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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第四季度

10月—12月

2022年

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

2022年第四季度(内部期刊)

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企业合规管理与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Contents

目录

大道同行 持正守方

新法速递

04

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07
08
09

同方观点

10
19
21
23

以管理人视角看预重整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以政治意识引领《破产法》实施
学习民法典心得
新形势下PPP模式特点与趋势——兼议财金〔2022〕119号文

团队建设

27

强者的有为——同方破产业务团队

经典案例

30
34
36

原告A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原告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微电子(辽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

业务成果

39

同方李海义律师、陈少敏律师荣获辽宁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2022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和三等奖

〉〉目录

〉〉目录

社会责任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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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公益委到文安路社区参加公益联盟进社区活动
辽宁省妇联携手同方所开展线上“法润万家”直播讲堂活动
同方律师受邀为沈阳市体育局开展法律培训

业务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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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第二次合伙人会议
同方律师事务所与俄罗斯中俄商会、俄罗斯辽宁华人华侨联合会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圆满完成
俄罗斯南部联邦区经济促进会一行到同方律师事务所交流
沈阳市司法局处长刘洋一行莅临同方所调研指导工作
同方所专委会成立会议圆满召开
同方所举行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动员会暨同方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主任工作会议
同方所智慧健康团队为和颜美帕集团开展医疗美容合规培训
同方智慧健康团队调研走访零度眼镜集团

党建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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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坚持人民至上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党建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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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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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73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组织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盛况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召开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会议
同方党委作为优秀表率获《沈阳日报》宣传报道
同方党委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党支部开展“党建和创”共建活动
同方律师事务所组织红色主题党建观影活动
同方张鑫辉律师提出的“关于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行业整合与管理的建议”一案荣获辽宁省政协“优秀提案”表彰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国务院

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批复同意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同意在天津上海等地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公布《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表决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修订《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公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等三部门

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出台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司法部

拟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与管理 

财政部

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有效识别财务舞弊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 
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
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 

财政部等四部门

公布适用增值税政策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先行城市(地区)启动实施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

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 | 北京律协

    合同,保障了社会各领域在合作履行过程中有法律可循、有规则可寻、有证据可依,使所有民商事合作主体都能规范承诺和合作履行过程,使合作结果合法化,在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文明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份行之有效的合同,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的基本规则与准绳,也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利器,更是国家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法宝。
    为促进、指导本市律师规范开展合同起草与审查法律服务,提升合同文本规范化、制式化、体系化、标准化建设,构建合同起草与审查逻辑与思维,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结合《民法典》、司法解释及部分律师实务经验,为保障民商事交易规范化,保护民商事主体合同权益,组织编写了《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仅供律师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书中的不足之处,欢迎同仁交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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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 刘宇律师

国务院税委会

公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 
下月起给予阿富汗等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国家发改委

印发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 
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 

国资委

进一步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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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 | 北京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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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的满足广大律师开展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需求,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经过精心策划筹备,汇集百位专家、学者、律师意见,历经多次研讨论证,历时三年,最终编写完成《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该指引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一部关于刑民交叉法律业务的指引。指引共四章46条,约1.8万字,按照同一事实的竞合型刑民交叉和不同事实的牵连型刑民交叉两条主线,从程序到实体,从理论到实践,系统归纳了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规则及实务要点,文中表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旨在统一认识、厘清思路、明确标准、指明方法,为广大律师学习理解刑民交叉法律知识,掌握和运用相关办案规则,提高执业能力,防范执业风险,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指引和助力。
    同时,为便于理解使用,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还收集整理了近40年来涉及刑民交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专家意见、专业论文等资料,编写了150余万字的北京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资料汇编,作为指引的基础素材和参考依据,进一步提升了指引的使用价值。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正式发布后,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还将组织多种形式的宣讲、培训活动,为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提供持续指导。

企业合规管理与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来源 | 北京律协

   近年来,在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境内外监管力度趋严、国际经贸规则变化等背景下,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同时,随着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等制度试点工作持续深入,合规管理已经融入到企业的经营和实践,并逐渐成为企业高质量稳健发展的根基与保障。
   为促进、指导本市律师规范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提升合规体系建设和刑事合规实务水平,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结合现行合规管理规定、指引以及部分律师合规实务经验,以帮助企业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为目标,突出实务操作的特性,组织编写了《企业合规管理与律师实务操作指引》,仅供律师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书中的不足之处,欢迎大家交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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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管理人视角看预重整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李海义

  预重整制度越来越受到司法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学者、法官、律师也论述颇多。笔者试图以管理人的视角谈一谈预重整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一、预重整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和解、重整制度,并没有规定预重整制度。但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在纷纷试水预重整制度,开展预重整实践。其法律依据何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2条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对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进行解释:“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第(五)条:“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上述规定,无疑成为各地方人民法院开展和推动预重整实践的法律依据和动力源泉。
二、预重整制度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及各部门的鼓励下,各地法院纷纷开展预重整实践工作,并取得了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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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效果。如,被评为2018年十大重整典型案例的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提高重整效率,北京一中院采用了预重整模式。通过有效对接预重整工作成果,加快审理节奏,在受理八十余天便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组100%表决通过(申报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出资人通过率亦超87%。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各地法院在总结预重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建立预重整的相关制度规范。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一中院,重庆第五中院,南京市等先后以规范指引等方式出台了预重整指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2021年8月16日发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下称《沈阳指引》)。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正在修订之中。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意见、规定,各地的预重整实践探索和中国域外立法经验,预重整制度一定会上升为法律,写进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三、预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本质
关于预重整的概念,论述颇多,较为一致的观点有两个。一个是:预重整是在债务人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平等自愿协商,拟定有关债权清偿、出资调整等有利于债务重整的方案内容,以此来挽救债务危机企业的一种制度。一个是:预重整是在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制度的基础上融合创新产生的一种企业挽救辅助性模式,两种制度进行先后的有机衔接、补强组合,发挥各自优势,规避劣势,市场化、法治化地解决债务与经营困境企业的挽救再生。
笔者以管理人的视角出发,认为上述两种关于预重整制度的表述基本说明白了预重整制度的内涵、操作规则与实现路径。但其表述并不能完全涵盖预重整制度的全部内容,尤其是预重整的实际操作结果未能说清楚。诚然,预重整本质上是一种导向正式重整程序的庭外重组谈判,是在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制度的基础上融合创新产生的一种挽救困境企业的机制。但是,良好的愿望未必就能一定实现。即从挽救困境企业的良好愿望出发,企图通过庭外重组谈判导向正式重整程序的预重整,其后果未必就一定能够导向正式司法重整程序。其原因在本文后面加以论述。
四、预重整制度的优越性及价值
关于预重整制度的优越性及价值,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重整可以弥补现有破产机制的不足,满足企业拯救的多元化需要,完善破产预防体系。
(二)预重整可降低重整的司法和时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三)预重整能有效解决庭外重组遇到的少数债权人“钳制问题”。
(四)预重整能弥补现有破产重整程序之不可逆性。
笔者从一个破产管理人的实践者角度,同意大多数学者、法官、律师对预重整制度优越性及价值的总结。同时,笔者认为,对一种法律制度的认识,不可因过高估计其优越性而忽略其不足

(本论文荣获辽宁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2022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之处。唯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才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我们要知道其优势在哪,不足在哪。发挥优势,规避劣势。以预重整可降低重整的司法和时间成本为例,笔者认为,预重整确实可以降低重整的司法和时间成本,但是,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地看。首先,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协商谈判,签订重整事项协议、制定重整方案并投票表决。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这大大减少了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登记、债权审核、重整计划制定等时间,有效降低司法和时间成本。其次,我们也应认识到,重整司法和时间成本的降低,是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司法和时间成本的占用为代价的。没有预重整程序中司法和时间成本的占用,就没有重整司法和时间成本的降低。同时,预重整所占用的时间成本也是不确定的,有的法院对预重整期限有规定,有的法院没有规定。在没有规定预重整期限的情况下,很难说得清预重整与重整的加总时间成本,因为,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其付出的是总的时间成本,而不单单只是重整时间成本。所以,不可过高地估计预重整在降低重整司法和时间成本方面的作用。再以能够提高重整的成功率来说,对于成功导入重整程序的预重整案件,多数案件是大部分债权人已经就重整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且已选定投资人、识别了企业具有重整价值,重整成功率提高就是很正常的事。作为管理人,我们应当看到,预重整的结果不都是必然成功导向重整程序的。
笔者认为,预重整制度在降低重整司法和时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方面,确实意义非凡。但笔者认为,预重整制度更重要的作用是,在成功导入重整程序的案件中,有效破解了《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6加3、总期限不超过9个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性规定问题,避免了债务人或管理人因不能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而导致重整失败的结局,也给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债务人、管理人按期提交重整计划找到了出口。避免了人民法院、管理人、债务人等各方为了追求重整成功而承担违反破产法责任的尴尬局面。在未能成功导入重整程序的案件中,由于预重整过程有效地识别了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可能性或其他原因不能导入重整程序,屏蔽了不符合重整条件的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从而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人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为重整无望的破产案件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
五、预重整制度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一)人民法院在预重整程序中的地位
人民法院在重整程序中自始至终处于主导地位,人民法院既是重整案件的审理者,又是重整程序的推动者、监督者。从重整案件的审查立案、确定债权申报期限、裁定确认债权表、召开债权人会议、批准重整计划,到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因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而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都担当了指挥、监督、协调等重要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在重整程序中处于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那么,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预重整,人民法院处于何种地位呢?根据预重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预重整程序中的地位,仍然是处于程序控制的中心地位,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是否进行预重整有决定权,有临时管理人的指定权,确定临时管理人报酬的决定权,经临时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申请,可对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管理人要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确定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衔接等。以《沈阳指引》为例加以说明,对债务人是否启动预重整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条规定:“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期间,经申请人申请或申请人同意,债务人书面承诺接受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第五条规定了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经临时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理由正当的可决定延

