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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季刊(2024年第2期)

方 正 季 刊

Fangzheng Quarterly

诚信

专业

严谨

耿直

2024年第二季度

主办: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重复博弈中的善良

善良,也可以是一个人的“武器’
美国著名科学家罗伯特·阿克寒尔罗德自1970年开始,通过计算机模拟、人机对抗等科学实验证明:在连续和重复的博弈中,胜算最大的要素是善良和宽容,这种善良在短期博弈中也许会吃亏,但从长期看,一定能得利。善良和宽容的人也许会输掉一场短暂的战役,但一定可以赢得一次长期的战争。
什么叫重复博弈中的善良呢?
从不首先背叛,这也是著名的“针锋相对”战术的特点。其基本行为准则:在第一回合,不管对手是谁,我都会默认选择合作,之后,每一回合的行动则取决于对手上一回合的表现一对手背叛,我背叛;对手合作,我合作。
但是也确实有一类人,在他们的框架中,你对他们的所有付出,他们都视而不见。他们对你却有无尽的要求。一旦有机会,他们总是把自己当成受害者,表现得歇斯底里、挑剔,甚至会威胁你。这样的人,要么让他们离开,要么你就躲得远远的。你没有必要与他们周旋。事实上,绝大部分人都不具备和这类人交往的能力。

主 办: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执行主编:方斌国  王莉   董雪
责任编辑:王以鹏  吕志蓉
排       版:张彦霞  王智秀
投稿邮箱:fzsws@gsfzh.com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                    路161号
联系电话:0931-8106136

目录

CONTENTS

方正动态·····································04 
方正论坛·····································14  
重要法规点评·······························32  

春风轻抚,柳絮漫舞。4月28日,方斌国所长踏入兰州大学逸夫生物楼,为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带来了题为《基于执业实践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专题讲座。此次讲座,不仅是知识的传递,更是经验与智慧的分享,旨在深化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理解与应用。
方所长凭借其多年的从业经验,结合实际案例,详细阐述了企业在面对税务风险时应采取的积极态度和有效措施。他强调,正确的税收认知和高效的风险管理策略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关键。此外,他还就如何实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方案,引起了现场听众的广泛共鸣。

春风中的智慧花开——方斌国所长在兰州大学绽放税务风险管理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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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动态

FangZheng   Dynamic

本次讲座不仅加深了我所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进一步展示了我所在税务风险管理领域的专业实力和深厚积累。我们相信,通过此类高质量的分享和交流,能够为税务稽查人员提供更多实用的指导和帮助,共同推动税务管理工作的进步和发展。
感谢兰州大学提供的平台,感谢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继续深耕于财税领域,致力于为企业和税务机关提供更多高质量的知识分享和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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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ZHENG DYNAMIC 

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参加兰州财经大学
访企拓岗座谈会暨税务师行业
专场招聘会

5月20日,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参加了兰州财经大学东岗校区“访企拓岗座谈会暨税务师行业专场招聘会”。本次活动由甘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主办,兰州财经大学财政与税收学院承办。甘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兰州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各税务师事务所相关领导及代表出席了本次座谈会。
座谈会上,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吕志蓉女士分享了关于此次会议在校企沟通合作方面的重要意义,并提到求职者在具备专业技能的同时,也应重视综合素质能力,学生不仅需要储备专业知识,也需要提前做好职业规划,给自己未来做好保障。吕所长的讲话为进一步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和企业人才质量提供了宝贵建议。
座谈会上,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吕志蓉女士分享了关于此次会议在校企沟通合作方面的重要意义,并提到求职者在具备专业技能的同时,也应重视综合素质能力,学生不仅需要储备专业知识,也需要提前做好职业规划,给自己未来做好保障。吕所长的讲话为进一步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和企业人才质量提供了宝贵建议。

通过此次活动,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与兰州财经大学建立了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并在后续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达成了共识。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这种合作关系将不断深化,为双方带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加丰富的合作成果。

2024年4月18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暨2024年行业工作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甘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师学礼、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建勤、副会长方斌国、万晓玲代表甘肃税务师行业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伊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刘丽坚作题为“担当作为 砥砺前行,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师行业新篇章”的讲话,全面回顾了换届以来的工作成果,并对做好2024年重点工作做出部署。
会议指出,新时代新征程对税务师行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任务,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牢记税务师行业的职责使命,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主题,建设党建引领、业务拓展、品牌培育、人才培养

