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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2024年第二季度业务与党务期刊

4月—6月

2024年

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

2024年第二季度(内部期刊)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合规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从事国际贸易合同(出口)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从事婚姻家事案件调解业务操作指引(2024)

Contents

目录

大道同行 持正守方

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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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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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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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数据资产系列之央企国企数据资产入表

经典案例

刘女士与天津某物流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史某诉某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同方律师事务所入选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律所名录,多位律师同时入选律师名录
同方律师事务所杨兴权律师、曹远军律师荣任辽宁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
同方所马云鹤博士入选辽宁省自贸区沈阳片区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
同方所张丹丹律师入选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名单

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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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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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公益委开展普法进校园公益活动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公益委为辽宁省孤儿学校捐资助学

业务简讯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

党建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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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开展“赓续英雄之志,谱写时代华章”主题党日活动
同方党委受邀参加沈阳客运段纪念12次列车战胜洪水65周年暨传承12次精神演讲汇报会

党建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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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圆满召开
同方所成功开办“同方青年律师学院”并举行揭牌仪式
同方所开展新《公司法》制度系列解析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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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总理  李强2024年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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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

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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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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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国务院

5月1日起施行
《节约用水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6月1日起施行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试行)律师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合规业务操作指引(2024)

来源 | 上海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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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来源 | 上海律协

  本指引由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起草,已在东方律师网发布,试行一年。
  本指引为律师办理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中尽职调查提供基本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2024年3月27日,继2021至2023年陆续发布30部业务操作指引后,上海律协全新发布了14部业务操作指引。本次操作指引涵盖了并购重组、国际贸易、国资国企、环境资源与能源、劳动与社会保障、现代物流、医药健康、知识产权、仲裁、调解10大板块,是上海律师行业专业化发展的又一成果。目前已全部更新至东方律师网“业务研究”板块,可登录网站进行查看。
  其中,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起草的《(试行)律师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合规业务操作指引(2024)》已在东方律师网发布,试行一年。
  本指引根据2023年3月1日以前发布及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律师实务编写而成。律师实际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合规业务时应当依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处理。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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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律师从事国际贸易合同(出口)业务操作指引(2024)

来源 | 上海律协

  本指引由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起草,已在东方律师网发布,试行一年。
  本指引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适用、国际结算、交货障碍、争议和纠纷、纠纷解决程序5个方面,为律师从事国际出口贸易提供基本操作规范。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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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律师从事婚姻家事案件调解业务操作指引(2024)

来源 | 上海律协

  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试行一年。指引对律师从事婚姻家事案件调解业务进行了详细的操作指导,包含原则、调解要点、文书模板等,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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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观产业层,数据资产入表倒逼央国企数字化转型和产业升级、降本增效
  国有企业的数字化正在重塑企业运营逻辑,并最终推动企业战略、组织结构以及管理方式的转变。以数据为核心的数字经济,不仅将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而且将深度赋能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和传统产业升级,并有效带动数据要素相关产业进一步发展。
  3、微观企业层,数据资产入表将推动企业价值提升
  数据资产入表,使得央企国企的价值不再由公司的有形资产来主导,而更多由数据和无形资产来主导,数据资产是一个全新的资产形态,从财务角度看,入表前,数据是作为“成本”列到“费用”中,容易导致企业资产账面价值偏低、利润偏低,企业价值没能在财务报表中完全体现;入表后,除了对企业资产规模提升带来最直观的变化,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能力等也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企业而言,数据资产入表将新增一项增量资产,并在未来形成增量收益,实现将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将数据资产转化为数据资本,加快释放数据资产的价值潜力,持续提升企业价值。
  二、央企国企数据资产入表的路径选择
  1、数据资源化——对央企国企已持有的数据进行盘点,开展数据治理,使数据成为可以开发利用的数据资源。
  2、数据资产化——国企在将已持有的数据资源开展数据资源盘点、数据治理基础上,对数据资产进行确权、数据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实现增加国企的资产规模,优化改善资产负债表,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国企的资本化能力。当前,各级政府和国资集团组建的城投、建投、文投、旅投、交投、水投等国资平台公司,普遍面临“债务负担重、资金缺口大、造血能力差”的局面,此类国有企业实现数据资产入表将大大缓解财政压力。
  3、数据资本化——数字资产通过商业化运营开始成为数据资本,数字资产的流通和应用使得数据资产因其基于特定的“使用场景”向数字产品形态转化,并不断彰显数据资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此为数据资产之所以能实现传统法律意义上资本化的底层逻辑。
  三、数据资产化过程在法律上的界定
  数据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关于何谓“数据资产”,笔者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表述,以及相关财务会计准则和方法,并结合一些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已经进行资产入表实践案例做法,从七个要素界定数据资产的概念:
  ——数据资产是指企业基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由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
  ——以数据为主要内容和服务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
  ——该数据有一定的应用场景;
  ——该数据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清晰地计量;

