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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超管理月刊(2021年7月)

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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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恒超管理被认定为“温岭市2020年度重点服务业企业”

日前,温岭市2020年度重点服务业企业名单公布,我公司被认定为“温岭市2020年度重点服务业企业”。
此次评选共有59家企业入选,行业分布在银行业、非银行业、房地产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商务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文化旅游业、居民服务共11个主要行业,2020年共实现营业收入259亿元,共缴纳税收9.7亿元,对全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贡献明显。

我公司自1999年发展至今,已成为一家集工程监理、项目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为一体的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并连续多年获评温岭市重点服务业企业。公司在发展历程中,得到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一直以来,我们秉承“优质服务、科学管理、恪守信用”的质量方针,严格把关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及进度,已为千余个项目提供优质监理服务。与此同时,我们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以科学高效的管理方法、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日益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及时高效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投资控制、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委托业务,得到了业主单位的肯定。
“成绩属于过去,未来任重道远”,这份荣誉既是对我公司综合实力的肯定,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恒超管理将继续秉承“恒之久远、超而前行”的企业精神,不断增强公司综合实力,为温岭服务业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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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 恒超管理7个项目被认定为台州市 2021 年建设工程“括苍杯”优质工程

6月18日,台州市2021年建设工程“括苍杯”优质工程评选结果揭晓,由我公司全程负责监理的7项工程获此殊荣,分别是温岭市铁路新区泵业小镇技术中心、小镇客厅、泵业博物馆工程,玉环市档案馆新馆建设工程,温岭市城西街道湖畔壹号三期工程,路桥区第三人民医院整体迁建工程,温岭市横峰街道HF050501-1地块厂房工程,温岭市东部新区金塘中路市政道路工程(金墨桥-十四街),温岭市第三中学东部校区新建项目-室外总图及东侧景观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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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工程“括苍杯”(优质工程)奖是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获奖工程要求在工程施工中应用多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工程技术资料完整、齐全,工程细部处理精湛、细腻,整个工程有较多的特点、亮点和创新,是工程中的精品。同时通过获奖工程的样板示范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6月29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下发了《关于表彰2021年度第二季度优秀通讯员的通报》,根据来稿的数量及质量,决定授予10名同志“2021年第二季度优秀通讯员”称号,我公司员工应文雯被评为该季度优秀通讯员。
去年以来,我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的基础上新增了恒超管理电子月刊、抖音企业号等宣传方式,及时将公司工作重点亮点、业绩成效、开展的系列活动、工作经验等传递给一直关注我公司动态的广大朋友,为进一步推广企业品牌影响力增添了力量。
与之同时,公司注重提升公司员工写作水平和质量,不仅组织人员参加监理论文及通讯报道写作专题培训会、召开学术论文及通讯报道写作动员会,还制定下发了《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学术论文及通讯稿奖励管理办法》,根据刊物级别,对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刊物文章的公司在职员工给予奖励,鼓励员工立足工作实际,多写稿、写好稿、出精品。上半年,我公司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众微信号上共录用了14篇通讯稿。

恒超管理员工获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1年第二季度优秀通讯员”

台州市椒江区副区长周斌督查我公司监理项目“椒江宝龙广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021年6月25日,台州市椒江区副区长周斌一行来到我公司台州办事处监理项目椒江宝龙广场施工现场,督查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详细了解工程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按照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群策群力抓进度,全力以赴推进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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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宝龙广场(台州璟懿实业有限公司文化产业街区建设项目)位于椒江区葭沚街道,总建筑面积约333197.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3776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95429.8平方米,为台州最大总投资约238700万元。本项目由一栋多层商业综合体建筑及西侧商业街及13栋住宅组合而成,建成后将是一个集历史传承、文化体验、商业购物、旅游休闲和特色居住为一体的台州最大的商业综合体之一。
宝龙地产是全国领先的城市综合体运营商,2009年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HK.1238),并连续多年获得“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中国商业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等荣誉。我公司凭借业内良好的口碑和诸多项目业绩得到宝龙地产的信赖,此次台州宝龙项目中的温岭、椒江、临海、天台四个项目均由我公司负责监理。(  台州办事处   王世禄  )

图为椒江宝龙广场效果图

绍兴市柯桥区区委副书记诸剑明督查恒超管理监理项目“绍兴市柯桥区蓬山、埠头等自然村拆迁安置小区一期”安全生产工作

2021年6月26日,绍兴市柯桥区领导诸剑明一行来到我公司绍兴分公司监理项目“绍兴市柯桥区蓬山、埠头等自然村拆迁安置小区一期”施工现场,督查建筑工地“平安护航建党百年”安全生产工作,详细了解工程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压实责任,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高标准、高效率推进工程建设。

