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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洁期刊2022年第十一期

正洁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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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价/值/规/避/风/险

主办: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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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正洁期刊

联系我们 07

法规速递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涉税提醒 04

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将于12月对登录方式进
行升级优化!

办税提醒 04

鉴于最近税务局查账的情况,我们在此提
醒您三点!

案例分析 05

公司房产自用改出租,房产税也要把从价
计征改成从租计征!

征询意见 06

您对我们的服务意见或建议将是推动我
们进步发展的重要环节

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2022年11月

总第11

主办: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1月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专栏一  法规速递

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专栏二  涉税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为向您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网上办税服务,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将于12月对登录方式进行升级优化,逐步实现“去介质”办税。自2022年12月1日起通过“账号+密码”或CA证书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需同步填写办税人手机验证码,验证通过后方可登录。
为了保障您的账号安全,请对办税人信息、办税人手机号进行维护,确保正常收到验证码信息。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8日

专栏三  办税提醒

尊敬的客户您好:
鉴于最近税务局查账的情况,我们在此提醒您:
提示一:账面往来科目存在余额的请尽快核对调整,尤其注意预收性质往来,以免造成补缴增值税风险。
提示二:个人与公司之间除工资报销等必要支出,尽量避免来回转账,以免将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
提示三:申报工资人员请一定斟酌合理性,申报金额每月随机变动,切勿整数长期不变造成税务预警!!

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公司房产自用改出租,房产税也要把从价计征改成从租计征!
案例详情:
A公司有一栋办公用楼,原来是全部自用,按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2022年7月A公司把一部分办公用房出租给B公司。租赁合同约定租用日期自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租金总共20万元。A公司已收到全部租金,已经全额开具发票。房租应如何确认收入,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案例分析:
1、增值税:按开票当期缴纳全额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因该笔租赁业务时间跨年,所以确认收入有两种方式,可自行选择。
a)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种方法,由于收入确认的少,与增值税不符,会发生税务预警的情况,最好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情况即可)
b)可在22年当年确认全部收入。(这种方法,由于收入与成本不配比,部分成本比如房屋折旧,无法计入当年成本中,会造成收入加大,形成企业所得税多缴)
3、房产税: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起重新采集房产税的计征方式,将租赁的部分房产改为“从租计征”的方式缴纳。一般可在电子税务局网上采集,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网页中直接弹出原来从价计征的税款,“从租计征”的选项无法填写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可携带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到税务机关进行现场采集,切勿按弹出的税款直接缴纳,造成税款少缴。房产税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按月计算,每年5月及11月缴纳。
参考文件:
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国税函〔2010〕79号 第一条

专栏四  案例分析

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将于12月对登录方式进行升级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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