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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2024年第一季度业务与党务期刊

1月—3月

2024年

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

2024年第一季度(内部期刊)

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办案指引
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疑难业务指引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工作指引

Contents

目录

大道同行 持正守方

新法速递

04

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06
07
08

同方观点

09
15

构建化解我省房地产企业破产风险问题法治保障

经典案例

宋某诉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A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王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同方所荣登2024 ALB China 环渤海地区律所市场排名榜单、王思聪律师荣获环渤海地区律师新星奖
砥砺深耕,行稳致远——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
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辽宁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名单
同方所高级顾问陈少敏律师论文荣获第十九届 “辽宁法治论坛”二等奖
第二届法律服务业品牌发展论坛暨律新社2023年度品牌盛典在沪举行,同方所荣获3项荣誉

业务成果

23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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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38

同方所公益委荣获“沈阳市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韩莹律师荣获2022-2023年度“沈阳市优秀青年志愿者”

业务简讯

58
60
61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党建文件汇编

63

同方7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履职、建言献策,展现责任担当
同方所召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习专题会议”
同方杨兴权主任、高级合伙人张鑫辉律师参加辽宁省两会会议,积极建言献策
沈阳市人大代表、同方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出席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并获履职优秀代表等多项荣誉
曹远军律师受邀出席沈阳市各界人士迎新春茶话会

党建简讯

16
18

20

30

33

64
69
71

74
78

41
50
54

28

36

同方律师事务所顺利召开2024年度党委、管委会、考评委联席工作会议
同方所2023年度对谈会及表彰大会顺利召开
同方所成功举办主题为《新形势下刑事热点问题暨律师业发展趋势与应对》同方学堂公开课
同方高级合伙人耿鲁红律师为所内律师做《虚假诉讼刑事风险的规避与防范》主题讲座
俄罗斯Teplyakov Alexey Anatolevich律师事务所代表回访同方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交流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最高法

出台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若干问题解释
发布八件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 
出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出台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若干问题解释 
出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 
修改《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批复同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等 
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双反委出台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 
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效能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 
发文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公布修订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

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 刘宇律师

国务院

最高检

印发《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财政部

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7号》 
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

公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疑难业务指引

来源 | 四川省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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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办案指引

来源 | 广州市律师协会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第五章附则

本指引由重庆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和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共同负责起草,对律师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提供思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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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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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工作指引

来源 | 四川省律师协会

本指引由四川省律师协会起草,并于2023年12月20日发布。指引共6章81条,8000余字,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几类常见典型问题的举证思路和分析方法进行了规定,为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面临的举证问题提供指导思路和工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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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化解我省房地产企业破产风险问题法治保障

 作者 陈少敏  

内容提要:如何应对已经到来的房地产业破产潮,关系到防范引爆金融风险,关系到国家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关系到老百姓的财产保全。本文归纳了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量贷款逾期得不到偿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押给银行的已建成房地产和在建工程难以解套;购房人损失巨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本公司或控制的关联空壳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或者发行债券,形成巨大债务杠杆和债务风险;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可控制的多个关联公司,采取财务混同,人员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方式,规避缴税,转移资产,套取资金。在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三个原因后,提出了三项对策: 充分认知化解房地产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着力防范房地产问题引爆金融危机;科学调控房地产业破产,健全房地产业良性发展的制度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有效稳妥地化解房地产问题。特别是提出了应对当前房地产问题的指导思想是,以不引爆金融风险为根本原则,以实现房地产业良性重组为目的,科学调控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规模、方式和节奏,以破产重整为主要方式,以盘活优质资产、投资并购为重点,拉长破产操作的合理期限,以时间换空间,实现房地产业软着陆。并提出了具体操作性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问题;金融风险;债务杠杆;购房人;法人人格混同;科学调控破产;破产重整;分化重组;制度建设。
今年疫情解封以后,我国房地产业并没有迎来新的一轮报复性增长,相反,作为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下行趋势明显。房价下降,房地产成交量萎缩,房地产开发头部企业率先暴雷,资金链断裂,大量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步入破产行列。针对这一形势,把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破产中暴露的问题,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对策,是应对已经到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潮,破解我国本轮经济发展困境,维护国家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当务之急。
  一.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有幸参与了我省若干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管理人工作,并对部分困难房地产开发企业做了调查了解。剖析已经破产或者濒临破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难发现这些企业存在如下共性问题。

〉〉同方观点

〉〉同方观点

(一)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量贷款逾期得不到偿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押给银行的已建成房地产和在建工程难以解套。房地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企业运营需要高投入、高周转、高杠杆,保证企业资金链正常循环是房地产开发商主要任务。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力靠自有资金保证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投入,主要依靠市场融资取得投入资金,而银行贷款是主要融资渠道。为了获取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常常将大部分在建工程和已建成的房地产抵押给银行。当房地产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房价上涨,其通过预售或者销售渠道很快将已建成或者在建房地产出卖给买受人,形成快速回款,银行的贷款得以按期偿付,投入产出处于良性循环状态。结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高额利润,政府取得不菲的土地出让金。当房地产市场低迷下行时,房价下降,其房地产销售额急剧下滑,回款萎缩,投入产出现金流很难维持,甚至断裂,银行贷款到期难以偿付,形成大量不良贷款或者坏账,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押给银行的大量房地产得不到释放。
(二)购房人损失巨大。一方面因为资金链断裂产生大量烂尾楼,致使购房人支付预付房款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面,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建成了很多房地产,甚至已经交付给购房人,却因该房地产已经被抵押给银行,购房人不能办理产权证。为了筹集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想方设法从银行贷款之外,均以预售或者投资为名,诱使购房人投入大量资金。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恒大集团类似,从购房人手中获取资金,大约占该企业负债总额的1/3左右。当楼市低迷、发生大量烂尾楼后,购房人一见取房无望,马上对以购买的房地产为抵押物的分期付款的按揭贷款“断供”。银行金融风险大增同时,购房人群起串联到各级政府上访维权,形成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一部分已经建成房地产,按合同约定交付给购房人,但由于该房地产大部分已经抵押给银行,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对有抵押的房产拒绝办理产权证,致使这部分购房人也进入上访维权行列。一旦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已经支付购房款的购房人所购买的房产,因为未办理产权证而不具有物权,该房产只能被列入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面临着失去所购房屋、只能按清算比例清偿债权的危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本公司或控制的关联空壳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或者发行债券,形成巨大债务杠杆和债务风险。为了获取银行的巨额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尽量以本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当国家出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贷”政策以后,为了规避这一“限贷”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采取设立能够控制的空壳关联性公司,并以该空壳公司作为贷款主体,而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向银行进行贷款。贷出的款项再以借用方式,仍然为本公司的房地产开发所用。无论是以本公司名义,还是以可控制的关联空壳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均以本公司已经建成房地产和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给银行提供担保;甚至本公司的老板、实际控制人也不得不按照银行的要求,以个人名义给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即便如此层层设保,并未阻碍该企业将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房地产出卖给购房人,形成“一房两嫁”状态。以至于在楼市景气转差之际,出现“双输”局面。银行贷款不能偿付,购房人难以取得已付款的已建成或在建的房地产所有权。

