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月
2023年
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
2023年第二季度(内部期刊)
(试行)律师办理仓储物流地产业务操作指引(2023)
(试行)律师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2023)
微信民事案件调查取证及协助执行指引
案件操作指引
Contents
目录
大道同行 持正守方
新法速递
04
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06
07
08
同方观点
09
13
这些数字带你全面了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同方专委会动态
20
同方市场拓展委员会与知识产权专委会
经典案例
23
撤销行政批复纠纷案
某公司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撤销原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
韩国XX株式会社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创新大赛获奖名单公布,同方律所多项作品获奖
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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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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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文法学院2021-2022学年度“同方奖学金、韩莹律师励志奖学金”颁奖仪式成功举行
同方公益委践行“推进绿色生态发展,共建文明美丽沈阳”植树活动
和平区多名师生到我所参加和平区青少年法治教育模拟法庭暨《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
业务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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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专业委员会2023年工作推进会议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荣获沈阳市工商联合会法律顾问单位
送法入社区,普法零距离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落实开展“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普法宣传活动
同方律师受邀参加辽宁省侨联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启动仪式
党建文件汇编
51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在中央党校建校90周年庆祝大会暨202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
党建简讯
同方所召开正风肃纪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教育大会
省纪委监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领导莅临我所调研指导工作
沈阳市、区两级人大莅临同方所调研指导工作
曹远军律师出席2023年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并作代表发言
环境与自然资源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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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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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所李晶律师荣获和平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我所马云鹤律师被鞍山市政法委聘为鞍山市法律咨询专家、鞍山市案件评查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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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中共中央、国务院
印发《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
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最高法
出台司法赔偿案件案由规定
中共中央
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
(2023-2027年)》
公布修订后《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调整实施有关法规规定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提货方式
商务部
对原产日、美和欧盟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等十七部门
发文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
财政部
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要求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做好2022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
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税委会
6月2日起与菲律宾相互实施RCEP关税减让
国家发改委
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资料来源 | 刘宇律师
国务院
最高法
人社部、最高法
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央行
公布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部
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接口技术规范
(试行)律师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2023)
来源 | 上海律协
2023年1月,上海律协发布9部业务操作指引,其中,上海律协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的《(试行)律师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2023)》已发布,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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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https://mp.weixin.qq.com/s/DVvGLyM5taZve9Ph98bk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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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律师办理仓储物流地产业务操作指引(2023)
来源 | 上海律协
2023年1月,上海律协发布9部业务操作指引,其中,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的《(试行)律师办理仓储物流地产业务操作指引(2023)》已发布,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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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仓储物流地产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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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民事案件调查取证及协助执行指引
来源 | 深圳微法务
网络时代,各头部平台深度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用户在平台内上传的内容或成为纠纷中重要的证据。本文整合2023年微信、支付宝、淘宝三大平台的民事案件调查取证及协助执行操作指引,以期为各位律师朋友在相关民事案件的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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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民事案件调查取证及协助执行指引》https://mp.weixin.qq.com/s/xwZFQYR0wT9QoW4PjJV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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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数字带你全面了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 作者:马云鹤
近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正式发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传统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制度提出新挑战。国家正在逐步完善数据治理与监管规则体系的建立。企业也要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建立全流程数据合规体系,实现赋能实体经济发展。
笔者梳理了《意见》核心内容,用这些数字带你全面了解《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数据二十条”标志着数据制度的构建从宏观政策走向具体落实
我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早在2020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明确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2022年6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正式发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意见》提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
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是新时代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持续向纵深推进的标志性、全局性、战略性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赋能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应对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有利于统筹分配效率与公平,推动全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促进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提高数据要素治理效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同方观点
〉〉同方观点
“数据二十条”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了总体思路,明确了方向与目标,构建了制度体系基本模型,也标志着数据制度体系的构建从宏观政策开始走向具体制度的落实。
——“一个目标”:坚持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
通过构建数据基础制度,让数据要素的获取、加工、使用、交易、分配、治理、安全等全流程、全方位能够依法合规开展,在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挖掘数据价值的同时,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以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总目标。
——“两个兼顾”:兼顾合规与高效;兼顾效率与公平
兼顾合规与高效。《意见》18次提到了合规,7次提到了高效,数据的流通使用以合规为前提,以高效为目标。在促进使用和流通方面,《意见》提出通过制度构建推动实现数据优质供给,提高数据要素供给的数量和质量;通过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推动实现数据流通交易的便利与高效。与此同时,数据的流通使用应以合规为前提,通过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意见》还鼓励企业创新内部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实现数据流通全过程动态管理,在合规流通使用中激活数据价值,实现合规与高效的兼顾。
兼顾效率与公平。《意见》9次提到公平,数据要素涉及的主体和利益是多元、复杂的,具有主体多元、角色多元、利益多元的特点。《意见》着眼于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构建保障多元利用主体享有公平的数据利用制度环境,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除通过有效的基础制度构建外,还可以通过合同规则来灵活调整多元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利益诉求,实现数据市场生产和流通的安全和秩序,效率和公平。总之,制度构建核心目的是实现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共治。
——“三条红线”:国家安全、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
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是数据流通使用的内在要求。数据要在保障国家安全、个人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安全的前提下流通使用。《意见》49处提到了安全,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发展秩序,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针对企业数据合规,《意见》明确提出,要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各环节,企业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由此可见,国家层面数据安全强监管的态势必将日趋严格,企业数据合规已经成为企业刚性需求。
——“三权分置”: 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明确从数据权属的制度构建转向数据利用的制度构建。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明确产权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数据要素涉及的主体和利益是多元、复杂的,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过程中,科学界定数据权属,明确不同主体的数据权益边界,成为优化数据资源配置、有效利用数据资源的前提和基础。传统的物权制度框架难以突破数据产权困境,《意见》强调数据“利用”而非“所有”,从数据权属的制度建构转向数据利用权利的制度建构。 “数据二十条”以解决数据利用中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搭构建中国特色数据市场生态的核心制度体系。
——“四大制度”:产权制度、流通交易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协同治理制度
《意见》提出构建中国特色数据制度体系,涵盖数据产权、数据流通交易、数据收益分配和数据协同治理。
1、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
2、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从规则、市场、生态、跨境等四个方面构建适应我国制度优势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
3、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阶段,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在二次分配、三次分配阶段,重点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防止和依法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各类风险挑战;
