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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纪检工作信息第5期

四川纪检工作信息

SICHUAN JI JIAN GONG ZUO XIN XI

内部刊物 注意保存

2021年7月

05

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纪委主办

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 

让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

目录
CONTENTS

05

经验交流

阿坝分行纪委探索“四个强化” 不断压实县支行纪委书记履职职责
德阳分行纪委“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  提升纪检干部履职能力

01

省行动态

四川分行纪委办党支部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推动新时代四川农行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川分行召开2021年纪委书记例会

02

业务参考

收集书证的注意事项

03

明纪释法

未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定性与处理

04

党史学习

反腐倡廉的中国答案

按照党中央、总分行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部署要求,省分行纪委办党支部把党史学习教育作为贯穿全年的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自觉,紧密联系纪检机关职能职责,紧扣“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要求,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自觉扎实地推进新时代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定稳妥做好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各项工作。

01

省行动态

1

增强“四个意识” 深入学思践悟

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学以致用

四川分行纪委办党支部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推动新时代四川农行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纪委办制定支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计划,将党史教育与纪检条线全员培训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学习活动,每周支部学习会“专题讲”,每月纪委书记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基础性、系统性、针对性“三性学”,组织全省农行2400余名纪检干部/支部纪检员“每月考”,创建《四川纪检工作信息》电子杂志“促交流”。推动纪检干部从党史学习中深刻体会纪检机关在推进自我革命中的重要作用,自觉传承对党忠诚、事实求是、敢于善于斗争的优秀品质。

       纪委办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一以贯之以做到“两个维护”为根本,以史为鉴做好当前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强化政治监督举措,及早安排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监督,实行川藏铁路项目建设金融服务专项监督,把不良资产处置、基建项目等监督工作推进为常态化,持续深入探索从业务看政治的有效路径,以有力有效监督推动“十四五”规划在四川农行开好局、起好步。将查办案件作为最有力的监督手段,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协助查办吴锐案件,深挖细查涉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推动曹某案实现“双立”,走出了自主查办案件第一步,以“不敢”高压震慑推动“不能、不想”一体落实。

深化“纪检三转”增强斗争本领

        纪委办将党史学习与自身建设相结合,持续以“忠诚、干净、担当”带队伍、练队伍。不断推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在辖内生根落地,“穿透式”深入一级支行开展纪委书记专职化调研,推动一级支行纪委书记对网点负责人监督履职。在党委大力支持配齐配强纪检干部的基础上,大力实践“培训+实战”的长效化锻炼机制,推动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作风素养不断提升。

02

省行动态

1

四川分行召开纪委书记例会

       7月23日下午,省分行召开2021年第一次纪委书记例会。省分行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及内设单元科长,成都分行及各二级分行纪委书记参会。
       会上,成都、阿坝、甘孜、眉山、乐山、遂宁、绵阳等七家分行纪委书记分别就推进吴锐案件以案促改、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监督、川藏铁路建设项目金融服务监督、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监督、协助党委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决策部署、不良贷款监督、网点负责人监督等方面的经验成效、工作思路作了现场汇报。纪委办综合科现场解读了《四川分行直管单位纪检机构考核方案》和《四川分行直管单位纪检机构负责人考核方案》。纪委办副主任袁新跃同志组织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及其解读文章。纪委办主任杨早同志通报了四川分行2021年上半年纪检工作情况。
       在总结讲话及纪委书记约谈中,省分行纪委书记李捷同志指出,今年上半年各行纪检工作进步明显、起色很大,案件查办、问题线索处置、地方纪委监委协作、纪检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成绩受到派驻纪检监察组、省纪委监委、行党委充分肯定和认可,强调当前四川农行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纪检工作责任重大,对持续做好纪检工作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思想,敢于动真碰硬;二是找准监督重点,立足本行实际,找到1-2个“切入点”,深挖细查;三是加强自我约束,高度重视纪检干部违纪问题,从严从实加强纪检条线干部管理;四是抓好干部监督,深刻汲取吴锐案件教训,抓好“关键少数”监督,特别是本级行班子、直管单位“一把手”和班子的监督,并要求全行纪检条线下半年按照考核方案“两张考卷”要求,按既定节奏、思路,保持定力干下去。
       会上,李捷同志还就其到基层调研,进一步明确在接送、陪同、伙食等方面的“五个不准”,画出明确的界限和标准。

