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月
2023年
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
2023年第一季度(内部期刊)
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
(试行)律师代理电子商务网络侵权案件操作指引(2023)
(试行)律师代理未成年人当事人法律援助民事
案件操作指引
Contents
目录
大道同行 持正守方
新法速递
04
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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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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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势而为,“养成”优势律师资源
赋能法治建设,为高质量发展护航
浅析出口管制中的域外适用法律规则
团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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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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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挪用资金判决无罪案
能源一体化重组运营项目法律风险评估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李某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赌博罪案
同方所荣登2023 ALB China 环渤海地区律所市场排名榜单、刘影律师荣获环渤海地区律师新星奖
热烈祝贺同方律师事务所荣获2021-2022年度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多位律师荣获“优秀律师”表彰
同方律师事务所被授牌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祝贺同方所刘钦群律师荣获2021-2022年度“沈阳市优秀女律师”称号
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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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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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法律温度 彰显时代担当|《同方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报告》正式发布
南湖司法所携文安路社区与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普法宣传宣讲”活动
“三八”节同方律师为女职工举办“典”亮生活,“同”以法行暨妇女权益保护专题讲座
业务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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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圆满召开
凝心聚力从头跃 砥砺奋进续华章|同方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第一次合伙人会议
同方所新晋5名高级合伙人、3名合伙人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与东北大学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战略合作
同方所举行2022年度新执业律师授证仪式庆祝5名律师正式执业
同方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召开2023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团建活动圆满成功
党建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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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工作的几个重大问题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新时代党和人民奋进的必由之路
党建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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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届中改选党委书记及副书记
市人大范继英主任一行莅临同方所调研工作 走访看望市人大代表曹远军律师 听取履职汇报
和平区司法局领导莅临同方所指导工作
同方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凝心聚力献良策,履职尽责谱华章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李芳芷律师被评为2022年民进辽宁省委省直工委优秀会员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中共中央、国务院
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最高法
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规范
财政部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修订出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发布《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
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商务部等五部门
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财政部等三部门
明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国务院税委会
公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
国家发改委
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中废旧设备规范回收利用
央行
公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等三部门
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交通部
印发《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资料来源 | 刘宇律师
(试行)律师代理电子商务网络侵权案件操作指引(2023)
来源 | 上海律协
2023年1月,上海律协侵权责任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的《(试行)律师代理电子商务网络侵权案件操作指引(2023)》在东方律师网发布,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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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附模板)
来源 | 广东律协
2023年1月20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布《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指引共计18条,并在文末给出了律师函及确认声明格式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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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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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律师代理未成年人当事人法律援助民事案件操作指引(2023)
来源 | 上海律协
2023年1月,上海律协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的《(试行)律师代理未成年人当事人法律援助民事案件操作指引(2023)》在东方律师网发布,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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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势而为,把握数字经济时代新机遇
□ 作者:曹远军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青年律师队伍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律师群体既有较强的公益属性,也有较为突出的市场化属性。全面加强律师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有计划地进行学习督导和能力大赛,是促进从业律师执业能力可持续提升的重要途径。要从应用性的视角,进行实证性的思考,研究律师人力资源的发展现状与应用开发,更好地服务社会进步、经济发展。
一、青年律师队伍现状
截至2022年6月,全国共有律师60.5万名、律师事务所3.7万余家。截至2021年底,律师总量超过1万人的省份已有22个,其中超过3万人的省市7个(广 东、北京、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四川)。辽宁省目前律师执业人员2万余人,律师事务所1300余家,在东北地区领先,全国处于中游。
近年来,辽宁律师队伍总量不断增加,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进一步优化,在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围绕省市重大经济发展战略、重点项目,开展风险评估,改善营商环境,为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中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从发展的标准、创新的要求等深层次的视角分析,还存在一些短板。
一是总量不足,每万人律师占比低。作为辽宁省的省会,沈阳可以说是东北地区的中心城市, 每万人律师比仅为6.3。区域经济发展实践证明,每万人拥有律师人数是衡量公众接受法律服务的便利程度和法治意识强弱的重要指标。万人律师占比高,反映出的是当地执法环境好、公众法治意识强、公众接受法律服务便利等现状。同时,提高律师的万人比,也能促进地域经济转型升级,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利于人民生活和谐稳定,推进生态环境建设。造成律师万人比低的成因是多元的,其中,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增强社会组织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大法治宣传,促进全社会学法、用法、普法才是治本措施。
二是增量不够,律师行业出现人才流失。律师行业竞争性强,近年来由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
该文章刊登于2023年第2期《中国律师》杂志
〉〉同方观点
〉〉同方观点
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减少很多,律所生存困难,有青年律师选择改行从事其他工作,造成了律师行业新生力量补充不足。一些律所以老律师支撑业务,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弱化,经济发展结构性升级较慢等问题带来了律师人才外流。另外,律师职业工作压力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也是造成人才外流的主要原因。
三是质量偏低,律师职业能力再生缺少动力。律师职业既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又要有广博的社会阅历,还要了解经济、政治、历史、管理等多个学科。这样的职业要求容易出现诸如学历高、期望值高,操作动手能力低;理论水平高、认知能力强,办案经验少;专业知识多、法律常识多,综合分析、跨界融合力差;办个案、小案能力强,办大要案能力弱等问题。
二、青年律师队伍的职业发展
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市场规模已达50万亿,居世界第二。第三产业数字经济渗透率达到了40.7%,其中产业数字化规模37.18万亿,占GDP比重的32.5%.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必将改变和颠覆所有行业的传统思维和生产关系,同时孕育全新的职业、工种和商业机会。法律服务行业也将伴随社会的变革,重新规划业态的发展和从业人员的职业生涯。
首先,提高对数字经济的认知,提升个人数字素养。青年律师目前面临的三大新环境: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智慧法院。为适应数字化转型带来的全新业务升级,青年律师在提升专业能力之外,还要对数字经济社会的变化快速进行适应和深度融合。
2021年,全国法院接收网上立案1143.9万件,占一审案件的50%以上,网络开庭模式、电子卷宗、电子证据、电子送达、智能辅助审判等一系列智能化流程和各大律所的协同办公、案件管理、客户服务、知识管理都进入了智能化数字时代。因此,了解数字技术在法律服务中的应用,是数字经济时代赋予青年律师的全新使命和历史责任。
其次,打造专业化队伍,提升个人品牌影响力。数字技术快速渗透法律服务业,大量重复性、低端性、流程化的业务将被人工智能替代,数字化辅助法律服务将成为常态。法律科技公司的出现,将电子合同、电子证据以及区块链的融合赋能法律服务,律师的专业化、品牌化更显重要。用户将通过网络深度了解律师的办案经验、资历背景、用户口碑、出庭表现,依据数据通过算法就能对律师形成画像来选择律师。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律师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更为突出,专业化的提升、品牌的影响力应是律师重点关注的。
第三,树立互联网思维,适应全新法律服务商业模式。在数字经济时代,年轻律师既要学习、传承传统的工作规划、办案流程、典型经验,更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尽快树立协同、共享、创新、共生的新理念。
要在用户的需求蝶变中,逐步改变传统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模式。学会在法律服务中为用户创造价值,在律师办案中为社会赋能,在咨询服务中为全局服务。 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服务中的哪些是核心技术,哪些是基础技能,哪些是被人工智能替代的“替代性法律服务”。将来律师竞争的对手不仅是同行,还有法律科技公司,这是以现代技术、全新模式、低成本、平台式服务为武装的竞争对手。
法律科技公司的出现不仅改变了法律服务的手段、方式,更重要的是低成本、高效能。一大批中小企业和个人法律服务用户将成为法律科技公司的服务对象,大量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将被法律科技公司抢走,职业律师面临的挑战和竞争将更加复杂,青年律师必须以全新的视角、开放的视野、先进的理念深挖法律服务业态的昨天、今天、明天。
律师事务所要构建驱动数字变革的领导层,要有具备领导力和数字化视野的合伙人,要掌握数字经济的商业逻辑和数字化管理、运用的系统能力;要培养熟练运用数字化工具的律师团队,未来将以智能云办公模式为主流,人机协同办公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智能搜索、智能用户管理、智能文档等工具已经成为新模式的必备能力;要有具备对数据收集、整理、筛选、分析能力的数字化运维团队,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实例组建团队,也可采取外包或合作方式运营。
作者简介
曹远军
中共党员,现担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执行合伙人,沈阳市人大代表,中共沈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省律协常务理事、辽宁省律协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专门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曾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国优秀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辽宁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沈阳市首届十佳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
律师服务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权威,是我们律师队伍的使命所在、职责使然。
勇担职责,共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社会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法治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法治建设与中国式现代化相伴发展,律师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需要广大律师勇担时代重任,以高质量法律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知”上下功夫,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维护”,立足新时代新阶段,学习新文化新理念,汲取新营养增强新力量;“行”上见成效,提高律师执业素养,强化法律服务意识,提升业务能力,综合实践经验,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将党在二十大报告作出的新部署贯彻落实到律师工作的各方面各阶段各细节,精准定位律师工作方向,鼎新聚力谋划律师工作路径,增强涉外法律服务能力,顺应发展需求着力落实具体举措,认真履行律师社会职责。站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推进我国新时代现代化律师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生逢其时,重任在肩,党的百年伟业塑造了今天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目标。作为踏上新征程的新时代律师,我们必须昂首挺胸,以新面貌迎接新的机遇与挑战,展现新作为,实现新突破。大道至简,实干为要。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动高质量发展,以长远的眼光、严谨的态度、专业的服务,谋求新时代律师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律师智慧,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律师力量。
〉〉同方观点
〉〉同方观点
赋能法治建设,为高质量发展护航
□ 作者:杨大威 孙宁蔚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没有高质量发展,就谈不上社会主义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着眼高质量发展提出具体要求、指明发展方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国共产党精神坚实的践行者、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律师队伍更应在坚持“党建引领、法治固本、诚信筑基、规范执业”的基础上,发挥职业优势,主动服务大局,推动高质量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坚定信仰,忠诚践行中国共产党精神
