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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四建集团2021年02期

视 角 

2021年第二期

读行业资讯,助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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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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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规
(一)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研读:未来10年建筑业如何发展?
(二)新《安全生产法》9月1日起施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需注意哪些问题?
(三)新规!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四)剖析陕西省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五)重要!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六)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31省区市2021年最新集采标准公布!
(七)工程项目发生1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不得申报鲁班奖!2021年修订版《评选办法》印发

(八)2020-2021工程招投标政策最全汇总!
二、行业热点及分析
(一)资质改革给建筑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二)国有企业如何推进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三)建筑企业组织标准化的必要性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
(五)已明确:9月1日起,安全帽不系紧下颏带等于没戴,最高可罚15万!
(六)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总产值、企业概况及各产业竣工情况统计分析
(七)八大工程央企2021年第三季度经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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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本期《视角》从政策法规、行业热点及分析 两个板块出发,收集整理了行业内15篇文章及报告,展示了国家最新政策法规、2022年建筑业动态,行业热点及分析等。
政策法规方面,通过对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安全生产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政策的颁布的研读,将相关管理办法、判定标准、约束条例,以及处置方法进行整理。
行业热点及分析方面通过建筑行业的最新要求,收集了《资质改革给建筑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国有企业如何推进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筑企业组织标准化的必要性》等文章,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收集了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总产值、企业概况及各产业竣工情况统计分析情况。

本期主要内容如下:

(二)新《安全生产法》9月1日起施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需注意哪些问题?

简介:《安全生产法》对建筑业的影响、以及新《安全生产法》下,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升级应采取哪些对策?

(一)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研读:未来10年建筑业如何发展?

简介:从2010-2020年,过去10年里中国投资、GDP以及建筑业的发展情况,分析国家在今年3月份发布的“十四五”规划纲要当中整体的思路是什么,对建筑工程行业有哪些启示,作为一个施工企业该何如看此《纲要》?

(三)新规!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简介:为减轻施工企业压力、减少资金占用,人社部、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剖析陕西省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简介: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防止项目建设管理中出现手续不完善及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代建制。

(五)重要!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准确判定并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明确了共14类重大隐患的具体行为,包括: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重大隐患、危大工程管理重大隐患、其他管理基础类重大隐患、基坑工程重大隐患、模板工程重大隐患、
脚手架工程重大隐患、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重大隐患、高处作业类重大隐患、施工临时用电类重大隐患、有限空间作业类重大隐患、拆除工程重大隐患、消防安全重大隐患等。

(六)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31省区市2021年最新集采标准公布!

简介:2020年以来,各省最新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本文详细公示除港澳台外31个省(市)

(七)工程项目发生1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不得申报鲁班奖!2021年修订版《评选办法》印发

简介:对比2017年修订版,在申报条件中,由此前“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不得申报鲁班奖。”改为“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不得申报鲁班奖。"且在年度内被列为严重失信的,也将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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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20-2021工程招投标政策最全汇总!

简介:本文梳理了近2年来国家部委、各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旨在提供一个系统的工程招投标政策框架,更方便地把握行业动态。
共8个板块:1.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中小建企、民企利益);2.31省区市招标限额标准(2021版);3.投标保证金;4.异地评标;5.取消投标报名;6.招投标治理:禁止拖欠!禁止垫资!;7.示范文本;8.其他。

(九)资质改革给建筑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简介: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施工三级等资质。本文通过资质改革发展历程、资质改革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资质改革后企业的发展方向三个维度进行了深度分析。

(十)国有企业如何推进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简介:在企业的管理制度中,其实都有与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似的要求,例如岗位管理、薪酬、绩效考核等,这些都是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什么当前国家把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提到这样的高度呢?因为它确实是国企改革的牛鼻子,也是一个关键的突破口。

(十一)建筑企业组织标准化的必要性

简介:本文通过行业外部环境、企业内部环境两个维度来分析建筑企业实行组织标准化的必要性。

(十二)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

简介:自即日起,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十三)已明确:9月1日起,安全帽不系紧下颏带等于没戴,最高可罚15万!

简介:对于安全帽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强调正确佩戴安全帽的重要性。列举众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帽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并强调关于佩戴安全相关的处罚条例。

(十四)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总产值、企业概况及各产业竣工情况统计分析

简介:对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总产值、企业概况及各产业竣工情况统计分析进行公示。

(十五)八大工程央企2021年第三季度经营表现

简介:从新签合同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性现金流净额、5个方面对八大工程央企2021年第三季度经营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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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工程建设行业互联网大会于2021年7月21日至23日在湖南长沙召开,本次大会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主办,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协办。广联达新建造将带你走进“项企一体数智互联”专题论坛,汇聚专家前沿观点、洞察建筑施工行业数字化转型路径、揭秘经典标杆实践。
以下为上海攀成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南军,发表题为《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研读及对工程建设企业的建议》主题演讲,演讲实录详见下文。
国家在今年3月份发布的“十四五”规划纲要当中整体的思路是什么,对建筑工程行业有哪些启示,我们作为一个专注于建筑行业做管理咨询的公司何如看此《纲要》?
此次,我将从这几个方面谈一下攀成德的理解。
各位可以从下表中看到从2010-2020年,过去10年里中国投资、GDP以及建筑业的发展情况。
在中国的历史上,甚至在人类历史上,工程行业发展再也找不到像过去10年、20年这么好的时间了。
2000年建筑业产值是1万亿,2020年是26.4万亿。在过去10年里面GDP的平均增长在9.4%,建筑业特别是其中一些非常优秀的企业复合增长超过20%。
比如,总部位于长沙的中建五局过去10年左右时间增长接近20%,如果除去2020年的特殊情况,那增长达到22%。也就是说,整个建筑行业经历了一个波澜壮阔的10年、20年的发展。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研读:未来10年建筑业如何发展?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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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四五”《纲要》8大变化

攀成德在4月份研读时拎出了与建筑业相关的内容,它对市场、对区域以及行业的总体发展方向有一个非常清晰的描述。我想从八个差异点来跟各位嘉宾谈一下我们的理解。

我们把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三五”来对比,因为研究一个政策趋势最重要的是看变化点在哪里。
比如“十四五”《纲要》当中提出来,但是在“十三五”没有提出或者没有强调的方向,就应该是未来几年重点要关注的点。我们对比以后,认为有八个方向值得去深思。
一是在“十四五”规划当中,对GDP增长的说法是“保持在合理区间”,但“十三五”提出7%的增速。
从国家的一些文件当中解读,大致可以得到一个判断,就是从2020年到2035年十五年的时间GDP大概增长1倍,复合增长大概在4.7%。
也就是说,“十四五”基本上明确了未来的10年、15年中国GDP的增长大概在4.5%-5%之间。这跟“十三五”有很大差异。对于建筑业这个跟投资关联密切的行业来说,这一点的影响非常大。
二是在“十四五”规划当中,把实体经济的位置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十三五”描述的是互联网+、分享经济,“金融”提及78次,实体经济仅仅提到5次。在“十三五”和“十四五”里,对实体经济的描述是差异很大的。

未来10年、20年建筑业是什么状况?其实在 “十四五”规划纲要当中对建筑业发展提出了明确方向。“十四五”纲要,共计62014字,分为十九篇,六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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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十三五”期间仅有网络经济,没有关于数字化的内容,但是在“十四五”规划当中把数字化作为非常重要的篇章,指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各个行业将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建设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四是国内市场越来越重要去年提出强化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这是在“十四五”当中与“十三五”差异比较大的点。

五是关于投资的作用。“十四五”当中提出,保持投资合理增长,优化投资结构,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这对建筑业影响非常大。我有一个很切身的体会,从2015年开始,某些或者说相当一部分的投资项目更多关注的是政绩、社会效益,对于经济、对于企业是不是能够挣钱,这些项目考虑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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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实施城市更新与乡村建设行动。“十四五”规划当中明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空间结构化优化和品质提升。多年以前我们在城市建设方面存在很大缺陷,例如这一次郑州暴雨造成了巨大影响。
未来这是工程行业投资和建设发力的重要方向,尤其在数字化方面有能力的企业,应该在城市更新、城市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七是生育政策将进一步放开。“十四五”当中把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各位想一想,在过去几十年有哪些政策被认为是国家战略级别的?很少。这一次把人口老龄化放到国家战略层面,说明未来这是非常严重的一个挑战。
有数据显示“中国总和生育率”,就是每位女性平均生育孩子的数量,在1964年达到高峰期,当时总和生育率是6.4,也就是说,每一位女性在生育周期里是生育6.4个孩子,最低谷2000年,生育率是1.5,现在大概是1.6、1.7的水平。

按照人口学的要求,一个种族要保持长期稳定,每一位女性应该生育2.15个孩子。
人口的老龄化、出生率的降低对于中国经济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对建筑业影响也是非常远的。
现在买房的主力慢慢变成2000年左右出生的人,那时候的出生率很低,未来对于住房、交通、城镇化提升都带来深远影响。
八是更加注重发展现代产业体系。
这是在解读“十四五”规划纲要过程当中,我们认为与“十三五”规划最大的八个差异点。这八点对于庞大的建筑工程行业来说,蕴藏了巨大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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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差异点,攀成德作为专注于管理咨询的公司怎么看?我想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方面来谈一下。
宏观方面,更加关注绿色化、数字化和智能化
大家回顾“纲要”,从来没有哪个国家在如此重要的文件中把数字化作为非常重要的章节来讲。数字化,应该是在座的很多大企业,包括央企、大型民营企业引领行业未来,成为行业翘楚的一个重要突破点。对此我们有这么几个观点。
一是在数字化和智能化方面适当增加科技投入。
特别强调一点,是“真投入”。在过去这些年特级资质企业要求多少产值投入到科技、研发方面,但其实很多时候修了一栋楼挂了个牌子叫科研中心就算科技投入了,这真的是科技投入吗?所以我们想的第一点,未来要增加“真投入”。
二是投入到提升现场管理、施工效率和运营提升等产生实效的地方。
以前的科技、研发很多时候是为了拿工法,拿一些专业,获得一些税收方面的优惠。在未来,行业里面规模大一点的企业,应该更多的把投入放到能够产生真正现场价值的地方,包括现在讲的数字化应用到项目上等等。
中观方面,要研究和关注行业的分化
在中国26.4万亿的建筑业产值里面可以细分成三大类:
第一大类是已经慢慢走向衰退或者国家的投资在下降的行业,比如传统的水工、水电、冶金、有色以及一些低端工业,这些行业的投资呈现明显下降趋势,也许未来10年、20年都很难再回投资的高峰;
第二类行业是构成现在建筑业主体的房屋、建筑、交通、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类是新兴行业。

