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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贵酒集团

其他分类其他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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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法务月刊

Legal Monthly

2023年7月第04期

contents

新法速递

01

开启未来

合同审查
清单

03

开启未来

02

开启未来

案例解析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01

01

酒类商品经营须知,7月10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市场主体准营手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2〕22号)要求,现就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整合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再单独核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将酒类商品经营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二、酒类商品经营在食品经营项目二级目录中具体标注为“含酒类(批发)”“含酒类(零售)”“含乙醇饮料”。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在本市从事酒类商品的经营者,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线下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办理事项为食品经营许可。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已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
    五、本市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管理工作。
 
    六、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从事白酒经营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七、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依法明示。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九、本公告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9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01

01

中央网信办:加强“自媒体”管理

开拓创新·共创未来 

开拓创新·共创未来 

人有梦想才有动力,国家有梦想才有未来。有梦想,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中国人民,都有一个共同的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
  为加强“自媒体”管理,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机制,推动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严防假冒仿冒行为。网站平台应当强化注册、拟变更账号信息、动态核验环节账号信息审核,有效防止“自媒体”假冒仿冒行为。对账号信息中含有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行政区划名称或标识的,必须人工审核,发现假冒仿冒的,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2.强化资质认证展示。对从事金融、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应当进行严格核验,并在账号主页展示其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认证材料名称,加注所属领域标签。对未认证资质或资质认证已过期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应当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
  3.规范信息来源标注。“自媒体”在发布涉及国内外时事、公共政策、社会事件等相关信息时,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准确标注信息来源,发布时在显著位置展示。使用自行拍摄的图片、视频的,需逐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使用技术生成的图片、视频的,需明确标注系技术生成。引用旧闻旧事的,必须明确说明当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 

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信息真实性管理。网站平台应当要求“自媒体”对其发布转载的信息真实性负责。“自媒体”发布信息时,网站平台应当在信息发布页面展示“自媒体”账号名称,不得以匿名用户等代替。“自媒体”发布信息不得无中生有,不得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不得以拼凑剪辑、合成伪造等方式,影响信息真实性。全文如下:
 

  4.加强信息真实性管理。网站平台应当要求“自媒体”对其发布转载的信息真实性负责。“自媒体”发布信息时,网站平台应当在信息发布页面展示“自媒体”账号名称,不得以匿名用户等代替。“自媒体”发布信息不得无中生有,不得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不得以拼凑剪辑、合成伪造等方式,影响信息真实性。
  5.加注虚构内容或争议信息标签。“自媒体”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鼓励网站平台对存在争议的信息标记争议标签,并对相关信息限流。
    6.完善谣言标签功能。涉公共政策、社会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领域谣言,网站平台应当及时标记谣言标签,在特定谣言搜索呈现页面置顶辟谣信息,运用算法推荐方式提高辟谣信息触达率,提升辟谣效果。
    7.规范账号运营行为。网站平台应当严格执行“一人一号、一企两号”账号注册数量规定,严禁个人或企业操纵“自媒体”账号矩阵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要求“自媒体”依法依规开展账号运营活动,不得集纳负面信息、翻炒旧闻旧事、蹭炒社会热点事件、消费灾难事故,不得以防止失联、提前关注、故留悬念等方式,诱导用户关注其他账号,鼓励引导“自媒体”生产高质量信息内容。网站平台应当加强“自媒体”账号信息核验,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重新注册。
    8.明确营利权限开通条件。“自媒体”申请开通营利权限的,需3个月内无违规记录。账号主体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网站平台应当暂停或不得赋予其营利权限。营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分成、内容分成、电商带货、直播打赏、文章或短视频赞赏、知识付费、品牌合作等。
    9.限制违规行为获利。网站平台对违规“自媒体”采取禁言措施的,应当同步暂停其营利权限,时长为禁言期限的2至3倍。对打造低俗人设、违背公序良俗网红形象,多账号联动蹭炒社会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等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应当取消或不得赋予其营利权限。网站平台应当定期向网信部门报备限制违规“自媒体”营利权限的有关情况。
    10.完善粉丝数量管理措施。“自媒体”因违规行为增加的粉丝数量,网站平台应当及时核实并予以清除。禁言期间“自媒体”不得新增粉丝,历史发文不得在网站平台推荐、榜单等重点环节呈现。对频繁蹭炒社会热点事件博取关注的“自媒体”,永久禁止新增粉丝,情节严重的,清空全量粉丝。网站平台不得提供粉丝数量转移服务。

