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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期刊-《合规者赢》

2021第一期

| 守 | 正 | 出 | 新 |   | 合 | 规 | 致 | 远 |

中国XXX工程局西北公司

中国太保寿险甘肃分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刊

合规者

01

总第一期

守正出新  合规致远

辞别2020,新的一年欢腾而来。经过筹备,甘肃分公司合规期刊《合规者赢》与大家见面了。
《合规者赢》,是普及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展示行业动态的窗口,是加强风控能力建设、弘扬合规文化的阵地,是促进一线二线协同、打通痛点堵点的纽带,是展示队伍勃勃英姿、彰显诚信形象的舞台,是维护公平正义真理、提升品牌形象的桥梁。
知常明变者赢,守正创新者进。2021如期而至,中国太保步入而立之年。随着监管环境越发“趋严趋紧”,加之受疫情影响,公司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质变。我们要继续坚持“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同为公司主战场”的经营理念,顺应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适应公司转型发展的需要,紧紧围绕集团“风控能力最强”的战略指引和“一守三全”合规工作目标,提高研判监管动向的敏锐度,加强内控合规的执行力,坚持“做实、做专、做智”的工作要求,聚焦痛点和难点、开拓格局和思路,大力提升风控水平,持续构建公司合法合规、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环境。
瀚海春潮涌,风劲帆正扬。希望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能够紧紧把握时代脉搏,不忘记初心,牢记使命,精诚团结,凝聚力量,以创刊号为起点,聚焦关键,聚焦基层,发挥好此刊独特的魅力和窗口、纽带作用,深化合规文化的影响力,以合规管理促进公司业务高质量增长,以守法经营保证公司发展基业长青。
祝愿《合规者赢》越办越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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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甘分合规期刊《合规者赢》创刊

 创刊 ·  领导寄语

Contents

目录

创刊·领导寄语

风向·监管政策

守正出新  合规致远                                  1

银保监会:取消董监高任职资格考试        2

银保监会:下发独立代理人新规               3

航向·工作动态

分公司:年末增员质量及业务品质抽查     6

牵引·案例警示

赋能·合规干货

寿险公司某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
                                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问题,被监管处罚     9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业务启动会上
               带领外勤团队进行合规宣誓        8

保险可以避税?                                      10

分公司:顺利完成中支年度合规考核        7

《合规者赢》2021 第一期     总第一期

主       任:夏玉亚
主       编:张建炜
责任编辑:魏晓辉      马东生
                  陈祖基      王文慧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电话:0931-7879351
邮箱:chenzuji-001@cpi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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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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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取消董监高任职资格考试

       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取消考试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核准工作中应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同时,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程序做好涉及考试内容的相关制度文件清理工作。

                      (来源:
银保监会官网)

 风向 ·  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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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下发独立代理人新规

(一)独立代理人定义,终确定! 隶属一家险企,只能自己做销售...
1. “独立代理人”突出自主独立销售,不得隶属团队!
根据此次办法的解释,独立代理人是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对于“独立”,一再强调:自主独立开展销售,不得隶属,也不得发展销售团队!同时,独立代理人的佣金是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算的。
2. “独立代理人”,只有自己是销售,并且只能销售获得保险公司授权的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范畴!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无论是个人保险代理人,还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都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所以,目前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首先强调的是个人,其次是强调只隶属一个保险公司,在险企的授权下开展业务。
而且,作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虽然可以组建工作室或者门店,并聘请人员,但是只能聘请少数(不得超过3人)做辅助性工作,比如,协助投保、出单、售后管理等。
也就是说,“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只有自己是销售,并且只能销售获得保险公司授权的产品!
3. 回应质疑:不能同时代理多家险企业务,有什么用?

2020年11月23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明确代理人分三类: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个人代理人! 
2020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独立代理人新规,相较征求意见稿还是有不少的调整,比如,独立代理人的定位,可聘请的人员数等。

 风向 ·  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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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有什么用?

看到这儿,应该解决了大家看过征求意见稿后的困惑,即独立代理人,一般不能同时代理多家险企的业务。
那么,大家就会问:既然不能同时代理多家险企的业务,那么这个独立还有什么用呢?
其实,这也是监管层慎重考虑的结果,毕竟

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首先要做的是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银保监会也表示,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二)独立代理人出台对行业传统模式有哪些冲击?
 

       从近年来的数据可以看到,保险代理人一直呈现增长态势,人数已经迈入900万大关。
       其中,国寿、平安、太保等集团和大型险企的代理人,就占了整个行业人数的近50%。然而,传统险企的销售模式,基本都是以营销员为主力,依靠团队,由团队长带队,采取层层增员,拓展业务的模式。
       如果推行“独立代理人”制度,取消了增员的间接佣金,对于“团队长”来讲,可能会有一定冲击。不过,还是有险企已经开始尝试。所以,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团队长,都需要重新思考营销团队的建立与发展模式。
       不过,文件并不强制险企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但对有意愿且承担管理及法律责任的保司,监管会予以鼓励支持。

 风向 ·  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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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为独立代理人,有哪些要求?