四川分行召开2021年第一次纪委书记例会

03

业务参考

2

收集书证的注意事项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收集书证,原则上应当依法收集原件,原件能直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一要找原始文件。如在审查调查某国有参股企业领导人员田某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田某曾于2001年收受某建筑商的贿赂,但该公司只找到2004年以后关于中层干部任免的文件,对于田某2001年时的职务是否系国企党委任命无法确认,后审查调查人员仔细查找,终于在尘封多年的档案里找到了该国企1996年关于中层干部任免的有关文件(该文件存续至2003年),为田某主体身份的确定提供了有效依据。二要找原始底稿。一个文件的出台,单位内部往往需要层层报批,收集报批过程中形成的拟稿、签批材料也是收集原始书证的一部分。如在某行受贿案件中,据涉案人员交代,被审查调查人为了帮助行贿人获取更多利润,在合同拟定时修改过个别参数指标。这时,如果能够调取到被审查调查人修改时的合同底稿,对认定其为他人谋取利益将起到更为直接的作用。
      

       书证,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有关程序调取的,以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表达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在审查调查违纪违法案件中,收集合法有效的书证对案件定性处理有着重要作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围绕违纪和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防止“缺斤短两”的现象。如对于被审查调查人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的,要全面调取谋利事项,赃款来源、去向等证据材料。如不少受贿人都称赃款被“用于日常开支了”,这时,如能找到赃款的特定去向,如用于购买房产和大件商品或转存特定关系人账户等,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亦有间接证明作用。二要全面收集影响定性量纪、定罪量刑的证据。不仅要收集证明违法犯罪的证据,还要收集证明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的证据。如针对被审查调查人辩解有关行为不是受贿而是合伙做生意、理财等,要收集有关入股、分红、合同等书证,还原客观事实,以防发生认定错误。三要注意收集再生书证。当事人在案发前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可能会订立攻守同盟、隐匿销毁罪证、伪造犯罪情节等。再生证据形成于案件发生前后,有效收集再生证据,不仅能增加证据的数量,还可以验证原生证据的真实

 要力求全面客观

  要收集原始书证

04

业务参考

2

       要注意审查判断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时排除虚假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一要审查判断书证真伪。当发现收集的书证在证明方向上互相矛盾时,要进行比较,鉴别真伪,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如对于一份购房合同,出于种种原因,买方、卖方、中介方、房屋登记中心等保管的合同有可能不尽相同。这时,调取书证就不能浮在表面,除了调取合同外,还要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找到那份最能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据。二要及时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书证不是多多益善,而是“文要切题”,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如果不分主次取证,可能造成关键证据没取到,一般证据却过度调取的不利局面。如为了调取某一笔涉案资金来龙去脉的书证,将发案单位所有财务资料一股脑全部调取,并形成大量卷宗,但实际上这些卷宗中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书证,所占比重往往非常小。又如为了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在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将数十本厚厚的招投标资料全部调取复印。其实,真正能证明有关违纪违法事实的只是相关公告、通知、合同及凭证等。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增加了后期审理部门、司法机关审核证据的工作量,因此不能不加甄别判断全盘调取。(作者:朱淦 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纪委监委)

要注意审查判断

性,稳固原生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和信息,从而增强原生证据的证明力。例如,在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供述受贿人通过补写借条、补签合同、统一口径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这时如果收集到相关虚假的借条、合同等证据,不仅能验证行贿人供述的真实性,也能间接证明行受贿事实的存在,还能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对抗审查调查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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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

