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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昆明分行法律合规宣教专刊

其他分类其他2024-02-04
317

法·规 护航

2024年第1期

恒丰银行昆明分行
法律合规文化宣教专刊

防案件  控罚单  管住人

依法· 合规· 求是

主办方
主       编
副主编
责任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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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律合规部
李猛
朱先涛
孔思予   张仕姣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218号恒丰大厦
650100
0871-66030841
kmfhflhbzh@1hfbank.com.cn
2024年02月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目录/contents

一、2023年度荣誉情况

1.分行2023年机构类荣誉
2.员工法律及合规风采展示
3.分行合规作品展

06
10
12

二、普法强基宣传活动

1.贯彻落实金融知识宣传工作
2.扎实开展“八五”普法工作
3.新《公司法》认缴制度6问

1722
25

三、合规警示教育

1.2023年度银行监管处罚分析
2.案件警示教育

2831

企业内刊/ENTERPRISE INTERNAL JOURNAL

“行稳致远 进而有为”

一、2023年度荣誉情况

2023年,在全行领导干部员工的共同努力之下,分行实现全年无案件、无重大违规事件、无重大投诉,法律及合规工作获诸多行内外荣誉:

一、2023年度荣誉情况

机构部门类

建成省级金融教育示范基地1个
建成分行级合规文化示范基地1个
合规情景剧荣获总行三等奖
荣获2022年度法律研究活动优秀组织奖
创新工作方法入选总行期刊3期
3人完成法律顾问专业等级认定
两篇课题入选《恒丰银行“八五”普法法律知识读本》
分支机构获评反洗钱工作先进单位1个
分支机构获监管表扬信5封、感谢信1封

个人类

周翌婷主讲课程纳入云南省“普法强基法治精品课”1期
邓宇源荣获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邓宇源荣获当地银行业调解委员会先进个人称号
尹常敏获评2022年度内控合规先进工作者称号
尹常敏投稿获评廉洁主题征文优秀奖

(一)分行2023年机构类荣誉情况

昆明分行合规文化基地获评“分行级合规文化示范基地”

一、2023年度荣誉情况

恒丰银行首家落地省级金融教育示范基地

昆明分行拍摄《制度使用测评》情景剧获总行三等奖

昆明分行荣获“深化银行典型业务法律研究”优秀组织奖

一、2023年度荣誉情况

昆明分行合规文化创新工作方法被总行纳入专刊全行推广

昆明分行获云南省经侦总队感谢信被总行纳入反洗钱简报

昆明分行反洗钱先行先试机制被总行纳入反洗钱简报

一、2023年度荣誉情况

昆明分行3人完成法律顾问专业等级认定,其中二级顾问2人、7级顾问1人

昆明分行两篇课题入选《恒丰银行“八五”普法法律知识读本》

曲靖分行获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曲靖分行反洗钱等工作获当地人民银行感谢信

一、2023年度荣誉情况

大理分行金融知识宣传工作获当地银行业协会表扬信

曲靖分行反诈工作获
当地公安分局感谢信

安宁支行反诈工作获
安宁金方派出所表扬信

安宁支行反诈工作获安宁市公安局反诈中心表扬信

金碧支行反诈工作获西山区金碧派出所表扬信

一、2023年度荣誉情况

曲靖分行-邓宇源

(二)员工法律及合规风采展示

荣获当地人民银行2023年反洗钱成绩先进个人称号

荣获当地银行业调解委
员会先进个人称号

参与编写文章入选
云南省反洗钱信息专报

年度合规明星

一、2023年度荣誉情况

法律合规部周翌婷主讲课程《财富传承 爱传承 成为法典明白人》纳入云南省“普法强基法治精品课”。

法律合规部尹常敏获评2022年内控合规先进工作者称号

法律合规部尹常敏投稿
获评廉洁题征文优秀奖

一、2023年度荣誉情况

禁止组织客户签署空白合同、凭证、征信查询授权书等重要文件。(王俊鹏、钟卓航、马仲鹏参演)

(2-1)

(1)

(三) 分行合规作品展

一、2023年度荣誉情况

禁止以个人资金或归集他人资金为客户提供“过桥”贷款。(王俊鹏、蒋红林、张可参演)

禁止违规向第三人提供客户金融消费信息。(王俊鹏、罗蕊旭、吴潇雪参演)

