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 | 艺术诉讼法研究院
艺术诉讼法园地
用/艺/术/诉/讼/法 展/现/诉/讼/艺/术
【12月第四期总第4期】
季刊
2019
艺术诉讼法园地●季刊
YISHUSUSONGFA
YUANDI
2019年12月
第4期 总第04期
内部资料 免费传阅
主 办 丨
知明艺术诉讼法研究院
协 办 丨
艺术诉讼法研究会
支 持 丨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编审指导 丨
汪腾锋
编 审 丨
知明文宣小组
编委会丨editorial board
2019年12月第04期总第04期
用/艺/术/诉/讼/法 展/现/诉/讼/艺/术
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1
匠心传递
汪腾锋律师应邀为河源市律师开展艺术诉讼法讲座
知明大讲堂2019第十一讲——刑事案件开庭发问技巧
热案时评
鼠药拌鸡肝,毒狗判三年,毒狗如何不重罪?
经典回放
疑难大案回顾|汪腾锋律师办理:段某争夺养子,小三人财两失案
成功案例
好友恶意拖欠借款250多万,知明律师成功助当事人维权
卖家违约不赎楼导致交易无法履行 知明律师帮维权双倍定金赔偿获支持
产品责任纠纷原告索赔130多万,知明律师力挽狂澜对方反折25万元
会长风采
汪腾锋应邀担任 “市民文明素养提升”论坛嘉宾,并接受媒体采访
目录丨Catalog
2019年12月第04期总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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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2
《艺术诉讼法园地》编辑部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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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明艺术诉讼法研究院荣誉出品
本刊法律顾问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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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腾锋律师应邀为河源市律师开展艺术诉讼法讲座
为有效提升河源市律师的专业技能和执业水平,增进律师彼此之间的学习和交流,2019年11月24日,河源市律师协会在河源市行政学院举办业务讲座。深圳市律协副会长、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汪腾锋律师应邀出席此次活动,并为全市200多名律师作了主题为“诉讼的战略思维——艺术诉讼法”的专题培训讲座。
匠心传递 | Delivry of ingnuity
2019年12月第04期总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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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3
在2小时左右的讲座中,汪腾锋律师以“艺术诉讼法的概念与内容”、“艺术诉讼法的思维心态”、“艺术诉讼法的适用对象”、“艺术诉讼法的运作方法”等方面为切入点,结合行、民商、刑几类经典案例进行生动、详实的剖析解说,为听讲律师同行展现了艺术诉讼法的神奇魅力,打开了听讲律师创造性思维的办案空间,扩张了律师执业的策略技法联想。汪腾锋律师诙谐幽默的授课方式,博得台下听讲律师的阵阵掌声笑语。
汪腾锋律师演讲中
讲座现场
匠心传递 | Delivry of ingn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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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4
在互动问答环节,汪腾锋律师通过一件件真实的案例,引导现场听讲律师进行思考,并且说出自己的办案思路,听讲律师们争先恐后与汪腾锋律师进行互动,直接把现场的气氛推向阵阵高潮。
尽管讲座结束,听讲律师们仍然意犹未尽,纷纷给汪腾峰律师发来私信,给予汪律师和此次讲座高度评价,表示“很荣幸遇见您这么优秀的律师”、“诉讼新路径,听君一席课,胜读万卷书”、“汪律师的授课,如醍醐灌顶,大有裨益”、“希望有机会再次聆听”、“获益匪浅”等等。汪腾锋律师也表示欢迎大家多多交流学习艺术诉讼法。
部分听众对讲座的评价
汪腾锋律师与河源律协领导合影
讲座结束后合影
讲座结束后,汪腾锋律师与部分听众合影留念,并向讲座中积极参与互动的听众赠送了自己出版的《律师智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一书。
知明大讲堂2019第十一讲——刑事案件开庭发问技巧
2019年11月26日,由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知明大讲堂第十一讲之刑事案件开庭发问技巧”在知明律所开讲,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本所资深律师张青平,所内感兴趣的律师、实习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纷纷前来参加此次讲座。
匠心传递 | Delivry of ingn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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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5
讲座中,张青平律师围绕刑事案件开庭的发问技巧,以诙谐幽默的讲课方式详细讲解了发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阐明了如何巧妙的设计发问?以及如何在庭审中通过发问说服法官?最后,张律师还通过列举相关案例向在座听众比较分析了控辩两方不同的发问思路。
张律师的讲解引起了听讲律师的强烈共鸣与兴趣,在交流环节,大家踊跃地与张青平律师就此次分享讲座的内容展开探讨,现场气氛十分活跃。
整场分享讲座注重实务,张青平律师专业热心的讲解让在座听众收获颇丰,大家在感谢之余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鼠药拌鸡肝,毒狗判三年,毒狗如何不重罪?