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回顾过去,从西柏坡精神到抗疫精神,从中共一大到中共二十大,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精神感染着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带领着一代又一代新鲜血液不懈奋斗;立足当下,《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律师制度的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党的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有序推进;展望未来,律师队伍必须继续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将党的精神转化为工作动力,践行党的精神,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人民至上,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人民是决定性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力量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过程中的重要力量,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律师队伍应坚持人民律师的根本立场,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律师。人民律师为人民,律师的身影活跃在基层治理的前线。除了运用职业优势、优秀的专业技能全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在各级司法机关、党委、律师协会的组织下,律师队伍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攻坚战,自发地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服务群众:走进百姓,为老百姓解答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开展涉疫普法宣传;走进企业,为企业提供涉疫法律服务指引、帮助企业排查复产复工法律风险、设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走进村社,开展村(社)法律顾问公益活动、指导农民依法有序开展法律维权、向村社普及法律知识……
作者简介
杨大威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阳市和平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曾任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主要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类、土地纠纷类等不动产案件;后遴选至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地方立法、开展司法监督工作。2017年加入同方,主要从事重大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业务,在矿产资源、建筑、房产等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
作者简介
孙宁蔚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法学)硕士学位。主要从事建设工程、商事纠纷、银行金融等领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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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出口管制中的域外适用法律规则
——以美国出口管制视角观察美国法域外
适用与中国国内法之冲突
□ 作者:刘宇
美国近年来持续扩大对中国企业, 特别是科技企业的贸易制裁。相比于其他贸易制 裁工具, 在近几年美国政府更频繁地选择利用管制实体清单来进行对中国企业的制裁。 中美经贸关系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复杂状况, 贸易救济、国家安全、知识产权和出口管制 等方面的冲突频发,以至于中美双方正式展开了“贸易战”。
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是国家行使域外管辖权的行为, 其后果是赋予国内法的域外效力。 国家的域外管辖权是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前提和基础。美国日益增多的单边主义做法进一 步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 本文将以美国出口管制相关法律为切入点, 探讨美 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如何对中国国内的法律以及实体经济产生影响。
一、 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框架介绍
(一) 制度演变
美国出口管制政策演变历史表明, 出口管制始终是美国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根据美国国务院公开的信息, 美国进行出口管制的目的包括:通过限制美国最敏感 的技术和武器保障美国的安全利益;促进地区稳定;关注人权问题;防范武器和技术扩 散;阻止可疑最终用户和恐怖主义支持者获得相关武器与技术;遵守不扩散机制、联合 国安理会的制裁与相关决议等国际承诺。
美国依赖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建立起的上层法律制度,不仅制裁美国企业,也对其他国家的跨国企业进行合规管理控制。其中,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便是美国成为国 际贸易领域全球裁判的单边依据和制裁大棒。随着政治格局的改变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剧,美国出口管制领域的立法针对不同经贸领域配合其对外政策逐步确立了域外管辖权,并 以多种方式来实现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域外效力。
(二) 出口管制法律
美国出口管制是指美国政府对特定物品的贸易施加禁止性规定或特殊许可条件以进行限制的行为。根据对美国现有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进行分析, 其现行出口管制制度可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民用品 (民用品包括纯民用物品、军民两用物品、恐怖主义或潜在 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应用以及专用于军事用途但不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管制的物品) 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二是军用品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1. 民用品出口管制法律
民用品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由《出口管理法》(英文简称“EAA”) 和《出口管理条例》 (英文简称“EAR”) 和《出口管制改革法案》(英文简称“ECRA”) 构成。1979 年, 美国国会通过了《出口管理法》,美国现代出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在《出口管理法》 的指导精神下, 美国商务部又制定了《出口管理条例》来管制所有出口的与商业相关的 物品、技术和软件等。 《出口管制改革法案》于 2018 年 8 月由美国总统签署生效,取代了《出口管理法》 ①。《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改革法案》 均由美国国会制定,《出口管制改革法案》通常视为是《出口管理法》在效力上的延续 ,是美国出口管制的主 要上位法。
2020 年 11 月 18 日,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英文简称“BIS”)对《出口管制条例》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除了确保 《出口管理条例》 与《出口管制改革法案》 的一致外,还聚焦于扩大出口管制执法权限,特别是新增了对域外执法的授权性条款。
《出口管理条例》下有一份商品管制清单(英文简称“CCL”)。商品管制清单将管 制物项分为 0-9 十个大类;按照功能标准又分为 A 、B 、C 、D 、E 共 5 组。每一类管 制物品都被归类在一项出口管制分类号(英文简称“ECCN”) 下,出口管制分类号详 细阐述了该物项的受控原因。 另外, 若管制物项受 《出口管理条例》 管制但不在商品管 制清单中,则该物项被指定至编号“EAR99”项下。此外,《出口管理条例》还对特定 的国家和特定的经济实体设置了清单, 对于向在清单中的国家或经济实体出口、转出口商业管制清单中的物品通常都需要取得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的许可。《出口管理条例》 会根据美国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不时更新。
2. 军用品出口管制法律
民用品出口管制法律由 《武器出口控制法》 (英文简称“AECA”)、《国际武器贸易条例》(英文简称“ITAR”)》及配套规则和指引构成。
《武器出口控制法》是美国对军火进行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该法律针对外交和 国家安全政策及限制、 对外军售授权、军品出口管制、特别国防采购基金、国防品租赁 以及基于合作研发目的投资、导弹与导弹设备技术管制、化学与生物武器扩散、转让特 定设备到北约成员国、核扩散管制进行规范。
美国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委员会负责 (英文简称“DDTC”) 主要负责对军用品和 国防相关项目进
〉〉同方观点
〉〉同方观点
行出口管理。根据《武器出口控制法》和《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美国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委员会通过美军需品清单(英文简称“USML”)进行管控。
3. 出口管制的行为
美国对出口的四种行为进行管制。 第一种为传统意义上的出口行为,包括管制货物或技术等从美国运送或传送至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第二种为转出口行为, 即将管制货物 或技术等通过出口至第三国, 再从第三国出口至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第三种为发布行为,即将受管制技术或软件等无形资产向未被许可的国家、组织或个人通过口头描述、直接 阅览或书面等方式披露的行为。第四种为中介转移行为,将管制货物或技术等出口至目 的地国家或地区后,改变其用途或最终使用者的行为。
二、 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之域外适用
(一) 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含义
一般而言, 一国国内法其空间效力范围主要集中于本国管辖领域内。法律的域外效力一般是指法律在本国管辖领域之外产生确定拘束力。本文要讨论的域外适用不包括在 国际法领域基于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而转化成的国内法的法律适用, 也不包括本国认可 的他国法律在本国内适当适用的情况。本文的内法域外适用是带有一定的侵犯他国主权含义的域外适用行为。
(二) 域外适用的管辖原则
从类别上划分,可分为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从管理权限区分,管辖权一般分为立法管辖权、执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人、物或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通过对属地产品或技术的管辖能够实现域外适用[9]。属人管辖往往以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 等作为行使管辖权的连接点。保护管辖权是国家针对管辖领域外危害本国基本利益的行为所实施的管辖权。普遍管辖权是国家针对严重国际犯罪的管辖权。
涉及到域外适用的情况下,由于执法和司法受限于属地性质,均在本国之内才具有 强制力,只有在立法环节,才能对本国以外的地区的经济实体或个人作出限制性规定。 因此,通过立法管辖权可以实现本国法的域外适用。
(三) 美国出口管制项下的域外适用方式
美国出口管制以上述出口管制相关法律为依据,通过限制出口商主体、限制向特定国家和地区、限制美国制造或研发的产品或技术实现域外的适用。
美国政府建立了各种执法机制以确保相关各方遵守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美国海关官员有权在边境检查任何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 商务部负责调查涉及军民两用物项的违规 行为。与此同时,许可证颁发机构常常要求进行许可前检查和装运后检查。 一旦有经济实体违反了美国国
内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执法部门将通过行政权力进行查处。 具体而言,违法经济实体将受到民事、行政、刑事等处罚。同时, 违反了美国出口管制 法律制度的经济实体将被执法部门列入实体清单或被列入制裁名单中, 冻结其在美国的 资产, 限制其在美国的交易。此外, 违反出口管制法规的经济实体还会被执法部门没收 在美国境内的拟出口货物。
三、 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域外适用之法律冲突
在法律的域外效力中,一国很难承认其他国家的条件性内容, 因为每个国家所颁布 的法律都具有其自身的效力,而该效力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有的法律仅仅具备域内效力,而有的法律同时具备两种效力。因此很多主权国家都要求在本国境内的所有主体要遵守本国法和一些境外的主体,依然要遵守本国法, 这种域外效力也会在法律上产 生一定的冲突, 并且这种域外效力在当前各主权国家都普遍得不到承认, 这也是产生冲 突的基本原因。
(一) 立法冲突
从国际法来看,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最基本, 最重要的原则质之一,其他原则 均以此为根据。国家的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 其包括国家对其经济、自然资源的绝对的主权。 然而各国相关法律的域外适用针对的就是 他国的主权。
首先,各国所制定的相关法律的域外适用制度, 究其本质, 是以国内法来限制在本国以外发生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从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所要保护的法益 分析,一国在不违反国际法、国际条约且未侵害他国主权的前提下,为了保护本国公民、组织或国家利益, 适当地在域外适用本国国内法,这本身并不会导致冲突后果。但是一 国的国内法在域外适用时,存在违反国际法、国际条约甚至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在欠缺国际法规则的规制情况下,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就会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他国利益产生冲突。
(二) 管辖冲突
为了保障一个国家的法律得到有效实施,除了规定以外还需要有可执行力。也就是说国家在给予其本国国内法以域外适用效力的同时应当赋予确切的可执行力,否则该规 定等于一纸空文。然而各个国家一旦实施自己的国内法域外管辖, 就势必会与其他国家 的管辖产生冲突。 而这种执行的冲突,实际上就是各个国家国内法域外管辖权的冲突。 因此,当一国根据本国国内法对那些发生在境外的不法行为实施管辖权,其他国甲同时 对该行为主张管辖权时,将造成域外管辖权上的积极冲突。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为例, 2020 年 12 月 1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开始实施,该法律整合了对两用物项和军用物项的管理。通过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 监管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 口商和最终用户,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当中美两国对同一物项或者同一经济
〉〉同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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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进行限制时, 两国法律均有域外适用的规定, 因此两国均有执法权限,在管辖上将造成积极冲突。
(三) 国家利益冲突
国内法的域外适用的主要目标在于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而在绝大部分情况下, 国内法在立法过程中以最大化优先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 在域外适用上不可避免的忽视甚 至侵犯他国的利益,而其他国家反对这些立法域外适用则是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
当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程度日益加深,全球各国的共同利益也在不断增大,随着国际市场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强,一些有影响力的国家甚至会利用本国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来 刻意规制国际经济政治等各方面行为,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因此, 一国法律在域外的 适用与另一国的法律存在冲突其实就是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
四、 中国对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之法律制度
根据上述结论,当中国法律并未就特定对象向特定国家出口特定物项进行限制时, 美国国内的出口管制法律限制了适用中国法律成立并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向第三国出口 的权利, 其出口管制的国内法在中国的适用与中国国内法存在冲突。当美国出口管制的 域外适用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时,中国为了保障主权及国家利 益以及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有必要对不当的域外适用进行反制。
2021 年 1 月 9 日,商务部出台《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简称“阻 断办法”)、2021 年 6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简称“反制裁法”) 开始实施。 中国初步建立了反贸易制裁法律体系。《阻断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阻断外国 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 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 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 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阻断办法》第十二 条明确规定了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 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 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当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 可以决定由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同时, 阻断办法还规定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 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阻断办法》的救济措施的出发点是考虑到当他国法律的不当域外适用与本国法律发生冲突, 且该等冲突实质上侵犯本国的利益(包括本国公民、经济实体等) 时,其不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或最终的受益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且对该实施主体或最终 的受益人追究法律责任具有可执行性。
对于判断外国法律的域外适用的不当情形, 《阻断办法》也明确了判断基准, (1) 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2) 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 的影响; (3) 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4) 其他应 当考虑的因素。 但同时我们可以看出, 《阻断办法》强调的反制其前提是不当的域外适 用情形。该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 定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 也就是说, 即使出现外国法律域外适用情形但若不 属于 《阻断办法》确认基准,仍然无法启动反制措施。
