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89期 2023年第39周
税收周刊
WEEKLY TAXATION TRENDS
方正税务 | 2023-11-2
【综合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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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资料为提供一般信息之用途所撰写,并非可资依赖的专业意见,欢迎进一步联系我们以获取具体意见或建议。
【税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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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
【综合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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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周刊
更高质量共商共建共享开启国际税收征管数字化发展新征程
——税收征管数字化高级别国际研讨会侧记
税务部门公布5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件
【方正论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之“研发活动”的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税率变化历程
浅析税务行政救济高发两大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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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9周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于2023年10月23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进一步修订完善一系列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经济政策,为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激发内在动力,促进繁荣发展。
政策要点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需满足的条件】
享受上述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
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区分企业类型依照上述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优惠享受程序】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转制方案批复函;
企业营业执照;
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
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
【执行期限】
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方正观察
本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文件的延续。本政策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进一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为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激发内在动力,促进繁荣发展。
提醒符合条件的转制文化企业纳税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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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9周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援装备确认表》,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手续。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公布前处理】
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已进口的装备所缴纳的进口税款,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依申请准予退还。
方正观察
本专项政策是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通知印发前缴纳的税款,符合条件的予以退税。
本次出台的优惠政策,有利于提高消防救援队伍整体装备建设水平,优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结构,提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救援能力,支持国家消防救援工作和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近期或者明后年有进口消防设备的情况,可以充分抓住本次时间窗口,充分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3年10月23日发布了《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7号),此通知发布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明确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范围及税收优惠享受时间。
政策要点
【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
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免税政策范围】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发布《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目录中的装备才可适用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优惠享受程序】
国家消防救援局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进口列入目录的装备出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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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
【执行期限】
本公告内容自2023年10月24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和2013年第10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对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申报进口的公告附件所列油品,因本次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换算标准调整造成的税款差异不再进行调整。
更高质量共商共建共享
开启国际税收征管数字化发展新征程
——税收征管数字化高级别国际研讨会侧记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方将同共建‘一带一路’各国加强能源、税收、金融、绿色发展、减灾、反腐败、智库、媒体、文化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2023年10月18日,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在海内外引发强烈反响,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新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指引。
拥抱世界,才能拥抱明天;携手共进,才能行稳致远。红枫银杏的金秋时节,一场畅议税收征管合作与数字化转型的盛会在北京举行。
与君远相知,不道云海深。在加强税收领域多边合作平台建设的共同愿景下,来自亚洲、非洲、欧洲、美洲、大洋洲的20个国家税务部门、6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及部分学术机构和跨国企业嘉宾,跨越山海,相聚北京,分享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成果和经验,让思想碰撞出火花,让交流凝结出成果,为这个收获的季节增添了更多的精彩。
在对话交流中共商时代课题
当今世界,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如何应对数字经济挑战,是全球税收治理面临的时代课题。
“在征求与会各国税务部门和国际组织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决定组织召开此次税收征管数字化高级别国际研讨会,为各方搭建一个平等对话交流的平台,开展税收征管数字化前沿问题研究讨论,推动相关税收领域的务实合作。”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说。