领导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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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蓬山、埠头等自然村拆迁安置小区一期总投资约3.9亿元,总建筑面积约为 127031.23平米,受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对1#楼至 11#楼、社区综合楼、地下室、基坑支护、开关站、配电房、燃气调压站、场外工程、电梯、弱电、供水、电力、燃气等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施工期间,我公司该项目监理人员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文明监督,对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以及粉尘、噪音、固体废弃物等进行重点监控,检查过程中“小题大做”,不忽视任何细节,做好监理旁站记录;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现场安全文明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工作,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扬尘防治工作,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同时,严格检查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继续按照有关部门的防疫要求,强化现场管理,做好进入工地戴口罩、测温、健康码查验等工作,为“平安护航建党百年”贡献力量。(  绍兴分公司     严丽萍  )

图为项目效果图

恒超管理董事长周恒超参加“传承百年党史、激励创新发展研讨会” 暨《我为党旗添光彩征文集》发行仪式

 6月29日下午,我公司董事长周恒超参加了由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召开的“传承百年党史、激励创新发展研讨会” 暨《我为党旗添光彩征文集》发行仪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周坚会长、吕艳斌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等协会领导及各地市协会、会员单位共七十余名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浙江江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江南管理学院院长金桂明,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阳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党员赵月丹,浙江建效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明荣等在大会上发言。
 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周坚会长作总结发言,周会长表示“我为党旗添光彩”征文活动历时半年,其中的稿件经过不断的修改与打磨,无不凝聚着作者与审稿专家对党的热爱之情  。我们全过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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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

初心

坚持奋战在第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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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与监理行业发展也要依靠党建来带动和促进,现在监理行业重新回归全过程工程咨询核心业务,我们要用实际行动来证明我们的优势。周会长提出,行业交流不仅是对企业的宣传,更是提供企业之间互相学习的平台,今后更是要努力丰富形式,扩充内容。他着重要求,行业里的人应该拿起笔杆子,宣传我们行业。
        此次省协会的征稿活动,我公司自接到通知后积极响应,找标杆、树典型,由办公室应文雯撰写的《践行建设者初心使命 闪耀监理人党徽本色——记浙江恒超公司总监代表潘定建》一文被录用。
        正如周会长所要求的“行业里的人应该拿起笔杆子多宣传我们行业”,近年来,我公司注重提升公司员工写作水平和质量,不仅举办了“通讯报道写作与摄影技巧”专题培训会,邀请浙江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老师前来授课,还特别召开了公司学术论文及通讯报道写作动员会。董事长周恒超非常重视宣传工作,动员监理部员工多写稿、写好稿、出精品,鼓励他们经常性地用镜头记录我公司监理人员的工作状态,展现监理人的风采。同时,为了提高员工写作和摄影积极性,公司还下发了《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学术论文及通讯稿奖励管理办法》,根据刊物级别,对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刊物文章、摄影作品的公司在职员工给予奖励,增加在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杂志以及国家级监理相关刊物、其他省级监理相关刊物、《温岭住建》报刊上的录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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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周坚会长最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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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践行建设者初心使命     闪耀监理人党徽本色

——记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代表潘定建

 作为一名有着12年党龄的共产党员,常年奋战在施工现场一线,他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彰显出监理人的初心和使命,展示了恒超管理良好的企业形象,他就是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代表潘定建同志。
 潘定建无论担负哪个监理项目任务,都牢记共产党员的使命和担当,他以党员的标准衡量、约束自己的言行。在与同事相处时,总是与人为善,积极配合,把党组织的温暖和共产党员应有的素质传递给他人。 

图为潘定建与监理部同事正在进行混凝土坍落度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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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程监理战线上的一名“老兵”,潘定建自担任总监代表以来, 更是把“抓安全、保质量、抢进度、树形象”作为日常工作的一把尺子衡量自己。在温岭市城南中学迁建工程项目中,他带领监理团队“严”字当头、“细”处较真,编制了该项目创标创优专项监理规划,强化施工安全质量管控要点;做好控制粉尘、噪音、固体废弃物、泥浆等措施;安装了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日常巡检、关键节点检查,他都要亲自带队参加,生怕有什么疏漏影响工程建设。由此开展专项安全检查达14次,对发现部分楼梯临边防护未做、临时用电一闸多机、吊篮资料未报审等安全隐患,绝不轻易放过,督促施工单位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完毕。在一次安全巡查中,他发现悬挑卸料平台存在钢梁固定不到位、固定环未用木楔塞紧,直接危及到操作人员的人身,随即要求施工单位马上整改,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予使用。
在各方协同努力下,该项目获得了2019年度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化工地、2020年度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等荣誉。