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指定临时管理人及临时管理人的职责。第十二条规定了临时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预重整程序的情形,及人民法院对临时管理人的申请如何决定。第十三条规定了临时管理人要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等等。以上内容无不体现着人民法院对预重整程序的控制作用,对预重整程序的走向起着决定方向的作用。
(二)预重整的结果
前文已述,预重整的结果不都是必然成功导向重整程序的。预重整的初衷肯定是要导向重整程序,从而挽救陷于困境的债务人。由于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多种多样,债权人人数众多且各自情况千差万别,以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自愿平等协商有时会非常艰难,协商结果难遂人愿。虽然预重整无需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但要达到重整程序对债权人人数和债权额的双重标准要求,也是很难的。这就导致预重整的结果有两种:其一,预重整结束后,人民法院根据临时管理人的终止预重整申请,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从而案件从预重整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其二,预重整结束后,人民法院根据临时管理人的终止预重整申请,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但查明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这就是前文所说的预重整的结果不都是必然成功导向重整程序的原因所在。
(三)预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保全和执行问题
破产程序的法律效力无疑是强大的,所有的市场主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必须遵守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标《破产法》第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预重整程序是否也会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呢?显然不会,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上,预重整也不是无所作为。《沈阳指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进入预重整后,本市辖区内执行法院(部门)应当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第三款“进入预重整后,加强与本市以外执行法院(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请求执行法院(部门)及申请执行人协助和支持债务人预重整工作,暂停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在各地法院制定预重整操作指引的情况下,本辖区的法院遵守各地操作指引的规定,这在一定范围内达到了《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律效果。同时,在受理预重整法院的协调沟通下,本辖区外的执行法院(部门)也会考虑受理预重整法院的意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律效果。
(四)临时管理人履职时应注意的问题
    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是对临时管理人的基本要求,也是临时管理人最起码的道德底线。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后,临时管理人开始介入预重整程序。此时临时管理人要密切关注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等协商情况,必要时参与到协商过程中,考察债务人与债权人能够达成协议的人数、债权金额等情况,衡量是否能够达到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对债权人人数和债权额的双重标准要求。同时,还要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市场前景、技术水平、行业地位等情况综合考量,判断债务人企业是否具备重整可能性。如果综合考量的结果是债务人不具备重整的可能性,在人民法院规定的预重整期限届满后,果断申请终止预重整,由人民法院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避免司法资源、债权人、债务人在预重整、重整程序中浪费时间和人力物力,造成更大的损失。这也是预重整程序发挥重整可行性识别作用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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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预重整的司法实践已在各地法院广泛开展开来,预重整以其独有的优势为学术界、实务界所认同。人民法院在预重整中掌控程序,决定案件走向。债务人与债权人平等协商,发挥其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自主决定陷入困境企业的未来。临时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做好预重整程序的推动工作和具体事务的执行工作。笔者相信,在各地法院广泛开展预重整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在学术界的推动下,预重整制度的统一规则一定会成为修改后的《企业破产法》的不可分割的内容。

作者简介

李海义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辽宁省律协清算与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沈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以政治意识引领《企业破产法》实施
促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作者:陈少敏

内容提要:以往破产法论坛上对破产在法律业务技术层面研讨的较多,而在法律与政治的结合上研讨鲜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政治意识观察、认识经济社会发展现象,党的二十大报告突出强调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此,本文试图从法律与政治的统一性上分析以政治意识引领企业破产的必要性、以政治意识引领企业破产的主要内容以及以政治意识引领企业破产的组织实施,以便更好地应对即将到来的新的一轮企业破产浪潮,完善统筹发展和安全的企业破产工作长效机制 。
关键词:政治意识;国家安全观;法律与政治统一性;企业破产方向、规模、节奏;企业破产方式;企业破产重点对象;企业破产工作联席会议。
伴随新冠疫情、俄乌战争和美元加息三种影响叠加,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巨大下行压力,大量企业步入困境,经营维艰,亏损严重,新的一轮破产浪潮逐步到来。在此情况下,以政治意识引领《企业破产法》实施,维护我国发展和安全大局,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以政治意识引领《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必要性
   (一)以政治意识引领《企业破产法》实施是实现法律与政治统一性的必然要求。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者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可以申请法院受理以致宣告破产,企业就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在管理人的操作下,企业或者轻装上阵,起死回生;或者烟消云散,清算退场。从表面上看,企业破产就是依照破产法程序、实体推进即可,似乎只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但是,从实质上而言,企业破产绝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它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讲话中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样样是政治,样样离不开政治。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最重要的

(本论文荣获辽宁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2022年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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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处理好各种复杂的政治关系,始终保持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正确的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讲话,对企业破产工作当然适用,是应对即将到来的企业破产浪潮,把握当前的企业破产面临的形势,揭示企业破产工作的实质,明确做好企业破产工作措施的强大思想武器。
   当前的企业破产工作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是因为法律具有天然的为政治服务的属性。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的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属于上层建筑,它既是占社会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也必须反过来为这个经济基础服务。我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占社会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样一个经济基础,产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产生了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标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一方面,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必然以法律为武器,法律要发挥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法律实施中体现出党的领导。
   另一方面,政治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在党领导下制定的,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反过来,党应当率先垂范、遵守法律,在法律框架内治国理政。这就是法律与政治的统一性。
   法律与政治的统一性要求以政治意识引领企业破产工作,按照党的大政方针、按照党对于企业破产工作的指示精神,统筹谋划,精准施策,切实做好企业破产工作。
   (二)以政治意识引领《企业破产法》实施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这就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这就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内涵。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要求。显然,企业破产工作乃至整个《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与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息息相关。我们应当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全面审视和把握当前的企业破产工作乃至整个《企业破产法》的实施。
   首先,应当明确当前的企业破产工作乃至整个《企业破产法》实施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向的重点,是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重要一环。企业破产是一项造成社会震动极大的又不得不实施的法律行为,它将使众多的债权人财产一夜之间所剩无几,将使金融机构倒闭风险迅速增加;它将使众多的职工一夜之间变成失业者,并连带千万个家庭陷入困境。然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建立这样的优胜劣汰的制度,而这种制度的消极负面作用必然地会给国家安全带来风险。特别是,在国际、国内经济萧条因素叠加汇聚情况下,企业破产浪潮到来是大概率事件,由此给国家安全带来的巨大冲击将明显升高。
其次,应当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明确当前的企业破产工作乃至《企业破产法》实施总体要求和有效对策。我们应当认识到,当前的企业破产直接涉及到社会安全、经济安全,间接涉及到政治安全、人民安全。我们应当预测到当前的企业破产对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和表现,并未雨绸缪,准备好相应工具和对策;也应当预测到可能对政治安全和人民安全产生的冲击,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即使备而不用,也比冲击到来仓促应对好得多。
(三)以政治意识引领《企业破产法》实施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也是《企业破产法》依法有序实施的重要保障。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就是,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的源泉,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一原则投射到当前的企业破产工作乃至《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要求我们对于凡是由破产而带来利益格局调整的不同群体,包括债权人群体、职工群体等,既要把它们看成是破产实施的对象,更要把他们当做破产实施的主体。应当向他们耐心地讲解法律、说明现状,及时向政府反映他们的诉求,帮助他们解决在破产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在破产操作选择上尽量向有利于减少这些群体损失方式上努力,争取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使得企业破产中各相关主体,相互配合,相互理解,形成合力,保证破产操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以政治意识引领《企业破产法》实施的主要内涵
(一)以政治意识引领把握企业破产的方向、规模和节奏。
企业破产的方向,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第一要素。企业破产是一项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有效制度,通过企业破产,实现优胜劣汰,将那些在竞争中失败了的市场主体,或者被清理退场,或者引进战略投资者,轻装上阵,起死回生。这是破产制度实施的唯一正确方向。然而笔者发现,一些地区、单位,包括一些国企单位,他们利用自身的关联企业,或者利用自身与政府的紧密联系,将一些优质资产事先转移、“划拨”出去,将一些劣质资产和老弱病残职工重组,然后将其“一破了之”。名曰破产,实则逃债。这是一股企业破产中的逆流,必须得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否则,会将企业破产引向歧途。
企业破产的规模,是一项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特别是在当前企业破产浪潮到来之际,有意识地控制破产企业的规模是实现国家安全的题中之义。一方面,破产企业的数量规模绝非越多越好,绝非有多少符合条件的就破产多少。另一方面,应当坚决反对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名,拒绝、阻碍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甚至积累大量的“僵尸企业”。某个地区、某个行业、企业破产绝不能任其自然,必须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寻求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破产企业的最佳数量平衡点。首先,应当从经济安全角度来审视破产企业的数量。一个地区一年内企业破产数量应当以该地区经济安全的风险可以承受的规模为限,而这一经济安全风险承受度应当考虑该地区的金融风险、产业链供应链风险等因素。其次,应当从社会安全角度来审视破产企业的数量。一个地区一年内企业破产数量上限应当测算这些破产企业职工失业人员数量,进而掌握可能导致的当地实际失业率水平,以不超过当年该地区调查失业率指标为限。
企业破产的节奏,就是企业破产的时间频率,以及在同样时间内同时破产企业有多少。节奏的掌握是一项艺术,节奏紊乱无序就会引起社会的混乱,节奏平稳有度也会奏出企业破产重生的华美乐章。
(二)以政治意识引领把握企业破产的方式选择。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方式: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从国家安全角度来看,破产清算,就是企业法人的“死亡”,是破产的“退出制度”,造成的社会震动大,对社会稳定、经济运行带来较大影响。不到万不得已,不宜采用这种破产方式。破产和解,需要债务人请求债权人,就减免债务、延期还债等达成妥协。实施起来,债权人往往拒绝接受,难度较大。而破产重整,是破产“救治制度”主要体现,它将引进战略投资者,使得社会资源与破产企业存量资源结合,盘活优质资产,提高清偿比例,实现债务人轻装上阵,获得重生。这种破产

