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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纪检》廉政文化宣传期刊第9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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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纪检

2022年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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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放到阳光下 经得起时间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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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典型案例
    因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决策造成        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

04  ►

廉政教育

 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06  ►

文件精神

目录

清风善语

01  ►

纪检小课堂
    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漫画说纪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这些事干不得

纪检动态

02  ►

  廉政文化宣传月活动
    家银融资租赁   家银商业保理公司开展
  学习落实
    完善监督体系   打造“廉洁金控”

 节气净化之白露
 节气净化之秋分
 你是监察对象吗

清廉之音

03  ►

国企领导人不得滥用经营权

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05  ►

纪法解读

国有资产经营投资专题    

    严守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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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

  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范围

纪检小课堂

纪检小课堂

责任认定

  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资产损失认定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开展监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清风善语

清风善语

纪检小课堂

纪检小课堂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 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资金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清风善语

清风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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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三)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四)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和省市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漫画说纪

清风善语

漫画说纪

清风善语

漫画说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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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纪委网站

9月2日上午,家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联合家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全体党员干部及职工参观“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治‘四风’树新风”和“筑牢拒腐底线 强化责任担当”两个廉政警示教育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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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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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学廉政准则、作廉政模范”

    以廉政教育展览的形式教育广大党员和干部,形成了独特的廉政文化形式,旨在教育全体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时刻严于律己,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抵御各种诱惑,守住底线,不碰红线,廉洁、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展览通过大量廉政图片、文字资料,以案释法,以文施教,以图示警,展示了近期发生并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再现了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最终锒铛入狱的悔恨,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起到深刻的警示教育作用。
 

9月16日,家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联合家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组织全员集中观看了题为“学廉政准则,做廉政模范”的《廉政准则》52集系列情景短剧。旨在更好地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增强党纪法规观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廉洁从政、廉洁自律,防止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9月廉政文化宣传月活动          

——家银融资租赁 家银商业保理

纪检动态

廉政文化宣传活动

纪检动态

廉政文化宣传活动

《学廉政准则 做廉政模范--廉政准则系列情景短剧》,是由黑龙江省纪委电教中心与哈尔滨话剧院联合摄制的。这部启用118个专业演员、历时4个月精心打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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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情景短剧,用一个个生活中的事例形象地诠释了《廉政准则》八个方面52个“不准”的内容,体现了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观看的同志普遍反映这样生动鲜活的廉政警示教育影片,让人喜闻乐见,印象深刻,受到一次很好的教育。
    观看结束后,部门负责人及党员干部代表唐鹏结合观看体会,以及部门有关重点工作要点,作了讲话。
    唐鹏强调,党员干部及各职工要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履行《廉政准则》的自觉性、坚定性。做到警钟长鸣,在日常工作中防止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同时指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注重自律和他律的结合。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营造崇尚廉洁的良好氛围,使党员干部及各职工知纪懂法,不想腐败;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财,防控廉政风险,使人不能腐败,不敢腐败。

廉政文化宣传活动

纪检动态

学习落实

纪检动态

完善监督体系  打造“廉洁金控”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中办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建立“室”“组”“地”协作联动监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张纪办字【2022】16号等文件以来,集团纪委立即行动,组织纪检监察干部逐条逐项认真学习,并结合集团实际,通过健全制度机制,在集团范围内推动落实。
重点围绕打造廉洁金控目标,以“廉洁金控”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制定并发布了《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度。此项制度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日常监督工作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及保障机制,为日常监督工作规范开展提供有力抓手,着力实现日常监督工作质效双提,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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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视频

清廉之音

节气净化

微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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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三类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两大群体:
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二是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他们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你是监察对象吗?

以“节”讲“廉”
营造廉洁文化氛围

节气净化之白露

节气净化之秋分

节气净化

清廉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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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