二、如何应对“十四五”《纲要》8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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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要关注自己的业务到底是处于下降的、稳定的还是新兴的行业。 
如果处于下降行业,未来你的转型就要加速,如果是处于稳定行业,你要看10年以后这些行业还是不是会继续保持一个高量。
比如一般传统的房屋建筑,中国现在大概有700亿平的房子,未来的10年中国还能修多少房子?现在每年开工的面积是50亿平,未来开工面积是多少,还会不会有大的量的调整?
我们随着企业业务不断升级,有没有第二增长曲线,也就是说,我们公司在一些新兴业务里面有没有一些有益的尝试,比如美丽乡村、地下管廊、新基建、数字化业务等。大型工程企业有没有考虑过将这些作为未来的第二增长曲线、第三增长曲线?
微观方面,从企业运营角度来思考
任何一个企业处在大的建筑领域里面,利润率都是很薄的。全行业的利润率水平去年已经下降到3.15%,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全国第二产业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是6%,建筑行业只有3.15%。
在这样一个大的环境下,微观运营方面如何使得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匹配,使得企业的效率能够得到更好的提升呢?
我个人认为,数字化和业务模式的升级,就是优秀的企业赢得竞争力的关键。
举例,内部的生产关系和外部客户要求相匹配。我在过去十几年去过一千五百家以上的工程企业,经常听到“客户要求越来越高,成本压得很低,服务要好、质量要优”的说法。
建筑企业如何通过调整内部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使得我们更好匹配客户的要求?
不管是数字化还是标准化、精细化,这些有益的工具和手段,都能够极大提升企业在未来的竞争力中赢得更好的效率。
限于时间关系,我用了17分钟谈一下攀成德对建筑工程行业在今天这个节点上如何去理解国家大的规划,如何把数字化、把未来精细化管理融入到企业的管理实践当中。谢谢各位,欢迎探讨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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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建筑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高标准、严要求的关键时刻已然来临。
一、新《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意味着什么?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攻坚年,修改安全生产法,坚持用法治的思维和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十分必要,也正当其时。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安全技术处处长颜爱华认为,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主要相对指标快速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伤亡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并伴有“复杂性、反复性、长期性”的特点,仍处于爬坡过坎期。
新法修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压实政府的监管责任,推动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并将近年来安全生产监管有效成熟做法写进新《安全生产法》,同时加大对违法企业单位和个人惩处力度,倒逼其遵纪守法。
通过对《安全生产法》法律条款不断修正和完善,把“两个至上”“三个必须”写入新法,就是从尊重和关爱生命的角度考虑,也是体现社会重要进步的标志。建立行业安全文化引领安全生产,通过科技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用法制化的思维和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制化水平,是根本性举措,同时也是《安全生产法》不断完善的初心。
二、新《安全生产法》对建筑业有哪些影响?
新《安全生产法》的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建筑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狠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动建筑企业安全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
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的此次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的马海澎认为,建筑企业要严防各类伤亡事故,避免责任追究,就必须落实好全员安全责任制和事故隐患双重预防机制,重点针对建筑业受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产生的影响作出重要解读和阐释:
建筑企业要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再次强调发包与承包合规性,强调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双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事故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实现关口前移。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多手段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针对建筑企业项目管理特点,重点就落实“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三管三必须”给
出中肯建议:

新《安全生产法》9月1日起施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需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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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源头风险管控原则“入法”意义重大,将源头风险管控这一“工作原则”上升为“法定原则”,使源头风险管控从“工作要求”变成“法定义务”,要依靠源头风险管控实现本质安全,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是从安全生产法修订后从严、从重处罚的法律后果来看,企业必须树立源头防范的意识和实行切实有效的源头防范动作,践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确保各业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达到有序平衡,真正推动企业的长足安全发展。
三、新《安全生产法》下,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升级应采取哪些对策?
建筑企业是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的践行者和守卫者,面对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劳动力密集、管理复杂等多方面因素,使其面临着一系列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风险。

基于以上矛盾,对建筑企业来讲,当下最快且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借助信息化、智能化的手段,构建项企一体的安全管控体系,通过管理对策、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失,多方面促进安全管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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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公司认为:通过搭建“三防一联动”的安全管理架构,能够切实帮助企业安全监管更高效,项目安全无事故。

一是建立项企联动、业务互通的安全管理运行模式。解决多层级(集团、公司、项目)多视角(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的管理问题,聚焦核心业务场景,为管理层提效,为执行层赋能。

二是构建企业双重预防机制,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以信息化手段指导企业和项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更高效。系统内置的3000+条各专业风险清单库、标准的双体系建设流程可帮助企业精准辨识安全风险,对重大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在项目上隐患排查任务系统自动生成、全称点选、简单便捷操作、自动生成过程中表单资料、智能AI语音及图像识别,大大提升作业效率。

三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系统采用软硬结合方式,实现教育过程留痕,分场景教育数据统计分析,教育资源计划统一管控。为企业统一部署安全教育云平台、覆盖企业各类管理人员的教育场景、自动收录分析项目教育记录,实现企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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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规范大型机械设备管理,提供安全管理技术保障。系统内置整套机械管理流程,搭配项目的多种智能硬件监测,通过软件与智能硬件结合,帮助企业实时了解企业大型机械设备的分布情况、运行状况,提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损失;为项目设备进出场登记、提升过程检查效率、实时掌握分析运行情况、及时预警安全风险提供智能化技术保障。

五是智慧化呈现危大工程状态,实现危大工程可监可管。系统内置了符合危大工程37#令要求的危大工程管控任务库,项目可快速全面的辨识危大工程、清晰过程管控要点,实时传输数据,自动生成危大台账、快速归集危大工程管理资料。企业可通过系统数据看板,随时掌握危大工程的进度、过程合规性等关键信息。

育标准和流程统一,落实全员安全教育,提升安全教育落实的整体水平。项目可使用高效便捷的教育工具、覆盖各类作业人员的教育场景,一站式解决安全教育计划制定、过程考核、档案输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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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落实全员责任,自动履职分析。系统根据岗位职责设置管理任务,自动通知责任人履行职责;履职过程自动生成分析报告,帮助企业管理者完成全员履职考核,落地安全管理全员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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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任重而道远,广联达项企一体智慧安全整体解决方案,搭建人防、技防、智防、项企一体管控的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运用智能科技助力现场安全,信息化系统辅助企业安全决策,助力建筑企业构建双重预防体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让每一个工程项目成功。
安全生产无小事,须臾片刻不可松。建筑企业要认真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绷紧安全弦、织密责任网,抓安全重点,重安全防范,用数字化的技术手段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筑业整体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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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规!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2021年8月17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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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七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

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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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银行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八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

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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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八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
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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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负责解释。各地区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备案。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规定及各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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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 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实行代建制
■ 该制度实现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遏制了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
10月8日,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防止项目建设管理中出现手续不完善及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代建制。
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将项目移交给项目单位。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新举措,也是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有效手段。
此次我省制定的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代建单位除代建项目建设管理任务外,还可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四项专业服务,形成了“1+N”陕西代建新模式。同时,该制度规定代建单位不得承担所代建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业务,真正实现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遏制了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
《办法》明确,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应对突发情况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对适用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批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以项目单位名义办理代建期所需的各项审批和前期手续,开展相应的专业服务,并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的招标。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报请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为实现对代建项目和代建单位的有效监管,省发展改革委将代建项目纳入全省代建项目库,重点从加强事前管理、加强代建阶段合同管理、定期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探索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四个方面入手,加强代建项目管理。同时,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同,制定配套制度,有序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推广工作,逐步实现全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剖析陕西省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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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为准)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应对突发情况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不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管理代建制工作。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以及财政、自然资源、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期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资产移交为止(以下简称代建期),除为选取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外,代建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对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项目,代建期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起算。代建单位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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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并按照资质条件、服务经营范围提供项目前期咨询、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

