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 | 知明艺术诉讼法研究院
【6月 第二期总第2期】
季刊
2019
艺术诉讼法园地
用/艺/术/诉/讼/法 展/现/诉/讼/艺/术
深圳律师业扶持政策若干意见
深圳是一座发展非常迅速的城市,各行各业日新月异,律师业的发展也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法律服务业水平才能积极应对这座城市对法律的需求。而要提高法律服务,就要从财政、人才培养引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等等各个方面加强对律师业的扶持。而人才政策扶持报告起草的重点,要重视如下三点:1,报告规划需要战略思维前瞻性;2,具体措施落实需要落地可操作性;3,政策扶持需要体现普惠三公原则!
——汪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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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 EDITORIAL
2019年6月第02期 总第02期
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1
艺术诉讼法园地●季刊
YISHUSUSONGFA
YUANDI
2019年6月
第2期 总第02期
内部资料 免费传阅
主 办 丨
知明艺术诉讼法研究院
协 办 丨
艺术诉讼法研究会
支 持 丨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编审指导 丨
汪腾锋
编 审 丨
知明文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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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2
编委会丨editorial board
2019年6月第02期 总第02期
艺术诉讼法园地●季刊
YISHUSUSONGFA
YUANDI
2019年
第2期 总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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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诉讼法园地》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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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明艺术诉讼法研究院荣誉出品
本刊法律顾问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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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丨Catalog
卷首语
01 深圳律师业扶持政策若干意见
匠心传递
04 接谈案件也是门艺术!广东知明律所开 展“艺术诉讼法”系列讲座
成功案例
06 误签“霸王条款”收楼难,知明律师力扛开发 商终助业主成功维权
09 知明律师代理原告行政诉讼再胜诉,当事 人位于故宫旁的两套房产得保留
经典回放
13 疑难大案回顾|随身“运毒”机场被抓 “趁火打 劫”智救嫌犯
会长风采
22 会长风采
2019年6月第02期 总第02期
接谈案件也是门艺术!广东知明律所开展“艺术诉讼法”系列讲座
长期以来,律师界,大多数律师为谈案成功率不高而苦恼;大多数律师因办案成效不佳而不受信任;大多数律师办案后遭委托人侵权受损害。如何轻巧接案,如何奇巧办案,如何精巧化解侵害,就成为律师必修的一门“课”!
《“艺术诉讼法”之洽谈接案策略技法》讲座活动现场
2019年5月23日,由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知明艺术诉讼法研究院举办的“艺术诉讼法”战略思维接案、办案、结案三要诀系列讲座之案件洽谈接办要诀在深圳福田开讲。知明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艺术诉讼法研究院院长、“艺术诉讼法”创始人汪腾锋律师为现场参听人员带来主题为《“艺术诉讼法”之洽谈接案策略技法》的精彩演讲。本所在所律师与律师助理在律所会议室参加了本次讲座。此外,本次讲座在知明所微博视频和喜马拉雅音频进行了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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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传递 | Delivery of ingenuity
2019年6月第02期 总第02期
汪腾锋律师作艺术诉讼法精彩演讲
汪腾锋律师以其从业35年来的执业经历、5000多件接办案件的实务经验、20余载的思考研究,从高效提升律师接谈业务技能,进而增加签约的成功率的需求出发,分享了其总结归纳的“艺术诉讼法”战略思维之案件洽谈接办要诀,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两个小时的讲座中,汪腾锋律师通过自身多年接谈案件的经验,向参听人员讲述了一名律师应该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并在此基础上熟练、自信地运用洽谈案件的方法和技巧,进而令客户产生信赖,最终促成委托签约。
汪腾锋律师精彩的演讲让现场和网络参听人员如痴如醉,在互动环节中,汪腾锋律师用风趣幽默的言语将讲座推向高潮。讲座结束后,现场参听人员还依依不舍,向汪腾锋律师咨询了其他法律业务上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得到了汪腾锋律师耐心的解答。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讲座活动的直播吸引了近千人在线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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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传递 | Delivery of ingenuity
2019年6月第02期 总第02期
深圳某商品住宅小区,因开放商原因未能如期交付房产,一再拖延,无奈之下,该小区业主代表于2018年9月,慕名找到我所贾润莲、赵敏、邵楚唯律师团队,欲诉诸法律途径维权,贾律师团队随后接受该小区数十户业主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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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签“霸王条款”收楼难,知明律师力扛开发商终助业主成功维权
作者:邵楚唯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贾润莲律师团队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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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Successfu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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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Successful cases