中税协七届二次理事会暨2024年行业工作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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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工程”,构建自律监管、执业保障、会员服务、组织治理“四个体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肩负起税务师行业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
       会议在副会长兼秘书长郑江平的主持下观看了北京、天津、大连、浙江、山东、深圳等6个地方协会的关于推动行业发展的工作经验宣传片,充分展示了各省市税协的工作思路、时间探索和取得的成就。此外,会议为新认定的5A、4A级税务师事务所授予牌匾,并邀请有关知名财税专家开展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主旨演讲。
        会议期间,参会税务师理事共同签署《诚信执业承诺书》,对促进税务师行业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作出庄严承诺。
        本次会议的成功召开,为税务师行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注入了新的活力。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将积极响应会议精神,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涉税专业服务,为行业的繁荣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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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师行业党委调研组莅临
“方正税务师”党支部调研指导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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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菁峰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目标要求,引导广大党员深学细悟、见行见效,自觉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切实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涉税服务工作的强劲动力。
李菁峰对“方正税务师”支部的党建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要求:
1.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要肩负起管理的职责,履行好管党治党的责任;
2.推动支部的党纪学习,学好条例,学出效果;
3.要加强党建和业务的融合,以党建促业务,做好涉税服务工作,为甘肃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2024年6月6日,甘肃省税务局二级巡视员、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委员、常务副会长李菁峰,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樊世俊科长、省税协副秘书长张清财一行莅临我所调研指导“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方斌国书记就“方正税务师”支部的基本情况及2024年1-5月党纪学习教育及党建工作推进情况做了详细汇报。我支部按照中税协行业党委和省税协行业党委《关于在税务师行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及省税协行业党委印发的《全省税务师行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制定了开展党纪教育的工作计划。明确要求全体党员要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为主线,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助力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随后调研组认真查看了“党纪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会议记录、党员学习心得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祝贺我所王莉、董雪两位副所长
入选为兰州财经大学专业学位
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

王所和董所纷纷表示,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中。她们将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帮助学生拓宽视野、提升技能,培养出更多具有专业技能和创新精神的税务人才。
同时,我所也将不断支持两位副所长的工作,积极参与到学生的培养工作中。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和兰州财经大学的合作必将结出丰硕的成果。

今日,兰州财经大学发布了《兰州财经大学关于公布 2024 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结果的通知》(兰财大校发〔2024〕111 号)文件,我所副所长王莉、董雪荣幸入选为该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这不仅是对两位副所长个人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高度认可,更是对我所在行业内影响力和专业实力的肯定。
王莉副所长和董雪副所长在财税领域均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王所深耕财务领域20余年,担任过多家大型国有企业财税讲师。董所年轻有为,精通税收法规及会计制度,担任过多家大型企业财务指导及顾问。
此次两位副所长入选为兰州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不仅将进一步推动我所与高校之间的深入合作,还将为学校培养更多高素质的税务专业人才提供有力支持,为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撤乡建镇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变化

根据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也就是说乡、镇都是平级,懵懵懂懂,不知道撤乡设镇为哪般!然而似乎已经是趋势,不知道乡到镇数量演化过程,查了一下,我省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全省辖892个镇、337个乡和民族乡(以下简称“乡”),镇已经占到了72.58%,而乡仅剩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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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论坛

