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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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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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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一问一答”手册

(第一期)

2023年1月

序  言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3年1月3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目录

一、关于办理业务问题
二、电子税务局操作类问题
三、数字化电子发票类问题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五、社保缴费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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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办理业务的问题
(一)疫情下如何来办税大厅办税?
1.非急缓办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播力强,也正值冬季流感等呼吸道疾病的高发季,为了更好的守护您和家人的健康,平稳渡过感染高峰期。若非紧急事项,建议您尽量选择错峰或延期至服务大厅现场办理业务,减少人员聚集,避免交叉感染。
2.首选非接触式办税
建议您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税费业务,非必要尽量不到现场办理。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网和下载内蒙古税务APP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缴费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进入内蒙古社保缴费办理。
3.预约办税
为了办税少等待更便捷,所有到厅办税人员请通过呼和浩特税务公众号-网上税厅-预约办税提前进行预约。请您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负责人,做好自我防护,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注意与其他人员保持“一米线”距离,办理完毕后尽快离开,不逗留、不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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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倡导邮寄
    建议您发票领取方式上选择免费邮寄方式,尽量避免来厅现场办理。
回民区税务局将尽最大努力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若您在办理业务时稍有延迟,敬请您谅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电子税务局操作类问题
(一)个人使用手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范围?
1.讲课。服务大类为著作权。
2.讲学。服务大类为著作权。
3.稿酬。服务大类为著作权。
4.其他项目:(1)咨询服务。包括:法律咨询、软件咨询、金融咨询、技术咨询、财务咨询、税收咨询、内部管理咨询、业务运作咨询、流程管理咨询、健康咨询等。
(2)设计服务。包括:室内装饰设计、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网站设计、广告设计、文印晒图、创意策划等。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包括录音、录像。
(4)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培训服务、演讲、讲座、评审费等。
(5)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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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费。
(二)个人如何用手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进入手机应用市场,搜索“内蒙古税务”,下载后安装APP,可提供发票使用、税费申报、税费缴纳、涉税申请等实用业务。
首先点击【我的】-【登录】-【个人办税】进入登录页面。登录后,选择【办税】按钮进入办税主页,在上方选择【发票使用】进入发票使用模块,选择【自然人代开电子普票】进入代开申请页面。然后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进入申请操作前的须知告知页面。阅读代开须知后,点击【我已阅读】进入填写业务发生地和购货方信息页面。填写完业务发生地和购货方信息点击【下一步】填写货物劳务明细,点击【添加货物劳务信息】按钮可以增加多个货物劳务,点击【删除】按钮可以删除当前页面的货物劳务内容(只有一个货物劳务时无法删除)。申请人根据现行政策选择是否享受减免税费。填写完货物明细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发票确认页面。
申请人可以查看本次申请的税费明细,核对无异议点击【提交】后进行【缴款】。
温馨提示:代开发票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需由受票方进行代扣代缴。
缴款后,返回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页面,可找到【历史代开记录查询】功能。 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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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可通过该功能进行缴款,也可作废代开申请,如已缴款,可通过该功能开具或下载电子发票。
温馨提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进行作废处理。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服务中止的情形,可通过【自然人代开红字发票】功能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三、数字化电子发票类问题
(一)哪些企业会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
根据试点工作安排,自2021年12月1日起,我局在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截止目前,已进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全面推广阶段。我局大部分符合试点工作要求的纳税人均已列入试点,剩余暂不符合试点标准的纳税人未来也会在上级机关统一安排下,逐批次列入试点工作。
(二)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范围?
在数字化电子发票全面推广阶段,我局所有正常状态纳税人都已经历过至少一次试点工作标准扫描,对于符合试点工作的纳税人,均已完成试点权限开通工作。剩余暂未列入试点 的 纳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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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未来符合试点工作要求后,也会由税务机关主动扩围,主动开通试点权限。
(三)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主动加入?
目前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功能仅针对试点纳税人开放,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确定。若企业未得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说明不在试点范围。
(四)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字化电子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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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五)单张数字化电子发票有限额吗?
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实行授信额度管理,单张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开票没有限额,可以在数字化电子发票授信额度内开具,单张全电纸质发票是有限额的。
(六)数字化电子发票票面上为什么没有收款人和复核人?
数字化电子发票为实人认证登录开票,票面不再需要收款人和复核人,仅显示开票人员姓名。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问题
(一)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政策有何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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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计算时间分别为: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二)关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政策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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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计算时间分别为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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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三)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政策有何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计算时间为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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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五、社保缴费类问题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自主缴费的人群有哪些以及截止日期?
缴纳2023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市城乡居民(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税务自主缴费。缴费标准:390元(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自主缴费期限:2023年3月31日。以下人员不能使用自主缴费,需要先核定后缴费:新生儿、在校(园)学生(儿童)、困难群体(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居民、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和边缘易致贫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3-18周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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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可以自主缴费的人群有哪些以及截止日期?
按8%缴费比例缴纳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的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按8%比例缴费):6480.96元/年(含长期护理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100元/年。自主缴费期限: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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