经贾律师及其团队律师分析,该案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首先,该案房屋预售合同附件条款将合同主文重要条款进行了变更,并另行约定了许多免除开放商责任的不公平条款。其次,在开放商的诱导下,大多数业主均签署了延期交房确认书等一系列补充协议。开发商此举在于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利架空。在业主没有证据证实其签署协议时受到开放商胁迫、欺诈等前提下,贾律师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判断,有些法官认为,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即使该部分条款不利于消费者,也应认定有效,进而驳回原告诉求;也有一部分法院采取相反的观点,原告最终得以维权。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案件将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起初,贾律师先函致开发商进行初步沟通,但对方态度极其强硬,并扬言其一分钱也不会赔偿。无奈之下,我方于2018年11月正式起诉。开放商为证明己方存在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提交了十几份证据,且当庭提出反诉,要求部分业主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由于合同附件约定的双方违约条款存在严重不对等性,反诉的金额甚至超过了本诉的两项违约金之和。面对如此压力,贾律师在庭审过程上依旧镇定自若,从容应对,结合具体案情、法理等方面就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综合阐述。贾律师提出,被告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及优势地位,刻意将各种不公平条款制定在补充协议中,既未提醒原告注意,也未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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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Successful cases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部分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面对贾律师强有力的说辞,被告予以妥协并同意调解。最终,在法庭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数十位原告均获得十几万至二十几万不等的违约赔付,被告也当庭撤回反诉。
因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从我方收到开庭传票之日至开庭日,仅剩一周时间。在如此紧迫的时间里,贾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夜以继日,不辞劳苦;一方面要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另一方面也不断和开放商进行周旋谈判。贾律师团队的付出受到该小区业主的高度赞扬。事后,业主代表赠予锦旗以表谢意。
技法点评:相较于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形成此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开发商通过专业法律顾问制定的格式合同,减轻自身责任,加重购房者义务,还常常会反咬一口。而购房者除了法律知识不足外,也很难逐条逐句的读完合同条款。为了更好的维护购房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格式合同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贾润莲团队充分使用了上述法律武器,先礼后兵,有理有节,最终迫使开发商和解。不但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更为其减少了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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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胜诉不易,取得实质性胜诉更不易。知明律师在皇城根下再获胜一局。日前,由本所李志勇律师代理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收到判决书,判决北京市某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某城区城管局两个被告败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判决撤销!我方当事人(原告)在北京市核心区(北京二环内核心地段故宫附近)两处房屋得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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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明律师代理原告行政诉讼再胜诉,当事人位于故宫旁的两套房产得保留
作者: 李志勇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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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Successfu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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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Successful cases
北京业主突收《限期拆除决定书》
历史自建房究竟是否违法建设
北京市民周某家庭在北京二环内核心区某胡同内拥有两处自建房屋。其中一处是周某公公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建造,另一处是周某夫妇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建造。两处建筑物建成多年,从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对这两处自建房屋以违法建设为由进行过查处。除此之外,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还给赵某(周某已去世丈夫)颁发过两块红色出租房屋铁牌。铁牌上印出租房屋地址、房主姓名、编号、准租间数、准住人数,并刻有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名称。在编号为京某字1XX号的贴牌上还注明了自建二字。这两块铁牌充分证明了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承认这两处自建房屋的合法性并登记发牌予以认可。但北京市某城区城管局于2018年4月向周某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声称周某家庭的两处自建房屋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周某完全不能接受行政机关这种反复无常侵害原告利益的决定,遂先向北京市某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北京市某城区城管局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不出意外北京市某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周某被迫向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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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Successful cases