4、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
——“1+N”制度体系:顶层设计+数据生态配套制度
“1”,即数据基础制度顶层政策设计。“N”即搭建数据市场生态的核心制度体系。数据市场生态
培育的核心制度体系至少包括:
(1)基于数据供给的数据归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分级分类、登记和质量管理等规范;
(2)基于数据流通使用的数据交易制度和配套制度,构建多层次、多元化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体系,统筹数据交易市场建设,规范数据交易管理,推进数据交易场所和数据商功能分离。数据交易制度和配套制度的构建,也必将带动数据评估、定价、交易、经纪、应用、增值服务等产业生态企业大量涌现,逐渐促进整个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
〉〉同方观点
〉〉同方观点
(3)基于数据利用的数据需求交付管理制度,侧重于交易流通,主要包括价值评估、数据产品交付、收益分配等规则。
——“一个期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
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能够出台。在海量的数据资源中,公共数据体量尤为庞大,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深度挖掘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潜在价值的重要实现途径,同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也在推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中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能够催生更多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和新优势。目前,国内多个省、市都已经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相关实践探索并在制度构建上进行了有益尝试,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在法学理论和具体实践以及制度构建上仍有一些模糊地带,该类探索仍是在公共数据的权益配置基础性制度缺失,权益客体范围边界不清、权益内容不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具体制度设计仍不完善的状态下展开,导致实践中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参与主体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制约着公共数据深化利用和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也成为各地方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亟需破解的核心问题。
马云鹤
法学博士、执业律师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子邮箱:myunhe@163.com
马云鹤律师,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拥有大型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经验,具备公安、律师双重实务经验,律师执业近20年来,长期专注于企业合规经营、竞争与反垄断法、刑事辩护领域,是国内较早从事企业合规调查与刑事合规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
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 作者:蔡嘉琪
摘要: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一旦发生违法违规的关联交易行为极有可能会危害到商业银行自身的安全。近年来,在商业银行中出现的不当关联交易现象越来越多,尤其体现在上市的商业银行中,这渐渐地成为了危害银行业自身发展的一大“毒瘤”。其中,商业银行股东的不当关联交易行为既会对商业银行的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又会对商业银行的发展乃至整个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然而,我国现阶段的规制方式与手段在某些方面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无法对商业银行股东的关联交易进行有效地规制以及无法更好地保障商业银行的自身发展,所以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商业银行 关联交易 法律规制
一、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法律规制概述
(一)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概念
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经营步伐的加快,在现代经济发展的大浪潮下,关联交易的产生是注定的,我们不可能阻止它的出现。[ 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0页。]在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当中,关联交易行为频发已经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现象了,其中商业银行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则更为常见。
所谓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的股东利用其在商业银行中的控制力与影响力,通过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如贷款、授信、担保、资产转移和提供服务等,以达到牟取个人或者团体利益目的的行为。[ 罗裕珍、赖华子:《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载《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年第18期。]
(二)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特征
商业银行股东的关联交易与一般公司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不同,它更具备特殊性,具有一些独特的自身特征。具体展开来说,商业银行股东的关联交易一般有如下特征:
作者简介
1.商业银行股东更容易成为关联交易行为的实行者
由于商业银行股东具备较大的信息优势,尤其是对于上市的商业银行股东来说,在其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中往往充斥着利益的倾斜,再加上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使得这种利益倾斜关系产生关联交易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在我国商业银行中,股东的出资往往只有很小的比重,不仅如此,商业银行的股东往往会偏好那些具有较高收益,但同时伴随着较高风险的经营决策。在实践中,有很多商业银行的股东采用变相的关联交易方式去逃避法律的监督与管控,从而达到侵占商业银行资本的目的。[ 巴曙松、郑子龙:《中国上市银行股权监管的演进逻辑与未来趋势》,载《中国银行业》2018年第7期。]同时在法人独立人格制度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之下,这些较高的收益往往会归属于决策的制定者,而那些较高的风险则往往被“嫁祸”给商业银行及相关投资者和储户的身上。在这种情况下,使得商业银行的股东更加倾向于从事那些具备较高收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因此,商业银行股东更容易成为关联交易行为的实行者,其根本原因在于商业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商业银行股东在此结构之下,往往会禁不住“诱惑”选择走向关联交易的道路。
2.对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监管更具薄弱性
商业银行股东想要进行关联交易往往会受到银行内部控制以及外部监督的影响。但是对商业银行股东而言,这两种层面的控制都具有一定的薄弱性。尤其是在上市的商业银行中,其规模更大、资产结构更复杂,这就加大了对上市的商业银行的监管难度。就内部控制方面来说,商业银行中股东能够产生的作用相对于普通公司的股东来讲一般会大打折扣。例如在产生相关决议的过程中,那些人数较多的关联方总是会使得他们获益的决策得到多数表决并顺利通过,从而为产生后续的关联交易行为打下基础。就外部控制方面而言,商业银行的储户们往往不具备监督商业银行股东相关交易行为的自觉性,再加上储户们的能力有限,他们获取的各种信息资源都无法与商业银行内部人员的信息资源相抗衡。因此,在监督方面储户们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商业银行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的危害性更大
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行为最主要的危害就是将出现的风险转移给商业银行自身。不仅如此,还会对商业银行的外部声誉造成一定的损害。相对于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尤其是上市的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而言,其外部的声誉风险产生的损害往往会更大。这种内外部兼具的风险传播非常可能会影响到金融秩序,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三)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股东的关联交易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所以对其进行法律控制的重点并不在于禁止这种行为,而是在于规制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行为中不当的一面,从而将其积极的价值发挥到极致,以实现达到商业银行良性发展的目的。因此,对商业银行股东不当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抑制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危害性的社会需求
〉〉同方观点
〉〉同方观点
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危害性的社会需求是对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制的社会基础。随着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行为危害的不断显现,在实践之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对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便成为了一种必然的选择。
2.维护商业银行秩序稳定的迫切需要
商业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商业银行秩序混乱,那么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秩序的不稳定。在这个层面上来讲,急需对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二、我国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信息披露制度在对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行为,特别是对上市的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行为的防治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抑制作用。[ 易文成:《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问题研究》,载《交通企业管理》2016年第8期。]我国上市的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行为涉及的主体较多、影响较大,因此必须披露与股东关联交易有关的所有交易信息,尽力保持信息的透明度,以达到防范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目的。[ 郑丽英:《关联交易的界定和规范》,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6期。]鉴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在履行信息披露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尤其是在上市的商业银行中,故我国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1.商业银行往往会忽视对被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审查
在我国,披露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进行了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程序是否正当、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全面等方面,而往往忽视了对被披露信息内在真实性的审查。司法实践中,商业银行对股东关联交易的信息大多会按上述规定进行披露,但对于被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我们往往对此不得而知。如果那些不真实的披露内容被相关的监管部门接收后,就会对其产生误导,从而导致在信息获取方面出现新的缺口,这就极有可能影响对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制效果。
2.有关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标准规定的细化程度不足
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来看,其对于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还有提高的空间,尤其是在信息披露的细化标准方面。
针对非上市的商业银行来说,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的规定为例,如第7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而针对上市的商业银行来说,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为例,第22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披露与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商业银行净资产的0.5%以上的相关法人的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并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除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关联交易经审计的商业银行净资产的5%以上,除及时披露外,还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从上述的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非上市的商业银行对股东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细化程度还有待于提高,相比之下,上市的商业银行对股东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详尽一些,但仍旧存在不足。
〉〉同方观点
〉〉同方观点
虽然上市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以关联交易金额占上市的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标准,达到一定的比例时,上市的商业银行就应当及时进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但是,仅仅以达到一定比例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标准过于模糊,是一种近似“一刀切”的判断标准。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对信息披露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制定出更加详细又具备实际操作性的标准,这样才能对商业银行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有力的法律规制。
(二)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1.监管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间不协调