〉〉同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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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最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是将破产工具发挥到极致的方式。特别是,这种破产方式,破产条件宽松,它在原来两个破产条件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的条件,使得一些困难企业还没有达到绝境时,只要流动性出现困难,即可申请破产重整。这种破产方式,申请人多元,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还可以是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操作起来较为灵活。因此,应当大力倡导和积极引导,保证绝大多数企业破产都采用该破产方式。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实施企业破产重整,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该破产企业要有优质资产存量,具有盘活存量的物质基础,否则,只能选择破产清算;另一个是必须引进战略投资者,只有战略投资者投入较大增量资金,破产重整方能顺利进行。
在具体操作中,有一种策略性方法可供选择,这就是先申请破产清算,在管理人组织下再转为后续重整。这样一种策略性方法的好处是,容易说服债权人接受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因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后,随着战略投资者将部分投资用于对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清偿比例势必要比原来受理破产清算的清偿比例要高,普通债权人在表决该计划草案时投赞成票的可能性增大。
在破产重整操作中,还应注意,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中有五种情况的不得经济性裁员:(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对这5种人,应当做好安置,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还应当尽量维持职工队伍就业稳定,实现平稳有序完成破产重整执行任务。
(三)以政治意识引领把握企业破产重点对象的识别。
破产重点对象指的是,对国家安全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破产企业。从历史的经验看,破产重点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金融类企业的破产。近年来发生的金融企业破产案,例如包商银行破产案,2020年11月23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了包商银行破产清算一案。又如,2022年8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原则同意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两家银行的破产清算。从这三家银行破产经历可以看到,国家对其破产是十分审慎的,大都经历了接管、重组再到破产的过程。这是因为,这种对象破产关联到大量储户,也关联到银行融资这一经济命脉。搞得不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风险。二是特殊行业中的特殊企业的破产。例如当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龙头企业恒大集团,在2021年7月暴雷,出现了资金流断裂现象,但是至今没有宣布破产。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正在步入“房住不炒”转型阶段,特别是在当前中央强调“保交楼、惠民生”阶段,恒大集团是否破产绝非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必须在经过风险评估、审慎论证、全面准备基础上才能确定。三是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债务巨大的企业破产,例如辽宁蚁力神天玺集团的破产。该企业面向养殖户以加盟代养蚂蚁为名,骗取省内外老百姓所谓保证金200多亿元,涉及养殖户120万人。2007年破产后曾引发数以万计养殖户参加的群体性事件,对全省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三类破产重点对象,应当在地方党委领导下,政府、法院、企业、社会等各方面参加,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做出精准识别,确定这类破产重点对象。然后,协调制定有效应对预案,并按此预案分工合作、有秩序、分步骤实施,确保这样企业破产平稳着陆。
三.以政治意识引领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从不同角度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的主动性。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摒弃对企业破产工作的模糊认识是全社会包括党委政府重要任务,也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
由于我国破产法律保护文化十分贫乏,全社会对企业破产工作的模糊认识十分普遍。例如,认为企业破产就是法院的事,就是一项依法个案处理的事,与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无关;认为企业破产是一件“倒霉”的事,是一件不幸的“坏”事,越少越好;认为即使企业已经达到破产境地,不“破”比“破”好,能拖延一天就拖一天。等等。这些模糊认识是完善破产法律保护制度巨大障碍,是改善当前营商环境巨大短板,必须下力气予以厘清。
应当充分认识,企业破产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退出制度”和“救治制度”的综合反映,是改善营商环境实现招商引资重要条件,是推动产业调整促进技术进步有效平台,是对“善良的、不幸的”债务人救赎有效方式。它不是“坏”事而是一件好事。社会各界,包括党委、政府、法院、企业等,都应当对企业破产工作进行再学习、再认识,增强从各自角度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加强领导,形成相互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
党的领导是做好企业破产工作根本保证。应当在各级党委国家安全委员会麾下设立企业破产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企业破产工作,其办公室与国安办合署办公。该联席会议,应当由本级党委政府的负责同志担任总召集人,法院、国资委、经信委、住建委、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人社局、营商局、律师协会、工商联等为成员。该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汇报,制定破产工作规划,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保证企业破产平稳实施的具体措施,并对各成员单位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从而,使党的领导体现在企业破产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使各成员单位发挥好职能作用,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形成相互协调联动的长效运行机制。
(三)完善管理人制度,发挥管理人承上启下、内外兼顾的枢纽作用。
管理人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党的领导、法律规定都要由管理人的操作加以落实。因此,管理人作用发挥的如何是破产预期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
一是应当赋予管理人对外建议权。企业破产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破产操作仅靠企业内部操作是无法完成的,破产操作必然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才能顺利实施。然而,《企业破产法》仅仅赋予管理人破产企业内部职能,对破产企业内部事务有管理、决定、执行权等,对涉及外部事务没有任何说法。即使管理人将需要政府支持事项向批准破产法院报告,由于府院联动制度的缺乏,也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应当赋予管理人以对外建议权,遇有需要政府支持的难题,有权直接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提提出建议,求得问题的解决。
二是应当加强对管理人的培训。在当前管理人队伍参差不齐情况下,法院、破产管理人协会等机构应当加大管理人的培训,既培训业务技术层面的知识,也培训政治国家安全层面的知识,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以应对繁重企业破产工作需要。在此基础上,应当向职业管理人方向发展,建立管理人资质资格制度,将管理人纳入专业化、职业化轨道。
三是应当加强对管理人的实绩考核管理。由有关部门对管理人实际破产工作实行评价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实行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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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少敏
中共党员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海南分所律师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

 作者:张鑫辉 阚文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我国拥有了一部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
      在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学习民法典,对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二十大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是以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建立在我国仍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上制定的科学的、健全的、成熟的民生法律规范。首先从民法典的内容看,民法典制定和修改了许多日常生活中老百姓所一直关注的问题,顺应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人民意志。民法典不是对国外已有法律的照搬照抄,也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脱离现实的。民法典是一部根植于中国本土、属于人民群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范。其次从民法典的结构来看,民法典分编设计合理,逻辑缜密。设定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七编,涉及人民群众精神层面、物质层面、社会交往等各个方面。从而捍卫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有形财产、智力成果、以及人所应当享有的尊严等各项合法权益。通过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顺应了历史发展、时代要求和人民期盼,民法典为中华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石。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法律的实施,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民法典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密切相关,我们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民法典,积极的做民法典的拥护者、宣传者与捍卫者。将民法典中“纸上的权利”落实为“现实的权利”。首先要学习民法典,将民法典条文和配套司法解释一起学习,并且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将学到的知识转化为具体的实践,从而更加深入的理解民法典的意义。其次要广泛宣传动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民法典的学习,利用网络平台与线下平台相结合加强宣传。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因此要走进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切实的解决人民群众所担心所面临的难题。可以多开展“民法典下乡”,“民法典进社区”等活动,通过宣传使人民群众能够真正的利用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具体而言要通过积极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知法、懂法,规范个人行为从而做到自觉守法,面对纠纷时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到合理用

法。民法得到良好的遵守和实施,公民就能够更有尊严的生活,社会秩序就能得到更好维护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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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鑫辉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擅长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银行金融、公司、证券、融资租赁与担保等多领域法律事务的处理;带领团队完成数十项公司并购、企业改制等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具有银行金融、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纠纷、担保、民事侵权等领域的诉讼经验,为房地产企业、银行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诉讼服务工作。

作者简介

阚文韬
张鑫辉律师助理 

新形势下PPP模式特点与趋势
——兼议财金〔2022〕119号文

 作者:韩天夫

前言:2019年以来,受整改清理要求、政府隐债监管、专项债分润等政策环境并叠加疫情、经济下行等宏观因素影响,PPP唱衰声音不断。
日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文,下称“119号文”)在重振基建投资的关键时点发出,并以“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命题,虽有取巧之嫌,但对终于捱过“三年困难时期”的PPP来讲,也算是一种补偿。同时也需看到,119号文基本是对过往规定的重申细化,并无实质突破,所以对当前PPP的讨论还要回归其自身。
本文以题述层次展开阐述,聚焦PPP未来。
一、PPP总体导向转为稳健务实、积极慎重
财金〔2019〕10号文之后,PPP支持政策散见于非主管的行业部委和地方文件,PPP应用颓靡。本次强调“规则细化和阳光透明”的119号文出台,标志PPP正式进入成熟稳定期,市场份额回归合理区间;之后的PPP政策不会大幅调整,也难再有重大利好预期。
同时,基于投融资体制改革和PPP对基建投资整体改善效果外溢,长远来看,PPP将聚力具有“市场化、重运营、稳收益、长期限”特点的非政府公建公营领域,119号文某种程度也暗合这一趋势。
二、平台公司转型对PPP影响放大
以财政部去年年中暂停PPP项目库TOT审核为引:当时发现部分地方政府与所属平台公司用TOT上演“左手倒用手”虚增财政收入、担保收益,财政部不得不暂停审核。
但停审终究计难长远,119号文本次重开TOT审核大门,着力在三个方面防范类似风险:
首先,强调本级PPP的禁入社会资本方为“地市级、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比之前“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可实质影响的国企”更简明易辨,难以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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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加强社会资本方资格的穿透审查,以防内幕及关联交易、政企权责不清、地方保护等。
最后,重申TOT项目必须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盘活的价值条件)、严格履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程序(防止用PPP程序覆盖国资转让程序)、合理确定转让价格(防虚增财政收入、防国资流失、防隐性债)。
笔者认为,一刀切地要求平台公司与政府完全脱钩,某种意义上是“断绝父子关系”的虚话。建议尽快归集借鉴ABO模式中的合理因素,在平台公司甄别化解政府债务、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后,由官方文件确认平台公司属特殊公益目的载体、构建政府对平台公司“直接授权经营”(或称“合规ABO”)模式参与基建,既解决平台公司脱离本级PPP的困扰,也不挤占PPP社会资本方机会。
另一种尝试,平台公司未来可主投准经营性的非产业项目,或者代建政府投资项目,这两类项目在性质上更适合转型后的平台公司。
三、公共和基建领域投融资边界逐渐清晰
结合目前实践和配套政策,笔者认为基建投融资将大致呈现“三个三”趋势,即由三个主体(政府、平台公司、社会力量);三种模式(政府投资、PPP、企业投资);三类项目(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彼此交叉勾画出公共和基建领域投融资边界。简要而言:
政府
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包含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落实财政资金的条件下可由平台公司代建,此时代建是建设管理模式非投资建设模式。
平台公司
主要投资市场机制欠缺的市政类经营、准经营性项目,辅助落实政府非经营性项目。
社会资本
投资市场机制完善、又具有产业经济属性的经营、准经营及非经营性公共项目(慎重选择政府付费/补贴类项目,PPP项目必须含有运营内容)。
对于投资边界重合区域,项目主导方应根据项目具体实际选择投建模式。
四、PPP与其他融资模式/工具走向融合
公共和基建领域,PPP由于公共职责与商业逐利、隐债监管与变相融资、回报与财承、国企进民企退等天然矛盾无法泛用,它需要也应当探索与其他模式/工具融合路径。
PPP+EOD/TOD
EOD属于难度较大的导向+综合开发类模式,正适于社会资本的专业和经验介入,PPP+EOD能提高项目可融资性和经营性,使投资回报、公共产出两方面同时获得高反哺。119号文提出“探索开展绿色治理(ESG)评价...挖掘项目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算好整体账和长远账...”,其实是以PPP探路,在公共和基建领域全面借鉴EOD等模式内核。
但目前部分政府不倾向EOD等项目中采用PPP,或只采用拆分PPP模式,原因之一是EOD项目可以申请专项债,但PPP无法申请,这是目前PPP与专项债不能并用的负效果之一。

