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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 | 税收周刊(2023年第42周)

其他分类其他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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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292期      2023年第42周

税收周刊

WEEKLY TAXATION TRENDS

方正税务 | 2023-11-23

【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
【税收新闻】
【方正论坛】

目录

contents

◆ 企业所得税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税收征管

税务总局更新发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税收新闻

我国税制改革十年回顾和展望

◆方正论坛

关于地下车位不同处置方式下涉税问题探讨
企业分拆上市的类型和常见操作路径

2023年第42周

2023年第42周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

Corporate income tax

为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税务部门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持续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更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并根据最新政策及业务调整情况,及时更新《“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现将更新后可在网上办理的233项“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予以公布。
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将进一步依托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不断拓宽“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对部分复杂事项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办理的方式,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
方正观察
国家税务总局11月15日公布了更新后可在网上办理的233项“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233项“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其中包括,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税收减免备案、停业登记、复业登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车辆购置税退税、派员出境个人所得税事项报告表等。
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持续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更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并根据最新政策及业务调整情况,及时更新《“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政策要点
【有效年度】
上述公告内公益性群众团体在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方正观察
本政策是针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进行明确,共包括4家单位,名单有效期为2024-2026年,企业有效期内向名单中上述群众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税收征管

Tax administration

税务总局更新发布“非接触式”
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2023年第42周

2023年第42周

税收新闻

Tax News

我国税制改革十年回顾和展望
(来源:中国财经网)

2013年11月12日,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确定了深化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包括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推进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等税种的改革等。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也相继提出了深化税制改革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制定的立法规划、计划,也提出了相应的税收立法任务。
十年来,我国税制改革取得了显著进展,税收法定原则逐步落实,税制结构进一步优化,税负更加公平并明显下降,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增强,在促进经济持续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有力地支持了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十年来税制改革的主要进展
——完善商品税制。增值税方面,自2013年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逐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2017年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8年调整了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消费税方面,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了部分税目、税率。关税方面,进口关税的税率逐渐降低。此外,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已经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完善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方面,2017年和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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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涉及公益性捐赠等内容的部分条款。近年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作出如下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逐步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且减征的范围和力度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认定标准,将工资、劳务报酬等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调整部分税前扣除规定和税率,并完善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基础上,国务院又陆续采取了新的减税措施。
——完善财产税制。2016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从价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自当年7月1日起实施。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018年和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分别自2018年7月1日、2019年9月1日和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试点的具体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将分别由国务院和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2016年、2017年、2020年和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分别自2018年1月1日、2018年7月1日、2021年9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收入结构也得到优化。202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分别为121.02万亿元、20.36万亿元和16.66万亿元,分别为2013年的2倍(按照不变价格计算)、1.6倍和1.5倍。因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比2013年下降了4个、4.8个百分点。分税种看,2022年,商品税收入为7.44万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4.7%,比2013年下降了11.7个百分点;所得税收入为6.50万亿元,占39%,比2013年上升了9个百分点;财产税收入为1.74万亿元,占10.4%,比2013年上升了1.1个百分点。
另据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初步统计,2023年1—9月,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分别为91.30万亿元、16.67万亿元和13.91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5.2%(按照不变价格计算)、8.9%和11.9%;税收收入占当年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83.4%、15.2%。按照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的趋势预测,全年全国财政收入、税收收入都可以顺利完成预算目标,且相比上年出现明显增长。
税务机构改革方面,2018年,为了理顺职责关系,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和便利的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顺利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以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级党委、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5年来,该体制运行平稳。
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展望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国的税制改革将继续深化,在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合理调整宏观税负、优化税制结构和完善主体税种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一是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先,应当从宪法、立法法的角度理解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从狭义角度看,税收法定可以理解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的法律,目前比较重要而紧迫的应当是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的立法。从广义角度看,税收法定应当理解为根据宪法、立法法建立完整的税法体系,纵向应当包括中央、地方和部门等不同层次,横向应当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监察等多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税收关系方面的内容也不可或缺。其次,已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税种,税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法条需要进一步修改的,也应当及时推进,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最后,除了各税种的实体法以外,税收程序法也需要完

2023年第4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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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如税收征管法。此外,为夯实未来制定税法典的基础,应当积极研究制定税法总则。
二是合理调整宏观税负。目前国内外比较公认的衡量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指标,是一个国家当年的政府收入占该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数据显示,我国宏观税负指数从2016年的28.1%降至2021年的25.4%。从小口径宏观税负来看,2022年,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下降至13.8%。未来可将宏观税负与公债发行规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同时,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征收管理、提高征收人员的素质、改善征收装备和技术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征纳工作的效率,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和费用,减少偷漏税费现象,增加政府收入;关注其他方面的财源,特别是得到政府多方面支持、资源丰厚、实力强大的国有企业,应当为政府提供更多的收入。此外,政府支出管理的完善空间很大,在未来的改革中不容忽视。