图为温岭市城南中学迁建工程(2020年度省钱江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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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监理人身上肩负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生产的重要使命,一定要守好原则”“监理手中的权利越大,面临的诱惑就越多,我们要保持警醒的头脑,保持良知,用好监理手中的权利”——这是潘定建在其工作记录本首页上记载的内容,以之告诫勉励自己。他自觉遵守“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对施工方邀请的饭局及节假日礼品一律谢绝。同时,他经常性地通过监理例会、培训会、平时交谈表达自己的感悟,牢记所肩负的为工程质量安全把关的重大责任,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做到诚实守信、公正廉洁。
潘定建作为一名监理行业的员工,在建筑工地上坚守着自己的职责,平凡无奇;而建筑工地的尘土,却不能掩盖他党徽的闪耀。( 文 | 应文雯 )

图为潘定建进行混凝土回弹测试

恒超管理董事长周恒超参加“浙江大学求是巨匠高级研修班”研修学习

2021年6月26日,“浙江大学求是巨匠高级研修班”在杭州开讲,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恒超参加研修学习。
“浙江大学求是巨匠高级研修班”由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办,是浙江大学针对建设相关行业开设的高端品牌研修项目,参加的学员均来自建设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高管。研修班为期一年半,由著名高校的教授、行业内实战派专家前来传道授业解惑,传递真知灼见,内容涵盖政策解读与大势研判、公司战略与公司管控、资本运营与金融创新、行业发展与先进技术、全程策划与营销创新、经典楼盘考察与行业研讨、海外访学等。

上午的课程邀请了日本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求是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赵唯坚前来作关于“日本装配式建筑发展与借鉴”的学术报告;下午的课程邀请了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吴越作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与高质量城乡统筹规划建设实践”的讲座。
“学所以益才也,砺所以致刃也”,周董表示通过进修学习,能看清大势,把握时机,了解前沿技术和管理理念,可以从战略、人力、营销、财务、运营等方面全面提升企业家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综合素养,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大有裨益。

>>> 君子曰: 学不可以已

恒超管理董事长周恒超参加“浙江大学求是巨匠高级研修班”研修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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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天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暨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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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摩会现场,大家认真观摩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智慧工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观看了示范项目展示和红色工地建设视频,并听取了龙元建设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纷纷表示将以此次观摩会为契机,找差距、补短板、强基础,用心打造精品工程,让业主放心满意。( 文 | 向德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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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超管理2个在监项目获通报表扬

6月25日,2021年度天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暨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在玉湖区块改造项目(A1-A9区块安置房)召开,我公司监理的杨杋悦溪小区、炬华科技智能电气智慧制造产业建设项目在大会上获通报表扬。
作为监理单位,施工期间,我公司监理人员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文明监督,对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以及粉尘、噪音、固体废弃物等进行重点监控,检查过程中“小题大做”,不忽视任何细节,做好监理旁站记录;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现场安全文明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工作,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扬尘防治工作,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督促施工单位保持工程的良好安全文明形象,落实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杜绝表面工程。目前,杨杋悦溪小区和炬华科技智能电气智慧制造产业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均有条不紊地推进。

杨帆悦溪小区项目位于浙江省天台县中心城区TSF01-0701、TSF01-0702、TSF01-0703地块,工程总面积149845.87㎡,由20栋10~21层高层住宅、10栋3层底层住宅、4栋1~2层配套物业及商业用房、地下室一层组成。浙江杨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经营房地产开发、投资、市场管理服务,是台州市十大品牌房地产企业之一。

炬华科技智能电气智慧制造产业建设项目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西园路58号,总建筑面积46846.3 m2,其中地下161.6 m2,地上46684.7m2;整个工程由1栋宿舍楼、6栋厂房、1栋研发生产车间、2栋门卫组成。炬华科技是国内电能计量仪表行业最具技术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公司之一,于2014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炬华科技”,股票代码为300360。

行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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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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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代表参加2021年度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暨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