3

未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定性与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一、未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未必都构成违纪。该行为涉及漏报与瞒报的认定问题,应从行为本质准确把握。漏报与瞒报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不报告、未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及时报告,但两者在主观方面有本质区别,这也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因素。漏报是应报而遗漏报告,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反映出报告人对报告工作的不认真。瞒报是应报而隐瞒不报,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知道应当报告或应当知道应报告而不报告,反映出报告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查核结果为瞒报的,可能构成违纪,给予党纪处分,而对漏报,无论情节轻重,仅能给予组织处理,不能给予党纪处分。要确定未报告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就要依照《条例》规定的构成要件衡量,准确认定未报告行为的本质,不能因形式符合《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而直接认定为漏报或瞒报。实践中有的看似漏报,实为瞒报。如报告人为隐瞒购买车位的资金来源而不报告购买车位情况,形式上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漏报行为“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而且不符合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瞒报情形“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但其故意隐瞒与漏报有本质区别,应认定为《办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瞒报行为。而有的看似瞒报,实为漏报。如报告人配偶以他人之名购买无产权证的房产而对报告人隐瞒,报告人确系不知情而未报告的,应认定为《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漏报行为。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党内先后制定发布了多项法规,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随着报告主体及范围发生新变化、新拓展,该项工作中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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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

3

二、瞒报未必都构成违纪。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纪行为具有三个要素:违规性、危害性和应受纪律处理或处分性,缺一不可。漏报行为虽然也有一定的违规性和危害性,但给予纪律处理或处分缺乏依据,所以不构成违纪。瞒报行为具有违规性和危害性,若有纪律处理或处分依据的,则构成违纪,否则不是违纪。如《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隐瞒不报,只有达到情节较重才能给予处分,因此情节较轻的不构成本违纪行为。对构成违纪的瞒报行为,若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可以免予党纪处分,同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组织处理。对构成违纪的瞒报行为,若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也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匹配相应的政务处分。

       三、准确认定隐瞒不报的主观故意。组织人事部门经查核验证,对未报告行为作出漏报或瞒报的查核结论,但并非进行违纪事实认定。结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不能将组织人事部门的查核结果直接作为认定违纪甚至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报告人陈述其故意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要结合其填报具体内容、时机等因素,查明其瞒报的动机,判断其陈述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避免仅因其陈述而认定违纪事实。虽然动机不影响违纪的认定,但直接关系主观故意的认定,也是量纪的重要因素,应予以查明,不能因对该违纪行为的处分档次较轻或行为人认错悔错态度好而降低证明标准。对报告人辩解没有瞒报故意的,应通过调取有关书证、询问知情人员,结合其辩解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辩解是否有不合理之处,通过谈话使报告人认识错误本质而如实陈述。对报告人的辩解,应查明是对主观故意的辩解,还是对行为性质、动机的个人理解。对性质、动机理解不当的,应当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使其端正态度。对证据确凿而报告人拒不认错的,应予严肃处理,在量纪时慎用从轻。
  

       四、隐瞒不报可能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甚至犯罪。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违纪构成要件的,依处分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理。当隐瞒行为是其他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或必然结果时,一般不再单独作违纪认定。如行为人违规收受他人现金、股票等财物,收受行为本身是违规的,而占有是收受财物的必需要件,否则不能认定为收受。既是违规或非法占有,对所收受的财物隐瞒不报则是必然的后续行为。所以,综合比较《条例》第七十三条与第二十七条、第八十八条量纪轻重,应以违规受礼或受贿定性,不再就隐瞒不报行为单独定性。但若是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用于购买房产,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时瞒报该房产的,必须同时对其隐瞒不报行为按照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进行认定。隐瞒个人境外存款不报告,数额较大的,还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所报收支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个人不能说明来源的,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作者: 常青华 单位: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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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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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的中国答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清廉政治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反腐败是公认的世界难题。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保持清正廉洁。一百年波澜壮阔的救国建国富国强国奋斗史,也是一部自我革命的反腐倡廉斗争史。经过一百年反腐倡廉建设,我们党保持巩固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极大增强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极大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交出了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的中国答案。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社会在赞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时,谈到最多的是反腐败斗争和脱贫攻坚的成就。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时期,受国际国内环境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仍然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我们要深刻认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党自身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长期坚持下去。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旗帜鲜明反对腐败
腐败是剥削制度的产物,实质是权钱交易。资产阶级政党和政府口头上反对腐败,实际上搞的是金钱政治、政(党)企勾结,属制度性腐败,因而不可能真正祛除腐败。相比之下,腐败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水火不容,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因而我们党一贯坚持反对腐败、保持清廉的鲜明政治立场。
  我们党一成立,就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倡导清廉政治。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承认