“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是我们的必然选择,第十三届税收征管论坛大会发布了《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目的就是对世界范围内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提供具体指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秘书处主任彼得·格林和秘书处顾问保罗·马什在研讨会上深入介绍了全球税收征管3.0推进的最新进展。
在对话交流中共商税收征管数字化的时代课题,正是召开此次研讨会的初衷。研讨会针对电子发票、纳税服务创新、跨境互操作性及创新观点、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税收规则嵌入纳税人自有系统5个议题开展研讨。与会代表们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在热切的探讨和精彩的发言中不断激发思考、凝聚共识。
“让电子发票系统与纳税人的会计系统有机结合”“打造数字时代的‘个性化电子发票’”“将机器学习模型应用于电子发票”“为不同规模的纳税人提供不同类型的电子发票服
为提高油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一致性并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1号)相关规定,对进口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予以统一明确。
政策要点
【申报进口计量单位规定】
对于本公告附件所列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油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应同时按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申报进口数量。其中,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统一按公告附件中给定公式,由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换算后向海关申报。
【申报进口计量单位对应数量规定】
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中直接列明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再换算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
零售包装的成品油,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为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油品以外的油品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各类具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和法定数量栏目的海关单证的申报及修改。
方正观察
此公告对成品油申报进口环节的计量单位以及不同情形下计量单位对应的数量做出规定,为提高油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一致性和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提供了保证。
2023年第39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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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其他国家的做法中汲取经验,这将有力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进程。
精诚合作也可以缩小差距。“每个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水平和阶段是不同的,通过组织这样的研讨会,我们能够在相互学习借鉴中,缩小不同国家在信息化建设尤其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差距。”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亚太部主管莎薇恩·拉切尔说。
“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与会代表的由衷称赞,多方合作的系列成果,是对国际税收征管数字化合作投下的支持票和信任票。
在互学互鉴中共享中国智慧
习近平主席强调,共建“一带一路”源自中国,成果和机遇属于世界。胸怀天下,更显中国担当。根植历史厚土、顺应时代大势的“一带一路”倡议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秉承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本次研讨会也为全球税收治理提供了更多中国智慧。
“我们将税费优惠政策及时精准地匹配到每一个适用的纳税人缴费人,并多维跟踪分析政策实施效果,有效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性、红利释放的精准性、效应评估的客观性。用我们的话来说,由以前的‘人找政策’转变为现在便捷的‘政策找人’。”在研讨会上,王军局长介绍了中国税务部门基于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创新服务举措。研讨会结束后,与会代表们还专程访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现场观摩了解中国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的情况。
“感谢中方邀请,让我们体验到中国高水平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王军局长的发言给我们了很多启发,中国税务部门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我们打算结合这些中国经验在本国开展实践。未来期待与中方进一步深化双边交流合作。”沙特税务部门负责人阿卜杜拉·萨丹说。
更多的中国方案在交流互鉴中闪耀出智慧之光。
“当前,税收职能已超越了经济层面,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深切感到,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也需要置于服务国家治理中统筹推进。”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饶立新建议在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中将“服务国家治理”理念涵盖进来,以更好评估税务部门在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服务国家治理中的贡献度。
“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寻求数字治理规则、标准的‘最大公约数’,携手提高税收领域跨境互操作水平……”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罗天舒引用“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的古语,建议推动数据治理规则公开透明、可转化,实现国际税收数据交互的无缝衔接和无成本转换。
“我们从中方的发言和分享中学习到建设智慧税务的经验。比如,着力构建数据整合平台、统一数据采集和共享标准等,这些经验有助于构建信息量大、集成度高的智能化税收资源共享体系。”澳大利亚税务局副局长海克托·汤普森说。
务”……对于电子发票,与会代表们抛出的一个个富有创见的观点,让人深受启发。
“为纳税人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从基于人工管理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基于信息管理的工作模式”“使整个税务部门能够随时按需提供同一水准的纳税服务”……对于纳税服务创新,与会代表们分享各国创新实践,极具借鉴意义。
“通过提供更现代化的数据采集方式及更高效的税收管理,赋能纳税人”“为所有纳税人,包括那些不熟悉数字化程序的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且用户友好的服务”“打造全球可复制和可扩展的解决方案”……对于税收规则嵌入纳税人自有系统,与会代表们切中肯綮的发言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
“感谢中国税务部门组织了这次研讨会,非常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向大家介绍日本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经验,并学习各国做法。”日本国税厅审议官中村稔说。
在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中,与会代表们介绍各国实践,分享真知灼见,将税收征管数字化合作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推进,促进各国税务部门携手构建更加紧密、更高质量的国际税收合作关系。
在凝聚共识中共建合作平台
“世界好,中国才会好;中国好,世界会更好。”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引发全球共鸣。这份热烈反响的背后,是国际社会对“只有合作共赢才能办成事、办好事、办大事”的高度认同。
合则强,孤则弱。合作共赢的热切氛围也是这次研讨会最让人印象深刻的地方。来自五洲四海的与会代表们为了合作而来,为了发展而来,达成了丰硕的合作成果。
“共搭平台,加力推进合作机制建设”“共享资源,持续加大互学互鉴力度”“共谋发展,积极拓宽数字化转型路径”——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就携手推进全球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提出三点倡议。