禁止代客户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王俊鹏、李鸿刚、李思雨参演)

(2-3)

(2-4)

(2-2)

- 合规的自白 -
(总行内控合规部展播作品)
· 我叫合规, 在银行里哪都少不了我,
· 有人觉得我是冰冷的,可我是照耀你前途的温暖,
· 有人觉得我束手束脚,可我却守护着你自由的天地。
· 你若想乘风破浪,我会替你披荆斩棘,
· 迷失方向,我会替你点亮前行的灯塔。
· 发放贷款,洽谈业务,· 请以我为尺,丈量、裁剪所有不合适。
开拓业务, 请以我为方向盘,不拐进旁门,不走入歧途。
· 我的正面,连着家,连着期望,慈爱的父母,
温柔的妻子,可爱的孩子。
· 我的反面,连着地狱,有悔恨的泪水,坐不穿的牢狱。
· 放我在心里,伴我朝朝暮暮,
· 我以温软的形式怀抱你,给你暖日朝阳,铺满鲜花的大道。
                 
                                                                    恒丰银行曲靖分行
                                                                         邓宇源

一、2023年度荣誉情况

合规作品展

--授信管理部  杨可

一、2023年度荣誉情况

企业内刊/ENTERPRISE INTERNAL JOURNAL

“心有所信 方能行远”

普法强基
金融宣传

金融知识普及

(一)贯彻落实金融知识宣传工作

昆明分行“金融知识走进百年云大”金融知识宣传活动。

大理分行携手大理老年大学在大理州金融知识诚信基地开展“迎中秋·庆国庆”金融知识书法比赛。

二、普法强基金融宣传

领导致辞

金融知识学习

学生作品展

昆明分行开展“汇聚消保微光 点亮金融梦想”金融知识进校园普及宣传活动

金融小课堂

本次活动由分行“恒青微光”工会、团委、党员志愿服务活动,“金融知识进课堂”,以及金融知识闯关游园会三个部分组成。党团志愿者向孩子们送上书籍,为学校送上爱心生活物资;“恒丰小课堂”上分行工作人员向学生讲解人民币知识,教同学们“学会花钱、懂得赚钱、知道存钱”;游园会通过闯关集章的方式融合金融知识宣传,向学校师生普及金融知识。

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的指导下,昆明分行与昆明市盘龙区德馨学校共同开展了“汇聚消保微光 点亮金融梦想”金融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

二、普法强基金融宣传

文山小微支行通过集中宣传、流动课堂、入户讲解等多种方式,送金融知识下乡,为中老年人、农户等群体送上“金融知识大餐”,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

文山小微支行走进文山学院,龙泉路支行走进昆明理工大学,为学生开展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教育宣传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消费观。

二、普法强基金融宣传

曲靖分行联合曲靖市委统战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曲靖监管分局、曲靖职业技术学院、曲靖财校以及6家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进校园活动。现场组织开展金融讲座,各家银行的工作人员给学生们准备了丰富的“金融知识大餐”。

昆明分行走进全国服装百强企业--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金融知识进企业宣传活动。

二、普法强基金融宣传

版纳小微支行开展“金融宣教进村寨”活动。

昆明分行联动金碧街道办事处、西坝南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共同开展“党建引领惠民生,利民便民暖人心”金融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

二、普法强基金融宣传

二、普法强基金融宣传

(二) 扎实开展“八五”普法工作

分行组织开展转授权管理提升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以“线下”培训+“线上”专刊的形式开展,线下专题培训讲解授权及转授权基本概念、流程、承接等内容,线上风险提示整理近年监管针对授权管理问题开出的罚单,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

昆明分行普法宣传课程《财富传承爱传承,成为法典明白人》入选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公益课程,分行法律合规部周翌婷制作并参与了课程录制。

二、普法强基金融宣传

昆明分行同城第一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银、检、企 “党建+普法” 共绘合规经营“同心圆”,以党建引领助力银、企实现金融业务开展,团队建设以及法治观念建设的同频共振、多维提升。

昆明分行联合拥护社区居民委员会、金家河派出所及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开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宪法宣传活动。

二、普法强基金融宣传

昆明分行全辖网点齐参与,“内训”与“外宣”相结合,开展宪法系列宣传活动。

外宣--组织开展宪法“五进”+网点阵地宣传活动。聚焦“一老一少”关键少数,开展宪法、民法典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活动。

版纳支行宪法宣传进校园

大理分行宪法宣传进老年大学

德宏分行宪法宣传进企业

内训--强化提升内部员工法治意识。12月4日开展“尊学守用”宪法日法律专题培训,律师直播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民法典》、《公司法》相关内容。

昆明分行宪法宣传进机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认缴制度6问
(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重点: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答: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五年内实缴对象是新《公司法》施行后新注册的公司还是所有存量公司?