当前,不论是规制上市的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还是规制非上市的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大体上都将公司法作为其核心,并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税法及刑法作为辅助。其中,大部分是由不同法律监管机关颁布的部门规章组成。在规制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众多法律规范之中,出现相互矛盾甚至是冲突的规定数不胜数,究其本质就是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协调。因此,我国亟需建立一套标准统一、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制商业银行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
2.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的强化程度不够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第39条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可见,不论是规制上市的商业银行还是非上市的商业银行,都应该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风险管控。
虽然商业银行大多都已经依法成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但在实践中这个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却往往形同虚设,没有达到设置此委员会的目的。虽然《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委员会进行了一定的职能强化,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急于解决。一方面,委员会中控制机制的运行存在问题,往往达不到符合标准的要求。在现实操作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步骤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情形是十分常见的,甚至在一些商业银行中根本就没设立委员会,也没制定相关的执行制度。另一方面,部分委员本身与商业银行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压根不符合委员会的任命条件。
三、我国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 罗伯特,C克拉克著,著胡平/译:《公司法则》,北京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信息披露制度在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的关联交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是全盘地否定商业银行股东的关联交易,而是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使此关联交易行为合法化,从而避免商业银行股东的不当关联交易的产生。然而,在我国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配套规定。
1.加强对被披露信息真实性的法律审查
被披露信息是否有效的核心就在于其是否满足真实性的标准与要求,而真实性则具体体现在被披露信息应当是真实的而不含任何虚假的成分。不仅如此,被披露的信息还要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能够全面、客观地对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现状进行反映。如《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关联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地报告和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可见,只有做到满足真实性的要求,才能对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状况进行如实地反应。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商业银行被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决定该商业银行中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的成功与否。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对被披露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的重要意义与价值,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被披露信息真实性的法律审查却没有得到较大的重视。虽然有很多法律规定都提出了对被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要求,但大多都止步于此,而对于如何具体对被披露信息真实性进行法律审查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制定与完善。因此,要想加强对被披露信息真实性的法律审查,第一步就是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做到对被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审查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在专门法律依据的指引之下加大真实性审查力度,从而更好地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
而在上市的商业银行中,基于其对被披露信息的标准更严格,因此对于被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要求更高。不仅要做到上述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还应该提出更高的标准。比如今后可以在上市的商业银行中成立一个审查上市的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的专业机构,由该机构专门负责股东的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及与之相关的真实性法律审查,赋予该机构审查被披露信息的自主权与独立性,这样就会增强对上市的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审查的灵活性与专业度,以此来达到保证被披露信息合法且真实的目的。
2.提高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细化标准
从上文我们可以得知,非上市的商业银行与上市的商业银行对于信息披露的标准是不一样的。非上市的商业银行只需要在相关报表中注明关联交易主体的交易总量以及重大的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而针对上市的商业银行来说则以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交易金额比例为标准对信息披露分别作出不同的要求。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信息披露标准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目前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大多都比较宏观模糊,即使是上市商业银行的标准的实际操作性也没有那么强。如果不对相关的标准进行细化就会容易导致被披露信息模糊不清,从而阻碍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就可能会给商业银行股东进行关联交易提供可乘之机。
针对非上市的商业银行来说,在商业银行股东进行关联交易的时候,需要披露的信息往往是十分复杂且数量巨大的。此时,便会对信息披露的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标准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应当对其进行细化,以此来规范被披露的相关信息。但是也不能过于细化,这样就会束缚商业银行中其他正当的交易,顾此失彼。因此,在细化信息披露标准的时候要兼顾全局,不能规定的太过于模糊又不能规定的太过于细化,这就要求今后对非上市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标准设定相应的区间,在每个区间比例之内提出不同的披露要求,努力做到有的放矢,实现高效监管。
针对上市的商业银行来说,要在原标准的层面上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的有关标准,我们可以采用“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先在信息披露的相关领域中找出最重要的领域以及那些最值得披露的重要信息。第二步,着重细化这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标准,努力做到对重点领域的信息披露标准细化的多一点,对不重要领域的信息披露标准细化的少一点。也就是说,对上市的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中的重大事项提高标准、重点披露,而对于其他一般事项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可以不用这么高,按照一般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即可。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双方的关系来调整相应的信息披露标准,如果关联交易双方不当关联交易的行为越多,那么就越需要在信息披露表中增加更多的细节,这样也能实现加大对该关联交易双方的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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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监管机制
1.促进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监管法律规范间的协调
就前文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规定存在许多冲突和矛盾的地方。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规制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进行统一与协调,对于上市的商业银行来说也应如此。
一方面,可以先提高规制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立法层级。当前相关规定的立法层级较低,无法真正地起到规制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作用。因此,可以总结目前规制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那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以此为基础,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渐渐地提高整体的立法层级。另一方面,对当前规制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进行协调。通过梳理和分析现有的规范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实现解决针对同一情形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相冲突问题的目标。具体而言,要对不同的部门法如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税法等进行协调、配合与衔接,使其成为规制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行为的统一整体,从而形成更加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
2.提高对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的强化程度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立的目的就是通过内部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去预防商业银行股东不当关联交易的产生。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设立了横跨多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能,但有些地方仍然需要改进和完善。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去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的强化程度。
(1)应对独立董事进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标准进行严格限制。为确保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要求独立董事占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席位,并要求其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5个工作日。
(2)对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人员与董事会的人员要进行严格区分,禁止两个班子一套人马。《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并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员。可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人员构成以董事为主,所以极易与董事会的人员混同。因此,要规定只有那些既有知识又有经验的人员才能进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只有这样,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才能真正发挥其审查关联交易合法性的作用。
(3)独立董事作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负责人,要对独立董事的失职行为的处罚进行严格的规定。督促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查商业银行股东的关联交易时秉持公平公正的理念,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意见。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对独立董事不作为或乱作为设立禁止行业准入等处罚的处罚力度并且严格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结语:
本文对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总结现存的问题,并在经过研究之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建议。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笔者的建议肯定会有很多不足之处,但会继续关注这一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研究和分析能力。
作者简介
蔡嘉琪
蔡嘉琪,王思聪律师团队的律师助理,研究生学历,于2023年6月毕业于辽宁大学,目前驻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从事法制审核工作,具体审核内容为生态环境类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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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市场拓展委员会与知识产权专委会
数字赋能,创新发展是沈阳市数字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宗旨,中心搭建了知识产权展示、创造、运营、交易等七大平台,整合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人才资源,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法律等专业化、全链条服务。
沈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周舟表示,近年来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向好,高新技术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与质量不断攀升,前沿产业布局积极,商标申请量排名东北第一,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工作体系,知识产权创新水平显著提升。未来还要加强法制保障,公平创新,继续讲好知识产权故事,传播知识产权声音。
同方市场拓展委员会与知识产权专委会受邀参加2023年沈阳市知识产权宣传周暨沈阳市数字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启动仪式