三是优化税制结构。在税种设置方面,应当权衡拟通过税制改革达到的各种目标(如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增加税收收入和改善税收管理等),统筹考虑各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之间的关系,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在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收入的比重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税收管理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应当继续逐步提高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降低商品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

四是完善主体税种。增值税方面,可以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消费税方面,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征税范围和税率,并逐步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税款的做法改为在零售环节征税,甚至可以将某些税目的税权下放地方。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适当调整、合并现行的各种优惠规定,以提高税收透明度、纳税操作简便程度和征管效率。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本人申报、夫妇联合申报和家庭申报等申报纳税方式,扩大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完善税前扣除制度。房地产税方面,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试点,并与房产、土地相关的税费改革统筹考虑,主要措施应当包括简化税制、扩大税基、合理设计税率和适当下放税权给地方。
(作者:刘佐 肖乃夫 分别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方正论坛

Founder Forum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造的过程中,通常会配建地下车位,地下车位又分为三种,即有产权车位、无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这三种车位在获得收益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由于相关政策不明晰及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不一致成为很多财务人员的苦恼,本文从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归属问题
(一)有产权车位
有产权车位,顾名思义即可以办理产权的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也就是有产权的车位是在不动产所在机构可以进行登记,由此获得所有权,依法享有对车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是平时可以用于停放车辆的人防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以下简称“防空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仅拥有人防车库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人防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三)无产权车位
无产权车位是指在建造之初纳入规划范围,但建成后不能办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

关于地下车位不同处置方式下涉税问题探讨
文/董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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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无产权车位虽然不能通过登记办理产权,但所有权属于投资者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赠送、出租等书面合同的约定明确权属,未登记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生效时,业主买下的无产权车位所有权属于业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关于处置方式的明确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完成的车库作为开发产品对外进行销售,少部分企业根据自身的战略意图及当下市场环境的变化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来获益。
实务中具体的处置方式分为以下几种:销售的方式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转让合同,这种合同转让的是所有权,即可以办理产权的车库,另一种是转让使用权的合同,这种合同转让的是使用权,一般情况下转让的是无产权的车位和人防车位,合同中会约定转让使用权的期限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致。在租赁方式下一般包括三种:第一种是短租合同,租期相对较短。第二种是长租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租赁金额,租赁期限一般较长,大多在20年,租赁到期后续免费续签合同。第三种是约定租赁期限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不用另外续签合同,此种方式与长租方式和转让使用权的销售本质是一样的。
那么,车库的处置方式按实质可分为转让所有权的销售和转让使用权的出租,只不过出租期限有长有短,就看合同中如何约定。
三、相关的税务处理
有产权的车位和转让所有权的销售在实务中按照销售处理,相关的税务政策也都是比较明确的,但无产权的车位和人防车位在实务中一般按照签订转让使用权的方式签订销售合同和签订出租协议,在获得收益后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不相同,是实务中令不少财务人员头疼的问题,下面针对无产权车位及人防车位各税种的处理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增值税
1、转让永久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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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了转让永久使用权的合同,不论是人防车位还是无产权车库都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出租方式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2016]16号)的相关规定,除了上述出租永久使用权的情况外,其他的出租方式下人防车库和无产权车库都应按照“不动产租赁”业务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停车场(库)等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的规定,停车库有偿转让的都纳税清算范围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文件中并没有规定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也没有规定无产权的车库不能转让。因此,不论是无产权车位还是人防车位在有偿转让使用权后应纳税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在实务中土地增值税各地的执行口径大相径庭,甚至是一个省份内不同市区之间执行的政策也大相径庭,就拿甘肃省而言,兰州市地下车库和人防车库的执行口径上遵从了上述文件的规定,定西市在实际执行中以是否可以办理产权为判定依据,由此,无产权车位和人防车库都不纳入清算,这种做法无疑是违背了“实质课税”的原则,同时也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一)可否销售原则规定,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应是可以销售的,通常来说是产权属于开发商,也就是开发商有所有权,从前文的叙述上看,这里面包括了无产权的车位,那么无产权的车位可以作为单独的成本对象来核算;同样的,前文也叙述了人防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不符合上述的可售原则,即不能作为单独的成本对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2009]31号)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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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的规定,配建人防车库既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满足三十三条的规定,人防车库作为配套设施处理再合适不过了。
1、无产权车库
无产权车库作为单独成本对象核算,在计算计税成本时,由于地下不计容,相应的土地成本也不分摊到无产权车库,这也是现在实务中比较主流的一种计算方法,在确认收入实现时按照计算的单位成本结转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
2、人防车库
人防车库按照配套设施处置,相应的成本作为过渡性的成本分摊到其他各成本对象,待其他成本对象销售时,随收入的确认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也就是说出租或转让永久使用权的方式下,在所得税上仅申报收入,其对应的成本为零。
结语:无产权车库和人防车库各税种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同时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不一致,实务中采用何种方式处理应提前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避免出现处理不当由此带来税务风险。

