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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录

警示录

职务犯罪案例汇编

中共中建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党支部

综合监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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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贪污贿赂类

贪污罪
受贿罪
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05
0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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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侵犯财产类

虚开发票罪
串通投标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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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17
18
19

三  扰乱秩序类

安全生产事故罪
消防事故责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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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共安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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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清白做人 干净做事

依法治企是治企之根、兴企之本,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长青不败的动力。依法治企、守法经营是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反腐倡廉的时代背景下,筑牢企业人员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中建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正处于赶考创业的关键时期,全体员工是企业发展核心要素,唯有秉持以奋斗者为本的理念,对贪腐行为零容忍,才能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营造风清气正的从业环境,才能凝心聚力、负重攻坚,早日实现北京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
全体员工要通过“以案明纪、警钟长鸣”警示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把政治规矩,筑牢理想信念,严守六大纪律,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认清形势,提高站位,对照新时代国有企业

01

干部标准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海集团、中国建筑国际集团、中建国际投资集团的制度规定,人人做到忠诚尽责、担当有为、廉洁奉公。
为此,北京公司党支部、综合监督小组以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例为蓝本,对职务犯罪案例进行整理汇编,制作了《警示录》作为反面教材。希望广大员工认真学习和对照,做到警钟长鸣,不重蹈覆辙。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弘扬正气,抑制歪风,助力北京公司的高质量发展。

任职

一  贪污贿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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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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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二百七十一条【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05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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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案例一
【犯罪过程】
史某系A公司(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2018年12月,史某采用虚设工程项目合同的方式,通过业务单位B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从A公司转出 42.6 万元到B公司账户,扣除手续费后通过B公司项目经理金某个人银行账户套取 40 万元,随后史某将该笔钱款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占为己有,用于个人买卖股票。2018年12月,史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A公司出纳陈乙私设帐外资金账户,后于2019年2月,史某又以该账户违规需销户为由,与A公司出纳陈乙、会计陈某乙将剩余的帐外资金9.6万元予以私分,史某个人实得现金3.2万元。
【刑罚】
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物40余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07

贪污罪案例二
【犯罪过程】
2018年,王某利用担任C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C集团收购D公司股权过程中,通过抬高股权收购总价款的方式,套取C集团公款人民币3000万元。2019年4月,王某安排D公司股东高某甲将其贪污的3000万元中的595万元用于其女王某丁在北京购买房产,剩余2405万元仍由D公司股东高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为其保管存放。案发后,该3000万元及其孳息457478元已被全部追缴。
【刑罚】
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串通,掩饰真实股权收购价,骗取C集团3000万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案发后其贪污犯罪所得均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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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案例
【犯罪过程】
2015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王某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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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国有公司)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8.91万元。2016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王某利用担任E集团主管职务之便,为F服饰某专卖店承揽E集团下属单位服装业务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专卖店经理汪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2017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王某利用担任E集团主管的职务之便,为G重工在E集团综机设备招投标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原主管季某、景某所送人民币72万元。
【刑罚】
王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E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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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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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案例
【犯罪过程】
2015年至2019年期间,在H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冬季采暖及日常用煤的招标、签订合同及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庞某违规借用他人公司资质参与招投标、签订合同和供应煤炭,为了能够顺利签订合同和及时结算货款,先后多次给H公司采购员韩某送人民币共计10万元,给总会计师王某某送人民币共计16万元。
【刑罚】
以上案例中,庞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H公司采购员韩某及总会计师王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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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案例
【犯罪过程】
何某与某学院党委书记刘某乙(已判刑)系党校同学关系。2019年5月,某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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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招投标阶段,个体建筑商王某甲、刘某甲(均已判刑)通过何某的介绍找到刘某乙,请求给予关照,刘某乙答应。之后刘某乙通过其主管某院新校区建设工作的职务之便,帮助刘某甲、王某甲所在的中进公司中标,承接了公共课部、基础课部和1-4号招待所建设工程。2019年下半年,某学院新校区二期建设工程开始招投标,王某甲又通过何某找到刘某乙,在刘某乙的帮助下,刘某甲所在的长青公司中标,承接了国画系、油画系等9个系教学楼工程。这期间,王某甲及其合伙人刘某甲通过何某送给刘某乙及原某院新校园区筹建办公室主任艾某某(己判刑)现金共计人民币85万元。何某个人从王某甲、刘某甲处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2万元。
【刑罚】
何某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实施了引见、沟通、撮合的行为,为工程招标方领导与承建商双方牵线搭桥,并促成双方交易成功,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扣押在案的何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予以追缴,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已经