辽宁邹某在小区被狗咬伤后,将用鼠药拌过的鸡肝投放在小区的花坛树墙下,毒死了几条宠物狗,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起诉。庭审时,邹某的辩护人称邹某首先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并且投放毒鸡肝的地点不应认定为公共场所,固体鸡肝也不会对空气、土壤、水体产生毒害,所以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法院认为,小区的绿化带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被告人在草坪中投放毒鸡肝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单纯指向宠物犬饲主的财产权,而是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侵犯,所以法院不予采纳辩护意见,最终邹某仍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热案时评 | Popular Cas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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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6
作者:关崇峰
笔者认为,除了律师业务不精外(不应该纠缠绿化带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本案属于典型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检察官和法官首先就偷换了“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概念。邹某既没有在狗类养殖场,不管是养肉狗的还是养宠物狗的,也没有在东北虎虎园投放毒鸡肝,根本就谈不上“对公私重大财产造成侵害的危险”。
虽然公开报道中并没有写明邹某投放的鸡肝是生的还是熟的,但笔者相信邹某肯定是不会无聊到把鸡肝煮熟后再拌上鼠药,更不会做个五香鸡肝、红烧鸡肝之类。生鸡肝没有人会去吃,而且也不会通过空气、水等媒介对人造成危险的东西,谈何能对人的健康生命权造成侵害的危险?
更重要的是,邹某没有将毒鸡肝投放菜市场,而是投放到绿化带里。如果说投放到草坪上,还有被儿童误食的可能。但邹某的投放的具体地点是在花坛树墙下。不管是自己本人亲自还是牵着孩子,人都不会像狗一样趴在地上,这闻闻那嗅嗅,到花坛树墙下去找吃的。也不会有哪个狗主人会从狗嘴里把生鸡肝夺下来,拿回家里炒个菜。
总之,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法律保护的是人的公共安全,而不是狗的公共安全。邹某将用鼠药(不是放射性物质)拌过的鸡肝(生的,不是熟的,更不是五香或红烧的)投放到小区花坛树墙下(不是菜市场,也不是东北虎虎园),投放的毒物不在人的食谱上,投放毒物的地点也不是人去觅食的地点,况且邹某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根本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热案时评 | Popular Cas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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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确实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本罪的定罪量刑基本以毁坏财物金额和毁坏次数为标准。一般情况,普通宠物狗也就2-3千或3-5千一条。如果邹某只毒死一两只,应该够不上故意毁坏财物罪。即使毒死五六条普通宠物狗,也不至于构成三年以上的重罪。除非邹某运气不好,毒死的是名狗,则以毁坏财物罪判处三年也不算冤。但无论如何,本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也实在是有点荒唐了。
热案时评 | Popular Cas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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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艺/术/诉/讼/法 展/现/诉/讼/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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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大案回顾|汪腾锋律师办理:段某争夺养子,小三人财两失案
作者:汪腾锋
案情回放:
上世纪80年代初,在广东梅州市某县小城,自幼青梅竹马的张某乃与段某华终于有情人终成眷属,婚后有了一个千金。
十多年过去,张某乃、段某华夫妻俩创办的商界事业已有所成并蒸蒸日上。可在重男轻女的家庭里,会觉得少了个儿子……
机缘巧合,张某乃在业务交往中结识了一位年轻女子黄某兰。
从1999年起,张某乃和黄某兰两人开始了正式同居的生活。2001年,张某乃和黄某兰两人共同生养了非婚生儿子张某龙,同时,张某乃还为儿子张某龙登记了两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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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9