PPP+专项债
财政部对十三届政协委员3856号提案的复函发布后,“PPP+专项债”从之前的“原则禁止,留有空间”变为“积极探索,慎重应用”,有所松绑,只是专项债与PPP在融资与还款责任主体上存在底层冲突,有关方面态度谨慎,是否或何时能完成政策对接还未可知。
笔者并非PPP+专项债的忠实拥趸,但专项债现时确有期限与项目资金需求错配、省级限额不高、还款来源预测不确定等问题,如在已有少数与PPP结合成功实践上探索普遍适用方式,或大有可为。
PPP+公募REITs
由于REITs项目中的基础资产相当部分都来自PPP项目,完成转移后,基金管理人也通常把项目交原社会资本方运作,所以PPP与REITs有天然的亲和性。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REITs对PPP项目筛选严格,满足基础资产条件的比例不高,但这也倒逼部分存量PPP项目查改;而如果满足筛选条件,PPP与REITs彼此赋能、走深踏实当无悬念。
F+EPC、ABO、EPC+O等其他常见基建模式或具有独立优势,或属单纯建设管理模式,又或者与PPP结合应用受限,故不在本文展开。笔者将在他文对这类基建模式的选择适用、优缺点进行阐述。
五、PPP进入“全穿透”监管时代
在财金〔2018〕23号文提出资本金穿透审查后,119号文新提“社会资本方资质穿透管理”和“规范运作、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穿透审查”,至此PPP从表到里纳入全面穿透监管。
项目资本金层面,虽然23号文没有明确穿透层级,但按建设领域金融监管目的和实务,通常只到项目公司层面,再穿透到法人或自然人股东层面并无实质意义。
相比23号文,119号文的两个穿透尚需在实践中准确理解:
资格审查层面,地市、县区政府实控国企不得做本级PPP的社会资本方,那么国企(含平台公司)入小股的本地民企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可能存在政府/国企遥控本地民企参与PPP排斥外地竞争者的内部交易和地方保护主义;如果不允许,却并无禁止规定。再如,“实控”采取广义还是狭义解释,是否必须占股/控股/间接持股、比例多少,或只要基于辖区政府影响就可认定?
规范运作层面,需注意原文“是否存在其他影响PPP项目规范运作、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中,顿号前后内容是并列关系。按财政部从严的角度理解,但凡穿透发现影响“规范运作”的情形(包含单纯商业运作不规范,即便没有隐性债务风险),就不得入库,显属矫枉过正,有关方面对此解释或有必要。
结语
119号文的意义在于从PPP视角侧窥我国基建投融资制度改革的进展、确认PPP模式回归“良性合作、提质增效”本源。当然,对PPP乃至基建投建运模式当前特征和未来趋势,本文仅择几点作引玉之砖,这个宏大的课题,还有诸多讨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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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者的有为——同方破产业务团队

我国《企业破产法》遵循利益平衡观,将市场经济中的实体权利制度化、规则化、程序化,使各项冲突的权利得以终极性的有序化,将经济持续发展、社会效率追求、法律文化变迁、商业精神进化、违法行为追责、民生稳定保障、司法文明进步等系于一体,体现了现代法治对失败的宽容,对企业家精神的保护。我国经济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企业家精神,切实发挥好企业家在创新中的引领作用。通过破产法的实施,宽容经营失败的企业,把稀缺的资源配置到市场需要上去,实现对生产要素的重新整合,助力社会资源的再生。
破产需要在一个时间节点解决历史上长期积累的问题,需要同时事项对不同类型债权清偿,需要平衡各类利益冲突。面对具有“群体性”特征的破产事务,我们深知,律师的职责和支点所在,已经不仅仅是专业技能的输出,更需要扶倾济弱的同情心、设身处地的共情力、饱含良知的责任感,在个案中实现破产法的价值。法治宏大的叙事结构,需要在一个一个具体的行为、事件、案例中展开,才能实现对“人”的现实关注、终极关怀、全面解放。

滔滔辽河归沧海,关外新乐;巍巍法治新国运,我居盛京。历览前贤,借古鉴今,奉法者强则国强,国强则民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动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破产法是为退出市场者提供司法救助的法律,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其所涉问题横跨产业、金融、劳动、科技等多个领域,涵盖公司、诉讼、合同、担保、侵权、社保等多个法域,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平和、文明、有序的终极安排。

作者简介

韩天夫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公共与基础设施、环保新能源、土房建领域专业律师,国内一流基建团队多年从业经验,韩律师曾主办多个污水与流域综治、新能源、交通、片区类基础设施项目,及多个房地产和建工项目/案件。服务客户包括国务院国资委、新华社等政府部门,三峡集团、首创股份等央企和地方国企,以及维维股份、京鹏环宇股份等民营企业集团。
邮箱:hantianfu@tf-lawye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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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义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辽宁省律协清算与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沈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同方破产团队负责人

同方破产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共计清理各类债务超过200亿元,有序整合各类资产市场价值数十亿元,改善了超过1万多个职工及其家庭的处境。同方办理的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已经发展成为国内新能源智能汽车领域的头部企业,荣登2021年全球独角兽企业500强榜单;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重整案,导入2022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第363位的建龙钢铁集团作为投资人,志在为辽沈地区制造业企业重整确定新的标杆;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面对近14亿元的巨额债务和不足7000万元的有效资产,在绝境中寻找新的希望,用优质的特种水泥助力中国油田、核电、机场、电站等工程建设,用行动助力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2022年9月27日京城中心项目复工续建,开启数百户家庭的安居梦,以梦为马,携手奔向星辰大海。其他在建材、汽车、媒体、矿业、地产、机械、金属等行业成功重组若干项目,个别案件曾荣登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或者被写入法院工作报告。
我们深知,每一个案子,都关乎法治的形象、社会的秩序、家庭的和睦、孩子的期盼。同方用满满的正能量,登庙堂之高,接江湖之远,不背弃我们法治中国的理想初心,不放弃任何一个困境企业的重生希望,不抛弃任何一次招大引强的战略契机。每一个案子,每一场会议,每一次交流,每一项行动,每一个创意,都是星星之火。我们将每个个体的工作,融入实现民族复兴与东北振兴的伟大征程,步步为营,久久为功,积小胜为大胜,积跬步至千里,践行法治信仰,躬身身体力行;继前贤思想,迎百年变局。
破产业务的各项工作需要和组织、流程、需求、工序、管控等现代管理学相衔接,厉行精益思维,推行标准化作业,帮助客户以最小的资源和投入获得最大的价值,提升专业服务的价值感知。破产业务承载了太多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太多个人及其家庭的利益关切。回望同方办理完结的每一个破产项目,宛若一缕人间的烟火、如同一米春天的阳光、仿佛一曲永恒的赞歌。秉持工匠精神为魂魄,我们以使命必达的决心,舍我其谁的勇气,守土有责的担当,心闲手敏的技术,对标国内一流律所的专业服务,励志创领区域破产工作的领先水准。
浑河水秀,棋盘山高,沐浴在城市的荣光中,脚下是生养我们的土地,头顶是不可欺罔的苍天。我们学以成人,立身以法,度物以律,修心以德。公平正义的理想,始终在我们心中流淌。我们身体力行,为拯救抽丝剥

茧;我们夙兴夜寐,为发展秋水望穿;我们风雨兼程,为振兴添砖加瓦;我们枕戈待旦,为大爱坚守法疆;我们创新进取,为大道臻于至善。我们是入世有为的强者,求知上进的学者,知行合一的行者,为民立命的侠者,家国情怀的儒者。在这民族复兴的伟大新时代,我们本色不变,初心不改,用具体个案助力伟大梦想。我们以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和虔诚,以工匠精神的执著和专注,不断探索法学之真、正义之善、生命之美,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为美好生活不断奋斗、奋斗、再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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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基本事实:
2020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一为原告施工建设某著一期项目,签约合同价为96,406,005.9元,按进度支付工程款。《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为116,363,644.6元,当期进度款应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80%进行支付。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一对该项目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
2020年12月28日,原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借款用途是某著一期项目开发,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五条约定提款条件;第七条约定了借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即单笔提款的借款资金支付方式应在提款申请书中予以确认;贷款人受托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和贷款人内部管理规定,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符合贷款人受托支付条件的,借款人应在每次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其放款账户、交易对手账户信息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借款人提交支付委托及相关交易资料等后,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2020年12月30日,从原告中国银行账户向被告一农业银行账户转款2亿元,被告一将其中1.5亿元转至被告二账户。经原告与被告一联系后,2021年1月20日,被告一返还原告64,105,559.16元。

原告A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
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2021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返还不当得利所得115926513.74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0日,原告付款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2亿元付给被告,原告发现后,立即与被告联系要求返还超付的款项,但被告仅返还了64,105,559.16元,扣除双方书面确认的应付款19,967,927.1元外,尚有115,926,513.74元未予返还。原告认为被告取得超付的115,926,513.74元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予返还115,926,513.74元,并返还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予以拒绝,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尽快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一辩称:一、我司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据此要求我司返还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我司并非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我司与原告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于2020年7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我司承包原告开发的某著一期项目,工程于2020年7月20日开工,我司有权收取工程款。如原告认为其超付了工程款,双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结算工程款,不应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原告在2020年12月30日向我司账户转入的2亿元款项,是中国银行某某分行给原告发放的贷款,原告转出款项的账户是其在中国银行某某沿江开发区支行开立的借款发放和支付专用账户。根据原告与中国银行某某分行于2020年12月28日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借款用途是某著一期项目开发,也就是我司承包项目的开发,并明确约定了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了借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由原告向银行提出提款申请书和支付委托,并提交证明提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再由银行根据受托支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2亿元借款就是按照前述方式支付至我司账户内的,2亿元借款属于专项贷款,依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就是应该支付给某著一期项目开发使用,就是应该支付至我司账户的,我司收款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原告要求我司将款项转入借款发放和支付账户之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属于违反《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我司无法配合原告欺骗贷款。二、原告没有任何利益受损,也没有任何损失,我司也并非无法律根据收款,故原告无权要求我司赔偿利息。综上,我司并不构成《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不当得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二辩称:我公司与本案没有关系,该笔款项不是原告拨付给我公司的,我公司只是代被告一保管这笔款项,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往来,至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如何约定我方不知情,在被告一账户被查封阶段我司已代替被告一支付了5000多万元工程款,现在账户内已经没有那么多钱,如果这笔钱要返还,我司只能把钱返还给被告一。综上,原告无权向我司要这笔钱。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进度款结算表”、“付款回单”、“甲指材料送货单”、“电费分摊表”、“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被告公司账户流水明细”、“原告财务人员与被告一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原告当期应支付给被告一的工程款仅为19,967,927.1元,被告一应当返还原告115,926,513.74元。

