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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超管理月刊(12月)

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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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Corporate  Dynamics

2020年12月5日,项目负责人月度工作会议召开,公司董事长周恒超、副总经理舒宝庭、各项目负责人参加。
会议指出,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是建筑工程的生 命

2020年11月28日上午,恒超管理部门负责人月度工作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周恒超、总经理林秀珍、副总经理舒宝庭、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
会上,各部门依次汇报11月份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下阶段工作安排,并交流各自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探讨解决办法。

听取汇报后,周董就下阶段重点工作进行部署:一是各项目负责人要加强责任意识,勇于担当,认真履职,不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要在位敢为、在位先为、在位有为;二是必须再接再厉,争取突破年初既定的经营目标和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三是继续重视安全检查。安全工作不容丝毫松懈,各项目负责人要重视并对照相关文件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在监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特别是一些低级错误导致的失分,严防再犯。
上午还召开了造价咨询部月度工作会议,公司董事长周恒超、总经理林秀珍、造价咨询部负责人及部门员工参加。会议要求部门人员于元旦前上报今年业绩情况,便于提前统计。

线,作为监理单位责任重大。11月26日,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下半年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检查的通知》,将于12月中旬对温岭市范围内在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检。各项目负责人要重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并对照《温岭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理单位评分表》所列明细,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在监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所监理项目顺利通过此次检查。
         会议传达了《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模板支架安全管理的通知》(台建便函<2020>217号)文件精神,要求各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做好原材料的进场随机抽查,确保安全;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搭设、验收,特别要加大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之支模系统的管理。
       此外,会议还要求各项目负责人就11月下旬“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三期项目的现场观摩”、“伟大集团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考察交流”及“浙江大学的研修学习”进行认真梳理总结,补短板,强基础,积极进行自身优化调整。(  文 | 应文雯  )

恒超管理召开公司月度工作会议及部门月度工作会议

图为部门负责人月度工作会议现场

图为项目负责人月度工作会议现场

图为造价咨询部月度工作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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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超管理7个项目被评为2020 年度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

12月4日,2020 年度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评选结果揭晓,由我公司负责监理施工的7项工程获此殊荣,分别是温岭市铁路新区泵业小镇技术中心、小镇客厅、泵业博物馆工程,温岭市大溪镇沙岸村拆后利用工业地产一期EPC ,温岭市城西街道湖畔壹号三期,路桥区第三人民医院整体迁建工程,温岭 TP020516-1 地块项目,温岭市横峰街道 HF050501-1地块厂房工程,温岭市东部新区金塘中路市政道路工程(金墨桥-十四街)。
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样板,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我公司一直重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引导、倡导业主及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公司要求各项目负责人从制订制度、规范行为、优化人员等方面入手,将创建工作落实到施工全过程;要求各监理人员勤巡查、严监督,在检查过程中“小题大做”,不忽视任何细节,做好监理旁站记录,督促施工单位对班组的技术交底工作,强化施工管控要点。( 文 | 应文雯 )

喜讯:恒超管理新增三项工程监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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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2日,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我公司新增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电力工程三项工程监理资质。此次三项资质的取得,使公司经营范围得到了进一步延伸,为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增添了力量。
至此,我公司工程监理资质类别达到了六项,分别是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通信工程监理乙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电

力工程监理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乙级,可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同时,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业务范围为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编制竣工结算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等;具有工程招标代理乙级资质,承接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等招标代理业务。( 文 | 应文雯 )

在听取了五洲管理对萧山国际机场三期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的经验介绍后,周恒超董事长深有感触,表示全过程咨询发展是企业转型的重要部分,企业综合实力是转型关键,特别是如何实现全过程咨询管理最优化是最大的挑战,目前恒超管理处于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起步阶段,五洲管理的一些经验之谈对我公司目前管理中存在的困惑给予了建设性的意见与指导。

现场观摩“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三期项目”

 在现场观摩“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三期项目新建航站楼及陆侧交通中心工程”工地中,项目总监介绍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如以该项目建设为契机,推动公司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标准化建设,形成系列标准化、模块化作业手册;提前进行项目的整体策划及困难点分析;通过对B1、C1区基坑围护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调整,项目工程进度前置了4个多月等。恒超管理观摩人员对五洲管理项目部从控制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入手,仔细审查项目的各类专项施工方案;以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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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取经学经验   互相交流促提升

恒超管理与五洲管理开展交流活动

11月21日,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恒超一行20余人,抱着“取经”的学习态度,到访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为期半天的学习与交流活动。

交流会上,五洲管理公司的瞿总就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三期项目的概况、影响力、难点、联合管理模式、BIM咨询、党建等方面作了介绍。五洲管理是一家以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为核心产品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此次我公司考察学习的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三期项目在面临“参加方多、工程体量大、施工工艺复杂、管控难度大”等难点的情况下,五洲管理项目部结合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大胆创新,深度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并与机场三期指挥部组成联合管理项目组,编制了全过程项目管理大纲,明确报批管理  、设计管理  、质量管

理、安全管理、BIM管理等13个专业板块的管理制度及设计变更、进度管控、进度款支付等20余个关键流程,在实践中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模式、管理模式、操作办法,提高投资效率,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全国大型复杂机场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提供样板。