及至2004年,张某乃与黄某兰的婚外情败露,原配妻子段某华虽然感情大受打击,身心俱伤,但却囿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中国传统思想,最终还是无奈而委屈地接受了张某乃与“二奶”生下了儿子的现实。并且,段某华与婆婆——张某乃的母亲几经协商,决定共同逼迫张某乃将非婚生儿子张某龙接回张家生活、抚养,以便尽量削弱张某乃与黄某兰之间的接触机会,收回丈夫张某乃的心。
2009年5月,张某乃不幸病逝。
张某乃病逝后,原配段某华在整理张某乃的遗物时发现,张某乃生前曾以支付现金、出资购买房产等方式私自赠予黄某兰大量巨额财产的线索。于是,原配段某华聘请了熟悉的律师向“小三”黄某兰分别提起了追索张某乃私自赠予钱款的侵权之诉与私自出资购房的确权之诉。
段某华原聘律师按照法律的正常规定,进行了正常的诉讼,两件诉讼案先后均经过一审二审,最后都以原配段某华的失败而告终。
风平浪不静,正当段某华独自舔着满身心的血迹时,养子张某龙的亲生母亲、亡夫张某乃的“小三”黄某兰,在两场官司均获大胜的兴头上,挟余勇一鼓作气,主动出击,到法院向养母段某华提起了争夺亲生儿子张某龙抚养权的诉讼。
代理艺术:
在本案中,我们抓住并利用了广东地域普遍存在的低素质“小三”的特点:文化不高、职业不定、贪图享乐、爱赌爱玩、道德感不强、是非不清、生养子女却对之少有养育、难以胜任好母亲的职责,等等。刻意淡化并回避非婚生孩子张某龙究竟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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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10
小三”黄某兰的亲生子这个一审阶段主张的错误观点,坦率地承认“小三”黄某兰对非婚生孩子张某龙具有法定的亲生母亲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但却另辟蹊径,避实就虚,全力寻找、收集“小三”黄某兰抚养非婚亲生儿子张某龙期间种种不负责任情形的证据。正如我们所料,我方律师很顺利地发现并搜集了许多有效的证据。
在拥有了可以强有力地证明黄某兰不是一个称职的好母亲的诸多证据后,我们决计从哪一方最有利于非婚生孩子张某龙的成长和教育这一最核心的立法精神着手,反守为攻,借用兵法三十六计第三十计反客为主计策,艺术化地将情理法进行极致表达。
在二审庭辩过程中,我们用搜集到的各种证据说话,从谁对孩子张某龙的健康成长和学习教育最有利,谁对孩子张某龙的生活照顾得最细致、尽心等方面一一进行对比,将孩子的养母——原配段某华与孩子的生母——“小三”黄某兰对孩子不同程度的生活照顾和教育影响摆出来。结果,两位母亲谁更有资格抚养孩子的答案立见分晓,两位母亲教育孩子的利害立判,优劣互现。
我们通过各种证据的对比强调,将委托人段某华描述成一个能对情敌之子无私奉献母爱的善良、包容、大度的纯朴妇女形象;而将“小三”黄某兰自私缺爱、贪图享乐、谋夺他人家产、缺乏道德底线和约束的不良反面形象鲜明反衬出来,使法官十分清楚地得出这样一个印象与结论:我方委托人段某华才是对孩子张某龙的生活、教育、健康成长最有利的合格的监护人和抚养人。
我方律师代理意见纲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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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被上诉人黄某兰相比,由上诉人段某华继续抚养张某龙显然更利于其健康成长。
上诉人段某华作为公司高管,经济实力雄厚,同时,上诉人段某华的女儿均己长大成人,上诉人可以一心一意地教育、关爱张某龙,过去七年上诉人对张某龙学习生活的长期关心照料即是明证。而且在孩子的生父张某乃去世后,张某龙的四个叔叔对张某龙也是疼爱有加。张某龙现在(在张家)的生活非常愉快、开心,其本人已对法庭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和上诉人段某华一起生活的陈述,是其内心幸福感的真实流露!反观被上诉人黄某兰:撇开其经济能力不如上诉人段某华不说,被上诉人现又已结婚生子,其丈夫对被上诉人与有妇之夫发生婚外情所生的孩子张某龙不可能不心存芥蒂,现实生活中类似情况下发生的悲剧屡见不鲜。
如果改判由被上诉人黄某兰抚养张某龙,不但打乱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长期舒适稳定的现存家庭生活秩序,更与原有三方协议对孩子张某龙的抚养安排约定违背,因此势必产生更多的社会矛盾,这显然有悖维护张某龙稳定地健康成长这一根本宗旨。
二、被上诉人黄某兰在2004年(与情夫张某乃)签订《协议书》放弃(张某龙的)抚养权后现又提起(张某龙的)抚养权诉讼,其真正目的是觊觎(情夫)张某乃于2009年5月去世后可由亲子张某龙所享有的财产继承权。
三、出于让张某龙健康成长的考虑,在上诉人段某华继续抚养张某龙的前提下,被上诉人黄某兰可以适当方式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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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12
这份代理意见,有法理有依据,有情理有事实。一切从非婚生孩子张某龙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加上孩子本人愿意与上诉人段某华继续一起生活。试想,任何法治观念与人情意识高度把握的法官,谁还会一味固守一审依照僵化的法条,继续做出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非人性化错判,还非要把孩子张某龙判给其不善尽职责的生母黄某兰监护抚养呢?!
