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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税宣传手册之三粮食加工行业

其他分类其他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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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1:为什么粮食加工企业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问题 02:一般情况下,粮食加工企业排(产)污环节对应哪些排放口?排放哪些应税污染物?
问题 03:粮食加工企业计算申报环境保护税需要做哪些工作?问题 04:如何确定排放口和排放的污染物?问题 05:如何确定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问题 06:如何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环境保护税?问题 07:如何使用委托监测数据计算环境保护税?问题 08:如何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环境保护税?
问题 09: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问题 10: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金三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 1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期限和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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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2:粮食加工企业环境保护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问题 13:粮食加工企业在计算申报环境保护税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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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粮食加工是指将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粱等谷物去壳、碾磨,加工为成品粮的生产活动。粮食加工的生产一般可分烘干和清理、碾磨(磨制)两个工序,生产过程中会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向环境排放《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一般性粉尘等,需要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题 01:为什么粮食加工企业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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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2:一般情况下,粮食加工企业排(产)污环节对应哪些排放口?排放哪些应税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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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四类应税污染物。粮食加工行业工业噪声环境保护税与其他行业没有区别,工业噪声环境保护税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税额,税法做了详细规定,本文不做具体介绍。以下重点对粮食加工行业涉及的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进行具体介绍。
粮食加工企业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烘干机、清理、碾磨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
烘干环节主要应税污染物为: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清理、碾磨等加工环节主要应税污染物为:颗粒物(一般性粉尘)
上述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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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3:粮食加工企业计算申报环境保护税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概括起来分以下几步:
①确定排放口和排放的污染物
②确定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③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④计算污染当量数
⑤计算应纳税额
⑥通过电子税务局采集税源信息
⑦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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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4:如何确定排放口和排放的污染物?

答:环境保护税按照排放口分别计税,可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确定排放口和排放的污染物。同时,关于排污行为的认定,也可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辅助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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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5:如何确定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答:对于排放口,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如果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对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因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成本较高,现实中可能不会每个排放口都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委托监测机构监测。而环境保护税需要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分别计税,因此对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且未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污染物排放口,可以采用排污系数法计算。
采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环境保护税,可以按照是否取得排污许可,选择使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4430 工业锅炉(热力供应)行业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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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5:如何确定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手册》中应税污染物的产污系数、末端治理技术相关规定计算烘干环节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可以按照《131 谷物磨制行业系数手册》中应税污染物的产污系数、末端治理技术相关规定计算清理、碾磨环节颗粒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根据谷物磨制行业的生产特点,将除尘系统纳入生产工艺设备,即产污系数已核算扣减污染治理设施去除的颗粒物。因此,谷物磨制行业颗粒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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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6:如何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环境保护税?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污染物排放口上,一般一个排放口仅安装一个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该设备监测该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能生成《废气排放连续日平均值月报表》,这些报表显示某一月份每天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监测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表的末端有合计数,直接采集合计数中相应污染物排放量。
大气(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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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7:如何使用委托监测数据计算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可以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某一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量,受托的监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记载的是某一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不是当月数据,需要折算成月份数据,即该月该排放口相应污染物的排放量。如,某粮食加工企业有废气排放口一个,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委托监测机构对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废气的标杆流量为每小时 10 万立方米,颗粒物(一般性粉尘)的实测浓度为每立方米 40 毫克,当月生产装置共运行 300 小时,则当月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为:10000(立方米/小时)×300(小时)×40(毫克/立方米)×10-6=120(千克)
大气(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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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8:如何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环境保护税?

答:排污系数法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粮食加工企业根据是否取得排污许可,选择使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4430 工业锅炉(热力供应)行业系数手册》、《131 谷物磨制行业系数手册》确定排放污染物相应的系数。该手册按照不同的产品名称、不同的原料名称和不同的工艺名称进行区分,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选择使用。
第①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产品名称:蒸汽、热水、其他
原材料名称:烟煤、褐煤、无烟煤、型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普通柴油(轻油)、燃料油(重油)、生物质等。
工艺名称:层燃炉、循环流化床炉、煤粉炉、水煤浆炉、室燃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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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8:如何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环境保护税?

规模等级:所有规模。
第②种,4430 工业锅炉(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产污系数表
产品名称:蒸汽、热水、其他
原材料名称:烟煤、褐煤、无烟煤、型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液化天然气、柴油、汽油、煤油、重油、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料等。
工艺名称:层燃炉、抛煤机炉、循环流化床炉、煤粉炉、水煤浆炉、室燃炉。
规模等级:所有规模。
第③种,131 谷物磨制行业
产品名称:大米、小麦粉、玉米糁、玉米粉
原材料名称:稻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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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8:如何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环境保护税?

工艺名称:清理、碾磨、除尘
规模等级:所有规模
上述系数表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包括烟尘和一般性粉尘两种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排污系数法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去除量
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对应的产污系数×原料用量(燃料用量)
污染物去除量=污染物产生量×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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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8:如何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环境保护税?

