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84期 2023年第34周
税收周刊
WEEKLY TAXATION TRENDS
方正税务 | 2023-09-22
【车辆购置税】
【关税】
【税收征管】
【税收新闻】
【方正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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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 本资料为提供一般信息之用途所撰写,并非可资依赖的专业意见,欢迎进一步联系我们以获取具体意见或建议。
中国与奥地利签署税收协定议定书
精诚共治 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税收新闻】
10
第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
车辆目录公布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清单延长期限
【关税】
05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试行公告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税收征管】
06
公募 REITS设立阶段的涉税处理
PPP武林秘籍:“两评一案”编制指引
【方正论坛】
12
【车辆购置税】
04
税收周刊
2023年第34周
︻车辆购置税︼
︻关税︼
第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3年09月13日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
政策要点
【优惠范围】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四次发布,累计为第十一批,共涉及119家企业的260个车型。
方正观察
本政策是税务总局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具体表现,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税收周刊
2023年第34周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清单延长期限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3年9月11日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7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延长排除期限至2024年4月30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方正观察
本政策是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号)政策的延续。该政策的发布既能保护境内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为有效应对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法治环境。
政策要点
【优惠范围】
对附件所列124种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4月30日。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试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9月13日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该政策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政策的发布深化了税收共治格局,促进了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同时助力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
政策要点
【适用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本准则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本准则所称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
本准则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主要内容】
《基本准则》共五章二十九条。一方面,围绕基本要求、依法执业、信息报送、实名执业、诚信执业、执业原则、质量管理提出基本遵循;另一方面,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承接与业务实施中的合规执业、流程管控和质量管理设定基本标准。
《职业道德守则》倡导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道德引领、信用
约束和稳健经营,从诚信守法、廉洁从业、客观公正、独立审慎、专业能力、信息保密、数据安全等方面明确十二条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以及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禁止行为。
【涉税业务范围变化】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发票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将其他涉税服务中的“发票服务”单独列出,使得涉税业务扩围至九项。)
【基本执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秉持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执行业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接受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和相关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执业资质信息,并以真实身份开展涉税专业服务。
【基本程序和质量管理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承接和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业务计划编制、资料收集评估、法律法规适用、业务成果形成、业务成果复核、业务成果交付、业务记录形成、业务档案归集等。为保障服务程序的有效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禁止行为】
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方正观察
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该依法执业,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涉税专业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因虚假宣传及广告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而造成的相应税收风险。
对于纳税人而言,应审慎筛查相应涉税机构服务信息,不得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串通,避免因违反相关政策,从而给自己的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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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准】
本公告附表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
【优化事项】
一是减少报表张数。《公告》合并了38号公告的《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重新设计为《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二是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三是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执行,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内容的进一步简并和优化,通过减少报表张数、降低报送频次、优化填报数据等举措进行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填制精简,使得纳税人减轻填报负担,从而提高信息申报质量和纳税遵从,优化纳税服务举措。
方正观察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9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该政策提高了信息申报质量和纳税遵从,同时优化纳税服务举措。
政策要点
【政策范围】
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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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4周
当地时间9月14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和奥地利财政部部长马格努斯·布鲁纳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维也纳签署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议定书根据中奥经贸发展需要,对1991年两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了部分修订,反映了两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规则的最新发展,进一步降低了两国纳税人在对方国家投资的税收负担,对促进双边贸易、技术、资金和人员往来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推动两国经济合作与发展进一步加深。