(四)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可控制的多个关联公司,采取财务混同,人员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方式,规避缴税,转移资产,套取资金。在生产经营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给予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高薪报酬,给予股东高额分红,而且采取不入账,做假账,财务原始凭证账实不符方式,大量转移资产,套取资金。甚至,采取本公司与自身控制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式,“空手套白狼”,将从银行贷来的巨额贷款,以支付工程款名义慷慨转账过去(左手倒右手)。而所谓的建设工程施工的乙方——其控制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获取巨额工程款以后,资金究竟用于哪些工程项目,费用多少,工程结算如何,却是一笔糊涂账。有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竟然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控制中小银行,然后从该银行无节制大量贷款用于所谓房地产开发等。一旦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该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从银行借贷的巨额贷[①专聊房君:《在房产大势面前中国普通家庭应该做的两件事》
②李哥谈房:《中国的房子是否过剩》]款偿付无望,或者将遭受巨大损失。更可怕的是,破产管理人聘请审计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时,发现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根本不设电子账,仅用手工记账,其原始凭证张冠李戴,致使破产进程无法进行,不得不对以往的财务主要科目,一一核对,重新做账。
二.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宏观经济环境恶化与房地产业调整周期叠加,致使房地产业发展步入瓶颈期。2023年,三年疫情过后,中国经济并没有迎来预期中的快速复苏,反而进入低迷不振的困难境地,经济运行下行压力增大,制造业、房地产业不断下滑,进出口贸易额出现负增长,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愈加明显,以往拉动经济增长的投资、消费、出口“三大引擎”几乎全部熄火。经济运行中长期积累的地方债风险、房地产风险、金融风险全面爆发,经济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在此情况下,我国所处的国际宏观经济环境更是需上加霜。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中国为主要竞争对手,不顾疫情造成的需求减弱的影响,企图借机搞垮中国。美国在对我国连续实施贸易战、科技战、“脱钩断链”之后,不顾陷自身经济于衰退,对美元连续11次疯狂加息到5.5%,企图收割全世界;特别是妄图通过吸引资本回流美国、抽干我国的流动性,最后来收割中国。
处于今年这样恶劣的宏观经济环境中的中国房地产业,“屋漏便逢连夜雨”,经过20多年高速发展,房地产业的供求关系迎来了根本性重大变化。这就是从房地产供不应求到房地产供求基本平衡,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供过于求的状态。据《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统计,我国人均居住面积达到41.76平米,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为36.52平米。①房地产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化所带来的效应就是,房价从高位上不断上涨,转变到房价涨不动了,绝大部分城市包括一线城市房价在下降,房地产成交量下降明显。“根据机构的数据显示,全国百强城市二手房价格连续下降18个月,呈现普跌趋势”;今年“10月份整体楼市交易量同比和环比都有所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整体交易量下降了18.9个百分点,与9月份相比,下降了5.7个百分点”。②房地产供求关系重大变化,使得我国房地产业累积20多年的发展,形成的投资属性和金融属性渐渐退去。除了部分房地产刚需外,投资性、投机性买房的少了,房地产销售进入“冬天”。
①专聊房君:《在房产大势面前中国普通家庭应该做的两件事》
②李哥谈房:《中国的房子是否过剩》

〉〉同方观点

〉〉同方观点

[③彭水周:《由“恒大”事件引起的思考》]揭开了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面纱。他们并非一心一意将自己的企业做大做强,而是早就存有二心、留有后手。在楼市繁荣、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时,就在为将来的个人全身而退做好准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头部企业“恒大”、“碧桂园”等,将自己的注册地放到面积仅为259平米的开曼群岛,③充分证明他们从设立时就具有规避国家税收、随时准备跑路的非善意。而“恒大”掌舵人许家印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与老婆“技术性离婚”、为儿子设立海外“信托基金”等,这些疯狂违法操作,掏空了从银行、购房人、房地产上下游的债权人攫取的巨额财富,最后却将2.4万亿债务留在国内,绑架了人民,绑架了政府,绑架了银行。不能不说“恒大事件”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负面表现的典型代表。
(三)政府有关部门不负责任、监管不力,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恣意妄为。近几年,各级政府强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把改善营商环境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对民营企业的监管明显存在以放代管不作为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野蛮生长”,就是政府监管不力的突出表现。政府有关部门不负责任、监管不力,就是产生房地产业上述问题的管理原因。
   1.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未得以全面落实。我们不难感受到,社会舆论中过多强调对非公企业的“鼓励、支持”,对非公企业的“引导”、“监督”、“管理”呼声不高,甚至出现政府有关部门一旦对个别民营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龙头老大”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就会出现“打压”非公企业的舆情。
2.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多头管理,实质却处于管理责任主体缺位状态。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业务管理不可谓不多,有管住建规划开发的,有管土地使用审批的,有管市场主体行为的,有管企业税收的,还有管企业财务控制的,等等。但是,到底谁是房地产开发行为综合管理的责任主体,至今仍不明确或者明确了也不落实,特别是对绝大多数为民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是如此。所以,出了问题也就谁也不负责任了。
3.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亲清关系”没有落实。一方面,房地产业是政府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土地出让金在各个城市财政收入中占40-50%左右,有的甚至更高。因此政府对本地的房地产开发商比较重视,联系、接触也很多。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公关,以便在“拿地”、税收减免、违法处置等方面高抬贵手,却是心照不宣的营销策略。因此,权钱交易经常发生,房地产开发领域成为腐败的高发之地。
   三.我省化解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的法治保障
   危机是解决问题的先导。当前房地产业的调整,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破产中暴露出的问题,为我们有针对性的化解这些问题提供了前提。只要我们高度重视,集中力量,科学应对,就一定能够化危为机,迎来房地产业新的良性发展周期。
    (一)充分认知化解房地产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着力防范房地产问题引爆金融危机。化解房地产问题,不只是房地产业本身良性发展问题,更关系到整个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问题。

作者简介

在房地产业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房地产业逐步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它不仅带动了近60个产业的繁荣,上千万人口的就业,而且给地方政府带来大量财政收入,形成了数量扩张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它在推动经济繁荣的同时,负面效应愈发明显。由于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以及土地资源的紧缺,高房价成为全国人民之痛。房价在高位上不断上涨,即使各级[④《时代周报》:《出售1760亿资产 资本压力得解?》]
政府不断出台打压房价政策,仍然难以阻遏房价的高企。这种高房价的效应就是,房地产业成为投资属性、投机属性和金融属性的代名词,银行贷款和老百姓的财富大部分都集中在房地产。因此,房地产业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风险。党中央发现了这一重大隐患,提出“房住不炒”房地产业发展原则。某种意义上,今天的房价下行是实行“房住不炒”7年来的必然效应。针对当前的房地产突出问题,下大力气加以解决,正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形成高质量发展新模式的大好契机。
更为紧迫的是,化解当前的房地产问题是防范引爆金融危机的需要。我国金融业已经被房地产业深深地套住,从“恒大”、“碧桂园”来看,均有几千亿银行贷款深陷其中。与“恒大”有关联的沈阳盛京银行,不得不将1837亿元的不良贷款债权,以1760亿元转让给辽宁省资产管理公司(辽宁资产)④,以改善它的资产负债表,防止发生“恒大”的连锁“暴雷”。因此,化解当前的房地产问题,是维护国家安全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
   (二)科学调控房地产业破产,健全房地产业良性发展的制度建设。鉴于自今年9月份以来美联储两次决议暂缓美元加息,各方普遍预测明年美国大概率停止美元加息,以及我国房地产业因为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化而产生分化重组蓄势待发,因此,内外部因素决定了明年我国必然迎来一波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高潮。对此,我们应当把握主动,科学调控,着力防范引爆金融风险。
1.应当明确应对当前房地产问题的指导思想是,以不引爆金融风险为根本原则,以实现房地产业良性重组为目的,科学调控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规模、方式和节奏,以破产重整为主要方式,以盘活优质资产、投资并购为重点,拉长破产操作的合理期限,以时间换空间,实现房地产业软着陆。
2.全面评估房地产开发企业形成的坏账以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占份额。测算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坏账承受程度,按照金融行业承受力逐步释放房地产业的破产。决不能一窝风、一股脑地放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特别应当防止房地产头部企业的破产引发的连锁反应。必须在做好应对预案基础上,分批次按步骤实施房地产企业破产。
3.房地产业的分化重组,应当以破产重整为主要方式,除非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不进入破产清算的除外。以起死回生、凤凰涅槃为宗旨,盘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优质资产,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兼并重组,建立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投资重构机构,实施战略性破产重整。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经法院裁定批准之后,允许其继续生产经营,允许其借贷部分资金并纳入共益债务之中,包括“保交楼”的政策性贷款,允许适当拉长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周期,以时间换空间,并加强对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管,确保该计划执行成功。尽力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的清算拍卖,避免购房人债权人钱房两空。

