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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月刊2022年第3期

Synergetic development of people and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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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产业园月刊

人企协同发展

产业园
简介

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大东园区),位于沈阳市大东区龙之梦长峰中心,成立于2020年;产业园以“引进专业精尖人才、提供专业增值服务、培育创新创业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宗旨;产业园规划一站式公共服务、人力资源企业入驻、人力资源交流配置、人力资源企业孵化、人力资源产业研究、人力资源展览展示等六大功能中心;产业园将打造引才、用才、留才的人力资源全产业链,成为人力资源产业聚集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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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4  【和谐共建 资源互补】大东产业园企业家座谈会
page 6   抗疫情,有温情 | 大东产业园爱心捐赠助力疫情防控!

走进产业园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page 11  2022年2月人社大事,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page 28  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助推劳务品牌建设!
page 34  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人社部门要做这些事!
【政策导读】
page 61  沈阳住房公积金政策热点问答!
page 63  沈阳人社政策400问(第七期)
page 70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已可填报!

联系我们

page 83  欢迎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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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共建 资源互补】大东产业园企业家座谈会

       为全面总结产业园近期工作成效,了解入驻企业及企业的运营状况,有针对性的推进产业园下一步工作,实现园区振兴新突破, 2022年3月11日上午,产业园组织召开“和谐共建·资源互补”企业交流座谈会。产业园8家入驻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每个入驻企业负责人从企业运营情况、下步工作计划及对产业园的意见建议等方面进行了互动交流,针对“补短板、增效益、建生态”为目标话题深入讨论。产业园为各企业搭建业务对接平台,充分发挥园区的平台作用,促进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交流,同时各入驻企业之间整合资源,精诚合作,抱团发展。

       最后严总对参与本次座谈会的企业代表的到来及长期以来对园区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表示诚挚的感谢,并指出企业是园区繁荣发展的根本支撑,企业效益好,园区发展就好,同时,也希望入驻企业在产业园这个大舞台上相互交流、协同共进、做大做强。产业园将定期开展交流活动多层面了解企业需求,更好地为企业解决问题,携手助推大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

抗疫情,有温情 | 大东产业园爱心捐赠助力疫情防控!

       2022年3月6日以来,沈阳疫情出现反弹情况,再次牵动全市人民的心,疫情的不断蔓延,每一条消息都让我们不断挂牵。疫情发生后,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大东园区)积极响应政府疫情防控号召,总经理张楠楠以及公司优秀骨干第一时间筹备防疫物资,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了为期三天的捐赠活动,支持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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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日,张总来到大东区长安街道滂江社区,为本次疫情最严重的区域送去了防护服50套、面罩50个、帽子50个,鞋套50副,N95口罩100个,手套100副,医疗废物袋50个,农夫山泉矿泉水十箱,康师傅碗面十箱,我们致敬所有奋战在一线防控的全体工作人员,如同冬日里的太阳,温暖而不耀目,汇聚成无坚不摧的巨大力量,让我们坚信一定能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拥抱春暖花开的2022年。

       22日,产业园勇担企业社会责任,公司领导班子带队来到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为奋战在抗疫第一线的警员送去一次性医用口罩10000个,一次性医用防护服40套,护目镜50个。为他们继续坚守岗位、逆向前往注入了温暖的力量。向所有日夜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公安民警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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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张总再次带领党支部书记杨语诗,董事长助理马昕一行来到沈河区北站街道办事处,为坚守在疫情防控最前沿的社区工作人员及志愿者送去一次性医用口罩10000个,一次性医用防护服120套,方便面10箱,矿泉水30箱。北站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李滋光和北站街道党工委科长卜志刚代表全街道工作人员感谢外联集团的支持并介绍了目前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表示一定会尽职尽责,保一方平安。张楠楠总经理代表外联集团及大东产业园对北站街道工作人员在防控工作中所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敬意。 万众一心,心手相牵。外联英才勇担社会责任,奉献爱心,为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我们的力量。 辽宁加油!沈阳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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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人社大事,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在刚刚过去的二月,
都有哪些好消息?一月一读,你想知道的人社大事,打包送给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云南省签署共同推进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

