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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二期
2021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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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保寿险甘肃分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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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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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者赢》
主 任:夏玉亚
主 编:张建炜
责任编辑:魏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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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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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监管政策
银保监会:拟继续取消任职审批!涉及
中支副总及总助、支公司、
营业部经理
航向·工作动态
牵引·案例警示
赋能·合规干货
分公司本部:组织召开全辖2021年合规
风控工作部署会
代理退保,害人害己,奉劝无良黑产就
此
收手:已有43名被告人因此获判
保险可以避债?
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
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四季度银行业保
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分公司本部:举办反洗钱基础知识培训
酒泉中支:个险条线学习《关于进一步加
强业务品质管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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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2021年将规范发展养老保险,
实施深层次市场和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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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蛋
2021年1月,《合规者赢》正式和大家见面,得到了大家的高度认可,同时也有一些伙伴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下面是后台摘选的部分意见建议和好评,快来瞅瞅有没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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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先来看本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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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 · 监管政策
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
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为提高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办法》保留了原两部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态势和行业重要性,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此外,还明确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引导各种类型的金融行业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1、《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金融业声誉风险形势复杂严峻,有关制度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因此,银保监会着眼于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吸收固化声誉风险管理良好做法,对原先两部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制订了办法(试行)》,形成融合统一的声誉风险监管制度,指导行业机构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应对声誉风险。
2、《办法》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哪些机构?
3、《办法》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应如何理解?
《办法》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
“前瞻性原则”重点强调树立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关口前移,定期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的预见性。
“匹配性原则”要求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不仅要与机构自身经营状况、治理结构、业务特点等相适应,同时也要符合外部环境动态变化,不断调整完善。
“全覆盖原则”明确机构各层级、各条线都应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体系。
“有效性原则”指出声誉风险管理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最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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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办法》同时明确了监管机构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实现了声誉风险监管与上位法的紧密衔接,提升了声誉风险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6、《办法》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制度设计、机制构建和组织落实都应围绕这一标准来展开。四项原则从工作实际出发,统领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既通用于不同类型机构,同时也为各家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有效声誉风险管理留出空间,体现了务实为本、解决问题、面向未来的监管理念。
4、《办法》如何强化声誉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机构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力图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发展“两张皮”的问题。此外,《办法》还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落细,从全流程管理和常态化建设两个维度提出监管要求,强调各机构要认真做好事前评估、事中应对、事后总结的七环节闭环管理工作,同时应开展着眼长远的七方面日常基础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5、《办法》对于问责处罚有何规定的?
《办法》要求行业机构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还要求机构将声誉事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重视声誉资本积累,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这将推动机构更加重视消费者体验,努力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将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这将有利于促进机构进一步重视消费者诉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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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 · 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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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起航
银保监会:2021年将规范发展养老保险,
实施更深层次的市场和机构改革
一是完善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更加精准支持科技自立自强、先进制造、民营和小微企业、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
二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理念,培育发展更多专业化特色化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发符合人民群众需要的银行产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等保险服务。
三是把防范风险作为金融业的永恒主题,毫不松懈地监控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强化金融法治,完善长效机制。
四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五是实施更深层次的金融市场和机构改革,推进更高水平金融开放,畅通要素循环,激发市场活力。
六是,持之以恒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开展金融反腐败斗争,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管铁军。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银保监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新突破,促进国民经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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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 · 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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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起航
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四季度银行业保
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2020年四季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23.3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7万亿,较年初增长13.3%。其中,产险公司总资产2.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1%;人身险公司总资产20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7.8%;再保险公司总资产4956亿元,较年初增长16.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761亿元,较年初增长18.7%。
1、保险业总资产平稳增长
(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2、保险业持续加强金融服务
2020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5万亿元,同比增长6.1%。赔款与给付支出1.4万亿元,同比增长7.9%。保单件数稳步增长。2020年全年新增保单件数526亿件,同比增长6.3%。
3、保险业偿付能力情况
2020年三季度末,纳入统计范围的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2.5%,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5%;98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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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 · 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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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起航
银保监会:拟继续取消任职审批!涉及
中支副总及总助、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较原办法(2018年修订后)有很多变化:一方面,重点缩减了行政审批事项;另一方面,对高管的任职资格要求也有所提升!
