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01:为什么污水集中处理企业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题 02:什么样的污水集中处理厂属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问题 03:污水集中处理企业都排放哪些应税污染物?
问题 04:污水集中处理企业计算申报环境保护税需要做哪些工作?
问题 05:如何确定排放口和排放的污染物?问题 06:如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问题 07:如何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问题 08:如何使用委托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问题 09:如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问题 10:如何使用排(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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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1: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问题 12:污水集中处理企业环境保护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问题 13: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问题 14: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金三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 15:环境保护税纳税期限、时间及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 16: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手续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 17: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在计算申报环境保护税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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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污水处理按照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一级处理,属于物理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 物质),去除率可达 90%以上。三级处理,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步骤为通过粗格栅的原污水通过污水提升泵提升后,流经格栅或者砂滤器,之后进入沉砂池,经过砂水分离的污水进入初次沉淀池,以上为一级处理,初沉池的出水进入生物处理设备,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应器有曝气池,氧化沟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处理设备的出水进入二次沉淀池,二沉池的出水经过消毒排放或者进入三级处理,一级处理结束到此为二级处理,三级处理包括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初次沉淀池或者生物处理设备,一部分进
问题 01:为什么污水集中处理企业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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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污泥浓缩池,之后进入污泥消化池,经过脱水和干燥设备后,污泥被最后利用。根据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排放了《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总铅、总汞、总镉、六价铬、总铬、总砷等等,需要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题 01:为什么污水集中处理企业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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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问题 02:什么样的污水集中处理厂属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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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四类应税污染物。污水集中处理行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环境保护税与其他行业没有区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按照排放量乘以相应税额计算,工业噪声环境保护税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税额,税法均做了详细规定,本文不做具体介绍。以下重点对污水集中处理行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进行具体介绍。
(1)应税水污染物(废水)
问题 03:污水集中处理企业都排放哪些应税污染物?
表 1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污染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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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税大气污染物(废气)
表 2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源、
污染物种类和排放口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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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无组织排放源和污染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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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4:污水集中处理企业计算申报环境保护税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概括起来分以下几步
①确定排放口和排放的污染物
②确定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③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④计算污染当量数
⑤计算应纳税额
⑥通过电子税务局采集税源信息
⑦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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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5:如何确定排放口和排放的污染物?
答:环境保护税按照排放口分别计税,可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确定排放口和排放的污染物。同时,关于排污行为的认定,也可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辅助确认。
大气污染物:对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水污染物:对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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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6:如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答:对于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如果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对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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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7:如何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污染物排放口上,一般一个排放口仅安装一个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该设备监测该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能生成《废气排放连续日平均值月报表》或《废水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这些报表显示某一月份每天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监测排放到的污染物种类。表的末端有合计数,直接采集合计数中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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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8:如何使用委托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答:纳税人可以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某一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量,受托的监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记载的是某一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不是当月数据,需要折算成月份数据,即该月该排放口相应污染物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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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9:如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答:应纳税额=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我省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1.4 元)
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水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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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0:如何使用排(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答:排(产)污系数法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污水集中处理企业有排污许可的,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无排污许可的,根据《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手册》确定排放污染物相应的系数,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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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1: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答:污水集中处理企业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情形的,以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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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2:污水集中处理企业环境保护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免税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达标--免税; 超标---征税。
案例:某市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厂 1 个污水排放口,经入河排污口向水体直接排放水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10月废水排放量 487868.186 千克。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 27.445mg/l、氨氮排放浓度 0.2152mg/l、总磷排放浓度 0.172mg/l、悬浮物排放浓度 18.776mg/l。该污水集中处理厂适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一级 A 标准”即:化学需氧量 50mg/l、氨氮5mg/l、总磷 0.5mg/l、悬浮物 1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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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2:污水集中处理企业环境保护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①首先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优惠
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27.445mg/l<50mg/l
氨氮排放浓度:0.2152mg/l<5mg/l
总磷排放浓度:0.172mg/l<0.5mg/l
悬浮物排放浓度:18.776mg/l>10mg/l
因悬浮物排放浓度超过标准浓度,所以该纳税人 10 月份不应享受免征优惠政策。
②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487868.186×27.445×10-6 =13.3895K
氨氮排放量=487868.186×0.2152×10-6 =0.1050Kg
总磷排放量=487868.186×0.172×10-6 =0.0839Kg
悬浮物排放量=487868.186×18.776mg/l×10-6 =9.1602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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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2:污水集中处理企业环境保护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③计算污染当量数
经查表得知:化学需氧量污染当量值 1 千克、氨氮 0.8 千克、总磷 0.25 千克、悬浮物 4 千克。
化学需氧量污染当量数=13.3895÷1=13.3895
氨氮污染当量数=0.1050÷0.8=0.13125
总磷污染当量数=0.0839÷0.25=0.3356
悬浮物污染当量数=9.1602÷4=2.29005
④计算应纳税额
10 月应纳税额=(13.3895+0.13125+0.3356+2.29005)×1.4≈22.60 元
(2)减税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的,减按 75%征收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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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2:污水集中处理企业环境保护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 50%征收环境保护税。(适用于除城乡污水处理厂之外的其他类型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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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3: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答:纳税人在申报环境保护税前要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界面,点击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模块进行采集。采集的税源信息分为基本信息、税源基础采集信息、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等。
基本信息包括按期按次申报选择、污染物类别、排污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所在区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
税源基础采集信息按排放口输入,包括排放口名称、生产经营所在街乡、排放口地理坐标、有效期、污染物种类、名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及每种计算方法相关的排污标准、系数等。
申报计算及减免税信息根据在税源基础采集信息输入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输入当月污染物相关具体数据。其中:
对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如果选择“大气、水污染物监测计算”的,包括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测仪器当月读数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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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3: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如果该排放口通过排(产)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产污系数”: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产污系数。“排污系数”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排污系数。
税源基础采集信息涉及的指标比较多,相应指标的输入要求及解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9 号)的规定执行。
写;“月均浓度”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最高浓度”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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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4: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金三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答: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后,要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界面,点击环境保护税“汇总申报”模块进行纳税申报。由于进行了税源信息采集,纳税申报不需要输入数据,系统会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包括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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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5:环境保护税纳税期限、时间及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期限: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季申报环境保护税时,要分别计算季度内各个月份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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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6: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手续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符合减征、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可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方式“以报代备”。符合免税情形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基础信息采集时提交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列明资料清单,减免税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符合减税情形的纳税人,纳税人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方式履行备案手续,一般不再另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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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7: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在计算申报环境保护税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①需要对所有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②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比照相关规定执行。
③纳税人享受减免税,要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④纳税人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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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7: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在计算申报环境保护税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存在多个排放口,当月某一个排放口中的某一项应税污染物超标(无论这项污染因子污染当量数是否能排进前三、前五),其各排放口排放的全部应税污染物均不得享受减征优惠。
⑤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