第六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项目单位、代建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内容。合同与基本建设工程资料一并归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代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代建制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督促代建单位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代建单位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估;
(三)拟定代建制标准招标文件、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等配套制度;
(四)按职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适时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代建项目实施相应管理;
(六)协调推动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监督职责,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代建项目的具体实施,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落实项目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下达和资金拨付,并会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代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管,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绩效自评基础上开展绩效重点评价。省审计厅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做好项目具体监管工作,积极支持和促进代建制的推行,并在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给予指导。
第九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并开展相应专业服务。主要包括: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依次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报审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以项目单位名义办理代建期所需的各项审批和前期手续;
(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前期咨询、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并依法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的招标,负责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四)对项目投资、质量、建设进度、安全、环保、档案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五)协助项目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项目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的初步验收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七)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通过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批准的固定资产价值向项目单位移交固定资产,并据实移交其他资产;
(八)整理汇编移交项目资料;
(九)配合项目单位接受审计、巡视、中期评估以及其他涉及项目监管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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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项目需求、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明确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并配合代建单位做好报批和审查工作;
(四)配合代建单位办理代建期所需的各项审批和前期手续;
(五)监督项目设计、监理、建设、设备材料供应的招标工作;
(六)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筹资方案,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落实,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中央有关部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等申请建设资金,及时足额落实自筹资金;
(七)监督项目质量、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项目工程验收;
(八)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明确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对于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明确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
第十二条 项目批复文件明确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后,项目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明确项目代建事项和权限等;代建单位同时承担项目前期咨询、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的,需与项目单位另行签订各专业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除外)、初步设计,并通过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次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组织编制报审项目施工图设计;依法组织开展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的招标及施工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附具相关支撑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报请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在三个月内向项目单位办理工程和财务档案、竣工资料、资产等移交手续,并按规定归档相关建设资料。
第四章 代建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对已开展代建业务的代建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设立代建机构库进行管理,并建立代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第十九条 多家机构可以组成联合体代建单位(以下简称联合体),按合同约定承担项目代建及前期咨询、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联合体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及服务经营范围。参与联合体的机构数量不得超过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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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联合体指各成员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备一定的实力;
(二)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服务经营范围包含项目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风险防范经验。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具体担保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及与代建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有关联的其他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中的任何一项;
(二)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有相互持股、控股参股、隶属、子公司等关联或存在利益关系;
(三)将其承接的代建业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
(四)擅自更换合同已约定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具体担保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及与代建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有关联的其他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中的任何一项;
(二)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有相互持股、控股参股、隶属、子公司等关联或存在利益关系;
(三)将其承接的代建业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
(四)擅自更换合同已约定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项目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或在所代建项目的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和其他服务单位兼职;
(六)从所承担代建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个人获取任何非正当利益;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代建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等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提交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申请建设资金,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按期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确认后直接拨付相关服务、参建、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并将拨付情况抄告代建单位。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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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设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专账,接受审计、监督和评估等。
第二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在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过程中,为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代建管理费不额外增加项目投资,取费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标准规定计取。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所承担代建项目的前期咨询、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费用,在代建管理费外按合同另行支付。
第六章 奖励、惩罚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投资控制有结余的,可以在结余资金内给予一定额度或比例的奖励资金,其余结余资金,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九条 因代建单位原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从履约担保中扣除;履约担保金额不足的,扣减对应合同费用;扣减对应合同费用仍不足的,由代建单位(联合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出现第十五条规定以外超概情形的,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相应承担超概责任。对代建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抄告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情形严重的,解除代建合同。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外,两年内不得参与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一)因代建单位原因未完成合同约定代建任务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管理不力,出现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重大问题的;
(二)超出合同约定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
(三)与代建单位或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擅自要求代建单位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改变建设规模的;
(五)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审核、拨付、监管的具体方式和流程按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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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各市(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可参考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另行制订相应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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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9月1日,住建部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准确判定并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明确了共14类重大隐患的具体行为,包括:
  1. 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
  2.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重大隐患
  3. 危大工程管理重大隐患
  4. 其他管理基础类重大隐患
  5. 基坑工程重大隐患
  6. 模板工程重大隐患
  7. 脚手架工程重大隐患
  8.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重大隐患
  9. 高处作业类重大隐患
  10. 施工临时用电类重大隐患
  11. 有限空间作业类重大隐患
  12. 拆除工程重大隐患
  13. 消防安全重大隐患
  14. 其他类重大隐患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将追责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将追责入刑!
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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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拒不改正类型涉及多个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准确判定并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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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并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包括管理基础类重大隐患和现场实体类重大隐患。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地区重大隐患标
准。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修改补充相关重大隐患标准范围。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过程中,可依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标准判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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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管理基础类重大隐患
第六条 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审查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在危大工程或者重要施工部位实行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法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或者未依法进行专业分包的。
第七条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数量不够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第八条 危大工程管理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的,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
(六)对于应进行专项设计的超危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设计的;
(七)对于按照规定需要公示的危大工程,未能正确识别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或未根据危大工程实际进度或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公告牌的。
第九条 其他管理基础类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执行标准、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或科技成果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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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四)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五)未对工地实行有效的封闭式管理的;
(六)编制应急预案前未开展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及应急资源调查的,或未编制应急预案的,或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章 现场实体类重大隐患
第十条 基坑工程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可能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情况,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二)基坑土方开挖时,支护或降水不及时的;
(三)深基坑未进行第三方监测或深基坑变形超过监测预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边荷载值超过设计限值的;
(五)基坑周围地面截水、排水措施,开挖顺序和支护设计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第十一条 模板工程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模板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三)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造成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的;
(四)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顺序拆除的;
(五)未按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垂直(水平)剪刀撑的;
(六)模板支架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的。
第十二条 脚手架工程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二)钢管、扣件等主要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三)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设置连墙件或设置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主节点处水平杆、立杆、扫地杆、剪刀撑和连墙件等缺失的;
(四)脚手架拆除过程中,同时拆除整层或数层连墙件的;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七)悬挑式脚手架型钢锚固段长度及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八)拉杆、下撑杆未按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布置的。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
(二)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按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并继续使用的;
(四)采用不同厂家、不同规格主要构配件等方式拼装起重机械,并存在安全风险的;
(五)塔机的塔身标准节、起重臂节、拉杆塔帽等结构件没有可追溯出厂日期的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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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重机械在使用年限内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结构件产生塑性变形的,以及锈(腐)蚀造成厚度损耗大于原厚度10%的;
(七)塔式起重机安全限位装置失效的;
(八)起重机械安拆、顶升以及附着时未按规范及说明书要求作业的,安拆和顶升加节时环境因素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九)起重吊装作业时无持证人员司索、操作(司机)、信号指挥的;
(十)群塔作业两塔间最小安全距离不达标的;
(十一)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失效或超载使用的;
(十二)大件起重吊装、多台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或吊运异形结构无吊装方案的。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类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工人的临边(悬空)等处作业时,没有系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使用不规范的;
(二)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安全锁失效、安全绳未独立悬挂的;
(三)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配重、额定荷载经计算不满足抗倾覆安全系数大于3要求的;
(四)悬挂机构前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上,支撑点的结构强度不满足要求的;
(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的;
(六)基坑、结构各层、休息平台、屋面临边、作业面临边、脚手架临边或短边边长大于(含等于)500mm的洞口等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
(七)电梯口未设置防护门或防护门安装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电梯井道内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水平防护的;
(八)施工层上部未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的;
(九)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平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钢结构、网架安装支撑平台未同步搭设防风、防倾覆措施的;
(十)卸料平台荷载超载、物料码放超高的,悬挑式卸料平台钢梁、钢丝绳未与主体结构形成可靠连接的,平台运输通道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十一)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的;
(十二)玻璃顶棚安装作业下方未搭设满堂脚手架、满铺脚手板和挂设安全平网的,未设置作业人员上下安全通道的,已安装的浅色玻璃上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第十五条 施工临时用电类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临时用电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未按规定采用TN-S接零保护方式(TN-S系统有独立变压器、TN-C系统无独立变压器)的;
(三)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四)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时,未按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未统一指

性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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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专人监护的;

(五)特殊场所(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六)未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类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的;
(二)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工作程序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没有监护人员,且现场没有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的。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拆除顺序及方法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
(二)对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拆除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的触落震动及爆破后坐、滚动、触地飞溅、前冲等危害的;
(三)拆除工程施工中,未对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对于可能倾倒的构筑物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施工现场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设施被堵塞、占用的;
(二)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或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且未采取其他灭火设施的;
(四)消火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或电源未引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的;
(五)施工现场未建立动火审批制度或现场动火部位未设置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现场环境不符合要求、未配备消防器材的;
(六)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寒冷天气施工时使用明火进行升温保温的,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做饭的;
(七)采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供配电线缆,或在可燃材料、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安装电气设备的;
(八)建筑施工企业在装饰装修施工中,未将工程材料可燃性外包装物拆除后进入施工作业区域施工的。
第十九条 其他类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涉及到的其他重大隐患的;
(三)严重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的;
(四)除危大工程以外各专项工程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五)其他经计算判定为重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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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31省区市2021年最新集采标准公布!

中央预算单位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一、地方:
北京
《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2.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
《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市级和滨海新区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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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各省最新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本文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市)最新采购政策大盘点,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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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
江苏省《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
全国各省(市)最新集采标准持续更新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等组织实施采购。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
《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到达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各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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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浙江
《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80万元,县级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市县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
安徽
《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级预算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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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版)》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无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河南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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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湖北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州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
工程类项目全省统一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
《湖南省2021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的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广东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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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类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广西
《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50万元,设区市、县级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和设区市、县级均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
《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020-2022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除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
《重庆市2019-2020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类(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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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市、区)级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西藏
《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自治区本级及七地市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陕西
《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 》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 项目以内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
工程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8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60万元。
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限额 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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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
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300万元以上,市县级为200万元以上。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 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应在采购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甘肃
《甘肃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市级单位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
县级单位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青海
《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采购限额标准
1.集中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50万元、市州级40万元、县级30万元。
2.分散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60万元、市州级50万元、县级40万元。
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采购人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但应按照网上商城(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等要求组织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市州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县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4.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依法审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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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含雄安新区本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40万元(含)以上,县级30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以上。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执行。
 黑龙江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省级单位单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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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个项目,下同)或批量(是指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同样采购内容的总额,下同)采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市县级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2.工程类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工程类项目,省、市、县级单位投资预算6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上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二)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
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政府采购,具体包括:
1.单项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2.投资预算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等方式。
3.投资预算1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必须依法政府采购。投资预算4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
《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和市(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
《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和沈阳、大连、鞍山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县(市、区)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2.未纳入集采目录并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工程相关政策及标准
1.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200 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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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两类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60 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2)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福建
《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30万元以上;省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60万元以上。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300万元,市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
各单位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低于200万元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工程类。
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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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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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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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

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
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
综合两份文件,必须招标的范围如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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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发改委文件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注:蓝色部分内容在新规定中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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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工程项目发生1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不得申报鲁班奖!2021年修订版《评选办法》印发

7月14日,中国建筑业协会下发两份文件:
一份是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修订版(建协〔2017〕2号)同时废止。
另一份是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第二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评选办法》上一次修订是在2017年,本次修订有哪些不同?重点如下:
一、
在申报条件中,由此前“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不得申报鲁班奖。”改为“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不得申报鲁班奖。"且在年度内被列为严重失信的,也将不得申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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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

2020~2021年度第二批鲁班奖申报时间:
网上传输开启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
上网资料和书面资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5日。
影像资料在工程复查结束后10日内提交。
难度升级!即日起,工程项目发生1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不得申报鲁班奖!2021年修订版《评选办法》印发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我会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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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建协〔2017〕2号)和《关于改进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建协〔2018〕13号)同时废止。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21年7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升,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获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鲁班奖评选工作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鲁班奖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原则上控制在240项左右。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全国性行业建设协会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择优推荐后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