6月23日,2021年度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暨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花街村旧村改造工程(ABC 区块)召开,我公司派代表参加此次观摩活动。
观摩现场,花街村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各项规章制度、施工流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做成的展板有序摆放,吸引了众多观摩人员驻足观看。大家对该项目在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智慧工地建设、智能建造技术和花街村旧村改造工程(DG 区块)地下室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观摩,认真听取浙江东浩建设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等方面的建设经验,并观看了示范项目展示和红色工地建设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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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观摩会旨在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大家纷纷表示,要以此次观摩会为契机,通过找差距,对标整改,将不符合标准的以及存在事故隐患的环节消灭于萌芽状态,做出品牌,让政府及建设单位放心。

行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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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亿集团莅临恒超管理杭州公司考察交流

7月6日,保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成本合约部领导李伟、汤逸强莅临恒超管理杭州公司考察交流,公司董事长周恒超、杭州公司造价部经理田新建、杭州公司监理部经理宋付杰等接待了考察人员,并进行了会谈。
座谈会上,周董对考察组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恒超管理的发展历程、管理体制、人员结构、业务板块、主要项目业绩等作了简要的介绍。周董表示,恒超管理自1999年发展至今,在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领域取得了不俗成绩,现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通信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电力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工程招标代理乙级资质,是“浙江省AAA级‘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

业”、“台州建筑业中介机构十强”、“温岭市重点服务业企业”,公司在行业内综合实力居台州前列。同时,我公司也正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注重以区域化布局进行市场开拓,目前在宁波、温州、绍兴、湖州、衢州、台州等地设立了9家分公司、3个办事处,未来,将借力杭州这一省会城市优势,拓宽视野,集聚人才,盘活资源,不断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更多的客户朋友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
        多年来,我公司秉持“科学管理、优质服务、恪守信用”的质量方针,与碧桂园、绿城、宝龙、祥生、蓝城、三盛、京都、阳光城、银泰、中龙、中梁、众安、力高、新城、荣安、上坤、京岭等诸多知名房地产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周董表示,我公司诚挚地希望与保亿集团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共赢。
        保亿置业代表介绍了保亿集团的基本情况,对恒超管理的企业性质、营业收入、技术优势、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询问,表示希望能通过此次考察交流,进一步增进了解,加强互信,期待合作共同发展。
       保亿集团,创立于1991年9月16日,是一家以地产开发为核心、物业管理、贸易流通与产业投资为一体的整合型发展的集团企业。自2000年起,保亿集团连续被评为信用AAA企业,并先后获得“中国房地产浙江公司品牌TOP10”、“浙商对外投资典范”、“浙江房地产品牌三十强”、“浙商全国500强”,四度蝉联“中国房地产百强”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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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新起点新征程

恒超管理中标“温岭市泽国镇 ZG160201-1 地块(光明老旧工业点改造)项目监理”

近日,“温岭市泽国镇 ZG160201-1 地块(光明老旧工业点改造)项目”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我公司成功中标该项目。
受温岭市泽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下阶段,我公司将秉承“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管理、恪守信用”的质量方针,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要求对“温岭市泽国镇 ZG160201-1 地块(光明老旧工业点改造)项目”的“三通一平” 、临设、土建、安装、室外附属工程等所有工程提供进行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括所有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和与工程有关分项的监理和资料汇总整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及工程决算的审核。
温岭市泽国镇 ZG160201-1 地块(光明老旧工业点改造)项目位于温岭市泽国镇光明村、东环村,主要建设内容为 5 幢厂房,总用地面积为 14394 ㎡,总建筑面积为 32381.58 ㎡,其中地上面积为 32178.81 ㎡,地下泵房、地下水池建筑面积为 202.77 ㎡,厂房高度 23.7 米,单跨 8 米。

图为温岭市泽国镇 ZG160201-1 地块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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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超管理所监理的“温岭市箬横镇团结村旧村改造项目”即将开工建设

近日,箬横镇团结旧村改造项目安置区块上6台打桩机正在进行装机作业,这标志着这一亿元级旧村改造项目即将开工建设。
温岭市箬横镇团结村旧村改造项目,位于温岭市箬横镇,东至木城路,南至庄头王河,西至团结路,北至箬横大道,总投资约6.7亿元,总建筑面积约 16.32万平方米,整体建筑共分十幢,除一幢25层外,其余均26层,所涉及的建筑风格以简洁、明快、大方的现代元素为主,裙房外墙将采用石材,高层住宅外墙将采用仿石涂料或金属漆,系商住两用的中高档型生活小区。整个项目预计改造完成后,能为近2000人提供居住、创业、就业的空间,将有效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受温岭市箬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下阶段,我公司将秉承“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管理、恪守信用”的质量方针,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要求对“温岭市箬横镇团结村旧村改造项目”的“三通一平”、临设、土建(含人防)、安装、装修、室外总图等所有工程提供进行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括所有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和与工程有关分项的监理和资料汇总整理。