(一)基本案情
经查、2007年5月至6月,中冶集团时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杨长恒,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沈鹤庭,副总经理黄丹,发展改革部部长李鹏程等人,依据现场考察情况及民营企业唐山恒通提供数据资料,启动与唐山恒通的合作。6月5日,杨长恒授权黄丹代表中冶集团与唐山恒通签订《战略重组框架协议》。
2007年7月26日,在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已提示唐山恒通有巨大法律和财务风险等情况下,杨长恒主持召开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将审议与唐山恒通合作有关议案改为情况通报,未经正式审议表决,即同意中冶集团和唐山恒通的合作。会上李鹏程的汇报及沈鹤庭、黄丹的会议发言均未如实陈述法律、财务尽职调查提示的重大风险。
2007年7月31日,杨长恒、沈鹤庭违反规定,在未经董事会授权或决议、目标资产未经评估的情况下,超越权限,批准出资3亿元购买唐山恒通所属公司存在严重产权瑕疵的设备、厂房及土地。合同签订当日,中冶集团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在资产尚未交割的情况下,由时任总会计师李世钰等人签批先行支付全部合同款。
2007年8月10日,杨长恒违反规定,在未经董事会决议、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代表中冶集团与唐山恒通签署《合作协议书》。8月13日,由李鹏程组织撰写、杨长恒修改签发,向国资委报送不实报告。该报告未采纳已形成的法律、财务尽职调查和审计报告的数据,无视法律和财务风险,仍采用前期唐山恒通提供的数据,未如实反映唐山恒通财务及运营情况。
2007年9月,沈鹤庭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违规授权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张哲英与唐山恒通签订出资协议书。11月2日,同样在未经董事会决议且资产评估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沈鹤庭擅自与唐山恒通签订《<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扩大合作规模,改变合作条件。
2007年11月9日,时任中冶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王为民作为召集人,主持召开中冶集团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重组唐山恒通集团的议案》。在该议案未经战略委员会、资产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先行专题研究,决策程序严重违规,议题材料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盲目、草率决策,一致通过并作出并购重组唐山恒通的决议,对决议之前的一系列违规操作未予以制止和纠正。知悉风险并出席会议的王为民、沈鹤庭,在会议中未作充分风险提示。出席会议的6位董事在表决及代为表决时,未对决策程序、材料的完整齐备进行审慎审查。该决策直接导致后续巨额亏损。
经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研究,国资委党委决定:杨长恒、王为民、沈鹤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对中冶集团违规决策并购重组唐山恒通造成的巨大资产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有关中央企业按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李世钰、李鹏程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对中治集团违规决策并购重组唐山恒通造成的巨大资产损失负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按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参与董事会决策的其他董事吴凤山、韩长林、蒋龙生、文克勤、范英俊、林锦珍,未履行、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另,黄丹、张哲英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暴露出的问题及教训
一是党的领导弱化,重大决策党委“失声”。中冶集团长期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党委会在企业并购重组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上,职权不清晰,说不上话、插不上手、把不了关,党的领导作用无从谈起、难以发挥。
二是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沦为“稻草人”。作为早期推行规范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中冶集团针对依法依规决策、科学决策、防控经营风险等,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以及资产评估、投资管理等一系列决策制度,但公司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带头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明文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外部董事没有发挥作用,不正确履职。从立项到签约、付款一路违规,使制度成为摆设,彻底沦为“稻草人”。
三是监督制约缺失,一把手权力失控。杨长恒、王为民、沈鹤庭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集体决策、擅自作为,违反程序、违规决策的行为比比皆是;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灵,对一把手滥用权力等行为没有有效制止、纠正,导致权力失控、行为失范。
四是责任意识淡薄,担当精神匮乏。在并购唐山恒通的决策、执行整个过程中,中治集团从公司主要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具体工作人员,都没有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作为己任,不及时提示、不如实反映项目风险,正是这一层层的不负责任、一步步的随意轻率、一个个的毫不担当,才导致国有资产的巨额损失,是不尽职、不担当的典型。
点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是中冶集团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将今年作为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落实年”,主要任务就是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在中央企业落地生根。要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抓落实,针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重点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拿出有效管用的硬措施,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使党组织真正做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抓落实,针对案件暴露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约束失控的问题,特别是对国资委和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的反复提醒置之不理、置若罔闻,根本不把党章党规党纪当回事、不把上级三令五申当回事的突出问题,坚决把该建立的制度建立起来,该执行的规定执行到位,使党员干部心有戒尺、行有准绳。要扭住“两个责任”抓落实,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管,建立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甚至变形走样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
中冶集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件,是中央第十四巡视组对国务院国资委巡视报告中点名的重大案件。这起案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严肃查处这起案件,是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认真落实巡视整改任务、扎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大举措,体现的是违规必究、严格执纪。各中央企业要对照这起案件,深刻反思、引以为戒,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硬措施,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制度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切实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要敢于担当、正确决策、积极作为,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奋力拼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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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