FangZheng  Forum

作者:方斌国

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注册税务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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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在高台县宣化乡,后改为宣化镇,从老家人来看也就是乡和镇两个字的变化,其他似乎没有啥,也就不以为然了,然而近期涉及的税收业务让我这个专业税务服务人员有点坐不住了,撤乡建镇作用还是蛮大的!
现行税制中有两个税与行政区划及乡、镇有紧密的关系,关系着是否缴纳,不动产原地不动,乡改为镇就要缴纳了,这还不重要吗?
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去年八月份省政府发了一个房产税的文件,核心内容就这几个字“甘肃省建制镇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也就是说,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产是都要交房产税的。纳税的区域设定为镇行政区域范围,包括下辖的每个村范围内的每一块土地。不过这个文件还明确:“新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自批准的当月起执行。”这一句话大家应该都能看懂,但是隐含的“已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怎么办却没有明确,执行机关的解读也没有说这个事情,这就只能猜一猜了!
不执行?还是发文之日起执行?
实话说不好猜!只好试着合理推理,并和当地沟通。
首先我们根据“新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自批准的当月起执行”来分析,建制镇有两种,第一种是新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第二种是原来已经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不包括未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该文的核心内容“甘肃省建制镇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所说的建制镇一定包括上述两种。
其次根据以上分析情况,原来已经审批设立的建制镇不执行肯定是说不通的,那么执行的情况有两个,一是文件下发后开始执行,二是设立镇的时候开始追溯执行。第二种情况显然是有问题的,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应该不至于突破这个底线,因此只能排除。剩下的就是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也就是说原来已经审批设立的建制镇,自2023年8月31日开始,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房产就要开始按新的规定缴纳房产税了,原来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没有缴纳房产税的,现在不存在是否在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征税范围已经从原来的“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扩大到建制镇区划范围内,也就是镇区域内每块土地上的房产,如果不属于免税的房产,都要缴纳房产税。
如果没有缴纳,还要尽快补交,否者要额外承担额外的损失。
撤乡建镇,遇到了也是个麻烦,增加支出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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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甘肃省税协副会长、常务理事、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西北师范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纳税风险诊断评估、企业税收负担分析及税收筹划、行政复议与行政救济、税务司法鉴证、企业分投并合财税政策等。

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积极响应制定印发了《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拉开序幕,同时,由省工信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10个部门组建了甘肃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组,将工业领域设备更新作为强工业行动和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抓手,全面助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我省工业企业设备现代化水平。此项行动既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也有助于提升先进产能,对全省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非常重大。
根据《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储备项目清单》,我省共有901户企业、1267个项目。其中:中央国有企业83户,地方国有企业93户,省级国有企业38户,市级国有企业33户,民营企业465户,外资企业5户,事业单位7户、公众企业22户及其他15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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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已启动大规模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实施先进设备更新行动971个,实施数字化转型行动184个,实施绿色装备推广行动206个。
项目总投资3843.84亿元,其中:设备投资额2055.39亿元,软件投资额198.44亿元。经初步数据分析,投资规模最大的项目投资额达221.00亿元。按投资额体量前三项目分别是兰州石化转型升级乙烯改造项目、华能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首批风光项目、华能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二批风光项目。
2024-2027年,省属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总投资约520亿元,其中:更新设备约18万台(套)、投资约70亿元;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共260余项、投资约450亿元。
为了保障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顺利推进,省财政厅在财政投入和政策要素保障方面大力支持,各金融机构也积极相应政策号召,为此次行动提供资金帮助,同时,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也积极研读政策文件,协助各方信息沟通,为行动提供帮助。
预祝甘肃省大规模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取得成功,祝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顺利完结,为甘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为推动新型工业化“添薪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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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困难减免越来越规范合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近年来,甘肃省财产税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困难减免方面的政策逐步向规范化、细致化和人性化方向发展,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和《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号)为例,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趋势。
一、政策依据与文件效力的变化
首先,从政策依据和文件效力来看,2024年2号公告不仅继承了2021年1号公告的精神,还进一步将房产税扩大到了法规引用范围,并明确了最新政策的减免税范围和生效时间。这种做法不仅增强了法规的权威性,还为政策的延续性提供了法律保障。例如,2024年2公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使政策的实施有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公告明确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了2021年第1号公告,保证了新旧政策的无缝衔接。这些措施都显示出政策制定者对于法规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二、减免税范围的扩大和细化
在减免税的适用范围方面,2024年2公告明显比2021年1公告更加宽泛和具体。2021年公告的减免税情形相对较少,仅包括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重大损失,以及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两种情况。而2024年公告则大幅度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破产程序、城市规划等多种情形,使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能够享受到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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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对于“严重亏损”的定义,2024年公告不仅保留了连续三年所得税汇算亏损的条件,还进一步明确了每年亏损额应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20%(含)的具体标准。此外,公告还新增了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之间的关系处理条款,特别指出符合特定情形但未申请减免的,房产税减免由县(区)税务机关核查后即时办理。这一举措不仅简化了纳税人的申报流程,也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于实际经济情况的灵活应对能力。
三、申报办理程序的详细化和便捷化
在申报办理程序方面,2024年2号公告显著改善了办税服务的便利性和透明度。相比于2021年公告中简要的流程说明,2024年公告详细描述了申请、受理、审核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例如,纳税人在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供详尽且分门别类的材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不动产权属资料等。同时,针对不同的减免情形,要求提供特定的证据材料,如受灾损失报告、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破产裁定文书等。这些详细的要求不仅提高了申请过程的透明度,还帮助纳税人更有针对性地准备申请材料,提高了申请的成功率。