据计算分析结果,认真监控每一道工序对结构造成的应力、应变影响,配合施工单位严格审查各项施工工艺的合理性及安全性,项目方案的可实施性、计算的准确性有效的对现场进行管控等一系列科学、规范的做法深受启发。并与五洲管理项目部就施工监理管理及本工程地下连接墙的渗漏水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梁板预应力张拉、栈桥的堆放方法以及逆作法节点施工等施工技术展开了现场研讨。
        恒超公司借此次交流会,学习了优秀项目的成功经验,拓展了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高质量发展思路,增进了业内兄弟单位之间的联系,收获颇丰,未来,将充分结合此次考察学习所得,补短板,强基础,积极进行自身优化调整,加快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升级步伐。(文 | 金仁鹏 )

公司董事长周恒超带队赴伟大集团考察交流

座谈会上,伟大集团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CEO刘勇对周董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双方就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信息化建设、企业文化等方面工作进行了交流和分享。其中伟大节能房应用的新技术吸人眼球,该项目以节能、舒适为功能目标,采用外墙保湿系统、节能门窗系统、回收新风置换系统、无热桥设计系统、气密性系统五大技术及符合被动房标准的新型建筑材料,实现恒温、恒湿、恒氧、低噪、适光,却显著节能。大家纷纷表示,要把考察学到的好经验好做法带回去,认真研究,消化吸收,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据悉,伟大集团,是一家以城乡一体化特色小镇开发建设为主营,集金融、投资、基金管理、地产开发、节能建筑、工程建设、住宅产业化、现代农业、文化体育、旅游养老、商贸管理、社区服务连锁于一体产融结合的大型现代企业集团。具有国家一级开发资质、甲级设计资质、国家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文 | 金仁鹏 )

11月21日下午,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恒超一行20余人赴伟大集团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考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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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团”赴浙江大学参加研修学习

2020年11月22日,“浙江大学求是巨匠高级研修班”在浙江大学玉泉校区邵科馆开讲,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恒超带领分公司及办事处负责人、公司项目部骨干一行20余人参加学习。
该研修班由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办,是浙江大学针对建设相关行业开设的高端品牌研修项目。研修班为期一年半,由著名高校的教授、行业内实战派专家前来传道授业解惑   ,传

递真知灼见,内容涵盖政策解读与大势研判、公司战略与公司管控、资本运营与金融创新、行业发展与先进技术、全程策划与营销创新、经典楼盘考察与行业研讨、海外访学等。

本次课程特别邀请了浙江大学百人计划研究员、浙江大学土木工程管理研究所研究员苏星和浙江建工集团总工程师、浙江建工集团工程研究院院长金睿前来讲课,分别传授“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的研究与实践”有关知识要点。
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前行;专业,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大家纷纷表示,此次培训课程内容实用、针对性强,是一次难得的充电机会,受益良多。
近年来,公司董事长周恒超十分注重公司员工的学习提升,于2019年8月成立“恒超学院”,亲自制定教学计划,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学习,确保员工技能知识培训的正常化、规范化、固定化。并提倡鼓励经验丰富老员工发挥“传、帮、带”作用,帮助新进员工尽快熟悉工作内容和办公环境,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效用。此外, 公司于2019年9月与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合作共建教学实习基地,依托这一平台聘用学校专家担任顾问或兼职,开展讲座、授课、技术指导、技术咨询等,提升中高层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等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 文 | 应文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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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扬公益精神、提倡健身运动,中共温岭市委宣传部、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共青团温岭市委员会、温岭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石桥头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2日联合主办“温岭市第九届爱暴走公益活动”,我公司积极组队参加,为温岭及四川茂县部分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献一份爱心。
活动当天,天公作美,天气晴朗,石桥头镇下宅吴村文化广场集合地聚集了众多参与者,规模庞大、蔚为壮观。我公司组建暴走小分队— —恒超管理一队、恒超管理二队,队员有董事长周恒超、副总经理舒宝庭、部分项目负责人、监理员共20余人。
早上8点半,活动正式开始,恒超管理一队、恒 超 管 理

二队的队员们互相鼓励,开始了20公里和10公里的暴走挑战。本次路线途径湖漫水库、温岭市植物园、漫湖拾韵风情带、三透里文创园、黄壶舟公园、杨家浦百亩荷塘、上王村花灯展厅、中扇新村记忆馆等地区,大家沿途领略了温岭的山湖美景、非物质文化遗产魅力,见证了近年来温岭美丽乡村的建设成果,在绿意盎然的山水间体验了一把别样的健步走。
        活动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不虚此行,今年暴走活动的路线新奇、有趣,借此机会不仅能够锻炼身体,欣赏到温岭的山湖风光及人文景观,还能为公益事业添砖加瓦,意义深刻。
        据悉,本届活动以“青春助力扶贫路,助学达人爱暴走”为主题,精选了石桥头镇美丽乡村路线,全程20公里,以温岭市石桥头镇下宅吴村文化广场为起终点,分全程组(20公里)、和半程组(11公里),共吸引近433支队伍参加。( 文 | 应文雯 )