③彭水周:《由“恒大”事件引起的思考》

④《时代周报》:《出售1760亿资产 资本压力得解?》

〉〉同方观点

〉〉经典案例

应当参照1999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国家成立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工行、建行等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成立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注入必要资金,为通过市场方式投资并购创造条件。
4.适应房地产市场重大变化,建设房地产良性发展长效机制。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要适应我国房地产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的要求,将以前为打压房价上涨的限贷、限购、限价、限售政策逐步退出;认真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健全房地产企业主体监管制度和资金监管,完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以健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双轨制”为核心,出台完善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实现房地产业“房住不炒”初衷,迎来房地产业良性发展的成熟期。应当明确住建规划管理部门为房地产业综合管理部门。该政府部门不仅负责房地产的规划、施工、拆迁方面管理,还要负责企业财务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同时负责与其他政府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在“引导”、“管理”、“监督”上形成合力。绝不允许专户管理的预售款,被房地产企业任意支取情况的再发生。应当果断停止预售制度。鉴于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重大变化,房地产的预售制度已经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本轮烂尾楼清除完毕,应当果断停止预售政策的实施。应当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自有资金最低比例。不得百分之百市场化融资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以超过总投入的30%银行贷款,用以房地产开发。向房地产企业贷款的银行,必须事先明确约定抵押的房地产不得向购房人转让,并要加强对该企业抵押物和现金流的监管,一旦发现侵害银行贷款行为发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应当健全“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制度体系,摒弃所有制歧视,在保证融资安全基础上,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有效稳妥地化解房地产问题。一是加强党的领导,这是有效解决房地产问题的根本保证。应当将化解房地产问题,纳入各级党委国家安全工作体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二是基于企业破产工作属于市场退出机制重要内容,中央已经明确由各级政府的发改委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应当由各级政府发改委牵头,成立由相关单位参加的企业破产联席会议,由本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在这一机制下,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实行总体部署,具体督促、协调、落实,确保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工作,迎来房地产业分化重组新的春天。
   (*作者:陈少敏,辽宁同方律所高级顾问 海口分所律师。电话:18940004050。)

宋某诉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律师  林琳

原告:宋某(当事人)
被告: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人:左某
第三人:某市海洋发展局
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案情介绍】
本案为发回重审案件。2007年原告宋某通过拍卖程序,取得某市渔港地上物所有权及50年经营权,确定渔港边界四至及港域面积依据港界图界定,港区面积中港陆面积约31亩,为某镇某村集体所有。2006年7月1日,该村村民委员会将渔港西端北岸部分废弃的荒地、礁滩出租给施某。2010年5月29日,施某将上述场地和加工场地、场房、办公楼整体一次性转让给左某。2011年1月12日,某经发局与左某签订《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约定某经发局在收回上述海域使用权的同时接租与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收购陆上建筑物及相关设施。2011年3月28日,某经发局向某街道办事处及各村下发《<收回左某(施某、施某某)底播用海船只及陆上配套设施公告>的通知》,告知各利益方若对所收资产权属有争议或意见,向某经发局海域管理科反映或查询相关资产明细。2011年3月31日,原告宋某向某经发局提出异议,认为,2007年海洋与渔业局将某渔港地上物所有权及经营权拍卖于宋某名下所有,依照《某市渔港港界图》所示,某经发局欲收购的陆上项目所涉地域属渔港范围之内,此次收购与渔港有关的项目应与其协商解决。原告宋某的异议未收到某经发局的答复。2011年10月24日,某经发局与左某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左某补偿 598万元。2011年11月8日,某市某镇经营管理站向左某支付了补偿款。另,某管委会为某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故某管委会具有依法收回案涉海域使用权并对海域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行政职能。原告宋某认为某管委会接祖、收购左某土地及陆上设施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原告宋某通过拍卖取得的渔港的权利范围;2.被告某管委会接租、收购左某土地及陆上设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应被撤销的情形;3.原告宋某就本案的诉讼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裁判结果】
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确认某管委会收回左某、施某海域使用权过程中某管委会接租、收购左某土地及陆上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撤销。
【裁判理由】
某经发局在对左某接租渔港内集体土地及收购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的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未履行法定职责、明显不当等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观点】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承办律师观点如下:1.原告宋某本次通过拍卖取得的权利范围为港界内(东至某山头及南堤,西至某头向海内延200米,南至某堤南侧,北至某山脉根)总面积283亩,港池252亩,港陆31亩的渔港港域内地上物所有权及50年经营权。 2.某经发局在收到原告宋某就拟补偿资产提出权属争议后,未经调查、听证、决定等程序,即以其与左某双方确认的资产评估明细进行评估并确定补偿数额,并未履行其作为订立行政补偿协议的法定职责;某经发局经某评估公司提示左某某些资产权属有瑕疵后,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对拟补偿的资产权属进行甄别确定,仍然以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对左某进行补偿的行政行为亦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其以此与左某签订的行政补偿协议主要证据亦不充分; 3.原告宋某与案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就本案有权提起诉讼。某管委会依据该协议接租并占用港陆内土地是一个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起诉期限应从行为结束之日起算,原告宋某就本案的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本案例荣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最佳行政诉讼案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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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承办律师:邱娜

一、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系一家食品生产企业。2021年1月14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冰果”商标(申请号52991859)。2021年5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理由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在先的第16119413号“冰果”商标(引证商标一)和第16411773“果冰PAPA”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原告不服该驳回决定,申请复审。2021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不服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2022年7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30号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6941号终审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73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313365号《关于第52991859号“冰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针对第52991859号“冰果”商标的申请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二、小结
(一)案件特点和难点
本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注册商标审查中由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进而影响在后申请商标审批注册的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案件中,目标商标如果想要成功注册,需要调查已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有哪些,可能被用于引证的商标有哪些,这些商标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果没有,能否提前通过撤销程序进行布局,为目标商标的申请扫清障碍。本案中,原告为了“冰果”商标的申请,对注册在先的近似商标做了大量调查和分析,对于已注册未使用的近似商标提前启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简称“撤三”)。故此,当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正在被“撤三”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驳回原告商标注册申请时,该决定自然不能得到原告认同。

本案例荣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最佳行政诉讼案例奖

但是,由于“撤三”程序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法院未等程序终结,先行按照有效商标进行引证,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行政裁判,这是案件的难点。
(二)代理思路和代理观点
1.既然申请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是两个引证商标的存在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那么从两个引证商标上寻找突破点,清除引证商标的权利障碍,成为案件代理的关键。
2.一审中,我们的举证重点是两个引证商标被“撤三”的证据,包括“撤三”决定和撤销公告等,证明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行政撤销。我们认为,撤销决定虽尚未最终生效,但已表明两个引证商标不是正常的使用状态,不能成为商标驳回的依据。为此,我方向一审法院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撤销程序终结再行判决,但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3.二审中,我方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已生效的证据,重申了我方的观点,请求合议庭依据新的事实和证据予以改判,最终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合议,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原告“冰果”商标进行了重新审查,并已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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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吸毒;行政处罚;鉴定检验方法;检测规范。
【焦点问题】1、据以认定王某吸毒的《鉴定意见书》结论是否违反了公安部(公禁毒〔2018〕938号)《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和司法部公布的《SF/Z JD0107025-2018毛发中15种毒品及其代谢物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2、案件来源是否合法?
【突出特点】1、行政复议成功概率低,难度大。2、上海市普遍使用的鉴定意见书中体现的毒品检测结论为含有,并非阴性阳性结论。3、公安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阻挠。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8日19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派出所接线索举报王某有吸毒违法行为,而后出警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对王某传唤。
2023年4月20日,王某被行政拘留后,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对王某进行了吸毒检测,检测了申请人的尿液和毛发,告知王某的尿液检测为阴性,毛发检测为(含有)。毛发检测报告中没有体现阈值,未确定检测结论为阴性或阳性。
2023年4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王某吸毒为由,对王某做出沪公某(某)行罚决字【2023】0054X号《行政处决定书》,决定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5日。
2023年5月16日,王某因对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作出的沪公某(某)行罚决字【2023】0054X号《行政处决定书》不服,向上海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2023年8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作出(2023)沪公法复决字第13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沪公某(某)行罚决字【2023】0054X号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上海市公安局认为:“事实方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存在吸食毒品的违法行政,案件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程序方面,本案存在传唤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向申请人家属邮寄送达文书的情形,程序违法。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办案程序违法”。
【裁判要点】事实方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存在吸食毒品的违法行政,案件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程序方面,本案存在传唤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向申请人家属邮寄送达文书的情形,程序违法。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办案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王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律师:刘凯

