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纪检
2022年第8期
08
凡事放到阳光下 经得起时间考验
目录
目录
典型案例
违规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使用规定
切勿违反办公用房使用规定
节气净化
之立秋
之处暑
倡廉视频
反四风 树新风 新起点上再出发
党员干部违规升学宴不要办
张家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CONTENTS
CONTENTS
办公用房专题
廉政文化宣传
8月廉政文化宣传月活动
传达学习
集中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1
清风善语
P01/06
2
纪检动态
P07/08
3
清廉之音
P09/10
5
纪法解读
P13/16
6
文件精神
P17/20
4
廉政教育
P11/12
纪检小课堂
有关违规使用办公用房问题 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隐形“四风”问题
漫画说纪
滥建楼堂馆所的歪风
违规装修使用办公用房
合理配备办公用房
清风善语
清风善语
纪检小课堂
纪检小课堂
01
02
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7种表现形式:
1.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2.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3.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
4.办公用房豪华装修,配置高档办公家具、用品,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5.在办公室挂上“会议室”“值班室”等门牌,虚减用房面积;在办公室增加桌椅虚增办公人数降低人均办公用房面积;在两间办公室中间增加暗门,实际供1人使用。
6.以分管、兼职等名义拥有多处办公用房,除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外,还在其他任职、分管部门安排办公用房。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7.已调离原单位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仍在原单位保留办公用房。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集团纪委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相关行为进行系列解读,旨在让大家深入了解,广大党员干部不逾规、不逾矩、不踩“红线”,守住底线。
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二)规定:“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情节较严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有关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张家口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释义:
“超标准”,是指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具体规定所规定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筑设备等标准。
“配备”,既包括单位向具体使用人配置办公用房,也包括以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等方式向单位配给办公用房的行为。
“用公款包租”,是指用公款将宾馆、饭店、会所或者其他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房间租下来,无论是否使用,该房间或者场所的使用权都归某特定人的情形。
“占用”,是指无偿或者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占用和使用宾馆、饭店、私人会所或者其他场所的房间供个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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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违规使用办公用房问题
涉及违反八项规定精神
和隐形“四风”问题
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10种禁止规定:
1.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2.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3.严禁超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
4.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得再安排办公用房。
5.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6.严禁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
7.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用品,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8.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9.严禁超面积标准办公室挂“会议室”、“支部活动室”、“接待室”等其它功能室的标牌。
10.严禁在办公室增加桌椅虚增人数降低人均办公用房面积。
清风善语
清风善语
漫画说纪
漫画说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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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建楼堂馆所的歪风
清风善语
清风善语
漫画说纪
漫画说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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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装修、使用办公用房
合理配备办公用房
纪检动态
纪检动态
集中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办公室
传达学习
廉政文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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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廉政文化宣传月
— 金融服务部 、投资管理部
观看《亲友圈下的利益输送》专题教育片
2022年8月19日投资管理部、金融服务部的同事们集体观看专题片“亲友圈下的利益输送”,通过学习使大家认识到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时刻提醒我们从思想上杜绝贪图享受、拜金主义、目无法纪等错误思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把握自己、管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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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语学习
8月10日上午,集团纪委书记王海滨,带领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条款规定进行了详尽地阐释解读,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并就贯彻落实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学习会上,大家对工作规则进行了激烈讨论,一致认为《规则》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对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必将极大地激励纪检监察机构更好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发挥好监督作用。
会议要求,要把学习贯彻《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原原本本、原汁原味的学习,切实领会核心要意,掌握精神实质,真正刻印于心、落实于行。要坚持问题导向,学思践悟,对标看齐,结合正在开展的监督工作实际,抓好整改落实,持续推动集团政治生态不断净化。要带头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带头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细化监督职责,守土尽责,推动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
通过日常屏幕播放标语学习让我们体会到我们要把廉政的要求变成自觉行动,耐得住清贫、扛得住诱惑,守得住小节,堂堂正正做人,扎扎实实干事。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修养,自我监督,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树立良好形象。同时,我们要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带动身边所有的同事坚持廉洁自律的理念,建造一个和谐共赢的大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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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之音
清廉之音
微视频
节气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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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当前,正值2022年高考、中考录取升学季,为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党员干部切勿违规操办“升学宴”等不正之风。
纠“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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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违规的升学宴不要办
反四风 树新风 新起点上再出发
以节气净化为抓手 形成教育常态
节气净化之立秋
节气净化之处暑
点击箭头观看视频
廉政教育
廉政教育
2021年1月22日,宾阳县纪委监委对县直单位办公用房情况进行抽查时,发现个别单位存在办公用房超标问题后,立即下发通知要求全县各单位各部门自查自纠。2021年4月30日,宾阳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宾阳县司法局进行实地检查办公用房情况时,指出该局领导班子超标使用办公用房的问题。2021年6月3日,宾阳县纪委监委到宾阳县司法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局办公用房超标问题仍未整改。经核查证实,该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小辉实际配备、使用办公室面积27平方米,超标准9平方米。陈小辉作为单位“一把手”,在县纪委监委要求整改和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指出办公用房配备超标后,仍未意识到这一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严重性,未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主动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此外,陈小辉作为宾阳县司法局党组书记,还存在其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问题。2021年9月9日,陈小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8年4月,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在全区开展办公用房面积自查自纠。时任谢林港镇水管站站长夏建国所在的办公室有工作人员2人,办公室实际面积为19.2平米,按人均9平米的标准计算,该办公室面积超出1.2平米。
夏建国以水管站兼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能,区、镇两级领导经常要来站所指导、调度为借口,在明知该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情况下,仍然在办公用房自查自纠表格中填报“该办公用房面积未超标”的意见,致使该问题一直未被整改。