2023年4月20日上午,由沈阳和平区政府与东北大学共同运营管理的沈阳市数字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在东北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举行启动仪式。沈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周舟,中国工程院院士、东北大学副校长唐立新,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薛军,沈阳市和平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张德,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佳标等领导参会。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市场拓展委员会顾问张鑫辉律师与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武艳娇律师受邀参会。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市场拓展委员会顾问张鑫辉律师代表我所作为法律服务主体与东北大学、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四方签约,共同服务于数字产业运营中心。
数字经济时代已经来临,数字产业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先导产业,未来同方律师事务所会为数字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一站式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让知识产权为数字经济腾飞插上翅膀。
环境与自然资源专业委员会
同方所环境与自然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思聪律师应邀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民法典》生态环境相关条款专题培训
2023年5月29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环境与自然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思聪律师应邀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浅析《民法典》中生态环境的相关规定”的专题培训。
本次培训,王思聪律师以《民法典》中生态环境的相关规定为基础,通过归纳《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创新之处,并结合实践中的有关案例,深刻阐述了《民法典》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与价值。
本次培训对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进一步培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思维,提升干部职工对《民法典》的理解和运用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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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律师代表沈阳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参加沈阳市水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研讨会并发言
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守护你的美是我们的责任”为主题,召开了沈阳市水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研讨会。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环境与自然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思聪律师代表沈阳市律师协会环资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在沈阳市水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研讨会上发言。
本次培训,王思聪律师以《民法典》中生态环境的相关规定为基础,通过归纳《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创新之处,并结合实践中的有关案例,深刻阐述了《民法典》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与价值。
环境与自然资源专业委员会
本次培训对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进一步培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思维,提升干部职工对《民法典》的理解和运用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专委会
同方所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专委会副主任林琳律师 为沈阳市卫生健康系统骨干做专题培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民法典宣传工作要求, 6月9日下午,沈阳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各区、县(市)卫健局、委机关处室以及委属单位等168人在市精神卫生中心举办民法典专题宣讲培训会。此次培训会是民法典系列宣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全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民法典的精神实质,掌握民法典中卫生健康相关条款内容,提高运用民法典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会议邀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行政法与政府法律(兼立法咨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林琳律师做了《浅读民法典 透析医疗纠纷化解途径》专题授课。
林琳律师结合卫生健康领域的实际案例,重点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职责和卫生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程序等内容。林琳律师讲解深入浅出,既有理论指导,又有案例分析,参会人员深受启发和教育。
通过参加此次培训会,参会人员表示对民法典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对如何依据民法典履行职责、化解矛盾、维护秩序、预防风险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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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本案中存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的问题。民事诉讼过程中,委托人知晓诉讼相对方举证了违法行政批复,且该违法批复将导致对己方重大不利。因此,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违法批复。
基本事实:
本案系一起因资产转让的民事法律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我方委托人A公司与B公司于2016年11月签订了汽车加气站项目《资产转让合同》,然而,加气站项目批复和备案手续不在B公司名下,政府为了整顿类似项目批复和备案名称不统一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于2017、2018、2019连续颁布了三个关于暂停办理加气站规划手续的函,导致案涉加气站的手续迟迟无法办理至A公司名下,委托人A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进而引发了民事纠纷。
然而在双方民事诉讼过程中,B公司在二审程序中突然举证了其违法办理的将加气站项目名称更改为A公司的违法行政批复,最终导致法院认定A公司付款违约,应当将案涉项目退还B公司并承担巨额违约金。
突出特点:
1、本案存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交叉问题。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一经做出,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确认无效或变更之前,都推定为有效。因此民事诉讼中若出现具体行政行为结果作为民事证据的情形,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会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在行政起诉期限内另案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关于审批操作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法院据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应重视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规范文件的重要性。
3、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有严格要求,禁止行政机关事后搜集补充证据,因此应当锁定举证期限内行政机关所举的证据原件范围。
撤销行政批复纠纷案
4、行政诉讼有严格的起诉期限要求,且期限较短(一般为6个月;行政机关未告知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应尽快提起诉讼。
诉争焦点:
1、被诉的行政批复是否应当予以撤销;2、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职权;3、原告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4、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案件小结】
胜诉经验:
经过本所律师一审、二审、发回后一审的代理,法院采信了代理律师的起诉意见和代理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加气站的批复不能批复给不存在的主体,且项目批复和备案主体与转让主体B公司不一致,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做出案涉行政批复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B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利益相关方,原审法院未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重要当事人,应当追加B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将本案发回重审。发回至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经审查,仍然判决撤销案涉行政批复。
律师心得:
1、行政诉讼的主要诉争要件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3)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核心为利害关系的认定);(4)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5)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因此,行政诉讼案件的论点和论据应主要围绕以上要点展开。
2、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一经做出,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确认无效或变更之前,都推定为有效。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会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应在行政起诉期限内尽快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于民事诉讼中知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生效民事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关于审批操作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法院据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应重视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规范文件的重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即,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获取途径包括:政务审批网站(例如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索要报批报件要求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本案中,代理律师调取了葫芦岛市关于加气站行政审批的依据文件:《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站、汽车加气站和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建设项目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住建[2014]142号)、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站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葫住建发[2015]23号),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部分证据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张鑫辉、王云慧
该案例荣获2022年同方优秀案例评选“最佳行政诉讼案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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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后出现新证据/依法行政/行政诉讼目的/诉讼经济原则
【承办律师】付赞如,代理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裁判要点】
评价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应当以该行为作出时行政机关能够发现的事实为依据。事后出现的新证据,即使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只要该客观事实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时无法发现的,人民法院就不宜以此简单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据此撤销。但是,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赖以存在的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且该行为会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即有义务依法及时改正。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9日,市资源局工作人员下乡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在白清姚千街道办事处马耳山村占地建房并铺设地面硬覆盖,该行为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于是立即开展调查、登记违法线索等工作,于当日作出并向该公司送达了《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0月15日,市资源局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该公司自认其于2016年开始建设及铺设地面硬覆盖,且办理过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曾与苏家屯白清姚千街道办事处马耳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经白清姚千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用地范围内的园区道路、停车场、硬覆盖均由其自筹资金在2015—2016年修建。同年11月25日,市资源局向某公司送达《关于办理设施农业的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要求尽快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2021年3月8日,沈阳市勘查测绘研究院对案涉土地进行现场勘测。截至市资源局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前,该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其办理过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手续。2021年5月8日,市资源局向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月28日下午1:30,应该公司申请,在市资源局会议室召开听证会。6月9日,市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当日签收。