此外,2024年2号公告还强调了线上和线下两种申报方式的可选性,充分考虑了不同纳税人的需求。这一措施不仅减少了纳税人的时间和成本投入,也优化了办税体验,提升了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例如,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在线申报,避免了传统纸质材料申报的繁琐程序,同时也方便了税务机关的信息管理和审核工作。
四、需要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责任追溯机制
在材料提交方面,2024年2号公告进一步强调了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材料承担相应责任。这与2021年1号公告相比,是一个明显的进步。2021年1公告虽然也要求纳税人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但缺乏具体的追溯和处罚机制,这可能导致部分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提交虚假材料。
2024年2号公告在这一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纳税人如果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杜绝违规行为,也提升了申请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可以更加严格地把关,确保真正有困难的纳税人能够得到政策的支持,而非滥用政策的行为得不到纵容。
五、动态管理和政策执行的科学化
2024年2公告在政策执行和动态管理方面也有了显著提升。公告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宣传和解释,做好困难减免税事项的动态管理。这意味着税务机关不仅要在政策发布初期进行宣传,还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持续关注和调整困难减免税的实施情况,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尤其是对于享受减免税政策后的情形变化,公告特别指出纳税人应及时报告,并且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管。这一措施不仅提高了政策执行的灵活性,也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执行策略,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比如,某企业因突发公共事件申请了困难减免税,但在减免税过程中,该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所好转,那么根据2024年2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经营状况的变化,税务机关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企业的减免税资格。这种动态管理机制,不仅能确保减免税政策的公平性,也能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

财产税困难减免越来越规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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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方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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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和政策红利的享受
随着财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不断规范和细化,纳税人的合规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通过详细的政策解读和规范的申报流程,纳税人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依法纳税和申请减免的积极性。
例如,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过程中,通过提交详尽的证明材料,不仅展示了自己的实际困难情况,也提高了税务机关对其申请的信任度。这种良性的互动,有助于构建一种诚信的纳税环境,进一步提升税务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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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困难减免越来越规范合理

同时,政策的规范化和细致化,使得更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到政策红利。比如,一些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企业,通过及时了解和申请减免税政策,能够减轻税收负担,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主营业务的开发和拓展中去,从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七、未来展望:政策的持续优化和完善
尽管2024年2公告在许多方面已经做出了显著改进,但财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优化和完善仍然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未来,随着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政策制定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政策能够始终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具体来说,未来的政策优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在现有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减免税的适用范围,涵盖更多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群体。
优化申报流程:通过提高信息化水平,进一步简化和优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人的时间和成本投入。
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减免税政策。
健全监督和追溯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督和追溯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杜绝违规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长效评估机制:建立政策效果的长效评估机制,根据效果和反馈,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政策始终保持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财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不断规范和合理化,不仅体现了政府对纳税人权益的重视,也进一步促进了税收的公平性和科学性。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政策,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税收环境将会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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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认知——
准确认知税收,重视税务风险

认知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
对税收认知不同,其税务管理行为也不一样,当然税务的风险大小也就大相径庭。行为经济学有个损失厌恶的概念,认为人们对损失的厌恶感通常要强于对同等金额收益的喜爱。换句话说,损失给人带来的负面情绪影响,要比同等数额的收益带来的正面情绪影响更大。比如支出100万元,有两种选择,一是用于交税,二是用于支付租金。当然首先选择支付租金,因为租金可以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而缴税没有任何好处,因此缴税的“痛苦”指数显然要大于支付租金。
一般情况下,人们把税收当成是“损失”,是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是企业成本费用等现金流出的组成部分,会计上将其核算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损失厌恶”也就体现为“税收厌恶”。既然是成本、费用,“降本增效”就是必然的选择,因此不分青红皂白,税收筹划就是首要的选择,不进行税收筹划就成了不会管理的“傻子”,显然在这样认知的基础上,所做出的税务管理行为自然会走样,下令控制税收负担,追求通过筹划绕开税收,其手段不胜枚举,岂不埋下了税务风险的种子!归结起来,其根源还在于对税收成本费用论,也就是对税收的认知有问题。