“数”说数据资产系列之央企国企数据资产入表

 作者 马云鹤  

  导读关键词:央企国企;数据资产入表;战略红利;路径与实践操作;风险与化解
  在数字经济的大浪潮中,央国企数字化转型是党和国家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促进国有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增强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战略部署
  在国家一些列政策推动下,数据资源已然成为推动央企国企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同时,抢抓数据资产入表红利也是当下央国企推动数字化转型中较为关切的问题。
  本文以央企国企数据资产入表作为小切口,通过若干数据和关键词来阐释说明央企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化的政策背景、入表红利、实践路径以及存在的风险与问题,以期为国有企业在新时代如何利用数据资产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借鉴和参考。
  一、用数据说话——数据资产入表能给央国企带来哪些红利?
  从数字经济规模看,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 50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 10.3%,显著高于同期 GDP 名义增速;从数据交易市场规模看,2022年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接近900亿元,到 2025 年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有望达到 2000亿元;从数据量看,国家网信办发布的2022年我国数据产量就已经达到8.1ZB的海量级别,位居第二,预计到 2025 年,我国产生的数据量将达48.6ZB,超过同期美国市场 30.6ZB 的数据量,这其中政府公共数据增量以及央国企数字化转型增量数据“功不可没”。
  1、宏观战略层,公共数据、央国企数据资产入表将充分释放数字经济潜力
  数据资产入表将激活数据的资源化、资产化和产品化转变,促进数据资产和数据产品的流通和利用。尤其是地方公共数据和地方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可为地方财政从“土地财政”向“数据财政”转型提供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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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内部价值或外部收益);
  ——与该数据应用场景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理论上对数据资产可能存有不同认知和理解,但实践中,笔者考察入表案例,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七个条件的数据资源才可能被认定为数据资产。
  基于笔者对数据资产入表在法律上应具备的条件的分析界定,并结合“数据二十条”(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规定,数据资产入表的更为高一层级的入表要求是: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
  因此,数据资产入表不仅仅是财务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四、数据资产入表前要明晰的法律问题——入表难点
  1、应用场景问题是前提。场景理论是数据应用的基础理论之一,也正是基于场景的应用数据资源得以形成数据产品进而资产化,数据资产入表首先面临数据产品具体的应用场景问题,结合应用场景,明确具体产品对应的数据资产。
  2、数据资产的确权问题。数据资产确权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过程,涉及到多元化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的确认和分配。数据确权即明确建立权责利关系矩阵,避免因权利归属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和利用成本的增加。数据合规治理问题是数据资产确权的应有之义,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又是合规治理的下位概念,笔者认为按照关系矩阵的确权思路而言,这些都包含在确权问题之中。
  3、数据资产入表的税务处理问题。数据资产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也可以作为存货,研发费用还可以作为成本,因此不同的应用场景下财务处理规则不同,相应的税收处理也不尽相同。企业资产入表还应充分掌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密切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目前,数据资源相关政策设计和制度探索正在持续进行中,数据资产入表应全面评估各环节税务风险。 
  4、数据资产的时效性、可复制性所引发的法律衍生风险。一旦企业在会计报表上对数据资产有了表达,企业后续就有对其资本化的冲动。数据资产形成资产后进行财务列报,进而进行数据资产价值评估 ,挖掘其资本属性,用于增信贷款、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资产证券化等。数据时效性 风险,有其是探讨数据资本化运作中应时刻规避产生的衍生风险可能。
 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国有企业一旦选择将数据资源入表作为一项资产,按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其保值增值问题势必应受关注。这需要企业充分考量数据的应用场景,进而选择将数据资源化的投入作为成本还是资产。如作为资产入表还要考量资产摊销,因为数据生命周期与数据的应用场景紧密相关。
  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是实现保值增值的基础。这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企业数据治理指导原则、建立数据资产管理的组织架构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数据资产的合规使用和管理,同时促进数据资产的有效流通和应用。同时,加强风

作者简介

险管理,数据资产面临的风险多样化,包括法律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其他如,硬件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等。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至关重要。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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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诉某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律师  路宗兴