诉讼代理人:韩莹、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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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国银行某某分行贷款凭证”、“总包工程进度款审核一览表”、“工程签证和图纸”等证据,证明:1、被告一是项目的承包人,有权收取工程款,被告一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取得案涉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2、原告将款项支付至被告一账户不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必须转给被告一,银行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受托支付和原告的提款申请书将款项支付至被告一账户;3、原告主张的当期应付工程款19,967,927.1元并非当期全部应付工程款,双方在合同约定之外,还有工程签证和图纸变更,当期应付工程款远超19,967,927.1元。
经被告一申请,法院调取了原告在中国银行某某分行贷款的相关资料,资料中有2020年12月18日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一已完工程造价是10171.39万元。被告一在施工过程中与原告一共形成了3期进度款《总包工程进度审核一览表》,其中第3期《总包工程进度审核一览表》载明:至本期累计应付进度款36,230,316.67元。原告主张,本期应付进度款为19,967,927.1元(=36,230,316.67元-已付工程款15,338,488.58元-代被告一支付供应商材料款885,366元-被告一应分摊的电费38,534.95元),故被告一应返还原告115,926,513.74元(=2亿元-已返还64,105,559.16元-当期进度款19,967,927.1元)。被告一主张,对原告计算的分摊电费不认可,对原告主张的当期进度款不认可,法院从银行调取的资料中有2020年12月18日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一已完工程造价是10171.39万元,此外还有21张工程签证和13张工程图纸,可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大量合同外签证,被告一自行核算的工程款数额1亿余元,故不同意原告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原告与被告一均认可案涉工程双方未最后结算。
2021年4月26日,原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被告一立即撤场并移交场地和资料及支付违约金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占有案涉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原告与被告一均认可被告一是原告发包项目的总承包人,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已进行了实际施工,故被告一有权取得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现双方对被告一有权取得多少工程款发生争议,这也涉及到被告一占有原告诉请的115,926,513.74元是否有合法理由?根据法院调取,原告向中国银行申报材料中包含的监理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出具的《单位工程已完成工程进度验收证明》,证明中明确被告一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是10171.39万元,此外被告一举证21份工程签证及13张工程图纸,可认定案涉工程存在一定的合同外签证。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一已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在1亿元以上,已远远超过原告主张的被告一已完部分工程款数额。因双方当事人未进行最后的工程结算,法院现无法准确确定被告一应取得工程款数额,但至少可以判断原告主张被告一返还115,926,513.74元中包含被告一应取得的工程,故无法认定被告一占有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结】
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对被告一收取案涉款项没有法律依据负有举证责任,因被告一是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实际进行了施工,根据合同有权收取工程款,故原告需要证明被告一

应收取的工程款具体金额,进而证明被告一收到的款项中超过应收工程款的部分款项没有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而作为被告仅需证明原告举证证明的应收工程款金额不准确,被告应收款项远远超过原告主张的金额即可,被告围绕此目的组织证据即可。至于精确的应收工程款金额及工程款结算金额,被告并不需要配合原告计算清楚,因工程款结算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处理的内容,双方对建工纠纷约定了仲裁,原告也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因此并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在本案中,被告一的诉讼目的就是希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希望与原告算账,在本案审理中与原告算账对被告一是不利的,所以被告一围绕诉讼目的组织证据,证据只要达到能够反驳原告的证据、法院无法依据原告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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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施工合同、进度款、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验收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诉争焦点】是否具备付款条件?
【裁判要点】1、合同继续履行。2、未进行调机并达到送气送液条件的原因在于被告未提供调机计划且亦未提供调机所需配套条件,付款条件已经成就。3、被告违约在先,律师费主张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被告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了被告作为买方、原告作为卖方的X英寸MEMS生产线一期工程设备采购--气体及化学品的有关事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告作为施工单位(承包人)的进行X英寸MEMS生产线一期工程气体及化学品输送系统安装工程的有关事宜。2019年4月,工程涉及的全部气体设备、材料、化学品设备等材料均经过了被告的检查、验收,并确认无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内的所有设备均已到达现场并定位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系统工作量完成达到90%以上。2019年4月9日,因被告工程现场的配套辅助系统不能满足现场调试条件,工艺设备无调机计划,且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61条的约定在2018年12月底前支付150万元工程进度款。原告经被告同意,于2019年4月15日暂停施工并撤场。
【裁判结果】
一、原告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微电子(辽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原告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被告XX微电子(辽宁)
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二、被告XX微电子(辽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500000元;
三、被告XX微电子(辽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增量及材料款143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14元,由原告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120元,由被告XX微电子(辽宁)有限公司承担20494元,被告承担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律师心得】
本案在诉讼之前的工作最为关键,案件办理之前原告公司内部意见并不统一,经律师与公司法务部及其他部门领导沟通。因本案案涉设备系原告分期付款销售给被告,且在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另案诉讼)中并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有关条款,且买受人(被告)已经阶段性付款超过20%,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所有权已经转移。
在制定诉讼策略之时,考虑到被告公司履行能力较差,案涉设备所有权已经转移。虽合同亦满足解除条件,但代理律师不建议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建议以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进度款、违约金的方式进行诉讼,既能保障交易,又能保障案件之后有关权利的实现。
诉讼过程中,通过证据整理和庭审,直面诉讼争议焦点,确定被告公司的义务,最终取得较好的诉讼结果。案件一审于2021年1月生效,2021年2月判决书确认被告付款条件成就。虽经强制执行,但最终执行和解,被告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判决内容现已履行完毕。
本案代理律师,并未采取较为激进的方式制定诉讼方案,以促进交易、保障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从被告公司的现实情况和案情的角度出发,较为妥当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原被告双方未来的继续合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理想。

承办律师: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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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红 合同纠纷 违约金
一、 案情介绍
2019年1月1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艺人合约书》,约定某公司作为李某某的独家经济代理公司,为李某某提供合作平台及资源,帮助李某某提升人气和收益,李某某承诺每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数和时长为24天100小时,如李某某当月直播达到最低有效天数和时长,其薪资计算方式为当月总流水的40%,如未达标的,按35% 计算。双方还约定,若李某某退出某在直播平台的家族,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某公司50万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乙方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 18的总金额或乙方因违约行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违约金(以三者中金额最高者计);双方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
前述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利用其资源对李某某进行推广和宣传,李某某亦按照约定进行了直播。李某某个人收益逐月上涨,在实际直播的8个月里, 某公司按照4/6分成方式合计向李某某支付税后提成款3, 173, 349. 46元。
但在2019年9月,李某某出国留学,当月仅直播两次,10月仅直播一次,此后李某某未再直播。李某某停播后,某公司多次与其沟通,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恢复直播。
2020年7月22日,某公司诉至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艺人合约书》,并要求李某某赔偿损失100万元,并委托同方所张琳琳律师、张丹丹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合约书》,并判令李某某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李某某上诉后,双方于二审过程中达成和解。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

二、 案件小结
随着直播经济的发展,主播与MCN机构、直播平台的纠纷层出不穷,如何界定此类纠纷的合同性质、合理分配双方责任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重点。主播走红固然离不开其自身特长和努力,但经济公司为主播进行的推广和宣传也功不可没。经济公司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为主播进行引流,主播名利双收后擅自解约、 停播可能给经济公司带来巨额损失,前期的成果也随之付诸东流。
本案中的某公司在与李某某签约后,利用自身资源为其引流进行宣传, 协助李某某取得直播平台年度比赛第一名的成绩,李某某也从中获取收益300余万元。正当某公司希望进一步与李某某开展合作获利时,李某某以时间和身体原因为由,拒不履行直播义务,为某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本所接受某公司委托后,经查阅本案基础材料、检索相关案例,预判本案潜在争议焦点如下:
(一)《艺人合约书》性质的界定
在此类纠纷中,主播往往主张其与经济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主播作为劳动者仅需提前三十天通知便可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李某某一方亦提出了此项答辩意见,尽管某区法院并未将该答辩意见作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但应当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确立需同时符合四项标准,即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用人单位 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双方签订 的《艺人合约书》中,某公司并未在工作强度、工作纪律、工作内容和形式进行强制性管理,也没有限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某公司对李某某的管理是基于经济关系衍生的管理行为,而非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双方所签署的《艺人合约书》实质上属于合作协议范畴。
(二)某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100万元是否过高
如何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往往是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在既往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考虑对于合同约定或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予以调减。在本案中,如何论述某公司所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不存在过高是本案的又一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代理人在起诉时就违约金主张多少金额合适作了充分研究,认为法院能够支持我方诉请的核心在于如何将无法具象衡量的实际损失具象化,让法院支持我方诉请有理有据。代理人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说理,其一,根据某公司与李某某之间的既往结算金额推算,某公司在

承办律师:张丹丹、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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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成果

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取得的收益合计约为476万元(某公司分得直播收入的60%),平均每月约47.6万元,以此为基准计算,自2019年10月27日停播之日起至2020 年8月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之日至,某公司实际损失为476万元(47.6 万/月×10个月)。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仅直播八个月便获利300 余万元的情况下,应当对其擅自停播可能给某公司造成的损失有所预见。 其二,《艺人合约书》约定根本违约时违约金标准计算为已履行合约期内乙方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作为违约金,李某某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约为571万余元(李某某全部收益3173349.46元÷10个月×18)。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 事人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即便按照李某某已获收益3173349.46元的 30%计算违约金,该数额亦接近100万元,故某公司充分考虑李某某个人情况,在诉讼中向其主张违约金100万元,不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
最终,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某区法院支持,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李某某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前夕,李某某主动要求和解,从化解矛盾角度出发,我方配合当事人拟定和解协议书,同意李某某支付违约金 60万元。调解协议签订当天,李某某一次性支付全部违约金,并撤回上诉,本案圆满落幕。

    本所李海义律师提交的论文《以管理人视角看预重整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荣获辽宁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2022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陈少敏律师提交的论文《以政治意识引领<企业破产法>实施促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荣获辽宁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2022年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同方李海义律师、陈少敏律师荣获辽宁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2022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和三等奖

2022年11月20日,辽宁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盛京破产法论坛在辽宁友谊宾馆举行,年会主题是“预重整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来自省内各法院、检察院、律所、高校科研单位的代表等一百余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年会。本所李海义律师出席本次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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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30日,由沈阳市文明办、和平区文明办、晚晴报、南湖街道文安路社区、马路湾街道电业社区、浑南首创社区主办,晚晴报公益联盟社区组织的“喜迎二十大  欢喜家年华”“金秋迎国庆 邻里度重阳”主题活动盛大开展。
   同方公益委赵静律师、付赞如律师到文安路社区世茂小区参加《金秋迎国庆 邻里度重阳》文安路社区双喜佳节文艺演出暨《晚晴报》社公益联盟进社区活动。在现场两位律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社区居民进行法律宣传和相关法规知识的普及。就居民提出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耐心的解答和指导,引导居民树立正确法治观念,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通过此次法律服务活动,丰富了居民们的法律知识面,让广大群众感知到法治的力量;提高了社区居民法治宣传教育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为社区法治环境发展和文明创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得到了广大居民们的认可和欢迎。
   借此,同方律师事务所会继续积极参与社会社区活动为广大群众进行法律宣讲和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切实解决居民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