养母段某华和生母黄某兰关于非婚生孩子张某龙抚养权纠纷的诉讼,在二审上诉过程中,我们不囿于一审完全败诉的理由与结论,运用娴熟的艺术诉讼技法为自己的委托人——张某龙的养母段某华力挽狂澜,起死回生,最终帮助养母段某华从孩子的生母——“小三”黄某兰手中夺取了养子张某龙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将曾经渺茫的可能变成了眼前确定的现实,给了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不道德的“小三”黄某兰一击狠狠的教训,给了无辜善良的原配段某华一剂温暖的抚慰!?
结案启示:
在养母段某华、生母黄某兰的“夺子”案中,我方委托人段某华在一审时所聘的律师,面临非婚生孩子张某龙的亲生母亲黄某兰拥有天然的法定监护权和抚养权的不利局面,意图利用张某龙被登记了两个户口,而这两个户口上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同这一客观漏洞,在答辩中否认原告黄某兰所诉争抚养权的孩子张某龙与被告段某华所抚养的孩子张某龙是同一人,其自以为应对“巧妙”得计,却弄巧成拙。因为,法律博弈如同三国排兵,也如同围棋布局,是需要高深“功力”的。
由于一审时段某华所聘的律师,其法律博弈的思维方法是以常规诉讼技法展开的,遵守的是常规的法律规定,围绕着孩子是否亲生而展开。所以,运用的应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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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13
略自然是处处被动,处处挨打,最后被迫陷入“绝境”!
因其罔顾客观事实,企图谎称此张某龙非彼张某龙,在庭审中,被法官追问下,又被逼主动申请亲子鉴定,自然走进了死路,败诉是无疑的。因亲子事实是确凿非含糊的,是无法蒙混过关的,一旦鉴定,其结果必然是与段某华不利的。故此,申请亲子鉴定当然是自寻死路!
本案只能采用艺术性诉讼技法,淡化对段某华不利的具体法律规定——孩子不是她亲生的,她本身不具有法定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而生母黄某兰却天然地拥有),而着重援引有关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有利性原则,同时兼顾孩子自己的意愿。
基于这一策略,在“夺子案”一审面临败诉之际,我接受了孩子养母段某华的委托后,根据法院判决子女抚养监护权所应遵循的法治原则,避开孩子的生母黄某兰法定地拥有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这一不利条件,另辟蹊径地运用“有利性原则”,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和健康成长的角度,广搜证据,反客为主,强力反击,攻“敌”弱点,最终得以温馨的人情和良善的人性取胜。只有如此,才能让法官清晰地认识到,段某华虽非血亲且没有法定抚养监护权优势,却符合拥有张某龙抚养监护权的法治精神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即使是亲生父母如有遗弃、虐待等不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生活的情形,照样可以被剥夺监护抚养权。相关组织或个人虽非亲生若可善行监护职责照样可以获得孩子监护抚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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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养母段某华的“夺子”处境,由被动转为主动,从不利变为有利,顺其自然地反客为主,最终胜诉。
回首本案,显而易见的是,同一案件,两种谋略,两种结果。再次证明,艺术诉讼,兵法至上!
同样可以预测的是,如果二审时,我方不以反客为主的艺术诉讼技法,仍以常规的诉讼技法,在处于一审败诉被动的局面下,坚持以僵化的法律规定与对方进行讼辩,则二审维持原判将是顺理成章的结果!段某华所受到的伤害无疑更是双重的深重的,同时其经济财产损失将是十分巨大的(段某华养子抚养权的丢去将意味着黄某兰必将获取亲子遗产继承权的把控权)。
在此,虽然我们代理养母段某华上诉历经艰难,胜诉来之不易,但我们还是不得不对本案二审主审法官的开明、智慧、秉公守法的专业操守,真诚地在此顺致敬意!
