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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洁期刊2022年第八期

正洁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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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价/值/规/避/风/险

主办: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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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洁期刊

联系我们 11

法规速递 03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
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相关政策的解读

涉税提醒 08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部
分销售额需要开具专票如何处理?

办税提醒 08

请您及时与主管会计沟通本年度经营预估
的情况……

案例分析 09

企业受托工程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

征询意见 10

您对我们的服务意见或建议将是推动我
们进步发展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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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

总第08

主办: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专栏一  法规速递

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2-08-19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2022年第5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天津市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

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天津市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天津市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9日

以上部分仅为样图,详细请您点击附件中的链接下载全部文件;

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2022-08-19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内蒙古自治区和上海市(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系统运行平稳。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试点地区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二、“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天津市纳税人在取得“全电”发票时,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可向开票人提出特定业务需求,开票人将按规定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天津市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三、使用“全电”发票具备哪些优点?
(一)用票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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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数据应用更丰富。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数据的规范化管理,为向纳税人提供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二)入账归档一体化
税务机关将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四、天津市纳税人如何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含哪些类型的发票?
 天津市纳税人可以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天津市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五、天津市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天津市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天津市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如何操作?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1:2022年8月,I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为J公司(天津市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I公司在2022年8月29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8月31日因客观原因服务终止,此前J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确认用途及发票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I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I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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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2:2022年8月,N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天津市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9月,发现开票有误。
情形一: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在72小时内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情形二: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在72小时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七、天津市纳税人取得哪些类型的发票可进行用途确认?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天津市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八、天津市纳税人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全电”发票信息的查验?
      天津市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
九、天津市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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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二  涉税提醒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部分销售额需要开
具专票如何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小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为销售货物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国家新出台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年6月份取得销售额 80万元,其中30万元销售额,因下游企业抵扣的需求,要求我们开具专用发票,其他的50万元销售收入尚未开具发票。请问,我们可不可以部分放弃免税,仅就开具专用发票的30万元缴纳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应适用何种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你公司选择放弃免税,对30万元部分的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为:30万元×3%=0.9万元;其余的50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尊敬的客户您好:
2022年第三季度即将结束,请您及时与您的主管会计沟通本年度经营预估得情况,本季度应达到全年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70%。

专栏三  办税提醒

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A公司5月10日申请了留抵退税,5月20日收到退税款。7月20日税管员来电话,要求A公司说明大量留抵形成的原因
(一)案例分析:
A公司为工程类企业,于2019年下旬签订工程合同,收取了部分预收款项,大量购入了工程用料,形成了留抵税额。2019年底已经按照工作量确认了部分工程收入。自2021年起两年多以来由于大量农民工一直滞留外地尚未到岗复工,无法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进程。由于工程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一直无法实现交付,所以无法确认收入。
(二)建议处理办法:
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目前工程项目情况的说明,项目甲方针对工程情况确认的说明,工程现场的多角度照片,以此向税务机关阐明A公司长期不确认收入形成留抵税额的原因。税务机关了解到了企业的情况,确认了企业留抵税额的形成属合理情况。
一般情况下企业受托工程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参考文件:(扫描相应二维码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第二十三条(二)

专栏四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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