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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2023年第四季度业务与党务期刊

10月—12月

2023年

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

2023年第四季度(内部期刊)

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律师办理劳动合同审查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业务指引

Contents

目录

大道同行 持正守方

新法速递

04

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06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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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观点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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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商事主体的刑事司法权益保障
论刑事案件中第三人的财产救济途径

经典案例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培训
同方所劳专委开展《如何从法律角度防范和处理劳动用工争议》
主题培训

王某某诉沈阳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杨某诉深圳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加盟掉坑不要急 理性维权保护你 ——沈阳王某(化名)诉广州周某合同纠纷
辽宁XX公司诉XX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非备案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
辽宁某某大学与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开发合同纠纷案

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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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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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所韩莹律师向沈阳爱心广场公益基金会捐赠总价值37974元衣物
同方所王思聪律师 应邀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宪法宣传周”活动 开展《生态文明 宪法领航》的线上专题讲座

业务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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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获辽宁省司法厅感谢信
曹远军律师受邀列席沈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座谈会
同方所受邀到沈阳师范大学参加人才政策宣讲会
同方所成功开展“电子招投标”同方学堂业务培训
同方律师事务所召开专业工作恳谈会
祝贺同方所3名律师晋升合伙人

党建文件汇编

50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坚持人民至上》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党建简讯

“国家宪法日、普法进社区”——同方党委走进文安路社区,组织普法宣讲公益活动
今天,同方律师迎接抗美援朝英雄回家!
同方党委组织党课培训——从党史中汲取推动律所发展的经验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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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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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拓跨境业务蓝海:同方与捷克S&K律所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辽宁省召开营商环境监督员聘任大会 同方所张鑫辉律师受聘为新一届辽宁省营商环境监督员
同方律师事务所成为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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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专委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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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中共中央、国务院

发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最高法

发文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 
出台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规定 

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 
批复同意在海南自贸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商务部

发布2024年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细则 
明确202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等事项 
对执行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立案调查 
对原产韩日进口丁腈橡胶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落实外企适用国家鼓励发展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 
部署做好内外资不合理差别待遇专项清理 

财政部

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 
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 
拟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控评价和审计 
印发《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等 
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 

资料来源 | 刘宇律师

国务院

最高检

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依法推进假释适用 

国家发改委

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律师办理劳动合同审查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来源 | 广州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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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来源 | 郑州市律师协会

本文为郑州市律协于10月20日发布的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共六章二十五条,以供实务参考。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我国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之一,广州市律师协会于2023年6月16日发布《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劳动合同审查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以供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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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业务指引

来源 | 浙江律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其他合同纠纷案件相比,具有案件材料多、案情疑难复杂、标的金额大、专业难度高、审理时间长等特点,且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当前又面临着市场变化、转型升级、经营调整等各项因素共同造成的法律风险。福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各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历时两年完成了本文的编写及校对等工作,以期为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业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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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商事主体的刑事司法权益保障

 作者 耿鲁红   *该论文荣获东北“三省一区”律师协会交流会一等奖

“营商环境”概念根源于经济学中关于外部经济的研究,旨在研究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外部条件的总和。¹2003年世界银行发布《营商环境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营商环境概念,此概念的提出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高度契合。优化营商环境是中国政府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²近几年来,党中央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进程中多次论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地方政府也纷纷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实现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参与区域竞争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减少企业负外部性,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企业的收益和稳定性预期,从而激发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性。优质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核心竞争力、市场活力、经济软实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重要体现。³优化营商环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也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和突破点。⁴
一、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治理实践
近年来,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建设和持续优化,并进一步推动深化了营商环境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自2016年以来,辽宁省为攻克“投资不过山海关”的难题,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⁵例如,辽宁省是全国第一个出台地方性营商环境条例,第一个成立地方营商环境建设局等。

——以辽宁省为例

作者简介:耿鲁红,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1参见罗培新:《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方法论:以“开办企业”指标为视角》,载《东方法学》2018 年第6期,第12-13页。
2娄成武、张国勇:《治理视阈下的营商环境:内在逻辑与构建思路》,载《辽宁大学学报》2018年02期,第59-60页。
3 常健:《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2021年29卷,第22-23页。
4 参见袁康:《营商环境优化中的地方政府角色——以地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视角》,载《经贸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第32页。
5参见冯汝莹:《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的路径选择》,载《沈阳干部学刊》2020年22期,第47页;

〉〉同方观点

〉〉同方观点

辽宁深入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围绕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进高效便利政务环境、营造规范公正法治环境和完善诚信开放人文环境四个方面,扎实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⁶经过数年努力,辽宁政治生态的持续净化、法治环境的持续改善使得营商环境有了根本好转,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持续提升,外界对辽宁的预期不断改善。⁷然而,对标发达地区和省份,辽宁营商环境建设仍有较大进步空间。当前,辽宁正在抢抓“十四五”后三年重要窗口期、机遇期,全力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优化营商环境对这一场新时代东北振兴、辽宁振兴的“辽沈战役”的重要意义更加凸显。
二、辽宁刑事司法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不足
辽宁营商环境发展水平虽然已经取得较大进展,但“偏科”特点表现较为明显。根据《中国营商环境指数蓝皮书(2021)》显示,辽宁省营商环境指数处全国平均水平,各类二级指标表现不均衡。而在二级指标中,辽宁省医疗保障、基础教育等指标居全国前列,而司法文明一项排名全国第28位,为辽宁省的劣势指标,具体表现为司法不规范情况较为突出:办案质量不高、适用法律不准、办案效果不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不足,在辽企业干事创业积极性遭受打击。⁸这说明,辽宁在司法营商环境建设中存有短板。政府效率、政府诚信与司法文明、市场机制、公共服务等营商环境要素发展“不平衡不充分”⁹。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东三省考察时就深入推进东北振兴提出了六项要求,第一项就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¹⁰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明确了法治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最根本和最稳定的保障。¹¹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法治构成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支撑,促进司法与行政的横向联动,才能保障制度建设的体系性和可持续性。¹²通过司法法治建设形成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是创建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

司法法治营商环境构成要素包括商事主体保护、商业活动规范与政策、基础服务管理。商事主体保护主要是对企业及经营者民事、行政、刑事基本权利的保护。刑事责任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其后果是对企业及经营者限制和剥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如果当地涉商涉企刑事治理水平较差,企业及经营者将畏而却步,不敢涉足当地市场。我们认为,辽宁省以往在涉商、涉企刑事治理层面,存在以下四点不足:
一是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行为和保护企业及经营者刑事基本权利未能有效兼顾。在涉商涉企刑事案件处理中仍然存在“运动式”倾向,不具备长效稳定的刑事治理模式。要么“棍扫一大片”造成打击面过大;要么过于保守,面对犯罪行为不敢亮剑,无法去疴去疾,“打老鼠”兼顾“护玉盘”的能力有所欠缺。另外,政策法规的监督与实施缺少明确的标准,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信息公开程度不足等问题。¹³
二是复杂疑难涉商涉企案件司法裁判水平有待提升。随着市场革新速度加快,企业日常经营的复杂性客观地反映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认定当中。司法人员作为行业外部人员,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天生缺陷和涉商涉企专业领域实务经验的不足,司法判断的时效性和专业性会有所降低。特别是受到区域市场发展程度的局限,辽宁新型产业发展不足,司法机关在打击阻碍营商环境发展的犯罪时存在片面性和单一性,工作内容较为局限,涉及金融、知识产权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数量有限,经济法律知识薄弱,¹⁴导致辽宁司法机关对于相关罪名罪与非罪的把握、自然人或分支机构犯罪与单位犯罪把握的准确性上存在不足。另外,辽宁地区司法人员相对保守,对案件处置灵活性不足,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一诉了之”“一判了之”倾向。
三是诉讼过程对企业及经营者的损耗过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企业及经营者要承担来自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应诉等诉累以及司法性经营限制的压力,还要进行公司人事调整、外部形象公关等一系列工作,企业诉讼负担过重,甚至出现企业“因案致困”“因案返困”现象。¹⁵
四是市场化程度偏低,民营企业承受隐形不公平对待。辽宁作为我国老工业基地,基于历史原因,重工业、能源型产业比重较大。加之长期受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市场化程度不够,国有企业比重偏大。¹⁶不少国有企业仅仅依靠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获取了优势地位,这种不平等也从市场竞争领域延伸到司法领域,司法机关针对体量更大的国有企业保护更加偏重,为了维护国有企业经营秩序,刑罚手段倾向“高举轻落”。¹⁷而对于民营企业,则常出现“现实侵害少,刑罚规制多”的情况。