本案例荣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最佳行政诉讼案例奖

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沪公某(某)行罚决字【2023】0054X号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律师心得】
涉毒类刑事案件为律师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涉毒类行政处罚案件,虽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但具体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并获得成功的案件少之又少。本案当事人,前往泰国参加电音节后回国,同行十余人均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其余人员(非本人代理)的处罚过程和结论类似,但行政复议结果均系不理想。只有本案结果为成功撤销公安机关的错误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是第13个全民禁毒宣传月6月1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实施15周年纪念日。公安机关对于禁毒工作十分重视,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也十分之大。本案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据以认定事实的鉴定意见书亦因违反检验方法规定和检测规范的部门规章而不能够作为事实依据。
代理人认为:打击违法应当履行必经的法定程序,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不亚于实体正义。上海市是我国最发达的城市,其司法鉴定工作亦属于全国领先。但,本案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部公布的《SF/Z JD0107025-2018毛发中15种毒品及其代谢物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和公安部(公禁毒〔2018〕938号)《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鉴定结论无效,不能够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依据。
综上,代理人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的成功又对公安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正确处理涉毒行政处罚案件起到了纠正和警示作用。有助于当地的司法环境建设,亦有助于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禁毒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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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所荣登2024 ALB China 环渤海地区律所市场
排名榜单、王思聪律师荣获环渤海地区律师新星奖

ALB连续第三年关注中国北方经济增长重要引擎——环渤海地区,以及本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2024年1月19日,2024 ALB 区域市场排名:环渤海地区律所和律师新星榜单公布,共计20家律所和20位优秀律师新星上榜,其中同方律师事务所凭借在环渤海地区的综合实力及市场表现荣登榜单,这是同方所继2022年、2023年荣登该榜单之后再次连续获此殊荣,充分肯定了同方所在环渤海区域的领先性和卓越影响力。

同方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王思聪律师荣登环渤海地区律师新星评选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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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
同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
王思聪律师自2013年执业至今,先后获得沈阳市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沈阳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沈阳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现担任辽宁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在环境资源能源法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辽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沈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等诸多有重大影响力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砥砺深耕,行稳致远
——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

2023年12月26日,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获批设立。2024年1月11日,辽宁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正式取得执业许可证。
自贸区分所介绍
自贸区分所是同方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第五家分所,同方自贸区分所业务领域涵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强制执行、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常年法律顾问、国际贸易、刑事、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企业合规、投资并购、政府法律事务、资产管理、破产与不良资产处置、跨境法律事务等。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政策叠加优势明显,交通枢纽功能完备,汇聚了高端制造产业集群和便捷的商贸物流服务体系。自贸区沈阳片区的功能定位是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装备等先进制造业和金融、科技、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提升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城市、东北地区科技创新中心发展水平,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 
随着自贸区沈阳片区深入发展,新的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涌现、升级,同方自贸区分所的成立既是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也是迎合自贸区沈阳片区的发展需求。同方自贸区分所将继续秉持“大道同行、持正守方”的发展理念,立足于本地法律服务市场,同时为自贸区沈阳片区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协助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新时代东北振兴、辽宁振兴,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是汤森路透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其通过严谨的调研和评价体系,评选出各个法律服务领域的知名律所、优秀法律服务团队和顶尖律师,旨在为客户和读者提供前沿的法律资讯和律所法务评级,是全球客户寻求高端法律服务最值得信赖的权威参考之一。
此次评选一方面考察了律所在地域布局、设立时间、人员规模、营收情况、客户构成、业务质量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结合他们在该地区的市场定位、市场策略与未来战略方向等,最终呈现本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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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莹律师 
辽宁同方(自贸区)分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沈阳市铁西区第十七、十八、十九届人大代表
▪全国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侨联青年委员会副会长
▪辽宁省青联委员
▪沈阳市青联副主席
▪沈阳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沈阳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
▪沈阳市工商联(总商会)法律顾问
▪沈阳市和平区新联会副会长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学生成长实践导师

李丽智律师丨高级合伙人
▪具有二十年法官从业经验,曾就职于民事、立案、审判管理、清算破产等部门,曾担任审判庭庭长。

 刘钦群律师 | 高级合伙人
▪具有7年法官从业经验,曾担任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辽宁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专家
▪沈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沈阳市律师协会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

同方自贸区分所主任

同方自贸区分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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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律师 | 高级合伙人
▪辽宁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联合会第三届常务委员
▪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社区基层法律服务治理顾问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志愿者观察员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

 那李楠律师 | 高级合伙人
▪沈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

 江倩律师 | 合伙人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
▪同方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业务中心副主任

孟庆铠律师 | 合伙人
▪辽宁大学刑法学硕士
▪辽宁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张琳琳律师 |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同方律师事务所民商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张丹丹律师 | 合伙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沈阳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委员
▪同方律师事务所涉外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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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辽宁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名单

辽宁省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第十届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选聘工作,经申报推荐、资格审查、面试考核,辽宁省律师行业党委研究确定了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建议人选和秘书长人选并公示,现公示期已满。同方所多位律师履职,具体名单如下:
主任
◾马云鹤
数字法治与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
◾林 琳 
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初晓明
(鞍山分所)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专门委员会
◾李 晶 
实习管理与执业专核专门委员会
◾杨大威
 “两代表一委员”联络专门委员会
◾胡光磊 
民营经济发展与保障专门委员会
◾盖文韬 
调解工作专门委员会
◾耿鲁红 
刑法专业委员会

◾刘钦群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包腾飞 
土地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王占平 
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
◾綦 玮 
农业农村法律专业委员会
◾刘 影
 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
◾王思聪 
环境资源能源法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刘 凯 
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专门委员会
◾张国栋 
民营经济发展与保障专门委员会
◾付赞如 
女律师专门委员会
◾金 陆 
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
◾武艳娇 
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按公示名单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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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法学会下发关于表彰第十九届 “辽宁法治论坛”获奖论文作者和优秀组织单位的决定。本届论坛共征集论文1100篇,经论坛评审委员会评定,共确定获奖论文11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40篇,优秀奖40篇.同时,沈阳市法学会等10家单位被评为优秀组织单位。同方所高级顾问、同方海口分所陈少敏律师的论文《构建化解我省房地产企业破产风险问题法治保障》荣获二等奖。

