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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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
内部刊物 责任编辑: 李娜 排版:孟凡莲 校对:李丽
2022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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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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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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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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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动
态
中拍协六届二次理事会暨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线上召开
12月23日上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暨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线上召开。会议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及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主题,总结2021年行业发展情况,研究部署2022年行业工作。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及各省市协会负责人近400人线上参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党委副书记、原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余平到会讲话。会议由黄小坚会长主持。
经历疫情“大考” 全年成交规模预计8000亿
李卫东副会长在会上做工作报告。报告透露,2021年1-10月份,经历疫情考验,全国拍卖行业整体规模稳定增长。据对4934家企业上报数据统计,前10月行业成交额5758.86亿元,同比微降3.6%,行业佣金收入同比增长11.13%。预计全年拍卖成交规模为8000亿左右。具体业务方面,机动车、农产品拍卖业务增长较快,分别增长63.39%和20%;股权债权产权等权益类拍卖业务后劲明显,前10个月合计成交1541.84亿元,增幅32.97%;房地产拍卖业务、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运行稳健,但土地使用权拍卖业务降幅明显,同比下降近20%。
围绕八大原则 筹划重点工作
会议从“以建党精神引领行业工作”、“以放管服改革为契机推动营商环境改善”、“以促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加强顶层设计”、“以常态化防控为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以专业规范为抓手提升服务能力”和“以重点活动为着力点扩大社会影响”等六个方面系统总结了2021年行业工作的情况。会议提出,2022年要围绕行业“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党建引领、创新驱动、全面发展、开放合作、社会共享、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绿色发展”八大原则,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坚持多措并举,努力改善行业营商环境;二是要坚持理念引领,做好行业理论研究;三是要坚持创新驱动,持续拓展行业市场空间;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行业人才队伍素质;五是要坚持规范自律,着力解决影响行业社会形象的问题。
修改管理办法 强化会员服务
会议审议通过了欧树英副秘书长做的《关于修改<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建议》。修改后的《会员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个人会员类型,明确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诚信义务,同时也进一步细化了会员在法律咨询、宣传推广、参与活动等方面能免费或优先获得的服务项目。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理事单位和对新会员报备、对部分企业做退会处理的建议》,决定调整3家理事单位资格、同意对44家新会员进行报备和对37家企业进行退会处理。
通过人事议案 贺慧出任秘书长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中拍协六届理事会秘书长的建议》,决定聘任贺慧同志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同时还通过了聘任刘莹、刘燕同志为兼职副秘书长的建议。
贺慧秘书长表示,将竭尽全力、恪尽职守,严守纪律规矩,当好会长和理事会的参谋助手,努力做合格称职的秘书长,为打造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和实干型的秘书处、为促进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而不断努力。
准确认识行业问题 加快构建现代拍卖体系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党委副书记、原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余平就“中国拍卖行业到底是大行业还是小行业”、“阻碍拍卖行业做大的原因是什么”和“为什么要加快构建现代拍卖体系”三个问题在会上发表了意见。
余平指出,几乎所有进入市场的商品都可以拍卖,从这个意义上说,拍卖行业应该是个大行业,只是目前还没有充分做大。希望拍卖企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针对性尽快解决在激励机制、思想观念、企业文化定位、管理决策能力、团队执行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和短板,坚定业态自信、能力自信、发展自信,树牢市场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价值意识,做大做强拍卖行业。他强调,拍卖行业要强化科技引领发展的意识,加快构建以供应链思维为引领,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以技术化、数字化、智慧化与拍卖业融合的现代拍卖体系。
准确把握方向 开启两个万亿级市场
会议结束时,黄小坚会长做总结讲话。他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行业工作谈了三个方面的意见。一是要准确把握国家政策方向,抓好政策、市场机遇的落地工作,开启两个万亿级市场。他要求各级协会和理事单位要围绕去年到今年以来集中出台的利好政策,与各地拍卖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配合,重点做好《行政事业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在各地的落地工作,努力开启万亿级公共资源大市场;要求各省市协会和理事单位加强学习,把握国家经济政策走向,抓住市场发展机遇,强化特殊资产领域专业引领,全力开启万亿级不良资产大市场。二是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协会和理事单位要认真总结新冠疫情以来行业服务模式、服务手段变革经验,强化责任担当,做好行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全力引导新兴市场、细分市场开发,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三是要加强规范自律,扩大行业社会影响。针对社会反映集中的瑕疵不担保条款滥用问题,他要求各级协会和理事单位要带头认真执行行业协会制定的30多项标准、指南、守则和规范,带头诚信经营,加强自律规范,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持续扩大行业正面影响。他强调,新形势需要新担当,新时代呼唤新作为。大家要以行业“十四五”规划为蓝图,立足当前,迎难而上,勇毅前行,团结广大拍卖业同仁,全力推动拍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
稿件来源:中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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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政
宣
传
全国老干部局长会议对二〇二二年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全国老干部局长会议12月21日在京召开。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精神,用心用情、精准服务,守正创新、扎实工作,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充分肯定了2021年老干部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强调要扎实做好2022年的老干部工作。要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与深化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全面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引导离退休干部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优势和作用,进一步讲好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故事,积极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不断强化服务管理,带着敬重、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让他们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大力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自身建设,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进一步推进新时代老干部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央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姜信治出席会议并讲话。
稿件来源:共产党员网
深度解读碳达峰碳中和系列培训”——
在京单位培训班在京举办
稿件来源:国家发改委
12月18日,“深度解读碳达峰碳中和系列培训”--在京单位培训班在北京举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苏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副司长赵鹏高、国际合作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开班式并致辞。
本期培训班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权威解读、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点领域及重点任务深入研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发展机遇深度剖析、碳达峰碳中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专题授课。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吴晓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会长朱黎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碳中和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志轩,清华大学循环经济研究院院长朱兵,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副院长么新等5位专家为培训班作专题授课。来自中央在京单位、北京市属单位主要部门负责同志,央企国企负责同志,地方政府驻京办主要负责同志共70余位学员参加培训。
图为培训班现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部省际联席会议第九次会议
2021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宁吉喆副主任通过视频方式主持召开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部省际联席会议第九次会议。江苏省委副书记、代省长许昆林出席会议并致辞。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费高云介绍了昆山试验区一年来建设进展情况。会议就江苏省提出的协商解决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强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江苏省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系列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批复设立昆山试验区和扩大试验区范围的有关要求,利用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充分发挥试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加强两岸产业合作方面取得新成效。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会,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苏州市和昆山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图为培训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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