       2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在昆明签署《共同推进新时代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书记、部长张纪南,云南省委书记王宁,省委副书记、省长王予波出席签署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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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书记、部长张纪南到北京市西城区人社局走访慰问受表彰的全国人社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和优质服务先进个人代表,为受表彰代表颁发奖牌、奖章和荣誉证书并进行座谈。

人社部到北京市走访慰问人社系统受表彰窗口单位和个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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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召开持续深化根治欠薪工作调度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调度各地根治欠薪和冬季专项行动进展,部署持续深化根治欠薪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少峰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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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召开持续深化根治欠薪工作调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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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以视频连线方式出席国际社会保障协会亚太社会保障论坛并发言。

李忠出席国际社会保障协会亚太社会保障论坛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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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2日上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山东省菏泽市举办2022年春风行动现场推进活动暨春满齐鲁·乐业山东招聘活动启动仪式。山东省副省长王心富出席活动并致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俞家栋出席活动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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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正当时——人社部举办2022年春风行动现场推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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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6日,人社部召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2021年部人才工作,研究部署2022年重点任务。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人社部召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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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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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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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提出力争2022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00万个高质量就业机会,为全国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示范。

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这些好消息别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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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近日制定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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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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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部署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活动以“就业服务进校园 精准帮扶在身边”为主题,于2022年3月至6月,为促进毕业生及早实现就业创业提供有力支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启动“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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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社部与安徽省政府签署《共同推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

      近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国家乡村振兴局共同举办的第五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正式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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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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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与安徽省签署共同推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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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部署,落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这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又一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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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与安徽省政府签署《共同推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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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决定自2022年度起,将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17项增至33项。

注意啦!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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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服务于用人单位招聘用工和劳动者应聘求职,同时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供数据参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近期组织102个定点监测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汇总2021年第四季度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较为紧张的招聘、求职需求职业岗位信息,形成“2021年第四季度全国招聘大于求职‘最缺工’的100个职业排行”。看看有你中意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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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最缺工”的100个职业排行出炉,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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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小一张社保卡,不仅能看病买药、领取待遇,还能持卡乘公交、逛公园,实现居民服务“一卡通”。那么,目前社保卡“一卡通”已经通了哪些功能?持卡人可以用卡享受哪些服务?一起来看!

社保卡“一卡通”!这些事都能用社保卡办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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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活就业人员能领取社保补贴吗?能领到多少钱?如何办理社保补贴申领?你是否也有这些疑问?一分钟带你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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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领取社保补贴?1分钟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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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助推劳务品牌建设!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助推劳务品牌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助推劳务品牌建设作为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优势,积极为劳务品牌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支撑。带你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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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劳务品牌专项招聘

       广泛组织动员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就业推荐活动,搭建交流对接、合作发展平台,促进劳务品牌用工信息供需匹配。
  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才市场集中举办劳务品牌专场招聘活动。
  强化线上求职招聘服务,鼓励招聘网站设立劳务品牌专区,发动有招聘需求的劳务品牌企业发布岗位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在劳务品牌领域就业择业打造服务平台。
  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劳务品牌企业送政策、送信息,帮助及时精准享受各项惠企利民政策。

助推劳务品牌提质增效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开发特色培训产品和培训服务,加强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提升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的就业技能。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对接劳务品牌企业,在人员招聘、职位发布、简历筛选、聘用签约、绩效考核等环节,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等专业服务。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引荐知名专家、企业家、创投人士为劳务品牌项目提供创业指导、投融资等专业支持,推动劳务品牌转型升级、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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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劳务品牌集聚发展