1、三四级机构高管“缩编”:这些人不再需任职审批!
首先,最最需要大家注意的一点是,保险公司的高管(即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缩减!
下面这些人,不再属于高管序列,也就无需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① 除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
②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2、 董监高跨区域、跨机构流动,也无需重新核准!
一是,高管在同类公司,转任同级或以下职务(除总经理)。
二是,董事监事,转任到同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除董事长)。
此处,同类公司是指同属财产保险公司、同属人身保险公司或者同属再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从财险公司转至寿险或再保公司是需要审批的。
此外,同公司内调任或兼任同级及以下高管职务,无需重复进行审批,这一点与以前的规定是一样的。
(来源:13个精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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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向 · 公司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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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起航
分公司本部:组织召开全辖2021年合规
风控工作部署会
分公司副总经理、合规协管总提出要求
分公司副总经理、合规协管总夏玉亚要求: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把握当前风险合规工作面临的形势及要求。2021年分公司合规工作要紧扣监管“一中心、两主轴、一底线”的工作重心和工作要求,统一思想,贯彻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做实、做细合规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是承接总公司“长航行动”要求,全面审视当前存在的问题。针对内审外查及合规检查暴露问题,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开展“两虚”问题治理及采购管理、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定期对缺陷整改有效性进行检视;加强兼职合规人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兼职合规员风险管控作用。
三是压实责任,练好内功。各级机构由条线做为责任主体,落实各项风险排查,防止发生风险排查不实,问题屡查屡犯的情况;加强合规教育及传承,条线培训合规内容,营造合规文化氛围。
四是合规工作要主动靠前,赋能业务,前置合规风险管控,优化预警机制,从防控角度提出建议,持续加强各级机构主动防范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二道防线“雷达”作用,为公司转型发展保驾护航。
(供稿:王文慧)
2021年2月7日上午,分公司召开了2021年合规风控工作部署会,安排部署2021年风险合规内控工作。
为贯彻落实2021年寿险公司合规风控工作部署会及2021年分公司工作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长航计划”,全面部署分公
司2021年风险合规内控工作,分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上午召开了分公司2021年合规风控工作部署会。会上,合规、个险、团险、营运、财务、行政条线分别进行了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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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向 · 公司动态
分公司本部:举办反洗钱基础知识培训
分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深挖自身潜力,积极尝试以会代培、以试助学的形式提升反洗钱工作能力。2021年3月6日在分公司3月合规工作会议上开展了反洗钱基础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围绕反洗钱相关概念、反洗钱法律法规、义务履行等内容进行了讲解,明确了各条线、各机构在反洗钱义务履行方面的工作职责。分公司及中支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反洗钱专岗人员、专兼职合规员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反洗钱在线测试,通过单选、多选两种题型考察参训人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此次培训提高了我司反洗钱专兼岗人员及各级管理岗位人员的反洗钱责任观念和综合业务素质,提升了我司员工参与遏制、打击洗钱犯罪的积极性,为今后更好的做好反洗钱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有效推进我司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司反洗钱专兼岗人员及各级管理岗位人员的反洗钱责任观念和业务素质,提升了员工参与遏制、打击洗钱犯罪的积极性,为今后更好地做好反洗钱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有效推进我司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供稿: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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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向 · 公司动态
酒泉中支:个险条线学习《关于进一步
加强业务品质管控工作的通知》
为积极践行集团“业务质量最优”的战略要求,加强渠道新续一体化经营,改善新保业务品质,完善公司体系化品控,提升13个月保费继续率达成,酒泉个险业务部在业务总监王金龙总的带领下,组织全辖业务条线人
员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现场+视频的方式,认真学习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业务品质管控的通知》(太保寿联〔2020〕614号)文件内容。
会议通过产品禁售、核保管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学习与解析 ,重点强调下辖机构要通过业务部 、四级机构明确业
务部、四级机构明确业务管控指标,严格遵守基本法考核要求,重视13月继续率达成,并在会议中明确指出,通过核保管控标准对业务员及业务部进行严格管控,确保长久稳定的业务发展。
(供稿:酒泉中支孙娜)
消
保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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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退保,害人害己,奉劝无良黑产就此
收手:已有43名被告人因此获判
牵引 · 案例警示
案
例
代理退保产业链已成保险业毒瘤,不仅扰乱保险公
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更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煽动保险消费者退保,四处散发广告,扬言受理各
