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 | 知明艺术诉讼法研究院
艺术诉讼法园地
用/艺/术/诉/讼/法 展/现/诉/讼/艺/术
- 1985年汪腾锋律师步入律师行业;
- 2002年汪腾锋律师在办案实践中酝酿产生了“艺术诉讼法”的办案技法理论萌芽;
- 2012年创办《汪腾锋诉讼艺术网》,零散发表“艺术诉讼法”理论概念与实证案例;
- 2013年在《汪腾锋诉讼艺术网》正式发表《诉讼艺术初探》,艺术诉讼法理论体系雏形由此诞生;
- 2014年知明诉讼艺术研究中心(知明艺术诉讼法研究院前身)成立;
- 2016年9月《诉讼艺术与律师兵法—艺术诉讼法之我见》在《汪腾锋诉讼艺术网》发表;
- 2016年10月29日汪腾锋律师受邀出席在山东泰安举办的“2016中国诉讼论坛”,并做《艺术诉讼法理论体悟与案例实证》主题演讲,这是艺术诉讼法的首次省外演讲;
- 2017年11月《艺术诉讼法初论》随着《律师智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出版而正式发表;
- 2017年12月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知明诉讼艺术研究中心在深圳召开“《律师智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新书发布会”,至此,艺术诉讼法以书面的形式在社会上面世,而广泛传播;
- ......
艺术诉讼法创世纪
【3月第一期 总第 1 期】
2019
季刊
艺术诉讼法园地●季刊
YISHUSUSONGFA
YUANDI
2019年
第一期 总第1期
内部资料 免费传阅
主 办 丨
知明艺术诉讼法研究院
协 办 丨
艺术诉讼法学习研究会
支 持 丨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编辑指导 丨
汪腾锋
编 审 丨
知明文宣小组
Journal of Art Procedure Law 1
用/艺/术/诉/讼/法 展/现/诉/讼/艺/术
编委会丨editorial board
2019年3月第1期 总第1期
Journal of Art Procedure Law 2
用/艺/术/诉/讼/法 展/现/诉/讼/艺/术
《艺术诉讼法园地》编辑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邮编
518017
编辑部电话
0755-25986961
投稿邮箱
zhiminglawfirm@126.com
知明艺术诉讼法研究院荣誉出品
本刊法律顾问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创刊语
03 创刊语
开篇论
04 论艺术诉讼法
法治
11 知明律师足智多谋、雷厉风行
—“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获成功释放
13 奋战23天—使冤屈走出牢笼
经典
15 案例|妙施“金蝉脱壳” 赢得“海上皇宫”免死牌
文化
25 巧用艺术诉讼法,智胜法律争端解决
--学习艺术诉讼法有感
27 【学无止境 永攀高峰】
一位新晋法律人关于学习艺术诉讼法的感想
艺术诉讼法反响展示
29 艺术诉讼法巡讲图片
30 艺术诉讼法点赞截屏
编后语
31 编后语
目录丨Catalog
2019年3月第1期 总第1期
创刊语
各位艺术诉讼法爱好者,今天《艺术诉讼园地》与大家正式见面了,这是大家学习研究“艺术诉讼法”的一方天地,一个平台。“艺术诉讼法”经本人历35年律师执业实践、思考、研究、归纳总结,终成一套理论体系。作为一套行之有效的创造性思维执业方法,律师在诉讼业务中恰当借鉴运用,可以极大提高诉讼技能,执业水平,高效体现诉讼执业的“奇”“巧”“绝”,展示“诉讼艺术”。本刊属网络电子季刊,本期内容全部由知明所首开,抛砖引玉,诚望全国各地律师同行,艺术诉讼法爱好者,积极响应,积极参与,积极行动,不吝将各自诉讼业务中的精彩向编辑部投稿,展示各自的办案艺术,共同努力推动“艺术诉讼法”开花结果,繁荣昌盛,传遍中华大地,惠及全国同行,促进法治公平正义,致天下无冤少冤,造福社会民生幸福!