6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进一步优化辽宁营商环境问题研究》,载《辽宁经济》2021年02期,第14-17页。
7《加快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 助力保障辽宁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ln.gov.cn/web/ywdt/jrln/wzxx2018/2023032809154914149/index.shtml,2023年6月20日最新访问。
8中科营商环境大数据研究院著:《中国营商环境指数蓝皮书(2021)》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21年版,第39-42页。
9参见张国勇,娄成武:《基于制度嵌入性的营商环境优化研究--以辽宁省为例》,载《东北大学学报》2018年第20期,第280页。
10参见车流畅,阎其华:《辽宁营商环境的特殊法律程序建设探析》,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第35页。
11《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2/25/content_5368422.htm.2023年6月20日最新访问。
12许中缘、范沁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区域特征、差距缘由与优化对策》,载《武汉大学学报》 2021年74卷(04),第158页。

13参见温凤媛,白雪飞:《辽宁营商环境建设现状与优化对策》,载《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第19页。
14参见付芳琳:《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法治路径——以强化地方检察职能为视角》,载《行政与法》,2019 年第3期,第80-85页。
15参见贾宇:《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的体系性建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载《法学》 2021年第5期,第79页。
16参见金彦海:《辽宁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第66页。
17参见李俊:《论辽宁良性营商环境构建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制度化应对》,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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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律师在保障商事主体刑事司法权益的着力点
刑事律师的职责是站在委托人立场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¹⁸该职责与营商环境当中对于商事主体保护完全契合。作为刑事律师,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浪潮下,应当积极投身涉商涉企刑事治理当中,运用专业技能服务企业及经营者,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做出应有的贡献。具体而言,在涉商涉企案件的办理中,要科学评估“营商环境”要素对企业和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可能产生的影响,有效运用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政策,切实保障企业及经营者权益,为市场主体保驾护航。
第一,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帮助司法机关把握好涉商涉企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辩护过程中,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的,要进行详细论述。注重收集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工商联意见等相关证据,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建议司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产权类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避免客观归罪。¹⁹
第二,运用“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政策,促成犯罪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的“可诉可不诉”案件不诉。在刑事诉讼环节不断深化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积极贯彻“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处缓刑的建议法院判处缓刑”这一刑事司法政策要求。²⁰针对涉商涉企案件当中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应当建议司法机关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遵循,认真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²¹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要手段,提供给商事主体一个改过自新,回归市场的机会。
第三,建议司法机关慎用强制措施和财产保全,强化对企业及经营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社会危险性不高的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要注重发挥“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运用,力争申请到取保候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配合司法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和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减少针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用,缩短案件办理周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分清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²²
第四,从治标到治本,重视涉案企业合规业务。一是,作为辩护人,针对因经营涉案,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企业,根据合规不起诉制度要求,对涉案企业进行评估,具备企业合规整改条件的,应积极向司法机关递交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申请书,促成涉案企业合规整改。

作者简介

二是,作为合规监管人,介入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应对涉案企业管理漏洞和经营不规范问题,提供个性化企业合规服务,包括搭建专项合规计划、展开合规尽职调查、启动合规内部调查、帮助企业应对监管调查等,在组织架构、权责配置、机制运作等治理活动中实现刑事合规全覆盖,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法律风险。²³涉案企业建立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合规政策,通过将其纳入企业章程、制定员工行为手册以及签订合规承诺书的方式,将合规理念践行于企业合规建设的全过程,确保合规精神根植于企业内部,指引企业实现从被动合规到主动合规的转变。²⁴

18田文昌、陈瑞华著:《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4月版,第17页。
19郑海泉 张元琦:《基层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载《上海法学研究》2019年第20卷,第36页。
20 见前注15,第86页。
2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载《上海法学研究》2019年第8卷,第313页。
22见前注19,第37页。

23参见陈瑞华著:《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第527-528页。
24参见武亦文:《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应采取“差异化”方式》,载《检察日报》2021年9月22 日第3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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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年“刑事涉财执行规定”第十四条³确立了在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财产救济的程序性规定,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公开听证并参照2012年发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⁴处理,即异议成立则纠正,不成立的则有权复议。
3.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处置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强第三人维护自身权利的程序性保障。在“处置工作意见”第十二条⁵明确规定,各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第三人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听取意见,不服判决的也可请求检察院抗诉。
4.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五条第(五)款⁶规定,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存在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5.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⁷更进一步,赋予了第三人有限度的出庭权利,即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出庭。
二、现行规范下第三人财产救济的困境
(一)侦查阶段的“查扣冻”范围缺乏有效制约机制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查扣冻”由侦查机关实施,特别是办理涉有组织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时,本能扩大查扣冻范围。并且不作细致甄别,将案件中有可能存在联系的家庭成员、亲属、持股企业的所有财产全部冻结。而针对不合理的查扣冻行为,实践中难以进行制约。一方面是因为刑事诉讼的强威慑力,使得第三人唯恐避之不及,另一方面是因为司法资源紧张,侦查机关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甄别,也没有特定的制度、部门去处理第三人财产救济的问题。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长久以来“重定罪量刑、轻财产处置”。由此导致现行规范下刑事涉案财物涉及第三人财产权利时,救济途径较为艰难。现行规范下,刑事涉案财物第三人没有诉权,不能适用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而只能有限的参与或提出异议。刑事涉案财物第三人财产救济制度亟待完善。
关键词 第三人 刑事涉案财物 执行异议之诉
刑事涉案财物第三人中的“第三人”来源于2014年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刑事涉财执行规定”)第十一条¹,该条款在论及刑事涉案财物的案外主体时使用了第三人的称谓方式。但是在涉及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其他相关规范中,关于案件之外涉案财物权利主体的身份名称还有其他表述方式,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比民事诉讼案外人异议制度,民事诉讼将该类主体统一命名为案外人。
笔者之所以支持使用第三人,是因为现行规范主要保护的是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情形,相关权利主体在身份定性上也更接近于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使用第三人更为贴切。所以本文所讨论的第三人指的是,独立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公共利益之外的,对于涉案财物享有独立合法权益的第三方。
一、刑事案件第三人的财产保护规范沿革
1.我国确立刑事案件中第三人的财产救济程序,最早可追溯至已废止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²,该条款明确赋予案外人异议权利。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调查刑事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对于案外人的权属异议应当审查处理,概括性赋予第三人异议权利。