那么从纳税人角度,应如何准确认识税收呢?笔者的意见是应分别认识,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国家是采用的是多税种的复合税制,现行税种分为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和行为税、特定目的税五大类共18个税种,视不同税种,认识应该不同。
属于价格组成或者随着价格收取的税款,比如货物和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的负担者是下游的购买者,完全是代收代付的行为,其性质是政府通过税法委托你在收取交易价格的时候收取相应的税款,然后再交给政府,也就是代收代付,并不是你的成本费用,如果你收取了采取所谓的“筹划”而又没有交出去,无疑见财起意,图谋不义之财,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筹划。
财产行为税、特定目的税可以理解为相应的成本费用,比如财产税是持有应税财产的成本,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属于发生应税行为的代价,属于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支出,争议最大的土地增值税,是基于特定目的征收的,当然也属于费用支出,凡此类税收,都具有成本费用的一般属性,因此降本增效有一定的空间,当然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原则下进行必要的税务规划,通过降本增加效益。

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注册税务师、律师

作者:方斌国

︻方正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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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下来是所得税,这里我们特指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其特点是企业收益的分配,也就是企业经营成果这块“蛋糕”由政府通过税收分走一块,参与的是企业股东分配的对象。因此我们理解企业所得税是“超级股东”分配企业收益,当然也就不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不属于成本费用支出,同时一般也不能转嫁,分配规则复杂,可筹划性也就比较强,当然反避税的篱笆也扎得比较紧。
这里应该树立一个要紧的观念,股东按照出资额享受平等的权利,同股同权,可以“结盟”共同“算计”“超级股东”,但是法律赋予超级股东相当的权力,规则是平衡的关系,所得税的规划没有这种观念,怕是要埋下很大的“雷”。
总之,我想提示纳税人的是,随着智慧税务的建设,已经身处税收征管智能化时代,我们毅然是透明的纳税人,纳税风险管理必须提上议事日程,重视纳税风险首先从认知税收开始。

财务外包市场现状以及选择怎样的外包服务商

随着生产规模和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企业的财务工作逐渐变得复杂化和专业化,传统的内部人员无法胜任,这就为财务外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财务外包也逐渐成为了企业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然而市场上,大部分财务外包企业规模小、专业化水平不高。由于财务外包市场的优质外包企业相对较少,部分企业容易被一些低质量的“非正规”的财务外包公司所欺骗,导致企业运营风险增加。该如何选择财务外包服务商,是值得企业关注的一件事。
(一)市场需求的增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企业面临着更多的国际化业务,需要更加专业的财务支持。企业规模的扩大意味着财务业务的复杂化,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员和资源来支持财务管理;企业在降低成本方面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财务外包可以帮助企业降低人力资源和设备投资成本。
(二)专业化服务的需求
企业对财务专业知识的需求越来越高,外包机构可以提供更专业的财务服务。外包机构通过优化企业的财务流程,提高财务效率,降低错误率。财务外包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财务风险,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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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外包行业的弊端

(三)数据化的需求
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使得财务外包更加便捷和高效,可以实现实时数据共享和远程协作。财务外包机构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为企业提供更准确的财务决策支持。自动化技术的发展可以实现财务业务的自动化处理,提高财务效率和准确。
(四)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财务外包涉及大量的企业财务数据,数据安全风险是外包企业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选择合适的财务外包机构是关键,外包机构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效。财务外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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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外包的市场环境

(一)管理机制与行业标准未完善
财务外包市场缺乏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统一的行业标准,各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和诚信度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导致市场混乱。加强财务外包市场的管理机制、制定一系列的行业标准,可以保证企业利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资质认证机制不完善