【案情介绍】
  患者史某因6小时前无诱因出现胸痛,自行服药物症状不缓解于2023年9月10日就诊于某市中心医院,该医院经相关辅助检查确诊为冠心病和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医院给予对症治疗后,于2023年9月11日8点26分收住该院冠心病二科,其后该院给予常规护理及影像学检查,并计划安排择期PCI手术。9月12日下午16时25分,史某于平卧位时突发意识不清及呼之不应情况,查体心音听不见,大动脉搏动消失,血压测不出情况。院方紧急给予去甲肾上腺素升压、肾上腺素、阿托品静推及大剂量多巴胺泵入及胸外按压处置,16:28分病人心电监护显示室性逸搏,给予气管插管处置。后予肾上腺素3-5分钟静推一次,行床旁心脏彩超显示:心脏未见明显搏动,心腔内未见明显血流信号,心包内见多发高回声及无回声区,考虑心脏破裂。院方死亡病历讨论死亡原因为心脏破裂,史某家属拒绝尸检。
【本案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4年1月8日完成立案,2月4日法院首次开庭,双方质证病历后选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4月10日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召开鉴定陈述会,4月28日收到鉴定意见书并确认5月16日第二次开庭。医患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目前案子审结待下判决,整体办案时间远低于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诉讼意见(部分)】
  (一)根据被告官方微信公众号及百度百科介绍,被告是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被告。心内科为辽宁省临床重点专科,在心内科领域在省内享有领先的医疗地位。虽然原告并未封存病历,但是前后两次要求复印完整病历,至庭审质证时,被告方提交病历材料依然多于原告所持有病历。经过法院质证及鉴定机构函询,原告同意将双方病历共同提交鉴定机构供鉴定人参考采纳。       (二)患者以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入院,院方没有立即安排手术治疗,直至患者心梗急性发作至心脏破裂,全程治疗没有任何一位医生与患者及家属交代相关病情情况及发展。院方仅在急诊时进行一次心电图检查,后续诊疗过程中并未给予复查,对病情把握和进展估计不足。未给予患者及家属疾病风险告知,被告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及医疗决策权。
(三)在死亡病历讨论中院方才首次提到患者入院GRACE评分为123分,且在入院记录中并未有体现。GRACE评分要依据年龄、心率、血压、肌酐、心衰KILLIP分级、入院时心脏骤停、ST偏离、心肌酶水平升高综合得分,院方评分计算123分错误。充分证明院方在患者入院时并未真正评估其疾病危险情况,存在重大医疗过错。
【鉴定意见认定的医疗过程及相关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

刘女士与天津某物流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律师 徐朋恩

【案情介绍】
  伤者刘女士乘坐徐先生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与王先生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经交警队认定徐先生全责,王先生无责,刘女士无责。刘女士因本次事故产生了60余万元经济损失。
  徐先生驾驶的车辆为某物流公司所有,该物流公司将车辆租赁给了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通过《框架协议》的模式将车辆承包给了徐先生。徐先生驾驶的车辆仅有10万元的座位险,不足以赔偿刘女士的经济损失,徐先生无赔偿能力。车辆所有方物流公司认为其已将车辆租赁给了运输公司,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认为已经通过《框架协议》将车辆承包给了徐先生,对于座位险公司理赔后不足的部分应由车辆驾驶人徐先生赔偿。
   本案的焦点是徐先生不具有赔偿能力,其他方能否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
【同方律师观点】
  运输公司通过《框架协议》将车辆承包给了徐先生,看似一种承包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实质是一种雇佣关系,该运输公司属于赔偿责任的主体。
  第一,承包关系应是承包方向发包方每年缴纳固定费用,由承包方自行准备生产资料,自行开拓客户,从事运输服务。本案中运输业务所需的生产资料(运输车辆)、运输业务的客户都是该运输公司所有,徐先生仅是提供了驾驶服务。该运输公司定期向徐先生的银行账户支付报酬与车辆燃油费。
  第二,该运输公司拥有运输业务需求,掌握运输线路、货物信息、运输车辆等生产资料,徐先生提供的驾驶劳务属于该运输公司的主营业务。
  第三,《框架协议》规定,运输公司应定期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运输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徐先生在工作中受运输公司管理。
  由此可见,该运输公司与驾驶员徐先生签署《框架协议》,通过工作平台向驾驶员徐先生派运输工作单目的就是为了规避雇佣关系,逃避用工责任。只享受驾驶员运输工作带来的权益,规避用工风险。属于用《框架协议》这种承包关系的外表掩盖雇佣关系的本质。该运输公司应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于洪区法院作出(2022)1740号判决,沈阳中院作出发回裁定,于洪区法院作出(2023)6768号判决,沈阳中院作出(2023)19173号终审判决。以运输公司对案涉车辆享有运行利益的观点,判令运输公司与徐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现了诉讼目的,成功让运输公司成为赔偿责任主体,保障了刘女士的案件后续能够顺利执行。
【经验分享】
   法律关系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称及表面约定,而是要看合同实际履行中各方的具体义务,穿透其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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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律师事务所入选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律所名录,多位律师同时入选律师名录

  4月21日,由国内知名媒体律新社主办的新经济周期与争议解决新趋势·2024律新社争议解决论坛在上海隆重举行,全国各地的争议解决领域专家学者、精英律师、知名企业法总、法律科技公司以及媒体代表等200余人出席。会上,正式发布了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并颁发“品牌影响力律所”、“品牌之星”等荣誉奖项。
  同方所凭借高品质的品牌形象与在争议解决领域持续深耕的专业性入选《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精品律所名录。