同方所高级顾问陈少敏律师论文荣获第十九届 “辽宁法治论坛”二等奖

论文简介
《构建化解我省房地产企业破产风险问题法治保障》
内容提要:
如何应对已经到来的房地产业破产潮,关系到防范引爆金融风险,关系到国家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关系到老百姓的财产保全。本文归纳了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量贷款逾期得不到偿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押给银行的已建成房地产和在建工程难以解套;购房人损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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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日,“致·追光者”第二届法律服务业品牌发展论坛暨律新社2023年度品牌盛典在上海顺利举行。近300位中国律界最活跃的律所主任级领军人物汇聚于此,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党委书记曹远军、管理合伙人包腾飞受邀出席本次盛会。
众多律界嘉宾围绕涉外法律服务、组织文化建设、管理与传承、法律科技应用、品牌建设等内容进行深入论道,拓宽与会者的认知领域,为本次品牌盛典贡献一场场知识盛宴。大家共同深入探讨律师服务与产业品牌发展的融合之道,把品牌化发展转化为众志成城的担当与智慧,为行业发展提炼有益的理论支撑和借鉴之法!
在本次“致·追光者”第二届法律服务业品牌发展论坛暨律新社2023年度品牌盛典上,律新社发布了《律所卓越品牌影响力指南(2023)》,同方所荣获“2023年度律新社卓越品牌影响力律所100佳”、“2023年度律新社成长力品牌律所”“2023年度律新社杰出社会责任品牌律所”3个奖项,这是对同方过往的肯定,亦是对同方未来的期许。

陈少敏
同方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海口分所律师
中共党员,原辽宁省信访局副局长、辽阳市委政法委书记、辽宁省委机关工委副书记、巡视员,现任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同方海口分所律师。

律师介绍

第二届法律服务业品牌发展论坛暨律新社2023年度品牌盛典在沪举行,同方所荣获3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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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律新社卓越品牌影响力律所100佳
【颁奖词】
#2023年度律新社卓越品牌影响力律所100佳:这些律所,成立10年以上,在专业实力、人员规模和创收水平上处于领先地位。在2023年,他们持续追求卓越,拥有高品质的服务网络,深受客户信赖。他们重视律所管理与规范化建设,构建组织文化,已成为行业和客户共同认可的律界影响力品牌。

2023年度律新社成长力品牌律所
【颁奖词】
#2023年度律新社成长力品牌律所:获得该荣誉的律所,拥有相对明确的发展战略,2023年在合伙人加盟、分支机构建设、专业服务提升、客户数量增长、创收增幅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2023年度律新社杰出社会责任品牌律所
【颁奖词】
#2023年度律新社杰出社会责任品牌律所:他们注重践行公益和社会责任,通过制度设计、组织设置、运营实施等举措,在专业公益、行业公益及社会公益领域设立可持续发展项目,并取得良好的公益成效,提升了律所品牌和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

杨兴权
同方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
辽宁省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
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先进个人,辽宁省委政法委暨沈阳市委政法委“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辽宁省优秀律师,辽宁省文明律师,辽宁省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嘉奖,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盛京杰出律师,第三届沈阳市名律师,沈阳市“十佳律师”,沈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沈阳市文明律师,沈阳市优秀党员律师。

参 会 律 师

曹远军
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
第十六届、十七届沈阳市人大代表
一级律师、DCMM数据管理师,现担任中共沈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共辽宁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阳市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
曾荣获“沈阳市首届十佳靑年律师”,“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辽宁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参 会 律 师

包腾飞
同方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
201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辽宁省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同方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  主任
包腾飞律师执业以来参与主办了多起重大商事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高院等法院出庭代理案件。同时,承办并参与了多件投资并购、国企改制、银行业及大型国有企业法律合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等非诉业务。在房地产、建设工程、股权并购、银行金融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参 会 律 师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  

共青团沈阳市委员会、沈阳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发布2022-2023年度“沈阳市优秀青志愿者”“沈阳市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选树结果通报。同方律师事务所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荣获“沈阳市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同方所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公益委顾问韩莹律师荣获“沈阳市优秀青年志愿者”。
同方公益委 

同方所公益委荣获“沈阳市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韩莹律师荣获2022-2023年度“沈阳市优秀青年志愿者”

同方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积极响应沈阳市各级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同时号召更多的青年律师参与到公益活动的队伍中,致力于成立一支有情怀、有信仰、有爱心的公益队伍。2023年4月16日参与沈阳市律师协会开展的植树活动,为建设美丽沈阳、生态沈阳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方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的公益事业一直在路上,2024年,同方公益委仍将蓄力前行,积极响应组织的号召,投身于更多的公益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韩莹律师
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公益委顾问韩莹律师荣获2022-2023年度“沈阳市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韩莹律师作为沈阳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同方公益委顾问,一直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公益事业,不仅带领着同方公益委献爱心,其本人也一直以实际行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连续九年在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设立“韩莹律师励志奖学金”,本年度还向沈阳爱心广场公益基金会捐赠衣物,精准帮扶困境群体,发挥了带头示范的积极作用。

韩莹
同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
执业领域以诉讼、执行见长,执业以来胜诉率较高,主要从事民商事、建设工程领域、房地产领域的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公司法律顾问事务。擅长处理公司、企业商事法律纠纷,具有多年房地产行业从业经验,擅长处理建设工程领域及房地产领域内的诉讼以及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介绍

〉〉业务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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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律所管理水平,并在律所党委的领导下,更好地推动律所高质量可持续发展,2024年2月25日,同方律师律师事务所(简称“同方所”)召开了本年度中共同方党委、同方管委会、同方考评委联席工作会议。
中共同方党委、同方管委会、同方考评委相关负责人参会,本次会议议程主要围绕同方所2024年度工作安排及其他事项开展,携手规划2024年全局工作,共谋发展新篇章,探索高标准新要求。
会议现场
本次会议由同方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律师主持,他指出本次联席工作会议是同方所开年布局的重要会议,希望大家积极认真汇报,积极发言,为律所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他表示2024年是同方建所25周年,是同方发展史上极为重要和关键的一年,要对标国内一流律所,锚定区域领先、国内一流的办所目标,落实同方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全面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提升律所运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团结奋进,稳中求进,稳中快进,在实现同方高质量发展方面实现实质性的提升和进展。

同方律师事务所顺利召开2024年度党委、管委会、考评委联席工作会议

汇报交流工作
杨主任向党委、考评委汇报同方所2024年度整体工作计划方案,听取大家意见建议。
业发委、市场委、人力资源委、文化品牌委、青公委、质量风控委、运营中心、战发委负责人根据同方所2024年度工作部署情况及各自委员会具体工作安排作汇报交流,考评委及党委成员根据大家汇报情况,针对青年律师培养发展、人才引进、优秀案例评选、市场发展、风控管理等多项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探讨最优方案,最终会上一致通过相关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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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同方律师事务2023年度对谈会及表彰大会在新世界酒店举行。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考评委主任李海义发表讲话,律所多位高级合伙人、合伙人、律师、获奖人员代表出席,本次会议由同方所管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韩莹主持,表彰环节由同方所管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包腾飞和王思聪律师共同主持。
同方对谈会
同方对谈会由韩莹律师主持,管理顾问黄勇,创始合伙人、大连分所主任马临平,高级顾问陈少敏,北京分所主任白志伟,鞍山分所主任李春放受邀参会。
同方所成立第24年,二十多年来,同方人不负韶华,奋斗拼搏,取得了卓越的进步和发展,这些成绩离不开每一位律师律师对于法律服务品质的不懈追求。每一位同方人都在为建设百年大所的目标而砥砺奋进、勇毅前行。他们专注业务,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推动同方所的发展,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贡献着无限的热情和力量,也为2023年同方的发展征程留下了很多精彩的足迹和点滴。

同方所2023年度对谈会及表彰大会顺利召开

2024年,同方所将坚定不移地以党建为引领,充分发挥中共同方党委、同方管委会、同方考评委作用,致力于推动律所的专业化发展和品牌影响力的显著提升。我们将始终秉持“大道同行 持正守方”的核心理念,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在此过程中,同方律师将共同探索并构建同方所高质量发展的全新格局,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繁荣与进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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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的发展是每一位同方人共同奋斗的结果,为更好推动律师及律所发展,同方所邀请部分高级合伙人、合伙人、青年律师代表开展对谈交流会。
对谈话题一
新形势下律师业务发展的突围之路
主持人:赵静   
嘉宾:韩莹 刘宇 付赞如 韩天夫 赵志浩

