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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公司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及合规经营意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百年人寿辽宁分公司 合规管理部
合规专刊
[ 第10期 总12期 ]
保险销售合规管理30问
合/规/专/刊 合/规/专/刊
前言
当前,保险业正在向高质量转型发展,保险从业人员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素质水平、诚信状况、合规能力直接关系到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影响到保险行业以及公司形象。因此,落实公司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与合规建设,尤为重要。
辽宁分公司围绕保险销售流程管控、人员管控、行为管控等合规要求,汇编了《合规专刊——保险销售合规管理30问》。旨在提升外勤员工的合规意识,加强合规教育,树立“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核心价值理念。
保险销售合规管理30问
合规专刊
合/规/专/刊 合/规/专/刊
目录 1
contents
保险销售合规管理30问
合规专刊
-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 有哪些禁止性行为?……5
- 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赠送合同 以外的卡卷、现金或其他礼物? ………………………………………………………………………6
- 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保险合同格式条 款应当如何告知?………7
- 保险合同哪些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7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可以跨省异地承保? …………………………8
-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需求 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中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8
-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开展 保险代理业务中不得有哪些行为?………………………………………………………………………10
- 哪些特殊情况下在商业银行网点投保人身 保险,可由销售人员代填投保单?………………………………………………………………………11
- 哪些人不得聘任或委托为保险代理人?………………………………11
- 保险销售人员诚信管理包括哪些内容?………………………………12
-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 务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13
- 什么是销售误导?………………………………………………………14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常见的销售误导有哪些? ………………………15
合/规/专/刊 合/规/专/刊
目录 2
contents
保险销售合规管理30问
合规专刊
14. 哪些销售误导行为要追究责任?………………………………………16
15. 什么是欺骗?……………………………………………………………16
16. 保险销售中常见的欺骗行为有哪些?…………………………………17 17. 什么是隐瞒?……………………………………………………………17 18.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哪些重要情况不得隐瞒?……18 19. 人身保险销售人员正确的展业行为有哪些?…………………………18 20. 保险销售人员介绍产品信息及解释说明应当包括哪些内容?………19 21.在投保人投保过程中,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向投保人告知哪些事项? 21 22.人身保险公司违规销售表现有哪些? …………………………………23 23.保险销售人员运用自媒体宣传和销售保险应遵循哪些规定? ………24 24. 什么是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24 25. 非法集资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25 26.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类型及手段有哪些?…………………26 27. 哪些情况下销售人员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
式予以记录?……………………………………………………………27
28. 为保证销售行为可回溯,同步录音录像应包括哪些关键环节?……28 29. 哪些保险业务需要履行对客户的反洗钱义务?………………………29 30. 保险客户信息使用及管理有哪些监管规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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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合规管理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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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
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保险法》第 116 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
-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 动;
-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
-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
-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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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保险法》第 116、161、171条规定,保险公司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2. 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赠送合同
以外的卡卷、现金或其他礼物?
答:不可以。《保险法》第 116、161、171 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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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保险合同格式条
款应当如何告知?
答: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保险合同哪些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答:根据《保险法》第 19 条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
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均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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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可以跨省异地承保?
答: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41、
42、69 条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需求
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中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银保监办发〔2019〕179 号 ) 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1)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当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当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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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 1 年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②投保人年龄超过 65 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
过60 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当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
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2)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①趸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4 倍;
②年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20%,或月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 20%;
③保费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④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 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当表明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情况 , 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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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开展
保险代理业务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银保监办发〔2019〕179 号 ) 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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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哪些特殊情况下在商业银行网点投保人身
保险,可由销售人员代填投保单?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银保监办发〔2019〕179 号 ) 规定:
(1)投保人填写有困难,并进行了书面授权。 (2)投保人填写有困难,且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 在代填过程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
商业银行应当将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
9. 哪些人不得聘任或委托为保险代理人?
答: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
2020 年第 11 号主席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为保险代理人:
(1)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被判处刑罚 ,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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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的;
(3)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 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保险销售人员诚信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和《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2 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销售人员诚信管理包括:
(1)严密管理销售人员从业行为。保险公司应严格防范销售人员从业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 条、第 131 条列示的禁止性行为,发现销售人员从业违法违规的,要即时惩戒和内部追责。
(2)加强销售人员诚信管理。保险公司应将销售人员受到的表彰奖励、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按照监管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离职销售人员的相关诚信记录信息录入工作应当在注销其执业登记前完成。保险公司应认真审核审查销售人员诚信记录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开展销售人员综合评价管理。保险公司应提高销售人员管理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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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体系和荣誉体系,发挥正向激励倡导与负向警示约束的双重作用。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开展客户对销售人员从业过程的评价,并将客户评价结果有效运用到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中。
(4)加强销售人员失信惩戒。保险公司应积极支持
行业自律组织搭建销售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销售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保险公司不得录用尚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服务活动。保
险公司发现销售人员在 保险销售服务活动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失信行为管理平台报告,并严肃处理直至解除代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录用。
11.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
务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
2020 年第 11 号主席令)第 70 条,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
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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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它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息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12. 什么是销售误导?
答:《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认定指引》规定: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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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常见的销售误导有
哪些?
