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监督与审计处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物所
纪 监 审 工 作 信 息
2024年第10期 总第70期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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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科研活动中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诚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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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科研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本期目录
科研诚信
警钟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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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科研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简述】
2020年11月,某所在其野外观测站组织会议期间,经相关领导同意,该所某处处长安排工作人员购买白酒用于会议晚餐。晚餐后,该处长等人组织部分参会人员去歌厅开展娱乐活动、吃烧烤相关费用经该处长审批,虚列在会议费中公款报销2022年8月,该处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以案释纪】
2023年9月,该处长组织本企业有关人员聚餐,相关费用先以业务招待费名义公款报销,后续为进一步掩盖公款吃喝问题,又将餐饮发票替换为办公用品发票,将业务招待费名义更改为办公用品费用名义。该处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整职务处理。
1.借会议之机公款吃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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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常鸣
五起科研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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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科研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简述】
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某所科研部门负责人将该部门聚餐费用交给与该部门有关联业务的公司报销,2023年2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赔报销款。
【以案释纪】
《条例》第121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虽然未在本单位报销个人费用,却利用手中职权通过管理服务对象报销个人费用。这些行为背后,一方面是特权思想未除,一方面是私心私欲未尽,违背了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不仅损害了党员干部自身形象,也在报销费用的单位中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2.违规在业务关联公司报销餐费
【案例简述】
2018年11月,某单位编辑部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在重庆举办某会议。会议仅安排了1天的交流研讨和现场观摩,其余3天组织部分参会人员前往多个风景区旅游,旅游产生的交通费景区门票费、导游费、餐费、住宿费等全部由收取的会议费支付,共计15.7万元。该负责人参加了全部旅游活动。2021年9月,该负责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个人参加旅游涉及的费用1619元、在会议中领取的专家咨询费2000元,予以退赔。
【以案释纪】
《条例》第115条第1款第1项对“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行为进行规定。
本案例发生在党的十九大之后,党员干部仍利用会议之机组织、参加公款旅游,可见其纪律规矩意识之淡薄。公款旅游是享乐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仍需持续加强,纪检组织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不能丝毫松懈,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强化纪律意识,严守纪律规矩。
3.组织、参加公款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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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常鸣
五起科研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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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科研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简述】
2014年7月,某所研究员因公赴西班牙巴塞罗那参加某国际会议。会议期间,该研究员未全程参加,参观了当地景点、购物。出访结束后,提供虚假出访报告,违规报销了由此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2022年4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以案释纪】
《条例》第115条第2款对“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进行规定。公款旅游问题损害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紧盯不放、坚决纠治。本案中的研究员借开会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还有的擅自改变公务行程游山玩水,并通过虚报支出方式报销旅游费用等。对于这些行为,都应严肃处理。
4.借因公出访之机公款旅游
【案例简述】
某所副研究员作为某课题组设备实际采购负责人,2014年至2020年期间,在其妹夫经营的某工厂采购设备,涉及金额96.6万元。采购过程中未进行关联业务申报,收取供方劳务费1.4万元,影响双方采购业务的公正执行,扰乱了单位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正常秩序。2023年7月,该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以案释纪】
《条例》第104条第1款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条例》第 104条第1款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做出规定。
该副研究员利用自己作为设备采购负责人的便利,从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购买设备,未进行申报,并收受对方好处费,涉嫌利益输送。执纪审查过程中像这种开展关联业务且不申报的情况屡见不鲜,当事人以为自己可以找到“合理的理由”,殊不知这种游走在纪律红线边缘的行为极其危险,很有可能已经构成了违纪。各单位应该对关联业务加强监管,避免利益输送,
5.违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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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
关于在科研活动中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诚信提醒
为了在科研活动中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避免误用、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科研诚信风险,遵循诚实、透明、负责任的原则,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依据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要求,对我院科技人员和学生提醒如下:
提醒一:在选题调研、文献检索、资料整理时,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跟踪研究动态,收集整理参考文献,并对人工智能生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辨识;反对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调研报告、选题建议、文献综述等。
提醒二:在申报材料撰写时,如使用了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对内容负责,并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申报材料。
提醒三:在数据收集和使用时,如使用了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模拟仿真数据、测试数据等,或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应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将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作为实验数据。
提醒四:在音视频和图表制作时,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完成,应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并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使用人工智能直接生成音视频和图表。
科研诚信
关于在科研活动中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诚信提醒
提醒五:在成果撰写时,可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整理已有的理论、材料与方法等,可进行语言润色、翻译、规范化检查;反对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核心创新成果,反对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整篇成果及参考文献。
提醒六:在同行评议中,反对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撰写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将评议信息上传至未经评议组织者认可的工具平台。
提醒七:在科研活动中,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应在注释、致谢、参考文献或附录等部分声明工具的名称、版本、日期及使用过程;反对未加声明直接使用。
提醒八:在选择人工智能技术时,应使用经国家备案登记的服务工具;反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危害数据安全,侵犯知识产权,泄露个人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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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0期 总第7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