程。 
第八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主要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近三年建筑业平均产值,参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筑业发展水平、历年创优实际情况和当年调研摸底情况,按照淘汰率不超过10%的原则,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鼓励欠发达地区及中小企业申报鲁班奖。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绿色、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行业工程质量最高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以上使用,且没有发现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60%以上。
(五)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推行绿色建造和智能建造;积极采用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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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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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7项。
(六)工程项目应具备结构的独立性和设备系统的完整性。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应全部完成,使用功能完善。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相应的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应有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过程质量检查由推荐单位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且不应少于二次.
支持绿色建筑、智能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采用新型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工程申报鲁班奖。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其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内有被省级政府和国家部委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或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十五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工程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包合同价应占其对应承建单位承包合同价的10%以上,智能化等新技术专业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占比可适当降低。
第十七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

申报鲁班奖。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的承包合同价均占合同总价的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承包合同价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的超大型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共同申报。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八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通过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申报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的,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申报其他专业工程的,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跨地区申报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的,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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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行业建设协会原则上不得推荐与本行业无关的工程(本行业所属企业申报的工程除外)。
第十九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建设单位的评价意见。
2、工程立项批复等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5分钟工程影像资料(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科技创新、关键施工过程控制、关键节点隐蔽工程检验、质量安全管理、新技术应用和绿色建造、使用效果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二)要求
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传送电子版,并提供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
2、鲁班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的工程进行申报资料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一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工作细则》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从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抽取,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组。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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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企业的复查专家其所在企业近5年应获得过鲁班奖,并具有3年以上省级优质工程、行业优质工程的检查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勘察、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对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全面核查,符合要求后再开展后续复查工作。核查时应重点关注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重要节点的质量情况。
(四)实地查看工程质量,并作出量化评价。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抽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5%,工业交通水利和市政园林工程抽查体量不低于总体量的25%。群体工程原则上对每个单体工程都要抽查。
复查专家应作完整的工作记录。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复查工程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并提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设立鲁班奖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评审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建设工程技术类正高级职称,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评审委员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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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筑业企业的委员占评委会专家总数的40%左右,来自各地区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的委员占总数的30%左右,来自其他方面的委员占总数的30%左右。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连任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影像资料、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鲁班奖工程。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果经中国建筑业协会会长会议审定后,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七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向鲁班奖工程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颁发证书。
地方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鲁班金像作为纪念。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复制鲁班金像、奖牌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充分发挥鲁班奖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建筑业协会适时开展有关活动对创鲁班奖工程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第八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鲁班奖评选工作应坚持推荐、复查、评审、决策“四分离”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拟推荐工程实施过程管控,确保推荐工程的质量。如推荐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推荐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中国建筑业协会将退回申报并予以通报批

评。
第三十三条 鲁班奖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鲁班奖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工程复查专家、评审委员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工程参评鲁班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申报单位不得向中国建筑业协会工作人员、复查专家、评审委员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如有违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工程参评鲁班奖资格。
第三十七条 工程复查专家和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委员原则上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 鲁班奖复查接待工作要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复查工作结束后,由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分别对本复查组成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反馈至中国建筑业协会。
第四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成巡查组,随机抽取若干复查组,与工程的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座谈,听取相关单位对复查组成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评价。
第四十一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推荐单位、复查专家和评审委员的工作。如有违者,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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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单位、复查专家和评审委员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或上级组织反映、投诉、举报。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工程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专家、评审委员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企业在境外承建的工程的评选工作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对获奖工程实行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工程在使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发现获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中国建筑业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不符合鲁班奖评选办法的,将撤销该工程鲁班奖称号和相关人员相应奖励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建协〔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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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建筑业迎来拐点!建筑业增速重回“6时代”,达到6.24%。
这一年,国务院陆续出台《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从根本上为中小型建企、民企提供保障,为施工企业减负。同时明令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及时办理竣工决算,从根源上杜绝工程款拖欠。31省区市相继跟进,取消投标报名、免收投标保证金、推进异地评标等一系列措施纷纷落地。
本文梳理了近2年来国家部委、各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个系统的工程招投标政策框架,更方便地把握行业动态,供后续参考。
第一部分: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中小建企、民企利益)
第二部分:31省区市招标限额标准(2021版)
第三部分:投标保证金
第四部分:异地评标
第五部分:取消投标报名
第六部分:招投标治理:禁止拖欠!禁止垫资!
第七部分:示范文本
第八部分:其他

一、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中小企业、民企利益)

2021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信部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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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工程招投标政策最全汇总!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
2020年11月,河南省住建厅开展新试点: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评标时可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2020年9月起,上海市的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重新招标。
2021年7月,广州市全面取消作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预选库、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承包商库。

二、31省区市“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21版)
详细内容:《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31省区市2021年最新集采标准公布!》
《广东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men.gov.cn/attachment/0/153/153118/2195335.pdf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http://czt.hebei.gov.cn/root17/zfxx/202008/t20200818_1286924.html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http://m.czt.henan.gov.cn/2020/03-17/1305865.html
《湖南省2021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http://czt.hunan.gov.cn/czt/xxgk/zcfg/gfxwj/202104/t20210415_16468935.html
《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http://www.ccgp-jilin.gov.cn/helpFront/gotoHelpFrontList.action?articleId=146852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0/3/2/art_4969_1513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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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http://www.pljjjc.gov.cn/zxzl/gclxzcfg/202102/W020210225640132453552.pdf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0/10/21/art_17628_10285569.html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http://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zfcg_9033/20200927/xxfbdf0000015988.html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2/2020/12/29/3505957d32154bae8332601bff4869d8.shtml
《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http://www.xizang.gov.cn/zwgk/xxfb/gsgg_428/202101/t20210111_186717.html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http://yn.gov.cn/zwgk/zfgb/2021/2021d3q/szfbgtwj/202101/t20210106_215043.html
《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http://yjj.beijing.gov.cn/yjj/zfxxgkzl17/fdzdgknr80/zfcg3/1684961/index.html
《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http://czt.fujian.gov.cn/zfxxgk/fdzdgknr/gfxwj/cgkg/202101/t20210113_5520661.htm
《甘肃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http://jy.jingchuan.gov.cn/zcfg/zcwj/202007/t20200709_820341.html
《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
http://www.ykxs.gov.cn/govxxgk/xsq/2021-01-06/22f09fa7-c2ec-4f0b-ab08-440894d05791.html
《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http://czt.gxzf.gov.cn/xwdt/tzgg/t4099522.shtml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http://www.guizhou.gov.cn/zwgk/zcfg/szfwj_8191/qfbf_8196/202101/t20210113_66128307.html
《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http://swt.hainan.gov.cn/sswt/1400/202010/431dc2b74de349cea66255c6c6ba7db3.shtml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http://czt.hebei.gov.cn/root17/zfxx/202008/t20200818_1286924.html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http://hljcg.hlj.gov.cn/freecms/site/hlj/sgfxwj/info/2020/8055.html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http://zjt.hubei.gov.cn/zfxxgk/fdzdgknr/zfcg/jzcgmlbzcgssqk/202011/t20201119_3038541.shtml?WxUg5ztDmi=163194589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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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
http://www.elht.gov.cn/elht_info_2018/bmgk/zfbm/xzfwzx1/xxgkml/202003/t20200320_187890.html
《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http://swt.qinghai.gov.cn/zf/fd/zc/gz/202011/t20201127_180167_wap.html
《山西省2021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http://www.yuanqu.gov.cn/show-zhengwu-6653.html
《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
http://gxt.shaanxi.gov.cn/u/cms/www/202102/%E9%99%95%E6%94%BF%E5%8A%9E%E5%87%BD%E3%80%942020%E3%80%9598%E5%8F%B7-202102221545.pdf
《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
http://www.tjdl.gov.cn/gongkai/zxwj/dlqczj/202012/t20201218_5065564.htm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kjcwczfcg/202012/45e063fb8e3246e08f52ff7cbe7a6b15.shtml
《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http://czj.hangzhou.gov.cn/art/2021/1/12/art_1655734_58930862.html
《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0/9/14/art_77309_9505166.html

湖北: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情况的说明
湖南: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三、 投标保证金
2021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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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关于停止收取并清退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广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山东: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异地评标

国家发改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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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实施意见(试行)
湖南: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

江苏: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
广州: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取投标 

北京: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广西: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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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

山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济南: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

四川成都: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六、招投标治理,不得拖欠!

2021年8月31日,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1年7月1日起,《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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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江苏省住建厅等11部门联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2021年4月10日起,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正式实施。

2021年3月起,《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2021年6月3日,山东省住建厅等12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2020年10月1日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021年3月1日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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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020年12月1日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020年9月起,《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2020年3月1日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020年11月,《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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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6日,甘肃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020年3月24日,吉林省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020年10月20日,宁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七、施工合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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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 年版)

八、其他

2020年7月,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 
2021年,河南省住建厅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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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热点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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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还不够成熟时,资质标准未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能力和实力,存在造假申报资质的现象,大批名不副实的企业充斥建筑市场,破坏了竞争环境,使得资质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资质申请过程极大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为了包装申报材料,部分企业选择与中介机构合作,利用会计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粉饰,网上挂证“聘用”技术人员及为其缴纳社保等,花费上百万甚至上千万。
考核指标的繁琐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使施工技术能力和资金保障能力成为考察企业承接业务能力的重要标准。对于资金保障能力的考察,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制表”企业,都耗费了大量精力,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于审查的项目,部分企业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汇总,其结果的真实性也难以保障,对审查人员也是一种考验。
专业类别设置过多,制约了企业经营。关于先有业务还是先有资质的问题,困扰着大批建筑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有业绩,但承接业务又需要出示相关资质,由此出现业主有意拆解工程,致使总包方与分包难以协调的现象。

