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米罗团队出品
二〇一九年七月
2019
大数据分析报告
(上半年)
上海市
离婚判决
法米罗团队通过制作《上海市2019年上半年离婚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对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各法院判决的离婚纠纷进行数据整理和剖析,让读者了解最新的上海市诉讼离婚现状及法院裁判动态。
本报告的形成过程经历三个阶段:数据检索、文书阅读及数据分类、大数据分析报告撰写。
前言
PREFACE
数据检索
DATA RETRIEVAL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
2. 检索日期:2019年7月1日
3. 案例时段: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
4. 法院:上海市各基层法院、上海市第一、二中级法院
5. 案由: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6. 案件数量:661件
7. 分析依据:428份已公开判决文书
8. 说明:本报告所含数据为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判决案
件;不包括协议离婚、通过法院撤诉或调解结案的法
律文书。
【检索条件】
婚姻和家庭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众对于婚姻的态度也更为多元和开放。在价值观念嬗变、个人独立意识增强、女性经济上越来越独立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话题日益受到大众的普遍关注和讨论。
法米罗团队通过对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各级法院公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428份涉及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判决书进行数据整理和归纳分析,撰写本报告,供大家借鉴参考。
上海市2019年上半年
离婚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
撰稿 ┃ 何木永
审稿 ┃ 郭喜平
定稿 ┃ 张焕娥
编排 ┃ 管如磊
检索 ┃ 何木永、魏慧楠
报
告
主
要
人
员
依据检索数据库中上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在2019年上半年审结的离婚案件判决书数据绘制该表格。据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市共审结离婚类案件661件,其中公开判决书的离婚案件共计408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20件;另有233件离婚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判决书。
一、全市上半年审结661件离婚案件,
浦东新区成离婚诉讼“重灾区”
在408份涉及离婚纠纷诉讼当事人的判决书中,由女方提起离婚之诉的案例有218个,占比53%;由男方提起离婚之诉的案例有174个,占比43%;另有16份判决书中当事人性别信息不明。
从数据上可以明显看出,在面对失败婚姻时,女方不再一味的隐忍,而是更敢于提起离婚之诉;当然这和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女性自主意识的增强与经济地位的越来越独立,女性对于婚姻的看法也在逐渐发生改变,婚姻不再是女性唯一的出路及依靠,从男人的背后走向职场,从事着一份足以养活自已甚至养活全家的体面工作,是女性敢于直面失败婚姻并选择结束糟糕婚姻的底气,现代女性对于失败婚姻的容忍度正在逐渐下降,较之以前的女性更敢于摆脱桎梏追求自身的幸福。
从以上《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各基层法院审理离婚类案件数量》汇总表可以看出,浦东新区、宝山区和闵行区的离婚案件审结数量居于前三,浦东新区上半年离婚案件审结数量超过150件,可谓是全市离婚诉讼“重灾区”。这一数据和浦东新区人口数量占全市人口数量比例有关,加之浦东新区外来人口数量也较其他区更多,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浦东新区离婚案件数量较多的缘由;案件审结数量居于后三位的分别是长宁区、金山区和奉贤区。
二、面对失败婚姻,
女性不再选择一味的隐忍,而是“更敢离”
三、离婚人数逐年攀升,
80后成诉讼离婚主力军
通过对408份离婚判决书中原告的年龄结构进行分析后绘制上图。从图中可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人群中,80后占比最大,有161个案例;70后占比次之,有99个案例;而60后、50后及以上年龄段的人群中,离婚的情况也不少见。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80后成为离婚诉讼的主力军,主要原因在于80后人群基本处于30-39岁年龄段,大多数已步入婚姻生活,大部分也都经历了3-10年的婚姻生活,子女也大多在3-12岁之间,恋爱期的荷尔蒙已逐渐消退,柴米油盐的平淡碰撞出很多不和谐的音符,再加上对于子女教育的分歧,导致80后夫妻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最终走上离婚的道路。
就目前而言,90后年龄段的离婚人群还相对较少,不过随着更多的90后步入婚姻组建家庭和生育后代后,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由90后提出的离婚案件将会逐年攀升,甚至取代现在80后主力军的地位。
在统计的离婚年龄时段时值得注意的是,60后、50后及以上的老年人通过诉讼进行离婚的也屡见不鲜,虽然从数据来看,所占比例不算高,但也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中华五千年的传统观念在60后、50后辈的人群中已经根深蒂固,老百姓流传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以及离婚丢人的观念对这个年龄段的人群有着深远影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越来越开明,也促使这个群体更加冷静思考自己的婚姻。
从前的日子慢,一生只够爱一个人;如今的节奏快,扛过“七年之痒”也难牵手一生。在400份明确提及婚姻维系时间的判决书中,当事人婚姻维系时间小于3年的有42份,占比10.5%,3-7年的有102份,占比25.5%,7年以上的有256份,占比64%。
曾有人得出“七年之痒”已经缩短到了“三、五年之痒”的结论。从本次统计的2019年上海市上半年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婚姻维系时间长短来看,结婚7年以上诉讼离婚的仍占了大多数。
四、扛过“七年之痒”也难牵手一生,
感情不和成离婚主因
加之近年来出现的“考离族1”,也让人们意识到婚姻生活之不易,就算扛过了“七年之痒”,也未必能牵手一生!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比较复杂,有些夫妻之间早已没有感情,只因孩子尚小,或者为了避免在特定阶段离婚对孩子带来的影响,会选择维持一段貌合神离的夫妻关系。一旦孩子长大了,夫妻便分道扬镳,实在令人惋惜!