       在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吸纳劳务品牌企业入驻,鼓励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企业优先给予入园补贴、房租物业费减免等扶持奖补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积极开展政策咨询、供需对接、职业发展、展示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产业园平台的集聚、孵化、培育功能。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劳务品牌产业园区的建设运营工作,举办劳务品牌创新创业大赛,推动劳务品牌加快形成规模效应。
  加强各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协同联动,为劳务品牌龙头企业跨区域发展提供一体化服务。

服务劳务品牌市场拓展

       依托东西部协作机制、对口支援机制,建立健全劳务品牌从业人员长期稳定的劳务输出渠道,对参与或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统筹城乡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畅通劳务品牌从业人员流动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返乡创业。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劳务品牌项目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就近就地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提升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与知名劳务品牌企业强强联合,通过全国人力资源服务网络,为劳务品牌企业拓展市场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探索以服务入股的合作方式深度参与劳务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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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特色劳务品牌

       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立足当地资源、结合市场需求、依托产业项目、发挥专业优势,领办创办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发现和培育劳务品牌,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特色劳务品牌项目库和人才库。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现有经费渠道开展项目培育、品牌打造和诚信体系建设。
  深入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援助计划,将劳务品牌建设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组织脱贫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特色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到发达地区短期培训、实地观摩,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劳务品牌用工需求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编制劳务品牌人才需求目录,及时面向社会发布。

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
人社部门要做这些事!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一起来看,人社部门要做哪些事——

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
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

总体要求和主要预期目标

  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全年控制在5.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进出口保稳提质,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并留有适当弹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能源局、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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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策取向和要求

    要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增强有效性。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就业优先政策要提质加力。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及时动用储备政策工具,确保经济平稳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提升积极的财政政策效能

       今年赤字率拟按2.8%左右安排、比去年有所下调,有利于增强财政可持续性。预计今年财政收入继续增长,加之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依法上缴近年结存的利润、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支出规模比去年扩大2万亿元以上,可用财力明显增加。新增财力要下沉基层,主要用于落实助企纾困、稳就业保民生政策,促进消费、扩大需求。今年安排中央本级支出增长3.9%,其中中央部门支出继续负增长。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加约1.5万亿元、规模近9.8万亿元,增长18%、为多年来最大增幅。中央财政将更多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市县的支持,务必使基层落实惠企利民政策更有能力、更有动力。

(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烟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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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就业优先政策

       大力拓宽就业渠道,注重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就业,增强创业带动就业作用。财税、金融等政策都要围绕就业优先实施,加大对企业稳岗扩岗的支持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各类专项促就业政策要强化优化,对就业创业的不合理限制要坚决清理取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年内持续推进)

  各地都要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年内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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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
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

落实落细稳就业举措

 延续执行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明显提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今年高校毕业生超过1000万人,要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政策支持和不断线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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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保障,促进农民工就业,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加强灵活就业服务,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大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增强公共就业服务针对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年内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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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使用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加快培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急需人才,让更多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让三百六十行行行人才辈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在资金、人才、孵化平台搭建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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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
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

推动消费持续恢复

  多渠道促进居民增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升消费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国家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

大力抓好农业生产,
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支持脱贫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加强劳务协作、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

(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强化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一定要让广大农民有更多务工增收的渠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扎实稳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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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依据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加强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在职培训与待遇保障。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减负工作。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县域普通高中建设。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专门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和质量。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分类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快培养理工农医类专业紧缺人才,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高校招生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倾斜力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发展在线教育。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我国有2.9亿在校学生,要坚持把教育这个关乎千家万户和中华民族未来的大事办好。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牵头,年内持续推进)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网络,促进医防协同,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提高重大疫情监测预警、流调溯源和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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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规范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继续帮扶因疫情遇困的医疗机构,补齐妇幼儿科、精神卫生、老年医学等服务短板。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坚持中西医并重,加大中医药振兴发展支持力度,推进中医药综合改革。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医保局、国家林草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待遇保障与激励政策。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和优化就医秩序,加快建设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市县延伸,提升基层防病治病能力,使群众就近得到更好医疗卫生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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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保障和服务

  稳步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年内持续推进)

  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银保监会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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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推进工伤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创新发展老年教育,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老龄办、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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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来了!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决定2022年启动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进一步推进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就业能力。

一图带你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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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读

沈阳住房公积金政策热点问答!