具体到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的域外适用中,尽管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的在域外适用 过程中会与中国国内法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但是中国的反制法律体系也不是针对他 国域外适用全部否定并进行反制。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的《出口管制法》以及域 外反制的相关法律也具有域外适用的特点。
五、 结论
一国域外适用本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是出于实现自身利益的需要, 而其他国家反对这些立法域外适用则是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因此, 从中可以看出, 一国家的国 内法在制定过程中根据管辖的范围边界的不同,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域外适用的情形。 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也同样是基于其本国的利益将其管辖的范围延伸到了其他国家的管辖领域之内。尽管域外适用情形不可避免, 但是想要一国法律在域外得到有效适用,不仅仅需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还要兼顾在域外有效执行的高度可能性。在域外有效执行的高度可能性主要依托其国内外的市场影响力、自主研发产品和技术能力等。 美国正是基于在全球范围内其他国家无法忽视的市场影响力,其他国家也无法避开美国 的产品和技术, 美国才能将其出口管制法律的触手伸向域外并且得到有效执行。 中国若想要减少或者反制其域外适用的效力, 除了制定相关反制法律体系外, 还需要要有能够 超过美国的消费市场的影响力以及自主开发产品和技术的能力。
作者简介
刘宇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凭借多年的海外留学以及涉外工作经验,通晓中日两国法律和金融、会计和税务知识。目前,刘宇律师为在华外企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同时担任辽宁省律协行业交流与外事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和沈阳市律协涉外与自贸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重要职位。
业务专长:对外投资、公司法律顾问、涉外诉讼、股权并购、税务、融资租赁、保理
〉〉团队建设
〉〉团队建设
同方医药健康专委会代表参加“医法同行·大健康时代医疗法律风险防范暨司法鉴定实务论坛”
同方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
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医药法律服务:针对医疗/医美机构、医药企业、医疗器械公司等医药行业的相关企业提供以下各类法律服务:
针对企业日常经营,提供合规、劳动、争议解决、危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交易服务;
公司并购、股权投资等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法规监管合规、反垄断合规、反商业贿赂合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合规等法律服务。
健康法律服务:针对养老健康行业的相关企业提供合规、劳动、争议解决、公司并购、股权投资、合规等法律服务。
同方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长期致力于为医药健康行业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的法律服务,专委会将紧跟行业变化、立法动态,扩大法律服务的广度及深度,力求提升同方所在医疗健康领域的专业化水平。
医药健康业务是同方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医药健康团队由多位复合型、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律师组成,其中多位律师兼具法学和医学、药学双重教育背景或工作经历。团队基于对行业的深入了解,凭借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广泛的客户基础,以优质、严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团队能够为医药健康行业的客户提供法律顾问、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及改制重组、知识产权保护、合规法律服务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3月10日至12日,医法同行·大健康时代医疗法律风险防范暨司法鉴定实务论坛在成都成功举办,同方医药健康专委会主任刘燕律师、顾问张跃峰律师及委员李坤律师参加本次论坛。
本次论坛针对大健康时代医疗法律服务面临的变革与创新,结合现行法律法规,重点研讨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要点,解读医疗损害鉴定的新变化,分享医疗合规的实务经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张宝珠老师;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医处处长、北京司法鉴定协会副会长何颂跃博士;中国医师协会健康传播委指导组成员、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勇律师,分别围绕相关话题发表了主题演讲。
在国家加大医疗行业反腐败合规监管背景下,行业企业在医疗服务、产品渠道及管理、数据合规等多个领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合规监管的挑战,医疗行业合规势在必行。
〉〉团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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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论坛,同方医药健康专委会代表与来自卫健委、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高等院校、鉴定机构、医院的代表以及律师同行们进行了深入地交流,同方医药健康专委会将持续聚焦医疗健康行业前沿法律问题,深入挖掘与剖析行业企业的合规需求,致力于为医疗健康行业的合规发展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专委会负责人介绍
刘燕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同方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主任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业务专长及主要成就:医药大健康、知识产权、金融领域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刘燕律师担任辽宁省金融与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沈阳市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卫视《金牌律师团》栏目金牌律师,沈阳广播电视台 FM103.4 生活广播“公益律师团”成员。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务工作经验,担任医美投资机构、多家医美诊所及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邱娜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同方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教育背景: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本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
业务专长及主要成就:担任辽宁省工商联(总商会)法律顾问、辽宁省民营企业维权中心办公室主任、沈阳市工商联(总商会)法律顾问。从业十年来,代理过各类民事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主要业务集中在为各类企业、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解决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类合同审查、劳动用工、知识产权、投资担保等法律问题,为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供咨询、决策的专业法律意见,提供争议、纠纷的专业法律解决方案,帮助企业系统性地防范法律风险。
张跃峰
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同方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顾问
业务专长及主要成就:张跃峰律师于1999年获得有执业医师资格,有9年的临床医疗工作经验及12年的司法系统工作经验,凭借其在医疗行业的多年工作经验,结合司法系统内的工作经验积淀,自执业以来,担任绥中县医院、绥中益康医院、绥中民生医院、绥中惠尔骨科医院、葫芦岛惠尔骨科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的法律顾问,并成功代理了多起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在医疗大健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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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实际控制江苏国奥世纪体育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奥”)、江苏珈行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行天下”)期间,于2017年4月,代表珈行天下与杨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北京国奥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珈行天下以向北京国奥缴纳保证金、支付开发费用的形式出资合计2000万元入股已由北京国奥设立的子公司辽宁国奥实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奥”),珈行天下与北京国奥双方共同合作运营辽宁省体育彩票相关业务。
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上海响赢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响赢”)、上海佳晶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晶优”)的实际控制人张某、韩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商定,以公益体育社区服务站项目为名义,吸引佳晶优公司的渠道商进行投资,并于2017年7月10日代表辽宁国奥与韩某某代表的上海响赢签订合作协议,同时被告人朱某某、杨某、张某、韩某某、黄某某等人在上海、沈阳、苏州等地展开项目推介会,对外进行宣传,宣称投资彩票站成为站长抽取佣金、投资黑卡会员合买彩票稳赚不赔,向包括佳晶优渠道商在内的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2.66亿。
2017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指示陈某某(负责辽宁国奥出纳工作)挪用辽宁国奥建设银行对公账户、工商银行对公账户、辽宁国奥建设银行对公账户存入陈某某个人建行账户内的资金转到被告人朱某某实际控制的珈行天下对公账户、江苏国奥对公账户、被告人朱某某女儿个人名下的农行账户合计人民币2700万,用于偿还被告人朱某某个人债务、向北京国奥缴纳保证金以及个人消费等事项,挪用辽宁国奥工商银行对公账户资金人民币500万元转入北京国奥北京银行对公账户,用于向北京国奥缴纳保证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
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挪用资金
判决无罪案
门批准,无权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仍积极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利用职务之便利与他人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焦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略)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否适格。
2、本案的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单位合法资金;使用起诉书指控的非吸款项是否应被重复评价。
辩护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略)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主要观点如下:
一、主体不适格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诉人一直在力证被告人是辽宁国奥的总经理,但通过在案的公司章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多份书证能证明:辽宁国奥的总经理是杨某,控方指控朱某某为辽宁国奥总经理的证据均为证人证言等,相比之下证明效力高低立见。
控方也没能举证证明朱某某作为辽宁国奥的工作人员,常理应当有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薪金收入等,所以,辩护人认为:朱某某不具有辽宁国奥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二、本案的行为对象不属于单位的合法资金,使用起诉书指控的非吸款项不应被重复评价。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司的合法资金,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资金的使用权。一般是指属于公司的财产。
刑法的任务就是保护法益,法益一定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挪用资金罪在刑法分则中处在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部分,该罪设立的初衷一定是保护单位资金合法性不受侵犯的目的。
在非吸的指控部分,控方已经将辽宁国奥对公银行帐户的进项均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即属于赃款的性质。因此使用赃款的行为就不应被进行二次评价。如果涉案款项被界定为合法的经营性收入,则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成立。只有涉案款项属于单位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方才可能被界定为挪用资金。
判决结果:
一审: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依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辩护律师:耿鲁红
该案例荣获2022年同方优秀案例评选“最佳刑事诉讼案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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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一审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挪用资金部分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款项系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款项,并非本单位资金,不符合挪用资金罪中需要挪用的是本单位资金的构成要件。且该行为作为后续处理行为应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吸收,不应再另行定罪评价,即同一被告人同一犯罪数额,不能以两个罪名重复评价。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分析:
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法益是单位的合法财产。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的款项已经被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就不应属于单位的合法财产,就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法益。公诉机关在指控中存在以下悖论:挪用资金涉案款项如果是单位的合法财产,则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的违法所得;如果该笔款项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则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法益。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被告人主体身份也是确定其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重要因素,虽然法院没有采纳该部分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涉案资金并非单位合法资金及不应重复评价的辩护意见,从而赢得被告人挪用资金罪出罪的胜利。
在处理当事人涉嫌两个罪名的案件时,一定要把握好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阅卷时注意审查办案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有重复评价的情形。同时,在对当事人进行辩护时,辩护律师也要注重对起诉书的研读,仔细分析起诉书中对当事人的指控,预判公诉机关的指控思路,寻找解决方案击破公诉机关的思维漏洞,并且要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要有自信,本案就是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才最终取得辩护成功的目标。
承办人简介
耿鲁红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89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犯罪学专业,之后曾在沈阳铁路公安处和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工作14年。2003年辞去公职投身律师行业,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专门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会理事、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学生成长实践导师。
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背景下,国家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但不同于国有资产交易,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目前并无全国统一适用的国资监管规定,国有企业通过合资新设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既有一般性也有特殊性,需要高度重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防控与应对。
本次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投资项目拟定投资总额199亿元,属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律师团队通过对投资方、重组方、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着重分析论证了投资可行性研究阶段、决策、实施和投后管理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要点,出具了7万余字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被相关各方采纳,相关各方根据法律意见书重新优化调整了工作方案,使得项目得以推进。