论刑事案件中第三人的财产救济途径

 作者 孟庆铠     *该论文荣获东北“三省一区”律师协会交流会三等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十二、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6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六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五)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二百七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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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观点

然而该路径在实践中仅是理论上行得通,第三人所提出的关于财产的申诉几乎与定罪量刑无涉,如果达到“有错必究”的标准,现阶段的司法资源显然是承受不起的,这也是鲜见因刑事涉财异议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因¹²。该项制度仅仅是保留了理论上解决问题的可能。
三、现行规范下刑事案件第三人的财产救济策略
正因为现行规范下第三人的涉案财产救济存在制度性缺陷,那么就需要第三人珍惜每一个案件阶段的救济机会,通过全面而持续的努力,从而提高救济成功的概率。
在侦查阶段,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收集、保留侦查机关出具的查封、扣押手续或其他证据。可以依据2015年“处置工作意见”,针对不合理的“查扣冻”行为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常常对于民事诉讼领域,特别是公司法相关规定较为生疏,及时提供书面意见有助于侦查机关变更措施范围;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第三人通常很难介入到程序中。但仍然可以依据2015年“处置工作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向检察机关说明其不能置身事外,争取解决机会;在审判阶段,第三人可以依据“刑诉法解释”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出庭陈述意见。若能争取出庭,则可通过围绕涉案财物发表质证意见及庭审发问,补充有关涉案财物的相关事实,从而达成救济目标。在执行阶段,则可依据2014年“刑事涉财执行规定”,要求公开听证,充分利用异议、复议程序;最后,仍可依据2014年“刑事涉财执行规定”提起申诉。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第三人的财产救济规范现状与司法实践已经明显不匹配,这在经济活动不发达时,矛盾尚不明显,但近些年已经矛盾凸显。司法实践亟需完善、成熟的制度来解决矛盾。从规范沿革可以看出,我国一直在谨慎推进第三人财产救济途径的完善,总体趋势是赋予第三人更多的参与权,通过庭审制度来保障各方表达诉求¹³,使各方利益诉求公开、透明的呈现,这显然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正确方式。笔者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赋予刑事案件第三人以诉权,或许才能更加有效的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判阶段对第三人异议审查流于形式
受“重罪轻财”的观念影响以及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审判阶段在处置涉案财物时鲜有实质审查的案例⁸。关于在审判过程中第三人提出的异议,现行规范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出庭。客观的说,该条规范所传达的理念即是,不出庭为常例,出庭为例外,甚至以不审查为常例,审查为例外。在实践中,审判人员面对第三人的异议,多以在执行中解决为由,推诿审查,呼应了条文所指向的“必要”“可以”。
笔者围绕涉案财物处置检索相关刑事判决发现,刑事裁判文书中多以“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高度概括、含糊的方式表述。不仅没有甄别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就连刑事案件本身需要查明的涉案财物也是一笔带过,留待执行部门处理。
(三)执行阶段,执行异议制度缺陷
现行制度在执行阶段只赋予了第三人“残缺的”异议权。相较于民事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异议分情况处理:如果异议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的,由执行法院审查,不服审查结论的向上一级法院复议,因为这本质上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采取审查、复议制度是符合法理的;如果异议对象是实体权利的,经执行法院审查,不服的则赋予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的权利,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赋予完整的诉权来保障各方利益。
反观刑事涉案财物执行异议制度,无论第三人提出的是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还是针对实体性权利的异议,均按照审查、复议程序处理,没有赋予第三人诉权⁹,这一点在实践中已经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20号民事裁定书中得到确认,即针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案外人所提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范围¹⁰。所以,刑事涉财执行异议是“残缺”的异议制度,刑事案件执行中的第三人所享权利与民事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享有权利不对等。
(四)申诉程序虚设
在2014年“刑事涉财执行规定”第十五条¹¹中,还赋予了第三人通过申诉解决的路径。规定如果存在赃物认定错误的,由审判部门裁定补正,补正不能时,告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8李奋飞:“刑事诉讼案外人异议制度的规范阐释与困境反思”,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
9 纪格非:“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案外人权利保护”,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8期。
10(2017)最高法民再12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本案执行依据系抚州中院(2013)抚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内容为“追缴被告人何国栋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何国栋退赔被害人损失”。执行法院在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执行过程中,应适用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缴、处理案涉财产,并首先就执行标的物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予以审查。审查中不应按照被告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或普通民事责任的情形,仅以民法上“责任财产”的查明方法与证明标准,审查案涉财产是否属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也不能仅适用一般民事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判断执行机构追缴违法所得或责令退赔的行为是否正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并不适于审查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的财产是否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以及案外人民事权利能否排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问题。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2韩波:“论涉案财物审理程序中案外人的参与权保障”,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8期。
 13温小洁:“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之完善—以公民财产权保障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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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培训

工程造价一直是建设工程施工实务领域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对工程造价而言,法律问题常常与专门性问题交织,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一环。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不仅涉及综合性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涉及工程造价专业的诸多知识,建工律师对工程造价知识体系、造价鉴定方面的学习需求异常强烈。 
考虑到广大律师需求,同方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特别邀请了具有多年司法鉴定工作实践经验的高级工程师赵丹到所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培训。

在互动环节中,大家与主讲老师就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司法鉴定监督机制、工程索赔鉴定、定额站咨询、司法鉴定委托范围等多个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本次培训由同方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白思琦律师主持。
培训环节,主讲老师围绕工程造价鉴定基础知识、鉴定流程、重点关注环节及常见疑难纠纷问题展开。其首先通过司法鉴定工程的流程相关内容进行细致分析,随后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丰富经验,重点分析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难点环节,并结合相关案例就司法鉴定中常见疑难纠纷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与解答。通过老师对工程造价知识深入浅出的解析,本次培训会引发参会人员的热烈讨论与交流。 

最后,由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包腾飞律师为主讲老师献花,诚挚感谢主讲老师的精彩分享,并表示,同方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将继续聚焦房地产、建设工程、基建与城市更新等各领域,关注行业发展动向、业务风险控制、金融资本融资、争议解决等实务内容,加强专业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行业合规与风控、争议解决等提供更加优质与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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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是同方所的核心业务之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团队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在土地综合开发、土地出让、房地产投融资、开发运营、项目转让、环境与能源、建设工程领域及房地产企业风险管理以及相关的争议解决等方面建立了良好的声誉,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法律服务,满足客户的商业需求,帮助客户达成目标。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产品专业委员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房地产投资开发法律实务:土地投资与开发、房地产开发与建设、房地产项目融资(贷款、信托、基金等)、投资并购、房企公司治理、房企合规与风控、房地产税务处理、商品房经营与交易、争议解决等;
■不动产物业交易、租赁与服务法律实务:物业运营与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法律事务、业主私人法律咨询、争议解决等;
■基建与城市更新法律实务:基础设施建设、新基建、城市更新等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覆盖PPP、基础设施REITs等重点项目;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资质许可、招标与投标、发包与承包、项目环评、勘察与设计、竣工验收、结算与索赔、国际工程、合规管理、安全生产、融资与贷款、争议解决等。