[办案心得及体会]
  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危险程度普遍要低于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故而很多医院在根据患者12导联心电图检查结果确诊后,往往未对患者心肌梗死危险程度进行进一步评估,实际上在《非ST 抬高型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诊断和治疗指南》之外,根据临床经验,尚有更细评估指标,比如SAVE评分等。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并不是简单择期手术而已,密切的心梗指标监控和对患者及时的心电复查有助于院方掌握病人疾病的进展和变化。本案或许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接近尾声,但对与医疗机构而言,通过一个案子到发现一些问题到改变一些做法,避免同样问题的再犯乃至可以举一反三的发现和解决其他未暴露的医疗过错问题,受益的不仅仅是医院本身更是就诊的所有患者。医疗律师的责任感和目标在于让法律更懂医学,让医疗贴近法治!
  路宗兴律师简介: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原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具有多年的​医疗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处理等。

〉〉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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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借在争议解决法律服务领域的突出表现和良好的客户口碑,高级合伙人包腾飞、高级合伙人赵静、高级合伙人王占平、高级合伙人王琛、合伙人林琳、顾问马云鹤入选精品争议解决律师名录。同时,包腾飞律师获得“律新社2024年度争议解决领域品牌之星:新锐律师”荣誉。

   作为一家注重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的律师事务所,此次载誉而归,是同方所在争议解决领域法律服务能力获得业界高度认可的体现,是对过去努力的认可,更是对未来发展的期许。同方所将不断深化在专业领域的探索和实践,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以专业的态度、全面的视野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律新社2024年度
争议解决领域
品牌之星:新锐律师

入选精品争议解决律师名录

包腾飞
同方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
辽宁省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同方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  主任
业务专长:房地产、建设工程、股权并购、城市更新、银行金融

赵静
同方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沈阳市和平区青联常务委员业务专长: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银行不良资产清收

王占平
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方保险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协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金融保险证券专业律师资格
辽宁省律师协会、金融保险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辽宁省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业务专长: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法律顾问;财险及寿险争议与解决;财富传承法律风险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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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律师事务所杨兴权律师、曹远军律师荣任辽
宁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精神,不断提高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辽宁省委、省政府决定聘任24位专家、律师和省(中)直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任期3年。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高级合伙人曹远军律师荣耀受聘。
  同方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以专业、高效、务实著称的律所,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我国法治化进程。杨兴权、曹远军律师荣任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也是对同方律师事务所整体实力和声誉的再次验证。今后同方所将继续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维护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为辽宁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努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王琛
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同方破产业务中心主任
业务专长:债务重组、司法重整、产业升级

林琳
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同方政府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辽宁省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业务专长:行政法、行政诉讼;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诉讼

马云鹤
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辽宁省律师协会
数字法治与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主任
业务专长:公平竞争与反垄断法、
互联网与数字法治、刑事辩护

杨兴权
同方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辽宁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辽宁省人大代表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

 律 师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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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所马云鹤博士入选辽宁省自贸区沈阳片区反
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

  同方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马云鹤博士继被聘为辽宁省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专家之后,再次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入选辽宁省自贸区沈阳片区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成员。这一荣誉不仅是对马博士个人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也是对我们同方律师事务所团队实力的充分肯定。
  马云鹤博士一直致力于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专业领域涵盖了数字经济、反垄断与竞争等多个方面,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和咨询。
   我们坚信,马云鹤博士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将继续在数字法治、竞争法法律服务行业中保持领先地位。我们也期待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与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携手共进,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和市场公平竞争。

曹远军
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
硕士学位、一级律师、DCMM数据管理师
现担任中共沈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
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十六、十七届沈阳市人大代表

律 师 简 介

马云鹤 博士
法学博士学位(经济法学专业,竞争法方向),律师执业 20 年来长期专注于互联网与数字经济领域、竞争与反垄断领域、企业合规领域、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
2020年-至今担任沈阳市和平区政府法律顾问;2022年先后入选沈阳市、鞍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库;2023年被鞍山市政法委聘为鞍山市案件评查专家、鞍山市法律咨询专家;2023年入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涉罚市场主体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2023年入选辽宁省知识产权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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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所张丹丹律师入选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
导专家名单

  日前,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公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张丹丹律师成功入选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名单。

张丹丹
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民革委员,双学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华中科技大学英语专业),擅长领域:涉外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纠纷、金融纠纷。
沈阳市知识产权协会理事;
沈阳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
同方律师事务所涉外委副主任。

律 师 简 介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法治观念,强化未成年法治意识、文明意识和守纪意识,构建和谐文明校园环境,4月26日下午,同方律师事务所公益委副主任李丽智律师及秘书长于丽媛律师受邀走进南昌中学沈北分校,并由于丽媛律师为全校600余名师生进行了《法润校园护成长,德筑青春享未来》主题普法讲座。

同方公益委开展普法进校园公益活动

  讲座伊始,于丽媛律师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她特别强调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并通过生动的案例,如“未经允许发他人丑照是否违法”和“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主播可否追回打赏”等,与学生们进行了互动交流。这些案例不仅贴近学生生活,也让同学们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本次讲座于丽媛律师从“青春法相伴,典亮少年路”、“健康文明上网,护航美好青春”、“预防校园欺凌,共筑和谐校园”三个方面进行充分展开。