大保险公司保单的全额退保业务。他们以代理退保
业务为名,从中收取30%-50%的高额手续费,并以
此手段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
去年3月,江女士生病住院,其丈夫胡先生想起几年前江女士曾投保过一份保单,就想申请理赔。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江女士的这份保单早已在2019年11月办理了退保手续,现已没有了保险保障。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9年11月,江女士被一不良团伙以高收益产品诱导,委托其通过“恶意投诉”进行了退保。胡先生对此懊悔不已,希望保险公司能够考虑恢复保单效力。然而,不幸的是,经调查,保单退保所有书面签字均由江女士本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江女士的保单无法再恢复了,江女士全家人都悔不当初。
1.退保必然会导致经济损失。
过犹豫期退保时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保越早,投保人得到的退保金越少。
2.再次投保缴费标准将提高。
一般来说,投保同一种险种,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缴费标准越高,如果退保后重新投保,便会因年龄的增长而多缴保费。
3.保障责任随着退保而丧失。
退保后投保人原本享有的保险权益因此失去,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被保险人将无法及时获得保障。
4.重新投保将受到一定限制。
若因退保而重新考虑投保长期性人寿保险,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身故、疾病致残或自杀的保险责任免除期将重新计算。若投保人在责任免除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面对这种扰乱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85人,后又追捕31人。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已有43名被告人获判。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退保代价,承受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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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起航
保险可以避债?
赋能 · 合规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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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保险可以避债这种说法不对!
“避”有避免、规避、逃避之意;债,即债务,一般指借款。所以“避债”一定是不对的。根据现在的《民法典》(原《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保险逃避债务,债权人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种保险合同的。
而且,欠钱不还,是要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所以,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定的合同,其成立和生效必须要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以避债为目的签订保险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
那么,“保险可以避债”这种说法是怎么来的呢?
我们经常会听到一种说法,叫:保险可以避债!然而,真的是这样吗?本期我们来探讨一下这种说法到底对不对。
(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5.重新投保时可能会被拒保。
某些人寿保险条款,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且不超过规定年龄为条件。退保后再投保,可能会因身体状况的变化或超过规定的年龄而被拒保,从而失去获得保险保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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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警示
(供稿:陈祖基)
合法合规销售,避免销售误导等瑕疵,防止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及时提示客户,千万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以免被不法分子获取后恶意利用。
处理委托代办业务时,要及时与客户本人确认并充分提示(恶意代理)退保风险。
自媒体看到“代理退保”等违法广告,要
采取提示删除、平台投诉举报等措施。
促单时全面向客户讲解保险条款,尤其是犹豫期后退保损失等内容。
不法分子主动联系你时,要向其提出
警告,必要时留存证据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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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保险法》和《民法典》继承编(原《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要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的责任。而人寿保险在明确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赔款(身故保险金)属于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所以受益人不需以此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但该指定受益人作为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则该指定受益人需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一些人将上述内容简单概括为“保险不需要偿还债务”这就有了“保险可以避债”的说法。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寿保险的身故保险金不作为偿还债务的范围,并不等于“保险可以避债”,而是“在明确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人寿保险的身故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存在其他可以将保险金认定为遗产的情形,那么保险金还是可以作为偿还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的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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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览完毕后请填写下列信息,并提交。
所以:购买保险可以避债是不对滴!!!
正确指定受益人是很重要滴!!!
(供稿:陈祖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