在奥期间,王军与马格努斯·布鲁纳进行了会谈,双方就深化中奥税务合作,促进双方经贸关系更加紧密、务实、健康发展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取得了积极共识。此外,中国税务代表团还组织召开了在奥中资企业座谈会,介绍了新签署的税收协定议定书相关情况,以及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服务“走出去”企业的各项举措,解答了企业关心的跨国投资税收问题,并表示将继续通过优化跨境税收服务和深化国际税收合作,为“走出去”企业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拓展国际市场、提升竞争能力营造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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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省税务局、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针对涉税中介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合监测整治全省不法涉税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规范涉税中介执业行为,促进我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我省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思想和行动,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工作互动和信息互通,建立健全监测研判、线索移交转办、调查处理、协同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构建综合治理格局,强化对涉税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的常态化整治。
主动服务,助力提升执业水平。税务部门主动扛牢主责,着力提升对涉税中介机构的服务,优化电子税务局代理业务入口功能,推行涉税中介实名办理代理业务,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对涉税中介开展税收政策的培训辅导,将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最多的涉税问题和解答口径推送涉税中介,通过征纳互动服务精准推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提升涉税中介执业水平和代理能力,助力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税费优惠政策。
精诚共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省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线上线下广泛深入排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细致甄别,及时发现并整治涉税中介违规提供税收策划,在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等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问题,持续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我省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截止今年8月底,各级税务部门推送网信部门疑点信息17条,推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疑点信息13条,约谈、责令限期改正14户,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扣分8户,删除违法违规信息19条,关闭账号1个。通过联合监管,有力打击了涉税中介的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三部门将以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总结提炼成效经验,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积极引导和激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挥正面示范引领作用,为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出力,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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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4周
中国与奥地利签署税收协定议定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精诚共治 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基于已出台的公募REITs规定和一系列指引,REITs业务中涉及包括发起人、投资者、项目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管理人募基金及管理人等多个实体,同时REITs分为设立、运营以及退出3个阶段,涉及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财产行为税(如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
一、公募REITs 设立阶段
公募 REITs 设立中涉及一系列的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从税务角度,可将其细分为以下主要交易步骤,包括:
(一)发起人将标的资产注入项目公司以及将项目公司置换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
(二)REITs 公募基金发行。
(三)公募基金利用发行所获资金收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
份额。
二、股权转让
如果标的不动产本身已经转入到专门的项目公司运营而无须进行资产剥离时,则发起人可直接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这一情况下,股权转让主要涉及所得税,并非不动产的转让,因此不再涉及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以及契税等。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在现行的税收体系下,企业和个人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规,即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个人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
企业分为税收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税收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收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居民企业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般为25% (特殊情况下可享受 15% 的优惠税率),非居民企业目前适用10% 的优惠税率,同时如能享受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某些收入的税率将有可能进一步减低。
个人也分为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适用不同的税收处理。税收居民需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税收居民基于其在中国境内的时间长短以及其他因素确定应税收入。基于收入性质不同,个人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
由于发起人 (包括企业和个人) 在上述交易步骤中主要涉及财产转让所得,基于发起人的不同属性,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收处理。
1、发起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
一般就其所得所产生的利润(即发起人扣除税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未弥补亏损后) 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 发起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企业
一般就财产转让所得扣除历史投资成本后缴纳10% 的预提所得税。如适用上述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处理,遵从协定优惠。
3、发起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或非税收居民个人
在应税的情况下,一般就财产转让所得扣除历史投资成本后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若股权转让符合有关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规定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非股权支付部分按照一般税务处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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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4周
关于基础设施公募 REITs的那些事
——公募 REITs设立阶段的涉税处理
三、财产转让
如果标的不动产进行处理时,这一情况下,资产转让主要涉及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以及契税。所得税的处理同“一、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致,不再累述。
(一)增值税
发起人若为一般纳税人,对于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9%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出售房地产老项目或老房地产,可以选择使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适用5% 的税率。根据发起人转让的不动产为自建还是非自建情形的不同,简易计税的销售额根据以下不同方式确定:
1、自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
2、非自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而上述的“房地产老项目或老房地产”是指: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情形,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即“房地产老项目”。
2、其他情形,指纳税人在 2016 年4 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房地产,即“老房地产”。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涉及在房地产交易环节中对交易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发起人如为发行公募 REITS 目的而转让不动产的将产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土地增值额规定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根据不同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扣除项目有所不同,比如开发商自行建造并转让不动产时,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对房地产进行开发的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他扣除项目。
如果发行人属于非房地产企业,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对房地产进行开发的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如果标的资产属于旧房,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若能取得评估价格的,按照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旧率计算评估价格;若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5%计算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若资产转让符合有关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非股权支付部分按照一般税务处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共同涉及的印花税
根据现行印花税法规,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或个人都需缴纳印花税,由合同书立双方或多方按同一税率缴纳。应税凭证包括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借款合同等,适用正列举方式,即未在列举之中的凭证一般不应税上述交易。
发起人将标的资产注入项目公司以及将项目公司置换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无论属于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其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由交易双方以书据所载金按万分之五分别缴纳印花税。
REITs 公募基金发行、公募基金利用发行所获资金收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份额,属于投资行为,而投资行为当期不涉及所得,一般不产生增值税、所得税,若REITs 公募基金选择以基金购买股票交易模式,则卖方缴纳印花税。
作者:刘欢
方正税务师PPP业务部门项目经理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对PPP项目基础设施融资方面,包括REITS基金等有深入的研究,实务操作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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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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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两评一案”分别是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实施方案,“两评一案”成功获批,标志项目可进入招商阶段,是PPP项目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我所为了确保PPP项目这一重要环节,编制了“两评一案”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接下来分三部份内容分享指引编制的目的、包含的具体内容和针对“两评一案”报告痛点的解决之道。
一、编制“两评一案编制指引”的目的
当前PPP项目在识别阶段编制的“两评一案”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对税种的测算不完整、财政支出责任少记、物有所值计算粗略等。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两评一案”控制政府风险方面的“屏障”作用,我所在深入研究相关政策、学习“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项目库”中入库项目“两评一案”的基础上,完善形成了这一套指引。一方面,归纳总结各行业“两评一案”编制的要点内容,从编制流程、编制重点、各章节内容出发,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以指导编制者合规的完成编制工作;另一方面,按照“两评一案”涉及的计算及数据测算情况,编制了一套测算系统,确保编制者录入基础信息后,即可得出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评价的结论及实施方案的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结果。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的核心目的是协助编制者秉承切实可行且依法依规,在保障政府方合理利益的同时达到吸引社会资本目标的原则,完成编制工作。指引中主要包括了“两评一案”的编写原则,及编写所需要的附件,“两评一案”报告模板和所有报告中所涉及数据的测算系统。内容完整,逻辑清晰,数据准确,方法得当,编制指引的宗旨确保完整性、逻辑性、可靠性。
三、指引针对的痛点
(一)提高全流程数据测算准确性
指引中数据测算系统内容完整,如物有所值定量评价计算系统包含了PSC值中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的现值、PPP值中建设和运营维护年度分摊净成本、PPP值中竞争性中立中涉及税负的调整值等,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基础数据进行填列后,可直接得出定量评价的结果,大大减少了计算的时间。总的来说,编制原则是浅入深出,以基础数据为根本,得到终端使用者所需要的最终成果,既要抓前端数据,查看立项数据的可靠性,又要抓末端数据,提高末端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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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武林秘籍:“两评一案”编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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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4周
(二)完善全流程涉及的税收要点
目前入库的PPP项目“两评一案”对涉及的税种计算比较片面,多数仅包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涉及增值税的意见也不统一。本次编制的指引在深入研究PPP项目涉及税种的基础上,形成了全流程税种测算系统,包含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提高了前期估算数据的准确性,并且保障全流程的税收环节,预防了税收风险及涉税带来的其他法律风险。
(三)编制依据实施更新
《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编制,并根据后续发出的关于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金办〔2016〕118号文)中所涉及新内容进行添加;《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编写,后期也根据国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文进行优化。可以说,我们的指引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了及时的维护,符合现行政策的要求。
(四)针对最新审计问题,建立预防机制
2023年6月26日,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做《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在报告第三项“重大项目和重点民生资金审计情况”中提到,重点审计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1、入库环节审核不严;2、履约环节不尽诚信;3、建设运营环节不当推责揽责;4、部分项目形成损失浪费。
解决上述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步骤就是“两评一案”的论证,指引涵盖了法律法规需要强调的关键论证内容,保障“两评一案”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论证内容及数据有理可依,有据可循,强化入库项目前期论证;指引中合理规划风险承担主体,明确责任的归属,可以适当规避建设运营环节的推责揽责行径;指引中还涵盖了项目是否必须实施的必要性,既要考虑货币因素也要考虑非货币因素,既要考虑经济效益也要考虑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就业创造等),避免造成部分项目形成损失浪费的结果。
作者:瞿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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