  随后,于丽媛律师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她结合真实案例,向学生们讲解了如何安全规范上网、避免网络危害、遭遇网络暴力寻求帮助以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她还特别提醒学生们要警惕网络诈骗和帮信罪等新型犯罪形式,提高在网络世界中自我保护的能力以及识别和应对网络风险的能力。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

  最后,于丽媛律师通过生动的案例,向学生们阐述了校园欺凌的概念、校园欺凌的种类和特点、校园欺凌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以及可能涉及的罪名。她还分享了预防校园欺凌的方法以及遭遇校园欺凌时的应对技巧,鼓励学生们在遇到欺凌时要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习自我保护,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要勇敢地站出来说“不”,并及时寻求老师和家长的帮助,必要时要拿起法律武器。
  此次普法进校园公益讲座,在学校师生中引发了热烈反响,获得了一致好评。讲座不仅提高了学生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了学生们的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能力,更为校园的安全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来,同方公益委将在公益领域中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投身于公益普法宣讲进校园活动,积极引导学生们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同方公益委简介  

  同方公益委全称同方律师事务所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2021年12月29日正式成立,现有成员106人。同方公益委主任赵静律师;公益委顾问杨兴权律师(同方律所主任暨合伙人主席)、韩莹律师(同方自贸区分所主任);公益委副主任李丽智律师、孙智强律师、吴梦来律师;公益委秘书长贾佳宇律师、魏诗宇律师、于丽媛律师;公益委副秘书长王玮婧律师、张鑫律师及徐文卓律师。同方公益委致力于慈善事业、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于丽媛
中共党员
民商法学硕士
同方律师事务所公益委秘书长
同方律师事务所青发委副主任
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被评为同方律师事务所优秀团队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事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法律事务
于丽媛律师执业以来,始终以委托人利益为中心,工作认真严谨,责任心强,收到广大客户的认可和好评。

律 师 简 介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

  辽宁省孤儿学校(辽宁省光明学校)是全省唯一一所承担适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九年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任务;承担校内学生全天候集中生活养育任务;承担从学校考取高中、大学、研究生、博士生的学生生活供养任务的社会福利性学校。校园占地面积386亩,建筑面积8.7万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整洁。学校现有教职工285名,在校学生近1000名,校外在读学生900余名。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公益委为辽宁省孤儿学校捐资助学

  2024年6月2日,辽宁省浙江商会“浙里有爱,助梦前行,庆六一,送温暖”捐资助学活动在辽宁省孤儿学校(辽宁省光明学校)举行,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作为辽宁省浙江商会副会长单位,参加了本次捐资助学活动,并由辽宁省浙江商会副会长、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副主任吴梦来代表参加本次活动。本次捐资助学活动所筹资金,将全部用于辽宁省孤儿学校(辽宁省光明学校)购买编程设备,助力省孤儿学校学生学编程课程、圆编程梦想。

吴梦来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副主任
辽宁省律师协会民营经济经济发展与保障委员会副秘书长
辽宁省浙江商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
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金牌讲师团”讲师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常年法律顾问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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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圆满召开

  2024年4月13日上午,同方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合伙人会议在本溪熙康云舍温泉酒店隆重召开,会议以“夯本固基应变局 破题攻坚开新章”为主题,同方所全体高级合伙人、合伙人、各分所负责人共同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同方所党委书记、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曹远军律师主持,会议围绕“管委会报告工作”、“考评委报告工作”、“审议《关于办公场所更新方案的说明》”、“审议《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为规范》”、“审议《同方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审议《同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定的说明》”、“所主任暨合伙人会议主席致辞”七大环节进行。

同方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第一次合伙人会议

党委书记曹远军主持

一、管委会报告工作
  同方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代表管委会报告工作。报告以“团结奋进,共赢未来”为主题,分析了同方所目前的整体情况以及所处环境、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积极地应对之策、对未来工作安排进行了全面部署。
  杨兴权主任在讲话中强调:同方所未来的发展方向,一是要继续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持续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二是要提高危机意识,驱使律师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创新拓展专业化领域,扩展案件来源,提高办案质量;三是要完善青年律师的规划培养机制 ,包括开设青年律师学院和青训营,提高引进律师人才的质量,建设复合型人才队伍;四是要提高全所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律师的执业纪律培训和教育,监督律师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法律规范实施。为了稳步推进发展规划,实现律所的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人本化、国际化、一体化发展,要促进律所的政治建设、队伍建设、业务规划、文化建设,使律师与律所共进、专业与技术共频、品牌与规模齐飞。 