一、资质改革发展历程
▌2014年
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
11月6日起,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由60个压缩至36个。
▌2015年
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特级资质标准要求,放开承包合同金额限制。
▌2016年
10月14日,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除各类别最低等级外)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017年
1月21日,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着重强调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4月13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园林资质正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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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改革给建筑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9月29日,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认定;
10月18日,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11月7日,住建部印发《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
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取消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质,12月28日开始实施。
▌2018年
10月,住建部下发《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资质申报不再提供人员社保、注册证书,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11月,住建部发布《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的通知》,11月5日起,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12月,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资质申报告别纸质文件,仅提供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2019年
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首次明确要求,大力清理简并种类过多、划分过细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大幅减压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力争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减压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二、资质改革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中小民营企业占到我国建筑行业80%以上,但大多长期徘徊在低端建筑市场。市场上一度形成了“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在招投标总承包工程时,仅凭资质就可以刷掉一大批中小企业,甚至在开始前就可以猜到结果。中小企业只有在没有获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被迫退出建筑市场;此外,资质对中小建筑企业形成了一个怪圈:没有业绩,就没有资质;没有资质,就没有项目,更谈不上业绩,中小建筑企业被压制到难以翻身。建筑企业维护资质成本将降低。过去由于资质申报对于人员考核指标要求,出现了大量建造师注册在一个单位、但实际工作在另外一个单位的情况;或者建造师的多本证书注册在不同单位的情况。正因为有这样的市场需求,存在着一群专门为考证而考证的人员,有时一本热门证书一年的挂证费用甚至可以高达20万元。虽然《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企业的挂靠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多年来也三令五申坚决取缔建筑挂靠,但资质挂靠的现象近年来仍是屡禁不止,其中的重要原因是资质申报的门槛较高,造成很多不具备建筑行业资质的中小企业为规避市场准入问题,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施工。随着资质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维护资质成本下降,资质提升门槛进一步降低,激发市场活力。
资质改革可以说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对于已经具有高资质,享受资质红利,获得资质挂靠收益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利空,没有了挂靠费收入;而对那些没有资质、需要挂靠才能开展业务的公司来说是重大利好,可以省下大笔挂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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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一平台的作用将显现。随着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业绩核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四库一平台”的效力将进一步显现。随着工程项目库和人员库的联网,企业工程项目信息透明公开,可以实时查询到,监管部门可以精准核查到企业是否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并实时了解项目投标时承诺的现场管理人员、注册人员是否在现场,倒逼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资质改革后企业的发展方向
中小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向做专做精的方向迈进。单独总承包工程难度可能有所增加,可以通过改制重组向高等级资质靠近,但要想一步进入工程总承包,还需一定的努力,可以从组织架构上做好施工分包的准备。随着社会进步和建筑业改革不断深入,承包方式的变革是大势所趋,因此中小总承包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找准发展方向,做专做精,才是企业发展之道。
有一定条件积累的企业可以尽快完善工程总承包资质。相当一部分企业虽有设计院,但主要依靠全资收购甲级设计院和靠“挖人”自己成立设计院等,对于独立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是没有底气的。因此,需要尽快培养设计能力,充实设计人员,在实践中沉淀和成长。此外,可以拓宽走出去途径,以联合体形式组建大集团参与国际竞争,顺应“一带一路”的发展,同时给近乎被大型建筑央企垄断的建设市场也带来改革的新风。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建筑业改革中成功的经验做法,也是参与工程总承包的“捷径”,让更多有实力的地方民营建企规范地与大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从而能名正言顺地参与到工程总承包施工中。
此外,在未来资质淡化的趋势下,施工单位的信用、专业技术能力、履约担保要求、项目负责人等条件或将成为新的评判标准,这就要求企业在这些方面提升能力,加强建设。
弱化企业资质,甚至取消资质认定,这是市场化取向,是改革的大方向,也是人心所向:为企业减轻负担,释放改革红利。取消资质后证书挂靠市场也将难以维系。弱化或取消企业资质后,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企业也将面临重新洗牌。那些通过出借资质生存的建筑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而那些低资质或无资质却施工能力、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将有机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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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推进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一、如何理解任期制和契约化
管理?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其实不是一个新名词,在企业的管理制度中,其实都有与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似的要求,例如岗位管理、薪酬、绩效考核等,这些都是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什么当前国家把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提到这样的高度呢?因为它确实是国企改革的牛鼻子,也是一个关键的突破口。
(一) 政策背景
国企改革四十年遵循着“去行政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演进路径。
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中对分类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里就提到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分类分层制度的改革,推行经理层成员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出台之后,一直到2019年,相关的配套文件陆续出炉,构建了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国企改革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萌芽提供了政策准备。
2020年2月,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包括配套发布的23个相应问题的解答,相比之前的试点推行,这两个操作文件真正地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提供了一些规范的操作程序和要求,便于将这项工作真正推进落地。

2020年10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标志着任期制和契约化改革进入推进期,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将成为未来国有企业的必选项。
随着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推进,任期制全面推开,进入全面推广期。在推进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好的现象:比如“新瓶装旧酒”,形式上看似满足要求,但实质内容跟之前没有太大变化,权责梳理、岗位考核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再比如“虚晃一枪”,一开始大家觉得可能要动真格了,但到最后实施落地的时候,跟之前没有太多的本质区别。
为了及时纠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21年3月国企改革办特急印发《关于加大力度推动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改革的原则、方向、实施范围和签约主体等十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图1),进一步去强调、落实相应的改革工作,通过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深化国企改革,快速推广覆盖。
图1:改革需要明确的十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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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本质和难点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本质其实就是目标管理的延伸,核心还是在于权责利的匹配,如果只给责任却不匹配相应的权力和利益,就会在推进的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目标管理要做到指标到人、压力到人,同时利也要能够及时地兑现。

难点在于目标的分解和评价。目标分解其实是一件很难的事,如何能让分解出的目标既有挑战性,又符合企业实际,同时还能够引导企业的全面发展,这是改革的难点所在。
改革需要发挥的关键作用有两方面。一是“不称职解聘”,这次国家在这方面是动真格的,不胜任是要解聘的。二是“刚性兑现”,做得好要及时兑现,做得不好或发生违规行为的,也要有追索扣回机制。
二、国有企业为什么要实施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一) 升级国有企业的干部管理方式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方式的升级,实施范围核心针对经理层成员,是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可以解决历史遗留的“两无两不”问题。“两无”,一是无任期,以前

的管理方式对领导干部没有明确的任期要求,只要不出大问题基本上是可以一直工作下去,除非自然退休或者上级调动;二是无契约,在某个岗位上到底要完成什么样的任务、实现什么目标,都没有明确的契约要求。“两不”,一是不具体,虽然有契约,但是权责利并不明确;二是契约执行不严格。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能够升级干部管理方式,让干部管理方式在传统的委任、任命的基础上,进一步走向聘用制、走向市场化,是打破传统干部管理模式的重要突破口。以前的国企干部管理有三个典型的特点“终身制、大锅饭和传统的人事管理”,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包括职业经理人制度,其实都在身份、薪酬管理和管理方式上做了很大的升级,打破了国有企业“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等传统的弊端。
图3: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是现行干部管理模式的升级

(二) 、深化企业目标管理,强化企业契约精神
以前国有企业的考核更多是考班子整体,整个班子作为一个主体接受上级单位的考核,企业主要的经济指标由总经理承担,具体的工作由业务部门或生产部门负责人承担,导致对副职的考核要求不明确、定位不清晰。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助于实现目标管理的深化,其实施范围已经从对经理层的要求延伸到领导层,从经理层延伸到中层管理人员,甚至延伸到一些具备条件的项目层,管理的实施对象是岗位,重点解决的是国有企业副职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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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也可以强化契约精神。
(三)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做大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目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这个牛鼻子的示范作用,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和做大,让企业获得高质量发展。具体来看,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助于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的优化,有助于明确权责边界和授权,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内部的良性竞争,以此来培育更多高端的经营管理人才,通过这种手段,来倒逼企业的改革发展。
三、如何开展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一)《操作指引》是基本的操作规范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操作指引》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本操作规范,文件中对于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本概念、实施范围、实施主体责任、基本程序等都做了明确的制度要求,企业需要严格执行《操作指引》。
《操作指引》中有几个核心的关键点:(1)健全授权体系,包括三会一层的权责设计、契约化管理内部的经理层(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权限权责如何划分等。(2)遵守契约考核,如何根据契约化的要求来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目标,明确相应岗位的要求。(3)明确薪酬激励,如何将薪酬激励与目标指标的要求对应起来,并且合理地拉开差距。(4)强调刚性兑现,明确干得好如何兑现,干得不好如何实施追索扣回的机制。
(二) 、实施范围从经理层延伸到领导层,强调领导层成员管理方式的统一性
目前从实操来看,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实施范围已经从对经理层的要求延伸到领导层,具体来说,经理层成员必须要严格地按照相应的要求来执行,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也包括工程

企业里常见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另外,非经理层的成员则需要参照对经理层的要求执行,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也包括党组织书记、党组织的专职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从纵向来看,也已经逐步从对经理层的要求延伸到对中层管理人员,甚至延伸到一些具备条件的项目层。
(三)实施程序履行五步基本操作流程
第一步是制定方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任期制管理的主要举措、契约化管理的主要举措以及监督管理的主要举措等内容。第二步是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第三步是签订契约。第四步是开展考核。第五步是根据考核的情况开展结果的应用,包括薪酬的兑现、岗位的调整等。
图: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四)利用“六定”模型明确经理层管理的各项机制
根据权责利统一的要求,开展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具体实施过程可以总结为“六定”。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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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岗位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实施对象是岗位,重点解决的是国有企业副职定位不清晰的问题。对国有企业比较熟悉的读者通常都知道,国有企业的副职在权责利方面往往不是特别明确,企业主要的经济指标由总经理承担,往下一些具体的工作由业务部门或生产部门承担,导致对副职的要求不明确、定位不清晰,“定岗位”的重点是解决这个问题。
定岗位要求“一人一岗”,确定岗位的职责、胜任的要求和工作的标准等;“一岗一书”即每个岗位都要有明确的岗位说明书,包含岗位的基本信息、岗位设置的目的、权限、岗位职责,也包含工作关系、工作目标和任职要求,同时也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做一些延伸,把工作标准等都在岗位说明书中进行明确。
2.定权责
给岗位定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后,对应的权责利需要匹配,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权责可以从几个层面来设计:
首先是董事会的权利,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权、薪酬的管理权和业绩的考核权等。
其次是总经理的权利。总经理是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里非常关键的一个岗位,对上承接董事会给经理层下达的整体任务要求,对下要组织副职甚至公司里其他管理人员来共同开展工作,完成相应的市场经营指标,所以明确总经理的权责利非常关键。总经理在副职的聘任或解聘、在绩效考核方面是不是有足够的权利,这是制约总经理履职的一个关键因素。
最后是副总经理的权利,包括分管哪些工作,分管的工作有怎样的权限,这些都需要明确。
图: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权利划分