1、职工张先生在使用“沈阳公积金”APP办理线上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出现“账号状态异常”的提示,是什么原因,如何处理?

答:职工张先生个人公积金账户绑定的银行卡状态显示为异常,影响了张先生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张先生可以到所属银行窗口恢复银行卡状态,或回到公积金APP首页,点击下方“银行卡关联”功能模块,重新修改绑定的银行卡即可。

Q

2、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职工,其公积金是否可按缴存基数上限缴纳?

答:经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A、B、C类)和经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人才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基数,未达到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其所在单位可按缴存基数上限核定缴存。

Q

3、外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沈阳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能否通过沈阳公积金“跨省通办”窗口,申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答:可以。例如外地职工在大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想在沈阳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购房,可以到沈阳公积金“跨省通办”窗口,申请大连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Q

4、职工刘女士咨询,自己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委托代扣银行卡内余额之和刚好够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为什么还是提醒委托代扣还款失败?

答:借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代扣还款优先从借款职工公积金账户内代扣;当借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时,转为从借款职工还款银行卡内扣除整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刘女士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已不足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刘女士需在委托代扣银行卡中存入足够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用于还款,才能委托代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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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社政策400问(第七期)

Q171补充工伤保险企业参保时有什么规定?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Q172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答:否。

Q173工伤保险如何核定费率?

答: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答:能,办公电话22899336/82829510。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Q174职工到退休年龄,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等原因未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退休金待遇,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Q175能否通过电话查询工伤认定结果是否已作出?

Q176员工本身具有某种疾病(如脑溢血)在单位工作期间发生晕倒,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Q177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培训,免费享受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等项服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劳动、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Q178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参保单位信息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向当地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Q179缴费单位如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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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规定?

答: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Q184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备案是否有期限?

答: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为职工办理失业备案。

答:缴费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

Q180缴费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有时间限制吗?

答:(一)每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并按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欠费核定:补缴欠费的单位,需持欠费人数、缴费基数的材料和《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欠费,然后到地税部门按核定数缴费。

Q18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失业保险申报缴费?

答:到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预停保处理和缴费确定,打印《告知,承诺书》交由用人单位,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要件:失业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手册》。

Q183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失业人员备案?

答: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授权的单位。

Q185失业人员档案归哪个部门管理?

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Q186申领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条件?

答:不需要。

Q187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按月到现场领取吗?

答: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其中,满1年的领取3个月,缴费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Q188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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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Q189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答:市内五区和于洪、沈北、苏家屯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月153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每月1629元。“两县一市”和辽中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月130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每月1386元。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3个月,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市内五区和于洪、沈北、苏家屯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月162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每月1720元。“两县一市”和辽中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月138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每月1463元。

答: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Q193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重新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升参军、死亡、出境定居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Q194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如何处理?

答:予以保留。

答: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不低于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

Q191失业人员如何享受生育补助待遇?

答: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Q19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享受什么待遇?

答: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失业人员外市转移情况无误后,开具《失业人员备案通知单》办理转入手续。失业人员凭通知单及所需资料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接收、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外市需要我市提供失业人员接收函的,可到市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开具。

Q195外市转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如何申领?

答:按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Q196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按企业缴费所在区的标准发放?还是按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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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前次失业有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且按高标准计发的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两次期限合并达到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照高标准计发,其余的情况按照再次失业后核定的标准计发。

Q197再次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Q198如何计算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时间?

答:用人单位自2014年10月开始按照城镇职工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农民工可以按照我市城镇职工标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Q199农民工合同制工人如何享受城镇失业保险待遇?