在离婚原因中,因双方感情不和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例有266个,占比67%;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例有33个,占比8%;因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离婚的案例有36个,占比9%;因双方在子女教育方面存在分歧而离婚的案例有8个,占比2%;在其他离婚原因中,受婆媳关系、家庭财产矛盾、婚后无子、被告恶习或者犯罪、工作原因聚少离多等因素影响而离婚的案例共计57个,占比14%。
1 子女考上大学,父母在孩子考试结束后选择离婚。
爱情是恋爱的必要条件,但绝不是结婚的充分条件。恋爱恋的是当下;结婚结的是未来。婚姻生活会伴随着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碎,会夹杂着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的家族传承。如果恋爱期间不能确定三观同频、兴趣共振,结婚之后很难对抗时间的消蚀!过早的踏入婚姻、闪婚以及未婚先孕都给婚姻带来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往往会因恋爱期间彼此了解不够,从而对婚后生活埋下隐患,最终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已经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
在数据统计中,2019年上半年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例占比不高,但在团队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婚外情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现象并不少见。判决书中没有把婚外情判定为离婚原因,往往涉及到举证难问题。现实生活中,即使一方有了婚外情,在法院诉讼阶段,往往也不会承认自己有婚内出轨的行为,这就增加了对方的举证难度。法院在认定婚外情作为婚姻过错方时,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的举证要求较高,而出轨的一方往往对此遮遮掩掩,另一方想要拿到出轨的铁证非常困难,从而导致法院认定一方有婚外情证据不足。
在389份离婚判决书中,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有280个,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有81个,三次起诉及以上的案件有18个;数据表明,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只要被告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大多判决不予离婚;两次起诉中的离婚判决率相对较高。不过在实践中,需要第三次、第四次乃至第五次起诉才能够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值得一提的是,上半年上海地区离婚纠纷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的有14件,其中有13个案件为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原审原告上诉请求判决离婚的。二审裁判结果表明,在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若当事人在上诉时未能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概率达100%。由此可知,在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希望通过上诉来改变裁判结果的做法可能收效甚微。
通过上海市2019年上半年审结的离婚诉讼中明确涉及审限的判决书进行数据分析和归纳,可以明显看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中,在30天以内审结和在31-90天内审结的离婚案件占比近八成,而在一年内审结的离婚案件占比9%,仅有个别案例审限超过一年。
同时,数据表明,上海地区第一次提起离婚之诉的案件审结期限平均约为74天,这意味着第一次提起离婚之诉的当事人平均需要74天才能知道诉讼结果。
五、离婚路漫漫
第一次起诉离婚基本难判离,74天可知结果
离婚诉讼不同于其他民商事诉讼的特别之处在于撤诉后不能立即提起诉讼。需要经过六个月的法定等待期。即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中,只要被告方不同意离婚,且不存在法律规定必须判离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判离。需要在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下,等待六个月之后,再提起第二次诉讼。
当然,现实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尽快满足“六个月”的冷静期,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就会立即撤诉,以减少时间上的浪费。此种做法是否妥当,应个案判断。一般情况下,法院在第一次即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矛盾集中在争夺子女抚养权和对财产分配有分歧的情况。法官在确认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判决中一并处理。
第二次起诉后,法院判离的概率明显增加,百分之七八十的夫妻能通过两次诉讼来解决离婚问题。当然实践中也不排除有个别案件经过三、四次诉讼都无法判决离婚的情形。这种情形往往是一方当事人比较极端,法官担心会因为判决离婚出现某种不可控场面,往往通过拖延判离的方式来缓解当事人的情绪。
在上半年上海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286个案件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判决不予离婚的有222件,因原告无法证明感情破裂而判决不予离婚的有55件,因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或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和好可能等其他理由而判决不予离婚的有9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出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与照顾子女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考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较为严格。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实践中,当事人咨询律师时,往往会问及是否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会判决离婚?答案是否定的。