二、考评委报告工作
  同方所考评委主任、高级合伙人李海义律师代表考评委报告工作。李海义律师在讲话中强调了考评委工作的重要性,提出要制定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确保考核监督工作有序开展。李海义律师对以杨兴权主任为核心的管委会成员履职尽责能力表示了高度肯定。他表示,同方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同方人,希望全体管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合伙人、律师全体紧密联系起来,共同助力同方所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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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关于办公场所更新方案的说明》
  为更好实现同方所长远发展目标,助力全所成员共同发展进步,会议共同研究探讨了律所办公场所更新方案。方案由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李晶律师宣读。经认真讨论和分析,全体合伙人就《关于办公场所更新方案的说明》进行投票表决。                  

计票人:张跃峰、杨大威

总监票人刘钦群律师宣布计票结果

   会议表决通过了更新方案。

四、审议《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为准则》
  合伙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其执业行为和道德操守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发展至关重要。为推进同方所高质量发展,拟定了《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为准则》。准则由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韩莹律师宣读。            

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韩莹律师发言

举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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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现场合伙人举手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了《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为准则》。

五、审议《同方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同方所对律师业务档案归档的管理,统一同方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制定了《同方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由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王思聪律师宣读。            

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王思聪律师发言

举手表决

  经现场合伙人举手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了《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归档管理规定(试行)》。

六、审议《同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定的说明》
  作为法律服务机构,财务管理是其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同方律师事务所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高效性,特建立了透明、规范的财务管理规定,即《同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定的说明》。规定由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李晶律师宣读。          

举手表决

  经现场合伙人举手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了《同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定的说明》。

七、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致辞
  会议最后由同方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律师致辞。         

同方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律师致辞

  杨兴权主任表示2024年是同方建所25周年,是同方发展史上极为重要和关键的一年,为助力同方所高质量发展,合伙人首先要做到开拓视野,开放格局,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实现更大的发展目标;二是要抓住机会,提高专业技能,持续不断积极进取,争做专业的带头人和团队的领头人;三是要大气包容,合作中相互补充、相互尊重,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团队文化,激发每个成员最大的潜能,实现个人和团队的共同成长;四是要乐于奉献,学会从工作中获得快乐和满足感,以正能量感染身边的人,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让同方所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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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强调律所内部各部门要团结一心、高效协作,共同发挥作用,切实保障律所在提供法律服务上担当作为,在恪守职业道德上永葆本色。未来,管委会将进一步紧密团结全体同仁,推平台、搭舞台、扩空间,为推进同方所高质量发展取得跨越式成果而努力、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同方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夯本固基应变局 破题攻坚开新章”主题合伙人会议圆满结束。本次大会聚焦专业、探讨发展、共商大计、凝聚共识,夯实了同方所迈向更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坚实基础,明确了未来的建设方向与路径。2024年,同方律师事务所将持续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立足本职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定,促进律所高质量规模化、高品质专业化建设。全体同方人将坚守“大道同行,持正守方”的核心经营理念,笃定不怠,奋力前行,共创辉煌灿烂的未来。

同方所2024年度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合影

同方所成功开办“同方青年律师学院”并举行揭牌仪式

  2024年5月18日,“同方青年律师学院”揭牌仪式在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隆重举行。沈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杨越,盘锦市律师协会会长、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侯德生律师,同方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同方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同方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同方所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李晶律师,同方所管理合伙人、同方自贸区分所主任韩莹律师,同方所管理合伙人、同方自贸区分所高级合伙人赵静律师共同参加揭牌仪式。

图 / 揭牌仪式。从左至右依次为:李晶律师、曹远军律师、侯德生律师、杨越处长、杨兴权主任、韩莹律师、赵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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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同方所管理合伙人、同方自贸区分所高级合伙人赵静律师主持

  沈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杨越首先致辞,他充分肯定了同方青年律师学院成立的意义,并希望通过青年律师学院的常态化专业培训和指导,引领青年律师成长进步,为全市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积累宝贵经验。

同方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带领全体成员重温律师宣誓誓词

同方所管理合伙人、同方自贸区分所主任韩莹律师向青年律师宣读《同方律师事务所支持青年律师发展十项举措(试行)》

  同方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同方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发表致辞,他主要表达了对青年律师的殷切希望,希望青年律师能够成为有灵魂、有肝胆、有实力、有智慧、有意志、有品格的优秀法律人。杨主任指出:创办同方青年律师学院的宗旨就是引领新一代青年律师们走向正确的成长道路,锻造青年律师的格局和意志品质,提升青年律师们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培养法律行业和法治的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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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辞最后,杨主任为青年律师们送上寄语,希望大家勇敢追求自己的梦想、绽放自己的光芒,为法律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寄语内容: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
青春是用来奋斗的,幸福是奋斗中得来的;
同方是我依靠,我是同方骄傲;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新时代,追光路上,勇毅前行!  