同方公益委到文安路社区
参加公益联盟进社区活动

辽宁省妇联携手同方律师事务所
开展线上“法润万家”直播讲堂活动

2022年9月10-19日,受辽宁省妇联邀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团队高级合伙人陈琳琳律师、高级合伙人刘影律师、合伙人盖文韬律师及吴梦来律师、薛苏阳律师为大家开展了5场“法润万家”普法系列线上直播讲堂,面向广大妇女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与妇女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近260万人次观看。

  盖文韬《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
9月10日“法润万家”直播课堂由盖文韬律师讲解《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盖律师通过5个实际案例向大家详细讲解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与违背后果等内容,并向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弱者们提出呼吁,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薛苏阳
《结婚买房的房屋权属及注意事项》
9月11日“法润万家”直播课堂由薛苏阳律师讲解《结婚买房的房屋权属及注意事项》。薛律师就婚姻个人和共同财产问题、婚前和婚后买房的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述。薛律师还友情提醒大家购买房产是人生大事,要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提升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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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来
《性侵害的预防及应对措施》
9月12日“法润万家”直播课堂由吴梦来律师讲解《性侵害的预防及应对措施》。吴律师结合典型案例普及了如何正确认识和预防性侵害的发生。让大家了解了法律对性侵害的规定和保护,进一步增强了自我防范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陈琳琳
《婚姻法之多次离复婚下的婚姻财产分割》
9月16日“法润万家”直播课堂由陈琳琳律师讲授《婚姻法之多次离复婚下的婚姻财产分割》。陈律师通过举证司法典型案例、解析法定条文等方式,详细讲解了婚姻共同财产问题、复婚对财产分割问题、孩子抚养权变更等问题,使大家对《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有了新的认知。

刘影
《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9月19日“法润万家”直播课堂由刘影律师讲授《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刘律师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三大方面展开讲解,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022年是“八五”普法的关键之年,也是二十大召开之年。为进一步做好妇女维权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提高妇女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建设落实法治辽宁,充分发挥企业的责任担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该部法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体育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充分体现了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学习新《体育法》,推动沈阳地区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2022年9月22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沈阳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体育法》专题会议,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新《体育法》法律培训。合伙人杨大威律师结合《体育法》历史沿革及法律修订的背景,针对新《体育法》的变化和亮点,围绕“体育产业”、“反兴奋剂”、“体育仲裁”等新增内容,对新《体育法》进行了全方位解读。
   全面修订《体育法》充分彰显了我国体育法治进程,开启了体育法治建设新篇章。同方律师将继续致力于新《体育法》的宣传与普及工作,为沈阳地区体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同方律师受邀为沈阳市体育局开展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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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3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聚势谋远 赓续华章”主题第二次合伙人会议顺利召开。本次会议分为线上线下结合方式进行,同方所37位合伙人来到现场参加本次会议,明确方向、凝聚共识、共话发展。

本次会议由同方所执行合伙人李晶律师作为总主持,会议围绕“各执行合伙人、行政总监做工作汇报”、“会议拟表决通过事项说明”、“合伙人讨论交流”、“表决通过各项决议”、“总结发言”等五大环节进行。

同方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第二次合伙人会议

首先由同方所执行合伙人曹远军律师对2022年同方业务与党建工作情况做以汇报。业务模块曹律师主要介绍了同方所专委会的成立、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及律所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党建模块向大家汇总了律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及党的二十大学习情况。

各执行合伙人、行政总监做工作汇报

随后由同方所执行合伙人陈琳琳律师对2022年度品宣及立法工作情况做以汇报。陈律师讲到本年度同方立法工作成绩突出,得到各界人士好评。品宣工作中无论从视频讲座拍摄、公众号发布、官网运营都树立了业界口碑,同方品宣工作会持续做的更好!

随后由同方所执行合伙人李晶律师对2022年同方财务、人事工作情况做以汇报。李晶律师汇报了同方年度各方面支出情况、财务总体情况及人员的管理和调整,使合伙人对同方所年度财务情况有了清晰的了解。

最后由同方所行政总监杨莉对2022年同方行政工作情况做以汇报。杨莉总监主要从“如何做到高效、优质平台保障功能”和“暖心化服务赢得同方家人认可”两方面做以汇报。总监讲到,行政部将用心、真诚与热情,与律所成为同呼吸、共命运的事业共同体。

会议拟表决通过事项说明

首先由曹远军律师主持并宣读关于莫斯科办公室设立、同方与省内律所合作模式、总分所管理模式说明。曹律师表示同方将问鼎国内一流所,少投入、大布局,驱动数字变革,打造同方品牌影响力。世界天地那么广,同方携手一起闯!
随后由同方所主任杨兴权律师主持并宣读同方所发展规划、建立同方风险防控体系方案、加强同方信息化建设的决议及加强同方档案管理的决议。主任介绍了同方的发展规划,着眼未来,立足现实,加强风险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坚定目标,矢志笃行。主任强调,当下要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精准找到律所发展需要解决的痛点和难点大胆进行律所体制改革探索。革新蜕变,赢战未来,居危思危,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是同方未来的出路也是对每一位同方家人的美好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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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歇环节

茶歇环节舒缓会议疲惫的心情,茶歇区为大家准备了精致的甜品饮品,在美味茶点的伴随下,同方家人自由交流,其乐融融。

合伙人讨论交流

本环节由曹远军律师主持,参会合伙人就加强同方档案管理,加快同方高效、高质量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大家纷纷发表个人看法与意见。围绕同方律所人才培养、专业提升、品牌建设、市场拓展等方面各抒己见,积极为律所发展建言献策。

表决通过各项决议

本环节由杨兴权主任主持,以举手表决的形式全员通过会议各项决议,大家表示愿和同方在未来共同成长。

同方所合伙人、考评委刘钦群律师代表考评委发言,同方高级顾问陈少敏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发言,他们一同表示愿未来大家一起努力,共同创造同方所辉煌的明天。
最后由同方所主任杨兴权律师总结会议。主任表示,团结凝聚力量,专业创造价值,革新筑牢根本,奋斗赢得未来。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召开,丰满了同方的羽翼,为律所在新的阶段振翅高飞打下了坚实基础。

总结发言

    回望过往乘风破浪的浩瀚岁月,纵使全球局势风云变幻,新冠疫情屡屡反扑,也无法阻止同方律师勠力同心,奋楫笃行的坚定信念。
    同方2022年第二次合伙人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聚势谋远,赓续华章!全体同方人将以更奋进之姿,共同成长,铸就更精彩的未来。

2022年11月4日下午,同方律师事务所与俄罗斯中俄商会、俄罗斯辽宁华人华侨联合会进行了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以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进行中俄商贸法律服务项目合作。
俄罗斯辽宁华人华侨联合会会长、俄罗斯中俄商会副会长莫斯科办事处主任刘巍、俄罗斯辽宁华人华侨联合会高级顾问王庆伟、俄罗斯辽宁华人华侨联合会常务副会长郝先奇,同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同方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曹远军律师、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琳琳律师、李晶律师、李海义律师、胡明明律师、刘宇律师,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欣律师、张丹丹律师,同方律师事务所行政总监杨莉参加本次会议。在本次签约仪式上,特聘请郝先奇、刘巍先生作为同方律师事务所对俄业务的专家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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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律师事务所与俄罗斯中俄商会、俄罗斯辽宁华人华侨联合会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圆满完成

2022年是中俄建交的70周年,也是中俄地方合作交流年的收官之年。又恰逢不久前,中俄宣布发展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为充分利用各方客户资源,更好地扩展中俄商贸法律服务业务,保障本国企业更好地在投资目标国进行经营活动,同方律师事务所与俄中商会、俄罗斯近宁华人华侨联合会在此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力求通过加深两地的互联互通,积极探索新形式的合作机制,为中俄企及公民在经济、文化、医疗、创新、生态等不同领域的合作提供支撑。

此次签约仪式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同方律师事务所与中俄商会及华人华侨联合会在此启航,携手并肩开展合作,为两国在各个领域扩大互惠合作,互利共赢中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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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同俄罗斯地区间的友好交往,促进双方各领域合作,2022年11月17日下午,俄罗斯南部联邦区经济促进会会长IGOR GLUSSHAKOV 一行5人莅临同方所研讨交流。同方所主任杨兴权律师、执行合伙人曹远军律师、高级合伙人刘宇律师、合伙人袁欣律师热情接待。

    会议在友好务实的气氛中进行,同方所执行合伙人曹远军律师首先向俄罗斯友人详细介绍同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律所规模及业务优势等情况,双方就如何推动两地在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入合作、建立有效沟通交流平台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达成初步的合作意向。
    同方所执行合伙人曹远军律师俄罗斯南部联邦区经济促进会会长IGOR GLUSSHAKOV表示,随着中俄企业法律咨询和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能为更多的中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中俄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俄罗斯南部联邦区经济促进会副会长邱洪禹表示,愿意与同方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强强联合、资源共享,为中俄企业的合作共赢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助力中俄企业在两国取得更长足的发展。

俄罗斯南部联邦区经济促进会
一行到同方律师事务所交流

  同方律师事务所多年来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此次交流本着“发展、开放、友好、共享”的理念,促进了同方律师事务所海外法律业务发展,同方将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更多跨国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为国际涉外法律服务贡献同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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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司法局处长刘洋一行
莅临同方所调研指导工作

2022年10月25日上午,沈阳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处长刘洋、工作人员王娜、张晓帆,和平区司法局副局长王军、和平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杨予西一行莅临同方所就“楼宇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事宜调研走访、听取意见。同方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同方所合伙人、考评委成员刘钦群律师、同方所行政总监杨莉接待。

大家共同参观了同方所办公区域及办公环境,了解同方的发展规模和品牌形象,对律所深厚的历史积淀、专业的服务品质表示赞赏。

研讨会上,杨兴权主任首先代表本所对刘处长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各位领导介绍了同方所目前发展情况,并就此次“楼宇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事宜发表见解,他表示,同方所将积极践行法律服务工作,坚持执业为民的宗旨,致力于打造优质律所品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随后,刘处长对同方鲜明的政治导向、精湛的专业水平、良好的文化氛围、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给予高度评价与充分认可。他表示,同方所在党建工作、律所规范化建设和社会公益法律服务等方面成效突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同方所积极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致力于品牌塑造和社会公信力影响,打造沈阳律师品牌化。

最后,双方在愉悦融洽的氛围中结束了此次座谈会,就建立良好的公共法律服务达成了高度共识。此次交流充分体现了上级部门对本所各项工作开展的关心和支持,使我们倍受鼓舞,同方律师事务所在未来将再接再厉推进律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走深走实,为法治建设更高水平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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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所自1999年成立发展至今,积极探索发展道路,为大力推进同方所专业建设,夯实专业化发展方向,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组建设立14个专业委员会、2个业务中心与3个承担特定功能的业务机构,以提升同方律师专业能力,为律所实现专业化发展目标赋能。

