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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_副本

其他分类其他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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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
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第四期)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2022年6月

序    言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2年6月23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contents

目    录

一、税种类政策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二)六税两费政策问题
(三)印花税政策问题
(四)其他政策问题
二、电子税务局操作类问题
三、其他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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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种类政策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1.小微企业可以退增值税留抵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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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综上,符合条件即可退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2.如果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能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3.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要享受留抵退税政策,要一次性缴回即征即退税款,怎么办理呢?
答:对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缴回即征即退税款文件中没有规定流程,建议纳税人去办税服务厅缴回。
4.总分公司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条件如何判断?
答:如果总分公司是各自独立缴纳增值税,则分别根据自己的指标进行判断;如果总分公司是汇总缴纳增值税,则根据汇总在一起的指标判断。
5.增量留抵税额为100,纳税人可以只退还50吗?
答:不可以,需要足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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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规模纳税人4月1日之后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发票的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标注“免税”,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一般纳税人(住宿行业)租入房产,对房产进行了修缮和装饰,2020年5月-12月享受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的优惠政策,在这期间取得了修缮和装饰专票并进行抵扣,税务局让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现在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了,该笔进项税是否可以再次抵扣?(2021年12月22日)
答: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处理:“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进行处理。
因此现在如果未用于不得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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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票面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2021年12月22日)答:含税金额。
(二)“六税两费”政策问题
1.六税两费之前月份未享受如何补享受优惠?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形成多缴后退还。
2.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何更正1月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及作废-申报更正,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进入申报表内,主附表树选择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选择【是】,需选择适用主体,减征政策时间自动带出。申报表信息内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会自动带出减征比例和减征额,更正即可。
3.“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能否放弃?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可以放弃。经沟通解释,纳税人明确表示放弃,税务机关将尊重纳税人意愿,留存您放弃的相关材料(包括短信、微信截图等)备查。
4.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能否放弃?
答:可以放弃。
     (三)印花税政策问题
1.融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与“借款合同”一致,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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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才需要缴纳印花税?(2022年1月24日)
答:只要是融资租赁合同就需要缴纳印花税,没有必须要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要求。
2.转让采矿权、探矿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2022年2月22日)
答:转让采矿权、探矿权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内,无需缴纳。
3.管道运输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2022年3月4日)
答:管道运输合同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内,无需缴纳。    (四)其他政策问题
1. 按照财税〔2019〕11号规定,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取得土地后,在建期间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不能免征,未建成之前不能确定就是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用地。
2.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时候,别墅属于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2021年12月22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   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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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共建低碳共享生活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from me