作者:俞晓莉

方正税务师财务外包部
项目经理
税务师、会计师

由于目前国内财务外包服务市场处于发展初期,相关资质认证机制仍未得到完善,导致服务机构的质量参差不齐。应加强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国家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关审核评估机制,以确保服务机构能够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人才供应短缺
当前,财务外包服务市场对财务及法务专业人才需求量大,但供给短缺。因此,服务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人员缺乏的问题,这对其服务质量和效率均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该在政策层面,积极引导人才流动,增加人才培训和更新机会,以满足市场发展需要。
(一)选择具有专业资质、业务水平高的财务外包服务商
目前国内的税务制度非常的复杂,合规性要求也很高。但企业一般情况下很难有精通税法和税收相关法规的专业人员,所以企业可选择将和纳税有关的工作外包出去。企业在进行经济交易之前,首先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的意见,请税务顾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分析,可以使企业能够合理避税,减轻税收负担来降低成本。
(二)选择配备先进业财一体化财务软件的财务外包服务商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财务领域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处理已经越来越成为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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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财务外包企业发挥其专业性和技术优势,提供高水平、高效率的服务,通过信息化处理、精简流程、提高生产效率,为客户提高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外包公司配备更先进的业财一体化财务软件,能够更客观、专业地为企业分析和解决财务问题,充分行使内部财务管理职能,为企业战略决策提供更加精确的财务分析和预测。
     (三)选择品牌声誉好及市场地位高的外包商
      除了专业团队、先进软件等硬实力外,品牌声誉、市场地位和服务模式这些方面也值得关注。外包机构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专业的外包机构配备完善的人机结合的涉税服务执业系统,包括各类鉴证服务系统、纳税风险识别系统和税务测算系统,可以为企业提供从账务处理到涉税事宜“一站式”便捷服务。财务外包商标准化财税服务项目,可以涵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重大经营活动,为企业提供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综上,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技术进步的不断推动,财务外包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各类非正规的财务外包公司也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在实行财务会计外包活动中,企业不应该只看价格而忽视服务质量,对其他方面也应着重考虑,降低可能对企业进展造成妨碍的可能性,选择正规、专业、负责任的财务外包企业才是明智之举。同时,外包机构也应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为企业提供更专业的财务支持,也希望我国财务外包市场能够逐步拓宽,更快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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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慎重选择财务外包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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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背景目标】2024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六项行动方案,提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本公告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NO.3

重要法规点评

Important Regulatory Reviews

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法规点评︼

【内容解析】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制度规定,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若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可自行开票。现行规定,已经实现了报废产品流通环节合规开、受票的覆盖。但“反向开票”,提升了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反向开票”在政策适用时间、开票主体、开票对象、开票业务等方面的具体条件要求。
首先,“反向开票”的政策的起始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未规定终止日期。
其次,“反向开票”的主体,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源回收企业,而非所有资源回收企业。
再次,反向开票的对象即出售者,包括满足下列条件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
1.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
2.出售者在连续不超过12月内(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能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而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最后,“反向开票”业务,仅限于报废产品的销售,而报废产品仅指已经失去全部或部分价值的产品。
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法规点评︼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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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内容解析】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且满足上述三项条件之一的资源回收企业,即可“反向开票”。
另外,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三、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内容解析】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是指“反向开票”销售额,不包括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正向开票”的销售额。同时,累计销售额500万元为“反向开票”的临界值,未超过之前可“反向开票”,在超过500万后的销售额才不能“反向开票”。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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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举例】
(1)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7月至10月,自然人甲收购的废纸,全部销售给A公司,每月销售一次,各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除此之外,自然人甲未发生其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年7月至9月,自然人甲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为500万元,符合5号公告相关条件,A公司可向其“反向开票”。但在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再次向A公司销售废纸时,因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再符合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A公司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同时,自然人甲可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2)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C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自然人甲于2024年8月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280万元,A公司已向其“反向开票”;自然人甲于2024年9月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50万元,B公司因不符合“反向开票”条件,未取得“反向开票”资格,未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自然人甲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向C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除此之外,自然人甲未发生其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向C公司销售废纸时,因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业务中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280+200=480万元),因此,C公司向自然人甲收购废纸,可以向其“反向开票”。
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内容解析】《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内容包括:“反向开票”申请时间、回收报废产品类别、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等。
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法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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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内容解析】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增加了“报废产品”类编码,下设十类报废产品编码(具体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以及“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应当在“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正确的编码。如果销售的报废产品不属于上述十类报废产品,应当在“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对应的编码,还需要填写报废产品的具体品名。
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涉及重要调整的,适时予以公布。
七、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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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内容解析】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是为了便于资源回收企业取得合规发票。因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的票种,需与其后续抵扣进项税的规则匹配。如资源回收企业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资源回收企业需根据自己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变更,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同时,若出售者欲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需与出售者协商开票,相关规定详见第十三条。
【官方举例】
(1)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6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202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A公司选择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税额2万元。则A公司在计算2024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按规定抵扣上述进项税额2万元。
(2)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7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101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由于A公司已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只能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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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官方举例】
(1)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起,从事销售报废产品业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反向开票”资格。A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于2024年7月1日起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此后,如A公司需再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在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满36个月,即2027年6月30日(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共计36个月)后方可重新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内容解析】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已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在2024年7月31日前可改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给予纳税人一次选择权,便于纳税人在实施“反向开票”后,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法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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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起,从事销售报废产品业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反向开票”资格。如A公司在2024年7月31日前未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而是继续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在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满36个月,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计36个月)后方可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3)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附件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二、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内容解析】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多数属于持续经营,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税费后也实现了按期纳税。