同方所专委会成立会议圆满召开

2022年10月11日下午,同方所在青创空间举办“专委会成立会议”。同方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同方所高级合伙人、执委会成员曹远军律师、陈琳琳律师、李晶律师、韩莹律师,同方所高级合伙人、考评委成员李海义律师、罗丹律师、刘钦群律师及多名专委会成员共50余人参加会议,共同见证同方所发展的里程时刻。本次会议由李晶律师主持,分为“授证仪式”“授聘仪式”“揭牌仪式”三个环节进行。
会议伊始,曹远军律师作开场讲话,介绍专委会设立的背景与现实意义,明确专委会未来发展方向与工作职责,期望未来通过各专委会之间的紧密合作助推同方所专业化建设。
随后曹律师宣读各专委会人员名单,同方所执委和考评委成员分别为16个专委会主任授牌、副主任及顾问颁授聘书。

 授证仪式后,执委会代表陈琳琳律师与考评委李海义律师致辞。
    陈琳琳律师首先对各个专委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提出“业精于专”,专于现在和未来。专委会的成立代表律所的可持续发展和宣传发展,是同方所专业化发展之路上的里程碑,同时强调律所品牌建设与专业化建设的必然联系,希望和各专委会共同打造同方专业品牌,推进专业化、高质量发展。
李海义律师发言表示在党的二十大即将来临之际,专委会的成立使同方注入了强有力的新鲜血液,为同方发展之路强基固本,祝愿同方所未来蒸蒸日上,创造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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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方所在不断发展壮大的道路中,立足经济社会发展与法治环境变化趋势的潮头,谋划“深耕辽宁、建设京海、布局东北区域和东北亚”的发展规划。同方海口分所与同方北京分所是同方品牌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为顺应律所发展要求,加强同方所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同方所特聘请高级合伙人胡明明律师为海口分所主任、高级合伙人白志伟律师为北京分所主任。
    授聘仪式中,杨兴权主任分别为胡明明律师、白志伟律师颁授聘书。
 随后两位律师围绕分所主任的职责,就目前分所发展情况及工作计划分别作出发言。
胡明明律师表示同方所海口分所将继续以总所为强大后盾,以国家对海南省重点扶持政策为依托,踏实开拓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同大家一起为同方所发展添砖加瓦。
    白志伟律师为大家介绍北京分所在人才引用、硬件配置、业务发展、市场开拓等领域持续发力,力求发展为为国际化高端事务所。势必以“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的决心,在未来建设发展中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和同方一起向着更高、更远、更辉煌的目标迈进。

   参与调解是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方所始终致力于调解工作,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力促实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机结合,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效果。
    由于调解工作室已于2020年3月设立,调解中心人员重组,借此机会向同方调解中心主任、副主任补发聘书。
    由曹远军律师为同方调解中心主任授牌、为副主任授聘书。
    韩莹律师表示同方调解中心是沈阳市成立的第一家调解中心,调解中心着力建设完善同方法律流程和原则,兼顾当事人的利益,一同为践行同方社会责任贡献力量,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会议接近尾声,主任杨兴权律师发表讲话。主任首先对专委会的成立表示祝贺,他表示今天同方所专委会的成立是重要的里程碑,是同方所从2012年至今10年时间同方同仁团结一心不断进取的成果,专委会的成立反映了同方人追求专业发展的强烈意愿和决心。此外,主任对同方所未来如何发展作出了建议和规划,致力于把同方所打造成国际一流律所。“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杨兴权主任呼吁所内同仁达到“山花烂漫”的境界和“丛中笑”的风度,团结一心、扎实肯干、放大格局、谦虚平和,一同维护同方大局,赢得更好发展。

   同方法律产品研发中心主任曹远军、副主任王琛共同为“同方法律产品研发中心”揭牌。
    由杨兴权主任为同方法律产品研发中心主任授牌、为副主任授聘书。
    曹远军律师讲到,同方法律产品研发中心关乎营销环境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愿以法律产品化、品牌化、专业化与同方同仁一同建设法律共体环境,共建共享共生共赢!
    同方东北亚法律服务创新研究院院长杨兴权、副院长曹远军共同为“同方研究院”揭牌。
    由李海义律师为同方法律研究院院长授牌、为副院长授聘书。

    专委会的成立意义重大而深远,有效的加强同方所内部建设与技能提升,强化了内部的凝聚力。同时,能够促进所内各律师团队、专业律师间的业务交流,强化专业服务质量,实现“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提升业务服务质量。
    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同方人将坚持实践,强练内功,注重合作,全面发展,秉持“大道同行 持正守方”的发展理念和态度,打造好专业,塑造好品牌,满怀愿景开拓未来,为行业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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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所举行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
动员会暨同方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主任工作会议

2022年10月18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举行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动员会暨同方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主任工作会议,重点推进同方所参加沈阳市律协举办的沈阳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创新大赛事宜。同方所主任杨兴权律师、执行合伙人曹远军律师、高级合伙人王琛律师、16名专业委员会主任、行政部杨莉总监等参加会议。

曹远军律师首先做开场发言,阐述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曹律师提到,“法律服务产品化”是律师行业时代发展新的趋势,更是实现行业创新、持续发展的驱动核心。为加快推进律师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产品化建设,沈阳市律协举办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创新大赛,总结、打磨、推广一批具有原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的法律服务产品,为辽沈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本次大赛对沈阳律师行业、对同方所律师来说,是一次十分重要的契机,对律师的个体发展、团队的组织建设、律所未来的发展影响深远。
曹律师向全体专委会主任传达《同方律师参加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创新大赛工作办法》的相关内容,并介绍大赛的基本情况、工作组织、参赛形式、赛程安排等。针对本次大赛,同方所特成立工作小组,配备专班成员,包括组长:杨兴权,副组长:曹远军、王琛,成员:同方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委员会律师,保障组:行政部杨莉总监、曹晶。曹律师表示,正值党的二十大召开之际,希望借此参赛机会,同方所能向全社会展示辽沈律师队伍的精神风貌。

    会议由杨兴权主任作动员讲话。杨主任提到,这是同方专业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次专委会主任会议,对本次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大家要高度关注和重视,要勇于改变过往的模式和理念,抓住发展的好时期、好机遇,充分发挥潜力,从专业、品牌、市场等各方面实现更快的发展。专业委员会主任是一种身份,同时也被赋予了责任。作为专委会主任,要有大格局、长远眼光,能够站在专业领域的角度、行业的角度,勇于探索、思考和总结,在本次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创新大赛中形成有竞争力的作品,带领专业委员会的律师在领域内不断前进,推动同方所的巨大转变,为实现同方目标——成为区域领先、国内一流的律师事务所而不断努力。
   王琛律师对大赛的相关进程和线上培训直播等情况进行介绍,并与参会人员分享关于大赛的沈律协【2022】5号、6号、7号文件,重点提示参赛的申报要求及注意事项,并公布了对同方各专委会的参赛要求,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加大赛,充分展示个人及团队的品牌、能力和价值。

    接下来,16个专委会主任进行热烈讨论和发言,就参赛事项表达意见和想法。专委会主任表示,接下来会积极带领本专委会律师积极参与到大赛中,打磨形成具有创新、实用、可复制性的法律服务产品,以法律服务的产品化提升法律服务的专业化,提高法律服务质效,打造自身的可雇佣性与不可替代性,团结一致推动同方所的未来发展,有力促进沈阳律师行业法律服务效能高质量提升,担当沈阳律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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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所智慧健康团队为和颜美帕
集团开展医疗美容合规培训

2022年10月28日,同方所智慧健康团队受和颜美帕集团邀请,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集团及旗下的北京、沈阳多家诊所开展医疗美容合规培训。
本次讲座重点解读了2022年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发布的《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围绕医疗美容的合规管理,结合大量医疗广告行政处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及刑事犯罪等典型案例,对医疗美容机构、医美从业人员、产品与服务、品牌运营及广告宣传等各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深入解读,力争为医疗美容机构的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在答疑解惑与交流互动环节,智慧健康团队针对和颜美帕医疗美容机构各部门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和解答,切实为解决和防范医疗美容机构诊疗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风险,提供了定制化的法律服务。
本次讲座圆满完成,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同方所智慧健康团队致力于医疗健康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服务,力争为企业提供更专业、高效、精准、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同方智慧健康团队调研
走访零度眼镜集团

2022年10月16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智慧健康团队成员合伙人张跃峰律师、合伙人刘燕律师、合伙人武艳娇律师调研走访了零度眼镜集团,并开展了业务交流座谈会。
在座谈会上,零度眼镜集团负责人邹晓娜向智慧健康团队介绍了零度集团的业务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在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商标保护、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需求。
智慧健康团队合伙人张跃峰律师向零度集团介绍了同方所的发展历程、智慧健康团队的业务内容及专业优势,并表示通过本次调研深入了解了集团在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化打造、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具体法律需求,为促进双方未来更广泛、深入的交流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刘燕律师从集团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品牌加盟、项目涉及的法律风险角度讲述了法律服务的设想。武艳娇律师从商标维权、商标布局等角度介绍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打造等专项法律服务。
本次调研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智慧健康团队致力于医疗健康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服务,力争为企业提供更专业、高效、精准、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党建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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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
  (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
  (三)严格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四)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这是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一部分.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也是对党的奋斗历程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自成立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无论面临多大挑战和压力,无论付出多大牺牲和代价,这一点都始终不渝、毫不动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句空洞口号,必须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之中。
第一,坚持人民至上。古人讲:“与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谋之。”党章明确规定,我们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在重大疫情面前,我们一开始就鲜明提出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我们在全国范围调集最优秀的医生、最先进的设备、最急需的资源,全力以赴投入疫病救治,救治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
当前,我国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国内疫情反弹的风险始终存在。要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完善常态化防控机制,确保疫情不出现反弹。
第二,紧紧依靠人民。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在这次疫情防控斗争中,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全国动员、全民参与,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构筑起最严密的防控体系,凝聚起坚不可摧的强大力量。广大人民群众识大体、顾大局,自觉配合疫情防控斗争大局,形成了疫情防控的基础性力量。古人说:“能用众力,则无敌于天下矣;能用众智,则无畏于圣人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我们要坚持人民民主,更好把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党和人民事业中来。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区。希望你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继续在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上走在前列。
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紧紧依靠人民。这次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较大冲击和影响,但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这次疫情是一场危机,但某种程度上也孕育了新的契机。要积极主动作为,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等方面推出一些管用举措,有针对性地部署对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具有牵引性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在应对危机中掌握工作主动权、打好发展主动仗。
第三,不断造福人民。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要始终把人民安居乐业、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实际问题,一件一件抓落实,一年接着一年干,努力让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坚持人民至上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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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今年3月已经宣布所有贫困县全部摘帽。要巩固和拓展产业就业扶贫成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推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受疫情影响,今年稳就业任务十分繁重,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这次疫情暴露出我们在公共卫生体系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要抓紧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城乡社区等基层防控能力建设,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更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要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切实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比如说,生态环境保护就是为民造福的百年大计。内蒙古生态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全区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华北、东北、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这些年,你们深入实施重点生态工程,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亮丽内蒙古建设迈出了重要步伐。内蒙古干部群众60多年来坚持不懈治理毛乌素沙地,现在治理率达到70%,生态呈现整体改善态势,是很了不起的成绩!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着力抓好黄河流域、“一湖两海”、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把祖国北疆这道万里绿色长城构筑得更加牢固。
第四,牢牢植根人民。我们党要做到长期执政,就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同人民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反对和惩治腐败,坚持不懈整治“四风”,进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就是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坚持不懈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发生因脱离群众而最终失去群众的现象。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2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讲话的主要部分。