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资本家私有制”,实际上宣示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根本立场。党的二大以后的历次党章,都专门规定党的纪律。中央苏区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各解放区政府,都通过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约束党员、干部行为,毫不容情地惩治腐败分子,成为建设清廉政治的榜样。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坚持“两个务必”,注意克服旧社会贪污腐败等作风对新政权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蚀。针对各地陆续暴露出党政机关内部的贪污、盗窃国家资财肆意挥霍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党中央部署开展了“三反”斗争。毛泽东指出:“必须毫不迟疑地开除一批丧失无产阶级立场的贪污蜕化分子出党,撤销一批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和那些居功自傲、不求上进、消极疲沓、毫不称职的分子的领导职务(其中有些也应当开除出党),对于开除这些人出党和撤销这一些人的职务,不应当有可惜的观点。”特别是严厉惩处刘青山、张子善,有力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改革开放后,腐败问题有了新的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都要反对腐败。”党的十四大鲜明提出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战略,并把“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写进党章。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首次作出“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严峻的”重大判断。反腐败斗争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战场,一大批高级干部中的腐败分子被查处,彰显我们党反对腐败、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立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刀刃向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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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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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气和执着顽强的韧劲推进自我革命,坚决纠治“四风”,以猛药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惩治腐败,严肃查处一大批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再次宣示我们党反腐倡廉的立场、决心,反腐败斗争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转变,取得压倒性胜利,保证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百年实践告诉我们,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我们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心不变、力度不减,保持战略定力,坚决打赢这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政治斗争。
       根据不同阶段腐败形势,科学制定反腐败斗争方略
  腐败的产生发展变化具有阶段性特点,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反腐败斗争方略。百年来,在不同时期,我们党总是客观分析不同阶段腐败特点及其变化,制定科学的反腐败斗争方式方法,确保反腐败斗争有力有效。
  革命战争年代,坚持在“两条战线”反腐败。一方面,我们党通过揭露军阀政府、国民党政府的腐败本质和行为,与之进行坚决斗争。另一方面,通过思想教育、纪律制度约束,推动党内和解放区人民政府保持清正廉洁,对少数人的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比如,延安时期,人民群众从“延安作风”与“西安作风”的对比中看到了国家未来希望所在,坚定不移跟着我们党走。
       新中国成立之初,采取侧重治标的反腐败方略。在执掌全国政权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人数大大增加,一些投机分子因看到入党“有利可图”而挖空心思钻进党内,造成党的组织不纯。同时,旧社会、旧政权的腐败习气严重影响党内和政府机关的少数意志薄弱者,他们经不住资产阶级的捧场和糖衣炮弹的袭击,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地位谋取私利、腐化堕落。而新中国百废待兴,党内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建

设一时跟不上。在此情况下,我们党主要靠思想教育、严厉惩处抑制腐败,组织开展“三反”“五反”斗争,有效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
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标本兼治的反腐败斗争方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封闭向开放转变,工作中心也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由于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还不配套不完善,我们党再次面临腐败的严峻考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标志着标本兼治的反腐败斗争方略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党的十六大强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党的十七大强调“更加注重预防”,反腐败斗争逐步从侧重治标遏制转到标本兼治的轨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逐步形成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斗争方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冷静分析反腐败形势,认为“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我们党重拳出击、铁腕反腐,刮骨疗毒、猛药去疴,掀起了力度、深度、广度空前的反腐败斗争,集中削减腐败存量,坚决遏制腐败增量,有力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并且赢得党心民心、形成全党全社会共识,为完善制度、筑牢思想防线创造条件,为深化标本兼治夯实基础。在依法严厉惩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的同时,注重深化标本兼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完善法规制度、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加强思想教育、形成不想腐的自律防线,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围,直至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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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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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一步明确了新阶段反腐败斗争方略。
       百年实践告诉我们,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把握好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阶段性与连续性的关系,既要有战略上的谋划,又要有战术上的部署。新时代、新阶段,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努力取得反腐败斗争更大战略性成果,夺取决定性胜利。
  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
  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我们党在部分地区执政特别是成为全国执政党后,一方面取得了更好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腐败的危险,必须加强监督。百年来,我们党不断探索完善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有效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消除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确保党经受住“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始终保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
  着重强化党内监督。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靠严格纪律、严厉查处等方式加强党内监督,防止敌人钻进党内,防止权力滥用和其他破坏党的行为。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坚持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汲取历史经验教训,更好发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专责作用,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我们党重点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六大后,中央政治局率先垂