同方所劳专委开展《如何从法律角度防范和处理劳动用工争议》主题培训

前言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合法合理进行劳动关系管理对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针对实务中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系由于企业自身防范意识不足导致为自己“错误行为买单”。
据此,2023年11月15日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专委顾问刘钦群律师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司法裁判方向,从防范和处理劳动用工争议纠纷方面开展讲座。
讲座现场
本次讲座,刘钦群律师强调了企业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犹如《民法典》般的重要地位,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内容、具体实施及送达程序要满足合法性。随后她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四个过程逐步展开,首先,围绕着录用条件、岗位设限、试用期及解除、保密与竞业禁止等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一并提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无效情形及员工入职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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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介绍了绩效奖金、加班费等报酬的认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面临的非法律规定单方调岗存在的重要风险,并就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员工绩效考核不达标、员工违纪等难点问题深度剖析,为企业提前预设风险。最后,明确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情形及计算标准,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与企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更为重要的是,刘钦群律师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以企业的视角,从内部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劳动关系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全过程,进行了风险提示,以便企业构建行之有效的风险预防机制及应对策略,有利于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工风险,减少用工成本。
本次讲座吸引了五十余名同方律师及多家企事业单位的人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大家一致表示本次培训干货满满、受益匪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对于开展工作颇有帮助,对本次讲座内容高度认可并高度赞赏。
同方所劳专委主任赵静律师也表示,劳专委专题性讲座还会持续开展,深度发展同方专业化水平,为大家提供更多学习交流机会。

王某某诉沈阳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李晶 周爽

一、案情介绍
2019年,就xx地区直排污水治理工程,沈阳市XX公司分别与某人力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现为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与某区水泥厂签订了《工程材料购销合同》。案涉污水治理工程于2019年12月31日完工具备使用条件。某区水泥制品厂、某市政工程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王某某为借用三家单位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投资人及受益人。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阳市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功能性进行了验收。沈阳市XX公司提供票据显示其已按合同约定向三家单位支付了劳务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
二、争议焦点
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王某某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是否有权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XX公司主张工程款?案涉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及合同款项是否结算?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沈阳市XX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沈阳市XX公司并不欠原告王某某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王某某向被告主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系主体错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沈阳市XX公司与某人力公司、某市政工程公司、某区水泥厂之间分别形成了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设备租赁合同关系、材料购销合同关系,而王某某主张的实际施工人系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无效施工合同情形下实际施工的工程承包人。本案三份合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王某某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四、裁判要旨
一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某与沈阳市XX公司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沈阳市XX公司就案涉工程分别与某人力公司、某市政工程公司、某区水泥厂形成了劳务分包、机械租赁、材料购销的合同关系,且已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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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案涉工程不存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王某某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向XX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能成立;三是由于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同款项尚未结算,沈阳市XX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
五、小结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现象较为普遍,工程项目被多次转包时,实际施工人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工程款并无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某与沈阳市XX公司并无合同关系,不能依照合同向其主张工程款。此外,沈阳市XX公司已按照合同规定向合同相对人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案涉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及结算,因此沈阳市XX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
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代理人充分运用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解决了建设工程实务中工程转包导致的工程款付款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确问题,实际施工人不能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冲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转包人主张工程款,二审法院在准确认定事实及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案情介绍
(1)基本事实
原告杨某,现任中科院某研究所某部主任,主持或参与完成多项包括国家级科研课题,取得了一系列科研成果。曾获中科院科技进步一等奖、辽宁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多项奖励,以及国务院政府特别津贴、中科院院长奖学金等多项荣誉奖励。众多电商平台销售者在各大电商网店中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侵权行为比较严重、范围较大,影响较为严重,为维护科学家的权益,原告欲将大批量侵权被告提起诉讼,本案是第一起案件。被告深圳某公司作为为获得商业利益,在未经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电商平台网店商品主页中写明“某产品核心研发者”“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某产品发明者:杨某教授”、“中科院某研究所主任:杨某”,并使用杨某肖像,其侵权行为导致杨某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有损杨某形象的商业价值,严重侵犯了杨某的利益。经查证,深圳某公司仅通过此种侵权方式所销售的产品销售额就有近千万元人民币,获利金额特别巨大。
(2)突出特点
杨某作为科研领域知名的专家,其肖像和姓名不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其肖像和姓名也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和公众信赖利益,其并非影视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科学家的影响力能否等同于甚至超过公众人物是法院对科学与社会价值的考量,故判决侵权的数额及在互联网侵权获利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本案的焦点所在,同时本案判决的侵权数额的高低,将影响后续的数十起同类型案件。
2、小结
(1)胜诉经验
在律师的指导下,原告在诉前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做了公证,固定了大部分证据,本案重要的是赔偿数额,一般的肖像权赔偿数额较低一般不超过壹万元,但我们利用司法裁判大数据及原告大量的知名度与行业影响力的证据,及利用互联网被告获利的证据,使得后面的法律适用及有关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环节取得较好的效果。为后续数十起同类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律师心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在现今这种明星效应巨大的环境下,明星的肖像权姓名权被大力保护,而本案科学家的肖像权、姓名权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正体现。

杨某诉深圳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律师:王占平 孟庆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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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掉坑不要急 理性维权保护你
            ——沈阳王某(化名)诉广州周某合同纠纷

一、基本事实:
2019年10月20日,原告王某(化名)在广州参加被告组织的一个关于自热米饭项目投资说明会时,受到被告描绘的美好“钱景”的诱惑,在会后2019年10月26日,原告王某(化名)毅然缴纳了36.8万元的“沈阳城市运营商总代理费”,该费用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个人账户,并加了上述备注。在缴纳费用后,被告安排其属下员工与原告对接了一部分业务,但对于其曾经作出的帮助原告开拓沈阳市场、发展加盟商的承诺,被告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而且在与被告沟通的两个多月时间里,被告不仅没有与原告签订投资协议,而且原告发现被告财务混乱、产品质量存在诸多问题,被告根本就没有发展这个项目的长远计划和专业能力,因此在2020年1月初原告决定起诉与被告解除合作,并要求被告退还其全部投资款项。
二、突出特点:
1、被告比较难缠,该案历经近两年才结束,期间经历2次立案、6次开庭,4次裁定(其中1次立案裁定驳回、1次管辖异议裁定被支持、1次管辖异议被裁定驳回、1次和解后撤诉裁定),1次判决。该案2020年初在沈河区人民法院立案,被告一直拒收传票或者接电话时假装不认识,在第一次缺席开庭后,法官要求必须找到被告或者必须穷尽送达手段,因被告户口是陕西一偏远农村,而其现住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再加之遇上疫情,主审法官一拖再拖,始终无法送达。2020年底,在面临被判决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无奈接受裁定驳回。2021年初,我方再次立案,这次法官在给被告打电话时,被告开始应诉了,并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在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被告随即上诉,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却获得了支持(值得记忆的是,当时同样案由的我有两个案子同时管辖异议上诉到沈阳市中院,一个被支持、一个被驳回,很是让人错乱纠结!),该案被移送到被告所在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获得支持后,被告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开庭后,被告预感败诉,就与我方协商,在给付完一审判决义务和诉讼费后,原告申请撤回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案件终结。
2、该案证据多为微信聊天记录,整理出来较繁复,很需要耐心。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没签订书面加盟投资合同,但原告与被告以及被告属下的微信沟通记录很多,均记录了原被告之间对于加盟投资项目的运作记录,这些均对原告很不利。