图为箬横镇团结旧村改造项目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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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监理的“舟山市普陀区六横峧头(JT-J-0107)地块项目”开工仪式隆重举行

2021年6月23日,“舟山市普陀区六横峧头(JT-J-0107)地块项目(豪城海悦澜庭)开工仪式”隆重举行,舟山群岛新区六横管委会、规划建设与交通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六横分局、六横管委会城市管理局、六横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六横管委会社会发展局、六横管委会党群工作部、六横供电所、六横交警中队、浙江豪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舟山豪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绿城豪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一起参与这场盛会。作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我公司对该项目高度重视,公司副总经理舒宝庭于当日出席见证这一重要时刻。

图为舟山群岛新区六横管委会何国忠主任宣布豪成·海悦澜庭项目开工

仪式上,浙江豪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秉舜先生上台致辞,阐述了豪成坚实的品牌实力和“致力于打造成六横高品质人居”的标准要求,总包单位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孔峻嵘与浙江绿城豪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张兴也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最后,舟山群岛新区六横管委会何国忠主任宣布舟山豪成·海悦澜庭项目开工。
豪成·海悦澜庭项目位于六横主城区峧头七百亩畈地块,占地7.88万㎡,总建筑面积12.75万㎡,地上面积9.46万㎡,地下面积3.28万㎡,总设计户数816户,计划投资约8亿元,预计2024年建成并交付使用,建成后将为六横海上花园城建设贡献力量。
下阶段,我公司监理人员将秉承“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管理 、恪守信用 ”的质量方针,对项目实行施工阶段全方位 、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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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开工仪式现场

程监理,包括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等,严格细致把关好建筑品质,为业主方提供高效满意的监理服务。
                             ( 文  |  吴凤梅 )

图为豪城海悦澜庭项目效果图

恒超
管理

综合
月刊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安全生产月动态

恒超管理“安全生产月”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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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护航建党百年”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会议精神,高质量、高标准地把关好在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是建筑工程的生命线,作为监理单位责任重大。”董事长周恒超在工作会议上反复强调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时刻绷紧防范安全风险这根弦,要求监理部贯彻落实《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关于开展2021年温岭市“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等文件要求以及温岭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半年度工作会议暨

今年6月,第20个“安全生产月”以“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全面启动,我公司各在监项目围绕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的相关要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为庆祝建党一百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各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及公司会议要求,积极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强化督查,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清单检查,对深基坑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排查起重机械、安全网隐患,包括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及教育培训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落实三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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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除了各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外,由公司副总经理舒宝庭带队对公司在监项目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起重机械、深基坑、脚手架、安全防护、施工用电、高处防坠、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等。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项目检查专家组整理成《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要求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检查记录所列的明细,跟踪监督施工单位如期整改到位。
建筑质量百年大计,施工安全重于泰山。恒超管理将一如既往继续秉承匠心精神,强化责任担当,履职尽责,拧紧“安全生产弦”,筑牢“疫情防控网”,全力保障在监项目综合效益最大化。

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晨会制度,确保一线作业人员掌握安全基本知识,提高安全意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七个百分百”施工扬尘防控相关要求;检查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继续按照有关部门的防疫要求,强化现场管理,做好进入工地戴口罩、测温、健康码查验等工作。

某某
企业

综合
月刊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月度巡查

恒超管理组织开展月度项目巡查

为提高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水平、加强在监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公司注重推行领导带班检查制度,要求对所监理项目开展月度巡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危大工程管理、施工方案的编制质量与执行情况、临时用电、支模架与脚手架搭设、临边防护、梁柱节点、监理资料等。
6月以来,巡查小组分别对温岭市箬横镇团结村旧村改造项目、温岭市银泰城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等10余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就发现的问题整理成《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要求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检查记录所列的明细,跟踪监督施工单位如期整改到位,报公司复查。并要求监理人员勤巡查,在检查过程中注重细节把控,加强监督施工单位对班组的技术交底工作,做好监理旁站记录,及时归档整理监理资料,为工程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 文 | 胡玲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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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温岭市经四路三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实行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该工程自开工以来,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测单位等单位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顺利推进,于2021年6月23日完成竣工初验收,并于6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
施工期间,我公司该项目监理部依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监理,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权限和内容确定监理工作目标,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分工落实每个监理人员职责,建立微信群每日汇报现场施工监理情况,及时协调施工过程中碰到的问题,以“事前控制为主,事后控制为辅”对工程安全、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把关。
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文件、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等文件,经核查,本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安全及功能检测资料齐全、完整,工程观感良好,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 文 |  贺立明  )