案例解析

新法速递

01

02

    11.加大对“自媒体”所属MCN机构管理力度。网站平台应当健全MCN机构管理制度,对MCN机构及其签约账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自媒体”账号主页,以显著方式展示该账号所属MCN机构名称。对于利用签约账号联动炒作、多次出现违规行为的MCN机构,网站平台应当采取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
  12.严格违规行为处置。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发现并严格处置“自媒体”违规行为。对制作发布谣言,蹭炒社会热点事件或矩阵式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自媒体”,一律予以关闭,纳入平台黑名单账号数据库并上报网信部门。对转发谣言的“自媒体”,应当采取取消互动功能、清理粉丝、取消营利权限、禁言、关闭等处置措施。对未通过资质认证从事金融、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发布的“自媒体”,应当采取取消互动功能、禁言、关闭等处置措施。
  13.强化典型案例处置曝光。网站平台应当加强违规“自媒体”处置和曝光力度,开设警示教育专栏,定期发布违规“自媒体”典型案例,警示“自媒体”做好自我管理。
  各地网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开展对资讯、社交、直播、短视频、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等类型网站平台的督导检查,督促网站平台严格对照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自媒体”管理。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2023年7月5日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6日,薛某因过生日邀请黄某吃饭,众人共喝了3瓶多42度白酒“古法二锅头”,过了一会,一起参加饭局的罗某打电话给卫生院的医生王某,称有个人喝醉了要其前来看一下,该医生隔了一会到场,因没有带设备未作检查。又过了一会,医生检查后发现黄某情况比较危险,建议马上将黄某送往医院抢救。但黄某还是经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该院诊断黄某为:呼吸心跳骤停,酒精中毒。
后黄某亲属将薛某等人诉至法院。

醉酒的人发生意外劝酒的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02

02

在酒席上劝酒是我国的一个传统风俗,一般情况下,共同饮酒属于情谊行为,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是有几种情况,劝酒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的 ;二、强迫性劝酒行为,比如在饮酒过程中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三、酒后驾车等未加以劝阻;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故在共同饮酒时,不仅需要保护自身安全,控制自身酒量,不恶意劝酒,还要提醒和照顾过度饮酒者,避免因饮酒导致的安全事故。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参加薛某宴请饮酒后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认识到饮用白酒对身体健康的危害,且没有对自己的饮酒行为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约束,致使其饮酒后出现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对其死亡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薛某等人与黄某一同吃饭,亦应当预见饮用白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对饮酒者相互劝诫、提醒、照顾,当黄某因饮酒后出现明显不适、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共同吃饭饮酒的被告负有最大限度履行通知、帮助、照顾的义务,应立即通知其亲属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使其脱离危险的境地,这既是道德义务,也是基于饮酒吃饭这一先行行为带来的安全注意义务,薛某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黄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

法律规定

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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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吗?

案情介绍

张女士在商场做活动时,在一家电器专卖店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赠送了一辆电动车。后张女士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动车的电池充不进去电,找到当时购买的商家那里要求退换,但是商家表示电动车为赠品,不支持退换。

法律适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商家不得以赠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产品,在商场促销期间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消费者同样可以退换。因此,该商家赠送给张女士的电动车虽然属于赠品,但是也是用于销售的产品,电动车电池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经营者应履行更换、修理的义务。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

消费者购买商品所获得赠品并不是经营者无偿赠与,而是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履行付款义务之后所获取的,经营者对赠品负有相应的商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审查清单

合同审查清单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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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合同审查清单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一种类型,即专利权人将现有特定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
技术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转让,应将技术转让合同与相关合同类型进行辨析。

宏观-合同类型
风险点
辨析使用技术转让合同与联营合同
风险描述
1.当事人可以技术入股的方式,订立联营合同。 2.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风险点
注意技术转让合同与买卖、承揽、委托合同的混合
风险描述
实务中,转让方可能同时会向受让方提供设备、物资,提供相关服务,此时相当于技术转让合同混合了其他类型合同。
风险点
辨析使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与技术秘密许可合同
风险描述
1.由于技术秘密不是物权也不是准物权,因此“技术秘密的转让”难以定性,实务中所使用的合同类型也有一些混乱。(假设甲拥有技术秘密,双方签订合同允许乙使用) (1)甲自己也要继续使用,此时应叫作“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 (2)甲自己无权继续使用,此时应叫作“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 2.技术秘密转让/许可合同条款中都必须尽可能的明确:甲是否有权再许可他人;乙是否可以再许可他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违约使用技术秘密的违约责任。
风险点
辨析使用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