汪腾锋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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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艺/术/诉/讼/法 展/现/诉/讼/艺/术
创刊语 | Initial publication
2019年3月第1期 总第1期
论艺术诉讼法
1、序言
作为资深执业律师,从业34年来,见多了律师的艰难辛酸,也经历着律师的奋斗坚韧,见证了法治的不断完善,也经历着法治环境的跌宕起伏;见识了不少律师被人诟病、歧视,也经历了诸多赞赏感激。律师执业始终面临着自身法律服务技能提升的压力,以有效应对律师职业不断增长的高质量需求!如何高效提升律师的执业技能,开创新的执业思维与方法,是我近二十年来在持续法律实务实践的同时始终思考、研究的重大课题。所幸,我的长期思考、研究、归纳、总结,终于提炼出一套经实践不断证明行之有效、成效显著的执业方法论——艺术诉讼法。
恰当地把握运用艺术诉讼法,它可以显著提升律师执业技能,改变律师因办案质量不佳而被委托人指责的不利情形,树立良好的律师职业形象,受人尊敬。同时,也有效辅助司法仲裁等机关作出高质量司法仲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故此,现将本人创立的“艺术诉讼法初论”之理论体系阐述如下,分享给同行借鉴,提供与司法仲裁者参考,启示于单位民众自觉,以期各自注意、改进、提高,更欢迎大家批评修正,以完善艺术诉讼法理论,推进法治建设水平,共同为法治社会作出绵薄贡献。以下将艺术诉讼法的相关要义作分项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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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论 | Opening theory
2019年3月第1期 总第1期
2、原理
人是感性动物,人又是理性动物。人是感性动物,决定于人有七情六欲,人有私欲和贪欲,又有正义和侠义;人有虚荣心、好胜心、同情心,又有荣誉感、恐惧感、正义感;人有身体节律,又有情绪变化;人有内心意念的驱使,又有外力左右的感受。……人是理性动物,取决于人通过学习能获取掌握大量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各类社会综合知识。故此,根据人性的特征,在各类诉讼实践活动中,策略性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处理法律诉讼(争端解决)事务,创造性地将情、理、法综合知识与手段融汇贯通地加以运用,生动鲜活地阐述法律本义与事实道理,使所有诉讼(争端解决)参与人产生“听得进、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现场效果,从而获取最佳诉讼(争端解决)效果的手段方法,是法律诉讼和争端解决的最佳方法,具有显著的艺术性,称为“艺术诉讼法”,是诉讼艺术的终极展示。
3、艺术诉讼法的概念与内容
本文所述的诉讼是广义的指所有诉讼、仲裁及非诉纠纷之争端解决措施; “艺术诉讼法”之于争端解决法律博弈,如同兵法之于军事战争两军对垒,故又可简称为“律师兵法”。任何事情做到极致,必然呈现出美感体验,可称之为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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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论 | Opening theory
2019年3月第1期 总第1期
诸如:1.泥瓦工匠码砖砌楼达到极致呈现出建筑艺术; 2.厨子伙夫烧菜做饭达到极致呈现出烹饪艺术; 3.农林员丁种花养草达到极致呈现出园林艺术; 4.将帅士兵战争攻防达到极致呈现出兵法艺术; 5.司法仲裁审判断案达到极致称之谓审判艺术。 同样,律师的诉讼活动做到极致也必然会呈现出艺术美感,可称之为“诉讼艺术”!
诉讼参与人创造性地以法学为核心以多学科为辅助,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法治原则,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综合运用情、理、法化解社会纷争的手段方法,具有最大的人性化和最明显的实效性。“艺术诉讼法”是明确区别于普通“常规诉讼法”之诉讼技巧,诉讼策略与诉讼智慧的综合技艺。
4、艺术诉讼法的思维心态
①、积极的心态:面对死局、积极思考琢磨,寻找生机;
②、进取的意识:面对危局,勇于进取搏奕;永不气馁;
③、发散的思维:面对困局,善于开拓视野,思维发散;
④、创新的精神:面对僵局,善于别开生面,另辟蹊径;
⑤、联想的逻辑:面对残局,善于展开联想,对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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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论 | Opening theory
2019年3月第1期 总第1期
5、艺术诉讼法的适用对象
艺术诉讼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针对典型的重大疑难或复杂纠纷案件,而非常规诉讼法所适用的一般普通常规法律纠纷案件,艺术诉讼法是专克重大疑难复杂法律纠纷案件的最佳诉讼技法。
6、艺术诉讼法的运作方法
人是感性与理智并存的载体,是拥有同情心、荣誉感、恐惧心等感知情愫及自控力等理智能力的,故艺术诉讼法的运作方法,具有其特定的要点:
1、情理劝导:针对心存良善之博弈对象(朴素纯正者),进行陈情说理,依据说法,维权护法;
2、心理施压:针对存在主客观错误的博弈对象(认知错误者),进行心理施压,力图征服其内心自认;
3、政法威慑:针对心存黑恶之博弈对象(擅权牟利者),进行法律、政策威慑,力争打压其黑恶,纠正其错误;
4、舆论监督:针对挟情偏私之博弈对象(强势霸道者),进行必要的舆论监督,阳光防治,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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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论 | Opening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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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艺术诉讼法的表现形态
“巧”:一招智胜,克敌无痕; “智勇”:勇于进取,善于博弈; “四两千斤”: “蜻蜓点水”“力挽狂澜”,“出奇制胜”“柳暗花明”。
8、艺术诉讼法的表现特色