律师:高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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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争焦点:
1、双方之间的加盟投资合同关系是否应予解除?
2、原告缴纳的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四、胜诉经验:
1、在起诉前,分析清楚原被告之间合同性质,根据该性质,针对性的去补充证据,是决定该案的关键。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为“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不定期合同”,因此该合同存在法定解除和主动解除的可能,对于这两种可能,在起诉前,应充分补足证据。法定解除事由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很多,而且在诉前也无法进一步有效弥补;但对于主动解除,原告却可以补充新的证据,在2020年1月9日,原告主动向被告发送微信,在被告微信回复拒绝退款后,立即直接电话与被告联系,并及时录音,在录音中,将其解约原因及被告存在违约之处均讲明,而在该案判决中,法庭虽然没有认可法定解除事由,但却认可了原告主动解除合同行为的成立。
2、在起诉前应全面审查该案证据,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应对突发状况,并在庭审中突出陈述对方存在明显错漏之处。尤其是在该案中,原告方手中的很多证据是以与被告及被告下属的微信聊天记录方式存在的。在诉前,整理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花费的时间最多,整理出来的微信聊天记录近白页,尽管如此,在庭审中,被告还是拿出了一些原告自身没有提供的、对原告不利的微信聊天记录,所幸的是准备充分,通过强调被告所配送盒饭价格存在严重不合理(即被告提供给原告这类加盟商的货物价格是按市场价,而原告主张是按进货价,二者价格相差大约在30%左右),突出了被告欺骗加盟商的本质,最终经过近四个小时的庭审,获得了法官的支持。
五、律师心得:
1、把研究案情的功夫放在起诉前,一定充分准备好证据后,再去立案。
2、在法庭质证和辩论时,还是要富有激情的,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唤和渴望,会通过你庭审时迸发的激情,感染到每一个庭审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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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李某、姜某、
葫芦岛B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崔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经常在诉讼中以合同中的公章不是其备案公章为由否认合同真实性,而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公章的情况。相对人不应负有审核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的义务,只要相对人信赖该枚公章为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法律应保护此种信赖利益。
胜诉经验:
本案中代理律师搜集近十年间双方业务往来的证据材料,对印章进行反复比对,发现2011年至2021年期间XX医院提供的近20份企业询证函、授权委托书、资质文件中的印章均相同,说明上述印章为XX医院实际使用的印章。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双方业务合作基础的《药品销售合同》中的公章与《企业询证函》中的公章一致,故代理律师庭审中请求法院责令XX医院提供双方之间签订的《药品销售合同》。XX医院拒不提供,诉讼策略选择申请对《企业询证函》、《药品销售合同》印章同一性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XX医院存在使用非备案印章的事实。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根据鉴定结论,认定《企业询证函》真实合法有效,按照《企业询证函》确认的欠款金额判决支持辽宁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辽宁XX公司诉XX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以非备案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

案情介绍:
辽宁XX公司自2011年开始向XX医院供货,双方建立药品买卖关系。因XX医院拖欠货款,辽宁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医院支付货款。辽宁XX公司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企业询证函、XX医院资质文件、授权委托书、药品配送单、随货同行单、运输记录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但因双方常年合作,供货及付款滚动发生,辽宁XX公司的供货证据不能全面反映案涉的欠款金额。因此在初步举证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双方盖章确认的企业询证函成为案涉买卖合同欠款金额的重要依据。
XX医院向法院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印鉴备案表》,主张《企业询证函》、《药品销售合同》中其单位公章均系伪造,上述公章与其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并非同一印章,《企业询证函》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支付货款。
辽宁XX公司申请对《企业询证函》、《药品销售合同》中XX医院印章进行同一性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企业询证函》、《药品销售合同》中XX医院印章为同一枚印章。
争议焦点:加盖非备案公章的《企业询证函》能否作为案涉买卖合同欠款金额的认定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XX医院对《药品销售合同》中的公章未予以认可,鉴定结论不能证明《企业询证函》真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辽宁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辽宁XX公司提供的《企业询证函》中加盖XX医院公章,且经司法鉴定,该公章与XX医院此前使用的公章一致,该证据应当采信。XX医院否认《企业询证函》真实性,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作证,对其反驳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辽宁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李晶 金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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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李某、姜某、
葫芦岛B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崔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二、案例评析
委托代建、定向开发还是房屋买卖?在争议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混淆不清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性质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请求权基础也不相同。
本案中,原告提出双方属于委托代建法律关系,但作为大学代理律师认为合同既没有明确约定为委托代建关系,事实上也不符合学校广大师生利益。律师通过还原合同签订履行过程,认为法律属性的认定,既要看合同约定也要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律师提出认定协议的性质属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一般考虑因素:
(1)协议或会议纪要内容显示一方购买房屋交付购房款,另一方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约定。
(2)履行交付义务的一方以其名义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3)协议内容显示建筑总面积、销售价格、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约定。
(4)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约定了学校一方根据工程进度付款,但该约定仅为保护学校广大教职工利益,与委托代建合同中按进度付款的性质不同。
通过以上分析论证,律师代理意见基本被法院采纳,为当事人成功赢得诉讼。
                         

辽宁某某大学与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开发合同纠纷案

委托代建、定向开发还是房屋买卖?在争议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混淆不清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如何找到有利于委托人的案件突破口,并以此来组织证据则是本案最终取得胜诉的关键。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不仅仅要依据合同约定还应结合履行过程进行综合判断,通过律师代理,成功为某大学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同时保留了高校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可能。
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经过
2021年7月16日,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某大学的《拆迁安置及职工住宅建设委托书》的部分约定,同时认为双方之间就案涉工程系“委托代建”关系,因此要求大学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垫付”的房屋开发费用3794万余元及利息。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马云鹤律师接受某大学对该案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提出应诉观点。通过梳理案件事实经过,律师认为,如认定双方为委托代建关系则不利于大学一方。关于双方合同性质的认定,应结合双方签订合同时往来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推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分析论证,律师认为:双方合作模式为“房屋开发+房屋回购”,即房地产公司负责大学职工住宅小区的投资、拆迁、建设、物业管理服务。大学职工以“基准价+楼面差价”购买建成房屋。房地产公司承诺负责房屋产权证办理,并对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占用土地等问题。双方权利义务清晰明确,因房地产公司自身资金紧张等原因未能协调占用第三方土地问题,未能完成全部建设,进而引发购房人要求赔偿,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其责任完全在于房地产公司。因此,律师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当获得法院支持,同时房地产公司的违约造成大学各项经济损失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本案先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庭审,期间代理律师马云鹤多次到现场拍照取证,积极向法院主审法官提交书面意见,就法院关注的核心问题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争取法院的支持。

律师:马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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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拓跨境业务蓝海:同方与捷克S&K律所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023年11月15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下称“同方”)与捷克共和国SVOBODA&KOUBKOVÁ律师事务所(下称“S&K”)完成《合作框架协议》网络签署与互认,标志双方跨境法律合作的正式启幕。
境外法律服务市场,是同方历来重视的业务蓝海。在“一带一路”“中国律师走出去”的大背景下,同方基于其地理区位、远景规划和优势业务,已首先在俄罗斯、日本法律服务市场有所构筑;对于欧美区的法律服务拓展,则始终在寻求高质量、高契合的业务协同渠道。
缘于巧合、固于合和。同方与S&K在今年8月结缘,经过两个多月的考察、磋商,双方一致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对于双方而言,既是全新探索、更是必然结果。