2018年6月15日,益阳市纪委工作人员对谢林港镇进行办公用房面积抽查,发现该办公室面积超标问题。2018年7月,谢林港镇纪委给予夏建国党内警告处分。
办公用房超标,超出的是面积,突破的是规矩,逾越的是底线,不能把问题看小了、看轻了。明知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还“理直气壮”找借口,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说“不”,属于典型的顶风违纪。纪律规矩就是一把刚性的直尺,没有任何的弹性伸缩空间可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级党员干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能搞变通、打折扣、一阵风。任何挖空心思找理由、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最终都逃不过纪律的监督和惩处。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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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纪法解读
纪法解读
办公用房使用规定
办公用房使用规定
切勿违反办公用房使用规定
张某某,中共党员,某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张某某原办公室面积为90余平方米,含有接待室、休息室和洗漱间。全市开展超标办公用房的专项清理,张某某搬到隔壁一间符合标准的办公室,但同时设置一道暗门通向原办公室。原办公室虽然挂有“阅览室”牌子,但没有真正作为“阅览室”向职工开放,只是摆放了少量书籍资料,实际使用人仍为张某某。
张某某违规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且在办公用房专项清理中弄虚作假,影响恶劣,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经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腾退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
【分析理由】
(一)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党员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的管理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配备和使用。1999年12月,原国家计委下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按照职务层次分别制定了相
应的标准,其中市级直属机关处级干部的办公室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2012年12月,新一届党中央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3年6月,党中央在全党部署开展了以反对“四风”(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7月,为解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使用中讲排场、比阔气,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按照《通知》部署,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对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本案中,张某某办公室使用面积90余平方米,面积严重超标,违反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的管理规定。
(二)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有关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这些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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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解读
纪法解读
办公用房使用规定
办公用房使用规定
列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权力运行进行约束,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二是对职务消费、履职待遇进行规范,防止互相攀比、奢侈浪费;三是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加以限制,防止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其中职务消费、履职待遇是指为党员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业务招待及其他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2010年2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准则》第6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张某某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远远超过规定标准,其中还包含有接待室、休息室和洗漱间等设施,违反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也与共产党员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相悖,其行为应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定性。且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过程中,搞虚假整改,欺骗组织、逃避监督,性质恶劣。
综上所述,张某某违规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且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应按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办公用房,顾名思义,办公之用。一张办公桌,几把椅子,几个文件柜,何需90平米?面对严的要求,张某某被迫搬进标准办公室,却仍不“死心”,“曲径通幽”,与检查组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张某某敢如此“糊弄”上级检查,说明他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享乐主义的根子还很深。
张某某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伎俩,也暴露了长期以来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形成的“风吹树梢动,雨过地皮湿”的“顽世”心态,不能正确认清形势,不愿认真审视和修正自己,不收敛,不收手,到头来只能是后悔莫及。
如此,也让我们更看清了反对“四风”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只有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同时,广大党员干部也只有真正做到从思想上端正认识,从行动上以身作则,改进作风才能真正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栏目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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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精神
文件精神
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干部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消防设施、有偿保障场所和其他机关保障房地产等。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并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建设项目核报和审批、投资安排等;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市直部门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日常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办公用房配置、处置等重大事项,需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按办公用房配置、资产处置等有关规定办理。
各县(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根据办公用房变动情况及时办理资产账务调整手续。使用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自觉维护办公用房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部门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有关事项,归口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资产划转,权属证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保管。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其权属证书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其权属证书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制定计划,分期分批推进实施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
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影印件及其他原始购、建档案资料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权属已作登记且有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将有关变动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与变动批准文件资料、图件和权属证书等,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权属登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图件,或者置换、购买办公用房的批准文件和资料等,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权属资料遗失或者不齐全,以及原项目单位已撤销、合并的办公用房权属,由使用单位会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实出具来源说明或者证明文件,经市、县(区)政府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审查核实后,办理登记手续。
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会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当事人,理清权属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协调不成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调处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新取得土地、新建成房屋以及办公用房权属发生区划调整或坐落、界址、用途、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等变化、以及发生征收、转让、互换、拆除等行为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事项确定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不动产登记类型,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图件,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税费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加快办理,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权属登记所需经费列入产权登记部门预算。