nvironment

E

Low carbon life is an economic and healthy way of life

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但至于属于非普通标准住宅,还是其他类型房地产,没有规定,建议其联系税务机关确定。
3.环保部门对纳税人的处罚是否会影响到75%、50%减征优惠政策的享受?(2022年1月24日)
答:环保部门的处罚与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的享受没有必然的关系,只要纳税人的浓度值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享受。
4.企业20年之前就已经成立,但2022年3月份才从事制造业,如果现在行业已经登记为制造业,其2021年1月-12月的销售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问是否可以享受延缓纳税的政策?
答:可以。
5.企业2021年还未从事制造业,其销售额中没有制造业销售额,如果该企业行业登记信息不是制造业的话,如何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答: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如纳税人从事制造业,   需纳税人自行判断2022年度是否属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并按照规定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说明,要求享受缓缴政策的,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行业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说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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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户归类管理模块”为其进行归类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缓缴,并引导其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6.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三条规定: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二、电子税务局操作类问题
1.电子税务局办理留抵退税在哪里办理?
答:【企业业务】—【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点击进入界面申请。
2.纳税人登陆电子税务局发现没有税务数字账户模块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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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可以进入首页,在右上角企业名称处找到“同步权限”,再次进入我要办税查找该模块。如使用办税人登陆,请检查是否拥有相应权限,如权限不足,可使用法人或财务负责人身份进入电子税务局,为该办税人增添权限。
3.电子税务局享受以前月份印花税减免优惠,怎么更正?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先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查询印花税税源,修改税源采集,更改税源并保存。再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及作废,更正报表计税重新申报。
4.纳税人是20年成立的老企业,但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问现在是按照征税申报,等办理汇算清缴后,如果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再办理更正申报,办理退税?
答:建议其先办理20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之后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适用“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
5.新办企业法定代表人首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无法登录,提示与企业无关联关系,如何处理?
答: 出新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在电子税务局注册自然人,之后可以通过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
6.企业财务负责人名义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如何添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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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员、办税员身份?
答:需相应的办税员或开票员自然人注册电子税务局后,企业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首页】-【我的信息】-【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必须根据需要选择功能集、录入有效期截止日期。
另外,需要相应的办税员或开票员通过自然人业务进入电子税务局后,在账户中心中点击菜单栏【人员权限管理】-【待确认授权】,查看尚未确认的关联关系。对于税局和企业法人已确认的关联关系,本人可进行确认授权,对于尚未确认的关联关系,可选择拒绝。
7.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没有电票功能,提示“未检索到相关功能”,该如何处理?
答:先进行初步检查(1)检查人员是否与税务系统录入的人员信息一致,尤其排查在新录入人员信息时,功能集是否赋予相应的权限(如果是办税员或开票员,身份与权限均需赋予,才可正常使用);(2)点击同步办税人;(3)登录后点击右上角【首页】之后,点击企业名称处,点击【同步权限】的按钮,点击此按钮后再回到功能处检查是否能看到功能。
赋权操作如下:(1)以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进入电子税务局-【账户中心】,将已维护的自然人身份全部删除,重新添加办税员或开票员(办税员包含开票员功能集,维护办税员身份后无需再添加开票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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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身份类型下方的功能集中进行赋权并确认。(2)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在【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中进行授权确认。字答:需相应的办税员或开票员自然人注册电子税务局后,企业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首页】-【我的信息】-【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必须根据需要选择功能集、录入有效期截止日期。
另外,需要相应的办税员或开票员通过自然人业务进入电子税务局后,在账户中心中点击菜单栏【人员权限管理】-【待确认授权】,查看尚未确认的关联关系。对于税局和企业法人已确认的关联关系,本人可进行确认授权,对于尚未确认的关联关系,可选择拒绝。
三、其他涉税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开具发票的征收率是多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可以开具1%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标注“免税”,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适用5%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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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征收率不变。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含)前的业务,仍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具体是:2020年3月1日到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征收率为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29日之前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征收率为3%。
2.全电发票开票人和审核人可不可以是一个人?
答:可以。
3.办税人员通过企业业务入口登录时,提示:您与该企业的绑定关系已过期,请联系企业管理人员。该如何处理?
答: 如果提示关联关系已过期,需要企业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进入账户中心为现有办税人员中修改有效期,之后可以重新登录企业业务。
4.办税人员通过企业业务入口登录时,提示:未查询到您与该企业的关联信息,请确认录入的信息是否正确或是否已被停用。该如何处理?
答: 如果出现该提示,需要企业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进入【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中添加相应的办税人员并设置相应功能集。办税人员需通过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  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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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模块,确认对应企业的授权,与该企业建立关联关系。
5.残保金申报今年的申报方式有何变化?
答:由于残联原有审核系统已停用,补缴以前年度残保金全部视为未安置残疾人,不再需要残联核定,缴费人直接通过税务端自主申报缴纳即可。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到当地残联核定残疾人安置情况,再到税务端申报缴纳残保金;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
6.签订三方并验证通过,但扣款时提示“开户行行号与清算行行号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填写的开户行行号、清算行行号为系统自动填写的,需要纳税人与开户行核实开户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并进行手动修改,验证通过即可使用。
7.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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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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