1、不拘常规,创造发挥:解决争端,不局限狭义的法条,突破法律的专业种类、行业门类及学科部门的划分,以法律学为主轴,以政治学、军事学、博弈学、演讲学、心理学、表演学、新闻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天文学等多学科为辅助的经验智慧之综合表现形式;
2、随机应变,灵活机动:解决争端,不死守常规的程式,随机应变,临场发挥,常常一剑封喉,一招制胜,蜻蜓点水,化解困境,解决难题,维权助(救)人;
3、勇于博弈,抵制违法:解决争端,面临强劲对手,勇于挑战和善于博弈,智勇取胜,达成维权助(救)人之目的;
4、勤于实践,开启心智:艺术诉讼法大都属于默会知识范畴,往往表现为只可意会难于言传或即使言传,也难于意会的情状,只有勤于实践用心体悟,长期积累开启心智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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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论 | Opening theory
2019年3月第1期 总第1期
9、艺术诉讼法的运用基础与践行条件
艺术诉讼法的运用基础与践行条件是有明确的门槛和相应要求的,很难做到娴熟驾驭和精准运用的,体现在:
其一:必须具有坚韧的勤奋努力而累积的深厚实战经验;
其二:必须开启一定的法律天赋悟性;
其三:必须是案情足够疑难复杂,具备考验高超技艺的关键点;
其四:必须是案情剔除了人情勾兑、非法交易与极度黑恶之情形而纯粹呈现情理法智勇博弈技能的情状。
其五:必须是委托人高度信任,诚心配合而不消极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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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论 | Opening theory
2019年3月第1期 总第1期
10、艺术诉讼法与常规诉讼法之异同
差异一:常规诉讼法讲究的是严谨精细规范,(如三十年前,我们办案就采用的图文举证证据可视等等方法),体现的是在粗放综合化基础上的基础层次规范精细专业化;艺术诉讼法讲究的是奇思妙招创想,是在常规基础上的发散性思维的发挥运用,体现通过深耕细作后在高级层次上的战略统筹综合化;
差异二:常规诉讼法之专注法律精雕细琢,相对机械化操作,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学用复制;而艺术诉讼法之注重综合灵活运用,相对人性化运作,难于学用复制或难于精准运用;
差异三:常规诉讼法可按专业、行业、门类进行细分,表象上看相对固定精专;而艺术诉讼法则是横跨诉讼与非诉,覆盖刑、民、行等专业将所有法律纠纷之争端解决统一视为一种情形,由艺术性技法进行化解,类似港英大律师和事务律师之运行机制。
共同一,两种诉讼方法,都必须勤奋努力,用心钻研练就扎实的基础知识技能;
共同二,两种诉讼方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法治的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为法治核心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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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第1期 总第1期
知明律师足智多谋、雷厉风行
—“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获成功释放
2018年8月13日下午,由本所贾润莲、赵敏、符绮中、邵楚唯律师团队经办的一起涉嫌“诈骗案”,经仔细审查,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涉案三名嫌疑人均获得成功释放。
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彭某、李某共同经营的一家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被恶意举报,陈某等人遂被派出所拘留审查。陈某家属先后聘请了两名律师,但均认为陈某等人构成诈骗罪,主张采取罪轻、减少量刑的辩护战略,嫌疑人及家属对此深感冤屈。2018年8月5日,在陈某被拘留已达20天时,其家属经过多方打听,得知贾润莲律师是广东知明律所的资深大律师,具有办理刑事案件的丰富经验,于是便慕名前来求助,希望贾律师能为其伸张正义,洗脱罪责。
贾律师团队通过对案情的深入研判分析后,坚定认为陈某的行为仅为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尚未构成刑事诈骗,该案存在明显的司法错误。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甚至将陈某等人的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为此,贾律师及团队经办律师多番奔走于看守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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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 Rule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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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之间,通过会见陈某,与公安机关紧密交涉沟通,进一步获取案件细节。贾律师不畏辛劳,采用一切合法可行的措施,通过约见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争取到一次检察官当面提讯嫌疑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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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本案中,经办律师不辞劳苦与公安紧密交涉沟通获知案情细节,发现案情定罪入刑错误,用心约见承办检查官陈述案情,为检察官提审嫌疑人查明真相并公正处理获得成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性。
最终,检察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予批捕决定。8月13日下午,陈某、彭某、李某三人均获得成功释放。贾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争分夺秒为嫌疑人争取维权的机会,使其短时间内获得成功释放深受嫌疑人及家属高度赞扬。