恒超管理组队参加“温岭市第九届爱暴走公益活动”

爱暴走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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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恒超管理一队合影

图为恒超管理二队合影

图为队员们领取任务卡

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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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十次“恒超学院培训大讲堂”在公司会议室开讲,各在监项目负责人集中学习充电。
本期主讲人由项目负责人向德修担任,主讲内容为“浅谈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需具备的五大能力”。
课堂上,向德修认为能力是知识、智慧和经验的综合反映,要做好工程监理工作,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观察判断能力、思考分析能力、拍板决策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执行落地能力”五大方面的能力,并结合“温岭规划馆、温岭东部碧桂园、天台茂龙樾湖兰庭”等项目的管理经验和心得体会,对上述五大能力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大家纷纷表示,此次课程内容实用,将对照自身进一步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为委托方提供高效满意的监理服务。
                                                                                           ( 文 | 应文雯 )

第十次“恒超学院培训大讲堂”开讲

为适应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需要,促进企业创新经营方式、管理服务模式,加快绍兴市监理行业转型升级,11月13日至19日, 绍兴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相关人员前往贵州省进行为期一周的学习交流活动,恒超管理绍兴分公司负责人李阳随团参加考察。
期间,考察团同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开展交流座谈,双方就“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情况、行业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与对策、近几年在加强行业治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主要经验与做法、监理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与行业自律工作状况、监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全过程监理取费推进情况”等进行了探讨。
随团成员纷纷表示,要把考察学到的好经验好做法带回去,认真研究,消化吸收,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文 | 绍兴分公司 严丽萍   )

恒超管理绍兴分公司负责人随团赴贵州考察交流

我公司入围“萧山区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小型项目交易单位目录库(造价咨询)”

2020年11月16日,萧山区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2021年-2022年)小型项目交易单位目录库抽签入库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一楼大会议室举行,我公司凭借多年的业绩及业内良好口碑成功入围“造价咨询年度项目”。
我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造价咨询部门人员配备齐全,设土建造价咨询负责人、安装造价咨询负责人及市政、公路、水利造价咨询负责人,业务范围为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编制竣工结算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等。
                           ( 文 |  萧山办事处   周佳海 )

恒超管理中标“温岭市铁路新区五兴路改建工程监理项目”

近日,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温岭市铁路新区五兴路改建工程监理”该项目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20年11月30日结束中标公示。
 受温岭市铁路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将秉承“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管理,恪守信用”的质量方针,对施工图纸所包含的的全部工程包括道路、景观、排水、交通设施、照明等工程进行监理。
本工程为温岭市铁路新区五兴路改建工程,为老路改建项目,设计五兴路为南北向次干路,起点位于现状大石一级公路交叉口,终点位于规划盘山路交叉口,设计路线总长约 1521 米,改建道路红线宽 36 米,总占地积约 54822 平方米。(  文 |  连蒙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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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超管理余姚分公司成功签订“余慈公路南侧、金盛北路西侧地块商住用房建设项目”监理合同

近日,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顺利签订“余慈公路南侧、金盛北路西侧地块商住用房建设项目”监理合同。我公司受宁波余姚云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邀请参加投标,最终我公司凭借良好的口碑和多年的项目业绩脱颖而出,成功中标该项目。
余慈公路南侧、金盛北路西侧地块商住用房建设项目位于余姚市金盛北路以西,余慈公路以南,新建北路以东,建设内容主要为住宅、公寓、商业用房、地下停车库及辅助用房,总建筑面积约14.08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下阶段,我公司将秉承“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管理,恪守信用  ”的质量方针,对项目实

行施工阶段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包括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等,为业主方提供满意高效的监理服务。
       此项目为力高集团和卓越集团合作开发项目,据悉,力高集团是一家以地产开发为主,集康养、商业、科技、物业、文旅、教育等多元化产业于一体的大型综合企业集团,2014年1月力高集团正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号1622.HK,并纳入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指数成分股。
        卓越集团业务涉及房地产开发、商业经营、酒店管理、城市更新、物业管理、不动产担保等诸多领域,为中国TOP30的大型房地产企业,2017年在商业地产领域位列综合排名前三的行业领先地位。( 文 | 余姚分公司 楼益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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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超管理瑞安分公司中标“瑞安市集云山平天河景区和猪头岩景区游步道及相关配套建设一期工程EPC总承包”等监理项目

近日,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成功中标瑞安市“瑞安市集云山平天河景区和猪头岩景区游步道及相关配套建设一期工程EPC总承包监理项目”。该项目于11月02日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并于11月12日结束中标公示。
该工程位于瑞安市集云山平天河和猪头岩,主要建设内容为朱坑、双条岭游步道及景观工程、西岙—平天河—黄岩炮游步道及景观工程。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规模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具体包括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施工、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工程建设等相关手续办理等,直至项目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及缺陷责任期内的技术服务和缺陷修复。