案件基本情况:
一、项目背景
2019年12月,辽宁某能源一体化重组工作启动。 2022年3月,项目推进实施。其中,项目论证阶段的法律风险分析论证委托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马云鹤律师团队进行。
二、工作成果
马云鹤律师团队历时3个月,对本项目涉及的投资方、目标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了尽职调查,形成110余页共7万余字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专项法律意见。其中关于法律风险分析及建议包括:
(一)关于国有企业合作方投资方向即合资公司主营业务的风险,国有企业合作方通过合资新设公司方式投资,在投资论证阶段确定合资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或计划时,需考虑是否与本企业主业方向一致或与主业是否具有协同关联性,是否在国资监管部门制定的投资负面清单范围
能源一体化重组运营项目
法律风险评估
□ 承办律师:马云鹤
该案例荣获2022年同方优秀案例评选“最佳非诉案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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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否则,国有企业面临合资新设方案无法通过国资审批的风险,以及监管问责等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等。
(二)关于国有企业合作方作为股东的主体适格风险
国有企业在投资立项时需审核拟投资主体是否符合可以进行对外股权投资的层级。国有企业的特定经营投资事项需按国资监管规定报请国资监管部门、国家出资企业或其所授权的主体核准、批准、审核和备案。
(三)合作方违约风险
在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后,将与合作方签署出资人协议、公司章程,并办理合资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如合作方资信不佳、存在债务风险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在投资实施与投后管理过程中,则将会对未来合资新设合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确定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合作方无法按约定实缴出资的风险或逾期出资风险
在签署出资协议后或合资公司设立登记后,合作方可能因自身现金流不足或投资战略调整、政府政策变动等主客观原因出现无法按约定按时足额实缴出资的违约情形,进而严重影响合资公司的经营计划的实施,导致合资新设的投资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在合资公司已办理设立登记的情况下,贵公司也无法通过解除出资人协议的方式终止投资,最终可能导致合资公司发展陷入困局。
2、合作方的其他违约行为风险
各方达成出资协议后,需履行决策程序或审批手续等一系列程序,并按规定办理合资公司设立登记,合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有赖于协议各方的积极、充分配合,如合作方拒绝或不按要求配合,则可能导致合资公司无法设立的风险,或虽设立但合作方不能承担相关费用的风险。
(四)合作方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诉讼仲裁等引发的衍生风险
合作方,包括非国有合作方的实际控制人、经营者严重违规违法,被追究行政违法、刑事违法责任,甚至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不再或不能参与合资公司事务,或因自身债务导致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甚至执行,导致无法继续合作,对合资公司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合作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极易传导给合资公司,引发合资公司经营风险。
(五)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特别风险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或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
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六)关于合作方资金来源可能引发的风险
实践中对银行借款可否出资存在较大争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有观点认为该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并不绝对无效。但在《贷款通则》的上位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资金来源仍可能引发合资公司法律风险。
特别说明:律师尽管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预判和提示,但仍然存在因信息不实、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预见并避免潜在的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三、律师针对风险问题的工作建议
1、对民营企业合作方投资能力、违约风险等建议进行财务尽职调查,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关于国有企业合作方作为股东的主体适格风险和投资方向风险,建议在确定是否具备投资主体资格时需要由合作方进行事前自查确认,并出具相关决策文件作为依据。同时,各合作方也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提供对外投资的决策文件。
3、国有企业以所持企业股权作价出资,应当履行企业对外投资论证决策工作程序,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4、合作方的其他违约行为风险,建议在合理设计投资合作协议条款。
马云鹤律师团队形成的法律意见被项目参与各方充分认可,相关参与方根据法律意见重新调整了投资重组工作方案。
四、案例评析
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背景下,国家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但不同于国有资产交易,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目前并无全国统一适用的国资监管规定,国有企业通过合资新设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既有一般性也有特殊性,需要高度重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防控与应对。
本次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投资项目拟定投资总额199亿元,属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律师团队通过对投资方、重组方、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着重分析论证了投资可行性研究阶段、决策、实施和投后管理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要点,出具了7万余字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被相关各方采纳,相关各方根据法律意见书重新优化调整了工作方案,使得项目得以推进。
通过以上分析论证,律师法律分析意见被采纳,获得当事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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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简介
马云鹤
法学博士、执业律师,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同时拥有大型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经验,具备公安、律师双重实务经验,律师执业近20年来,长期专注于企业合规经营、竞争与反垄断法、刑事辩护领域。能够帮助企业和企业家精准、高效的识别法律风险,能够帮助企业有效制定企业合规经营体系,针对风险有效提出解决方案。
【案件结果】
XX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5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是辽X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工程公司常年与Y地产公司合作,分包工程前期的土方开挖、场地平整等工作。
2006年8月,东陵区政府办召开会议,明确拆迁责任主体:由区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并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执行拆迁。2007年5月,案涉地块启动拆迁工作,相关单位多次与居民宁某协商,劝说其配合拆迁工作,直至2017年,宁某依旧未同意。
2018年1月7日,X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照刘某的指示施工,拆除施工场地内的房屋后,被房主宁某报警控告。2018年5月1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沈河分局刑事拘留,而后于2018年5月29日取保候审。
2018年6月11日,XX检察院立案审查起诉; 2018年11月23日沈河分局撤回该案。2021年9月30日,沈河分局再次将该案移送XX检察院审查起诉,XX检察院受理。
【诉争焦点】
刘某是否有犯罪事实,指控刘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能否成立。
【律师观点】
一、犯罪嫌疑人刘某对于被毁财物不具有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
毁坏财物罪案
□ 辩护律师:孟庆铠
该案例荣获2022年同方优秀案例评选“最佳刑事诉讼案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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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某与被害人宁某互不相识,两人无任何纠纷,刘某无毁坏财物的动机。宁某房屋所在地块的开发方是Y地产公司,拆迁责任主体是沈阳市东陵区房产局。刘某及其经营的X工程公司仅为Y地产公司委托平整场地、土方开挖的施工方,其对于毁坏宁某房屋无任何直接现实利益,因此没有毁坏宁某财物的动机,更不会产生毁坏宁某财物的故意。
2、刘某确实不知案涉房屋属于Y地产公司以外的第三方。首先,Y地产公司已于2011年取得案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X工程公司对此知晓,并且了解未拆迁完毕的土地行政机关不可能为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宁某房屋所在的榆树屯,其所在的集体沈阳市东陵区榆树屯地区农工商联合公司于2010年出具说明,说明包括宁某房屋在内的地块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或与此相关纠纷,地块已交给Y地产公司;并且沈河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出具证明函,证明榆树屯地块已全部拆迁完毕。另外,被毁房屋在施工时已被圈入Y地产公司的施工围挡之中,现场无水、无电,无人居住,完全符合废弃建筑的客观特征。所以,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毁坏宁某房屋的行为人有理由相信案涉房屋属于废弃物。
综上所述,从刘某的动机及当时的现场客观条件来看,刘某对于案涉房屋属于“公私财物”是不明知的,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二、犯罪嫌疑人刘某未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
1、刘某无毁坏财物的目的。刘某的直接目的为履行与Y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同,其真实意思仅限合法施工行为。
2、指控刘某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证据不足。刘某未直接参与施工,目前的证据仅显示刘某意图安排员工履行合同,实施合法施工行为。若员工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已注意到案涉房屋并非废弃物,却仍继续施工,属于超越刘某意思范围的过限行为,刘某不应负责。
综上所述,刘某仅安排员工平整场地、修路,并未直接参与毁坏案涉房屋,不能认定刘某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
三、用以证明被毁财物价值的鉴定意见不能采信
侦查机关委托辽宁xx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均不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鉴定基准日设定错误;鉴定意见未披露详细的计算过程;且鉴定意见仅依据一份《情况说明》而未能依据客观事实。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用以证明财物价值,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
四、本案未产生不良后果,被害人利益不仅未受损失,还解决了持续多年的拆迁补偿纠纷
由于刘某安排员工履行合同,误将宁某房屋作为废弃物拆毁,最终导致宁某获得超出补偿方案的赔偿;宁某也因此于2018年5月16日出具承诺,证明其已被补偿完毕,承诺不再上诉上访,撤诉不再追究法律责任。被害人的利益客观上未受损害且取得较大增益,此时继续用故意毁坏财物罪评价刘某,并不妥当。
小结:
本案聚焦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否有犯罪事实,指控刘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能否成立这一问题,历时四年,最终成功以XX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作结。本案中,代理律师以土地权属、政府拆迁完毕证明文件、理顺拆迁主体以及案涉房屋现场的客观条件,充分的证明了刘某并不明知案涉房屋属“公私财产”的主观心态。此外,又从证据角度论证刘某于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最终取得了不起诉决定的理想结果。
承办人简介
孟庆铠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辽宁大学研究生院刑法学专业,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孟庆铠律师执业以来,诉讼业务方面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及刑事辩护业务;强调通过精细化的庭前准备、庭审细节预判以及庭后积极沟通来完善诉讼法律服务;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主要为高端消费行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沈阳康莱德酒店、沈阳索菲特酒店及沈阳劳斯莱斯汽车等。在处理法律顾问事务方面,通过多年积累的行业经验,结合行业特点,对顾问单位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在促成交易的前提下,通过对合同的细致审查与修改,规避或减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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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特征
该集团组织架构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基本固定,层级和职责分工相对明确。犯罪嫌疑人王殿明(在逃)作为组织的发起者,统一管理组织内部所有事务,是该组织的领导者。王殿明曾于2004年7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8日又因犯赌博罪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殿明经常指使其儿子积极参加者王超(在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强行入股石场、砂场,垄断石场经营为王超获取经济利益。犯罪嫌疑人刘杰(在逃)系王殿明的重要合伙人,为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与王殿明长期纠集在一起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于波系王殿明的司机兼打手,为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经常为王殿明出场打架,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王殿民、被告人杨永超、被告人李某经常与王殿明纠集在一起,并共同实施赌博的犯罪行为,为王殿明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栗春姣长期在王殿明的赌局上抽水获利,为王殿明的赌局提供帮助,上述四人为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樊胜和被告人王刚均为王殿明和刘杰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中的管理人员,为一般参加者。
2.经济特征
王殿明无正当职业,通过长期从事赌博、组织赌局等行为为自己获取非法经济利益,2016年仅两三个月的时间,便抽水六、七百万余元;2017年,以王殿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对当地村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涉案金额达47万元;另外,王殿明与刘杰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设砂场进行洗砂价值高达100余万元。2018年10
李某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赌博罪案
月,王殿明强行入股绥中县李家堡乡常家村乱石山石场,并从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王殿明通过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通过安插骨干成员到其开设的赌场、矿场、砂场负责项目,为组织成员分发非法利益。组织成员出事后王殿明为其出资平事、安抚被害人,使组织成员安心为该组织效力。
3.行为特征
2009年至2020年期间,以王殿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赌博、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多种犯罪行为,组织性、暴力性、胁迫性明显,大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均由王殿明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凡是在其村、邻村有挣钱的生意、工程,王殿明都想方设法插杠子,无任何正当理由,王殿明便采取滋扰、威胁、殴打等行为对本地村民进行敲诈勒索。
4.危害特征
以王殿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损害群众利益,先后对绥中县李家堡地区砂石料生产销售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李家堡乡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当地百姓多次上访,以王殿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当地百姓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和非法控制力。王殿明还通过插手基层政权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树立自己的威信,使乡、村级干部均对王殿明产生惧怕心理,而不敢正常履行职务。
该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如下:
六、赌博罪
2016年5、6月份,被告人李某积极与王殿明在河北省秦皇岛九门口村“王大民家”组织赌局,利用“牌九”的方式从事赌博活动,平均每天抽水金额约4万元,聚众赌博人数最少时达20人,王殿明、李某二人从中抽水渔利约200余万元,李某从中分得四、五十万元。
2016年8月份,王殿明伙同李某将赌博场所更换至山海关区金水家园处组织赌局二十余天,利用“牌九”的方式从事赌博活动,每天抽水金额约5万元,王殿明、李某二人从中抽水渔利约50万元。后赌博场所又被更换至绥中县李家堡乡山河洗浴中心,利用“牌九”的方式从事赌博活动,每天抽水金额约4万元,王殿明、李某二人从中抽水渔利约30余万元.