︻法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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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季刊

方正季刊

【官方举例】
(1)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C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上述资源回收企业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且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该自然人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9万元,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A公司、B公司、C公司只需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C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上述资源回收企业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且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该自然人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12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自然人甲销售废金属仍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由于A公司、B公司、C公司均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因此需根据自身“反向开票”金额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A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3万元×1%=0.03万元,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1%=0.04万元,C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5万元×1%=0.05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3)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B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由A公司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由于B公司属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经双方协商后由B公司反向开具了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甲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7万元,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条件。由于自然人甲向B公司销售废金属的业务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应按B公司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B公司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其他业务仍可享受免税政策。综上,A公司只需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1%=0.04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4)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B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8万元,由A公司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由于B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经双方协商后由B公司反向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甲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12万元,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A公司、B公司均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因此需根据自身“反向开票”金额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同时,自然人甲向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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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点评

 Regulatory Reviews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销售废金属的业务,选择放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应按B公司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综上,A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8万元×1%=0.08万元,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3%=0.12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内容解析】“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可以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官方举例】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范围为收购废钢铁用于生产炼钢炉料,生产工艺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且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6月,A公司销售炼钢炉料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500万元,除购进废钢铁外,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2万元。A公司当月购进3批次废钢铁,其中,向自然人甲收购废钢铁,收购金额为505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500万元,已向其反向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5万元;向自然人乙收购废钢铁,收购金额为202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因自然人乙不符合条件,未向其“反向开票”,也未取得代开的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进废钢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金额为30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万元。A公司向自然人甲收购废钢铁和向B公司购进废钢铁,均取得符合政策规定的发票;向自然人乙收购废钢铁属于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发票,该部分废钢铁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计算即征即退政策的可申请退税额时,则: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销售收入=1500×[200÷(500+200+300)]=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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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季刊

十四、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内容解析】出售者按照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销售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资源回收企业需在“反向开票”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
出售者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其中,出售者没有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以经常居住地为经营管理所在地。出售者还同时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分别向经常居住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后,选择向其中一处被投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
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十九、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
特此公告。
【操作建议】“反向开票”虽然可以简化交易流程、提高效率,但由于“反向开票”的政策较为特殊,资源回收企业须格外谨慎。实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归类登记,并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反向开票”。若需从简易计税变更为一般计税,需在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计税方法的调整。
2、在进行“反向开票”前,资源回收企业应与出售者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明确出售者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确保出售者同意由资源回收企业开具发票,并确定适用税率与发票类型,同时资源回收企业需了解开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正确填写发票内容、选择正确的发票类型等,确保每张发票都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3、对于出售者向多家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且采用“反向开票”方式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在每次“反向开票”前,与出售者确认其连续12个月内已“反向开票”的累计销售额,对于累计销售额已超过500万元的,应要求出售者代开发票。
4、资源回收企业在开具发票次月,需核实是否按规定完成了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
5、资源回收企业在开具发票时要注意留存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合同备案材料等。
6、资源回收企业需加强采购全过程管理,包括签订书面采购协议,完整保存自然人身份信息资料,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汇款,避免现金交易,确保每笔“反向发票”的开具都有据可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4月24日

可抵扣进项税额=12+5+3=20万元
可申请退税额=[(1500-300)×13%-20]×30%=40.8万元。
十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十八、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2024年第2期

方正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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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点评︼

︻法规点评︼

【背景目标】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内容解析】本批《目录》为2024年第二次发布,累计为第十五批,共涉及146家企业的304个车型。
【操作建议】
1、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方正季刊

2024年第2期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
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
(第十五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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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3、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官方举例】A公司于2024年4月21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五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五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4、《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官方举例】A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五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五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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