11月20日,瑞安分公司再次中标瑞安市“瑞安市职业中等专业教育集团学校飞云校区扩建工程(江溪校区)监理项目”。该项目于11月06日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并于11月20日结束中标公示。
瑞安市职业中等专业教育集团学校飞云校区扩建工程(江溪校区),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寺东村。监理范围包括土建、安装、装修、消防、人防、智能系统、室外景观及绿化、室外综合管线、配电工程及其他设备等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所包括的所有内容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质量保修阶段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等。
下阶段,我公司将秉承“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管理,恪守信用”的质量方针,精心制定方案、周密部署措施、严格责任落实,对工程量范围内的所有清单内容实行施工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为委托方提供高效满意的监理服务。
                                ( 文 | 瑞安分公司     潘成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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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Cost Consulting &Tender agent

公司具有造价咨询甲级资质,造价咨询部门人员配备齐全,设土建造价咨询负责人、安装造价咨询负责人及市政、公路、水利造价咨询负责人,业务范围为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编制竣工结算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等。公司具有招标代理乙级资质,承接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等招标代理业务。

受温岭市铁路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温岭市DX050402-1地块围墙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根据建设方提供的工程结算书等资料,结合相关造价文件规定进行计算,现审核工作已顺利完成。
本工程位于温岭市铁路新区,总长为1215.34米,高0.6米,采用多孔板基础+M5水泥砂浆浆砌390*190*190混凝土空心砌块砌墙(共3皮),每隔4.2米设置1支240*240砼实心砖砖柱,内外侧不抹灰。 
                                                                                                      ( 文 | 缪家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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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DX050402-1地块围墙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已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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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坞根镇花坞溪区块红色研学项目(奇趣农耕体验区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已圆满完成

受温岭市坞根镇人民政府委托,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温岭市坞根镇花坞溪区块红色研学项目(奇趣农耕体验区工程)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该工程的施工图纸等资料,结合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标准图集和技术资料进行计算,现编制工作已顺利完成。
本工程位于温岭市坞根镇,项目建设主要用于瓜果蔬菜种植、生长、培育之用,包含拱型连栋薄膜温室工程、文洛型玻璃连栋温室工程、基地内外配套道路工程及绿化工程。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南方连栋薄膜温室大棚6座、建筑面积40768m2;观赏玻璃温室1幢,48*72米,建筑面积3456m2;生产玻璃温室2幢,建筑面积12211m2。配套道路工程包含碎石通道工程、人行道工程、侧平石工程、栈道工程、涵洞工程及排水土沟工程。绿化工程主要包含基地入口处外购苗木种植,具体苗木品种详图纸及清单。安装工程包括浇灌、雨水、排水、电气、通风工程。( 文 | 缪家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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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横峰街道全域改造R22地块(XQ010211地块)前期物业管理项目顺利开标

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浙江京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就温岭市横峰街道全域改造R22地块(XQ010211地块)的前期物业管理进行招标。该项目于11月23日在温岭市建联大厦14楼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顺利开标,中标单位为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温岭市横峰街道全域改造R22地块(XQ010211地块)项目由浙江京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位于温岭市横峰街道屯田村、后洋村,共计6幢高层住宅楼、商业用房及配套地下室及附属用房等,总建筑面积118115.81平方米。  ( 文 | 陈晓旃 )

受温岭市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温岭市曙光园游客中心外立面修缮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根据建设方提供的工程结算书等资料,结合相关造价文件规定进行计算,现审核工作已顺利完成。
本工程位于温岭市石塘镇千年曙光园,工程内容包括对墙面原有勾缝铲除,嵌塞泡沫棒,注耐候密封胶(勾缝宽度最少1cm),门窗固边;雨棚除锈,表面抛光,破洞焊补;女儿墙内墙面做聚氨酯防水涂料2遍,基层处理包括防水水泥砂浆抹灰,修复女儿墙内墙面,铲除并修补女儿墙空鼓部分。 ( 文 | 缪家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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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曙光园游客中心外立面修缮工程结算审核已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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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城东街道全域改造R33-1地块(CD010201-1地块)前期物业管理项目顺利开标

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浙江京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就温岭市城东街道全域改造R33-1地块(CD010201-1地块)的前期物业管理进行招标。该项目于11月23日在温岭市建联大厦14楼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顺利开标,中标单位为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温岭市城东街道全域改造R33-1地块(CD010201-1地块)项目由浙江京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共计6幢高层住宅楼、商业用房及配套地下室及附属用房等,总建筑面积170694.65平方米。( 文 |  陈晓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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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和桃源小区(温岭市城北街道CB030205地块)前期物业管理项目顺利开标

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台州申联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就天和桃源小区(温岭市城北街道CB030205地块)的前期物业管理进行招标。该项目于11月17日在温岭市沪商大厦13楼会议室顺利开标,中标单位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天和桃源小区(温岭市城北街道CB030205地块)由台州申联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位于温岭市城北街道北繁路西侧。本项目由2幢高层住宅、45幢排屋、1幢商业用房、1幢会所及地下室组成,项目总用地面积6658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4120.23㎡,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8758.44 ㎡(包含高层住宅建筑面积23820.39㎡、排屋建筑面积39248.43㎡、商业建筑面积1867.1㎡、社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069.36㎡、会所建筑面积534.91㎡、物业管理经营建筑面积315.09㎡、物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18.14㎡、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255.7㎡、群众健身用房建筑面积240.55㎡、专变及公变配电房532.61㎡、消控室64.68㎡、垃圾收集房87㎡、开闭所102.92㎡、E邮站18.87㎡、门卫23.67㎡、封闭空间5.02㎡、出屋面楼梯48.58㎡、非利用空间170.1㎡、出地面风井135.32㎡);地下建筑面积753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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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温岭市工业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温岭市城市新区阳光大道西延(西环路-华茂路)市政工程实行施工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工程自开工以来,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单位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进展顺利