被告人栗春姣在上述赌博场上负贵“抱水箱”“抽水”,于波在赌局上放高利贷。栗春姣还曾在多个王殿明、李秀等人组织的赌局上负贵“抱水箱”抽水帮助组局者实施赌博行为,赌局地点在绥中县李家堡乡山河水浴池旁幼儿园内、绥中县李家堡乡铁厂村后沟水库别墅、绥中县范家乡大风口水库西江大院等处。
2019年7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王殿民在永安乡北河村老贺沟自家果园山的别墅里频繁组织
□ 辩护律师:贺志广
该案例荣获2022年同方优秀案例评选“最佳刑事诉讼案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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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局.2019年农历春节前,王殿民伙同陈瑶(绰号小四,在逃人、吕新华(绰号小吕子,在逃)、陶利民(绰号陶利,在逃)等人以牌九方式赌博,在赌场上骗取赵守良二十余万元。
2016年至今,王殿明以赌博为业,与李某共同组织赌博,指使于波、被告人杨永超、陈瑶等人在场上放高利贷,分别在河北省秦皇岛九门口村王大民家、绥中县李家堡乡山河浴池、旁幼儿园内、李家堡乡铁厂村后沟水库别墅内、绥中县范家乡大风口水库西江大院内、绥中县网户乡程家村河套、绥中县永安乡北河村王殿民的果园看护房、山海关御景湾小区娄强家内等地组织、参与赌博,利用栗春姣抱抽水箱抽取巨额红利,赌场一日抽水红利最高达十万余元,仅2016年夏天便抽水折三百万元,多年来总获利千万余元
【控辩争议焦点】
李某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辩护观点】
辩护人贺志广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此作存疑无罪辩护。
起诉书只指控李某的赌博行为,并没有指控李某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也没有指控其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指控李某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也没有指控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况下认为李某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辩护人认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再有起诉书指控李某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事实依据只有起诉书指控的赌博行为。辩护人认为赌博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不需要用暴力、威胁和强迫等手段,更不需要利用黑恶势力的影响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9日,第五条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通过该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赌博罪构成参加黑色会性质组织罪是法律认定错误。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办案心得】
本案辩护律师在接受李某的家属委托后,抽丝剥茧,仔细研究分析现有证据,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只是侦查到李某有赌博行为,并没有侦查出其再赌博过程中有暴力、威胁参赌人员的行为,更没有侦查出李某有其他的危害社会行为,辩护人结合卷宗材料和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发现有证据认定李某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并不充分;故对涉黑案件采取了无罪辩护的观点。
【结语与建议】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正是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的案件,有利于推动纠纷的解决,有利于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纠纷。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义。
作为一名律师,既要尊重事实,也要恰当运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这不仅需要扎实的基本功,还需要有驾驭法律的艺术,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加强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对律师事业的长期发展目标。
承办人简介
贺志广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从部队转业分到绥中县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在公诉岗位上工作17年多,办理了2000余件刑事案件,无一错案。2017年从检察院辞职,2019年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
〉〉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
今年榜单着重突出了律师人才队伍,在律所基础之上增加了环渤海地区律师新星评选。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刘影律师荣登榜单。
同方所荣登2023 ALB China 环渤海地区律所市场排名榜单、刘影律师荣获环渤海地区律师新星奖
ALB连续第二年关注中国北方经济增长重要引擎——环渤海地区,以及本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2023年1月18日,2023 ALB 区域市场排名:环渤海地区律所和律师新星榜单公布,共计15家律所和15位优秀律师新星上榜,其中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凭借在环渤海地区的综合实力及市场表现荣登榜单,这是同方所继2022年荣登该榜单之后再次连续获此殊荣,充分肯定了同方所在环渤海区域的领先性和卓越影响力。
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是汤森路透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其通过严谨的调研和评价体系,评选出各个法律服务领域的知名律所、优秀法律服务团队和顶尖律师,旨在为客户和读者提供前沿的法律资讯和律所法务评级,是全球客户寻求高端法律服务最值得信赖的权威参考之一。此次评选一方面考察了律所在地域布局、设立时间、人员规模、营收情况、客户构成、业务质量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结合他们在该地区的市场定位、市场策略与未来战略方向等,最终呈现本榜单。
刘影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影律师从事律师工作11年,办理了大量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及非诉法律事务方面均有丰富经验。现担任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等单位的常年外聘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经验。以其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日积月累的实践经验与严谨工作作风,赢得客户的一致认同与好评。
〉〉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
周爽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专长:金融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法律业务、合同类纠纷法律业务、公司法律业务周爽律师从业二十二年来,办理了大量的各类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金融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法律业务、合同类纠纷法律业务、公司法律业务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现为辽宁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烈祝贺同方律师事务所荣获
"2021-2022年度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多位律师荣获“优秀律师”表彰
刘影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专长:公司纠纷、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金融纠纷、保险纠纷、行政诉讼等刘影律师从事律师工作11年,办理了大量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及非诉法律事务方面均有丰富经验。现担任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沈阳市理工大学、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国电东北(沈阳)燃料有限公司常年外聘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经验。以其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日积月累的实践经验与严谨工作作风,赢得客户的一致认同与好评。
按照《沈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经各律师事务所及区、县(市)司法局推荐,双优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市律师行业党委确定,现将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拟表彰“2021-2022年度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周爽律师、刘影律师、王思聪律师、仇辉律师拟表彰“优秀律师”。
〉〉业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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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在基层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立法机构。同方律师事务所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将积极践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职责,在立法中发挥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实际、面向群众的优势,广泛收集社情民意,积极为地方立法提供具有广泛性、全面性、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助力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同方律师事务所被授牌为
“沈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王思聪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专长:民商、合同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相关领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领域王思聪律师2012年执业至今,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关领域业务及刑事诉讼业务。执业以来办理了百余件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及房地产企业相关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此外还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及环境资源领域相关的民事、行政案件。在生态环境法律相关领域,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沈阳鼎恒污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仇辉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专长: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仇辉律师2008年起执业至今,专注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为多家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政府机关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办理了大量涉及公司、金融、合同、房地产、行政诉讼等领域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 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认可和肯定。近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基层立法联系点”授牌。同方所本着丰富的法律基础和实践经验,始终坚持在立法第一线,为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发挥了作用。
〉〉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
为迎接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更好地展现新时代女律师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先进典范的引领作用。近日,沈阳市律师协会开展了“2021-2022年度沈阳市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本次评选经过制定标准、组织推荐、材料审查、评选考核、网站公示等层层筛选,我所高级合伙人刘钦群律师在此次评选中荣获“沈阳市优秀女律师称号。
祝贺同方所刘钦群律师荣获2021-2022
年度“沈阳市优秀女律师”称号
本次评选旨在表彰沈阳女律师在工作中忠诚履职,顽强拼搏的工作态度,和抗击疫情期间以满腔热忱通过各种方式贡献自己的力量。未来,同方律师也将继续以榜样发挥引领作用,不断开拓进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出更大的贡献。
刘钦群
辽宁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专家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秘书长、沈阳市律师协会建筑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和平区新联会委员、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02年通过国家首次司法资格考试,并入职律师事务所。2009年2月,入职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9年2月-2012年12月在民事审判二庭,任审判员;2013年1月,开始担任民事审判四庭副庭长,于2015年7月辞职。连续多年被评为办案能手、优秀公务员等;在法院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对于房地产、建筑工程、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案外人执行异议等民商事案件均有丰富的审判、诉讼及非诉讼工作经验;在法院工作期间每年年均审结房地产、建筑工程、劳动争议等案件300余件;作为执业律师代理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年均数十件,曾担任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团市委等数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
2023年2月24日,同方律师事务所推出《同方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在同方所43楼青创空间举行了发布会。《报告》不仅回顾了同方所自1999年成立以来,在党建、经济、法治建设、社会、公益等方面履行责任的情况,并从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举措等方面,展现了同方对未来发展的愿景和展望。沉甸甸的《报告》,一字一句都是同方履行社会责任的证明,更是同方人的骄傲。
同方发展状况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9 年,总部设在沈阳,在北京、海口、大连和鞍山设有分支机构,目前拥有执业律师及专业人员 276 人,其中沈阳总所拥有执业律师及专业人员 222 人。建所以来,同方所始终秉持“大道同行、持正守方”的办所理念,“精英、精品、精诚、精进”的价值观和“一个核心” (专业建设和业务发展)“两个支点”(党建为政治支点、践行社会责任为精神支点)的办所指导思想, 实现了律所的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人本化、国际化发展,在政治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获得了客户的认可和好评,成为辽宁省的领军律师事务所之一,2005 年荣获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8 年荣获全国律师行业党委授予的“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称号。
赋予法律温度 彰显时代担当
《同方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报告》正式发布