该公司随即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审理后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市自然资源局和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对该公司要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案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公司对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该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已经将农用设施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提交了备案手续,以此证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律师观点】
该公司上诉时提交的备案手续形成于案涉处罚决定作出之后,该备案行为是对之前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纠正,并不影响市自然资源局对其之前违法行为的查处,裁判机关也不宜以此简单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据此撤销。
【法院观点】
本案中,该公司在未完成案涉土地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形下,未经批准在农用地上建房并铺设地面硬覆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房,其上述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市自然资源局、省自然资源厅在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度,程序严谨、合法、合规。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于法有据。
但是,因为该公司事后完成案涉土地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市自然资源局责令该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的2887平方米农用地上的地上物,其中部分地上物已经属于设施农业的附属设施。如果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则有可能侵害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为:一是行政诉讼的目的已经不再仅仅限于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强调对相对人的权利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二是嗣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果不能在本诉中撤销,而是迫使当事人另行启动课予义务诉讼,有悖于诉讼经济原则。另,行政行为根据是否需要执行,可分为需要执行的行政行为及不需要执行的行政行为。
对于需要执行的行政行为,在相对人不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时,需要经过行政执行实施该行政行为,如决定相对人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即属此类行为。
□ 承办律师:付赞如,代理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该案例荣获2022年同方优秀案例评选“最佳行政诉讼案例奖”
某公司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撤销原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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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执行但尚未执行的行政行为,是效力仍在发生过程中或效力尚未终结的行政行为,可能因为法律法规或事实发生变化而使其失去意义或合法性。因此需要执行但尚未执行的行政行为在执行前,有必要随时检讨该行政处分之正当性与合法性。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尚未执行的行政行为在裁判时已经不再具有可执行性,则可以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处罚决定;三、撤销复议决定;四、责令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
【律师解读】
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赖以存在的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且该行为会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即有义务依法及时改正。本案中,虽然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依据和程序合法,且已得到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的认定,但行政相对人已经纠正了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赖以存在的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应当就其改正行为是否完毕、违法状态是否完全消除再进行调查。
正如二审法院所述,行政诉讼的目的已经不再仅仅限于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同时强调对相对人的权利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如果迫使行政相对人另行启动课予义务诉讼,有悖于诉讼经济原则。
韩国XX株式会社诉沈阳市
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律师:盛亦江、师沫
该案例荣获2022年同方优秀案例评选“最佳行政诉讼案例奖”
案情介绍:
2006年大东区区长到韩国招商与当事人签订《招商引资意向书》,大东区政府书面承诺为当事人的广告车办理合法运营手续和广告运营许可证,还承诺户外广告物的设置和利用车辆的广告制作、经营许可等合法手续都由大东区政府负责获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之后大东区政府并未对承诺进行相应行为,造成当事人广告车辆损失和经营损失。关于大东区政府的承诺行为已经确认违法,此案是关于赔偿问题的另诉。直接损失包括了投资总额的确定、赔偿责任的比例、利息损失问题。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最后为当事人争取了1000余万元的利益。
诉争焦点为:诉讼主体的认定、2010年6月30日的审计报告效力问题,车辆残值的评估、经营管理支出损失的认定等胜诉经验:该案涉及跨国经营交易的损失赔偿问题,以确认大东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该案主体特殊、案情复杂、关键证据链时间久远,审计报告的损失包含范围广,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团队负责人盛亦江律师据理力争,在几次庭审中针对大东区政府的答辩观点逐一驳斥,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可包括了后续主体的追认、赔偿依据效力的持续力问题、以及车辆残值的争取、经营管理支出的超额费用的争取,拿出强有力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高额利益。
〉〉业务成果
〉〉业务成果
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创新大赛获奖名单公布,同方律所多项作品获奖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加强沈阳律师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律师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产品化发展,按照市委“兴沈英才计划”及市司法局党组关于人才工作相关要求,沈阳市律师协会行业党委、沈阳市律师协会举办了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创新大赛。经过初审、复赛、决赛评审同方律所多项参赛作品获奖。其中同方律师事务所荣获优秀组织奖,王琛律师荣获突出贡献奖。
二等奖
《行政处罚电子标准案卷专项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陈琳琳、林琳、曹莹雪、杨爽、杨雨琪
三等奖
01
《科技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彭蓬、武艳娇、刘燕
02
《律师事务所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杨兴权、曹远军、韩莹、陈琳琳、李晶、赵静、王玮婧
03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治理及辩护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杨兴权、陈霖、刘凯、徐文卓
优秀奖
〉〉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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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
01《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专项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刘影、胡明明、孙东明、吴梦来、毛雪颖、韩晓光、张妮娜、门春晓、刘萌、张时嘉
02《房地产收并购业务全流程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张鑫辉、包腾飞、王云慧、丁云鹏、范喆洋、段佳琪
03《沈阳困境工业企业拯救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王琛、孟丹妮、董恩忠、方素平、高歌
04《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合规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曹远军、马云鹤
05《企业数据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曹远军、韩佳、刘亚洲、张丁
06《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共有部分确权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杨兴权、孙宝春、王玮婧
07《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专项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邹东辉、张跃峰、赵志浩
08《市场主体“环资类法律风险防控全过程”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王思聪、付赞如、刘春伟、门春晓、董思懿、何茂坤
09《企业招聘与录用合规管理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刘钦群、赵静、刘凯、张琳琳、彭蓬、张楚、徐薇
10《地方立法全流程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杨大威、付赞如、孙宁蔚
11《风控、内控、合规协同机制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周爽、范育宁、文悦、柳昕、夏嘉呈
12《“专精特新”企业北交所上市全生命周期的“一对一”法律服务产品》
获奖律师及团队成员:
刘阳、吴增仙、王云慧、魏钰、刘昱彤、万又源
优秀组织奖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突出贡献奖
王 琛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业务成果
〉〉业务成果
李晶律师践行社会责任,助力重大事件风险化解。2021年11月受和平区司法局指派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成立重大事件法律服务团,李晶律师作为首席律师与同方重大事件法律团队共10名律师共同入驻10.2燃爆事件善后办,为和平区政府处理善后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并对本次燃爆事件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李晶律师及法律服务团成员不计较个人利益得失,甘于奉献,先后参与区委、区政府调度会议数十余次,接待居民个人或群体、各工作组法律咨询近百次,数次参加居民群体接访、区长见面会,起草、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数十余件,为重大事件的善后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有效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善后处理工作,保障受损居民合法利益,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全区广大职工立足新发展阶段,瞄准目标任务持续发力,聚焦重点工作全力突破,中共沈阳市和平区委员会、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决定,向60名同志颁发和平五一劳动奖章,向15个单位颁发和平五一劳动奖状,向10个集体颁发和平工人先锋号。
2023年4月28日,和平五一劳动奖章表彰大会隆重召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管理合伙人李晶律师荣获“和平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李晶律师于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执业25年,执业期间曾先后担任数十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为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提供安全、可靠、有力的法律保障,以能够提供客户化的、综合战略性的和专业性的法律服务而赢得客户的赞誉。李晶律师有着强烈的执业认知感和社会责任感,坚持专业与责任同行,以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回馈社会。李晶律师义务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制讲座等公益法律服务;积极参与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为基层群众宣传民法典等系列法律知识,解答居民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协助社区做好基层社会治理;担任社区调解员、法院调解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诉前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同方所李晶律师荣获和平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李晶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
沈阳市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沈阳市律师协会和平代表处副主任。曾荣获辽宁省优秀律师、沈阳市优秀律师、沈阳市优秀女律师、辽宁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辽宁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沈阳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业务成果
〉〉业务成果
据介绍,鞍山市法律咨询专家、鞍山市案件评查专家职责是就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论证、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矛盾纠纷调处、重大信访积案化解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就党委政府部署或委托的重大事项开展调研;就重大建设项目开展风险评估,提出论证意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或法学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同方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践行服务社会的价值追求,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在服务地方发展大局中找准定位、积极作为,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好打赢新时代东北振兴、辽宁振兴“辽沈战役”、积极贡献力量。
我所马云鹤律师被鞍山市政法委聘为鞍山市法律咨询专家、鞍山市案件评查专家
近期,我所马云鹤律师被鞍山市政法委聘为鞍山市法律咨询专家、鞍山市案件评查专家。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
同方奖学金获奖学生代表发言,对同方律师事务所给予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并表示今后将把这份感谢与感恩化作行动,扎实奋进,积极锻炼自我,贡献社会。