林建敏常委视察我公司监理项目“温岭市城市新区阳光大道西延(西环路-华茂路)市政工程”建设情况

2020年11月25日,温岭市委常委林建敏一行来到施工现场,视察工程建设情况,并详细了解工程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及存在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严抓质量、保障安全、加快进度、文明施工,要求有关部门关

注工程的进展情况的同时,维护周边群众利益,重点关注扬尘防治措施,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为推进工程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本工程位于温岭市城市新区,西起现状华茂路,东止现状西环路(又名城西大道),全长1007.87米,沿线无跨越河道桥梁和涵洞,工程主要内容有道路、排水、排污、交通标志识、路灯工程、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绿化苗木等。( 文 | 金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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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温岭市铁路新区牧潘路三期工程施工现场,举办了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现场会暨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工作交流会。台州市住建局、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温岭市住建局、各县(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到场交流,我公司副总经理舒宝庭、总监理工程师曹赞参加此次观摩活动。
会上,项目施工单位就温岭市铁路新区牧潘路三期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绿色施工、消防管理等方面作了经验介绍,详细讲解了项目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管理精准化、文明施工常态化等方面的一些亮点做法以及所产生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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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标准、抓安全、推标杆

我公司监理项目举办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现场会

温岭市铁路新区牧潘路三期工程作为样板工地,施工现场环境整洁、有序,安全施工警示牌处处可见,消防设施配置到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清晰、完备、上墙,基坑临边防护、检查井临边防护设置规范,大型机械、临时用电等各类安全防护标准化到位,为来参加观摩的人员都树立了一个好的典范。
温岭市铁路新区牧潘路三期工程,道路东西走向,西起康明路,东至新城大道,设计起点桩号K0+035.507,终点桩号为K0+311.173,道路全长约276米,路幅宽度为50米,为城市主干路,主要包括道路、排水、绿化、标志标线及照明工程。
施工期间,我公司该项目监理部依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监理,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权限、内容以及《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分工落实每个监理人员的职责,建立微信群每日汇报现场施工监理情况,及时协调施工过程中碰到的问题,以事前控制为主,事后控制为辅,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进行监理。各监理员按照创建标准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

现场,与会人员对项目在安全管理、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措施进行了实地观摩,并参观了安全帽撞击体验区、消防演练体验区、综合用电体验区、现场急救体验区。

加强现场安全文明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工作,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扬尘防治工作,提高文明施工水平,落实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
                                           ( 文 | 曹赞 )

图为观摩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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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城东街道东湖华庭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受浙江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温岭市城东街道东湖华庭项目实行施工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自工程开工以来,作为该项目的监理方,我公司依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监理,严格按照监理工作程序开展监理工作,建立微信群每日汇报现场施工监理情况,及时协调施工过程中碰到的问题,以事前控制为主,事后控制为辅,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进行监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本工程于2020年11月5日完成竣工初验收,并于11月25日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本工程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东湖路北侧,总建筑面积约14300平方米。其中地下面积2700平方,地下两层(一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地上11600平方,共28层,建筑高度89.58米,本工程±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6.300米。
经核查,该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建筑屋面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建筑给排水分部、建筑电气分部、智能建筑分部、通风与空调分部及电梯分部均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该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和相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验收评定为合格。  ( 文 |   舒素平  )

图为验收现场

公司通讯报道被《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杂志录用

近日,由公司办公室应文雯撰写的《注重落实质量安全 助力提升工程品质》被《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第五期)杂志录用。
《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杂志是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主办。该杂志设有行业动态、协会动态、评论员专栏、行业交流、通讯报道等等栏目,读者对象为工程建设监理和咨询行业的经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及相关高等院校专业师生。
近年来,公司注重提升公司员工写作水平和质量,不仅组织人员参加监理论文及通讯报道写作专题培训会、召开学术论文及通讯报道写作动员会,还下发了《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学术论文及通讯稿奖励管理办法》,根据刊物级别,对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刊物文章的公司在职员工给予500元到2000元的奖励,鼓励员工立足工作实际,多写稿、写好稿、出精品,增加在浙江省建设监理杂志《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以及国家级监理相关刊物、其他省级监理相关刊物、《温岭住建》报刊上的录用率。(文 | 应文雯 )