“知责任者,大丈夫之始也;行责任者,大丈夫之终也”,同方所成立二十余载,始终秉承“大道同行,持正守方”的办所理念,有着强烈的执业认知感和社会责任感,高度的职业荣誉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专业与责任同行、业务与公益并举,宣扬法治精神,体现时代担当,秉持家国情怀,于办案之外加以作为,用行动赋予法律温度。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律师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中,履行社会责任是律师职业的重要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方人始终保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国家、对社会、对法治、对人民作出贡献,是每个同方人都引以为豪的事情;以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回馈社会,是每个同方人矢志不渝的追求。
《报告》向我们展示了同方律师胸怀“国之大者”,每一步都稳健地走在政治立场坚定、专业水平卓越、社会责任彰显的法治之路上;更向我们展示出同方所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方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带动经济繁荣发展而不断努力,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不懈发声,为实现辽沈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要贡献,为辽沈律师行业树立了典范。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
同方党建工作篇
同方所坚持党建铸魂、在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人本化、国际化等各方面不断优化。
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服务经济发展篇
同方律师不忘初心,秉持专业,持续推进法律服务专精化,在传统与新兴领域均有建树,成立专委会和业务中心驱动专业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始终走在行业前列。
履行职责 践行法治 促进法治建设篇
同方律师谙熟法理、精通法律,发挥实践优势,立足依法治国,积极参政议政,送法进村助力乡村振兴,为科学立法、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贡献智慧力量。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
勇于担当 化解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篇
同方律师探索参与社会基层治理新形式,主动成为社会矛盾“减压阀”,靠前站位化解矛盾,参与信访调解、消弭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为推动和谐社会提供“同方经验”,做出应有贡献。
依法履职 回馈社会 践行社会公益篇
同方律师认真打造同方名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治讲座,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开展爱心捐赠,助力法学教育,笃定地到群众需要的地方去,到人民急盼的地方去,尤其在疫情面前勇担重任、冲锋在前,为防疫抗疫注入“法治力量”。
同方律师发展愿景和展望
同方所秉持“大道同行、持正守方”的发展理念,奉行“精英、精品、精诚、精进”的发展宗旨,努力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和幸福,为同方创造更好未来。
履行社会责任,奉献社会公益,任重而道远。
总结历史,方能凝练价值,探索发展新布局,获得更强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同方律师从未停止践行社会责任,同方是一个品牌,更是一种力量。每一代人有每一代人的长征路,每个时代总有一群人在思考、在引领,过去的二十三年,同方律师脚踏实地、开拓进取,铭记社会责任,交出一份优异而有温度的答卷,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历史。
这份《报告》是记录,也是传承,新时代的同方律师有了新的使命,疫情的阴霾刚刚退散,二十大的号角已然吹响,风雨多经志弥坚,关山初度路犹长,新的征程,同方律师已做好准备,必将以律师职业为魂,以法律事业为魄,坚定法治信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执业为民、功不唐捐,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在未来的道路上续写新篇章。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方位宣传学习、多角度阐释、深层次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2月21日,南湖司法所携文安路社区与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普法宣传宣讲”活动。本次活动由同方所赵静律师主讲,并邀请社区居民代表20余人参与。此次活动由和平区司法局记录报道,具体内容如下:
一、活动内容
赵静律师主要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产生背景、主要内容、重要意义等各方面逐一展开,让社区居民进一步了解并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以及重大现实意义。
此外,临近“三八妇女节”,赵静律师本次讲座还重点围绕妇女权益保护,从《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方面重点讲述了妇女在结婚、生育、家庭生活以及工作过程中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使社区居民进一步具体化学习了妇女权益特殊性保护法律规定。该部分讲座内容受到了现场妇女听众的高度重视,部分居民表示,此次讲座让她们受益良多,为其解决了很多生活中的困惑。
南湖司法所携文安路社区与辽宁同方
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习近平法治
思想 普法宣传宣讲”活动
二、现场法律咨询
本次普法讲座还一并包括现场法律咨询服务,很多居民就此专程赶到现场,向赵静律师询问当下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其中包括居民楼漏水侵权纠纷问题、家庭继承问题以及抚养权问题等。赵静律师根据居民提出的具体问题,从案件事实角度出发,并结合法律规定,给予居民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此外,本次现场法律咨询中,有一对年近九旬的夫妇,正面临房屋被楼上漏水浸泡,且一直无法与楼上业主取得联系的困境。针对老人遇到的难题,赵静律师考虑老人年迈,从诉讼途径解决问题难度较大,决定进一步与社区工作者和物业沟通协调,同时尽最大努力与侵权方取得联系,从而解决老人遇到的难题,深入化解居民纠纷,解决百姓之困。
同方向社区居民代表发放手提袋、民法典折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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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简讯
2023年2月24日,同方律师事务2022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在同方43楼青创空间圆满召开。同方所主任杨兴权发表讲话,律所多位合伙人、律师、获奖人员代表出席,本次会议由同方所执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韩莹律师主持。
2022年工作总结暨2023年工作安排
会议伊始,同方所党委书记、主任杨兴权全面总结2022年律所在党建,业务发展,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及成效,并对2023年律所的发展思路和战略部署作出全面清晰地规划。
他指出,加强平台化建设,推行共享管理,实现知识经验分享,利用更广泛的社会人脉资源实现更优化的分享。对标国内一流律所,实现六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人本化、国际化、 一体化”,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精准找到律所发展的痛点和难点,大胆进行律所体制改革探索。
表 彰
表彰环节由同方所高级合伙人包腾飞律师、合伙人杨大威律师主持。设置19个奖项进行表彰,感谢所有获奖者在过去一年的付出。
同方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圆满召开
“三八”节同方律师为女职工举办
“典”亮生活,“同”以法行暨
妇女权益保护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女职工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婚姻家庭建设,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即,同方律师为中建铁投公司女职工举行“典”亮生活,“同”以法行暨妇女权益保护专题讲座,本次活动由同方所王涛律师主讲,中建铁投公司部分领导和女职工到场聆听。
讲座围绕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刑法》对妇女特定时期、特定情况的权益保护等五个角度展开,内容涵盖女干部选拔、女职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女性入学、升学、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等文化教育权益;女职工录用、晋升、三期特殊保护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女性的家庭财产和继承权等财产权益;名誉权、隐私权、禁止性骚扰等人身权益;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婚姻家庭权益;人身保护令、紧急庇护制度等反家庭暴力权益;以及特定时期免于羁押免于死刑的刑事权益。同方律师通过简洁易懂的语言和贴近生活的案例,为女职工带来一堂干货满满的知识讲座。
讲座帮助广大女职工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维权能力,让民法典等法律成为维权“宝典”,在节日为女职工撑起妇女权益保障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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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词:非诉业务板块,业务品类丰富、特点鲜明、成绩斐然,在服务类型、服务深度和服务成果方面均有诸多亮点,映照同方非诉业务质与量的双丰收,在疑难复杂的“门槛业务”中攻城拔寨,在传统常规业务中的厚积薄发、深耕至善,正在形成既全且专的业务新格局。同方正在扩展对非诉业务的认知,对破产、基建、资本市场、知识产权重点关注,将娱乐、电商领域等视为业务蓝海。2022年非诉业务发展势头良好,人员力量进一步夯实,有了形成拳头产品的必要条件,为进一步积聚力量和局部赶超打下良好的基础。
最佳非诉案例奖——锦宇隆项目破产团队 马云鹤
> 优秀案例奖
获奖词:刑事业务板块,当前的业务趋势是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辩护空间缩小,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辩护大有可为。同方2022年度刑事案件包括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毁财犯罪,从获奖案例可以看出,同方律师能够凭借缜密的思维、敏锐的观察、丰富的知识,直击案件的关键点,取得较佳的效果,在金融犯罪方面已有相当的市场影响力,同方律师能够以深厚的底蕴、专业的精神、良好的口碑,获取客户的信任,保障未来市场的竞争力。
最佳刑事诉讼案例奖——杨兴权 陈霖、耿鲁红、孟庆铠、贺志广
获奖词:行政诉讼板块,同方的业务规模和承载力进一步增强,行政诉讼案件从办案难度、标的额到审级都较去年有较大的飞跃,案由也呈现新颖性的特征,并且首次出现涉外行政案例,案由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复议争议等。同方律师办理韩国企业胜诉的行政赔偿案件最高获赔金额为1063万,办理铁岭市清河区新太阳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赔偿案件获赔金额为813万,有的行政处罚案件经过省政府主要批示,整体展现了同方律师缜密的思维、严谨的逻辑、负责的态度,向全社会展现了同方人的专业精神和诉讼风采。
最佳行政诉讼案例奖——张鑫辉、王云慧、王思聪、林琳、
盛亦江、师沫、付赞如
获奖词:商事诉讼板块,同方办理的商事诉讼具有标的额大、类型全、服务层次高、牵涉面广、团队人数多、业务类型丰富等特点,大部分案件由合伙人直接办理,既有传统类型,也有涉及“网红带货”、跨境电商新型案件,展示出同方律师对于案件法律关系的精准判断、耐心细致的准备及应诉工作、破解困局的坚韧与自信。这些案例既反映了同方律师在承办重大案件中的成熟、稳健,也彰显了同方律师对于新事物的学习与理解能力。
最佳商事诉讼案例奖——张鑫辉、王云慧、吴增仙、马云鹤、
刘钦群、王涛、张丹丹、张琳琳、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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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词:民事诉讼板块,同方律师集中展示了高度精细的证据梳理能力、法律关系的区分能力、请求权基础的构建能力、诉讼策略的制定能力、系统化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构建能力。民事诉讼是常规法律服务业务,也是一个律所最基础、最重要、最真实的业务能力,2022年度的案例在表见代理的成立要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企业改制的认定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公章的效力、公告的适用等诸多方面,均表征了同方强大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展示了同方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维护。
最佳民事诉讼案例奖——陈琳琳 杨雨琪 李晶 金陆 王占平 孟庆岩
包腾飞 丁云鹏 孙智强 高洪刚 韩莹 张琳琳 李晶 周爽 包腾飞 范喆洋
张琳琳 白羽帆 胡光磊 孟庆岩
> 优秀支部奖——第二党支部
> 优秀党员奖
第一支部:韩晓光、孟庆铠、张妮娜
第二支部:孙东明、包腾飞、綦玮
第三支部:张跃峰、杨大威、薛苏阳
> 优秀团队奖——同方涉外业务团队
> 优秀律师奖——王琛、王思聪、刘钦群、杨大威、袁欣、张丹丹
> 优秀团队律师奖——贾佳宇、徐文卓、韩晓光、于丽媛、
王玮婧、孙宁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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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行政服务奖——石秀君、柏丹、刘佳琦
> 学术精研奖——李海义、陈少敏、马云鹤、徐文卓
> 业务精研奖——耿鲁红、吴建平、王涛
> 业绩突出奖——韩莹
> 重大项目服务贡献奖——京城中心项目破产服务团队
> 管理贡献奖——胡明明、白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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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政议政突出业绩奖——张鑫辉
> 品牌贡献奖——北京服贸会参与团队、同方有说法
> 法治贡献奖——同方立法咨询小组、高铭聪、路宗兴
> 公益贡献奖——同方公益委员会、赵静、张跃峰、孙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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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在沈阳芊丽酒店隆重举行。聚焦“凝心聚力从头跃,砥砺奋进续华章”的主题,同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全体合伙人及顾问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由高级合伙人李晶律师和高级合伙人韩莹律师主持,会议先后审议并通过《同方律师事务所章程修正案》《管理机构换届选举办法》《监票人员名单》,并产生新一届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考评监督委员会成员。
凝心聚力从头跃 砥砺奋进续华章
同方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第一次
合伙人会议
同方律师事务所杨兴权主任围绕“凝心聚力从头跃,砥砺奋进续华章”主题发表讲话。无论是整体业务发展,人员规模,还是取得的业界荣誉,均实现新的突破,为同方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作为东北区域一流本土律所,同方在发展的道路上积极探索、坚定前行。
所主任、顾问致辞
同方管理顾问黄勇律师、业务顾问刘宏律师,就同方的创立、发展的历程发表重要讲话。同方人才队伍在不断壮大,行政制度持续优化,规模化发展成果显著。同方人要团结一致,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努力打造百年大所。
按照选举规则和程序,同方所选举产生新一届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和考评监督委员会成员。新一届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加入三位85后青年律师,丰富管委会年龄结构,为同方的未来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展现同方律师的新担当、新作为、新突破。他们将与其他新一届管委会成员一起,勇于创新,不断进取,引领同方所再创佳绩,踏上新征程,迈上新台阶,再创新辉煌。
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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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
· 管理委员会成员:杨兴权、曹远军、韩莹、李晶、包腾飞、赵静、王思聪
· 考评监督委员会成员:李海义、罗丹、刘钦群
同方律师事务所新一届管理机构成员名单
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
杨兴权
管理委员会
杨兴权
曹远军
韩莹
李晶
包腾飞
赵静
王思聪
考评监督委员会
李海义
罗丹
