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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 | 税收周刊(2023年第43周)

其他分类其他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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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293期      2023年第43周

税收周刊

WEEKLY TAXATION TRENDS

方正税务 | 2023-12-01

【综合税收】
【税收新闻】
【方正论坛】

目录

contents

◆ 综合税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一批)

◆税收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

◆方正论坛

好政策要理解透执行好——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解读

2023年第43周

2023年第43周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一批)

综合税收

Comprehensive taxation

车船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
对于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一批)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3年11月20日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一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享受车船税减免和车辆购置税免税的税收优惠。
政策要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
对于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五批)》的节能型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汽车,免征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国家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征收车船税的税收优惠,并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根据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持续更新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车辆车型目录。

方正观察

2023年第4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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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闻

Tax News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落实好今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方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税务人员查询掌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对今年以来截至10月底发布的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作了全面梳理,并进行详细解读,推动政策直达快享。
今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部署实施一系列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税务部门多措并举推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细,以更快速度、更好服务保障经营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此次发布的《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按照优惠政策、政策解读、即问即答、相关文件4个部分的体例编写,收录2023年公布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70份、相关征管公告6个、政策解读6篇、即问即答10组,以及往年相关政策文件33份,在全面梳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对重点优惠政策的出台背景、减免税费计算、享受优惠程序等开展了详细解读,同时结合具体情景,对纳税人缴费人普遍关注的实际问题进行解答,力求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更加便捷查询政策、更加准确理解政策、更加全面适用政策。
税务总局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在全面推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税务部门不断优化推出个性化、精细化服务举措,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下一步还将继续抓好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推动“政策找

2023年第4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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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更快、更准,更加高质高效把税费红利送到纳税人缴费人手中,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税务力量。
据了解,近年来税务部门先后编制发布《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等多个专题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本次政策汇编的发布进一步优化完善了政策汇编和指引体系。以上汇编和指引均可在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以对照适用适合自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方正论坛

Founder Forum

今年九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五个年度内,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先进制造业企业除可以抵扣外购项目支付的进项税外还可以抵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换就话说就是实际支付了100元的增值税,而可以抵扣105元,多扣减5元,这个是多递减的部分,相当于政府给予外购项目支出的5%,对降低增值税负担有着实质性的意义。纳税人一定要理解透、执行好,确实用足用好这一优惠。
根据政策规定,适用本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主体是先进制造企业,所谓先进制造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含高新技术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单独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这里需要明确两点,一是高新技术企业既有制造业又有其他行业的混业企业如何确定是否适用,我们称之为混业高新企业加计抵减适用,二是作为制造企业年度中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认定期满与重新认定期间的政策适用,我们称之为高新认定起止时间及间隔期加计抵减适用。
关于混业高新企业加计抵减适用,43号文件并没有相应的明确,只是规定,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也就是说,适用这一优惠政策名单,按照

好政策要理解透执行好——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解读
文/钱红燕

◆一、关于加计抵减适用主体

相关流程申报,由文件规定的部门确定,即使是混业企业,只要经申报确认,既可以享受这一加计抵减优惠。
对于如何进入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明确,进入名单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首先,企业必须是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制造业”门类(C门类)。其次,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从事制造业业务产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需达到50%以上(不含)。因此,在高新技术混业企业申报时,需要首先考虑其主要所属行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其次才是关于制造业业务销售额占比的要求是否满足。此外,进入名单的申报方式是由企业自行完成,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不满足条件可能无法通过审核,而不如实填报可能会引发税收风险隐患。
关于高新认定起止时间及间隔期加计抵减适用,根据政策规定,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鉴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在政策适用期间可能会涉及到有效期截止、过渡期衔接和再认定等情况,因此需要明确不同情况下享受政策的具体处理方式。首先,对于享受政策的开始时间,即起点,应当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开始时间以及政策适用期间的重合时间相关。若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后中间某个月份重新获得认定,起点应为证书有效期开始时间。其次,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在年度中间截止,应当在截止月份停止享受该政策。最后,若是在截止后重新获得认定,若过渡期与截止期无法无缝衔接,过渡期内也不应享受政策优惠。若在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后能够衔接,过渡期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虽然政策享受期间的判断较为复杂,但是被列入名单的企业需要经同级工信、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的共同确认,且政策要求地方工信部门对名单内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如果发现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会被剔除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并同时推送相关部门。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已经不符合条件但仍然列入名单错误享受政策的情况。然而,纳税人也应该清楚自身情况,一旦发现不符合政策条件,应主动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二、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确定了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主体,关键就是计算确定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
要准确计算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关键因素是确定计提的基数,即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指当期外购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依据其他抵扣凭证计算的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金额,扣减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取得并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凭证计算的可抵扣税额-当期转出进项税额+当期转入可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受到四个因素的影响,即上述公式中的四项。
(一)当期取得并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当期取得并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是指以下情况下的增值进行税额: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023年第4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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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取得后并进行抵扣。
(二)抵扣凭证计算的可抵扣税额
抵扣凭证计算的可抵扣税额,指的是根据取得的过桥、过路和过闸通行费发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等,可凭票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当期转出进项税额
当期转出进项税额,是指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在计算当期加计抵减额时,需特别关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另外,还需要注意增量留抵退税额对加计抵减额的影响。根据上述政策,核心要素是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只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才会涉及调减加计抵减额。增量留抵税额指的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累积形成的差额。因此,增量留抵税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进而,留抵退税金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同样符合抵扣条件。尽管根据规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通过后,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中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中填写实际退税金额,但我们也不应认为,既然将留抵退税填写至进