在具体工作开展的时候,可以通过权责清单对相应的权责事项进行固化和明确,作为目标下达和考核的重要输入和依据。
3.定考核
定考核有三个核心要求——基于契约、围绕职责、考到岗位,基于这些核心出发点,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定考核”和传统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有比较大的区别,这里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是从聘用协议上看,传统的国有企业对干部管理只有任命文件,但是没有明确每个岗位的任期、每个岗位到底是做什么事情以及承担什么职责,对岗位的要求都是不清晰的。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的“定考核”,是构建以岗位为载体的明确的任期考核内容,在履职待遇、权限等方面都会有清晰的要求。第二是经营责任书,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一个特点是压力由经营班子传导到个体、由总经理传导到副职及非经理层成员,而以前的管理方式通常是企业负责人代表班子接受上级单位的考核,但是班子内部到底谁干得好、干得不好,其实没有明确说法,导致以前薪酬分配基本比较和谐、平均,内部其实是没有拉开差距的,但是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在这方面是有明确要求的,需要考核到岗位、薪酬必须要合理地体现出差距。
定考核还有一个关键的特征,就是要考核到人,构建一人一表,每个人都有明确的考核指标,这在实操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说副职分工会不一样,有些副职是管业务部门的,有些副职是管职能条线的,还有一些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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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会分管业务和职能,这时如何来考虑考核到人?要根据分管的工作进一步明确,可以是一个副职一张考核表,把分管相应内容的考核要求都放进去,也可以是一个岗位一张表,如果同时兼任两个岗位可能就要签两份责任书,这两种方法都可以,核心要求是要把相关的考核要求落实到个人,落实到人头。
考核指标怎么来设定,这是关键所在,也是难点所在。考核指标的设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体现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目前工程企业,无论是设计院还是施工企业,考核的要求都在往高质量发展去转变和调整。无论是任期指标还是年度指标的设定,都要体现出发展质量的要求,包括现在央企考核的“两利三率”,这些都是考核发展质量的明确的指标。国有企业以前的考核是单纯地去做大规模,做大合同额、做大营收,但现在可能更关注经营的质量和创利能力,同时也会关注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业务发展的健康度以及业务的平衡,这些都需要在考核指标里有相应的体现和要求。
第二,短中期相结合。如何区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更加关注价值创造类、软性的、创利的指标,包括中长期战略规划要求,也包括风险控制类的指标。年度考核指标要关注四个方面:经济效益指标,包括净利润和营收等,这些是实打实的需要去考虑的;经营管理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应收账款等;风控合规指标,特别是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风控合规类以及安全类的指标是非常重要的;重点任务类指标。另外,对高新技术企业、高科技企业来说,考核指标还要在科技创新、科技人才队伍上有相应的体现。
第三,通过战略解码打造高绩效组织,实现由战略到绩效的有效分解。指标的分解有四个来源:一是上级单位的要求,这是非常重要的指标来源;二是企业自身的战略规划,通过战略解码确定具体

的考核目标;三是企业目前的短板,可能来自于业务、管理或者人才等方面;四是通过对标来确定相应指标,工程企业对标一定要遵守可学习性,找准对标的点,结合对标去切实提升效益,围绕这个原则开展相应的对标工作。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目标如何来设定呢?由于每个单位经营状况不一样,上级单位对它的定位和要求也不一样,所以指标设定的结果也可能会不一样。目标如何设定是很关键的,一方面目标要符合实际,不能设计得过高,另一方面还要有一定的引导性,跳一跳能够得着。目标值一般可以分分成三档:第一个是门槛值,必须要保证和实现;第二个是目标值,是在正常的状况下要达到的一些要求;第三个是挑战值,是努努力、奋斗一把可能可以实现的。对于不同目标也需要有不同的评价标准。
4.定薪酬
职责和目标要求确定之后,如何让薪酬与之相匹配,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一般来说,确定薪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历史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上年度的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微调,这种方式的优势是相对来说比较平稳和和谐,但是劣势是会导致薪酬差距不能合理体现,另外也可能会导致薪酬竞争力不足。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外部对标,结合外部市场的薪酬状况,采用市场化的薪酬策略。这是定薪酬的两种核心思路,但是具体选择哪种思路或者是将两种思路结合起来,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
根据相关的政策要求,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基本年薪,这是企业负责人或者是经理层的基本收入;二是绩效年薪,政策要求绩效年薪一般不低于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之和的60%;三是任期激励,与经理层在任期里的整体表现相关联,和任期考核有紧密的联系;四是中长期激励,比如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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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等。在实操过程中有几个注意事项:有些激励是不能同时享受的,比如有任期激励时,一般就不再同时享受超额利润分享或者分红;在中长期激励方面,对于同一个激励对象,超额利润分享和分红激励也是二选一,当然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可能要看上级或者当地是不是有更明确的一些规定。
如何打破经理层收入的平均化,让经理层成员薪酬能够合理地体现出差距,一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根据行业特点以及通常的做法和经验去设计,比如在企业里分管业务和经营的经理层成员相对来说承担的压力会更大一些,分管内部管理的压力可能会更小一些,在薪酬上要有相应的体现。第二种方式相对来说更加量化,根据交叉任职、兼任岗位带来的工作难度、工作量要求和风险责任,以及分管的业务部门以及分管的业务是核心主业、一般业务还是培育业务等等,来制定分配系数模型,根据经理层成员的实际分工来综合评定。
图:分配系数模型

除了常规的薪酬设计之外,在薪酬的理念构建上需要有“做大增量”的概念,引导大家“跳起摸高”,通过这种共创、共担、共享的机制去实现企业和个人收益的同步增加。这里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考虑用中长期激励的方式,进一步提高经理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长期激励总结来看可以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现金结算类,在工资总额内的可以用里程碑激励或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工资总额单列则可以用岗位分红和项目分红这两种激励方式;第二类是权益结算类的,根据公司体制的不同,也会有不一样的设计,主要的模式包括股权激

励、期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等,不同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性地设计相应的机制。
5.定退出
“定退出”的作用是打通经理层“能上能下”的通道,根据考核的要求去完善退出的机制,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
6.定契约
订契约是通过一些特定的形式把双方的契约关系进一步固化、明确。需要签订的内容包括两个合同(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两个书(年度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可能还会有一些特色项,比如个人的信用承诺、廉洁承诺等,这些都可以同步进行签约。工程企业也可以考虑把安全作为一个特色项或者底线项来签订定契约。
签订契约要明确契约的重点。第一个重点是任期的设计,任期一般是和董事会任期保持一致的,通常都是三年的时间,同时还要明确规定任期到期重新聘任的机制以及任期内领导班子调整的机制。另一个重点就是权责,权责需要通过岗位说明书和权责清单去明确,履职过程中还要有履职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体系。
在签约主体方面,如果有董事会,一般是由董事会组织方案的制定及审核等工作,如果没有建立董事会,则由控股股东的党组织负责承担这些工作。程序上一般是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任期内的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也可以由董事长来签订。
四、如何取得预期效果 
如何做好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操作层面有哪些核心的关键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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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期制的实施有两个关键点
一是要盯准岗位,任期制将以前的干部管理和岗位管理区分开,岗位是基本的出发点和管理的对象,要以岗位作为职责权限和薪酬兑现的载体。
二是要落实退出,明确落实退出机制,除了正常的退出和调用之外,要有相应的考核要求,针对考核不达标设计明确的退出机制。
(二)契约化实施有三个关键点
第一,权清晰,落实授权清单。“权”清晰是落实“责”的前提条件,是契约化实施的基本保障和是开展经营生产工作基本的前提,要考虑经理层权责是不是清晰,有没有明确的授权清单,能不能够在授权清单里按照相应的权限开展工作。
第二,责明确,明确考核目标。“责”明确是契约化管理的关键,要考虑责任是不是能够到位以及是不是能够清晰的界定每个人的职责,权责体系与考核监督相辅相融。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指标是不能分解到副职的,比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整体利润率的考核等,这是对于单位整体的考核,很难分解到每一个副总,所以在对副总进行考核时,有些共性的指标需要占一定的权重。
第三,利适当,制定合理激励。“利”适当是经理层契约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保障,要考虑事先有没有明确的要求或约定以及事后能不能及时刚性兑现。薪酬设计需要注意平衡三对关系:物质回报和精神回报,物质回报是基础,精神回报是关键;现金激励和非现金的激励;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
(三) 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需要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主要针对的是经理层成员,在这个基础上,需要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通过改革牛鼻子,将改革的局面打开之后,还要进一步去落实、深化和细化。