刘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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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辞发言
陈少敏律师对新当选的管理机构成员表示由衷的祝贺。同方所由小变大,由大到强,是全体同方人不懈努力的结果。新的环境下,同方所将面临法制环境、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和律师队伍能力素质的更高要求挑战。同方人要顺应环境发展,齐心协力,共同开创同方的新未来。
李海义律师感谢大家对考评委工作的大力支持,在杨兴权主任和管理委员会的共同领导下,同方的明天将更美好。同方是大家共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平台,每一位同方人都有认同感,归宿感,期望更多年轻合伙人加入。
最后由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总结发言,对上届执委会成员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对他们为律所发展做出的卓越贡献表示充分的肯定,并对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管委会成员表示热烈的祝贺,期待他们能够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和全体同方人共同谱写同方未来新篇章。
同方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凝心聚力从头跃,砥砺奋进续华章”,同方将一如既往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打造成为走在行业前沿的百年品牌律师事务所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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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所新晋5名高级合伙人、
3名合伙人
近日,经同方所高级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刘钦群律师、杨大威律师、赵静律师、李丽智律师、陈琼律师晋升为高级合伙人,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金陆律师、吴梦来律师、陈霖律师晋升为本所合伙人。
2023年3月10日,同方所主任杨兴权律师、执委会成员韩莹律师及多名律师同仁在同方党建室为8位律师举办晋升仪式。会议由合伙人张丹丹律师主持并宣读晋升名单,由杨兴权主任、韩莹律师、张立伟律师为大家颁花、合影。
大家分别进行发言并分享晋升感悟,共同感谢同方的高度认可和肯定,愿肩负起合伙人的使命,与同方风雨共济,共同承担律所的发展重任,一起开创同方所美好的未来。
同方律师事务所在专注专业化建设的同时,对律师团队建设同样保持高度的重视,此次合伙人晋升进一步巩固与加强了同方所的团队实力。未来,同方所将不断优化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制度,共享资源,共谋发展。
刘钦群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方调解中心副主任2002年通过国家首次司法资格考试,并入职律师事务所。2009年2月,入职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9年2月-2012年12月在民事审判二庭,任审判员;2013年1月,开始担任民事审判四庭副庭长,于2015年7月辞职。连续多年被评为办案能手、优秀公务员等;在法院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对于房地产、建筑工程、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案外人执行异议等民商事案件均有丰富的审判、诉讼及非诉讼工作经验;在法院工作期间每年年均审结房地产、建筑工程、劳动争议等案件300余件;作为执业律师代理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年均数十件,曾担任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团市委等数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杨大威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方民商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大威律师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加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之前,杨大威律师先后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担任民事审判庭法官,主要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类、土地纠纷类、商品房销售纠纷类、房屋买卖、租赁等涉及不动产案件,每年平均结案300余件,结案数量、质量在全院名列前茅。由于工作业绩突出,2013年遴选至沈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现监察司法委员会),主要负责地方立法、协调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司法局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杨大威律师于2017年加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在沈阳总部执业。主要从事重大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业务,在矿产资源、建筑、房产等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赵静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静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常年处理民商事诉讼纠纷案件,其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赵静律师曾担任辽宁日报集团法律顾问,现担任沈阳新荣电力集团、辽宁鼎艺演出有限公司、沈阳弘丰壹品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五洲文旅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了关于员工工资薪酬制度、工作岗位调整、非劳动原因放假、高管管理、竞业限制等多方面人资管理制度方面专项法律服务。〉〉业务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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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智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丽智律师沈于1999年起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工作,审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民商事案件何清算破产案件,曾获得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铁西区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先后担任民二庭、立案庭副庭长、审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清算和破产庭庭长职务。李丽智律师于2019年加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陈琼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琼律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3年执业至今,主要从事民事诉讼工作,业务领域集中在建筑、房地产及金融行业,代理案件类型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累计案件量400余件。主要服务的客户有碧桂园辽宁区域,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现担任沈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金陆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阳市律师协会调解与仲裁专门委员会秘书长金陆律师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201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三级律师职称。执业以来主要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律事务、行政诉讼及破产清算与重整等业务。曾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经验。曾作为破产管理人经办了大量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案件,在破产重整及清算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金陆律师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信义为先,勤勉尽责,用实际行动彰显律政风采,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与赞誉。
吴梦来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梦来律师,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2013年起执业至今,先后为香港南华集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沈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铁岭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能康平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沈阳)燃料有限公司、沈阳市温州商会等多家上市公司、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组织担任法律顾问。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业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风险防范、涉税法律服务、合同起草及审查、公司设立至清算全过程法律服务等非诉业务。陈霖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霖律师于2007年在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工作,于2008年考入辽宁省辽中县(现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从事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相关工作,多次荣获系统先进个人及优秀公务员称号,多元化轮岗锻炼有助于迅速适应律师事务所工作节奏,在专业领域经验更丰富,对于案件的预判更为准确。陈霖律师于2019年5月加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在沈阳总部执业。主要从事刑事诉讼及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在职务犯罪辩护、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辩护及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领域有丰富经验,在刑事会见询问技巧、庭审辩护技巧上都有深入研究,同时注重案件细节,办案认真负责,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获得了当事人信任与感谢。〉〉业务简讯
近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与东北大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本着“密切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发挥各自业务领域优势,寻求战略协同效应,在课题研究、普法宣传、专题论坛、业务合作等领域开展广泛、全面、深入的合作。本次战略合作的达成,是同方知识产权专委会进一步开拓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内容、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能力的重大举措。同方知识产权专委会将积极响应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秉承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为知识产权保护贡献力量!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与东北大学
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战略合作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高校作为创新源头和重要创新主体,汇聚了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是知识产权运营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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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所举行2022年度新执业律师授证仪式
庆祝5名律师正式执业
为庆祝同方所5名律师顺利通过考核正式执业,进一步增强执业律师的责任感、使命感与行业归属感,2023年2月24日下午,同方所在青创空间组织举办“2022年度新执业律师授证仪式”,本次会议由执委会成员李晶律师主持。
在热烈的掌声中,同方新执业律师徐薇、徐启明、魏诗宇、刘雨婷、刘志伟身着律师袍走到台前,两位前辈律师逐一为大家颁授证书并合影留念。
李晶律师作为领誓人带领新执业律师庄严宣誓:
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执业为民,依法从业,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2月18日,同方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召开2023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医药健康专委会主任刘燕律师、顾问张跃峰律师、委员张鑫辉律师、李坤律师、路宗兴律师、陈宁律师、丁云鹏律师。本次会议结合医药健康领域的法律动态及监管、市场动向,就医药健康委发展愿景、2023年的工作计划展开讨论。会议由医药健康专委会主任刘燕律师主持。
张鑫辉律师从明确医药健康委的发展愿景、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明确目标市场需求、持续强化团队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议,强调增强集体凝聚力,合理实现内部分工,提高效率、形成合力。
张跃峰律师提出,“人合”为发展第一要务,应追求人心一致、人事和谐,调研走访前期要“做功课、下功夫”,形成工作方案,做到有的放矢。要注重对于医药健康委的宣传,推出精品文章,落实宣传路线。
李坤、路宗兴、陈宁、丁云鹏、于楠等律师委员表示,医药健康委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前景广阔,各委员一定积极努力,服从安排,凝心聚力推动医药健康委蓬勃发展。
同方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召开2023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团建活动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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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效落实专委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会议决定任命李坤律师担任医药健康委秘书长、路宗兴律师担任医药健康委副秘书长、于楠律师担任医药健康委秘书,并确定了医药健康委例会制度。
最后,刘燕主任总结发言,2023年专委会将持续开展调研走访活动,走进医疗机构、医美机构、医药企业,深入了解企业痛点难点问题,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同时,专委会要加强内部的交流互动,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各委员的专长,同心合力,形成团队的力量,提升同方医药健康委的专业影响力!
团建活动
记录美好时刻!2月17日、18日,医药健康专委会开展第一次团建活动,团建主题为“合作、凝聚”,经过两天的团建活动,增强了专委会的凝聚力,营造了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团队氛围,接下来分享一下我们的美食美景之旅吧!
第一站:葫芦岛市
海鲜大餐 大快朵颐
第二站:绥中县
途经沿海路,驱车前往海边,随处可见的渔船,想吃美味的海鲜套餐啦哈哈!吹吹海风,听听海浪的声音,在海滩上比个心,但是真的好冷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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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安排上啦!张跃峰律师说,海鲜管够,不是海鲜都不能上桌!
当地有名的水豆腐,调料有讲究,独家配制秘方:肉卤加上蒜泥、香菜、辣椒油,一勺一勺的豆腐混合在调制好的卤料里,大口大口的吃,真香!来绥中,必吃水豆腐!
第三站:锦州市
来锦州,必吃锦州烧烤呀!听说,下雪天和烧烤撸串更配呦!大雪根本无法阻挡撸串的步伐,锦州烧烤的魅力,干饭人的精神!