本次研讨会讨论通过了《税收征管数字化高级别国际研讨会联合声明》,充分肯定与会各方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方面的探索实践。与会各方表示,本次研讨会有利于各国增进互信、凝聚共识,下一步将着力把共识转化为行动,更好顺应全球税收征管数字化趋势,持续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全球税收治理体系,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推动全球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
“这是一次成功的盛会。税收征管数字化是大势所趋,世界各国都在为之努力,但不同国家也有所差异。这次研讨会为各国交流经验和应对挑战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财政事务部的黛布拉·亚当斯高度评价了此次研讨会。
精诚合作可以改进工作。“税收征管数字化使我们的工作变得简单,既能改善税务部门的工作,更能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通过这次会议,我们可以互相分享经验和知识,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提高数字化建设水平。”韩国国税厅副厅长朴宰亨说。
精诚合作可以推动变革。“我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大会,很多国家和税收组织都将把税收征管数字化提上议程。”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助理局长叶铭凯认为,各方
2023年第39周
“中国是贸易全球化的关键参与者,也是匈牙利在投资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合作伙伴。因此,来参加这次会议,分享并学习中国税务部门的经验,对我们来说十分重要。”匈牙利国家税务和海关总局局长瓦古伊海利·费伦茨说。
“助力更多国家和地区更好提升税收征管数字化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谱写深化全球税收治理、推进全球经济健康发展和治理效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新篇章!”王军局长在税收征管数字化高级别国际研讨会上的主旨演讲传递出深化税收征管国际交流合作的强音。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习近平主席强调,中国发展将为各国带来更多新机遇,为世界经济注入更多新动能。中国税务部门将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坚定不移推动国际税收合作,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税务部门和国际组织一道,把握历史机遇,加强团结协作,构建发展共同体,为世界经济复苏和全球经济治理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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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周刊
一、云南省保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偷税案件。云南省保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保山星芭莎商贸有限公司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等税费108.89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5.90万元。保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七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加强对各类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护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
税务部门公布5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案件。青海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指导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青海青美生物资源研究开发有限公司骗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利用虚假交易虚开发票、虚构研发项目等手段,虚增研发费用260.91万元,骗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11.22万元,合计虚增费用472.13万元。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调减该公司虚增的研发费用及加计扣除金额,并拟将该案虚开发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七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同时,加强对各类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护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
三、上海市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指导上海市税务部门与上海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骗税团伙利用上海兰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桦润贸易有限公司2家出口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报关单据、制造收汇假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1009.64万元,查补其他税款2956.48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金某某等7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等,分别被判处3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230万元。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七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四、安徽省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前期,安徽省合肥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合肥市某保险营销人员石振志未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经查,纳税人石振志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多次提醒督促,石振志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
2023年第39周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石振志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95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振志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肥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请检查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对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并通过电子、书面等方式向其发送税务文书,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立案检查,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五、湖南省株洲市税务部门对一起涉税中介机构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近期,湖南省株洲市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湖南佳思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查处。经查,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视频,讲授“将老板私人加油费在公司成本列支”“同一老板开设多家市场主体,降低企业所得税和社保费用”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株洲市税务局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将该公司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予以降级,扣减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株洲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常态化开展规范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涉税中介违规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首先需要明确其研发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也就是说,只有研发活动对应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方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然而,在实务中,多数企业着力于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与否,备查资料是否完善,却忽略了对研发活动的判断,这将导致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从源头就存在风险。