分拆上市有别于整体上市,通常情形下,整体上市是指企业以其主要资产和业务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进行上市的做法,而分拆上市是指一家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业务或某个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另行招股上市的做法。分拆上市,一方面,上市主体拥有更加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且通过外部投资者的引入,可从资本市场上获取大量的可支配现金流,降低财务风险,提升自身实力;另一方面,母公司不需要放弃被分拆资产、业务或子公司股权,保留了优良业务板块的控制权。
分拆上市有助于优化内部股权架构、改善财务状况和提高管理效率,对于母公司获取股价收益、改善资产流动性以及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价值被低估等信息具有重要作用。但分拆上市容易引发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因此监管部门对分拆上市部分的业务独立性有很高的要求。
一、分拆上市的类型
常见的分拆上市类型有横向拆分、纵向拆分和混合拆分三种。(1)横向拆分是指母公司将处于同一行业、主业相同或相似的资产、业务板块或子公司分拆出来独立上市,但由于同质化过高,容易引起同业竞争现象。(2)纵向拆分是指分拆出与母公司从事同一行业但处于产业链中不同业务环节的子公司单独上市,该类型避免了同业竞争,但因处于同一产业链条的上下游,存在关联交易风险。同时控股股东大量相关业务游离于上市公司之外,不利于母公司整体资源的整合优化。(3)混合拆分常见于多元化经营、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的大型集团企业,其业务范围涉及完全不同的行业领域或业务类型,将处于不同细分行业领域、发展状况良好或经营范畴异质性高的资产、板块或子公司剥离出来,成立一家新的子公司,再通过资本运作促使子公司上市,该上市类型既可以规避同业竞争,也可以减少关联方交易风险,有助于实现企业资源由内向外的转换,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二、分拆上市的路径
常见的分拆上市路径有境内分拆至境内、境内分拆至境外和境外分拆至境内。境内分拆至境内(即“A拆A”),可通过IPO或”借壳“等实现子公司上市。境

董艳玲
部门主任
大学本科学历,税务师

初次相识,你会被她如春风拂面般的温柔外表所吸引。但是与她相处后你会觉得她的内心像冬日里的冰雕一样,越是寒冷越是坚硬。在面对专业问题时,她总能坚守自己的立场。这就是她,一个性格坚韧,却敏感脆弱的女孩。她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出色的工作表现。作为财务外包业务部主任,她一直以认真踏实的工作态度闻名,她十分注重每个细节,确保服务质量达到最优。

董艳玲还是一位经验丰富的税务师,她精通税收政策,并能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税务策略。她深知税务对企业的重要性,因此总是努力地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企业分拆上市的类型和常见操作路径
文/闫淑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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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分拆至境外(即“A拆H或其他海外市场”),可通过境外直接发行或搭建红筹架构实现境外上市,使得母子公司处于不同市场,实现多元化融资。但由于不同市场的监管政策和审批流程互有差异,故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会更高、办理手续也会更复杂。境外分拆至境内(即“H或其他海外市场拆A”),可细分为H股回归A股和中概股私有化回归上市,前者需要注意匹配香港联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上市的准入条件;后者需要上市公司实际控股人通过收购股票减少股东数量,直至丧失上市公司股份转为私人公司,后回归国内重新申请上市,再分拆出优质子公司独立上市。
三、分拆上市的监管差异
从境内市场和香港市场的监管政策来看,A股的分拆条件比港股更加严格,主要表现为:(1)A股对母公司的盈利能力要求更高,对分拆比例和资产来源的限制要求更严,这也使得境外分拆上市的企业数量远高于境内;(2)A拆A需要分别获得参会持表决权的大股东、参会中小股东2/3以上同意,而A拆H只需要股东大会同意。归根结底,境内分拆将审查重点放在母公司经营状况上,而港股分拆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及保护原始股东利益上。
早前,监管机构为了避免上市公司空心化、防止利益输送和保护中小股东等,对境内分拆境内的路径态度不明朗。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逐步提高,政府监管思维变动,分拆上市或将迎来曙光。
综上,分拆上市,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公司理顺业务架构,拓宽融资渠道,获得合理估值,完善激励机制,对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闫淑霖
研发经理
兰州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

她是一位数据分析小能手。在她身上,你可以看到她对于知识的渴望,对事业的执着,对生活的热爱。她对数据敏感,具有深厚的统计学知识和强大的逻辑推理能力。她的数据处理技巧犀利,总能在海量数据中发现规律和趋势,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座右铭:追光而遇,沐光而行

诚信  专业  严谨  耿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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