法治 | Rule by law
2019年3月第1期 总第1期
奋战23天—使冤屈走出牢笼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廖锐斌律师是刑事领域的既资深又新锐的专业律师,具有办理刑事案件的丰富经验,执业期间成功为多宗刑事案件获得不予逮捕、不起诉或无罪的结果。23日前,一宗涉嫌多次抢劫的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的家属委托廖锐斌律师介入该案为嫌疑人辩护。
2019年1月4日,是嫌疑人被关押的第30天,经过了廖律师23天的努力与争取,检察院采纳了廖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检察院下班前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嫌疑人当晚重获自由。
介入此案后,廖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发现该案可能存在冤情。为更深入地了解案情,廖律师多次赶赴侦查机关找承办警官了解案情,并为了解案件细节与梳理案件脉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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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 Rule by law
2019年3月第1期 总第1期
络与承办警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承办警官戏称“从未见过你这种这么负责任的律师”。随后,廖律师多次奔波在派出所与看守所之间,经深入研究并梳理思路,最终形成了以“嫌疑人不存在犯罪现场与犯罪时间”、“嫌疑人与同案人之间的通话记录无法证明嫌疑人明知他人抢劫而提供帮助”、“嫌疑人与同案人从未有关于抢劫后分赃的约定缺乏犯罪动机”为主要辩护观点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于审查逮捕阶段呈交给检察院。
除此之外,廖律师为了给嫌疑人争取面见检察官当面陈述的机会,“智斗”看守所监区保安,经当面与监区领导争取并作法律规定解释,监区领导最终允许嫌疑人亲笔书写《关于要求向检察官当面陈述的请求书》。廖律师随即沟通并争取主任检察官提讯嫌疑人以获面见机会,最后主任检察官于次日即安排检察官前往看守所提讯嫌疑人,嫌疑人因此获得了向检察官当面陈述的珍贵机会。
经检察官对该案事实与证据的综合审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嫌疑人回家休整过大年。廖律师的跨年努力与奋战,最终也收获了2019年的“首战告捷”。人生最大的幸福莫过于跟家人团聚在一起,律师能让冤屈走出牢笼恢复应有的自由,除了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结果,更是对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宗旨:“敬业、尚法、智勇、仗义”最好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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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本案中,经办律师用智慧突破监所保安人为阻挠,为嫌疑人获取向检察官提交《当面陈述请求书》,并获得提审认真听取嫌疑人陈述,最终获得检察官认同,具有“艺术诉讼法”的技艺,体现了较高的艺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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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第1期 总第1期
案例|妙施“金蝉脱壳” 赢得“海上皇宫”免死牌
案情回放:
深圳市龙岗区的南澳东山湾,长久以来都是当地渔民的养殖区,许多渔民世代都在这片宁静的海湾上构筑渔排和宿舍,供生产及生活之用。2011年前后,震惊全国深圳“海上皇宫”,指的就是漂浮东山湾之上的海上浮岛。
早在2003年,企业家郭某某在传统鱼排基础上创新,开始建筑规模比较大的海上浮岛(后被媒体冠名“海上皇宫”)。由于海上浮岛属 新鲜事物,一时半刻没有任何单位愿意为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到了2008年1月,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海洋局)对“海上皇宫”方面处以71.1万 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海域原状。但在“海上皇宫”方面的积极争取下,时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李珠江本着鼓励创新的精神,给“海上皇宫”作出批 示,指定龙岗大队撤案。但“海上皇宫”方面基于对原龙岗区海洋局的敬畏,还是选择支付了罚款。
▲“海上皇宫”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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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 | Clas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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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3号,部分深圳媒体发布这个海上浮岛“违法”使用海域的相关报道,并将该浮岛命名为“海上皇宫”,随即引发全国关注,一时间各路记者聚集东山湾,大有炸平“海上皇宫”之势。在舆论媒体的“官商勾结”的论调下,“海上皇宫”于5月13号被拆解成了三大块,并拖离了原来 的海域,但任其漂浮在东山湾的海面之上,等待整改。经过“海上皇宫”方面的积极整改,同年12月26日,原龙岗区海洋局为整改后的“海上皇宫”颁发了《养殖登记证》及休闲垂钓的许可批复。
正当“海上皇宫”方面准备将该浮岛对公众放时,部分媒体的再次介入下,迫使深圳市海洋局和龙岗区于2011年3月2日联合发出通报,宣布“海上皇宫”属于 非法占用海域,并责令原龙岗区海洋局收回其发放给“海上皇宫”方面的《养殖登记证》。4月8日,龙岗区海洋局在没有经过法定的行政程序下便开始组织力量, 强拆“海上皇宫”的上层建筑。
而早在此前的3月28日,“海上皇宫”方面就已经状告原龙岗区海洋局出尔反尔、违法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 4月20日,龙岗区法院决定依法受理“海上皇宫”方面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而原龙岗区海洋局也在彻底拆除了浮岛中庭部分的主体建筑后,停止了相关的拆除工 作。随后,原告“海上皇宫”方面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代理此案。
