外聘的非法律专业人士调解员经常代表法官承办案件,容易出现对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把关不严,致使当事人财产分割约定不具有可执行性的情形。由此可见,无论是当事人自愿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对于协议内容的约定都应当秉持慎之又慎的态度。毕竟这是离婚当事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最好的凭证。

在141份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中,因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而涉诉的案件有71个,占比五成以上。其中因当事人不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而引起离婚后财产诉讼的居多。也就是说,双方即使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仍有较大概率因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而致讼。除了不履行离婚协议涉诉之外,在这141份判决书中,也有部分当事人向法院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对自己不公平。事实上,在团队接待的咨询中,也常常有当事人拿着民政部门盖章的自愿离婚协议,哭诉自己是如何被对方欺骗和误导而做出错误选择,试图通过律师帮其重新分割财产。法院往往会以“自愿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占比近30%,这一数据显示,即使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对房产分割达成一致,事后也往往因为高额房屋折价补偿款而无法履行约定,配偶无奈之下只能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取得有效判决,进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财产分配。

除上述因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或民事调解书难以执行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因素之外,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选择对财产不予分割是上海市离婚判决的一大特点,这一现象与上海市房产价值动辄几百上千万有关,如果将房产分配给一方,面临的最大障碍便是给予对方巨额折价补偿款。再加之银行抵押贷款压力,使得房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的可操作性偏低。当事人往往会选择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分割,通过离婚后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在条件成就时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

通过对141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诉争财产类型进行统计,涉及房产分割纠纷的有72件,占比达50%。从上述分析可知,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选择对房产不予处理以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成为引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的主因。另外,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均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分房产,需要当事人通过离婚后财产诉讼予以解决的重要原因。
在141份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除了房产分割之外,当事人怠于履行房屋折价给付款的案件高达42件,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中
       房产仍为主要诉争对象

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期,物质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方式渐趋多元化,人们的婚姻观念和行为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在价值观念发生嬗变、个人独立意识增强、女性在经济上越发独立以及社会生活方式改变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大众对于离婚的态度也更加开明,对于失败婚姻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也更加敢于去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
当然,一段婚姻不仅是双方个体自主的选择,也是社会对这段感情的肯定,仍应当谨慎看待和处理。偶像剧中的婚姻是美好的,现实中的婚姻是平淡的,法庭上的婚姻是糟糕的。有情人终成眷属,夫妻间相守白头,在这样一个时代,更为难能可贵。当爱已成往事,不妨给彼此留下一份体面和成全,人生本不易,且行且珍惜。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股权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愈发常见,一般情况下,当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公司仅有夫妻双方为股东时,法院会倾向于在离婚诉讼中对公司股权直接分割。当公司股东涉及到案外第三人或者股权结构相对比较复杂时,则需当事人在结束离婚诉讼后另行就股权分割进行协商,或者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从上述数据可见,在141份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中,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仅有6件,占比仅4%。一方面,很多经营企业者更注意自身形象,不愿意对簿公堂,担心“离婚大战”给自己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更愿意选择协议离婚;另一方面,即使通过诉讼离婚,股权分割也往往会在离婚过程中处理妥当,这就使得该类诉讼中涉及股权问题并不常见。
除上述主要财产类型外,当事人诉争的财产类型呈现多样化,在个案中甚至出现离婚后分割租金和继承所得,虽然这类案件不具有代表性,但折射出部分当事人离婚时对夫妻财产疏于梳理,离婚后发现遗漏才另案起诉的问题。事实上,在这几个涉及房租和继承所得的案件中,所涉财产仅有几千元,而诉讼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往往在这些个案中显得得不偿失。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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