范,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创新完善监督方式,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的相互监督作用,强化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完善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形成了“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效果越来越好。
       不断完善党内监督方式。党内监督仅仅主要依靠举报,反腐败斗争难免相对被动,难以及时有效发现腐败问题。对此,我们党不断创新完善监督方式。以巡视为例,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中央和省级党委可根据需要向各地、各部门派出巡视工作小组。十四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决定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十四届中央纪委八次全会提出,有条件的省级纪委可实行巡视制度。十五届中央纪委决定,由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派出巡视组,重点对省(部)级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要逐步建立巡视制度。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改进和深化巡视工作,两次修订巡视工作条例,制定中央巡视工作五年规划,并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指导督促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建立上下“一盘棋”的巡视工作格局。巡视制度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成为有效发现问题的“利剑”。实践证明,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党之利器、国之利器。
  实行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我们党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始终注重依靠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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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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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在恢复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注重在民主法治轨道上强化群众监督。邓小平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党内监督为主体,把党内监督同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调起来,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监督体系更加完善,监督成效更加明显。
       百年实践告诉我们,加强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举措。必须通过加强监督来提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要从党的高级干部抓起、从规范权力运行做起,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以党内监督带动人民群众监督,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最大限度地释放监督效能,确保党拒腐防变、长期执政,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与时俱进、因势而变,不断完善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
  反腐败斗争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百年来,我们党不断完善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保证反腐败斗争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顺利推进。
  党内反腐败体制机制保持与时俱进。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1949年11月,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检查中央直属部门和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不断深入,社会上复杂尖锐的阶级斗争不断反映到党内生活中,为加强对党的高级干部监督,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纪委,加强对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下级监委向上级监委报告工作。党的八大将这一体制写入党章,规定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建立

了各级监委同时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委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委的办事机构,规定中央监委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党的监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监察组或监察员驻省级人民委员会所属的各部门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监委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上级监委直到党中央直接反映情况,从组织和制度方面进一步健全了党的监察机构。党的十一大在党章中恢复了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纪委,各地也抓紧组建纪委,并重新确立了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专设“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两章,对纪检机关的产生、领导体制、任务和职权等根本性问题作出规定,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制度基础。1993年党中央作出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的重大决定,形成一套工作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极大地增强了监督合力。党的十五大后,反腐败工作开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这些举措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强化了纪检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并真正实现了党内监督的全覆盖。
       党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不断改革创新。在执掌全国政权的历史条件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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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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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1959年,监察部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被撤销;1986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监察部,作为政府部门独立行使监察权的专门机构。199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成立。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国情、坚持问题导向,启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组建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员会,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健全了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提升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强化管党治党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就抓住了管党治党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深刻指出: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必须责无旁贷地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压力,逐步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
  百年实践告诉我们,党的坚强领导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反腐败斗争的根本政治保证。必须建立健全完善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工作方略、责任落实。新时代深化反腐败斗争,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不断完善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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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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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系统指导

阿坝分行纪委探索“四个强化”
不断压实县支行纪委书记履职职责

      今年来,阿坝分行纪委认真落实派驻纪检监察组“推动纪检体制改革向基层延伸”要求,创新制定县支行纪委书记履职管理“四个加强”举措,积极从系统指导、检查评价、通报约谈、学习提升方面探索强化县支行纪委书记履职管理,进一步激发县支行纪委书记履职作用发挥。主要做法如下:

       一方面根据总省分行纪检工作会议精神,州分行纪委结合实际制定全行2021年纪检工作要点明确了45项工作任务,其中直接对县支行纪委书记明确了20项履职任务清单,突出围绕7类关键人、20类关键事、4类关键时指导县支行纪委书记做好日常监督。另一方面结合省分行纪委和州分行党委阶段性重点工作安排,州分行纪委按照做实和序时推进要求,按季梳理下达各支行纪委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指导县支行纪委书记对标对表、有的放矢开展工作,确保履职工作紧紧聚焦靶心、精准发力。