▲被强拆后的“海上皇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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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 | Clas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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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艺术:
我从代理这起轰动全国一时、被全国媒体热炒的行政诉讼案那一刻起,就清醒地认识到,“海上皇宫”是社会舆论给“海上浮岛”强加的带有一些仇富情绪的“壳”,因为这个奢华、令人生厌的“壳”,“海上浮岛”又被强加上了“非法使用海域”、“违法建筑”、“海上红楼”等可怕的标签,其实,“海上浮岛”才是郭某某海上建筑的“真身”!之所以被冠以“海上皇宫”而大受挞伐,就是民众仇富心态被媒体误导的结果,因此,从情理上化解误导自然就成了汪腾锋律师的开场要务。
除此之外,我紧紧地抓住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重点应主要集中在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问题,而刻意淡化行政行为对象即“海上皇宫”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明确着重提出深圳市某某区海洋局2011年3月1日作出的三份决定以及4月8日实施的强拆行为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这一结论!同时也注意到,“海上皇宫”本身作为新生事物的特殊性以及导致“海上皇宫”纠纷的复杂社会背景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要想抢占道德高地,扭转不利的舆论氛围,博得法官们的理解和认同,必须在庭审中以及法庭外的博弈中合情合理地张扬这个问题。所以,我准备的代理意见,既突出了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性这一要害问题,也对“海上皇宫”的发展做出了合情合理的重构渲染。
▲“海上皇宫案”代理律师汪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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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诉讼策略最终取得很好的庭审效果并延伸到社会上,这是早已预见顺理成章的结果。
“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的庭审引起了来自全国各地各级和各种媒体的热切关注,追踪报道。一场闭门听证两场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内外都挤满了旁听者,数十家媒体记者座无可座、站无可站的情况下,屏息站立,静声旁听!
本案的精彩发挥,首先体现在庭审激辩显示出的智慧碰撞与天赋对垒。在法庭上,双方辩论聚焦在“海上皇宫”存在的感观形象,不像一个养殖渔排、不像一个垂钓场所,更像是一座漂浮在海上的皇家宫殿。并由此推论,海上皇宫是否属于符合养殖与垂钓的“合法”物体。
对于被告代理律师指出郭某某的“海上公司(‘深圳市海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的简称——作者注)并未真正将‘海上皇宫’改造为‘养殖、垂钓鱼排’,‘海上皇宫’一直都是一座极尽奢华的私人俱乐部或会所。‘海上皇宫’自始至终未取得所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海上皇宫’所占海域依法应当予以‘恢复海域原状’” “原某某区海洋局依法有权拆除‘海上皇宫’” “原某某区海洋局依法拆除‘海上皇宫’的程序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等答辩意见及其列举的证据,我一概轻轻带过,主要深抓细揪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原某某区海洋局)在执法中存在的四个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1、将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作为取得养殖登记证的前置条件;2、将豪华渔排夸张成“海上皇宫”诬指为“违法建筑”; 3、将撤销养殖登记证和垂钓许可批复辩称为自我纠错而不承认是违法行政;4、将强制拆除辩称为“合法恢复旧的处罚措施”而不承认“违法实施了新的处罚措施”。进行有理有据地充分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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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驳某某区海洋局“将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作为取得养殖登记证的前置条件”的错误时,我淡化“海上浮岛”新生事物自始至终未能取得所谓“正常的《海域使用权证》这一实际情况,从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中脱身而出,利用我国《渔业法》第11条的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和滩涂……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国家《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寻找环环相扣的依据,层层递进地清楚表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发放养殖许可证件的法定权威机关,且养殖许可证件一经取得就当然拥有合法使用相关指定海(水)域养殖的权力,无任何法律规定还要另行取得单独的“海域使用权凭证”为前置条件。由此推出,“海上浮岛”取得“养殖登记证”后在指定海域养殖(垂钓)完全合法。而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所谓“原告未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诡辩之辞纯属违法无理。并且,近三十年来某某区渔政部门实际监督管理辖区内海域养殖业只发放养殖登记证却并无以取得海域使用证为前置条件的事实本身就是最有力的佐证!