 一百年前,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先进分子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真理中看到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出路。在近代以后中国社会的剧烈运动中,在中国人民反抗封建统治和外来侵略的激烈斗争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过程中,一九二一年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从此,中国人民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斗争就有了主心骨,中国人民就从精神上由被动转为主动。
  中华民族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为人类作出了卓越贡献,成为世界上伟大的民族。鸦片战争后,中国陷入内忧外患的黑暗境地,中国人民经历了战乱频仍、山河破碎、民不聊生的深重苦难。为了民族复兴,无数仁人志士不屈不挠、前仆后继,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进行了各式各样的尝试,但终究未能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的悲惨命运。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谱写了气吞山河的壮丽史诗。
  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找到了一条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革命道路,进行了二十八年浴血奋战,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一九四九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
  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完成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实现了中华民族由近代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富强的伟大飞跃。
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合乎时代潮流、顺应人民意愿,勇于改革开放,让党和人民事业始终充满奋勇前进的强大动力。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破除阻碍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一切思想和体制障碍,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
  九十六年来,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无论是弱小还是强大,无论是顺境还是逆境,我们党都初心不改、矢志不渝,团结带领人民历经千难万险,付出巨大牺牲,敢于面对曲折,勇于修正错误,攻克了一个又一个看似不可攻克的难关,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
同志们!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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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百里者半九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全党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
  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有矛盾就会有斗争。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任何贪图享受、消极懈怠、回避矛盾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更加自觉地维护人民利益,坚决反对一切损害人民利益、脱离群众的行为;更加自觉地投身改革创新时代潮流,坚决破除一切顽瘴痼疾;更加自觉地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更加自觉地防范各种风险,坚决战胜一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和自然界出现的困难和挑战。全党要充分认识这场伟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不断夺取伟大斗争新胜利。
  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建设伟大工程。这个伟大工程就是我们党正在深入推进的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族复兴必然是空想。我们党要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身必须始终过硬。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坚定党性原则,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刮骨疗毒,消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我们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
  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推进伟大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指导党和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勇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保持政治定力,坚持实干兴邦,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伟大工程,要结合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来进行,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同志们!使命呼唤担当,使命引领未来。我们要不负人民重托、无愧历史选择,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以党的坚强领导和顽强奋斗,激励全体中华儿女不断奋进,凝聚起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一部分。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组织
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盛况

2022年10月16日上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组织号召律所全体人员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实况,同方党委书记杨兴权律师做现场动员讲话,全体律师共同观看直播,一起听取习近平总书记在开幕式上所作的重要报告,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同方所收看现场秩序井然,大家聚精会神,认真收听。习近平总书记的报告主题突出,阐述鲜明深刻,认真总结过去5年工作,全面总结新时代以来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制定行动纲领和大政方针。大会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总书记的讲话令人深感自豪、备受鼓舞。

通过收看,同方全体律师表示,将始终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前行。
同方党委书记杨兴权律师发表讲话,他表示二十大在中国历史上意义重大,代表了中国最高层次政治智慧、政治意志和政治品格。同方目前也处在一个重要发展时刻,同方人需要团结一心,凝心聚力,学习总书记讲话精神,体系化思考和研究同方存在的问题并解决问题,使同方更好的发展,使同方家人更幸福。
借此,同方律师事务所将秉持“大道同行,持正守方”的理念,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积极为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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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召开
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会议

2022年11月2日,同方党委组织律所全员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会议,会议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同方党委书记、主任杨兴权律师,党委副书记、执行合伙人曹远军律师,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及党员现场出席会议。律所全员进行线上收看。

会上学习了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相关会议精神,并对报告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进行重点学习。结合律所实际,切实把党的二十大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随后参会人员进行发言,结合学习谈认识、结合工作谈感悟。大家一致表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上来,以更加饱满的精神面貌努力奋进新征程,为律师行业谱写新篇章,大道同行,持正守方,真正用党的二十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热烈的交流发言后,党委副书记曹远军律师发表讲话,曹律师表示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意义深远,值得大家学习领悟。曹律师强调二十大会议精神中人民群众对公平感获得的重要性,律师行业在司法案件中要提升工作质效,提升律师代理质效,让老百姓感受到真真正正的公平正义。曹律师号召大家在未来以人民为中心为发展理念,敢于创新,求发展,强责任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最后,同方党委书记杨兴权主任发表总结讲话。杨书记表示,二十大会议集中体现了全党的政治智慧、政治意志和政治品格,同方党委、党员及所有律师都应高度重视二十大精神,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也是同方党委首要政治责任,更是全体律师首要政治觉悟。“律师是业务性强的政治工作,也是政治性强的业务工作”,大家应贯彻二十大精神,明确工作方向,“学进去,跳出来”,从报告实质出发,登高望远脚踏实地,以业务建设和专业发展为核心,以党建和社会责任为支点,齐心协力,凝聚共识,共筑同方发展。

通过此次会议,大家对党和国家的成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更加坚定了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更加理解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相关论述。要在法治建设实践中站稳人民律师为人民的根本立场,坚定自觉地践行职责使命,把体现人民利益落实到律师法律服务各方面。同方将在二十大报告精神指引下,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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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党委作为优秀表率
获《沈阳日报》宣传报道

2022年11月17日,《沈阳日报》发表“全市律师行业党组织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相关报道,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作为优秀表率被宣传报道。以下为报道全文内容。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为“两邻”社区建设贡献律师力量

全员收听收看开幕会实况、组织学习报告全文、开展讨论交流……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后,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立即开展系列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律所落实落地。
近年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扎根基层,服务一线,将社区村屯作为党建阵地和窗口,开展惠民法律服务。同方党委与南湖街道文安路社区签订了《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受聘担任社区调解员、立法工作顾问。党员律师定期深入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捐赠法律书籍、开展普法宣传、参与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等等,得到了社区群众的广泛好评。
同方所全体律师将从党的二十大精神中汲取前进力量,以扎实的工作举措和更好的精神面貌,以一个核心“业务发展”和两个支撑“党建和社会责任”作为发展指针,党建引领,服务大局,彰显作为,进一步发挥律师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法律专业优势,继续深入社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加强普法宣传,参与立法工作、矛盾纠纷化解及社会工作,提高社区居民法律意识,促进社区基层治理法治化,夯实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加大公益举措,服务人民群众,积极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力谱写新篇章。

同方党委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辽宁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党支部
开展“党建和创”共建活动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充分发挥同方党委作用,激发党员活力,近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党支部开展主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大精神,为新时期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支撑”的党建共建活动,同方所党委副书记、执行合伙人曹远军律师及党员律师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党支部书记郭成及党员代表参加了本次活动。

同方所一行参观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的党建文化长廊、展板区、党建学习站等,通过看视频、听讲解,详细了解企业的党建服务创新举措。随后双方共同观看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等内容,并举行座谈交流,寻求共建切入点。郭成书记详细介绍了辽宁移动智慧党建阵地的人员构成,党建引领,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人员针对中国移动“星火党建”的产品做了详细介绍。曹远军书记对同方所的党建工作发展进行了阐述,并表示将与企业一起积极探索“党建和创”的新形势,协助打造“和法同行 尊享规则”的企业法治文化,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现行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和立法趋势变化,从多方面开展创新合作,促进党建成果共享。双方共同签署了“党建和创”活动倡议书,将从“理论同学、组织同建、品牌同筑、服务同行、成效同享”等方面开展党建共建合作。
此次共建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双方表示今后将陆续开展更多的互动和交流,共同完成“党建引领聚合力,携手共建促发展”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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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律师事务所组织
红色主题党建观影活动

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増强党组织凝聚力,激发广大党员爱党爱国热情,2022年9月27日下午14:00,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开展“淬火成钢 戮力前行”红色主题党建观影活动,组织全体党员观看电影《钢铁意志》,追忆初心使命,弘扬革命精神。

该影片讲述了1948年东北工业重镇鞍山获得解放,鞍钢回到人民手中。经历了纷飞的战火,当时鞍钢百孔千疮,工厂成为一片废墟,生产全面瘫痪,专家断言“这里只能种高粱,恢复重建至少需要20年”。面对抗美援朝和社会主义建设对钢铁的迫切需求,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带领广大工人阶级,克服重重险阻,历尽千辛万苦,在最短时间内生产出新中国的第一炉铁水的艰辛历程。
一个多小时的观影让全体员工真切感受到了战争的残酷和共产党人钢铁般的意志。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将以本次观影活动为契机,扎实开展作风建设专项行动,大力弘扬爱党爱国精神。借此,同方律师事务所将不忘初心,笃行实干,砥砺奋进,始终铭记革命伟人英勇顽强的英雄主义精神,继承发扬革命光荣传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同方张鑫辉律师提出的“关于对社会中介
组织进行行业整合与管理的建议”一案
荣获辽宁省政协“优秀提案”表彰

2022年9月8日,辽宁省政协举行十二届四十八次主席会议。
本次会议听取了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十九次常委会议筹备情况的汇报,讨论通过了省政协十二届十九次常委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十二届省政协五年工作的创新发展和经验启示(讨论稿),听取了关于表彰十二届省政协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工作者有关情况的汇报,讨论了有关人事事项。为鼓励先进、推动工作,根据《政协辽宁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辽宁省委员会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工作者表彰办法》,经省政协本次会议后决定对优秀提案获得者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工作者进行表彰。
我所张鑫辉律师作为辽宁省政协委员,积极参与提案工作,建良言、献良策,提出“关于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行业整合与管理的建议”一案,得到了省政协的高度认可,荣获优秀提案,受到省政协表彰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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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
【出品】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中共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委员会
 同方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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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杨兴权
【编委会负责人】曹远军
【编委会成员】王琛、刘大伟、张立伟、盖文韬、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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