风险描述
1.除了技术秘密的转让与许可存在模糊之外,其他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转让与许可都是性质明显不同的两个类型,转让是准物权的转让,类似于完全买断,许可则不是。选择哪种交易是商业决策问题。 2.如被许可方想“买断”但不确定,可考虑“许可+转让选择权”的合同类型的组合。签署技术许可类合同,同时约定,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期限内有权以约定的价格要求受让该技术。
风险点
如使用技术作为出资方式,应同时注意出资协议与技术转让合同的起草审查要点
风险描述
1.技术出资指技术所有权出资,技术的特定权能能否作为出资方式存在争议,如专利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专利使用权。2.除一般的技术转让内容外,建议约定: (1)出资协议解除、目标公司未设立,则技术转让合同不生效或解除。 (2)根据出资时间的不同,在公司成立前缴付出资的,由技术所有人与其余全体出资人签订协议,设立中的公司也可一并作为协议主体。

宏观-合同主体
风险点
确认转让方是权利主体
风险描述
对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有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可以向相关部门、网站查询权利人。 2.对于不存在登记公示的技术秘密,只能通过适当调研手段来保证转让方确实掌握该项技术,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保证受让方能利用该技术实现预期目标。
风险点
查询转让权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风险描述
.即使是转让方确实是官方登记的权利人,也可以适当检索,看是否存在隐含的权利争议,例如职务技术成果被登记在个人名下。如有必要,可由相关主体表示同意。

宏观-合同标的
风险点
应当对拟转让专利权进行尽职调查

合同审查清单

合同审查清单

03

风险描述
1.专利权主体。 2.专利权本身的法律状态。 是否处于无效宣告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中,是否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或仲裁。 3.专利权在先使用情况。 包括是否存在在先许可、是否存在质押。 4.专利权保护期限。 剩余保护期限越短,专利权价值越低。

宏观-合同程序
风险点
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风险描述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登记程序对于受让人来说是很重要的,类似于“物权变更登记”,合同中应该对转让方办理或配合办理相关程序作出明确要求,一般会将登记程序作为付款(或部分付款)的先决条件。
风险点
注意技术进出口的批准和登记程序
风险描述
1.技术进出口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以出口为例,分为禁止出口的技术、限制出口的技术和自由出口的技术。应注意: (1)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允许出口。 (2)限制出口的技术需要审批、获得许可证后才能出口,合同才能生效。 (3)自由出口的技术需经登记,但是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3.未经批准违法进出口技术会导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中观-合同形式
风险点
应采取规范的书面形式
风险点
建议将转让登记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签署
风险描述
建议受让方考虑在签署专利转让合同时将涉及专利转让登记的相关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准备或签署。
风险点
如为复杂技术转让,可考虑采取主交易合同+配套合同+附件”的形式

风险描述
因为技术转让时常常需要转让方向受让方供应设备、原材料,提供后续技术服务等,因此配套合同可能包括:承揽定作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风险点
考虑“用于登记的简单合同+详细的技术转让合同”的形式
风险描述
1.用于登记的简单合同中约定专利权转让的关键条款,双方另外签署一份更加详细的技术转让合同。 2.注意两份合同关键条款应保持一致,建议在详细版的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签订的用于登记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微观-合同条款
风险点
专利权无效处理相关条款
风险描述
由《专利法》第47条可知,专利权无效时,专利权转让合同并非无效或可解除,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适当处理: 1.如果在合同签订前,专利权已经存在相关争议或诉讼,应暂停交易或在合同中约定以专利权获得维持为先决条件。 2.合同中可以对专利权无效进行适当约定,包括: (1)专利权转让登记前:一般可约定,登记前被宣告无效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2)专利转让登记后:可以对转让费用退还作出约定,退还费用的比例可以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时间。时间越早,退还费用越高。 (3)转让人恶意的界定:可以考虑将转让方未披露已知的可能影响专利权效力的纠纷、权利冲突作为转让人恶意的表现。
风险点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条款
风险描述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是:专利申请权很可能被驳回,受让方无法获得专利权。 2.合同中处理措施: (1)对于转让登记之前的专利申请被驳回、被视为撤回,可约定作为解除合同条件,并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2)对于转让登记之后的专利申请被驳回,一般有不退还和部分退还两种模式。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受让方取得专利权之后再支付后期费用,未取得专利权则无需支付后期费用。

03

主编:法制中心  法律事务部邮箱:gjjtfwb@guiniang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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