合伙人介绍

对谈话题二
同方高质量发展之我见
主持人:李晶   
嘉宾:吴增仙 王琛 杨大威 王涛 白思琦
各位律师围绕对谈话题,各抒己见,针对律师个人发展及同方高质量发展问题积极建言献策,现场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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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
考评委负责人 
李海义
考评委主任李海义律师首先对2023年同方所整体取得的成绩进行通报,对以杨兴权主任为核心的管委会成员履职尽责能力表示了高度肯定。他表示,同方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同方人,对于全体管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合伙人、律师对考评委工作的支持理解,十分感谢,同方未来将更加美好!
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 
杨兴权
杨兴权主任对同方所在2023年度去的成绩表示了高度肯定,对同方全体同方家人、管委会、考评委及各专委会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他指出,2023年同方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在律师行业充满挑战的大环境下,同方所业绩营收始终保持增长态势,2023年更是取得增加20%的好成绩,这是同方业务能力、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的最好证明。

同方作为一个近300人的大所,一直是一个团结友爱、拼搏进取的团体,2023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将有新的压力,如何行的远,走的实,主要靠“事在人为”这四个字。要追求同方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同方人的共同奋进,律师是参与者、推动者亦是责任践行者,通过每个人的努力打造同方更好的未来,获取自身长远的发展,真正做到“革新求变共奋进,凝心聚力赢未来”。
他表示,同方要坚持建设本土强所,坚持打造区域领先、国内一流的目标不动摇。坚持“大道同行、持正守方”同方理念,“精英、精品、精诚、精进”发展宗旨,坚持“一个核心、两个支点”发展指针,真正做到“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人本化、国际化”发展。
表彰现场
革新求变共奋进,凝心聚力赢未来。在这里,同方人欢聚一堂,见证荣光时刻!
表彰环节由方所管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包腾飞和王思聪律师共同主持。本次表彰共设置22个奖项,让我们向榜样致敬,为优秀喝彩!
最佳非诉案例奖
马云鹤、邹东辉、破产团队、刘宇、
张鑫辉律师团队、杨大威、付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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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行政诉讼案例
林琳、刘凯、邱娜

最佳刑事诉讼案例奖
马临平(大连)、邹东辉 、马云鹤、
耿鲁红、贾佳宇、杨兴权、
王玮婧(海口)、贺志广(北京)

最佳商事诉讼案例奖
金陆、王琛、曹远军、
刘亚洲、张琳琳、白羽帆

最佳民事诉讼案例奖
仇辉、武艳娇、王占平、汪国伟、刘钦群、
丁云鹏、张鑫辉、李晶、韩莹、张琳琳、
高洪刚、张妮娜、吴增仙、陈刚、耿鲁红、
贾佳宇、吴梦来、胡光磊、张丹丹、白羽帆

学术精研奖
马云鹤、孟庆铠、王占平

业务精研奖
刘钦群、刘阳(小)、刘宇、李芳芷

法律服务创新奖
陈琳琳、林琳团队

优秀专业委员会
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专业委员会(兼立法咨询)、财税专业委员会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环境与自然资源专业委员会、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

                 优秀律师奖
杨大威、刘钦群、耿鲁红、刘宇、付赞如、孟庆铠 、韩萍萍(北京分所) 、朱山木(大连分所)、王美斯(鞍山分所)

优秀团队律师奖
白思琦、于丽媛、薛苏阳、
徐文卓、韩晓光、王玮婧

优秀行政服务奖
曹晶、石秀君

优秀党员奖
第一支部:韩晓光、林琳
第二支部:赵志浩、段佳琪
第三支部:张琳琳、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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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党支部奖
第一党支部

品牌贡献奖
赵志浩

公益贡献奖
耿鲁红、吴梦来

法治贡献奖
杨大威、付赞如、金陆

拼搏风采奖
同方女篮

涉外合作贡献奖
胡明明、袁欣、韩天夫

行业发展贡献奖
王琛

社会责任突出贡献奖
张鑫辉

管理贡献奖
韩莹、青发委

在过去的2023
我们共同经历许多难忘的时刻
和显著的成就
这些成就是对我们努力的回报
亦是为未来征程奠定的坚实基础
展望2024 全体同方人
将继续秉持
“大道同行、持正守方”的理念
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以担当彰显律师护法之责
以求是体现技能精湛之风
以忠诚捍卫公道正义之魂
以图强昭示同方发展之路
为实现同方
建设百年大所的目标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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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所成功举办主题为《新形势下刑事热点问题暨律师业发展趋势与应对》同方学堂公开课

12月29日,同方律师事务所主题为《新形势下刑事热点问题暨律师业发展趋势与应对》的主题公开课在新世界酒店成功举办。本次公开课邀请到徐宗新、陈卫东两位老师授课,现场由同方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主持,与会嘉宾有辽宁知识产权学院、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海天,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本溪市律师协会会长宋斌,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盘锦市律师协会会长侯德生,沈阳律师协会会长孙长江, 沈阳市律师协会高级顾问(原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杨佩正,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阚雪飞,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屹,葫芦岛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思奇,沈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委会主任高健等同仁,以及来自东北大学、沈阳工业大学的师生,来自沈阳和其他城市的律师同仁近200余人。
同方律师事务所致辞

会上,同方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代表同方所进行致辞。他指出,在当前社会飞速发展、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大环境下,我们不仅面临着刑事法领域的新挑战,也迎来了律师业务发展的新机遇。本次公开课旨在汇聚行业精英,深入探讨在新形势下刑事领域的热点问题,以及律师业的发展趋势与应对策略。
同方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引领者,一直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同方学堂公开课,为大家提供一个共享知识、交流经验的平台,共同探讨刑事法律领域的前沿议题,助力每一位律师在未来的职业道路上更加成功。
徐宗新老师分享
徐宗新
讲师介绍
主讲《从刑事视角聚焦新形势下
律师业发展趋势及应对》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华东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徐宗新老师主要围绕刑事业务遇到的困难、刑事业务的应对之策、刑事业务的未来展望三个大方向展开,为大家带来一场干货满满的精彩讲座。
他指出,刑辩律师在中国实现法治中起到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刑事律师要想破局,需要做到服务单元趋小化、刑辩技能再精细化、刑事业务多元化、刑事产品高端化、刑事人才稳定化、刑事业务事业化这“6化”,为刑辩律师发展提供新思路,指明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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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老师分享
陈卫东
讲师介绍
主讲《刑事司法热点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陈卫东老师主要围绕“刑事司法热点问题”展开,为大家讲述了“刑事案件步入轻罪时代该如何回应、扫黑除恶进入常态化状态下律师如何应对、对认罪认罚制度深度探析”等内容。
他指出,近二十年,我国犯罪结构发生变化,刑事案增多但重罪减少,轻罪时代来临下应明确轻罪标准,围绕参与主体及其权限、案件范围、诉讼阶段流程、从宽处理原则及其界限幅度等基本内容,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框架体系。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点问题,他认为本次修法应当立足当下、着眼长远,并以精细立法助推精密司法。他还指出亟需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等观点,为现场与会律师提供一场知识盛宴。

本次同方学堂公开课为我们构筑了一座智慧的桥梁,连接了法律前沿与实践的精髓。通过两位老师分享深刻的法律见解和宝贵经验,为我们打开了法学知识的新境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应对挑战,把握机遇,共同迎接法律挑战,携手应对未来!
展望未来,我们将怀揣对法律事业的激情,秉持学无止境的信念,坚定不移地开拓视野,不断学习和吸收最先进的知识成果,在不断超越自我、不断追求卓越的路上,共同推动律师行业走向更加璀璨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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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诉讼技能,2024年1月31日,由同方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与同方刑事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的《虚假诉讼刑事风险的规避与防范》培训讲座在43楼青创空间顺利开展,本次讲座嘉宾为同方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耿鲁红律师,同方所50余名律师积极参与培训,本次培训由合伙人贾佳宇律师主持。
                                            主持人 合伙人贾佳宇
                                       