区政府行政复议维持执意要拆除
老北京业主请知明律师法院维权
周某慕名找到了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李志勇律师,委托他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李志勇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我方当事人(原告)家庭的两处自建房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我方当事人及其公婆等六七口人都曾“蜗居”在胡同内的四十多平方米的居室,其拥挤程度可想而知。原告家庭是被迫在胡同内自建房屋解决全家人的居住需求。我方当事人家庭建造自建房屋行为完全合理。这是人民群众迫于生活所需要不得不自建的建筑物。况且两处建筑曾经得到了北京市一级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出租铁牌认可其合法性。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为应该严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既然当时承认或默认了我方当事人家庭两处涉案自建房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应该现在又以事后的法律法规处理原告方的几十年前的所谓违法建设行为。况且被告(北京市某城区城管局)如果处罚的是我方当事人的一种违法行为,也存在失效过期的问题。另外涉案建筑附近还有类似的建筑物,被告北京市某城区城管局却以历史遗留问题的理由不予查处,这是非常明显的执法不公。执法不公也是违法。被告准备简单粗暴拆除我方当事人一家赖以生活的房屋,也不准备给予任何补偿。这种粗暴简单过度的行政行为明显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带来很大的损害。此外,本案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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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Successful cases
被告北京市某城区人民政府没有依法纠正北京市某城区城管局的违法且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应该予以撤销。李志勇律师在原告周某处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庭审现场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剑拔弩张
知明律师力证被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清
在法庭上,李志勇律师从法理情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本案中《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违法性,悖理性,无情性,依法应该予以撤销。被告北京市某城区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其监督职责,《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该一并撤销。最终北京市某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北京市某城区城管局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一并撤销北京市某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虽然一审判决并没有完全否认被告行为的合法性,但这个判决也是法官在目前行政诉讼环境下能作出的最大保护原告利益的判决。
技法点评:代理“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从来都是律师执业中的棘手业务。除非利用官方在程序上的错误和漏洞,否则即使在实体中占法占理,也往往遇到“中国特色”裁判结果——或以“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以“和稀泥”式的判决使委托方未达到诉讼目的。在本案中,广东知明律所李志勇律师从“人民群众迫于生活所需要不得不自建”出发论证房产的合法性,融会贯通地使用情理法艺术化的诉讼策略在北京取得此结果实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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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大案回顾|随身“运毒”机场被抓“趁火打劫”智救嫌犯
作者:汪腾锋
案情回放:
2007年4月14日下午,曾在东莞打工的湖南籍青年陈某民,在深圳某某机场准备登机搭乘飞往成都的航班时,被机场安检人员查获其随身携带晶体疑似“冰毒”9.5克,“开心水”44克,经公安机关侦查鉴定确认,所查获的上述物品中含有“毒品”甲基笨丙胺成份,公安机关于当日将陈某民依法刑事拘留羁押,并于4月29日经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陈某民依法逮捕。陈某民被批捕以后,家属打听得知陈某民涉毒数量较大,涉案罪刑十分严重,可能被判处重刑。因此心如急焚,处处打听求救。可是,一直效果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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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们在无奈茫然和焦虑期待中渡过了半年,终于等到案件送交法院审理阶段了,家属越来越发现原先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援救,态度思路,措施手段,似乎“功力”不够,感觉很不放心。故此,临时决定更换原来律师,重新聘请律师。经转辗寻访打听,陈某民的家属来到了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求助于汪腾锋律师团队,汪腾锋领衔的团队律师接办后,认真了解了案情,会见被告查阅案卷,研究案件,认为本案在法律适用和侦查取证、认定证据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据此,我方律师依据法律对照事实,酝酿设计了精巧的辩护策略与思路。运用艺术化的情理法手法,对陈某民展开了有效辩护,并获得了超常的理想辩护效果。原来在2000年左右,广东的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尤其是新兴发展的后起之秀广东东莞的经济,更是热火朝天,逢勃发展。全国青壮年汇聚广东,形成了蔚为状观的“南下大军”。湖南青年陈某民随着南下的人流,成为其中的一员,早前与千百万南下东莞打工的青年一样来到广东东莞一家台资企业打工。而改革开放之地的东莞,经济发达,思想开放,尤其是在台资企业,人员素质品德良莠不齐,文明秩序与逐流污水同在。久而久之,陈某民被身边的不良之习气所污染引诱,逐渐染上了“喝水”(开心水)“吸粉”(毒粉)的恶习。时间一长,陈某民思想恍惚,精神萎靡,身体衰弱,工作出错。最终在2006年底因工作重大失职,造成巨大损失,被“老板”开除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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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他恶习难改,物以类聚。时常,陈某民还是与那些吸毒爱好者,聚会交流,分享“喝水”、“吸粉”的感受。由于陈某民熟悉“门路”,所以,他就经常往返内地与东莞之间,买“毒”吸食。这次不巧,终于在机场安检时被当场查获,抓捕羁押。而且,对照法律,涉毒数量达到量刑特别严重的档次。家属焦燥期盼中,求助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强烈希望能出现重大转机,得到减轻处罚。陈某民家属的努力没有白废,他们的期盼最终获得了意外满意的效果。陈某民最终被法院特别降档减轻判刑。
我方律师是如何成功智救“运毒”嫌犯陈某民的呢?