廉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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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此条针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询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予以刑事处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七十八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第四十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制定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目的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负有管理、经营、使用国有资产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必须依照法规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有:

(1)将国有资产落户或者变相落户至私人名下;
(2)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个人;
(3)在其他管理环节上绚私舞弊;
(4)未发现国有资产流失或虽发现却不及时制止,堵塞漏洞。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主体是单位的,追究单位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纪法解读

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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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人不得滥用经营权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规范,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条文所禁止的事项很有针对性,所列的现象都是在企业容易发生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实质,都是以损害国有企业为代价,换取企业领导人员私自的利益,严重的时候,既毁了个人,也搞垮了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肩负着组织企业生产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应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切不可滥用手中的权力,去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和职工群众利益的事情。
注意
本条针对的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其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主要有八种行为,是廉洁从业的底线。

纪法解读

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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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  对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孰低认定,下同)为一般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上至5%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5%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二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未执行年薪制和任期激励的,参照造成损失不同情形的相应规定,在年度薪酬总额(含绩效奖金)的80%以内扣减和追索。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  监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三条  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四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五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管企业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组织处理、扣减薪酬外,应当同时进行禁入限制处理;涉及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监管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虽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伪造、毁灭、隐匿证据。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对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或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和其他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节,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或有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参与决策但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市国资委批准。
第四十四条  将已调离工作岗位、离职或退休的相关责任人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对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当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四十七条  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或犯罪的,应当中止责任追究程序,按照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移送相关材料。在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确定后,恢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监管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监管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监管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监管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条  市国资委按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五十一条  监管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四条  开展监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五条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监事会、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监管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六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初步的调查核实工作。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五十七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一)属于市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监管企业或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监管企业或所属子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市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市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五十八条  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五十九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六十条  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监管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十一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六十三条  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六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六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十七条  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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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冀国资字〔2018〕2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市国资委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监管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和省市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 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二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第十四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第十五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三)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四)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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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意义
制定《办法(试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加强和规范监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企业仍存在着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造成了较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个别问题还没有及时进行追究处理。同时,监管企业普遍反映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追责难度大,在相关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中面临很多问题,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先后制定统一了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了责任追究有关标准、程序和方式等。按照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关工作的要求,我市《办法(试行》参照省国资委办法,结合实际,详细规定了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范围、标准、处理方式、职责和程序等,为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二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体现在“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一方面,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严肃查处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严肃问责,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倒逼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加强和改进监管企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处于监督工作后端,有关监督部门或机构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得到追究处理,关系整个监督工作的实际成效。《办法(试行)》从操作层面细化这项工作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形成有效的监督工作闭环,打通监督链条上成果运用环节“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分为1总则、2责任追究范围、3资产损失认定、4责任认定、5责任追究处理、6责任追究工作职责、7责任追究工作程序、8附则共8章71条。《办法(试行)》明确,对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办法(试行)》明确,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监管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办法(试行)》要求监管企业据此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四、原则范围
《办法(试行)》明确了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它们相互衔接、有机统一。一是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三是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四是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监管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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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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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精神

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冀国资字〔2018〕262号),结合我市实际,企业管理与巡察监督科起草了我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文稿起草情况进行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我省《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和我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张发〔2016〕8号)也将“严格责任追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对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框架性规定。2018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2018年9月,河北省国资委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冀国资字〔2018〕262号),对国有企业责任追究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省国资委明确了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省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2019年12月24日,省国资委以冀国资办〔2019〕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19〕33号),《通知》要求2020年6月底前,要实现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全覆盖,同时做好制度备案工作。省国资委69号文通知要求,2020年5月底前报告责任追究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国资关于责任追究工作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监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我们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意见,起草了《办法(试行)》。拟征求有关部门和国资委监管企业意见并研究修改后,形成审议稿,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和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拟以市国资委文件的形式正式公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分为1总则、2责任追究范围、3资产损失认定、4责任认定、5责任追究处理、6责任追究工作职责、7责任追究工作程序、8附则共8章71条。《办法(试行)》明确,对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办法(试行)》明确,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监管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办法(试行)》要求监管企业据此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四、原则范围
《办法(试行)》明确了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它们相互衔接、有机统一。一是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三是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四是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监管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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