第一,建立市场化的用工机制。市场化用工机制是基于岗位和契约的,基于市场化的行为,能够胜任某个岗位就要履行相应岗位的职责、接受相应的待遇。但是如果不能胜任岗位,是否有合理的退出渠道?在国有企业目前的环境下,想做这个机制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第二,深化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的范围。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实施范围要从经理层向非经理层成员逐步地深化,至少落实到中层,包括管理的中层,也包括业务的中层,具备条件的话也可以在项目部的层面实施,扩大实施的范围,提高实施的效果。
第三,构建分配导向清晰的激励机制。国有企业薪酬分配上存在很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薪酬分配过于平均,往往造成“死海效应”,能力强、价值创造高的人可能会逐渐流失,留下的往往是在市场上很难有竞争力的员工,长此以往就形成了恶性循环。
第四,紧抓干部管理。干部管理是突破口,要抓住关键的少数,发挥他们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四)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设计,让员工与企业“同频共振”
在新时期面对员工的新需求,除了常规的考核激励之外,也需要考虑通过中长期激励,达到让员工的进步和企业的发展更好的“同频共振”,特别是对于勘察设计这个知识密集型行业,更需要通过这种机制设计来更好地让员工发挥他们的作用。
中长期激励的方案设计可以分为三大类,股权类、投资类和分红类,不同的体制适用不同的方案。比如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较为适用的有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岗位分红、项目分红等;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较为适用的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股票增值权;对于混改企业来说,适用的方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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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一些,主要是员工持股;对于国有背景的企业来说,很难做股权类的设计,更多的是分红类方式,包括虚拟股权、项目跟投以及超额利润分享等。总而言之,需要通过中长期激励的机制设计,让员工和企业“同频共振”,获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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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对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得益于国家近几年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企业的规模和效益都有着质的飞跃。但随着外部市场增速的放缓以及未来有限的增量市场,对建筑企业来说,若要在整体经济下行的大趋势下继续稳步发展,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不仅如此,随着“政策红利”和“人口红利”优势的逐渐退潮,中国建筑企业将进入“管理红利”时代。这也代表着在新时代下,建筑企业若想继续稳步前进,企业的领导者需要重新思考和重视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即从原来的粗放式人治管理,向精细化标准化的法治管理转变。作为企业内部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架构的标准化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基础,更是企业管理的第一步。本文,笔者将分别通过行业外部环境、企业内部环境两个维度来分析建筑企业实行组织标准化的必要性。
一、行业外部环境维度的分析 
作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企业无法独立于外部环境而存在。因此,企业在进行组织架构设计标准化的过程当中,需要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从宏观经济形式看,随着我国经济增长从高速转向中高速,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逐渐进入“提质增效”的经济“新常态”。这对建筑企业内部的运作模式、技术水平以及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组织架构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国家政策来看,《中国制造2025》规划提出,国家在科技创新、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全面推行绿色制造等方面的战略规划下,带动了建筑行业绿色环保、基础建设、智能建造、装配式建筑等业务领域的发展。虽然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新的机遇,但同样面临着新的挑战。尽管我国建筑企业的工程施工技术在日渐完善,甚至在某些领域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在精细化管理、集成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亟需优化升级和转型。企业需要建立更加有利于科技创新以及资源能力积累的标准化组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应对市场环境不可控因素增多、技术不断革新的发展需求。从国家人口方面来看,我国人口增速连续放缓,每年新生人口增长率基本保持在0.5%左右,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作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截止至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2.4亿,占总人口的17.3%。我国已经进入“刘易斯拐点”时期,“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导致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连年下降,劳动力短缺,劳动力成本上升,企业用工难、用工贵的问题日益严重和突出。此外,在新时期下,“90后”员工逐渐成为职场新主力,这一年龄段人群普遍自我意识较强、追求个性,不喜欢按部就班、循规蹈矩的处事风格也给企业管理增加了难度,导致企业组织稳定性受到较大影响。因此,企业需要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标准化,以此来提高部门协同作业能力和员工工作效率,同时降低员工流动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这将成为建筑企业未来高速发展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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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组织标准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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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内部环境维度的分析 
在“政策红利”和“人口红利”时代,虽然建筑企业的规模和经济效益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提升,但大部分企业内部依旧存在组织演化路径不清晰、组织定位不明确、组织管控不到位等问题。面对未来市场竞争加剧,优质资源逐渐向行业头部企业集中,组织标准化建设已经成为建筑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组织标准化不仅是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最为关键的因素,更是建筑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从建筑企业内部来看,实行组织标准化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 组织标准化是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组织标准化是建筑企业面对复杂市场环境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建筑企业减少内耗、降低运营成本的关键。组织标准化凭借三个方面的优势,为建筑企业夯实核心竞争力,让企业在日益严峻的市场环境中能够保持稳定向上的发展态势。
其一,组织标准化能够明确各组织部门定位,避免职责交叉、定位不清等问题,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坚实的保障。组织标准化的本质,是通过大量研究和分析优秀企业组织形式的基础上,选择一种符合自身发展且最有效的经营管理模式,以“标准”的名义将其固化,并按照此种“标准”来搭建组织的行为。企业根据行业优秀公司的实践经验,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建立合理的标准化组织架构,可以帮助各部门清楚地划分权责、明确部门岗位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交叉、权责不清而导致流程不畅、沟通不清等问题。因此,组织标准化能让企业明确组织定位,从而带来更高的经营管理效率。
其二,组织标准化能够帮助企业提升人员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一方面,建筑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和资产密集型为一体的“双密集型”产业,人力资源等相关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据着较大的比重,设置合理的标准化组织架构,能够减少协调沟通成本,减少因部门人员变动而导致的工作滞后等问题。另一方面,标准化的组织形式能够有效保证成本支出的合理性,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其三,组织标准化能够激发企业整体的向上活力。岗位职责清晰化是组织标准化的重要特点,因此组织标准化能够促进企业形成“在其位,谋其政”的良好风气,当每个人都被严格限定在各自岗位职责框架内的时候,员工要想取得工作成绩,除了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以外,还需要在有限的岗位空间内不断思考和优化工作方式,从而激发员工向上的活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为企业发展带来新动力。
(二) 组织标准化是建筑企业实现精细化管理的首要条件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重心的转移,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流形态。建筑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也必须紧随时代潮流,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由粗犷式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而组织标准化则是保证建筑企业实现精细化管理的首要条件。
其一,组织标准化是建筑企业实现精细化管理的组织基础。高质量发展要求企业重视投资回报率与资源利用率,摒弃过去过度追求速度而忽略质量的发展理念。因此精细化管理是建筑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前提,组织标准化则是建筑企业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基础。由于组织标准化能够实现部门定位和岗位职责标准化管理,从而有助于员工个人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所以标准化组织架构能够推动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建筑企业只有率先实现组织标准化,才能利用其优势推动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其二,组织标准化能够减少建筑企业的监管盲区。“互为监督,相互制约”是组织标准化的核心要义,标准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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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通过各部门之间互相牵制、互相监督,形成有机整体,能够有效减少建筑企业管理者的监管盲区,弥补企业经营管理漏洞。以财务审批流程为例,在非标准化的组织体系中,很多建筑企业的财务部门大多直接向直属上级汇报,由于部分企业管理者对于业务工作细节了解并不深入,带来大量不必要的成本支出。而标准化组织则要求所有付款审批必须有相关业务部门的介入,提升了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三) 组织标准化是建筑企业提升竞标成功率的重要因素
随着我国招投标市场环境的不断优化,企业内部的标准化管理程度也成为影响项目投标结果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否拥有完善的标准化组织架构已成为建筑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重要加分项。目前,很多甲方公司在招投标结束之后都会对乙方建筑企业的工程交付履约能力进行审核,而组织是否标准化则是甲方重点关注的方向之一,如果没有一个全面、科学的标准化组织体系,那么建筑企业将会在项目投标过程中处于劣势,即使中标,也有可能面临甲方审核不通过的情况。因此,在当前日益严格的招投标要求下,拥有一套标准化的组织体系,也是提升中标概率的重要影响因素。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的组织标准化建设,能够让企业在未来严峻的市场环境下实现持续稳步发展;能够应对由于外部环境不断改变而带来的巨大挑战;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减少监管漏洞,从而帮助公司在下一个十年实现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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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湖北武汉、宜昌两地发文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
近日,湖北省又一地发文减少工程质量保证金。
9月13日,荆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减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自即日起,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武汉、宜昌两地发文内容:
武汉
7月22日,武汉市城建局发布《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提出: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在我市参建路桥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的相关企业,应参照最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对于超额收取或逾期未未返的,应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应退快退。
宜昌
8月18日,宜昌市住建局印发《关于统筹做好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行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新出台6项惠企措施,其中一项提出调整降低相关工程费用: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实行差异化缴存政策,提倡银行保单、商业保函替代现金缴存。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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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

已明确:9月1日起,安全帽不系紧下颏带等于没戴,最高可罚15万!

新《安全生产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国家标准《安全帽》规定,产品说明必须声明“为充分发挥保护力,且安全帽佩戴时必须按头围的大小调整帽箍并系紧下颏带”。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戴安全帽不系下颚带的行为时,可以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并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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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死亡案例告诉你为什么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帽
1.佩戴安全帽不规范造成死亡事故
案例1:近日,绵阳市安监局发布了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4”一般坠落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20万元。死亡直接原因:员工在使用单排移动脚手架作业时不慎坠落,且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导致坠落时安全帽脱落,头部着地受伤,不治身亡。
案例2:某建筑施工工地,一名戴着未系下颚带的安全帽的工人从起重机吊起的空心砖框下经过时,钢筋空心砖框将空心砖挤压破碎,其中一块空心砖碎块将这名工人的安全帽打翻掉落,另一块碎块砸中其头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3:某建筑施工工地,一名戴着未系下颚带的安全帽的工人负责在起重机下将竹笆捆扎后悬挂到吊钩上,当竹笆吊起后,突然一片竹笆掉落下来,正好砸中其安全帽帽舌,将安全帽打翻在地,这名工人本能地后退时,不慎跌倒,后脑撞击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4:某建筑施工工地,一名戴着未系下颚带的安全帽的工人在1.5米左右高的脚手架上作业时,不慎坠落地面,坠落过程中安全帽离开头部,该工人后脑部直接撞击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未佩戴安全帽造成伤亡事故
案例1:12月1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某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起重操作员工陈某某与吴某某两人,在进行行车吊装水泥沟管作业。陈某某用无线遥控操作行车运行,挂钩工吴某某负责水泥沟管吊装。当行车吊装水泥沟管离地约20公分时,沟管出现摆动,碰撞陈某某小腿,致使陈某某后仰倒下,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经员工用厂车立即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陈某某在工作中,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造成死亡事故。