项税额转出,就应同时对加计抵减额进行调减。实际上,留抵退税并不会影响加计抵减金额的调减,即不需要对加计抵减金额进行调整。
(四)当期转入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转入可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指的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生用途改变等情形,又用于了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情况下,在前期转出后当期重新转入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明确当期的计算基数(可抵扣进项税额)后,还需要注意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确定适用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出现可计提但未计提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实际列入名单的时间与实际符合政策条件的时间不一致。例如,自2023年1月1日起已符合政策适用条件,但申请并经确认进入名单的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那么可计提但未计提的期间指的就是2023年1月至9月。此外,未计提期间的可计提加计抵减额应当按月分别确认并计算,最终的可加计抵减额等于可计提但未计提期间的金额加上当期可计提的金额,即作为本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三、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明确当期的计算基数(可抵扣进项税额)后,还需要注意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确定适用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出现可计提但未计提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实际列入名单的时间与实际符合政策条件的时间不一致。例如,自2023年1月1日起已符合政策适用条件,但申请并经确认进入名单的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那么可计提但未计提的期间指的就是2023年1月至9月。此外,未计提期间的可

◆三、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2023年第4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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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加计抵减额应当按月分别确认并计算,最终的可加计抵减额等于可计提但未计提期间的金额加上当期可计提的金额,即作为本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
当期加计抵减额,是指根据规定计算出的可用于抵减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的金额,并非实际加计抵减额。实际加减抵减额的数额取决于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规定,先进制造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也就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五、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处理

根据文件第五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对于此项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出口货物劳务不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中,“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与“当期全部销售额”是否是完全对应的关系,还是说当期全部销售额就是企业当期的全部销售额,针对这一点政策并未明确。一般情况下,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应当与分母“当期全部销售额”的销售对象范围一致。另外,“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如果不涉及即征即退进项税额(即征即退进项不涉及出口退税),那么“当期全部销售额”不包括即征即退销售额。

主要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该两项政策的加计抵减比例均为15%,因此,企业在选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择优选择,同期不叠加使用。
对于加计抵减额的会计核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因此,应计入其他收益核算。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基于对政策要求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的理解,实务中,一般建议企业单独设置一个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加计抵减税额”,体现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同时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填报情况及余额保持一致。
对于加计抵减的所得税处理,由于加计抵减额既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应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后,应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对于加计抵减额的纳税申报,无需提交加计抵减声明,相应名单已导入申报系统,纳税人在申报界面按提示申报享受。需要注意的是即征即退项目与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的填

◆四、当期实际抵减额

◇ 六、加计抵减政策叠加的选择

文件第七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能同时符合的加计抵减政策

◆七、加计抵减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八、加计抵减的纳税申报及税务风险管理

2023年第4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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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如何纳税人不具备当前有效的即征即退备案资格时,《附列资料(四)》仅允许填写“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如果具备均可填写。申报步骤如下:
1、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2、符合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的,企业系统会自动推送提示信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您可以享受该项政策,请按照提示填写2023年1月至今相关进项税额和加计抵减额。”,“确定”即可。
3、切换报表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4、点击“一般项目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系统会自动弹出按照1-10月进项税额计算的加计抵减发生额。注意:若本期存在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情形,需要手工填写“本期调减额”栏次,无需修改“本期发生额”自动生成数:(1)如果为出口退税企业(即本年1-10月发生过出口退税),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需按上文政策要点所列公式,分所属期计算出1-10月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本期调减额” 中手动填写;(2)如果为即征即退企业(即本年1-10月发生过即征即退),会弹出要求分列202310所属期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的界面,填写后点击“确认”,附表四会显示1-10月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发生额累计数。

5、正常完成其他报表及附加报表的申报,保存并完成申报。
明确以上内容后,为了各种加计抵减情形核算的准确性以及留存备查的政策要求,建议企业建立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备查账,详细准确记录对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后附《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辅助账示例》。

作者简介

钱红燕
税务师
研发经理

性格开朗、聪明且淡定的她就像在阳光下安静绽放的一朵蔷薇花,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在面对挑战和困难时,钱红燕总是表现出坚韧不拔的毅力,始终保持着自己的主见。她就像一只灵敏的小猫,善于观察周围的事物,总是在关键时刻帮助他人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一旦有需要时会做出决断。她总是以积极的态度和追求卓越的精神面对工作中的每一个挑战,无论是在实操中还是在团队合作中,她总是能够为实现最终目标而付出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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