S&K介绍
S&K总部位于捷克,在德国设业务中心。其业务立足中欧、辐射全欧,是专精于跨境公司设立、财务税筹、国际贸易、海外投资、生产装配、工程实体等行业及细分领域法律服务,并在其他领域展露头角的新锐商事律所。
S&K在整个欧洲拥有覆盖完整和颇具特色的资源网络,及多位不同国籍和语言背景的律师、合伙人,有能力为包括欧洲和中国雇主在内的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服务。S&K正在和曾经提供法律服务的大型企业客户近百家,其中不乏中资企业巨头及其海外公司,如中国银行、比亚迪、宁德时代、天津金轮集团、天津中信集团、阿里巴巴欧洲地产管理公司等。
此外,S&K还联合欧洲和南亚地区国际化律所、咨询机构十余家,将其服务延伸至财务、税务、咨询等资源对接层面。
合作优势
同方与S&K秉持“合作共兴、互助共赢”的合作理念,现阶段首选业务合作与业务介绍模式,持续探寻其他合作模式。
■共建的统筹机制根据客户需求和工作预测,划分双方工作范围并随时沟通调整,提供客户跨境服务一体化同时,兼有道地的本土化。
■融合彼此政府、企业、其他组织的资源网络,快速完成客户或合作方需求对接、落实。
■联合运作熟畅的中介机构提供一揽子服务,降低咨询和时间成本。
合作领域
根据当前跨境客户的共性需求,双方将服务锚点主归为“六大行业、四大层面”:
■专注“六大行业”:公司、财税、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物流运输、房屋与建设工程。
■至少从“四个层面”寻求和帮助客户实现利益:
1、企业设立和运营——法律主体设立/准入政策咨询/公司日常法律顾问/经营许可申请/企业和经营合规性审查/员工签证/移民/劳动合同订立等;
2、商业化——境内并购/跨境并购/跨境增资等;
3、税务和会计——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报送/年度审计/专项审计/进出口关税缴纳/分子公司跨境转移定价(及国内评估、国资程序)/利润分配/会计做账/员工工资支付/账目维护等;
4、工程实体:房屋租赁/工程建设/投资不动产/设立物流海外仓等。

S&K合伙人律师Frank Tang(右二)在8月份拜访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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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召开营商环境监督员聘任大会 
同方所张鑫辉律师受聘为新一届辽宁省营商环境监督员

2023年11月9日,辽宁省营商环境监督员聘任大会在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大数据管理局)召开,本次会议旨在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水平,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快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
本次聘任大会中,我所高级合伙人张鑫辉律师光荣受聘为本届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监督员。
本次会议中,省营商局共诚邀148名来自社会各界的优秀代表担任辽宁省营商环境监督员,各监督员将肩负起与省营商局共同承担全省营商环境建设的光荣使命。
营商环境省营商局(省大数据局)局长周轶赢指出,各监督员要牢记三点:一是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二是尽心竭力,履职尽责;三是珍惜荣誉,克己奉公。她表示,148名监督员是辽宁营商环境建设的监督者、谏言者、宣传者、建设者,“监督员要进园区、进企业,要真正为群众做好政务服务体验员”,“一定要讲好辽宁营商故事”。
会后,我所高级合伙人张鑫辉律师表示,本次受聘倍感责任重大,将以此次聘任大会为契机,切实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为省市营商环境建设谏言献策。

张鑫辉
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委员会委员/提案审查委员会委员辽宁省九三学社人资环法制委副主任沈阳九三学社社会与法制委副主任辽宁省营商环境监督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沈阳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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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同方律师事务所环境与自然资源专委会主任王思聪律师代表本所参加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2023-2024年度法律顾问的竞争性磋商,经评审专家评定,本所以优异的成绩成为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法律顾问。
此项业绩对于持续提高本所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服务能力以及积累、总结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均具有重要作用。

同方律师事务所成为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法律顾问

王思聪
同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
王思聪律师团队担任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辽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律顾问,擅长生态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环境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企业环保风险合规及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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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莹
同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
执业领域以诉讼、执行见长,执业以来胜诉率较高,主要从事民商事、建设工程领域、房地产领域的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公司法律顾问事务。擅长处理公司、企业商事法律纠纷,具有多年房地产行业从业经验,擅长处理建设工程领域及房地产领域内的诉讼以及其他法律事务。

同方所韩莹律师向沈阳爱心广场公益基金会捐赠总价值37974元衣物

为弘扬崇德向善社会风尚,传递同方爱心,12月4日,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公益委顾问,沈阳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韩莹律师向沈阳爱心广场公益基金会捐赠全新衣物205件,总价值37974元,依托沈阳爱心广场社会捐助综合服务平台精准帮扶困境群体。
沈阳爱心广场基金会对韩莹律师的大爱行为表示衷心感谢。
韩莹律师一直以来都热心参与公益事业,用实际行动关心、关爱困境群体,冬日寒冷,但人心温暖,本次捐赠活动既弘扬了社会主义正能量,又进一步帮助社会上需要帮助的群体,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共同参与,将爱传递。

同方所王思聪律师 应邀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宪法宣传周”活动 开展《生态文明 宪法领航》的线上专题讲座

2023年12月4日,同方所高级合伙人、环境与自然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思聪律师应邀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生态文明 宪法领航》线上专题讲座。
本次讲座通过线上方式进行,以国家宪法日为切入点,对宪法的效力及性质、宪法中生态环境条款的历史变革、具体内容及价值意义进行深入的阐述。核心是党的生态文明思想在宪法中的体现,进而通过宪法中的规定,为生态环境立法奠定基础,充分体现了宪法对促进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起到的引领作用。
本次讲座,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政府的建立,更有利于坚定宪法自信、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王思聪
同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
王思聪律师团队担任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辽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律顾问,擅长生态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环境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企业环保风险合规及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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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获辽宁省司法厅感谢信

近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收到辽宁省司法厅发来的感谢信,信中对同方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在履职过程中的突出表现,做出了肯定和感谢。
作为新一届辽宁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曹远军律师在履职过程中认真负责,辛勤付出,业务精准,为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辽宁,做出了重要贡献,获得辽宁省司法厅的感谢和好评。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为法治辽宁、法治政府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曹远军
同方律师事务所
党委书记
中共党员,现担任中共沈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共辽宁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阳市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
曾荣获“沈阳市首届十佳靑年律师”,“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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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远军律师受邀出席沈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座谈会

12月27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吕志成主持召开座谈会,就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上,与会人大代表分别发言,对报告的内容给予充分肯定,对一年来的政府工作给予高度评价。曹远军作为受邀的沈阳市律师届代表,提出持续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发挥数据要素赋能实体经济作用等意见建议,其中关于发挥数据要素赋能实体经济作用的建议,曹远军律师提出要把握数字风口、扎实推进数据入表工作,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赋能东北经济振兴。
吕志成表示,明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做好明年工作意义重大。市政府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部署,扛牢维护国家“五大安全”重要使命,锚定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力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及“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奋力实现“十个攻坚突破”,努力在辽宁打造新时代“六地”中当好“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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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校地合作,聚焦用好重点高校人才智力资源,11月15日,沈阳市委组织部赴沈阳师范大学开展“沈水之阳、我心向往” 沈阳市人才政策宣讲会。同方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本次宣讲会,同方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运营总监杨莉、人事助理刘佳琦出席了本次活动。
会前,市委组织部一行会见校领导,就进一步促进人才、教育、科技等方面合作进行深入交流。接下来,市委组织部一行在校领导的陪同下参观辽宁古生物博物馆。
在主题宣讲会上,同方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从同方所的发展情况、党建工作、业务开展、律师队伍、人才培养、引才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宣讲推介,并向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广大青年英才发出诚挚邀请。他表示,沈阳师范大学在多年发展历程中,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为城市发展以及沈阳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方所受邀到沈阳师范大学参加人才政策宣讲会