我的辩驳意见掷地有声。
在法庭辩论现场,对听众最富有感染力、并引发媒体和法官强烈惊叹的是,我对于答辩意见中将“海上浮岛”豪华渔排夸张成“海上皇宫”,进而诬指其为“违法建筑”的强力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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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 | Classic
2019年3月第1期 总第1期
这段精彩响亮的“海上皇宫”辩论代理说词,让在场的人彻底淡忘了海上皇宫诞生之初的不具现成合法性,突出了其现今所持有的“合法证件”是休闲垂钓与养殖功能,这种“脱壳”的招数,让所有在场的人们完全淡化了“海上皇宫”的实质早已远远脱离了养殖与垂钓的属性与功能。大家只感受到“海上皇宫”的被拆和被罚完全是由于社会上部分无知人士的盲从与羡慕嫉妒恨导致的,它可悲地成了舆论绑架的“牺牲品”和行政管理错误的“替罪羊”,开始深深地同情“海上皇宫”这一创新事物的不幸命运了……
法庭下,政府一方自然是不甘心败诉,也不甘愿与 “海上皇宫”的业主郭某章妥协、和解,总企望以法律裁判明确公开胜诉的形式宣告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正确有理!为此,政府相关人员一方面与法官进行大量的“努力沟通”,一方面又由有关领导出面通过各种形式给法院施压。但碍于我方的辩论意见理据扎实,情理法融汇贯通,无可辩驳,主审法官们不敢贸然判决政府相关部门胜诉,当然,同为官方体系的司法部门,更不会简单直接地判决政府相关部门败诉。
▲“海上皇宫案”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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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法院相关领导庭外与我们原告方交换看法,提出新的观点,被我方当场用合理合法的据理驳回了。不久,某某区一位领导在深圳市人大代表会议上公开发言,通过媒体向社会传递错误观点,给法院施压。对此,汪腾锋律师也通过电视法制讲座平台和发表网文依法严辞回应、驳斥这位领导的错误观点。
总之,政府方面的种种“官官相卫”的努力和运作,均被我代表“海上皇宫”方面一一击退。在没有任何理据能支持政府相关部门侥幸得到法院公开支持的情况下,政府终于派出高级代表向“海上皇宫”的主人郭某章表达了和解的意愿。最终,双方互相妥协,达成了原告撤诉、被告不再强行拆除“海上皇宫”的默契。“海上皇宫”总算在与政府相关部门博弈的死局中脱身而出,赢得了逼和取胜的结果,就此得以原貌保留续存至今......
▲汪腾锋律师接受“海上皇宫主人”郭奎章赠送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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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启示:
用艺术诉讼技法将“金蝉脱壳”之策略巧妙运用于法庭上下论辩博弈之中,巧妙运用类此手法成功转移关注焦点,熟练运用情理法之论辩,成功达到征服全场之功效,最终取得理想效果。我的代理意见震撼法庭,征服庭审法官的不在于常规俗见的人人都可知的简单地指责官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程序野蛮违法”,而完全在于生动鲜活的论辩演说、以无可辩驳的情理法理相关联的表达完美地感染打动了法官,打动了媒体,打动了全场所有旁听者。严格地说,休闲垂钓之许可证件显然只能用于休闲垂钓而绝不应用于跑马娱乐、孔雀观赏、藏獒把玩之炫富用途,海产养殖场也绝不应变成比美选秀烟花礼炮燃放之场所。只可惜对方的辩论思维无法及时有效应对我方的出奇制胜计策,其常规诉讼的技法只能疲于应战,被动挨打,显得“理屈词穷”,这自然反衬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是压倒性的正确结论,从而获得大众认同,赢得一片喝彩!如果,我们只是运用常规诉讼技法,只是规范地辩论政府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对错,而不渲染强调“海上皇宫”是一利国利民利己的新生事物,不渲染强调“海上皇宫”是被媒体误导民众误读政府被裹挟绑架胡乱作为的受害对象,不用精彩形象生动的类比手法解说鲜活的是非道理,则无论如何也不可能震撼全场打动所有在场“听众”,征服听者心智的!