       组织开展县支行纪委书记履职评价监督检查。上半年,抽调2个县支行纪委书记与州分行纪委办干部组成2个监督检查组联合对马尔康、金川、理县、汶川4个县支行纪委书记履职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导评价,在现场督导评价中坚持既直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又耐心指导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共计发现和督促解决问题16个,有效达到通过上下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既保障了制度执行和任务落实的效果,又做到了相互学习借鉴和锻炼了干部队伍。

       坚持对现场督导和非现场评价发现县支行纪委书记履职存在的问题抓早抓小提醒、从严要求整改。上半年,州分行纪委对各县支行纪委书记履职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对日常履职履责较好的汶川支行纪委书记,落实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监督方案与营业网点负责人监督方案较好的松潘支行纪委书记进行了通报表扬,对两个支行纪委书记履职做法经验进行了总结推广,引导各支行纪委书记借鉴学习推广;同时对履职履责问题较多的2个支行纪委书记进行了通报批评,州分行纪委书还对其中一名支行纪委书记进行了约谈提醒。

                    强化学习提升

                    强化监督检查

           强化通报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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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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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县支行纪委书记“十个一”学习提升要求,即要求做到每周自学1次,每月组织或参加集中学习1次,每季开展政治纪律规矩宣讲1次,每年作反腐倡廉形势报告1次、完成学习心得1篇、组织完成调研报告1篇、报送工作亮点1个、制定并实施1个专项工作特色监督方案、到州分行纪委一对一汇报1次,年度新增学习强国平台学分1000分以上。坚持在纪委书记例 会上开展现场抽问测试学习效果,对回答正确的支行纪委书记当场肯定表扬并纳入考核加分,对回答错误的支行纪委书记直面提醒勉励并纳入考核扣分,促进各县支行纪委书记加强日常学习提高。

德阳分行纪委“走出去”“引进来”相结合
提升纪检干部履职能力

        根据深入推进新时代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德阳农行纪委聚焦派驻制改革以来纪检干部“本领恐慌”典型问题,精准施策,在干部培养上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着力提升纪检干部履职能力。
        “走出去”,强化实战练兵。积极选送纪委办公室青年业务骨干到派驻农行纪检监察组、省分行纪委跟班学习,参与专案办理。坚持每年向地方纪委监委汇报工作,选派纪委办公室副主任到地方纪监委法规和研究室开展专业材料撰稿学习,选派纪委办公室业务骨干到第六纪检监察室开展监督检查实战轮训。聚焦“三为主”,探索“5+6”即“市分行纪委办+6名一级支行纪委书记”集中使用模式,积极推动一级支行纪委书记“走出去”,选派一级支行纪委书记参与市分行各项重点监督项目。
        “请进来”,加强理论渗透。积极开创纪检理论知识阵地建设,一方面坚持每年发函邀请地方纪委监委各科室业务专家来行开展专题讲座。如2020年,德阳农行纪委针对信访件办理质量较低的现状,专门邀请德阳市纪监委信访室主任为全行纪检干部传授信访举报理论知识,并组织开展模拟案例分析,进一步提升德阳农行纪委信访办理质量。另

一方面,建立《德阳农行一级支行纪委书记学习制度》,分行纪委书记牵头收集党中央、派驻农行纪检监察组等层级重要论述、制度文件等学习资料,签发《德阳农行纪委每月重点学习目录》,召开学习交流会分享学习收获,借助纪委书记例会开展随堂测试,检验学习成果。
       近两年来,德阳农行纪委办公室4名(不含督导员)纪检干部中已有3名通过“走出去”方式锻炼履职能力,辖内6名一级支行纪委书记实现“走出去”实战练兵全覆盖,成功邀请2名地方纪委监委专家来行授课,签发32期《德阳农行纪委每月重点学习目录》共计184份学习资料,纪检干部履职能力得到不断提升,为德阳农行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了人才根基。

SI C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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