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对“研发活动”是这样定义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为更好地加强企业对研发活动的理解及判断,2023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以下简称“《鉴定案例》”),从提请专家鉴定的项目中,挑选了3个典型案例,并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另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版)》,从研发活动的类型和形式、判定的三个要点、判断的边界等方面全面对研发活动进行了界定。综合上述政策,对研发活动的判断,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是否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研发活动一般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如获得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等。企业判断是否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量,一是能否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二是是否具有明确的研发内容和目标;三是当前市场上是否有相似成熟的成果。从鉴定案例来看,“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实现了更快的响应速度,还具备“六项功能”“四大关键技术”等,符合这一要求;“智能**多功能办公桌”仅是市场成熟产品的简单组合,“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是对现有成果的直接应用,均不符合研发活动的定义。
二是是否具有系统的组织形式。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围绕具体目标,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经过立项、实施、结题的组织过程,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是否具备系统的组织形式可从几个方面来判断,包括是否配置研发的部门、研发团队、审批流程是否完善合理,从立项至结题的相关佐证资料是否充分完整,能否满足研发必备的条件和能力等。从鉴定案例来看,“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项目有相应的研发部门及团队,可研及立项等资料齐全,软硬件满足项目研发的条件,专家判断为具备系统的组织形式。
三是研发结果是否具有不确定性。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必须经过反复不断的试验、测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可能。如“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中,企业对项目具有详细的研发进度规划与必要的测试结果记录,能够体现通过反复试错、改进达到预期技术目标的过程,符合研发结果不确定性的要求。而“智能**多功能办公桌”并没有相关的测试记录,“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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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8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之“研发活动”的判定
文/魏翠翠
2023年第39周
运用现有信息技术进行的应用开发,活动的结果事先具有确定性,两个项目均不符合这一条件。
除上述三项判断要点外,财税〔2015〕119号也对不属于研发活动的行为进行了反向列举,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实务中,企业可结合三个要点和反向列举综合判断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的判断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目前,各种产品组合,现有技术的应用等“假研发”层出不穷,为降低风险,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立项决议中明确项目的研发内容、目标、技术指标、拟突破的核心技术等内容;项目名称应尽量避免使用“功能优化”、“升级”、“提升”、“改造”、“完善”等字样,避免后期税务机关核查时存在争议。
二是形成系统全面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研发部门、岗位及研发团队的设置,完善项目立项、实施及结题验收全过程的审核审批流程,规范可行性分析、立项申请、立项决议、项目阶段性成果报告、研发成果验收等资料,形成相应的归档制度,保障证据链表单的完整。
三是加强事前税务鉴定,企业若对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存在疑义,一方面,可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由税务机关在了解业务实质的基础上,向企业提出相应的建议;另一方面,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判断和鉴定,出具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审核报告等,避免税务机关核查时因研发项目不符合规定导致的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等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制定的优惠政策之一。现行有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大致分为总领性政策、系统性规范政策、纳税申报时间确定政策、扣除比例提高政策等四类。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提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范了适用优惠政策的行业、研发活动判断、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及征管要求;《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委托研发、核算要求、辅助账样式等进行了规定;《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进一步对归集的六项研发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规定了委托境外研发的要求及扣除比例。以上文件均属于系统性的政策,全面说明了哪些行业、哪些项目、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 11 号)增加扣除政策的享受时点,将原来次年5月这一享受时点提前至本年7月份及10月份。
其他政策如《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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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翠翠
部门主任
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
开始时,你可能觉得她像春天的桃花,内敛而文雅,但当谈及财税专业知识时,她又如同疾驰的雄兔,灵动而机敏,你会惊叹于她在财税领域的研究如此之深。她善于倾听,关注每一个细节,用她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最佳的财税咨询服务。她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船长,驾驶着PPP项目部的大船,无论是遇到平静的海面还是波涛汹涌的大海,她都能从容应对,引领我们前进。她的工作经验丰富,就像一本厚重的书,每一页都充满了智慧和故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税率变化历程
文/魏翠翠
2023年第39周
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445件,新发生一审应诉案件1037件;2020年报告中暂无具体数据,2019年税务总局本级审结复议案件55件。同时结合统计局年度数据“人民法院审理税务一审案件收案数(件)从2019年659件,2020年688件,到2021年1055件”可看出2021年—2022年行政救济案件数量激增,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从上述数据可理解为:随着税务行政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以及纳税人合法权益自我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近年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相较3年前激增,体现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快速发展。
除此之外,社会各界还有另外一种猜测:近年来疫情的反复将经济发展搅得支离破碎,纳税人经营业绩受到很大的影响。经济下行,业绩承压,流动性不足,种种经营压力很可能倒逼纳税人“铤而走险”,践踏税法的红线。同时疫情期间国家财政收支的失衡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压力。征纳双方的相互博弈,导致税务行政救济案件激增,征纳双方矛盾一触即发。