答:根据《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认定指引》常见的销售误导如下:
(1)夸大保险责任或者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 (2)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终止原有保险合同或进行保单借款,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 (3)使用保险产品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或套用“本金”“利息”“存款”等概念,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进行片面类比; (4)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5)隐瞒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隐瞒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以及犹豫期后退保损失等;或未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和不按期缴纳保费的后果等; (6)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未说明万能、投连保险费用扣除情况;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未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7)其他欺骗、隐瞒、误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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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哪些销售误导行为要追究责任?
答:根据《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认定指引》规定下列误导
行为要追究责任:
- 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 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 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 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15. 什么是欺骗?
答:《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认定指引》规定:欺骗是指人
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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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险销售中常见的欺骗行为有哪些?
答:(1)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2)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3)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4)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5)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6)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7)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8)其他欺骗行为。
17. 什么是隐瞒?
答:《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认定指引》规定:所称隐瞒,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告知或者予以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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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哪
些重要情况不得隐瞒?
答:下列情况不得隐瞒:
-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 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 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 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 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 其他重要情况。
19. 人身保险销售人员正确的展业行为有
哪些?
答:(1)在介绍公司产品前,销售人员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应提醒客户对有关证件进行查询验证,并告知查询验证的方法。
(2)在介绍公司产品时,应询问客户的保险需求,已购买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及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并根据客户的背景、需求、现有的保障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推荐合适产品。
(3)在介绍公司产品时,应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宣传资料,不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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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手写或制作有关公司和产品的宣传资料。
(4)不得通过承诺给予保险费回扣或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或替换以前购买的保险。
(5)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销售人员不得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答:在介绍产品时,应主动提供产品条款,主动就条款重点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帮助投保人正确理解保险产品,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醒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的规定等内容,提醒投保人注意产品的保障范围是否能满足自身需要。
(2)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期限,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注意产品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在犹豫期过后退保时,投保人会有一定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中途退保的,退还给投保人的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分期交纳保
20. 保险销售人员介绍产品信息及解释说明
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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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应明确告知投保人交费年期,并请投保人充分考虑是否有稳定的保费支付能力,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投保人的权益。
(3)如果投保人购买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人员应进一步提示投保
人关注下列事项:
①分红保险产品: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
际经营成果。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向投保人详细说明费用扣除
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解释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提醒投保人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全部由投保人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③万能保险产品:应提醒投保人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说明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解释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
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4)在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应提醒投保人注意该产品属于保险产品, 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投保人不宜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
(5)投保人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就条款是否有医疗费用补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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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约定、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是否有保证续保的约定等内容主动告知投保人,并将有关约定逐一进行详细解释。
(6)如果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应提醒投保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1.在投保人投保过程中,保险销售人员应
当向投保人告知哪些事项?
答:(1)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前,销售人员应提示投保人认真阅读并亲笔签署投保提示书。
(2)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销售人员应向投保人依次解释投保单上各项内容的意义和填写要求,说明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帮助投保人阅读并充分理解投保资料,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投保须知”和条款等内容。
(3)销售人员可以向投保人询问投保事项涉及到的有关情况,并向投保人说明未如实告知的有关后果;销售人员不得阻碍客户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
(4)销售人员应提醒投保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交费方式,应建议投保人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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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销售人员应确保投保人完整填写投保单,阅读并知晓保险合同内容,并亲笔签名。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资料,不得诱导投保人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单上签字。
(6)销售人员应将投保人签署的投保资料及时交回保险公司妥善保管,并不得擅自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对外泄漏。
(7)销售人员应主动告知投保人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和联系方式。应提醒投保人若对条款存在疑问,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
(8)销售人员应主动告知投保人准确、完整地填写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和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回访,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提示投保人在回访中对各项问题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9)应提醒投保人若发现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公司投诉电话);也可以向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投诉或者拨打全国统一投诉电话 12378;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合/规/专/刊 23 合/规/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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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人身保险公司违规销售表现有哪些?
答:人身保险违规销售行为表现如下:
- 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 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 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
- 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 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
- 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
- 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 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指挥、决策、组织、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指使、教唆、帮助、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 采取委托销售、产品包销、层层分销等方式,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
- 其他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引发较大风险的情形。
合/规/专/刊 24 合/规/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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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保险销售人员运用自媒体宣传和销售保
险应遵循哪些规定?
答:保险从业人员运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微信等在内的自媒体平台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等应杜绝出现违反《保险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 , 违背公序良俗和诚实守信原则的违法和不当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
对于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 , 应以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为准 , 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 ,对于不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
的, 应当指定责任部门进行审核管理 ; 严禁转载未经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 , 确保转载信息真实可靠以及信息源可追溯。
24. 什么是非法集资
有什么特点?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0]1 8 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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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5. 非法集资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一是承诺高额回报。
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
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
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
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
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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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类型及手
段有哪些?
答:一是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是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是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假借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开展虚假宣传、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保险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担保或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企图利用保险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增信”;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 P2P 业务;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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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哪些情况下销售人员应对销售过程关键
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答: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1)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 60 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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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告知投保人投诉电话以及保险公司回访有关规定。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4)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5)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28. 为保证销售行为可回溯,同步录音录像
应包括哪些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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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哪些保险业务需要履行对客户的反洗钱
义务?
答: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保险费金额人民币 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 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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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保险客户信息使用及管理有哪些监管
规定?
答:人身保险客户信息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有效期限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客户个人信息。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人身保险公司,保证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
人身保险公司及其销售服务人员应按照合法、合理、安全、保密的原则,管理、使用客户信息,妥善保管记载客户信息的人身保险业务文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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