                                       主讲人 高级合伙人耿鲁红
培训现场,耿鲁红律师首先提出以下3个问题:"1.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与犯意共谋的边界在哪里?2.如何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防范规避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风险?3.目前律师执业人数每年都在海量增加,年轻的律师是否清楚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隐藏的虚假诉讼刑事法律风险?",针对以上大家普遍疑惑的内容,耿鲁红律师通过众多真实案例的分析讲解,形象生动、贴近实际的为大家“避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嫌虚假诉讼的刑事风险。

同方高级合伙人耿鲁红律师为所内律师做《虚假诉讼刑事风险的规避与防范》主题讲座

耿律师主要围绕“虚假诉讼罪中与律师执业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涉虚假诉讼案例分析”,“律师执业中的虚假诉讼风险防范”三个大方面展开讲解,以其多年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大家带来一场别开生面的知识盛宴。她为大家更好规避虚假诉讼陷阱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坚守律师职业底线,不对虚假诉讼出谋划策;二是心怀警惕,对虚假诉讼练就“火眼金睛”;三是养成良好执业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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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鲁红
同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执业领域
刑事和法律事务
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
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律协律师权益保障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辽宁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会理事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学生成长实践导师

律师介绍

现场交流环节,与会律师纷纷提出自己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并展开讨论,现场气氛热烈。耿鲁红律师倾囊相授,更是拿出自己收藏的书籍,作为鼓励年轻律师的礼物,赠送给积极发言的律师。
参加培训的律师纷纷表示,感谢青发委、刑委会为大家提供专业培训讲座,耿鲁红律师为大家提供的培训专业性强,干货多,在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作用,使大家醍醐灌顶、受益匪浅。
结束,同方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包腾飞律师代表同方律师事务所向耿鲁红律师送上鲜花,表示感谢。
本次培训,很好的为各位律师规范执业提供了专业指导,同方律师在未来工作中将持续保持职业警觉,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将风险管控学习作为一种责任和追求,贯穿于执业全过程,不断提升自身法律服务水平,为推动法治社会更好发展贡献自己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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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2日,在俄罗斯辽宁华人华侨联合会会长、同方律师事务所对俄业务高级顾问刘巍的陪同下,俄罗斯Teplyakov Alexey Anatolevich律师事务所代表Solodkiy Ivan和Allakherdiev Shamsi来到同方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业务回访交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律师、同方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及同方所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宇律师、副主任袁欣律师、委员刘琳律师热情接待了来宾并举行了交流会议,出席会议的来宾还有沈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国际交流部部长祝刚、沈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副主任李潇。
参观律所

俄罗斯Teplyakov Alexey Anatolevich律师事务所代表回访同方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交流

Solodkiy Ivan和Allakherdiev Shamsi及其他来宾首先参观了同方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同方律所自1999年成立以来发展历程、客户业绩及取得荣誉等方面的介绍。
座谈交流
随后,双方开展了亲切友好的交流。杨兴权主任代表同方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对俄
罗斯Teplyakov Alexey Anatolevich律师事务所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亲切的问候,曹远军书记就律所发展及东北亚战略布局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Solodkiy Ivan和Allakherdiev Shamsi表示,非常高兴来到同方律师事务所进行回访交流,自同方律师事务所与俄罗斯Teplyakov Alexey Anatolevich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以来,双方进行了友好、良性的互动,此次回访也对同方律师事务所有了更深的了解,期望未来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交流,在更多法律服务领域进行深层次的业务合作。刘巍会长、沈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祝刚部长和李潇副主任也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
中国和俄罗斯是彼此最重要的紧密邻邦和战略伙伴,两国全方位合作不断加强,经贸关系稳定发展,经贸合作的规模和质量显著提升。辽宁是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处于中俄合作交流的前沿,有着非常重要的机遇和良好的前景。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辽宁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目标,为内外资公民、企业的“引进来走出去”保驾护航,同方律师事务所与俄罗斯Teplyakov Alexey Anatolevich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并互设办公室,在全省面向东北亚区域开放和经贸合作的浪潮中勇当先锋,努力打造中俄法律服务合作的新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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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2024年1月1日出版的第1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23年7月17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的一部分《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文章强调,今后5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要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文章指出,要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蓝天保卫战是攻坚战的重中之重。碧水保卫战要促进“人水和谐”。净土保卫战重在强化污染风险管控。
文章指出,要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坚持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发展高地,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文章指出,要着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要站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对人类文明负责的高度,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为子孙后代留下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拓宽绿水青山转化金山银山的路径。
文章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要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要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文章指出,要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保障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要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文章指出,要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要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有力保障。要强化法治保障,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经济政策,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强科技支撑。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

1月16日出版的第2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
文章强调,统一战线是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不同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对统战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推动统战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统一战线呈现出团结、奋进、开拓、活跃的良好局面。
文章指出,新时代统战工作取得的最大成果,就是在实践中形成了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就加强和改进统战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括起来有以下12个方面。第一,必须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重要法宝作用。统一战线是党克敌制胜、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是团结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必须长期坚持。现在,统战工作不是过时了、不重要了,而是更重要了。第二,必须解决好人心和力量问题。人心向背、力量对比是决定党和人民事业成败的关键,是最大的政治。统战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大团结大联合,解决的就是人心和力量问题。第三,必须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关键是要坚持求同存异,发扬“团结-批评-团结”的优良传统,在尊重多样性中寻求一致性,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第四,必须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统一战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同时推动多党合作展现新气象、思想共识取得新提高、履职尽责展现新作为。第五,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第六,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七,必须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充分尊重是前提,加强引导是关键,发挥作用是目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要把他们组织起来,加强引导、发挥作用。第八,必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是重大经济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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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必须发挥港澳台和海外统战工作争取人心的作用。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行径,推进祖国完全统一。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积极引导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第十,必须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要加强培养、提高素质,科学使用、发挥作用,着力培养一批同我们党亲密合作的党外代表人士。第十一,必须把握做好统战工作的规律。要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坚持尊重、维护、照顾同盟者利益的原则,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为党交一大批肝胆相照的党外朋友。第十二,必须加强党对统战工作的全面领导。统一战线是党领导的统一战线,要确保党对统战工作全面领导。统战工作是全党的工作,必须全党重视、大家共同来做,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文章强调,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是党的统一战线百年发展史的智慧结晶,是新时代统战工作的根本指针,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2月16日出版的第4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有关重要论述的节录。
文章强调,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在我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全新政治制度。
文章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继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必须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三是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四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五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六是必须坚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文章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
文章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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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7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履职、建言献策,展现责任担当

在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
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近期,同方律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参与了省、市、区县三级人大、政协会议。在这些会议中,同方律师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积极履行职责,为人民、为法治、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他们深切关注民生问题,提出了许多睿智的建议和务实的策略,展现了他们在参政议政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特殊责任。
通过他们的努力,我们看到了律师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他们不仅是法律的守护者,也是人民权益的捍卫者。他们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着力量
同方人大代表风采
省人大代表 杨兴权
同方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