烧烤品类太丰富,每个串都烤出了灵魂味道,全都得来一口尝尝,体会到了锦州烧烤的美味,还有锦州小伙伴的热情!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当前经济工作的几个重大问题》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2月16日出版的第4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22年12月15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一部分《当前经济工作的几个重大问题》。
文章强调,2023年经济工作千头万绪,需要从战略全局出发,抓主要矛盾,从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入手,抓住重大关键环节,纲举目张做好工作。
文章指出,要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总需求不足是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突出矛盾。必须大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使社会再生产实现良性循环。要优化政策举措,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一是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二是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要继续发挥出口对经济的支撑作用,加快建设贸易强国。
文章指出,要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我们要练好内功、站稳脚跟。我国有世界最完整的产业体系和潜力最大的内需市场,要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抓紧补短板、锻长板。一是确保国民经济循环畅通。我国经济必须确保国家安全,确保基本民生,确保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总体正常运转。二是加快实现产业体系升级发展。要在重点领域提前布局,全面提升产业体系现代化水平,既巩固传统优势产业领先地位,又创造新的竞争优势。
文章指出,要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我们必须亮明态度、决不含糊,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一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二是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文章指出,要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纵观全球,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都把吸引和利用外资作为重大国策,招商引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既要把优质存量外资留下来,还要把更多高质量外资吸引过来,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一是扩大市场准入。二是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三是有针对性做好外资企业服务工作。
文章指出,要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必须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一是防范房地产业引发系统性风险。二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三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文章强调,2023年还有许多重要工作要做。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决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谋划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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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3月16日出版的第6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文章指出,要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切实抓好农业农村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农业强国,是党中央着眼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的战略部署。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没有农业强国就没有整个现代化强国;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不全面的。必须把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摆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位置。建设农业强国,基本要求是实现农业现代化。我们要建设的农业强国、实现的农业现代化,既有国外一般现代化农业强国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一是依靠自己力量端牢饭碗;二是依托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业;三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四是赓续农耕文明;五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文章指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只有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才能把稳强国复兴主动权。农业强,首要是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必须强。提升粮食产能仍然是首要任务,关键还是抓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要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把种业振兴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要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要在增产和减损两端同时发力,持续深化食物节约各项行动。要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扛在肩头。
文章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三农”工作重心已经实现历史性转移,人力投入、物力配置、财力保障都要转移到乡村振兴上来。总的要求仍然是全面推进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也是实际工作的切入点。要把“土特产”这3个字琢磨透,依托农业农村特色资源,推动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产业振兴,必须落实产业帮扶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底线任务,要继续压紧压实责任,坚决防止出现整村整乡返贫现象。要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文章指出,要依靠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农业强国,利器在科技,关键靠改革。必须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实现量的突破和质的跃升。要紧盯世界农业科技前沿,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农业科技创新要着力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农业科技工作要突出应用导向,把论文写在大地上。深化农村改革,必须继续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要扎实做好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各项工作,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严格控制集体经营风险。要破除妨碍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壁垒,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农村改革,必须保持历史耐心,看准了再推,条件不成熟的不要急于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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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指出,要大力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农村现代化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条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是农业强国的应有之义。要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由表及里、形神兼备的全面提升。要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组织实施好乡村建设行动,让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要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既充满活力又稳定有序。推进农村现代化,不仅物质生活要富裕,精神生活也要富足,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文章指出,要加强党对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关键在党。必须坚持党领导“三农”工作原则不动摇,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强保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有效机制。要打造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有领导农业强国建设能力的“三农”干部队伍,打造一支沉得下、留得住、能管用的乡村人才队伍。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
文章强调,农业强国,是拼出来、干出来、奋斗出来的。要铆足干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而努力奋斗。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新时代党和人民奋进的必由之路》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新时代党和人民奋进的必由之路》。
文章指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只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我们就一定能够确保全党全国拥有团结奋斗的强大政治凝聚力、发展自信心,集聚起守正创新、共克时艰的强大力量,形成风雨来袭时全体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
文章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要始终不渝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就一定能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文章指出,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只要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我们就一定能够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挑战,继续创造令人刮目相看的新的奇迹。
文章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只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我们就一定能够不断提高我国发展的竞争力和持续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把握主动、赢得未来。
文章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由之路。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全面从严治党。只要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忘初心使命,勇于自我革命,不断清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害因素,不断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原体,我们就一定能够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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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委员会
届中改选党委书记及副书记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2022年3月12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党委书记及副书记届中改选,全体党委委员参加。
会上,根据工作需要,杨兴权同志辞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职务,会议选举曹远军同志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韩莹、李晶同志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改选结果已得到中共沈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同意批复。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于2019年6月成立,同方所党委认真践行“党员管理好、组织生活好、制度落实好、基础工作好、作用发挥好”的要求,注重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实现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双促进、双提升,先后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辽宁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辽宁省优秀律师行业先进党支部、沈阳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等荣誉。
曹远军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执行合伙人,中共沈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省律协常务理事,沈阳市人大代表,曾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国优秀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辽宁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沈阳市首届十佳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韩莹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高级合伙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大代表,沈阳市青年联合会第十四届委员会副主席,辽宁省侨联青年委员会副会长,沈阳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三届副会长,辽宁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沈阳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荣获沈阳市五四奖章、沈阳市铁西区五一劳动奖章、沈阳市铁西区五四奖章。荣获辽宁省优秀律师、沈阳市优秀律师、沈阳市优秀青年律师、沈阳市优秀女律师、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沈阳市铁西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履职优秀代表等荣誉称号
李晶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高级合伙人,沈阳市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沈阳市律师协会和平代表处副主任。曾荣获辽宁省优秀律师、沈阳市优秀律师、沈阳市优秀女律师、辽宁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辽宁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沈阳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同方党委书记及副书记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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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范继英主任一行莅临同方所调研工作
走访看望市人大代表曹远军律师听取履职汇报
2023年2月10日上午,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范继英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伟、秘书长孟昭贵、法制委主任赵斌、法制委副主任刘野等一行来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走访看望市人大代表、同方所党委副书记、执行合伙人曹远军律师并听取履职汇报。沈阳市司法局局长王佩军、和平区委书记刘志寰、和平区人大主任王泓伟参加本次调研活动。同方所主任杨兴权律师、执委会成员陈琳琳律师及合伙人杨大威律师等共同接待。
同方所杨兴权主任和曹远军律师对范继英主任及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并带领来访领导参观了同方青创空间、办公区域、荣誉室、党建室、文化长廊等律所设施环境,同时对同方所发展历程、党建工作、文化理念、社会责任等进行了介绍。范继英主任对同方所作为本土区域性大所历年来在自身建设与发展和对法治沈阳建设与沈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方面给予高度肯定。
在听取曹远军律师连任两届沈阳市人大代表,认真履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有着强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服务沈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履职尽责、建言献策,服务民生、为民解忧疏困的汇报后,范继英主任也给予充分的认可。
同方律师将继续把个人职业追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进程紧密结合,始终牢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定位,始终站稳为人民的根本立场。同方所也将继续以实际行动诠释初心使命,彰显责任担当,坚定专业化发展路径,为推动中国律师行业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而积极探索,奋力拼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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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共同参观了同方所办公区域及办公环境,边走、边听、边看、边问,对律所独具特色的规划布局和宽敞明亮的办公环境一致好评。
和平区司法局领导莅临
同方律师事务所指导工作
2023年1月17日下午,和平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洪铭;和平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军;法律事务科科长张春艳;律师工作科科长杨予西一行莅临同方所参观走访、指导工作。同方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同方所高级合伙人、执委会成员曹远军律师、李晶律师;同方所合伙人杨大威律师、马云鹤律师、付赞如律师及徐朋恩律师进行接待。
随后在党建室,杨兴权主任首先代表本所对司法局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各位领导介绍了同方所目前发展情况,主任详细介绍律所的发展历史、律所规模、人员组成、业务范围以及“大道同行,持正守方”的律所理念。司法局领导对我所的规范化管理予以高度肯定和赞赏。
大家就律所建设、律所文化、律师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展开了交流和探讨,司法局领导深切希望同方所未来的发展道路成为规模化、品牌化的精品专业强所,营造团结奋进、专业高效的优质律师团队,切实维护好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交流充分体现了上级部门对本所各项工作开展的关心和支持,同方所日后定会保持初心,坚持信念,脚踏实地,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力争上游,为行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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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权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再次当选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
中共辽宁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副书记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
同方律师积极参政议政
凝心聚力献良策 履职尽责谱华章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律师在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日,同方律师参加省、市、区县三级人大、政协会议。两会期间,同方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履职,凝心聚力,为人民、为法治、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他们情系民生,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用夯实的法律专业能力,肩负起律师群体对参政议政的特殊责任。
履职风采和履职感言
参会期间,杨兴权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两次发言,受到高度评价。
“作为一名党员律师,连任省人大代表是人民对我的肯定和信任,人大代表于我而言,既是荣誉与权力、更是责任和使命。未来我将一如既往担负起代表责任、认真履职,为党工作、为民发声,利用从事法律工作三十余年的优势,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做好人民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着力于服务发展大局,以匠心致初心,以初心致未来,用实践践行自己的承诺,努力为拉进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为辽宁的振兴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贡献绵薄之力。”
建议
1、《关于建设法治环境辽宁高地的建议》
加强对二十大关于法治建设精神学习,提高在辽宁大力推动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的认识;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做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联系,为第二巡回法庭等最高院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和保障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和金融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和金融问题的法治工作水平;将二十大精神贯彻到辽宁省行政、司法工作的各方各面,打造法治建设的辽宁名片。
2、《关于在法治轨道上体系化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建议》
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设立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化、常态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搭建重大公共决策论证、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矛盾纠纷调处、重大信访积案化解的法治实践平台;加快培育打造高素质基层治理队伍,加强和规范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推动‘法律明白人’覆盖基层治理网格。
3、《关于在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克服和纠正不正当竞争状况的建议》
建议强化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招投标监管力度,提高招标活动的标准化程度,从严确定“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追溯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从多方面措施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国有企业招投标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张鑫辉
政协辽宁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继续留任省政协十三届提案审查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主任
沈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政协辽宁省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优秀委员”
2022年《关于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行业整合与管理的
建议》提案被评为政协辽宁省第十二届委员会优秀提案
履职感言
“作为辽宁省政协委员我将牢记委员责任,真正做到为国履职,为民尽责,以饱满的热情为辽宁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提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建议》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渠道,是实现知识产权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产业的有效融合,对于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有着重大意义。
通过研究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结合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现状,建议:提高风险补偿基金的损失分担比例,充分发挥风险基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大力发展专业化、公信力高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建立并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风险监测机制;提高市场主体在风险分担中的参与度,构建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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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远军
沈阳市十七届人大代表
辽宁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辽宁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专门委员会主任
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执行合伙人
履职感言
“律师不仅仅是专业技术工匠,更应成为扩展社会原则的先锋。作为一名律师身份的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应始终如一的践行民之所忧,我必思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的理念。”
韩莹
铁西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辽宁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
沈阳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高级合伙人
铁西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履职优秀代表”称号
2022年铁西区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2022年铁西区五四荣誉奖章
建议
1、《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沟通的建议》
加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之间的沟通,将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2、《关于沈阳市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机制的建议》
在沈阳市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机制,对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进行同堂培训,促使树立职业共同体意识,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共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3、《关于加快城乡协同的新能源汽车充能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建议》
人们对于公共充能基础设施特别是快速充能设施的需求在迅速增加,城乡接合部及乡村地区的充能设施规划建设难以满足城乡居民出行需求。在大力发展城区新能源汽车充能基础设施的同时,也需要兼顾乡村充能基础设施的合理规划和建设。
4、《关于改进政府采购法律服务项目要求的建议》
随着我国法治化转型的逐步推进,法律服务项目也被纳入了政府采购的服务行列,由于某些荣誉奖项的特殊性、案件办理的复杂性,囿于特定时间的业绩情况不能充分证明承办律师的真实水平,建议政府等招标主体合理设计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保证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价值能得到正确的认识。
杨大威
和平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22年在和平区抗击疫情中被选树为优秀人大代表
建议
《关于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通过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地位,有针对性地推动社区养老事业,建立多层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推进老年群体社区医疗保障建设,丰富老年群体精神文化生活,加强社会组织与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之间的联系发展,进一步保障老年群体的生活水平,提高老年群体的生活质量。
刘阳
政协苏家屯区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委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荣获2022年度优秀政协委员
履职感言
“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当前疫情常态化的新形势,要拿出百倍的努力与付出,在工作中认真地履行政协委员职责,为全区的中心工作和法治建设贡献委员力量。”
提案
《加强全区法治宣传工作的建议》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需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当前,苏家屯区的法治建设和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仍有着一定的差距,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法治宣传要有针对性、用好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等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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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辉
政协沈北新区第五届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沈阳市律协政府法律顾问专委会委员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履职感言
“立足本职工作,关注社会民生,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积极参政议政。“
提案
《关于农村 “三块地”改革的相关建议》
农村“三块地”改革指的是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沈北新区系农业大区,农村“三块地”改革事关三农,建议在改革和发展经济的同时依法依规进行,真正实现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增收的共赢局面。
同方律师将继续肩负双重使命,围绕法治建设,聚焦民生热点、难点,建言献策,履职尽责,不忘初心,勇担使命,为辽沈地区的社会治理和区域发展谱写新篇章!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李芳芷律师被评为
2022年民进辽宁省委省直工委优秀会员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李芳芷律师是民进辽宁省委直属工作委员会会员,她认真履行民进会员职责,在我所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不断取得新成绩,彰显了民进会员勇于担当进取、服务社会的优良素质,被评为2022年民进辽宁省委省直工委优秀会员。
《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
【出品】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中共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委员会
同方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委员会
《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编委会
【顾问】杨兴权
【编委会负责人】曹远军
【编委会成员】王琛、刘大伟、张立伟、盖文韬、刘阳、
孟庆铠、刘宇、綦玮、韩天夫、杨莉、曹晶
【责任编辑】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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