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其他分类其他2024-10-14
311

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目  录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缓税政策)四、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六税两费政策)五、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六、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留抵退税政策) 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八、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十、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一、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十二、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十三、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十四、扩大受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1
2
3
4
5
6
8
9
10
11
12
14
15
16

   目  录

第二部分 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二、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
三、支持公共交通发展
四、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五、支持高校优化后勤保障服务
六、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七、支持乡村振兴
八、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九、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十、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
十一、支持国家商品储备

18
19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1

政策内容: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自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2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3

政策内容: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执行期限:
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三、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缓税政策)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4

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 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 第2号)

四、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六税两费政策)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5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五、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6

政策内容: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六、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留抵退税政策)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7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2022年4月1日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六、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留抵退税政策)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9

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八、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10

政策内容: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11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12

执行内容及执行期限:
(一)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底。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为重点的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一、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13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
《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2号)

十一、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14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执行期限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执行期限:
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二、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15

政策内容: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1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三、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16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期限为:
1.符合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免税期限为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起至解除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止。
2.符合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每免收1个月(含)租金,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多减免一年(12个月)。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3.此前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居民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十四、扩大受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第一部分

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17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2年第9号)

十四、扩大受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第二部分

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18

政策内容: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第二部分

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19

政策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月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

第二部分

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20

政策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月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三、支持公共交通发展

第二部分

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21

政策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月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四、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第二部分

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22

政策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月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五、支持高校优化后勤保障服务

第二部分

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23

政策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月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号)

六、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第二部分

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2号) 

六、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第二部分

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25

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执行。
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七、支持乡村振兴

第二部分

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26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月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八、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二部分

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27

政策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月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九、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第二部分

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28

政策内容: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十、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

第二部分

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29

政策内容: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十一、支持国家商品储备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