辩护艺术:
本案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表明:被告人陈某民于2007年4月14日下午,在深圳某某机场登机安检时被当场查获随身携带有涉嫌“毒品”的物品,有包装的晶体和小瓶支装的液体,其中:晶体物有一包至四包,数量说法不一;小瓶支装的液体有四小支。但公安机关最初的数量认定为晶体重9.5克,液体重44克,两者合计共53.5克。经过属性鉴定,上述晶体与液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也就是说均属于“冰毒”类毒品。故此,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直接以被告人陈某民涉嫌运输甲基苯丙胺“毒品”53.5克,意欲按当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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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被告人陈某民判处最重刑罚。按该法条规定运输甲基笨丙胺50克以上的,应当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面对如些严重的刑法处罚威胁,如何化解,如何精巧高效地为被告人解脱重罪处罚,为委托人——被告人家属达成委托期望,这是一件非常高难的任务。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充分运用艺术化的辩护手法,高超地将情理法融会贯通地运用于法庭辩护之中,终于得到本案审判法官的认同,使被告人陈某民遭受严厉重罚的悲惨结局免于发生。
在本案中,我方律师主要采用了如下艺术手法为被告陈某民涉嫌运输毒品重罪进行辩护:1、法律上,辩护人强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民涉嫌运输毒的重量为53.5克,不分晶体,液体,直接用简单的数量相加方法,且只是作了简单的属性鉴定,确定该晶体与液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份。却不作含量鉴定,确定其究竟含有甲基笨丙胺的成份比例是多少。这与当时的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相违背,显然,公诉机关的公诉行为涉嫌程序违法之过错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涉毒案件中,应该要对毒品含量进行司法鉴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及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等也规定,对所谓“运输”“开心水”“摇头丸”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新型“毒品”都要进行含量鉴定,以确定其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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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毒品”,并进而确定其“毒品”的法定重量。只有鉴定明确其含量中达到25%以上的甲基笨丙胺成份才可以标作“毒品”甲基笨丙胺,进而明确重量达到50克以上,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处十五年及以上重刑。否则,都是违反法律的。2、情理上,针对公诉人强硬的态度,坚称:只要作了属性成份鉴定就可以了,不需要再进一步作什么含量鉴定,不需要确定具体含量的,辩护人要求作含量鉴定是无理要求之说法,辩护人以充满情理并符合逻辑地的辩词回应道:假如公诉人的说辞是正确的,请问:商家将一瓶茅台酒倒入江河之中,然后,把大江大河中的江水河水当作茅台酒卖给你,你愿意出钱买吗?已所不欲,勿施予人!司法应该讲公道讲情理,更不要说法律已有明文规定,我们怎能视若无睹,漠视不理呢?!辩护律师用生动可感的形象比喻,既无懈可击地反驳了公诉人的错误观点,更深深打动影响了审案法官的内心认知,引导了审案法官的审案思维,获得了审案法官的情感认同。3、兵法上,本案采用了:“兵法三十六计”第一套胜战计第五计“趁火打劫”之计。兵法第五计“趁火打劫”原寓意为:所谓“火”,即对方的困难、麻烦。敌方的困难不外有两个方面,即内忧、外患。天灾人祸,经济凋敝,民不聊生,怨声载道,农民起义,内战连年,都是内患;外敌入侵,战事不断,都是外患。敌方有内忧,就占它的领土;敌方有外患,就争夺他的百姓;敌方内忧外患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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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快兼并它。总之,抓住敌方大难临头的危急之时,赶快进兵,肯定稳操胜券。《战国策.燕二》中的著名寓言“鹬蚌相争,渔翁得利”,也就是“趁火打劫”的形象体现。本案借用其寓意形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民涉嫌“运毒”重罪的关键证据并未依法作含量鉴定,且证据标本未随案移送,可能已经销毁灭失(事后证实涉案关键“毒品”物证确实已经销毁灭失),从而无从实施重新鉴定含量,以确定“毒品”性质及重量。故在此种情况下追逼其依法鉴定,势必让其为难,使其被动。
由于本案在长达大半年的法律程序中,某个别环节中的不严谨与疏漏,致使涉案“毒品”的9.5克晶体及44克“开心水”既没随案移送,也没妥善保存。
