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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O立信税务辽宁政策信息

其他分类其他2024-07-18
90

税政信息

Tax hotspots

01

2024年07月
总第01期

【本期导读】

01/ 财税政策
02/政策问答
03/税收实务
04/涉税案例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辽宁)有限公司

内部资料

01

本所动态

02

财税政策

03

政策问答

contents

目录

04

企业动态

政策信息‖Policy Information

Policy Information‖政策信息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09号仁恒置业广场909   联系电话:024 31560365                                 网址:www.lxtax.com 

7月15日上午,立信出版社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事务所11楼会议室,举行潘序伦经典著作(珍藏版)赠送仪式。立信出版社社长华春荣、研究员窦瀚修、会计学出版中心主任张翠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建弟和党委副书记周琪等参加会议,党委副书记、总裁杨志国主持会议。会上,立信出版社向事务所赠送了编号为27号的“潘序伦立信会计丛书”珍藏版和《史海云霓—-潘老与郭道扬通信文集》。 
华春荣指出,出版社与事务所同根同源,一直以整理、挖掘潘序伦先生史料,宣传立信精神为己任。潘序伦先生编撰的《‌立信会计丛书》‌对于中国会计现代化、‌民族化、‌国际化的发展具有奠基性的意义。‌郭道扬是我国著名会计史学家,与潘序伦先生是忘年交,当时‌郭道扬在编著《中国会计史稿》(上、下)时,与潘序伦先生进行了41封书信的往来,潘序伦先生对《中国会计史稿》提供了大量文献资料。我们出版《史海云霓—-潘老与郭道扬通信文集》也是想展示潘序伦先生对学术的严谨态度,对中国会计行业的卓越贡献。今年是潘序伦先生诞辰131周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1927年成立至今97周年,将编号为27号的“潘序伦立信会计丛书”珍藏版和《史海云霓—-潘老与郭道扬通信文集》赠予事务所,希望事务所能更好继承和发扬潘序伦先生遗志,将其作为不竭的动力源泉,持续推动事务所稳健前行,历久弥新。
立信集团董事长朱建弟表示,感谢立信出版社长期以来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支持,在迈向百年征程的重要时刻,我们要成立工作组专门收集整理立信百年发展过程中的点点滴滴,分门别类编撰好,向世人完整展示立信的发展,展示潘序伦先生的生平事迹,展示立信的精神。今天出版社赠送我们潘序伦先生编撰的《‌立信会计丛书》‌和《史海云霓—-潘老与郭道扬通信文集》,我们务必深入研习,积极践行潘序伦先生所倡导的诚信思想、治学理念、处事方式和立信精神。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应成为每一位立信人心中不灭的灯塔,持续照亮我们前行的道路,激励我们坚定不移地将立信事业推向新的高度,薪火相传,生生不息。
集团领导 杨志国  周琪参加捐赠仪式。

本所动态

政策信息‖Policy Information

立信出版社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赠送
潘序伦经典著作

Policy Information‖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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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Fiscalandtaxation policy

财税政策

0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0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0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0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0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0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Policy Information‖政策信息

政策信息‖Policy Information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09号仁恒置业广场909   联系电话:024 31560365                                 网址:www.lxtax.com 

企业动态

01

政策信息‖Policy Information

Policy Information‖政策信息

财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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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1日

◎ 文:XXX

财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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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Policy Information

Policy Information‖政策信息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 文:XXX

财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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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Policy Information

Policy Information‖政策信息

现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 文:XXX

财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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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Policy Information

Policy Information‖政策信息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 文:XXX

财税政策

勇敢追梦,不负青春韶华

青春,如同初升的朝阳,洒满大地,温暖而耀眼。在这段短暂而又宝贵的时光里,我们怀揣着梦想,踏上追梦的征途。勇敢追梦,不负青春韶华,这是我们对青春的最好诠释。
青春,是生命中最绚烂的篇章。它充满了活力、激情与梦想。在青春的舞台上,我们自由翱翔,追求着属于自己的梦想。有人说,青春是一本太仓促的书,匆匆翻过,便成回忆。但我认为,青春是一本厚重的书,需要我们用汗水和智慧去书写,用勇气和毅力去翻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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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Policy Information

Policy Information‖政策信息

为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6日

◎ 文:XXX

财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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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Policy Information

Policy Information‖政策信息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四、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5日

◎ 文:XXX

财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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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Policy Information

Policy Information‖政策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

◎ 文:XXX

财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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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精准推送工作,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减税红利精准直达。
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30日

◎ 文:XXX

财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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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Policyquestionand answer

政策问答

勇敢追梦    不负青春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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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Policy Information

Policy Information‖政策信息

问题描述: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问答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答复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等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得按照13号公告、16号公告等文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税收实务