韩莹律师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代表也表示:以后将更多地注重自身的提高,深耕专业努力学习,也要向同方律所的优秀律师们学习,将来积极投身法律实务,为我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今年是韩莹律师以个人名义在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设立“韩莹律师励志奖学金”的第九年,会上,韩莹律师饱含深情地鼓励学子们,人不能选择出身但是可以改变命运,要拿出“吹尽黄沙始到金”的毅力,全面提升自身能力素质,踏踏实实走好法律人的道路,迎接新时代的挑战并努力完成时代赋予法学学生的历史使命。
从2001年起,同方律师事务所已经连续二十三年在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设立“同方奖学金”。杨兴权主任在颁奖仪式上,就本所的企业文化、人才选拔培养机制等进行了介绍,他表示: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守护公平正义需要代代法律人前赴后继地努力,希望各位法学专业的同学们,要肩负起自己的历史责任和使命。尤其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有仰望星空的胸襟,更有脚踏实地的行动,拿出敢为人先的志气、革故鼎新的锐气,不断锤炼自我,早日在行业内展露头角。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2021-2022学年度“同方奖学金、韩莹律师励志奖学金”颁奖仪式成功举行
4月19日,2021-2022学年度“同方律师奖学金”及“韩莹律师励志奖学金”颁奖仪式于同方律师事务所43楼青创空间成功举行。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律师、管理合伙人韩莹律师、李晶律师、包腾飞律师、赵静律师,高级合伙人张鑫辉律师、刘钦群律师等出席了此次活动。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党委书记隋永强、院长张雷,学生办主任甘霖,法学系党支部书记杨丰一等人带领获奖学生出席了颁奖典礼。颁奖仪式由东北大学学生办主任甘霖主持,党委隋永强书记宣读了获奖名单。杨兴权主任、韩莹律师、张鑫辉律师、李晶律师、包腾飞律师、赵静律师等亲自给获奖同学颁发证书并对获奖同学表示祝贺。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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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最后,由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张雷院长讲话。张院长对同方所多年来的大力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希望未来能继续和同方所拓宽合作领域、紧密合作,在人才培养方面进行深度交流,并祝愿所有文法学院同学能够向获奖学生学习,精益求精,充分利用学校与同方所为大家提供的有利条件,提高自身专业修养,努力成为祖国法律领域的栋梁之材。
授奖典礼后,东北大学文法系的师生们在包腾飞律师的陪同下,参观了同方的办公大楼、党建室、荣誉墙、文化走廊等,过程中包律师和同学们进行了亲切的交流,并针对同学们提出的考试规划、就业前景、就业选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给出了指导和建议。
同方律师事务所在为社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忘初心,重视公益事业和青年律师的培养。“同方律师奖学金”及“韩莹律师励志奖学金”的设立,既是对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教育的一种支持,也是对优秀学生的一种激励。同方所希望通过与东北大学学院文法学院共同携手,培养兼具国际化视野与本土化洞察的中国未来法律精英,为法学人才储备赋能。
同方公益委践行“推进绿色生态发展,共建文明美丽沈阳”植树活动
同方公益委副主任吴梦来组织同方公益委成员江倩、于丽媛、刘凯、王玮婧、徐薇等六人前往至沈阳市铁西区森林公园参与本次活动。本次活动的树苗均是各律所及律师共同认养捐赠,同方所认养10棵树苗,同方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律师认养5棵树苗,管理合伙人韩莹律师认养5棵树苗,同方律所以及同方律师共同为建设美丽沈阳贡献力量。
本次参与活动的全体公益委律师通过挥锹铲土、抬树扶直、踩实土壤、提水灌溉共同栽培了树苗,并挂上了树苗认领牌,大家高昂的情绪展现了对建设美丽家乡的期望和热情。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不仅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也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同方律所持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发展理念,为改善沈阳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共同建造美丽沈阳、生态沈阳!
最美人间四月天,万物复苏,春暖花开。同方律师事务所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以下统称“同方公益委”)于4月16日积极响应并参与了沈阳市律师协会开展的植树活动。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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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审判长”敲下法槌,青少年模拟法庭正式开始。由学生模拟组成的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围绕着贴近生活、具有代表性的诱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以此牟取非法利益为案例开展庭审活动。整个审判过程气氛庄严,真实还原了法庭公开审理的各个环节,给各位师生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生动有趣的法治课。
模拟法庭庭审结束后,李坤律师为学生们广泛普及讲解了《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引导同学们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做一个严守法律法规、践行法治观念,恪守法律底线的新时代青少年。 随后,由和平区关工委常务副主任金慧军向我所授牌,我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接牌,标志着“和平区关心下一代教育基地”在辽宁同方事务所正式挂牌成立,也代表了和平区委对我所相关工作的肯定和认可。 最后,包腾飞律师带领学生们参观了我所办公区域、文化长廊、荣誉墙等区域,就同方所发展历史、法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讲解,学生们对我所的工作环境和律师的职业形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此次模拟法庭活动进一步加深了学生对律师职业的了解和认识,未来,同方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关注青少年教育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做出积极贡献。
和平区多名师生到我所参加和平区青少年法治教育模拟法庭暨《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
为做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青少年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2023年5月14日上午,和平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平区司法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平区委员会携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和平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宋世辉校外辅导员工作室开展了一场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50余名学生“沉浸式”体验了模拟庭审现场,全面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治观念。和平区关工委常务副主任金慧军、和平区关工委副主任单秀文、和平区司法局副局长张谷青、团区委孙硕、同方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管理合伙人赵静律师、管理合伙人包腾飞律师、李坤律师出席此次活动。活动由和平区司法局南湖司法所赵禹同主持。
辽宁省少年队校外辅导员、沈阳市和平区关工委校外辅导员工作室宋世辉老师发表讲话,他鼓励学生们要树立法治观念,形成法治意识,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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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专业委员会2023年工作推进会议
为推进同方所2023年度工作更好开展,制定具体化工作目标,4月14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同方专业委员会2023年工作推进会议隆重召开。同方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参加会议。
会上,曹远军律师对同方所2023年度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曹律师强调:如今法律服务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新征程上千万不能“经验主义”、“路径依赖”,各专委会要坚持树立“同方品牌”理念,继续在传承创新,不断增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务求工作行之有效的开展:一、要认真调研市场,学习业内先进经验,找差距、补短板,开展行之有效的市场营销。二、要促进业务提升,结合本专委员会优势,通过同方学堂、学术论坛、法学实践沙龙、模拟法庭等常态化举措,实现产、学、研共同发展。三、要加强党建、所建相融合,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在追本溯源中启迪智慧,捕捉政策风向,将学习成果服务于实践。同时也欢迎各专委会为同方所发展建言献策。
接下来,各专委会代表进行热烈讨论和发言,就我所未来工作表达意见和想法,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建议。代表们纷纷表示:接下来会积极带领本专委会律师紧跟同方所发展步调,充分发挥本领域的价值和作用,专业领域内将工作做专做透,加强专业合作,促进专业服务水准提升,扩大我所专业化品牌。
任重而道远者,不择地而息。杨兴权主任总结发言时强调:同方所要实现全面创新发展,必须有见贤思齐的胸襟,补短板虑长远,实现律所内部优势资源的整合;必须有市场化的视角,向多元融合转变,在客户、资源和服务之间打通渠道,创造出运营+的整合效应;必须有法律服务产品化意识,将专业化活动持续落实,通过具有原创性、实用性的法律服务产品,检验自身的业务水平;必须有时不我待的竞争意识,突破发展瓶颈,赢取更大的胜利。
接下来,同方所将以人才培养、知识管理、专业化建设为立足点,以各专委会为模块,精细化管理,同时也将建立务实有效的激励体系,积极探索开展律所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促进全体律师细分领域精耕细作,努力打造特色精品,构建核心竞争力,为辽沈律师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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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荣获沈阳市工商联合会法律顾问单位
“市工商联律师顾问团换届暨与商(协)会结对子启动仪式”于4月3日上午9:30在辽宁大厦八楼多功能厅组织召开。沈阳市司法局副局长穆雷,沈阳市工商联副主席安力军,沈北新区政协副主席、区工商联主席吴凤立出席本次活动。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与辽宁省福建商会,沈阳市佳木斯商会,沈阳市德州商会,沈阳吉林商会,沈阳市永康商会结成对子,加强合作与交流。本次启动仪式由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琳律师代表出席。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联、省工商联“万所联万会”的工作要求,全面推动落实市工商联与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律师事务所与商会联系合作机制》,有效推动沈阳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在市司法局大力支持下,市工商联经研究决定聘任20家律师事务所和100名律师为沈阳市工商联新一届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成为法律顾问单位之一,本所曹远军律师,韩莹律师,李晶律师,刘宇律师,林琳律师被聘为法律顾问。
送法入社区,普法零距离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落实开展“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普法宣传活动
为进一步发挥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作用,更好的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23年6月2日下午,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李晶律师、周爽律师、刘志伟律师、文悦律师、范育宁实习律师分别走进新民市新柳街道北丁社区、老君当社区开展“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普法宣传活动,让社区居民接受到专业、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开展了《民法典》及电信网络诈骗主题普法讲座,讲座主要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电信网络诈骗防范三大主题展开。他们结合实际,从日常居民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和难题出发进行了系统解读,满足了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
周爽律师、范育宁实习律师在老君当社区开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普法讲座,主要围绕着婚约解除后彩礼返还问题、可撤销婚姻情形、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离婚冷静期规定、诉讼离婚中夫妻分居情形、夫妻离婚经济补偿问题、同居关系析产问题等内容。
李晶律师、文悦律师在北丁社区开展在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方面普法讲座,主要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内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加重情节、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行为、电信网络诈骗形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管辖、防范电信诈骗的途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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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律师在北丁社区开展《民法典》继承编普法讲座,主要介绍了遗产的范围、遗产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的顺序、遗嘱继承的顺序、遗嘱继承的形式、继承权丧失情形等《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的重点内容。
普法讲座后李晶律师、周爽律师、刘志伟律师、文悦律师为北丁社区、老君当社区居民进行义务法律咨询,为居民答疑解惑,受到居民的一致好评。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以“普法进社区”活动为切入点,深入做好“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提高社区工作人员运用民法典维护居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居民的法治意识,引导居民学习《民法典》,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方律师受邀参加辽宁省侨联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启动仪式
2023年4月25日,辽宁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举办“辽宁省侨联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启动仪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活动合作单位受邀参会。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智强、合伙人吴梦来及韩佳、杨丽丽、韩天夫等律师代表我所参加此次活动。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中国侨联在11省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辽宁省侨联相继与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共同合作探索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本次活动,是辽宁省侨联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延伸及落实。