虽然,黄某兰的德行不值得同情,但就法律诉讼技艺而言,黄某兰方面因缺失依法制胜的诉讼技法而丢失了亲子监护权抚养权,就事而言令人可惜。在此,我不妨稍作一提示:假若黄某兰提起诉讼之初,不是按常规的诉讼方法,而是用艺术性的诉讼技法,不是简单直白地去与段某华争夺亲子抚养权;而是直接以法定唯一监护人的身份代亲子张某龙向段某华追索分割父亲的遗产,直接提出遗产分割之诉,则自然能够很容易地组织或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诉讼的事实依据,则黄某兰获取胜诉的几率必定是大概率事件!提起此诉之诉状应刻意淡化张某龙被段某华抚养并有争议的问题,把法律上拥有的当然监护权作为前提事实基础依据,将段某华独占遗产的事实作为纠纷的焦点,诉至法院,直接要求依法分割遗产。如此一来,不仅黄某兰天然地占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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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高点,同时还可以占据道德的制高点。因为此时,所有人关注的焦点都会是张某乃的遗产该如何分割,段某华独霸遗产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在此法律制高点上根本无需顾忌事实上是谁在抚养小孩张某龙的问题;而在此种诉讼中即使抛出张某龙实际是由段某华在抚养,也丝毫不影响遗产分割纠纷案的审理与裁判,因为此时在法官的思维中,段某华所提出的一切事实理由无不被认为是为了与养子张某龙争夺遗产的财产利益,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段某华此时是不会得到任何同情与认可的!只要黄某兰的代理律师稍加引导,正常情况下,审案法官的心理天平是不容易向段某华倾斜的。而一旦判决张某龙胜诉,则自然会将其获得的遗产份额交由其亲生母亲黄某兰代管直至其成年。由此,黄某兰将会自然轻松地获得由其子张某龙继承的巨额财产的掌控权。当然,这只是假设,因为案件早已盖棺定论不可逆转了,所以更可以肯定的说,在现实生活中越是遇到复杂法律纠纷时,越可见识艺术诉讼法是如何的重要。艺术诉讼法功效精美绝伦,常规诉讼法无可比拟!同一个案件纠纷(实质就是亲生母与养母争夺遗产的“战争”),不同的诉讼技法,常常会获得截然不同的诉讼结果,本案就是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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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艺术诉讼法律师团队又一胜诉案件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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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恶意拖欠借款250多万,知明律师成功助当事人维权
主办律师:曹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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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8日,由本所律师曹广辉、实习律师麦茂均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收到了胜诉判决!本案以超高时效取得胜诉的背后是知明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超的庭审技艺以及深厚的专业沉淀!
我方委托人张某与黄某原是相识多年的好友,2018年3月起,黄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张某借款共计25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黄某承诺在2018年10月全部还清。但直至2019年7月份黄某仅向张某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多次恶意违约,一直拖欠张某借款和利息。
昔日好友黄某的“老赖”行为,让张某实在无可奈何。张某经过多方打听得知我们团队在办理疑难复杂大案上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艺,于是,慕名求助我们团队。
接受张某的委托之后,我们团队律师当即认真娴熟地分析了案情,并根据办理此类案件的丰富经验收集了详实有力的证据材料,随即,起草了一份近乎滴水不漏的起诉书。
庭审中,由于我方提供的证据确凿且列举的法律依据充分有力,黄某无可辩驳,当庭承认了我方起诉的全部事实和理由。经审理,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黄某承担!