法律是“死”的,智慧永远是“活”的,常规诉讼技法与艺术诉讼技法,效果无疑是截然不同的。
以和解撤诉这种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结案方式了结“海上皇宫”纠纷案件,未免会让人产生高潮突降的失落感。尽管坚信“海上皇宫”案如能依法判决结案,必定会为行政诉讼制度创设典范,为政府依法行政树立标杆,为法治国家建设留下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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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三十年前人们进理发店理发,一把剃刀一把剪刀,剪剪剃剃,冲水出门;三十年后的今天人们理发进高级发廊,一边理发,一边享受着音乐美景、一边洗头揉背,焗油喷香;三十年前人们进澡堂洗澡,一条毛巾一块肥皂,搓背擦身,洗净回家;三十年后今天人们洗澡进水疗会所吃喝娱乐,电视电影,桑拿按摩,一条龙享受星级服;三十年前农民双手插秧耕种,今天农民可以在现代化农庄电控操作机械化耕种。谁也不希望回归刀耕火种的原始社会,为什么原告渔排豪华就不能被认可和接受呢?虽然原告的渔排,不仅可以养殖、垂钓,其附属条件确实也豪华,还可以充分利用海上天然条件享受海洋风光资源,但这并不能否定它具有本质上的渔排属性和功能,并不丧失其养殖、垂钓功能!看守渔排的人居附属场所条件豪华美丽,即使类似‘皇宫’其客观上也并无危害。它只能表明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是应予鼓励的。它为什么就不合法了呢?!是事实的不合法还是观念的腐朽?!至于原告养殖、垂钓渔排因构筑精美华丽景观宜人,常有宾客前往观赏也更不违法,因为国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谁家渔排是禁止宾客到访观赏的。而且,原告豪华渔排上并无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情形出现,只是存在观赏聚会的现象。人们决不应认为原告的渔排豪华就违法,他人的渔排简陋就合法。如此机械、狭隘、守旧的逆历史发展潮流的观点应该是错误的!仇富嫉妒的私欲不应该得到法律和政府的支持!”
▲汪腾锋律师在“海上皇宫案”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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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但作为“海上皇宫”的原告委托代理人,汪腾锋律师也必须尊重当事人郭某某的决定,也只有无奈地接受这个因行政权独大、司法权难彰的体制所决定的不尽完美的行政诉讼结果。
然而,我代理“海上皇宫”案的重大影响和意义与该案件的低调结尾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和对照。民间创新活力与政府管制和法律规范的悖论,媒体监督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企业家的创富能力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每一个宏大命题都能从“海上皇宫”案件中找到鲜活的论点和论据,这起行政诉讼案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我们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特别是我对案件要害即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精准把握,以及为了民权的仗义执言,敢于同强势的政府部门智勇博弈,而且永不妥协的姿态,给政府法制部门上了一堂严肃的法治课,留下了一次深刻的教训,直到今天还在警示着深圳市各级政府官员。
《深圳某区报》2014年6月13日“A6要闻”版刊发了记者朱某骏和赵某明采写的的报道“院长开门讲法群众现场问法”。报道说,“海上皇宫”案发当时任某某区副区长、现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傅新江同志,在出席福田区“法治思维与依法行政”主题演讲活动中,从其自身担任某某区副区长时备受关注的“海上皇宫”案入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法治思维的内涵:“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同时,傅新江同志以其自身的执政实践经验告诫会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醒自己,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由此可见,诸如“海上皇宫”案这样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起到了不可小觑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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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艺术诉讼法,智胜法律争端解决
--学习艺术诉讼法有感
提到诉讼,人们往往联想到纠纷、程序、法律等等。艺术诉讼法,诉讼和艺术又有何关联呢?通过在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艺术诉讼法研究院的学习,我解开了心中的问号。原来,所谓诉讼是广义地指所有诉讼、仲裁及非诉纠纷之争端解决措施; 而艺术是指诉讼活动做到极致必然会呈现出艺术的美感,故称之为“诉讼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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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深入学习艺术诉讼法的初心,我拜读了《律师智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一书,获益匪浅。本书对汪腾锋律师三十多年执业生涯中办理的各类经典案例进行解析和释法说理,并分享法律感悟与心得。书中的每一个案例都充分灵活运用艺术诉讼法,通过完美融合情、理、法成功办理诸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此在争端解决事务中精巧取胜,充分彰显出艺术诉讼法的功效价值和理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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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本书中《一根甘蔗致黄氏兄弟身陷囹圄“李桃代僵”轻判寻衅滋事罪》给我带来了深刻的启发: 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常规的刑事辩护诉讼技法,一味强调这只是一起轻微的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加上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同情此类的辩词与论据,很难使审案法官感同身受,也就无法产生强烈的共鸣与认同,更别说胜诉了。