不忘初心

温岭市经四路三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图为验收现场

温岭市经四路三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位于温岭市横峰区,南起中心大道,北至纬一路南侧,桩号范围为K0+022—K0+630, 主要包括道路、地基处理、桥梁、排水、绿化、交通及路灯预埋管。道路由南往北分别与中心大道以及纬一路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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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Cost Consulting &Tender agent

公司具有造价咨询甲级资质,造价咨询部门人员配备齐全,设土建造价咨询负责人、安装造价咨询负责人及市政、公路、水利造价咨询负责人,业务范围为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编制竣工结算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等。公司具有招标代理乙级资质,承接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等招标代理业务。

受温岭市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温岭市石塘金沙滩游客服务中心进行预算编制,依据业主提供的该工程施工图纸等资料,结合相关造价文件规定进行计算,现已顺利完成编制工作。
温岭市石塘金沙滩游客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18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84平方米,地上2层,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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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石塘金沙滩游客服务中心预算编制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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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永丰纸业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有序开展

受台州市永丰纸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台州市永丰纸业有限公司厂房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自项目资料接收以来,按照委托方要求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下顺利开展工作。
台州市永丰纸业有限公司厂房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房场地回填平整、桩基工程、土建(含钢结构)及安装工程(含水、电、消防等)、装饰装修;室外配套(含厂区道路、给排水、消防、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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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温岭大溪鑫泰塑料制品厂委托,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工业企业房产办证(历史遗留)同步实施零地技改温岭市大溪鑫泰塑料制品厂-2#厂房工程进行预算编制。
自项目资料接收以来,我方积极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下咨询工作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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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房产办证(历史遗留)同步实施零地技改温岭市大溪鑫泰塑料制品厂-2#厂房工程预算编制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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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激光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第二街西延工程预算编制工作有序开展

受温岭市东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汉马激光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第二街西延工程进行预算编制。
自项目资料接收以来,我方积极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下咨询工作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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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大溪镇DX011102地块工程顺利完成评标

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温岭市千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就温岭市大溪镇DX011102地块工程进行施工招标,现已顺利完成评标,中标单位为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岭市大溪镇DX011102地块工程位于温岭市大溪镇上洋岙村,总用地面积15468㎡,总建筑面积53170㎡(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38670㎡,地下建筑面积14500㎡),地上共4栋单体(其中:3栋住宅建筑、1栋商业建筑),地下室为一层地下室(局部夹层)。地上住宅建筑为剪力墙结构,商业建筑为框架结构,地下室为框架剪力墙结构。该工程合同价约15548万元。

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各地方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项目管理不严,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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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提出,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
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1〕910号

行业资讯

Industry  consul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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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项目审核把关
    (一)规范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企业投资项目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在前期工作阶段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规划选址阶段要优化工程选址方案,尽量避免风险较大的敏感区域。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
(三)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体量公众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其中,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四)落实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按照有关规定应委托咨询评估的,必须先完成委托咨询评估程序,再作出审批(核准)决定。评估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的评估,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评估质量评价管理。

 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
(一)严格落实“项目四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建设工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合理建设工期,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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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随意缩减政府投资计划明确的投资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四)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将工程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整改,直至符合工程质量相关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严格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
三、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投资法规执法。强化《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度执行,加强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特别是备案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将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作为核查重点。
(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中的监管责任人“三到现场”,以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均要将工程安全质量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对于发现的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
(三)发挥审计、督查等监督作用。积极配合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管理的审计、督查等。对发现的工程安全质量等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四)加强社会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施工现场公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反映的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要按规定认真核查处理。
四、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
(一)加强安全质量事故惩戒问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监管责任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质量问题惩戒问责。对于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还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惩戒。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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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明
                                                                                 2021年6月21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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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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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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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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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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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三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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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七)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三十八条 鼓励高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一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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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第四十二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高层公共建筑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以下统称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六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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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扑灭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业主,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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