成功案例 | Successfu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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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法点评:恶意老赖久拖资金不还,使得债权人毫无头绪。久而久之的不了了之。本案中,当事人在了解到我们律所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上有着丰富的技巧和经验,故慕名求组我们团队。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轻而易举的拿下了胜诉结果,给当事人交了一份完美的答卷。
卖家违约不赎楼导致交易无法履行 知明律师帮维权双倍定金赔偿获支持
近日,由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李玉明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收到胜诉判决书:本案原告(当事人)邹某主张的解除原先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被告彭某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获法院支持。
成功案例 | Successfu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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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19
主办律师:李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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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邹某与彭某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彭某将其名下位于福田区某大厦的一处房产转让给邹某,交易价格为1000余万元,合同约定被告负责按期赎楼,邹某在向彭某支付100万元定金及500余万元首期款监管后,被告却告知该处房产无法赎楼。邹某在与彭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本所李玉明律师为其维权。
李玉明律师在研究案情的时候了解到,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被告彭某谎称涉案房产红本已在手,又称只有部分抵押,可以自行赎楼。后交易过程中经查发现被告彭某不但欠银行800余万元抵押贷款未还,还存在巨额的民间借贷欠款未还。彭某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赎楼,以至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李玉明律师认为,被告彭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应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被告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
成功案例 | Successful cases
2019年12月第04期总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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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经过质证并听取李玉明律师的代理意见后,认为被告彭某违约在先,因此支持了原告邹某的主张,并于近日送达裁判文书。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技法点评:被告欺诈卖楼,原告无辜受骗而买楼,在资金难以回转之际,原告找到我们团队,我们凭借着丰富的技巧,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诉讼艺术,有效的避免了原告损失进一步的扩大化,能够有效的止损。不仅惩罚了违约方,使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还完美的运用了艺术诉讼法。这是艺术诉讼法的完美体现。
产品责任纠纷原告索赔130多万,知明律师力挽狂澜对方反折25万元
主办律师:李志勇
2014年开始,广东某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联公司”)便一直从深圳某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奇公司”)采购用于机顶盒生产的电子器件。2016年11月,某联公司以某奇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其巨额损失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索赔130多万,在案件审理期间,某联公司还向人民法院申请了鉴定,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某奇公司极其不利。
被告某奇公司是一家规模不大的科技公司,面对原告有备而来的巨额索赔,某奇公司老板压力山大如坐针毡,经过多方打听慕名求助本所李志勇律师团队。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之后,李志勇律师团队觉得诉讼形势对当事人某奇公司十分不利,除了对方志在必得,审理本案的是在对方的地盘一个派出法庭。对方是当地一家规模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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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第04期总第04期
用/艺/术/诉/讼/法 展/现/诉/讼/艺/术
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21
2019年10月12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又收到一个胜诉判决!由本所李志勇律师团队经办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大获全胜!
图片来源网络
公司,当地法庭会不会受到干扰也是未知数。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及鉴定结论,法官如若囫囵判己方赔几十万也不意外。被告方必须全力应诉。在仔细审查对方证据材料及分析案情后,李志勇律师团队认为此案还是有阻击原告的可能的。李志勇律师团队秉持着高度负责、勇克难关的执业精神,沉着应对,寻找对方证据破绽,搜集提交详细证据材料,从事实与法律全方位反驳对方诉求。同时代己方当事人提起反诉,以尽量减少可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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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一盘死局,李志勇律师团队锲而不舍,最终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专业背景力挽狂澜大获全胜!法院判决驳回对方所有诉求请求,李志勇律师团队代理的某奇公司不但不用赔偿对方130多万,法院还支持了其全部反诉请求。对方不但要支付某奇公司11万多货款,并且还要自行承担鉴定费11万及诉讼费共计接近25万。
技法点评:面对原告的咄咄逼人,被告的代理律师,临危不惧,见招拆招,凭借深厚的专业能力,以及高超的诉讼技巧,把原告的气势逐渐的压下去了,从而在根本上取得了胜利,导致了庭审一边倒的局面,进而取得了最终的胜利。这不仅仅是兵法谋略的体现,更是是艺术诉讼法的完美展现。
汪腾锋应邀担任 “市民文明素养提升”论坛嘉宾,并接受媒体采访
摄影: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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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是城市之本,市民文明素质是城市之魂,为切实提升市民文明素养。2019年9月19日,由政协深圳市福田区委员会、莲花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和深圳市福田区创业青年协会共同组织,以“市民文明素养提升”为主题的福田政协委员社区论坛在深圳书城(中心城店)先锋学堂举行,此次论坛就“高空抛物(坠物)”、“家风家貌”、“文明养宠”这些当下热点话题展开了探讨。福田区政协委员、深圳律协副会长、本所主任汪腾锋以嘉宾的身份出席了此次论坛。论坛开始前,深圳电视台专门就此次论坛的作用意义等相关问题,对汪腾锋委员进行了现场采访。
活动开始前汪腾锋委员接受媒体采访
汪腾锋委员在活动现场阐述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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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动环节,汪腾锋委员对主持人和居民提出的 “高空抛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详细的解答。首先,汪腾锋委员为在座听众分析了高空抛物事件中如何确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以及其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等。随后,汪腾锋委员还以今年6月引起广泛关注的福田区一小区5岁男童被坠落窗户砸中不幸身亡的事件为例,指出对于窗户、阳台等地方,物业负有哪些责任和义务?最后,细致的阐述了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之间的不同。
福田区政协委员、深圳律协副会长、本所主任汪腾锋律师
活动后汪腾锋委员和其他参会嘉宾合影
希望通过此次汪腾锋委员与社区居民的互动、交流,能更好地发挥好法律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规范作用,教育引导市民摈弃陋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全面提升市民的文明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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