然而汪腾锋律师团队采用艺术诉讼技法,独辟蹊径,借用“桃代李僵”的善恶对比、感受替代策略。最终得到了一审法院的高度重视和认同,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特别减轻处罚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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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高端访谈》-采访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大律师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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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无止境 永攀高峰】
一位新晋法律人关于学习艺术诉讼法的感想
时间过得真快,屈指一算我已在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艺术诉讼法研究院深入学习数日,相比以前的我,不可否定的已然是突飞猛进、从内到外脱胎换骨,俨然换了一个人似的,明显感觉到从是一个律师到像一个律师的飞越。在艺术诉讼法研究院学习的这些日子里,我每天早晨都会充满活力的醒来,每天都会收获满满。艺术诉讼技法是诉讼制度活的灵魂和生命形态,在各种诉讼实践活动中,诉讼参与人创造性地以法学为核心以多学科为辅助,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法治原则,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综合运用情、理、法化解社会纷争的手段方法,具有最大的人性化和最明显的实效性。诉讼技巧、诉讼策略和诉讼智慧(狭义)是诉讼艺术的三大形态,艺术诉讼技法的生长点就是人们的法律接受行为,它是人类法律智慧的结晶和表现形态,甚至代表着法律艺术的最高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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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外人”抢走,便找到了知明诉讼艺术研究院,在汪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最终轻松平和地化解了双方激化的冲突,合情合理合法地保住了老马家的巨额财产免遭巨大损失。
通过对经典案例和艺术诉讼技法的学习我们可以得知,诉讼技巧是基础,是可以习得,诉讼策略是核心,要因人因案而异,可以借鉴而不能照搬。众所周知,在我国思想史上,兵家的观点是“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以奇用兵”之“奇”就是“术”,就是智慧。艺术诉讼法的智慧是精髓,贵在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它能以四两拨千斤而力挽狂澜,它能以出奇制胜而柳暗花明,它能在困境中给人以启迪、它能在僵局中另辟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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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的《律师智胜-艺术诉讼经典案例解析》教材内,详细阐述了一起罗某红财产损害与儿媳离婚争产连环纠纷案,该案讲述的是一名豆蔻年华的周某慧,从西北古城的一个平民家庭,和来自广东深圳的身材长得矮小、而且语言木讷、形象平庸但家境殷实的马某礼在闪婚不到一年后闹出离婚争财产的大戏。马某礼的父母很不甘心自己拼了半生用智慧和辛劳挣来的巨额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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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诉讼法巡讲图片
摄影: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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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诉讼法点赞截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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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各位尊敬的读者,作为学研“艺术诉讼法”的园地,本刊自今诞生了,为了丰富本刊内容,活跃“艺术诉讼法学习研究会”群的气氛,知明律师事务所及知明艺术诉讼法研究会将竭尽努力;但学研“艺术诉讼法”是大家共同的事业,所以在此郑重吁请所有群员对本刊积极投稿并积极转发,在群中积极发声,研讨交流,以增进技能。同时,号召大家每月在群中发送重大疑难复杂案例或经典成功案例,以供大家分析、研讨、互学,编辑部将每期择优刊用,以扩大学研宣传效果(投稿时,请各位视案情具体情况可采用实名或隐名处理方式表达)。特此通告!
艺术诉讼法园地编辑部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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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 after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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