二、税务行政救济产生的两个重要源头
税务行政救济主要解决征纳双方的矛盾,而这些矛盾一方面源于双方对税法理解的差异,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即对“违法事实”认定的问题,即执法精准度问题;另一方面则源于程序性的原因,现实中一般体现在税务行政中因程序违法排除纳税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不满”。
税务行政执法关系国家财政税收及纳税人切身经济利益,行政执法的水准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法治社会建设成果的一项关键指标,也是税务行政体系改革始终坚持的方向。中国税务先驱者陈国英先生,早在2010年9月《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与防范措施》一文中指出: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方面表现在三个环节,即税收征管、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其中具体的风险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归类为两种类型。一是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二是对违法事实认定不够严谨。究其原因,一方面局限于税法的不完善,另一方面源于个别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随着国内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融合发展及依法治国思想的一贯要求,近年来税收体系日益完善,但是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例中所反映的个别问题,依然具有普遍性,笔者具体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税务行政程序合法性问题依然存在
例如(2018)浙02行终180号判例中,纳税人涉嫌虚开发票,事实清楚,但是由于听证程序未前置,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导致稽查局的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同样在(2018)甘08行终36号判例中,纳税人涉嫌偷税,符合重大案件的标准,但是未实质履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程序,构成重大程序违法,且稽查局告知纳税人错误的复议机关,非适格的税务机关又错误地行使了复议权。再如(2016)甘05行初31号判例中,纳税人涉嫌虚开发票且金额重大构成刑事案件,稽查局在履行案件移送程序后,又擅自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最终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个案中依然存在,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专业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
的公告(2023年第44号)均是不断提高了各行业加计扣除的比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从最初的50%至目前最高达120%,各行业在各个阶段呈现不同的变化,具体可分行业说明如下:
一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加计扣除比例为50%,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75%,2022年1月1日起为100%;
二是制造业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加计扣除比例为50%,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75%,2021年1月1日起为100%;
三是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加计扣除比例为50%,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为75%,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100%,2023年1月1日起为120%;
四是除负面清单以外的其他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加计扣除比例为50%,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为75%,2022年10月1日起为1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施的是“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往往在“研发活动”的判定,费用归集,备查资料留存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的严监管,企业更应在熟悉各项政策的基础上,规范项目全流程管理,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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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务行政救济高发两大诱因
文/张林
税务行政救济源于税务行政行为,是行政相对人(税务行政救济中一般为纳税人)认为税务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从而向特定机关申请救助的一种权益救济渠道。该渠道一般分为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近两年税务行政救济案件高发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显示:2022年全国税务系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088件,均依法依规办理,新发生行政应诉案件(一审)1174件,均按要求做好相关应诉工作;通过以前年度的报告数据得知:2021年税务系统
2023年第39周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不清,证据意识不够严谨
例如(2020)辽行申767号判例中,纳税人涉嫌接收虚开发票,稽查局在未充分取证的情形下,即对纳税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且不说纳税人接收虚开发票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善意”,行政救济中对行政机关取证做了严格的要求,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取证要件一一对应,证据链必须环环相扣,半点不能掺杂个人主观臆想。归根结底,税务行政案件中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不清,基本上源于证据意识不够严谨,“先认定有罪,再让纳税人自证清白”的模式亟待改变。
三、税务行政合规性改革的两个方向
(一)坚持“依法行政”不动摇
税务行政救济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虽然国家治理机关已经制定了诸多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合规性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扬帆起航。归根结底,税务行政合规性建设的落脚点,依然是坚定不移地践行“依法行政”基本思想。
(二)推动制度创新,多元化解决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讲话: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社会治理讲求共同治理,以实现社会效能最大化。同理,税务行政不能一味依靠“处罚”去纠正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也需要尝试从实际情况出发,听取多方处理建议,运用共同治理的思想,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互利共赢,实现社会效能最大化。
综上所述,税务依法行政,应当充分重视程序合法,以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诉讼和复议的“程序性返工”,节约公共资源。
与此同时,尝试多元化解决问题的思路旨在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行政执法的经济效应和税法遵从度,在不损害法律威严的前提下,以解决问题为目标,达成互利共赢的折中方案,为征纳双方的激烈冲突提供一个缓冲地带,促进整体社会效应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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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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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学历、税务师
专注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涉税咨询服务领域的研究,拥有超过十年的财税从业经验,在金融、电力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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