二  侵犯财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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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案例
【犯罪过程】
2016年8月起,朱某某担任J公司市场服务部经理。2017年年初至2019年4月,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指使客户单位开具虚假报价单、业务等方式,将J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占为己有。
【刑罚】
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支付业务,提供虚假业务报价单的方式,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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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案例
【犯罪过程】
张某作为H公司工作人员,于2018年12月2日被该公司聘任为某街道商业街、A小区、B小区负责人(副主任)。在担任上述小区负责人至2019年2月下旬期间,张某先后将小区业主所交纳的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计人民币13195元,天然气、过路费人民币33000元及经手的人员工资人民币900元,共计人民币47095元挪作己用。2019年3月1日,张某与H公司核对相关账目,扣除应发工资、小区出人证等费用计人民币1601元后,实际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45494元。
【刑罚】
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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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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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案例
【犯罪过程】2001年至2011年期间,杨某在担任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谋后,擅自决定将单位公款多次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累计金额19亿元,并占有非法利息4500多万元。另外,杨某还擅自决定挪用单位公款共计20亿元购买基金、理财产品,并将由此产生的收益款项共计11.7万元占为己有。为逃避财务监管,杨某采取伪造公司对账单的方式来掩盖其挪用公款的行为。
【刑罚】2015年,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私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  扰乱秩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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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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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案例
2014年8月,李某的父亲李某甲分别注册成立芸某公司、晶某公司。李某甲为两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李某负责两家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公司成立后,李某与李某甲通过芸某公司从市场上购进二手纺织机械及配件出售给晶某公司报关出口,李某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价值安排财会人员从芸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晶某公司,因芸某公司在购货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遂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2015年3月以来,李某通过姜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7%的价格为芸某公司从厚某公司等6家公司购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4份,发票金额共计6432.89万元,税额934.69万元,李某向姜某支付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款项共计346.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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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李某安排代账会计龚某、李某乙等人将上述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开给晶某公司,并全部抵扣增值税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934.69万元(已补交税款608.14万元)。同时,李某安排龚某、李某乙伪造出库单、入库单、工资表等进行记账,并通过虚假的资金流转及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直接进行记账的方式,伪造交易假象,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
【刑罚】
芸某公司、李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934.6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李某补交了大部分税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芸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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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另行规定。
串通投标罪案例
【犯罪过程】
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某)、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生某)、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过某良)、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强)以及顾某声、谢某皓等人及公司参加无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举行的关于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厂房拆除招投标。张金某为了让自己公司底价中标,与邢某贵一起召集王某刚等人商讨,提出向其他投标人支付好处费让金某公司中标的要求,后张金某又与其他投标人商讨。张金某最终中标,在中标前后

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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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了邢某贵等人10-30万元不等财物。       【刑罚】
金某公司、生某公司、长某公司、捷某公司、张金某、邢某贵、何生某、顾某声、苗某强、王某刚等以非法手段相互商讨串通投标报价,扰乱了招投标的秩序,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
金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张金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生某公司、长某公司、捷某公司、邢某贵、何生某、顾某声、苗某强、王某刚等均犯串通投标罪,并被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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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例
【犯罪过程】
陈某在2010年至2015年担任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副局长、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西北局、青海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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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甘肃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违反水工局管理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向业主和相关单位了解核实项目情况,不做可行性分析,且未按规定报批,擅作主张,以水工局西北局或者青海分公司名义先后与他人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并支付对方保证金或中介费等,致使西北局被骗取保证金和中介费共计284万元,至案发时仍未收回,给水工局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2013年4月28日,陈某经敬某介绍,未到西安阎某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阎某二建司")了解情况,未去政府部门核实项目真实性,未报水工局审批,代表水工局西北局在西安与张某2、敬某签订《高炮基地土方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承揽阎某二建司承建的高炮阵地工程土方工程。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未经审批向敬某支付保证金24万元。经查,阎某二建司没有在陕西省承揽过139师高炮阵地工程及其他任何部队工程项目,敬某、张某2也不是阎某二建司职工,现二人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立案侦查。
2015年3月,陈某经中间人介绍,未考察业主方的基本情况,未去政府部门核实项目真实性,未报水工局审批,代表水工局青海分公司与马某代表的J公司在兰州签订《兰州市生态环城水系统综合治理及开发-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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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陈某派人支付给J公司5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中间人10万元中介费。经查,兰州市生态环城水系统综合治理及开发工程系虚假工程,马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立案调查。
【刑罚】
陈某作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金额达284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四  公共安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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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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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罪案例之一
【犯罪过程】
2017年5月,X公司与Y公司口头签订了承包某镇镇区供热工程管理运营的协议。贺某某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兼安全管理员。
2017年10月15日,贺某某明知施工现场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条件下指派张某某指挥某镇上湾和谐小区东侧填埋供暖道沟的工程。张某某没有核实过装载机驾驶员是否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雇佣了高某某作为装载机司机进行填埋供暖道沟工程。当日12时许,高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装载机在填埋供暖管道沟的过程中,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条件下,高某某将正在供暖管道沟内玩耍的被害人董某、田某掩埋,造成董某、田某当场死亡。
【刑罚】
贺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贺某某等三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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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罪案例之二
【犯罪过程】2014年10月21日,Z公司员工王某山在其电工操作证失效情况下,使用违规改装、绝缘已损坏、无接地及无漏电保护的水泵抽取积水时,当场触电死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事故调查,该公司经理林某作为王某山的直接领导,未组织对移动式电气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王某山电工作业资格进行审核,导致王某山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刑罚】林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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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过程】
L公司负责M大厦管理工作期间,任某、王某作为L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严重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条)的相关规定,其中,2015年1月6日至1月30日期间,公安消防支队城区大队先后对M大厦检查3次,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大厦存在的

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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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例如部分防火门被拆除且部分防火门闭门器损坏、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停用等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任某、王某作为M大厦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后,只是安装了小部分闭门器、消防阀门、摄像头、应急灯,对其他要求整改的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未予落实,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2015年6月11日,M大厦发生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2067平方米,火灾致车辆直接财产损失820946元、楼内及其他财产损失549735元,无人员伤亡。
M大厦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鉴定: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的一起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及扩大蔓延的间接原因之一系L公司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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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违章搭建和改变、占用消防设施和通道及场地是导致火灾蔓延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设立的摊位、停车场地停车位并进行收费等行为,导致灭火行动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也是原因之一。
【刑罚】
任某、王某身为L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不严格执行与落实,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任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王某甲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些

堂堂正正做人
清清白白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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