2.五年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五年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4.五年内如果没有实缴到位,会有什么后果?

答:将会受到处罚。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缴要一次性缴纳还是可以分期缴纳?

答:新《公司法》仍坚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但附加了五年的实缴到位的期限限制。全体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一次性或分期认缴出资额,只要符合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实缴到位的期限要求即可。

以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

5.个体工商户需要实缴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

答:新《公司法》规范的是公司认缴出资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暂时不受影响。

二、普法强基金融宣传

特别提示:
       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为规范公司认缴出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新《公司法》将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明确违反公示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同时,明确了未依法公示前述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答:公司可以减资,但是不用操之过急。下一步,国务院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将深入调研论证,充分考虑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如果公司自觉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可以提前处理。

6.存量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确实无法在五年内(或过渡期届满前)出资到位,该怎么办?

二、普法强基金融宣传

企业内刊/ENTERPRISE INTERNAL JOURNAL

“深学细悟 实干笃行”

三、合规警示教育

三、合规警示教育

(一)2023年度银行监管处罚分析
(引用《极客洞察2023年度银行监管处罚分析报告》部分内容)

-监管处罚概览-

2023年,金监局、人民银行、外管局网站公示的银行罚单共计6648张,罚没金额共计311991万元,处罚机构2951家,处罚个人4669人。

-近三年整体情况-

-地区分布情况-

三、合规警示教育

-机构分布情况-况

-业务领域分布情况-况

2023年,信贷管理领域受罚金额近15亿元,是受罚最重的领域,其次是结算与现金管理、配合监管、公司治理、反洗钱、员工行为与案防、国际业务、理财业务领域受罚金额过亿,受罚较重。

三、合规警示教育

-巨额罚单-

2023年,监管机构针对银行开出多张巨额罚单,其中亿元级罚单2张,千万级罚单22张

-处罚内容-

信贷管理

结算与现金管理

监管配合

公司治理

代客保管

        2012年Z某在K银行开立活期一本通储蓄存款账户,开户手续由该行员工D某代为办理,Z某出于信任将存折、密码交由D某保管,后D某根据Z某的通知为其代为办理在该行的业务。2012年至2014年6月,Z某账户共发生业务253笔,其中银行员工D某通过代保管的Z某存折、密码、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业务140余笔,交易单据上的签名均为员工D某代签。其中,2013年11月,D某称依据Z某电话指令从Z某支取账户资金80万元,支取凭证上Z某的签名由D某代签。2014年1月,D某称依据Z某电话指令将其账户资金1500万元转账至客户S某账户,交易凭证上Z某的签名由D某代签。
        2015年7月,客户Z某起诉K银行,称其在K银行的活期存款1580万元不翼而飞,诉讼案由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K银行因无法提供有效的举证材料举Z某与D某的代办委托关系,经一审、二审、再审审判K银行均败诉,K银行赔偿Z某共计1849.08万元。再审判决后,K银行申请向当地省人民检察院对省高院再审判决进行监督,2020年3月省人民检察院认定K银行的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不支持监督申请。
       K银行与客户Z某的纠纷诉讼,被当地多家网络或纸质媒体相继以“存款丢失”等相关主题进行报道,对K银行造成了严重的声誉风险。因该案件中存在业务管理失控、员工违规办理业务等违法违规事实,K银行被当地银保监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并责令K银行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违规代客保管碰红线,千万存款遇索赔