答:不能。

Q200失业保险金能否一次性发放?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已可填报!5步教你如何搞定→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3月29日起,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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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以按上述政策规定扣除。

此前个税已有6项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养老、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婴幼儿照护费用扣除设立后,成为第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其扣除标准与扣除方式和子女教育相同,后者的扣除时间从满3岁起。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作用是帮助纳税人减免个税。据测算,一个已婚已育三孩且需赡养老人的杭州独生子女白领,不考虑大病医疗,最多可以同时扣除五项,每月最高扣除6900元(婴幼儿照护1000元、子女教育1000元×2、租房1500元、赡养老人2000元、继续教育400元)。假如其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出头,基本上就不用交个税了。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也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没有扣除的,或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

例如,纳税人的子女在2021年10月出生,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纳税人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即可为纳税人申报1至4月份累计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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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也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享受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或向任职受雇单位提供婴幼儿子女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即可,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资料,但纳税人需要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暂未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号的,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以作为填报证件。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正在进行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总的是纳税人2021年的收入和扣除信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因此不能将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到当前进行的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指南

纳税人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可通过“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或“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界面,并选择“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 

第一步:进入申报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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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选择扣除年度

进入申报界面后,“选择扣除年度”设为2022年,点击“确认”后,系统会提示需要提前准备的资料,纳税人仔细阅读后,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新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不能在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中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步:填写扣除信息

在“基本信息”界面,纳税人录入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如之前填写过个人信息或申报过专项附加扣除,则会自动填入,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子女信息”界面。在“选择子女”项目处点击“请选择”进入“选择子女”界面。
若纳税人之前未填写子女信息,可点击底部“添加子女信息”进入添加界面,并填写“他(她)是我的”、证件类型、证件号、姓名、国籍(地区)、出生日期,点击“保存”后回到“选择子女”界面,即可看到新添加的子女信息。 

纳税人选择子女后,将回到“子女信息”界面,并显示子女的姓名与出生日期,子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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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设置扣除比例

完成子女信息填写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人扣除比例”中选择100%(全额扣除)或50%(平均扣除)其中一种。选择完成并确定后,点击“下一步”。

第五步:选择申报方式

设置扣除比例后,进入“申报方式”界面,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任意一种方式。
如果纳税人需要在每月发放工资薪金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并核实扣缴义务人信息是否准确。选择完成后,点击“提交”,即完成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流程,系统将弹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提交”的提示。纳税人可以点击“查看填报记录”查看已经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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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抵扣个税,
谁能享受?
需要提交资料吗?两部门7问详解来了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为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抚养子女负担。该项政策实施后,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家庭都将从中受益。

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项政策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上,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以按上述政策规定扣除。

三、纳税人如何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该政策?

《通知》明确该项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也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没有扣除的,或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例如,纳税人的子女在2021年10月出生,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纳税人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即可为纳税人申报1至4月份累计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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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现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如何衔接的?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后,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定额扣除。此外,按照现行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年满3岁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均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租房或买房的,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自己或配偶、子女患大病的,也可以申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还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总体上看,这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基本上考虑了纳税人不同阶段的负担情况。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能在当前进行的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申报?

当前正在进行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总的是纳税人2021年的收入和扣除信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因此不能将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到当前进行的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

六、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交资料吗?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享受时,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或向单位提供婴幼儿子女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即可,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资料。纳税人需要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纳税人暂未取得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的,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暂未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号,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果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以作为填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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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聚|优化赋能|共生共享

会刊介绍:《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大东园区)》其内容聚集人力资源前沿资讯和发展动态,以介绍、谈论和研究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围绕产业园运营模式与发展进度,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建设和实际应用水平,为企业的人事制度改革和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服务。
办刊宗旨:“人企的协同发展”,研究人力资源理论、助推企业人资改革、传播人资知识、服务产业园入园企业工作。
刊物定位:以研讨人力资源理论与企业发展为重点,以提高读者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普及与提高并重,学术性与实用性兼顾。既是实务工作者学习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的良师益友,也是专业理论工作者探讨学术问题的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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