行业资讯

Industry  consultation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0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2020年12月4日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国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涉及财政支出责任的项目,应当坚持必要、可承受的财政投入原则,健全财政支出责任监控和风险预警机制。
第六条【政府采购模式及集中采购范围的确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国务院统一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集中采购目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实行限额标准管理制度。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等要求进行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执行本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
第十条【电子化政府采购】国家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政府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以及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互联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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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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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加强政府采购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根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提升财政支出绩效水平。
第十三条【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国家加强政府采购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府采购教育和培训,提升采购专业化水平。
第十四条【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参加人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他参加人包括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咨询人员、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第三人等。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采购实体。
其他采购实体是指实现政府目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其他实体。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采购项目范围,由国务院确定。
第十八条【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九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有下列情形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被宣告破产的;
(二)尚欠缴应纳税款或社会保障资金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以往履行与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提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资质和业绩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业绩情况不得限定为特定区域或者特定采购人的业绩。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联合体及要求】两个以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但采购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除外。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采购项目要求的相应专业工作能力,并在联合体协议中载明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职责】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对于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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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和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对于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预算部门可以归集所属预算单位需求,统一组织采购。
对于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集中带量采购,提高效益。
第二十五条【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专家及其职责和禁止行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咨询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参加人的禁止事项】政府采购参加人不得以相互串通、行贿、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禁止的方式和手段,谋取中标、成交、入围或者非法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
第二十九条【支持本国产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政策制定主体及执行措施】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首购订购、预留采购份额、制定采购需求标准、评审优惠、优先采购、鼓励分包等执行措施,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
第三十一条【落实采购政策的要求】采购人应当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和履行等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三十二条【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报告】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报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政府采购活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四条【采购需求编制依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是采购人确定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采购需求的内容】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规格、物理特性、包装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八)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采购人应当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确定采购需求。符合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实施阶段,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采购需求。
第三十七条【采购需求编制主体】采购人可以自行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咨询机构编制。采购人对采购需求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采购需求编制方法】编制采购需求,应当开展市场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

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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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采购计划】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特点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实施时间、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方法及专家选取、采购子项目划分与合同分包、合同定价方式、知识产权约定、风险管理措施等。
采购子项目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选择采购方式、落实采购政策、促进公平竞争、平衡成本效益等原则确定。合同分包应当按照技术、产品协作实际需要和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确定。
第四十条【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采购计划审核,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审查】采购人应当对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健全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合法、规范、科学,体现预算绩效目标。
第四十二条【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当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公告,方便供应商获悉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的竞标,是指招标方式中的投标、竞争性谈判方式中的谈判响应、询价方式中的报价,以及框架协议方式中的响应征集。
第四十五条【竞标供应商数量】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参加竞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公开竞争后参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六条【公开竞争和有限竞争】实行公开竞争的,采购人应当以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竞标;实行有限竞争的,采购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供应商参加竞标。
第四十七条【有限竞争的供应商邀请】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采购人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竞标邀请书;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向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发出竞标邀请书。
除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竞标供应商数量限制和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中确定有限数量竞标供应商的标准外,采购人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发出竞标邀请书。
第四十八条【评审因素设置要求】本法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其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采购标的的价格、质量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相关。对质量、价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应当设置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对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客观评审因素应当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单项评审因素的分值并明确评审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区间。
第四十九条【评审专家的确定】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评审小组中的评审专家。
采购需求难以准确描述、评审因素需要进行主观判断的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评审专家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第五十条【中标、成交、入围公告及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照本法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后,应当及时公告中标、成交、入围结果,同时向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并将中标、成交、入围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成交、入围的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采购方式种类】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询价;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框架协议采购;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照本法规定的适用情形,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十四条【竞争范围】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框架协议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应当实行公开竞争,但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有限竞争:
(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审查供应商的竞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审查竞标文件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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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违法改变中标、成交、入围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终止采购】在政府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中,投标、响应和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后仍然影响采购公正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终止采购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依照本法确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紧急采购程序】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以不执行本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支付要求等交易条件参与紧急采购。
第五十三条【采购档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是指在采购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和记录采购过程的电子及纸质文件,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或者征集文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评标报告或者评审报告,谈判记录或者协商记录,定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四条【招标的适用情形】采购需求完整、明确,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购时间能够满足采购人需要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事项。
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
第五十六条【招标所适用的合同定价方式】招标应当依照本法签订固定价格合同。
第五十七条【投标邀请】采购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并向其提供招标文件。
第五十八条【等标期】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性和供应商准备投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缩短等标期,但不得少于十日:
(一)采购技术规格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透明的产品;
(二)废标后不改变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再次招标的;
(三)已公开的采购意向包含具体采购需求的;
(四)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六十条【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六十一条【开标】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立即开标。开标由采购人主持,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和优质优价等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采取分段开标和分段评标。分段开标的,对未开标部分应当妥善保存。
第六十二条【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六十三条【评标主体】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人可以自行评标,也可以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六十四条【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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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预先确定详细规格、具体要求或者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需要通过谈判确定项目设计方案、解决方案的;
(三)新技术、新产品的订制、订购项目需要通过谈判确定采购目标及成本分担、成果激励机制的;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中提供长期运营服务的项目,需要通过谈判确定服务标准以及物价变动、融资、自然灾害等风险应对方案的;
(五)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六十六条【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淘汰供应商与评定成交的方法和标准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谈判所适用的合同定价方式】谈判可以依照本法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和绩效激励合同,或者签订成本补偿和绩效激励相结合的合同。
第六十八条【谈判邀请】采购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第六十九条【谈判小组】采购人应当依法成立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和评审工作。
谈判小组应当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七十条【谈判内容】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谈判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情况制订谈判提纲,重点就未明确的采购需求、需要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方案、解决方案、合同文本、风险分担或者应对、成果激励机制、价格等内容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第七十一条【谈判要求】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过程应当进行记录,详细记载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提出的建议或者方案,谈判小组讨论过程、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七十二条【最后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尚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等交易条件。根据谈判情况,谈判小组可以确定采购需求,也可以确定一种或者多种设计方案、解决方案,让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第七十三条【谈判评审】评定成交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方案和价格应当作为主要评审因素。谈判文件可以规定对方案部分和价格部分采取分段评审。
第七十四条【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七十五条【询价的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货源充足的现货;
(二)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
(三)简单的服务和工程。
第七十六条【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及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报价要求、评定成交的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七十七条【询价所适用的合同定价方式】询价应当依照本法签订固定价格合同。
第七十八条【报价邀请】采购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邀请供应商参加报价,并向其提供询价通知书。
第七十九条【询价评审】评定成交应当采用最低评审价法。
采购人应当自行评审并确定满足询价通知书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成询价小组,由询价小组进行评审并确定满足询价通知书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成员及人数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
第八十条【电子反拍】询价可以采用电子反拍程序实施,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进行多次报价,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其最终报价。报价截止后,根据事先确定的排序规则,自动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八十一条【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公开竞争后没有供应商参与竞标或者没有合格标,以及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一家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务的;
(四)采购艺术作品或者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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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购原型、首项货物或者服务;
(六)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
(七)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
(八)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九)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者需要向原供应商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十)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适用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对原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征集文件的要求不得作实质性修改。适用前款第(三)至(十)项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八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协商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成本说明或者同类合同市场报价记录,并重点就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达成合理价格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协商过程应当进行记录。
采购人应当自单一来源协商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单一来源采购书面报告。
第八十三条【框架协议的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自身需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不确定,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多家供应商承接有利于项目实施和提高项目绩效的;
(三)确定多家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公共服务项目;
(四)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征集公告】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发布公开征集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征集活动,并向其提供征集文件。
第八十五条【征集文件】征集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报价要求或者质量竞争要求、入围评审方法和标准、协议供应商的退出和补充机制、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等事项。