       如果,想要成为一名独立代理人,需要满足以上三个要求。
       可能争议最大的地方在于“大专以上学历”这个要求。在之前征求意见的时候,不少呼声是建议提高独立代理人的门槛。
      其实,我国保险代理人已达到900多万,接近海外成熟保险市场的水平。虽然目前行业代理人的学历不断提升,但是据统计,本科以上学历的代理人也仅有30%左右。
      随着,保险市场不断成熟,对于全方位的保障需求分析,产品性价比规划的要求更高,对代理人或者说经纪人的基本素养要求都更高。

(图文来源:13个精算师)

 风向 ·  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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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年末增员质量及业务品质抽查

分公司合规部在大个险“全辖开门红人力启动”增员活动开始以后,对增员质量开展检查。检查中高度关注年龄较大人员、多次入司人员、参训情况并结合出勤情况来预判人员的真实性。以审计发

(供稿:魏晓辉)

现问题为导向,将营销员司法背景进一步核查,对目前检查出来的高危人员(涉刑人员、年龄较大等)已经建议条线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关措施。
       后续将持续关注新增人员的出勤情况以及进单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虚假人力和虚设架构。

 航向 ·  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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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顺利完成中支年度合规考核

分公司合规部顺利完成中支2020年度合规考核工作,通过过程管理指标、结果管理指标、合规内控工作综合加(扣)分三部分内容对中支年度合规重点工作、五虚问题治理、监管处罚情况、风险案件、审计及督导缺陷、风险综合评级、反洗钱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总体来看,2020年度各中支合规工作开展情况良好,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其中白银中支、张掖中支、庆阳中支合规工作开展较为扎实,考核得分较高,排名靠前。
2021年,分公司合规部将加强对中支合规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力度,进一步强化一道防线合规内控主体责任,优化二道防线合规统筹协调职责,做专、做优各项合规工作,为公司业务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供稿:王文慧)

 航向 ·  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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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业务启动会上
带领外勤团队进行合规宣誓

近期,各机构陆续召开“年度精英表彰暨首月红启航大会”。会上,机构主要负责人带领外勤伙伴,进行了合规宣誓。
“我宣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业务人员品质行为管理办法》,坚决做到:不说假话、不做假事、不增假人、不做假单,坚持真人、真单、真服务的【真我】合规文化,一言一行展现专业精神,一举一动践行合规理念,做爱司、敬业、合规的太保人”。
通过宣誓,更加激发了广大营销将士们爱司、敬业、合规、专业的工作热情,必将助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稳步攀升,公司必将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阔步前行!

(图片来源:各中支)

(供稿:陈祖基)

 航向 ·  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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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某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
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等问题,被监管处罚

2020年12月25日 ,某省银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寿险公司某分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分公司“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等行为责令改正,处17万元罚款,对责任人田某某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案例:

警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属于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当然也是监管重点关注的问题,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前不久,分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转发了总公司《关于 “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

约定以外利益” 违规行为监管处罚风险的合规提示》。为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我们应从以下角度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
     一是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理 
    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理,尤其是对可能触及“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规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近期下发和开展的各类竞赛奖励方案及各类营销活动等,对照做好检视,确保方案设计及活动开展合法合规。
    二、履行好主体责任 
    加强对全体内外勤人员的教育预警,履行好合规管控主体责任,尽可能的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减少被监管处罚的风险。

(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供稿:陈祖基)

 牵引 · 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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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以避税

很久以前,保险业流传着一句话——保险可以避税避债!下面咱一起探讨一下所谓“保险可以避税”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税收政策要遵守“税收法定”原则,税款的征收与否,必须要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然而,翻阅很多法律条款 ,并没有发现明确写出保险避税的依据。
其次,目前来看,我国税款的征收一般分为正常征收、减征和免征,即缴税、减税、免税,并不存在避税这种说法。购买商业保险(除极个别的税收优惠型险种)并不能取得避税效果。
再次,为方便理解,我们将保险的整个过程拆分为买保险时、保险有效期间和保险金的支付时三个阶段,分别进行分析。先看买保险时,如前所述,目前除购买极个别的税收优惠型险种外,通常我们用来购买保险的钱都是工资,多是税后收入,且不存在税前扣除或退还税款,因此,尚无避税可能;再看保险有效期间,目前一些保险在有效期内具有分红性质,这种分红存在避税可能吗?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尚无避税可能;最后看保险金的支付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由此可知,当且仅当向受益人支付保险赔款时,才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免征并不等于所谓的避税。
最后,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推出:目前而言,法律有“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保险避税这种简单粗暴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始终认为,买保险关键还是应该看重背后的保险保障功能,因为保险姓保

(供稿:陈祖基)

彩蛋:

 赋能 · 合规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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