“反向讨薪”成功,税务如何处理

     近期,随着上市企业陆续披露2023年度经营业绩,金融行业向员工“反向讨薪”引发关注。“反向讨薪”即“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是指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被公司追讨已发放的绩效薪酬。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银行、天津银行、威海银行、甘肃银行等多家银行在年报中披露“反向讨薪”情况。从公开报道看,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国有大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已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明确薪酬激励与业绩风险相匹配的薪酬机制。

      最近两年来,有关企业“反向讨薪”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
根据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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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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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数“反向讨薪”事件是由项目风险暴露,追讨前期发放的绩效薪酬造成的。由于金融行业的特点是利润前置,风险滞后于实体经济风险。当实体经济出现流动性困难时,金融风险通常会递延至下一年度甚至更远。金融行业员工薪酬往往由固定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根据所负责的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确定,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通常,绩效薪酬的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如项目在第3年出现风险,银行可能要追讨前2年已发放的绩效奖金,并止付第3年未支付部分。
     例如,2023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指出,2015年至2016年期间,陆家嘴信托发放大额绩效薪酬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翟某某。5年后,陆家嘴信托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翟某某退还已领取绩效薪酬280多万元。此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显示,2020年,山西5家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期间,向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反向讨薪”3359万元。

基于业务实质作出处理

    关于“反向讨薪”的税务处理,实务中目前有三种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追索扣回的绩效薪酬构成追回年度利润的一部分,应作为追回年度的“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类似销货退回,在追回年度计入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之前已预发的绩效薪酬不作调整,追索扣回的绩效薪酬可在追回年度冲减追回年度薪酬支出。
    第三种观点认为,追索扣回的绩效薪酬,是以前年度预发薪酬的收回,应还原到预发年度,冲减预发年度的薪酬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指出,金融行业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是租赁收入等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是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
    笔者分析,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追索扣回的绩效薪酬作为追回年度的“其他业务收入”,则企业可以以此为基数,多计提和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同时,追索扣回的绩效薪酬属于以前年度支付、以后年度追回的员工绩效薪酬,并非是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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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在追回年度冲减追回年度的薪酬支出,则当月账面薪酬支出有可能出现负数,相应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会出现负数,导致追回年度薪酬支出和相应计提费用的基数会出现大额减少——这就未能正确反映当年薪酬支出真实情况,不符合收入与费用时间上的合理逻辑关系,易高估企业盈利能力。
    相比较而言,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绩效薪酬属于金融行业特殊的跨期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属于以前年度计提、发放的薪酬。“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虽然从形式上看属于追回年度的收入,实质上是员工缴回以前年度多计提、多发放的薪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属于与营业收入有关的、以前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员工的奖金,应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反向讨薪”应视作预发薪酬的收回。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还原到列支当年冲减“业务及管理费”,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可以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追回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的情形,对于拒不配合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人员,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进行追讨,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也适用此规定。因此实务中,“反向讨薪”正常情况下都可以完成,对于拒不配合按照制度规定缴回绩效薪酬的人员,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讨。即使员工名下无财产可执行,也可以要求其工资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划扣其工资或退休金,用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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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

追回后应及时补缴税款

    王某某,男,出生于1974年,某金融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裁。
    2019年4月至2021年8月,王某某决定该金融企业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咨询服务费为名目、支付票面金额6-7%作为开票费的方式,向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解决公司发放相关人员业务介绍费的入账问题。
    经查,金融企业向上述六家公司转账合计3,410万余元,六家公司收款后陆续将相关费用转至金融企业指定的个人账户。经审计,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340份,税额合计189万余元,已申报抵扣增值税额合计124万余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7万余元。经王某某决定,金融企业采取自查补救措施,2021年8月,金融企业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8万余元。
    2023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2022年度,招商银行、渤海银行分别向员工“反向讨薪”5824万元、1760万元。2023年,多家上市银行在年报中强调“已经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例如,中国银行在年报中表示,该行每年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相关制度实施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并向董事会报告具体执行情况,2023年共计对2059人次执行追索扣回,金额合计2275万元。
    鉴于“反向讨薪”已成为常态,建议相关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自查,就实现利润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将会产生税务风险——“反向讨薪”金额越大,风险越高。同时,建议金融企业制定科学的中长期薪酬激励计划,确定合理的绩效薪酬比例,进一步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内控管理考核机制及相关问责机制,兼顾从业人员的当期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确保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此外,企业还应留存完整的资料证据链,避免因“反向讨薪”引发劳动争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石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虚开增值税发票,金融企业负责人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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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

涉税案例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徐汇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来源:上海徐汇法院 2024-05-08)

     2024年3月,徐汇检察院在审查终结后,以虚开发票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王某某公诉至徐汇法院。
“之前对法律法规缺乏认识,在公司管理上也存在疏忽,了解到相关规定后,我及时将虚开的发票做了进项转出,我们最终没有任何获利,也没给国家税款造成任何损失。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认罪认罚,希望法院给我一次机会。”庭审最后陈述阶段中,王某某向法庭坦诚道。
    徐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金融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处罚;王某某决定由金融企业非法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又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王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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