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百大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目 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第一部分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
第四部分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部分 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环境保护税
第六部分 社会保险费
第七部分 非税收入
第八部分 国际税收管理
第一部分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税收优惠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4.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购油品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6.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7.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8.符合条件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9.核力发电企业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0.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相关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仓储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
14.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5.政府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16.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一部分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税收优惠政策
17.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8.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9.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收取的相关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2.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23.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4.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第一部分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税收优惠政策
2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26.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按鲜奶征收增值税
2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8.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9.购置挂车享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30.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31.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 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57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2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享受主体】
煤层气抽采企业
【优惠内容】
1.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2.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2)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 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3.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 (阶段)服务的巷道。
4.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2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
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4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5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购油品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炷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 (含)以上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4年3月1日起。
2.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姪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6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7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7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办理材料】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8
符合条件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提供上述文化体育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9
核力发电企业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核力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
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 70%。
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 55%。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 号)
10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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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相关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收取的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47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12
仓储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发生仓储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13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税率为9%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14
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 5%计算应纳税额。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15
政府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优惠内容】
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16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5年7月1日起。
2.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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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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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5年7月1日起。
2.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3.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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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3)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4)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5)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17
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18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提供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8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19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优惠内容】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2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收取的相关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 553 号)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2
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1年11月1日起。
2.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办理材料】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进口协议复印件等资料的报送条件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而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上述复印件。
23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电力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5年7月1日起。
2.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 号)
【办理材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4
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的纳税人。
3.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办理流程】
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即享受
【政策依据】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办理材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5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提供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3.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办理流程】
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即享受
【政策依据】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办理材料】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6
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按鲜奶征收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巴氏杀菌乳》(GB 19645— 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灭菌乳》(GB 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起。
2.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巴氏杀菌乳》(GB 19645— 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灭菌乳》(GB 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6
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按鲜奶征收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27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57 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28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的新能源汽车
【优惠内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29
购置挂车享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的挂车
【优惠内容】
1.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30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贸型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1.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2.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3.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
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 额予以退还。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
30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30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办理材料】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资料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2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2份 | |
3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1份 | |
4 |
出口发票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2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1份 | |
3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1份 | |
4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1份 |
31
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生产节能环保电池
【优惠内容】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镣蓄电池(又称“氢镣蓄电池”或“镣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钥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35.居民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6.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100%加计扣除
37.居民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8.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39.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40.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41.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4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43.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计入收入总额
44.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45.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4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
47.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减计入收入总额
48.纳税人购置专用设配投资抵免应纳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32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个人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32
(二)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号)【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33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34
居民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究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35
居民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92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35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36
居民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95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37
居民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37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
38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38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125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
39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40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4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
4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4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42
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计入收入总额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锯末等为原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企业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43
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为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44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45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46
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减计入收入总额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47
纳税人购置专用设配投资抵免应纳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购置专用设配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8
纳税人购置专用设配投资抵免应纳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48
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49.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50.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51.军人的转业费、复原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5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54.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55.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5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0.获得非上市公司相关股票期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61.由国家级、省部级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6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49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50
军人的转业费、复原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军人
【优惠内容】
军人的转业费、复原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51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52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53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三)个人所得税
2.《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2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53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 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4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三)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18号)
4.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3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54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 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55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55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
【优惠内容】
对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认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缴纳。
【办理流程】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缴纳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20号)
56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办理材料】
56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 号)
【办理材料】
57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流程】
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
58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办理材料】
58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流程】
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 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
59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办理材料】
59
获得非上市公司相关股票期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60
获得非上市公司相关股票期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办理材料】
60
由国家级、省部级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上述奖金人员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
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61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8号)【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62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63
第四部分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政策
6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6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8.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6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70.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7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73.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第四部分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政策
74.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7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7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7.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78.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9.图书、报纸、期刊等征订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80.非盈利性老年机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1.城市公交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2.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第四部分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政策
83.大仓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84.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业务享受财行税优惠政策
85.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64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6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66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67
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8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69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7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7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72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73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优惠内容】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74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75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76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优惠内容】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77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优惠内容】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78
图书、报纸、期刊等征订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
【优惠内容】
1.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2.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1991〕155号)
79
非盈利性老年机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优惠内容】
1.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2.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80
城市公交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 地、生产辅助用地。
3.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 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4.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5.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81
城市公交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6.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
7.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1 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81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纳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3.纳税人关闭、停产连续停用12个月(含)以上且无正常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
4.新设立纳税人的新建项目连续建设期超过12个月(含)以上且无正常生产经营收入。
5.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以及纳税人分拆部分经营亏损、关闭、停产、新建项目单独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不予核准减免。
【办理流程】
核准减免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3号)82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82
大仓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83
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业务享受财行税优惠政策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优惠内容】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84
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关财行税优惠政策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优惠内容】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3.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办理流程】
核准类减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85
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关财行税优惠政策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办理材料】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5
第五部分 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
86.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87.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88.开采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89.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90.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91.从符合条件的油气田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92.排放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或减征环境保护税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五)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优惠内容】
1.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86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五)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煤炭开采企业
【优惠内容】
1.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87
开采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五)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页岩气开采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2.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 〔2018〕26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88
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优惠内容】
1.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89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五)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优惠内容】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90
从符合条件的油气田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五)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91
排放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或减征环境保护税
(五)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优惠内容】
1.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92
排放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或减征环境保护税
(五)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
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92
第六部分 社会保险费税收优惠政策
93.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费率
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费率
(六)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参加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1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0.5%,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办理流程】
无需申请,参保即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201号)93
第七部分 非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94.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95.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七)非税收入
【享受主体】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优惠内容】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材料
94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七)非税收入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 号)95
第八部分 国际税收管理优惠政策
96.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97.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八)国际税收管理
【享受主体】
非居民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办理流程】
1.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
96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八)国际税收管理
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提供材料】
96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八)国际税收管理
【享受主体】
境外投资者
【优惠内容】
1.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97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八)国际税收管理
3.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办理流程】
1.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时,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1)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2)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97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八)国际税收管理
(3)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2.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53号)
97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八)国际税收管理
【办理材料】
(1)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