辽宁省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
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先进个人,辽宁省委政法委暨沈阳市委政法委“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辽宁省优秀律师,辽宁省文明律师,辽宁省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嘉奖,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盛京杰出律师,第三届沈阳市名律师,沈阳市“十佳律师”,沈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沈阳市文明律师,沈阳市优秀党员律师。
议案建议
在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杨兴权主任提出了五个建议,分别是:
1. 关于克服轻罪重判和错案纠正困难问题,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优化辽宁法治环境的建议;
2. 关于打击帮信犯罪应贯彻谦抑原则保证好的社会效果的建议;
3. 关于法律服务招标要克服最低价中标倾向确保法律服务质量的建议;
4. 关于制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条例的建议;
5. 关于制定辽宁省专业服务业发展促进条例的建议。
市人大代表 曹远军
同方律师事务所
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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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届、十七届沈阳市人大代表
中共党员,现担任中共沈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共辽宁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阳市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
曾荣获“沈阳市首届十佳靑年律师”,“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辽宁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议案建议
曹远军律师在本次大会上荣获多项殊荣,其担任组长的和平区第二代表小组荣获本届优秀代表小组,其个人荣获优秀履职代表,他提出的«关于沈阳市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机制的建议»荣获优秀代表建议。
铁西区人大代表 韩莹
同方(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沈阳市铁西区第十七届、第十八届、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侨联青年委员会副会长,沈阳市青联副主席,沈阳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沈阳市工商联(总商会)法律顾问,沈阳市和平区新联会副会长,沈阳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学生成长实践导师,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文安路社区调解员。
曾荣获辽宁省优秀律师,沈阳市优秀律师,沈阳市五四奖章,铁西区五一奖章;2020年10月20日被铁西区人大常委会授予“铁西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履职优秀代表”称号。

和平区人大代表 杨大威
同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第十九届沈阳市和平区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两代表一委员”联络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沈阳市和平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听证员;沈阳市仲裁委员会第二届、第三届仲裁员。
议案建议
1、关于完善社会居家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为老服务性经济的建议;
2、关于加强公园、社区等公共场所运动器材维护保养的建议。
同方政协委员风采
省政协委员 张鑫辉
同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辽宁省第十二届、十三届政协委员,辽宁省营商环境监督员。
曾荣获辽宁省优秀律师,辽宁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辽宁省律协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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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建议
1. 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在诉讼中利率判决的司法统一”的建议;
2. 关于“整治医美直播乱象,加强医美合规监管”的建议;
3. 关于建立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交易平台促进知识产权要素集聚的建议;
4. 进一步做细做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建议。
苏家屯区政协委员 刘阳
同方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苏家屯区政协常委,苏家屯区新联会会长,苏家屯区慈善会常务副会长,苏家屯区光彩会副会长。
提案建议
其提出的《关于持续开展物业整治工作的提案》荣获2023年度苏家屯区政协优秀提案。
沈北新区政协委员 仇辉
同方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协委员;沈阳市沈北新区新联会秘书长。
曾获得沈阳市优秀律师、沈阳市和平区优秀律师、2023年度沈北新区政协优秀提案等荣誉称号。
提案建议
其提出的《关于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意识的建议》荣获2023年度沈北新区政协优秀提案。

同方所召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习专题会议”

自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开展以来,同方所党委紧紧围绕“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聚焦根本任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举措,扎实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多措并举持续推进主题教育走深走实。为持续推进主题教育工作开展,同方所组织全体律师召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习专题会议”,进一步解读新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内核,布置思想主题教育推进工作安排。本次会议由党委书记曹远军主讲,全体律师积极参与学习。
会议现场
党委书记 曹远军
会上,党委书记曹远军首先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内核进行解读,他主要围绕“十个明确”“十四个坚持”“十三个方面成就”展开讲解,带领全体律师学深悟透、凝心铸魂,为更好推进全体律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持续开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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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杨兴权主任、高级合伙人张鑫辉律师参加辽宁省两会会议,积极建言献策

会上,党委书记曹远军首先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内核进行解读,他主要围绕“十个明确”“十四个坚持”“十三个方面成就”展开讲解,带领全体律师学深悟透、凝心铸魂,为更好推进全体律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持续开展奠定基础。
会上,曹远军书记还向全体律师布置了思想主题教育推进工作安排,开展思想主题教育相关扩展学习,带领律师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相关指示精神和重要文件及学习材料,真正做到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观看视频
专题会上,同方所组织全体律师一起观看《榜样8》视频进行学习,通过观看各位榜样事迹,大家深受感染,纷纷表示未来将通过实际行动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2024年1月22日-2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沈阳相继召开。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杨兴权律师、高级合伙人张鑫辉律师分别作为辽宁省人大代表、辽宁省政协委员参加盛会,他们积极履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职责,传递民情、表达民意,为辽宁振兴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会议现场
在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杨兴权主任提出了五个建议,分别是:
1. 关于克服轻罪重判和错案纠正困难问题,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优化辽宁法治环境的建议;
2. 关于打击帮信犯罪应贯彻谦抑原则保证好的社会效果的建议;
3. 关于法律服务招标要克服最低价中标倾向确保法律服务质量的建议;
4. 关于制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条例的建议;
5. 关于制定辽宁省专业服务业发展促进条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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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张鑫辉律师提出了四个建议,分别是:
1. 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在诉讼中利率判决的司法统一”的建议;
2. 关于“整治医美直播乱象,加强医美合规监管”的建议;
3. 关于建立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交易平台促进知识产权要素集聚的建议;
4. 进一步做细做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建议。
在今年参会中,杨兴权律师表示,建议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领导干部担当作为,不断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张鑫辉律师围绕建立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交易平台、加强医美合规监管等方面建言献策,并表示今后还将聚焦党政工作重点、群众关心热点、社会治理难点深入调研议政,高质高效履行职能,真正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

杨兴权
同方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会议主席暨所主任
辽宁省第13届、14届人大代表
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先进个人,辽宁省委政法委暨沈阳市委政法委“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辽宁省优秀律师,辽宁省文明律师,辽宁省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嘉奖,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盛京杰出律师,第三届沈阳市名律师,沈阳市“十佳律师”,沈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沈阳市文明律师,沈阳市优秀党员律师。

张鑫辉
同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辽宁省第12届、13届政协委员,辽宁省营商环境监督员。
曾荣获辽宁省优秀律师,辽宁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辽宁省律协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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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代表、同方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出席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并获履职优秀代表等多项荣誉

2024年1月10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辽宁人民会堂隆顺利闭幕。同方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作为沈阳市人大代表出席大会,积极建言献策。
会议现场
曹远军律师在本次大会上荣获多项殊荣,其担任组长的和平区第二代表小组荣获本届优秀代表小组,其个人荣获优秀履职代表,他提出的«关于沈阳市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机制的建议»荣获优秀代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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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远军
同方律师事务所
党委书记
中共党员,现担任中共沈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共辽宁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阳市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
曾荣获“沈阳市首届十佳靑年律师”,“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曹远军律师表示将始终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参与决策、监督推动、桥梁纽带、模范带头作用,为推动沈阳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积极贡献个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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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远军
同方律师事务所
党委书记
第十六届、十七届沈阳市人大代表
一级律师、DCMM数据管理师,现担任中共沈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共辽宁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阳市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
曾荣获“沈阳市首届十佳靑年律师”,“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辽宁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新岁将临,百事俱兴。2月8日,沈阳市各界人士迎新春茶话会在新世界博览馆举行。市委副书记、市长吕志成主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范继英、市政协主席于学利出席。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新伟发表致辞。他强调,百舸争流千帆竞,攻坚突破勇者胜。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风雨无阻、勇往直前,相信“相信”的力量、坚持“坚持”的信念,为这片缔造过无数荣光的丰厚沃土增添新的荣光!在这座创造过无数辉煌的英雄城市续写新的辉煌!
来自各方面的代表欢聚一堂、互致节日问候,共迎新春,会场内洋溢着节日的喜庆气氛。

曹远军律师受邀出席沈阳市各界人士迎新春茶话会

沈阳市人大代表、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曹远军律师受邀出席本次迎新春茶话会。
会后,曹远军律师表示将深刻领会王新伟书记在茶话会上的讲话精神,积极宣传沈阳发展成就,积极履职作为,增强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不忘法治初心,扛牢政治责任,践行执业为民,以实际行动推动沈阳市法治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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