同方所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对青年律师的引进和培养,青年人才是社会未来的中坚力量,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同方所不仅为大家提供卓越的办公环境、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和机会,还提供了多个招聘岗位,包括青年律师、律师助理等职务,每个职务都有完善的职业发展计划和培训计划,帮助同学们在职业生涯中不断成长和进步。律所以强大的资源和平台、温暖的人文关怀,能充分满足青年律师职业发展和提升。
答疑环节
在宣讲会后的答疑环节中,针对学生提出的各类问题,曹远军律师给出了专业细致的回答。
本次宣讲会为高校与沈阳持续深化校地合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也为广大学子施展才华搭建了巨大舞台。相信在助推新时代沈阳振兴发展的征程上,同方所将与广大青年英才相互成就、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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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和推进律师参与电子招投标、实现电子盖章等工作,2023年10月31日下午,同方所在43楼青创空间成功开展本期同方学堂,以“电子招投标业务培训”为主题,围绕【电子标书制作】及【电子印章使用】等方面内容为全体律师同仁做专业培训,本次培训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模式,近50余名所内律师积极参加本次活动。
本次培训第一部分电子标书制作相关内容由高级合伙人杨大威律师主讲,杨律师围绕法律服务投标业务背景及目前现状展开,主要通过讲解如何获取文件、熟悉文件,探求需求、如何对照评分标准,锚定得分、如何分工合作突出重点、如何秉持读者友好原则进行换位思考、如何逐项检查交叉复核、如何装订密封,准时响应、如何进行开标述标及总结复盘9大方面进行讲解分享。
杨律师通过理论及实际案例细致生动的为大家进行了一场干货满满的知识分享,与会人员认真学习记录,纷纷表示希望以后同方学堂可以多为大家提供各类知识培训,满足大家学习需求。

同方所成功开展“电子招投标”同方学堂业务培训

本次培训的第二部分是电子印章使用相关培训,由律通律师管理系统讲师线上为大家进行讲解。主要围绕律通系统升级后的模块更新,律通手机端的使用操作,电子公章申请使用方法几个方面展开,使大家可以更好享受信息化、数字化、便捷化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协同办公效能。
本次培训不仅提升了同方律师的招投标专业知识技能和业务能力,也提升了电子印章使用的效能,对同方所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及办公效率的提升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杨大威
同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曾在某法院担任法官,2013年遴选至沈阳市人大,主要负责司法监督工作。2017年加入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重大民商事诉讼业务,在矿产资源、建筑、房产等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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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推动同方所各专委会工作开展,了解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共同探讨解决方案,2023年10月19日,同方律师事务所各专委会(中心)于43楼青创空间召开专业工作恳谈会议。同方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管委会成员李晶律师、包腾飞律师、赵静律师、王思聪律师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顾问、秘书长共同参加本次恳谈会。
会上,14个专业委员会、2个业务中心与会代表对各专委会(中心)工作开展完成情况、工作推进遇到的问题困难、及对律所发展相关建议展开交流与讨论。各位代表畅所欲言,认真剖析,交流目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代表们纷纷表示:未来在同方所的整体大方针的指引下,专委会(中心)将紧跟步伐,充分发挥各自领域专业能力,共同提升同方品牌影响力。
同方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发表讲话。曹律师表示,针对各专委会(中心)提出的建议与意见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等问题,如何更好推进专委会(中心)工作,如何使律师对于业务工作专业化提升法律服务质效的需求与律所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相适应,如何能让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工作活动的开展更有价值,更有吸引力,让受众群体更有获得感,这需要律所层面多方努力,统筹各项工作的开展共同推进。

同方律师事务所召开专业工作恳谈会

一是全体律师都应该对律所发展的愿景、价值形成统一认识,积极主动的为共同发展的平台赋能。二是每位律师需提高认识,保持对律师工作的热情,不忘法治信仰与执业初心。三是各专委会(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负责人作为律所业务发展的中坚力量,要有牺牲担当意识,提升主动性,把“要我做”变成“我要做”。
同方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做总结讲话。他表示会上认真听取了大家关于工作关键环节、重要领域、律所发展等相关想法和建议,深受启发和感动。他围绕专委会工作如何评价和认识展开,指出设置专委会初衷,是提高专业领域的优势和品牌优势。只有提高专业水平才能提升品牌影响力,才能扩大市场竞争力,所以专业能力是根基。
他指出目前同方所各专委会(中心)发展存在不平衡问题,核心在于关键少数,是否真正尽到主体责任。专委会主任应该明确职责要求,提高认识,开阔格局,扛起责任,认真思考如何抓工作落实,将专委会(中心)平台建设好,带动所内更多对此领域感兴趣的律师积极加入。针对如何提升业务水平,更好与市场拓展相结合?他指出,所内所外合作应同进行,共整合,各专委会(中心)相互之间应多增强交流研讨,更要多学习省、市律协、同行业优秀律所专委会的优势长处,切实提升专委会综合能力,以此扩大律所影响力,提升市场占有率。
同方所始终秉持要做区域领先,国内一流的专业律所,这一切需依靠每一位同方律师的共同努力,这就要求我们做好团结工作,凝心才能聚力,共同推进同方所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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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同方所3名律师晋升合伙人

近日,经同方所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师沫律师、贾佳宇律师、刘昱彤律师晋升为合伙人。
12月8日,同方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律师、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韩莹律师、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李晶律师及多名律师同仁在同方43楼青创空间为3位律师举办晋升仪式。本次晋升仪式由韩莹律师主持。
在大家的祝贺下,杨兴权主任、李晶律师、韩莹律师、王喜毓律师为3位新晋升合伙人送上鲜花并合影留念。
三位合伙人分别进行发言并分享晋升感悟,对同方所表示感谢,大家一致表态,未来将承担起合伙人的责任使命,为促进律所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合伙人介绍

合伙人 师沫
沈阳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阳市建筑法学会理事、同方所房工委成员、同方所公益委员会成员。执业领域主要为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事务。
十年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纠纷诉讼经验同时擅长公司类事务、民间借贷、婚姻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
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四级律师证书,沈阳城市学院绿岛酒店管理学院高级指导教师。

合伙人 贾佳宇
辽宁大学本科,擅长处理民事、商事、刑事案件。经办多起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涉恶专案、涉案金额巨大的贪贿类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的金融类犯罪案件。深受当事人及家属的好评。

合伙人 刘昱彤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6年法律从业经历,在政府法律服务、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司法律服务领域业绩突出、经验丰富。
多次起草或修改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制度及标准、疑难问题指导意见等。研究解决数十项行政执法疑难问题。深度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工作,被交通运输部评为“新时期道路运输业发展大调研及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先进个人”。主责起草《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团队工作质量和成果受到人大、政府相关部门一致好评。代理、办理多起疑难、重大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取得很好效果,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工作质量受到委托人一致好评。
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深度办理多项企业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危机化解等重大法律服务项目。为顾问单位研究解决百余项疑难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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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坚持人民至上》