第八十六条【入围评审方法】入围评审方法分为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第八十七条【评审小组】采用质量优先法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小组,负责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价格可以自行评审,也可以依法组建评审小组评审。
评审小组应当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八十八条【确定入围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入围供应商。
第八十九条【签订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与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应当明确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以及采购标的单价、费率或者折扣率、量价关系等合同定价方式和入围供应商关于采购标的质量的响应情况。
第九十条【授予合同及框架协议适用的合同定价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按照不高于入围最高限价或者不低于入围质量标准的原则,从入围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依照本法签订固定价格合同。

第九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形式】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可以通过发票或者电子支付凭证形成交易记录。
第九十三条【合同必备条款】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验收标准;
(八)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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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追加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一百零二条【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
根据采购文件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采购人采购任务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二)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分类验收】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通用的货物和服务由采购人组织本单位验收人员自行验收。
工程项目、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特种设备,采购人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
第一百零五条【验收方案与质量标准】采购人应当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和内容等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验收人员】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要求组成验收小组,验收人员与采购人员应当分开。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参与验收。
对于采购人与使用人、服务对象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第一百零七条【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开展验收。
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验收报告应当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等事项。

采购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应当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九十四条【合同定价方式】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的标的和绩效目标,可以采取以下合同定价方式:
(一)固定价格。对于采购成本可以准确估算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签订合同,付款与合同履行进度挂钩。
(二)成本补偿。对于履约过程中因存在不确定性而无法准确估算采购成本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固定酬金加上供应商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可列支成本确定合同价格,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最高限价。
(三)绩效激励。对于技术创新、节约资源和提前交付能够更好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价款的支付与供应商履约行为挂钩,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满意度或者资金节约率等支付合同价款。
第九十五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应当由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或其设立的项目公司签订。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作范围与服务内容、当事人各方的承诺与保证、交付及考核标准、绩效指标、对价与支付、补贴、运营及服务标准、政府提供支持与便利、公共利益与普遍服务义务、防止垄断的限制、信息披露机制、临时接管、直接介入、终止及补偿等。
第九十六条【合同签订的时间】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签订依据】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十八条【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合同,采购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备案,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转包禁止与合同分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采购文件明确规定采购项目允许分包,且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提供了分包方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一百条【履约担保】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履约保证金应当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险、保函或者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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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验收结果】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一百零九条【供应商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入围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一百一十条【质疑答复】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疑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就质疑事项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一百一十二条【投诉处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参加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可以先行调解,必要时组织质证。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以及需要有关参加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投诉处理的救济】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政府采购争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司法救济】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供应商不得再就同一政府采购争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终止投诉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监督检查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政策、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防范利益冲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一百一十八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一百一十九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一百二十条【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的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及政策的情况,采购人与缔约供应商的履约守信情况,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社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及履约守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且将抽查事项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二十二条【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政府采购参加人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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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各部门协同监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二十四条【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参加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一百二十五条【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第一百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采购人责任】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或者执行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规定的;
(二)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三)未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
(四)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的;
(六)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
(七)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八)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九)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十)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
(十一)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十二)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框架协议的;
(十三)违法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十四)未依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合同履约验收的;
(十五)未依法妥善保存采购文件资料,或违法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采购文件资料的;
(十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争议处理、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与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相互串通的;
(十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九)泄露商业秘密或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的。
(二十)未严格执行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项目工作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一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二)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
(四)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与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相互串通的;
(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泄露商业秘密或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的;
(十)未严格执行本法其他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的特别责任】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的;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三)从事营利活动的;
(四)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一百三十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评审小组成员责任】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而未依法回避的;
(二)故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三)未依法客观进行项目评审的;
(四)与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相互串通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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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泄露商业秘密或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处理情形】违反前四条规定影响中标、成交、入围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入围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依法认定中标、成交或者入围结果无效、撤销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入围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供应商一般违法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的;
(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违法转包、分包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恶意投诉】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第一百三十四条【供应商严重违法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延长至三年,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入围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参加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入围无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听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限制相关政府采购参加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对其处以六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民事责任】政府采购参加人违反本法规定,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问题】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政府采购的问题】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所实施的采购问题】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军事采购问题】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法实施具体步骤和办法的制定】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规定另行制定。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合同范本等标准文本,由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规定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日、工作日和最后一日的计算方式】本法规定按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法的施行时间】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章    附 则