举例:
某粮食加工企业,主营业务为大米加工,2022 年 1 月,使用 1000 吨水稻进行加工生产,生产工艺为烘干后碾磨加工,企业使用生物质锅炉对粮食进行烘干,当月共计使用生物质颗粒 150 吨。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没有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该企业 2022 年 1 月应该缴纳多少环境保护税?(生物质燃料含硫量为 0.1%,锅炉运行时间为 200小时,末端处理技术为袋式除尘,除尘设施运行时间为 190 小时,烟尘污染当量值为 2.18 千克,二氧化硫污染当量值为 0.95 千克,氮氧化物污染当量值为 0.95 千克,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为 4 千克,大气污染物单位税额为 1.2 元)
(一)烘干环节
对照《4430 工业锅炉(热力供应)行业系数手册》,使用生物质燃料生产,可对应得到以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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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8:如何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环境保护税?

烟尘产污系数=0.5 千克/吨
末端治理技术效率=99.7%
末端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K 值)=190÷200=0.95
二氧化硫产污系数=17×0.1=1.7 千克/吨
氮氧化物产污系数=1.02 千克/吨
烟尘产生量=0.5 千克/吨×150 吨=75 千克
烟尘去除量=75 千克×0.997×0.95=71.04 千克
烟尘排放量=75 千克-71.04 千克=3.96 千克
烟尘污染当量数=3.96 千克÷2.18 千克=1.82
烟尘应纳税额=1.82×1.2 元=2.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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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8:如何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环境保护税?

二氧化硫产生量=1.7 千克/吨×150 吨=255 千克
二氧化硫去除量=0 千克
二氧化硫排放量=255 千克-0 千克=255 千克
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255 千克÷0.95 千克=268.42
二氧化硫应纳税额=268.42×1.2 元=322.10 元
氮氧化物产生量=1.02 千克/吨×150 吨=153 千克
氮氧化物去除量=0 千克
氮氧化物排放量=153 千克-0 千克=153 千克
氮氧化物污染当量数=153 千克÷0.95 千克=161.05
氮氧化物应纳税额=161.05×1.2 元=193.2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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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08:如何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环境保护税?

(二)碾磨环节
对照《131 谷物磨制行业系数手册》,使用稻谷加工生产,可对应得到以下数据:
一般性粉尘产污系数=0.015 千克/吨
    一般性粉尘产生量=一般性粉尘排放量
                                =0.015 千克/吨×1000 吨
                                =15 千克
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数=15 千克÷4 千克=3.75
   一般性粉尘应纳税额=3.75×1.2 元=4.5 元
1 月应纳税额=2.18+322.10+193.26+4.5=522.0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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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9: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答:纳税人在申报环境保护税前要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界面,点击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模块进行采集。采集的税源信息分为基本信息、税源基础采集信息、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等。
基本信息包括按期按次申报选择、污染物类别、排污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所在区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
税源基础采集信息按各个排放口录入,包括排放口名称、生产经营所在街乡、排放口地理坐标、有效期、污染物种类、名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及每种计算方法相关的排污标准、系数等。
申报计算及减免税信息根据在税源基础采集信息输入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输入当月污染物相关具体数据。其中:
对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如果选择“大气、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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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9: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监测计算”的,包括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月均浓度”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最高浓度”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如果该排放口通过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产污系数”: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产污系数。“排污系数”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排污系数。
         税源基础采集信息涉及的指标比较多,相应指标的输入要求及解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9 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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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0: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金三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答: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后,要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界面,点击环境保护税“汇总申报”模块进行纳税申报。由于进行了税源信息采集,纳税申报不需要输入数据,系统会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包括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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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期限和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申报期限: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季申报环境保护税时,要分别计算季度内各个月份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纳税申报地点: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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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2:粮食加工企业环境保护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享受上述减征政策需要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仅适用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二是仅适用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形。通过排污系数法计算环境保护税不能享受减征优惠政策;三是排放浓度值不能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四是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都不能有超标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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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3:粮食加工企业在计算申报环境保护税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
①杂粮的生产过程中,小米、糜子、高粱、青稞、大麦、其他碾磨、脱壳谷物,废气指标可参考稻谷加工的系数手册;黑麦、荞麦、莜麦、高粱、大麦、其他加工为细粉的谷物,废气指标可参考小麦加工的系数手册;燕麦、黄豆、绿豆、红豆、豌豆、其他豆类、粗磨类谷物、谷物片等,废气指标可参考玉米加工的系数手册。
②需要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分别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要遗漏。
③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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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其它排污行为,如用锅炉取暖,施工扬尘、物料堆放和运输等,要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⑤在计算税款过程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是以千克为单位,要注意计量单位,准确进行换算。
⑥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
⑦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比照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 13:粮食加工企业在计算申报环境保护税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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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3:粮食加工企业在计算申报环境保护税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⑧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⑨应税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⑩黑龙江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1.2 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1.4 元。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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