《婚姻法》对分居满两年是有前提的,即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如果双方是因为其他诸如工作原因分居,即使满两年也不能作为第一次应当判决离婚的依据。加之实践中双方对分居时间说法不一致,法院很难查明真正的分居时间,往往会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时间为准。在无法达成一致时,只能以第一次起诉立案时间为依据。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通过对401份明确提及离婚当事人生育状况的判决书的整理归纳可知,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已生育子女的案例有300个。起诉离婚时孩子在2周岁以下的案例有34个,孩子2-10周岁之间的案例有116个,孩子10-18周岁的案例有63个,离婚时子女已满18岁的案例有87个。总体而言,有生育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孩子在2-10周岁的离婚案件数量最多。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地区上半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中,有101起案件中的离婚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占比达四分之一。除个别案件中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存在生育障碍而未生育子女外,丁克家庭或者再婚等因素导致未生育的情况较为普遍。
六、孩子不是婚姻保障,
抚养权更多判给女方
在有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上演“子女抚养权争夺战”的情况往往引人关注。在上海地区上半年审结的离婚纠纷中,有58份判决书中明确涉及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仅有一个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的案例有39个,判决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有16个案例。另外,有3份判决书中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抚养一个,系双方共同生育有两个子女的情况。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性别、个人意愿以及与哪一方共同生活等因素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判定抚养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当孩子小于两周岁时,按照法律规定抚养权一般判给女方;当孩子年满10周岁拥有一定判断能力之后,孩子自愿选择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将会成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此外,男孩的抚养权更倾向于判给男方,女孩的抚养权更倾向于判给女方。
如上图所示,在涉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89起离婚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法院判决给双方均分配房屋的案件共有5个,此种情形一般发生于离婚当事人共同共有多套房产的情况。
而在离婚当事人之间共同共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中,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的案例有23件,归女方所有的14件。
七、离婚了,
房子判给谁?
实践中,若夫妻均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为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且实际居住的情形下,出于照顾女方及孩子权益的考虑,法院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而男方获得房屋现值相应的折价款;若房屋为男方婚前购置,产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中,法院多判决男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以给付女方相应折价款的方式起到补偿作用,此种情形最主要原因在于主贷人是男方,如果房子判归女方,要变更主贷人需要征得银行同意,而大多数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因此法院倾向于维持房屋产权现状,以另一方拿取折价款进行分割的方式判决。
实践中,还有5个案例显示,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由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额共有,法院仅对房屋所有权份额进行分割,双方维持对房屋的共有状态,此种情形大多发生在房屋总价值非常高,而且双方均无经济能力给予对方房屋的折价款,在法院向双方释明判决后的执行情况并在征得双方同意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才会以分割房屋所有权份额的方式进行判决。
在其余的42个案例中,法院对离婚双方所主张的涉案房产未予处理。一般情况下若涉案房产涉及案外人或者第三人权利,法院通常采取不予处理的做法,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解决。
本报告的所有数据来源于2019年7月1日收集的428份裁判文书。事实上,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上海,这些裁判文书所呈现的数据很可能只是上海市2019年上半年离婚现象的冰山一角。由于裁判文书上网的滞后性会导致在不同时段所搜集文书数量的不确定性,故特此说明本报告中所有数据只能代表2019年上半年428份判决文书所承载的数据及分析报告,不意味着2019年上海市离婚夫妇的数量。
结语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条链接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一段婚姻是双方个体自主的选择,也是社会对这段感情的肯定,应当谨慎看待和处理。当然,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上的进步,现代的人们对于离婚的态度也更加的开明,对于失败婚姻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也更加敢于去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
偶像剧中的婚姻是美好的,现实中的婚姻是平淡的,法庭上的婚姻是糟糕的,相较于诉讼离婚的方式,通过协议和解离婚不仅更为便捷高效,对于子女的伤害更小。当爱已成往事,不妨给彼此留下一份体面和成全,人生本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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