划重点!10条资质改革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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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住建部正式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方案》为资质改革与建筑业发展指明方向。
业内对资质改革后续的实施细则充满期待,建筑企业则更关心自身资质将如何变化,后续怎么操作,找谁办理等问题。

重点一:原特级资质直接换发施工综合资质、一证“封顶”

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取得原10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一类,即可换发综合资质。
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

重点二:原一级(施工)换甲级、原最低等级直接并入乙级,不再重新核定

工程勘察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
施工资质:甲级资质在本类别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的乙级资质。
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重点三:以下资质不分等级

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四大综合资质不分等级。
设计事务所不分等级。
施工资质中的通用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

重点四:取消的资质怎么处理

(工程设计资质)取消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行业资质;取消其他行业的专业资质,并入相应行业资质;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取消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资质,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取消农林工程监理资质,建设单位委托农林工程监理业务时,不再作资质要求。上述4个监理专业资质取消后,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

重点五:这些设计资质只有甲级

公路行业、市政行业隧道工程专业、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公路行业特大桥梁专业 、公路行业特长隧道专业 、铁路行业桥梁专业 、铁路行业隧道专业 、铁路行业轨道专业 、铁路行业电气化专业 、铁路行业通信信号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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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六:劳务资质取消审批

将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

重点七:关于乙级含金量

有针对性地调整企业资质标准中的考核指标,原则上不提高标准,最低等级资质可适当降低准入门槛。

重点八:关于过渡期

住建部正式版《方案》指出,新资质标准发布后,设置1年企业资质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重点九:关于找谁换证

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所有企业资质信息均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重点十:有没有后续文件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确定后,住建部将启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等的修订工作。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
(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

一、改革思路
为保持资质管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干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在维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资质标准框架基本不变的同时,按照“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取消。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部分设置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减少资质层级。
二、改革内容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改革措施详见附件3)。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一)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勘察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勘探测试专业资质不分等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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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对部分行业资质进行整合,其中,冶金行业与建材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资质,轻纺行业、农林行业、商物粮行业合并为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电子行业、通信行业、广电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并入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军工行业并入机械行业,核工业行业并入电力行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行业乙级资质。取消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行业资质。整合原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电力、市政行业中的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取消其他行业的专业资质,并入相应行业资质,原甲、乙级专业资质并入相应等级的行业资质,原丙级专业资质并入乙级行业资质。将专项资质调整为通用专业资质,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保留3类事务所资质。
(三)施工资质。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取得原10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一类,即可换发综合资质。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
保留原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合并为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取得上述3个专业承包资质中的任一个,即可换发民航工程施

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在本类别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
        保留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核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将原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建筑装修装饰类、建筑机电类、公路工程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类、铁路工程类、水利水电工程类、通用类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将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
      (四)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资质,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取消农林工程监理资质,建设单位委托农林工程监理业务时,不再作资质要求。上述4个监理专业资质取消后,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监理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的乙级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资质标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确定后,启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等的修订工作,有针对性地调整企业资质标准中的考核指标,原则上不提高标准,最低等级资质可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多个资质合并的,将兼顾合并前的各项资质标准,在修订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时,充分考虑资质类别压减对企业的影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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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资质过渡期。为减轻企业换证负担,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新资质标准发布后,设置适当的企业资质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三)关于审批模式和权限。保持现行审批模式不变的同时,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进一步压减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四)关于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所有企业资质信息均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
(五)关于配套措施。在淡化企业资质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更多通过市场机制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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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压减情况如下: 
         1.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4.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二)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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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注册人员责任。加快修订完善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持续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为提升工程品质、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 
(四)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合理调整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加大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释疑解惑,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压减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各项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反映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2.改革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分级表

(三)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试点地方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质审批权下放后地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四)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凡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优化调整工程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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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模板支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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