(二)案件警示教育之

三、合规警示教育

三、合规警示教育

- 操作风险成因 -

(一)银行与客户的关系较为密切,忽略了银行与客户的服务关系边界。员工因为存在“熟人文化”、“大客户思想”,忽视了规章制度、服务边界,为整个案件埋下隐患。
(二)银行员工违规代客户办理开户、违规代客签字、违规代客户保管存折及密码、违规代客户办理存取款及转账业务。该行为违反了银行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触碰了监管机构制度红线。同时,银行员工代客操作易造成员工冒用客户名义办理业务挪用资金、洗钱等犯罪目的,即使员工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存在因员工与客户的私下代理关系产生纠纷,有损银行声誉。
(三)柜面人员未按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导致涉案业务违规。柜员未核实被代理人的证件,将存在虚假开户,账户被利用实施诈骗、洗钱的可能,也可能使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受到威胁,给银行带来资金损失和声誉风险。同时,在未确认代理关系、核实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办理结算业务存在支付风险;柜员未识别客户身份,未核对、登记并留存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导致身份信息核实流于形式,无法准确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且存在被反洗钱监管部门查处的风险;对于大额资金交易未强化控制措施,未严格执行业务办理人身份信息及大额转账实时核实制度,致使事中监督失效,无法明确大额支付的真实意愿,引发支付风险。
(四)柜面人员碍于受托代办人身份,对于违规业务不抵制、不纠正。柜面人员明知办理业务违规,碍于受托代办人身份以及网点业绩压力,继续违规办理,放任违规业务不断发展,最终致使柜面业务管理失控。

1、员工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操作和行为准则》的学习管理,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要求;
2、强化柜台严禁行为管理,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
3、加强业务办理过程中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了解你的客户,核实客户本人意愿;
4、加强存款风险管理,强化大额资金交易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大额转账实时核实制度,防范操作风险;
5、强化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举一反三,杜绝同质同类问题发生,切实落实内控案防管理;
6、加强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范人员履职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 风险防范建议 -

信用卡套现

(1)银行对员工的异常行为预警,应包括“套现风险”:自己或引荐客户实施信用卡套现或明知商户有套现需求而违规布放POS机;个人银行卡(透支卡)经常深夜交易、取现、消费;个人信用卡经常大额透支、逾期、涉嫌使用本人或他人信用卡套现,或将本人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套现,用于经营活动的;一人申办多张信用卡,因过度消费或不当使用,长期以最低额度还款的。

- 银行角度看套现 -

《信用卡套现风险防范细则》规定:信用卡套现是指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信用卡为载体,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的行为。《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要求银行加强对持卡人用卡情况的监控,对已经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持卡人,有权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止付、将相关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和银行间已建立的共享欺诈信息库等措施。

(2)银行应加强对员工及其他持卡人信用卡套现的人控与机控,防范被监管处罚的风险。
(3)银行应加强涉刑案件体制机制建设,防范员工信用卡套现相关犯罪。

三、合规警示教育

信用卡套现 既违规又违法 !

(二)案件警示教育之

案例2(昭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中,该农信联社因存在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和瞒报案件信息两项违法违规事实,遭监管部门处罚85万元。时任联社工作人员的严某某,因对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时任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监事长均因负直接管理责任遭警告处罚。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曾任该联社科技信息部经理严某某,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办理高额度信用卡。2012年,严某某用自己母亲的身份信息违规办理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并套现;2013年3月,严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违规办理额度为40万元的员工信用卡并套现。后又冒用多人身份信息违规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并违规为贺某某办理高额度信用卡。贺某某多次套现未归还该卡本金近15万被银行催收,之后两人都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经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严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贺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法院裁定,继续向严某某追缴违法所得1795612.52元,发还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条链接--【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三、合规警示教育

信用卡套现

三、合规警示教育

法条链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实施):
       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被处罚人:赵忠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组织、参与集资诈骗,谋取非法利益。

●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三、合规警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立案新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集资诈骗罪

(三)案件警示教育之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具备: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

三、合规警示教育

                               ●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6年期间,贾一某伙同其丈夫王永某(已判刑)利用其二人银行工作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以投资理财、拉存款、做转贷生意、购房等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被害人贾某1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所集款项均被用于期货交易、支付前借款项本息等。截至案发,共造成1583.79万元集资款无法归还。法院判决:(1)贾一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2)继续向贾一帆追缴赃款1583.79万元,退赔给各被害人。贾一帆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法律合规部全体人员祝福各位领导干部员工:
龙年大吉 ,龙腾虎跃,身体健康 ,阖家欢乐 !

瑞兔辞旧岁龙腾迎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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