2020年3月,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设立,同方所始终致力于调解工作,日后,同方所将继续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在涉侨法律服务及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服务方面作出更多贡献。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6月1日出版的第11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文章强调,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对中国式现代化定性的话,是管总、管根本的。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
文章指出,党的领导决定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信仰信念、政策主张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是别的什么现代化。我们党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在正确的轨道上顺利推进。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根本指导思想,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科学指引。我们党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式现代化稳步前行提供坚强制度保证。我们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式现代化才能前景光明、繁荣兴盛;否则,中国式现代化就会偏离航向、丧失灵魂,甚至犯颠覆性错误。
文章指出,党的领导确保中国式现代化锚定奋斗目标行稳致远。我们党始终坚守初心使命,矢志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坚持把远大理想和阶段性目标统一起来,接续奋斗、艰苦奋斗、不懈奋斗。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都是循序渐进、一以贯之的,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党的二十大更加清晰擘画了到2035年我国发展的目标要求,科学描绘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奋斗目标,一代一代地接力推进,并不断取得举世瞩目、彪炳史册的辉煌业绩。
文章指出,党的领导激发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劲动力。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不断推进各领域体制改革,形成和发展符合当代中国国情、充满生机活力的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全面深化改革,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改革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不竭动力源泉。
文章指出,党的领导凝聚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磅礴力量。我们党深刻认识到中国式现代化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人民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主体,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尊重人民创造精神,汇集全体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才能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向前发展。我们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努力使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人民群众衷心拥护。我们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我们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主人翁精神满怀热忱地投入到现代化建设中来。我们党以中国式现代化的美好愿景激励人、鼓舞人、感召人,凝聚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磅礴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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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在中央党校建校90周年庆祝大会暨202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4月1日出版的第7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在中央党校建校90周年庆祝大会暨202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文章强调,回顾历史,党校始终不变的初心就是为党育才、为党献策。新时代新征程,各级党校要坚守这个初心,锐意进取、奋发有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
文章指出,坚守党校初心,就必须始终自觉服务好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党校事业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站位,是践行党校初心的必然要求。党校不是一般的学校,而是党的学校,是党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始终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自觉在党的新的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精准定位,自觉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文章指出,坚守党校初心,就必须在培养造就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执政骨干队伍上积极作为。为党育才,是党校的独特价值所在。为党育才,就是要做好新时代的传道、授业、解惑工作,传好马克思主义真理之道,授好推动改革发展稳定之业,解好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所遇之惑。理论修养是领导干部综合素质的核心。党校就是推动党员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提升理论素养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培训,重点抓好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坚持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教育培训的中心内容。党校是领导干部锤炼党性的“大熔炉”,要把党性教育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党性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使党性教育入脑入心、刻骨铭心,让学员记住一辈子。要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组织开展务实管用的专业化能力培训。
文章指出,坚守党校初心,就必须努力当好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生力军。党校作为党的思想理论战线的重要方面军,承担着为党献策的重要职责。要做好理论研究、对策研究这个探索规律、经世致用的大学问,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推进党的理论创新、为党和政府建言献策等方面推出高质量成果。要为宣传阐释党的创新理论尽职尽责,加强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阐释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其中的道理学理哲理讲得令人信服,切实把鲜活的思想讲鲜活,把彻底的理论讲彻底,有力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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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大现实问题研究是党校为党献策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同党委和政府的沟通衔接,积极出主意、建诤言、献良策,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及时有力的智力支撑,尤其要利用好学员这个独有的资源,创新学员参与决策咨询的机制。党校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前沿阵地,要当好党的创新理论的积极宣讲者、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坚定维护者、用党的意识形态引导社会思潮的可靠排头兵。
文章指出,坚守党校初心,就必须始终坚持从严治校、质量立校。从严治校是党校办学的基本方针,是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党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质量立校是党校工作的重要遵循,是全面提升党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抓手。要把质量立校作为办学治校的生命工程,以办学质量的整体提升,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文章强调,坚持党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我们党办党校的根本经验,也是推动党校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党校是党的宝贵家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坚持全党办党校,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以实际行动支持党校事业发展,共同把党校办好。
《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
《意见》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廉洁文化建设,强调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党自我革命必须长期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靠治标,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要靠治本,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必须站在勇于自我革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高度,把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作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础性工程抓紧抓实抓好,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意见》强调,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理想信念强基固本,以先进文化启智润心,以高尚道德砥砺品格,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推动廉洁文化建设实起来、强起来,不断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
《意见》指出,要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强化理论武装,增强政治定力抵腐定力;坚定信仰信念信心,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发展积极健康党内政治文化,引领廉洁文化建设。要厚植廉洁奉公文化基础,用革命文化淬炼公而忘私、甘于奉献的高尚品格,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为政清廉、秉公用权的文化土壤,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养克己奉公、清廉自守的精神境界。要培养廉洁自律道德操守,引导领导干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把廉洁要求贯穿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之中,把家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内容。要发挥廉洁教育基础作用,强化形势教育、纪法意识、警示震慑、示范引领。要弘扬崇廉拒腐社会风尚,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传播廉洁文化,丰富廉洁文化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拓展利用廉洁文化资源。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担负起廉洁文化建设的政治责任,把廉洁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布局进行谋划,建立廉洁文化建设统筹协调机制,久久为功抓好落实,推动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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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所召开正风肃纪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教育大会
近日,市司法局下发关于印发《沈阳市律师行业正风肃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整治行动。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沈阳市律师行业正风肃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教育引导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5月19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召开正风肃纪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教育大会,会议由线上、线下同步举行,全体律师参加。
随后,同方所管理合伙人王思聪律师开展纪律警示教育,通过案例讲解,分析和阐述了律师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现象,深入推进律师正风肃纪警示工作,要求本所律师严于律己,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接下来,由李晶律师组织开展依法执业教育,解读《沈阳市律师执业禁令》,围绕《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全体律师作培训和宣传,增强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行动自觉。
之后,同方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做会议总结发言。杨主任强调此次律师行业正风肃纪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要求全所律师要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并落实开展。杨主任指出,同方所要办成领军所、品牌所,做到区域领先、国内一流,不仅要专业过硬、能力过硬、市场过硬,还要纪律过硬、德行过硬、操守过硬、口碑过硬。同方律师要以此次正风肃纪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始终坚持律师行业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履行律师职责,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不得触碰执业底线红线,打造执业口碑的新起点。对同方所来说,打造品牌的过程实属不易,要把正风肃纪整治行动这一重要任务落实抓好,特别要加强对新执业律师的风险防控意识,着力打造一支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过得硬、操守上信得过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全体律师要为同方所更好的未来发展而共同努力!