10月16日出版的第20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坚持人民至上》。
文章强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也是对党的奋斗历程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自成立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无论面临多大挑战和压力,无论付出多大牺牲和代价,这一点都始终不渝、毫不动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并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之中。
文章指出,我们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在重大疫情面前,我们一开始就鲜明提出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
文章强调,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我们要坚持人民民主,更好把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党和人民事业中来。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紧紧依靠人民,积极主动作为,在应对危机中掌握工作主动权、打好发展主动仗。
文章强调,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要始终把人民安居乐业、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实际问题,一件一件抓落实,一年接着一年干,努力让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切实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文章指出,我们党要做到长期执政,就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同人民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反对和惩治腐败,坚持不懈整治“四风”,进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就是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坚持不懈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武汉大学特聘教授黄惠康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了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听取讲解和讨论后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习近平强调,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要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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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强调,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要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要全面提升依法维护开放安全能力。完善外国人在华生活便利服务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加强涉外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升涉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习近平指出,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

       10月16日出版的第20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文章强调,党的二十大提出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重大任务,强调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历史责任。我们以这个题目进行集体学习,目的是深化对党的理论创新的规律性认识,进一步明确理论创新的方位、方向、方法,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取得更为丰硕的理论创新成果。
  文章指出,回顾党的百年奋斗史,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取得重大成就,能够领导人民完成中国其他政治力量不可能完成的艰巨任务,根本在于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并不断结合新的实际推进理论创新,使党掌握了强大的真理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提出并阐述了“两个结合”、“六个必须坚持”等推进党的理论创新的科学方法,为继续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坚持好、运用好。
  文章指出,要始终坚守理论创新的魂和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本身就决定,我们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坚守好这个魂和根,是理论创新的基础和前提,理论创新也是为了更好坚守这个魂和根。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个立党立国、兴党兴国之本不动摇,坚持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发展马克思主义不停步,有效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聚变为新的理论优势,不断攀登新的思想高峰。要拓宽理论视野,以海纳百川的开放胸襟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在“人类知识的总和”中汲取优秀思想文化资源来创新和发展党的理论,形成兼容并蓄、博采众长的理论大格局大气象。
 文章指出,要及时科学解答时代新课题。一切划时代的理论,都是满足时代需要的产物。理论的飞跃不是体现在词句的标新立异上,也不是体现在逻辑的自洽自证上,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回答实践问题、引领实践发展上。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理论。我们推进理论创新是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而不是坐在象牙塔内的空想,必须坚持在实践中发现真理、发展真理,用实践来实现真理、检验真理。今天,我们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任务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要牢固树立大历史观,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把握世界历史的发展脉络和正确走向,认清我国社会发展、人类社会发展的大逻辑大趋势,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沿革和实践要求,全面系统地提出解决现实问题的科学理念、有效对策,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展现出更为强大、更有说服力的真理力量。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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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指出,要着力推进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推进理论的体系化学理化,是理论创新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影响深远,在于其以深刻的学理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真理性、以完备的体系论证其理论的科学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是一个不断丰富拓展并不断体系化、学理化的过程。随着实践进程的深化,党的理论创新成果会越来越丰富。要不断深化理论研究阐释,重点研究阐释我们党提出的新理念新论断中原理性理论成果,把握相互的内在联系,教育引导全党全国更好学习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
  文章指出,要注重从人民群众的创造中汲取理论创新智慧。马克思主义是为人民立言、为人民代言的理论,是为改变人民命运而创立、在人民求解放的实践中丰富和发展的,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成果,都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的各项工作实践要走好群众路线,推进党的理论创新也要走好群众路线。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注重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总结新鲜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提炼出新的理论成果,着力让党的创新理论深入亿万人民心中,成为接地气、聚民智、顺民意、得民心的理论。

“国家宪法日、普法进社区”——同方党委走进文安路社区,组织普法宣讲公益活动

时值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及第六个“宪法宣传周”到来之际,在上级党委号召下,12月4日同方所党委组织律所三个支部党员携手共建共驻单位文安路社区,联合开展“国家宪法日法律讲座公益活动”。活动现场,同方专业律师为社区居民带来了精彩的宪法普及宣传讲座,并为社区居民开展相关咨询和解答。
本次公益讲座由同方所第二党支部副书记张鑫律师主讲,她从宪法是什么、宪法的演进历史及宪法和我们的关系三个大方面进行讲解,通过观看视频、讲解法律条例及案例等方式,为大家带来深入浅出的法律知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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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结束后,针对文安路社区居民提出的法律疑问,同方律师还进行了细致专业的解答,社区居民对本次活动给予了高度肯定。

同方党委自成立以来,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投身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深入基层一线,通过普法、讲法、公益咨询等多种形式,努力做到让更多普通民众知法、守法,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
通过本次与文安路社区联合开展普法进社区活动,更加紧密了双方共建共驻良好关系,为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作为法治国界,宪法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每一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张鑫
同方律师事务所
第二党支部副书记
专职律师
2019年加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主要从事重大民商事诉讼业务,在公司法、劳动法、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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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同方律师迎接抗美援朝英雄回家!

今天,同方律师迎接抗美援朝英雄回家!
2023年是抗美援朝战争胜利70周年。在伟大的抗美援朝战争中,197653名中华民族优秀儿女英勇牺牲,在中华民族反抗外国侵略的历史上留下光辉一页。
11月23日,第十批25位在韩中国人民志愿军烈士遗骸及遗物迎接回国仪式在沈阳桃仙国际机场举行。阔别祖国70多年的烈士英灵,终于回到祖国和人民怀抱。
迎接英雄回家
11月23日中午13:00左右,护送第十批25位在韩中国人民志愿军烈士回家的车队经过了青年大街,同方所律师在同方党委的号召和组织下,纷纷在楼下驻足迎接,向各位烈士致以崇高敬意!

归来吧
来看一看万家灯火多明亮
就如当初你们希望的那样
致敬人民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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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党委组织党课培训——从党史中汲取推动律所发展的经验和力量

2023年12月8日,同方党委组织全体党员进行主题为《从党史中汲取推动律所发展的经验和力量》党课培训。本次党课由同方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主讲,曹书记带领全体党员学习和了解共产党奋进历史,树立正确的团结观,推动律所能够真正团结一致、实现百年的长远发展目标。
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在党课培训中,带领全体党员回顾了党的发展历程,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和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几个时期。通过追溯党的发展历程,我们了解到,党的发展依靠的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凝聚起共同奋斗的磅礴之力,最终实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通过学习和了解中国共产党的这种团结观,也希望我们的党组织队伍、我们的律所发展、包括律师个人发展、团队发展,都能够真正的实现团结、共赢。通过增强党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树立正确的团结观,不断加强律所建设,提升整体综合实力,实现律所高质量发展。

党课培训活动中,曹书记还向全体党员传达了上级党组织近期的重要工作指示和要求,包括:要求全体党员认真学习辽宁新时代“六地”的目标定位;积极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并带领大家学习相关材料。
同舟共济扬帆起,乘风破浪万里航。
通过本次党课学习,全体党员对党的发展历史及光辉历程有了更深刻理解。同方党员表示,要牢牢团结在党组织领导下,提升党员律师政治素养,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团结协作,攻坚克难,在不断的合作与发展中,增强凝聚力,提升党员律师队伍整体发展,让同方这座大船航行更远!

曹远军
同方律师事务所
党委书记
中共党员,现担任中共沈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共辽宁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阳市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
曾荣获“沈阳市首届十佳靑年律师”,“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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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方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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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成员】王琛、刘大伟、张立伟、刘宇、盖文韬、刘阳、张跃峰、綦玮、韩天夫、杨莉、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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