未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办公用房权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机构不得直接受理使用单位提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申请事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行政审批、财政部门。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实行年报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之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本年度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及下年度权属登记、使用管理和处置利用计划等。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建设要求和标准,负责建设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各县(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区)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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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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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行政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从严核定面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配置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事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确需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先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集中、就近、适用的原则,根据申请单位的人员编制,结合实际需要及行业特点,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确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从现有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解决,现有办公用房资源不足满足需求时,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租赁并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交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差价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行政审批、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规定标准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本级财政部门将租赁费等费用安排到使用单位年度预算,并由使用单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租赁合同(协议)期满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本级财政部门将租赁费等费用安排到使用单位年度预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办公用房租赁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根据市场行情,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遵循简朴实用、安全节能原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或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后,由市行政审批局核报市政府审定,并按程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经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核报市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部门的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核报同级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审批。涉及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职能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市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核定工程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市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组织代建,核定投资低于5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可依法依规自行组织实施。各县(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核定工程投资低于500万元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八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使用单位制订使用方案,制作办公用房使用电子版图。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后,报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需要在不同单位同时配备办公用房的,涉及市级党政机关的县处级负责同志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参照执行。
挂职人员办公用房,按照挂任职务,由挂职单位按政策标准安排办公用房,并在挂职结束后1个月内腾退挂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五条 研究探索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 维修改造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遵循经济、简朴、适用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不得豪华装修。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包括日常维修、大中修和改造。日常维修是指修复、排除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大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备设施进行一个或多个系统的大修或中修,包括大范围的结构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更新等。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对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及时修复,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预算。市直部门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要求,使用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的维修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核实预算资金,大修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中修项目由使用单位实施,经费纳入使用单位年度预算。
市直部门办公用房改造项目,由市直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行政审批局核报市政府审批。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其中涉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职能的,由其出具审核意见。
各县(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维修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域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大中修和改造项目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清查甄别,在保证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本级政府提出申请,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提出处置意见,经本级政府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相关部门不得受理使用单位提出的权属处置申请事项。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用途管制,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因城乡规划调整,实施城市改造、交通基础设施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情况需征收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或收储相应土地的,应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按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定办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市级党政机关因迁移、迁建、转企改制等具备划转办公用房权属条件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具备划转条件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腾退。
第三十一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市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各自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各级党政机关与中央国家、省、市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核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各级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需出租的,需经本部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租赁协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楼(院)管理单位按年度签订。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三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由使用单位报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或者项目建设需拆除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专业部门的检测鉴定书,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拆除,并办理相应权属注销手续,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行政审批、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党政机关需设置技术业务用房的,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核定。其他管理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级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完善相应配套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党政机关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出台新办法后按新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和市财政局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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