同方所开展新《公司法》制度系列解析培训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的基础 法律,因此《公司法》的每一次修订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回应,为中国法治进程镌刻了时代年轮。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订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理解、准确适用新《公司法》,增强律师执业能力,同方业务发展与专业化建设委员会专门开展同方学堂,组织律师参加新《公司法》系列培训课程。首期培训于2024年3月27日下午在43楼青创空间举办,近60余名所内律师积极参加本次活动。培训会议由高级合伙人王琛律师主持。

一、2024公司法新规条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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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组织新《公司法》逐条精讲培训课程后,为了进一步掌握法规核心内容,聚焦实务需求,关切司法实务适用要点难点,在新《公司法》即将实施之际,同方业务发展与专业化建设委员会联合同方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了第二次培训,本次课程由张国栋律师主讲,课程内容包括以下17个问题:
1.新公司法:任性出资,这次摊上大事了!
2.认缴出资过高,“一减了之”能行吗?
3.能阅读财务报表,就能正确操作公司减资!
4.生意不做了,企业注销了,但老板真能消停吗!
5.老赖公司名下无财产,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6.管理企业资本就是在管理老板的“命脉”!
7.如何从财务报表角度去认识企业资本管理?
8.依法认缴出资,但会计做错账,也能让老板成“老赖”?
9.企业资本管理的“三道防线”是什么?
10.新公司法:老板欠缴出资,能让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11.企业是我开办经营的,赚钱了,我不能随意使用?
12.新公司法:公司亏损严重也能分配利润?
13.老板使用自己公司资金,为何天降巨额罚单?
14.老板使用自己公司资金,能定性为抽逃出资被追责?
15.股东与企业之间如何正确往来关联资金?
16.想干大生意,投资1万元,真能无风险运作1亿元资产企业?
17.集团企业资金归集符合国家财会制度,也能构成严重违法被追责?
  从这17个问题案例出发,将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疑难具体化,为律师们提供了生动直观指导参考。

学习现场

  本次课程以李建伟老师视频课的形式,围绕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具体法律条文修订要点等角度,通过新旧法条对比的形式,结合现实案例,包括公司资本、股东出资、股权与股东转让、董监高的信义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和阐述,授课内容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依据,在新法实施之际,对于律师执业办案提供了良好的理论保障。

二、2024新公司法视角下《企业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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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过程大家认真记录,积极交流心得经验,学习氛围浓厚,现场气氛热烈。参加培训的律师纷纷表示,感谢业发委和公司委能在新法实施前为大家提供专门的培训课程,两次课程分别从理论和实践出发,为今后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次新法颁布为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创新也提出了全新要求。同方所坚信,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律师因其职业的特殊性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的吸收新的理论以支持执业实践,因此定期开展同方学堂是十分必要的。同方学堂自2020年开办以来,得到了同方所内律师、律师行业同仁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为鼓励律师积极分享经验,今年同方所还推出了讲师激励制度。希望同方律师在未来工作中能够牢记同方的含义,不断主动提高自身专业能力,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专业力量。

张国栋
辽宁省司法厅特聘“公益普法律师”(2023-2026)
辽宁省律协民营经济发展与保障专门委员会秘书长
辽宁省律师行业《辽宁省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规范指引》编写组组长/主要执笔人
代表性课程:《企业开办与顶层设计七讲》《企业估值逻辑与融资对赌实务》《企业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实务》《股权激励与事业合伙人计划打造》等。

律 师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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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3月16日出版的第6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文章强调,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党的二十大深刻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十年磨一剑的历史性成就,进一步要求全党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这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肩负的使命任务、面临的复杂环境出发,深刻把握党的根本性质和党情发展变化,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新的重大命题。
  文章指出,我们党是在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世界最大政党,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长期执政,历史久、人数多、规模大,既有办大事、建伟业的巨大优势,也面临治党治国的特殊难题。至少有以下几大难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解决好上述难题,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必须迈过的一道坎,是全面从严治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啃下的硬骨头。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我们一定要站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高度,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永远吹冲锋号,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文章强调,必须把促进全党牢记“三个务必”、践行党的宗旨作为根本指向,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从而锻造更为坚强的领导力量,凝聚更为广泛的奋斗力量。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要不断探索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举措,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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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

  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 5月16日出版的第10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有关重要论述的节录。
  文章强调,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历史性伟大成就。回顾这些年改革工作,我们提出的一系列创新理论、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取得的一系列重大突破,都是革命性的,开创了以改革开放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新局面。
  文章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不断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调整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完善上层建筑。我们提出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适应我国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变化来推进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改革开放也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我们的方向就是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新时代新征程的目标任务,要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作为稳大局、应变局、开新局的重要抓手,把准方向、守正创新、真抓实干,在新征程上谱写改革开放新篇章。
  文章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党的二十大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这是党中央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推出一批战略性、创造性、引领性改革,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要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卡点堵点问题、发展环境和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有悖社会公平正义的焦点热点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断为经济社会发展增动力、添活力。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6月1日出版的第11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
  文章强调,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高质量发展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高质量发展成为主旋律。同时,制约高质量发展因素还大量存在,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我们必须牢记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等战略任务落实到位,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打牢基础。
  文章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我提出新质生产力这个概念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这个重大任务,主要考虑是: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高质量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而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概括,用以指导新的发展实践。概括地说,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
  文章指出,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是创新,既包括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创新。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第一,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主要由技术革命性突破催生而成。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第二,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表现形式为催生新产业、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要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第三,着力推进发展方式创新。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必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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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扎实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第五,深化人才工作机制创新。要按照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合理流动的工作机制。