会议首先由同方党委书记、管理合伙人曹远军律师向全体律师传达市司法局关于《沈阳市律师行业正风肃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内容,并围绕正风肃纪专项整治行动内容,对全体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带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总书记法治思想。
会议由同方党委副书记、管理合伙人李晶律师主持,大会共分为传达文件内容、思想政治教育、纪律警示教育、依法执业教育、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总结发言、签署《承诺书》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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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大会组织全体律师签署《承诺书》,并督促全体律师针对沈阳市律师行业正风肃纪专项整治行动学习教育阶段学习内容指导清单,做好进一步学习,保证贯彻落实完成此次正风肃纪整治行动任务,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
省纪委监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领导莅临我所调研指导工作
2023年4月13日,省纪委监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姜成等一行三人莅临同方指导工作。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管理合伙人韩莹律师、管理合伙人李晶律师、管理合伙人包腾飞律师、管理合伙人王思聪律师等参加了接待。
姜成副组长一行实地参观了同方所办公环境和党建设施,详细了解了我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情况。我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和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就同方所的党建和所建工作进行了汇报。 调研组表示,同方所建设和党建工作令人印象深刻,对同方所党建方面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和律师队伍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意见:一是要以政治建设为先导,认真学习、领会、掌握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二十大精神,以及有关党建工作的重要论述,用来培养和指导律师队伍,做到在政治上坚定跟党走。二是要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充当司法掮客,教育律师保持廉洁自律。三是坚持创新思维,要创新发展带有自己特色的党建文化,努力打造同方党建品牌,结合律师工作自身特点,将党建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聚焦民生,精准发力,主动担当好社会压力的“减压阀”。杨兴权主任表示,同方所始终把党建工作放在首位,用实际行动融入到国家法治建设中。强化政治引领,持续提升管理组织力;夯实党的建设,持续提升律所凝聚力;创新活动载体,持续提升党员战斗力;注重储备培养,持续提升青年的向心力。一定要坚持专业立所、品牌兴所、党建强所的发展之路。同方律师事务所将以此次调研指导为契机,持续强化党的政治引领,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理论武装,努力实践“赋予法律温度,彰显时代担当”的服务理念,发挥自己的专业与职业优势,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彰显同方价值,贡献同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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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泉副主任一行共同参观了同方所办公区域及党建和文化阵地,了解同方的发展历史和品牌形象,认真听取律所关于党建工作、业务发展等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座谈交流。
沈阳市、区两级人大莅临同方所调研指导工作
2023年4月3日上午,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张泉、办公室综合新闻处副处长刘明、办公室信息化处调研员杨明、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庆霞、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祖春阳一行莅临同方所调研走访、听取意见。同方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管理合伙人李晶律师、管理合伙人王思聪律师、运营总监杨莉共同接待。
会上,杨兴权主任首先代表本所对大家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各位领导介绍了同方所各方面发展情况,他表示律师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强调了党组织在律所发展过程中起到的引领作用,同方所将以党建为政治支点,以践行社会责任为精神支点,坚持执业为民,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随后曹远军律师对同方所党建工作进行介绍,他表示作为党员律师,要积极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加强社区普法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要有服务大局意识,发挥自身优势成为引领社会规范的先锋。同方所也会努力以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为打造区域化、国际化一流律师事务所贡献行业力量。
随后,市、区领导们对同方所在党建工作、社会公益服务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和良好社会效应表示深刻肯定。希望今后同方所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和信息化工作,积极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以更高的站位,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举措,争取更大的进步。
此次交流充分体现了上级部门对本所的关心和支持,使我们倍受鼓舞,同方所在未来将不断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让更多群众感受到法治惠民的成果,努力构建良好的沈阳营商环境,助推律师行业更高质量发展。
〉〉党建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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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远军律师出席2023年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并作代表发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和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新时代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4月4日,2023年沈阳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召开。
会议由沈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会奇主持,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王永威同志出席本次工作会议。会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延忠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及省委书记郝鹏同志对全省政法工作的批示和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新伟同志对全市政法工作的批示;传达学习全国“两会”精神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由王会奇副市长解读全市政法系统服务保障沈阳全面振兴新突破“1+3”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并由先进典型代表交流发言。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作为沈阳律师行业代表,出席本次会议并作“立足服务 追求卓越 为沈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主题发言。
作为一名人民律师,曹远军律师时刻不忘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党和人民满意好律师”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时刻牢记律师职责使命,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用实际行动诠释新时代律师的责任与担当。通过紧抓落实思想政治学习、律师党员培养、党建活动开展,不断坚定政治立场,扛牢政治责任;坚持人民至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率先倡议并组织七个律师团队在和平区试点“签约律师进校园”活动,倾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市人大代表,牢记使命积极参政议政;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共同实现社区工作法治化;发挥党员作用,主动化身大白参与疫情防控;不忘法治初心,依法履行法律责任,不断强化专业赋能,加强理论研究,坚持创新引领,坚守职业操守,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沈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贡献力量。
新时代的蓝图已经绘就,新征程的号角已经吹响。沈阳律师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努力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指示要求,“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在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沈阳中展现更大的使命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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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负责人】曹远军
【编委会成员】王琛、刘大伟、张立伟、盖文韬、刘阳、
孟庆铠、刘宇、綦玮、韩天夫、杨莉、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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