更由于前期侦查阶段司法鉴定的疏漏,没有对涉毒物品进行含量鉴定。而至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强烈要求依法进行含量鉴定,虽获得了审判人员的认同采纳,责令补充侦查进行含量鉴定,但终因物证去向不明,丢失,客观上已无从鉴定确定“毒品”含量,也就无从进一步对照确定案涉“毒品”重量是否达到上述刑法判处重刑的法定标准。故此,本案中,辩护律师的“趁火打劫”穷追不放的计策,导致司法公正审理的结果是,无法查明罪证,也就是说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民“涉罪”的关键“证据”是存疑的。
最终,我方律师精巧运用情理法综合思辩产生的法庭审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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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是有效引导了审判人员合法采用疑罪从无的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本案作出了完全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正义公正判决。于2008年6月初,法院依法作出了特别降档减轻判处被告人陈某民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的判决。此时,被告人已实际被关押了一年零二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民放弃上诉,二个月后就被释放回家了。如此减轻判决,完全是考虑被告人的实际羁押时间,再加上一个合理的上诉期,这充分体现了司法尊重法治的精神与高度人性化的原则。
结案启示:
本案也是明显运用艺术诉讼技法之情理法综合思辩获取理想效果的案例之一。将一个依法非常可能顺着错案加强机制的贯性思维,被判处十五年及以上重刑的运输“毒品”罪犯,辩护解救被特别减轻判处为一年零四个月的刑罚,判决之后随即获得自由回家。这主要是因为,艺术诉讼法综合运用的法律明确规定,情理形象生动可感,并辅之以“兵法”的计策手段,正确引导审案思维,辅正审理程序,并有效打动了审案者的审判观点与认知。假如我们一如常规,用惯常的诉讼方法,只是依法强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涉嫌违法错漏,机械地强调非法证据排除,势必与公诉机关形成表面对抗,辩护人指责公诉机关的此种“错误”,势必难以引起审判人员“认同”,很可能不会引发法院责令发回公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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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补充鉴定“毒品”含量的纠错程序启动。
如果面对公诉人坚称辩护人不熟悉法律,本案已有成份鉴定即可,无需再做什么含量鉴定的错误观点,辩护律师如不敢坚持,不敢争取,不懂博奕之道,将不能促使审判人员的认同采纳,则本案错误必将继续,冤屈的判决将必然产生。
如果辩护律师不是采用形象生动鲜活可感的情理思辩反驳公诉方之错误观点来引导,影响,打动审案者,即使避开“官官相护”的情结不说,也不足以导致审判人员对被告人同情,对辩护意见理解之认同感。如果,再辩论陈述更多其他诸如被告人陈某民属于偶犯初犯,应该从轻处罚等酌情情节,及被告人陈某民“运毒”属于自己吸食之用,应该从轻处罚等等不关痛痒的辩辞,审案人员更是“充耳不闻”“无动于衷”的。这些常规、机械乏味的辩护丝毫不会影响、左右本案顺着惯性思维判处被告人最严厉刑法处罚之结果的。
可见,情理法高度融合,智勇博奕高效并用的艺术诉讼技法,产生的效果,必然会比常规的诉讼方法产生的辩护效果来的“神奇”!
最后,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由汪腾锋采用艺术诉讼技法为被告人陈某民获得了理想的减轻判处,重新获得了人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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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案件体现了司法公正的程序正义,它确实完全符合法治精神,也体现了人性化原则。但陈某民涉嫌“运输毒品罪”获得特别轻判,并不代表任何侥幸玩火者,可以肆无忌惮地去违法犯罪,涉毒、玩毒。人们应该谨记:毒品危害,必须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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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风采
深圳律协汪锋锋副会长率队造访南京律协
汪锋锋副监事长出席2019年广东青年律师千优百俊人才培训班(香港班)
汪腾锋副会长出席匠心传递第八期活动
汪腾锋副会长出席匠心传递第九期活动
汪腾锋副会长主持深圳律师业扶持政策研讨修订会起草小组会议
汪腾锋律师应邀在深圳大学开展艺术诉讼法讲座
用/艺/术/诉/讼/法 展/现/诉/讼/艺/术
Jourmal of Art Procedure Law 22
会长风采 | Fengcai
2019年6月第02期 总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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