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开展“赓续英雄之志,谱写时代华章”主题党日活动

  一年一清明,一岁一追思。为了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激励党员牢记初心,践行使命,切实增强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中共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在本次清明节即将到来之际,组织全体党员及律师进行参观抗美援朝烈士陵园,缅怀革命先烈。

  怀着崇敬的心情,全体人员整齐列队,庄严肃立,在响亮的国歌声中,我们彷佛与先烈的精神联结在一起。接下来全体静立默哀,表达对革命先烈们的深切哀思和崇高敬意。默哀结束后,律师代表向抗美援朝烈士敬献花篮。
  随后,大家进入到室内展馆,讲解员将一段段可歌可泣的英雄赞歌娓娓道来:黄继光以肉身堵住枪口、邱少云大火烧身却为了掩护队友一动不动、杨根思战士以“三个不信”立下赫赫战功......英雄们以骨血铸山河,我们且知英雄来路,却不知他们的归处,终于在这里,我们的思念得以寄托,他们的意志得以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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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革命烈士纪念馆中,陈列着一件件革命文物,报喜不报忧的家书、穿破了的单鞋、血衣、满是弹孔的战旗,英雄们的形象逐渐立体,当时战役胜利之艰难和英雄革命意志之坚毅也更加直观。从入馆到出馆,我们仿佛置身实地,从抗美援朝战争初期走到了战争胜利,英雄归来。

  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之际,如此生动的一堂党课不仅仅让同方全体党员及律师领受到了英雄意志,更加体会到和平来之不易,我们何其有幸生于华夏,承先辈光辉,在乱世中得享太平。
  站在纪念碑前的一刻,历史、现时和未来交织相容。作为新时代的骨干力量,同方律师事务所全体应当铭记先辈历史,志将革命精神永远传承下去,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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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党委受邀参加沈阳客运段纪念12次列车战胜洪水65周年暨传承12次精神演讲汇报会

  追忆峥嵘岁月,传承红色基因。6月11日下午,沈阳客运段举办纪念12次列车战胜洪水65周年暨传承12次精神演讲汇报会。65年前第一任英雄列车列车长张敏媛参加并做报告,雷锋班现任班长牟振华出席并做简单报告,会议以演讲汇报形式讲述了65年来铁路客运人的为民情怀和红色基因传承。

第一任英雄列车列车长张敏媛讲话

  12次“三八包乘组”第一任列车长张敏媛发表讲话。张敏媛动情地讲述了65年前她和同事们面对汹涌洪水没有丝毫退缩,抢救灾民和物资的故事。1959年7月,由沈阳开往北京的12次列车行驶至绥中路段遭遇特大洪水。她机智果敢,科学指挥,经过3昼夜连续奋战,12次列车平安返回沈阳,创造了新中国铁路史上的抢险奇迹,保护了列车和乘客的安全。

  16名选手进行演讲比赛。他们慷慨激昂地讲述了一代代12次英雄列车的工作人员面对洪水灾害、疫情晚点等危机时刻的无私奉献,也讲述了自己和旅客之间发生的感动人心的故事。红色基因代代相传,12次英雄列车继往开来。12次列车列车长换了一任又一任,人员换了一茬又一茬,但他们“一心想着旅客,一切为了旅客”的“两个一”精神没有丢。他们珍惜12次列车的荣誉,把发扬12次列车的光荣传统当做责任和使命。

张敏媛向沈阳客运段赠送当年人民日报

参赛人员进行演讲比赛

同方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为获奖选手颁奖

  本次活动同方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及部分党员律师受邀参加。大家沐浴在12次列车精神光辉之中,感受到了一代代沈客人的使命与传承。会后曹远军律师讲到:“于许多职业而言时刻都在追求着提升服务的专业性,而对于很多工作而言始终不能忽略的恰恰是其专业的服务性,法律人尤其如此!”参与活动的其他党员律师们也表示倍受12次列车所传承下来的“两个一”职业精神的鼓舞和激励,于自己而言,也要不断增强作为一名职业律师的法律职业精神,牢记努力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法律事业发展贡献光和热!

党员律师参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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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
【出品】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中共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委员会
 同方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委员会
《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编委会
【顾问】杨兴权
【编委会负责人】曹远军
【编委会成员】王琛、刘大伟、张立伟、刘宇、盖文韬、刘阳、张跃峰、綦玮、韩天夫、王舒惟
【责任编辑】王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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