案例2:8月7日上午10时00分,某水暖工程队安排姜某小组,负责更换10吨锅炉地下室水仓一段腐蚀钢管,并提示应佩戴好安全帽。10时20分管道施工员工姜某、屈某、张某和牛某到达作业现场,发现更换钢管必须进行仰焊,无法佩戴安全帽,姜某检查作业现场发现有一处工字钢梁容易碰到头部,并提醒牛某注意。10时35分焊工牛某焊接作业结束,在检查其它焊接部位时,由于空间狭窄,牛某不慎头部碰到工字钢梁上,造成头部表皮严重挫伤。
案例3:6月11日,湖南省某煤矿采煤工曾某某,进洞准备对机器进行维修,当时他将安全帽拿在手中而没有佩戴在头上,当他行至+116水平沿煤掘进工作面的时候,顶部突然发生冒顶掉落,曾某某被掉落的矸石砸中头部,当场失去意识。当班人员立即组织抢救,并将曾某某送去医院进行抢救,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4:5月30日,湖南省浏阳市某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时,一名碎石员工未佩戴安全帽,被飞溅的碎石击中头部当场死亡。
案例5:3月4日,山东省某钢结构公司4名维修员工在进行维修作业时,在无安全网,通道板的情况下,直接站在车间屋顶,身上安全带也未固定在可靠物体上。其中3名员工佩戴安全帽,另1名员工未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帽的员工更换采光瓦用电钻退钉时,不慎踩到了非承重的采光天窗,且因佩带的安全带未固定,从高处坠落至地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3.佩戴劣质安全帽造成伤亡事故
案例1:4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乐园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地上,钢筋捆扎员工何某某和其他40多名员工一起,开始在工地上作业。由于工地头天运送来一批螺纹钢筋,要运到5楼楼顶。何某某在底楼先用钢丝捆绑起6根钢筋,往楼顶上吊。快吊到楼顶时,捆绑的钢筋中,有两根突然从18米高的地方滑落。尽管戴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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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帽,但其中一根钢筋还是戳穿安全帽直接插进了何××的大脑,另一根插入离他身体不到5厘米的泥土中。
据其他员工介绍,他所戴的安全帽只卖3.5元,质量很差,如果是质量好的安全帽,可能不会出现被穿脑的后果。
案例2:1月26日早上7时40分许,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工地上一名生产员工在整理材料时,一根长约50厘米、直径约有1厘米的钢筋突然从天而降,脑后刺穿安全帽插入该工人脑颅内,后被工友紧急送至连云港市中医院进行抢救。
4.未带防护帽,头皮被卷造成伤亡事故
案例1:某日,四川省资阳市某机械厂女车工李某来到车间,将头天做好的工件交给下道工序生产员工任某后,因为手里暂时没有要加工的零件,便未穿戴任何防护用品。由于任某进厂时间较长,技术好,李某便想带徒弟一起从他那里学点技术,于是叫徒弟彭某一起过来看任某操作。当李某招唿徒弟一起看任某操作时,不慎被车床脚踏板绊倒,头发被绞在飞速旋转的车床光杠上,头皮一下被撕开。10分钟后,120赶来,将李某从车床上解救下来送往医院。经抢救,李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缝合的头皮不能成活,头发也不能再生。
案例2:6月8日下午,浙江省台州市某公司员工沈某某在使用试色机过程中,由于违规操作,又没有佩戴防护帽,致使在操作过程中头发卷入传动轴,导致本人被挤压身亡。
案例3:3月5日,浙江省某锚具厂车工李某某正在操作型号为2535立式钻床攻丝(钻床速度为60转分)时,防护帽脱落到地上,在没有关闭设备的情况下,李某某低头捡防护帽抬头时将头发甩到钻杆上,钻杆将头发缠绕,同车间工人发现立即关闭设备电源,将李某某从钻床上救下,并报120急救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部分头皮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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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室内作业也要佩戴安全帽
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8.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9.注重清结与保护
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
新版安全帽标准已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切记:安全帽不系帽带等于没戴,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我们在基层事故调查与统计过程中发现,多起死亡事故中,受害人戴了安全帽,但还是被物体打击或头部撞击地面致死。
究其原因,竟然是没有系下颚带造成的。
案例一:某建筑施工工地,一名戴着未系下颚带的安全帽的工人从起重机吊起的空心砖框下经过时,钢筋空心砖框将空心砖挤压破碎,其中一块空心砖碎块将这名工人的安全帽打翻掉落,另一块碎块砸中其头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某建筑施工工地,一名戴着未系下颚带的安全帽的工人负责在起重机下将竹笆捆扎后悬挂到吊钩上,当竹笆吊起后,突然一片竹笆掉落下来,正好砸中其安全帽帽舌,将安全帽打翻在地,这名工人本能地后退时,不慎跌倒,后脑撞击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三:某建筑施工工地,一名戴着未系下颚带的安全帽的工人在1.5米左右高的脚手架上作业时,不慎坠落地面,坠落过程中安全帽离开头部,该工人后脑部直接撞击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4:3月10日,上饶市广信区江西金叶大铜科技有限公司一员工在维修叉车过程中,因叉车液压油管突然破裂,导致叉刀自然下降,砸到机修工的后脑勺,造成其脑部出血晕倒在现场,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如果佩戴了安全帽,这起事故本可以避免!
安全帽佩戴时的注意事项
1.头顶与帽体内顶保持一定距离
因为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所以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25mm~50mm之间,至少不要少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下颊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
安全帽的下颊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3.不要为透气随便再行开孔
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在使用时不要为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
4.下颊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
安全帽的下颊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5.受过重击的安全帽均应报废
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
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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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戴安全帽系了下颚带,以上3起事故可能不致致人死亡。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
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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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建筑业总产值
华经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截止到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建筑业总产值为2478.92亿元,相比2020年同期增长了276.73亿元;在外省完成的产值为1235.98亿元,占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建筑业总产值比重49.86%。其中,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劳动生产率384257元/人。
2015-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的产值及生产率

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总产值、企业概况及各产业竣工情况统计分析

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建筑业总产值为2478.92亿元,其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其他产值分别为2241.22亿元、132.98亿元、104.72亿元,占2021年上半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建筑业总产值的90.41%、5.36%、4.22%。
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各工程产值结构

截止到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产值为50.89亿元,相比2020年同期增长了0.55亿元。
2015-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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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单位
截止到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单位有301个,企业人员有53.5万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有64.51万人。
2015-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单位数量

2015-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人数及从事生产经营人数

截止到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合同金额为10944.19亿元。其中,本年新签合同金额与上年结转合同金额分别为3570.55亿元、7373.64亿元,占国企业合同金额的比重分别为67.37%、32.63%。
2015-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合同额及签订金额

379.94亿元,相比2020年同期减少了70.37亿元,其中,2021年上半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人均竣工产值58894元/人。
2015-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竣工产值及人均竣工产值

截止到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为24796.58万平方米,新开工面积为4132.89万平方米,其中,2021年上半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人均施工面积384平方米/人。
2015-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房屋施工、新开工及人均施工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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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竣工价值排名前三的分别为房屋建筑187.88亿元;住宅房屋104.38亿元;其他未列明的房屋建筑物28.74亿元,竣工面积排名前三的分别为房屋建筑793.6万平方米;住宅房屋568.62万平方米;厂房及建筑物73.95万平方米。
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各产业竣工情况统计表

三、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各产业竣工情况
截止到2021年上半年,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建筑业企业建筑业竣工产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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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工程央企2021年第三季度经营表现

近日,八大工程央企相继公布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八大工程央企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吧!
一、新签合同额
2021年1-9月,八大工程央企新签合同额保持稳定增长。中国建筑新签合同额依旧遥遥领先;中国能建新签合同额增长最快,同比增长44.6%。新签合同额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来看,整体完成情况较好,年度目标完成率均在55%以上。其中,中国能建完成率最高,为91.6%。

2021年1-9月八大工程央企新签合同额从高到低依次为:
中国建筑24528.0亿元,同比增长10.1%
中国铁建15663.4亿元,同比增长12.6%
中国中铁14663.5亿元,同比增长8.4%

中国交建10067.1亿元,同比增长36.6%
中国中冶8770.6亿元,同比增长25.1%
中国能建5924.0亿元,同比增长44.6%
中国电建5205.0亿元,同比增长3.6%
中国化学1723.3亿元,同比增长17.3%
截至2021年9月底,八大工程央企新签合同额年度目标完成率从高到低依次为:
中国能建年度目标6470亿元,完成率91.6%
中国交建年度目标11734亿元,完成率85.8%
中国中冶年度目标12000亿元,完成率73.1%
中国建筑年度目标35000亿元,完成率70.1%
中国电建年度目标7470亿元,完成率69.7%
中国化学年度目标2600亿元,完成率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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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年度目标27350亿元,完成率57.3%
中国中铁年度目标26400亿元,完成率55.5%
二、营业收入
2021年1-9月,八大工程央企经营稳健,营业收入均呈现上升趋势。中国建筑营业收入依旧蝉联榜首,突破10000亿元;中国中铁营业收入略高于中国铁建,均超7000亿元;中国化学营业收入增速最高,为36.2%。

2021年1-9月八大工程央企营业收入从高到低依次为:
中国建筑13370.5亿元,同比增长24.3%
中国中铁7702.2亿元,同比增长11.8%
中国铁建7354.8亿元,同比增长17.9%
中国交建5162.2亿元,同比增长26.0%
中国中冶3494.9亿元,同比增长30.4%
中国电建3161.0亿元,同比增长22.3%
中国能建2095.9亿元,同比增长21.8%
中国化学905.0亿元,同比增长36.2%
三、净利润
2021年1-9月,八大工程央企净利润均同比增长。中国建筑净利润依旧排名第一,同比增长21.5%;中国中铁营业收入超200亿元;中国能建营业收入增显著,为69.1%。

2021年1-9月八大工程央企净利润从高到低依次为:
中国建筑378.3亿元,同比增长21.5%
中国中铁206.5亿元,同比增长13.1%
中国铁建178.7亿元,同比增长20.1%
中国交建149.7亿元,同比增长48.6%
中国电建63.6亿元,同比增长8.4%
中国中冶61.3亿元,同比增长33.0%
中国能建33.6亿元,同比增长69.1%
中国化学29.0亿元,同比增长4.5%
四、净资产收益率
2021年第三季度,中国建筑净资产收益率依旧蝉联冠军,为11.9%;中国中铁和中国铁建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持平,在8%左右;中国中冶、中国电建、中国交建净资产收益率均在6.5%左右。

2021年第三季度八大工程央企净资产收益率从高到低依次为:
中国建筑11.9%
中国中铁8.2%
中国铁建8.1%
中国化学7.6%
中国中冶6.7%
中国电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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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建6.4%
中国能建4.4%
五、经营性现金流净额
随着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2021年第三季度,八大工程央企经营活动现金流整体均呈流出状态,其中中国交建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敞口较大。中国建筑、中国铁建、中国中铁和中国交建的经营性现金净流出额基本超4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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