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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融视野第六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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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融视野

XI'AN CTIFL

2024

2024年 第6期

目录

一、 监管之声
(一) 中央制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 
(二) 李强对做好地方金融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三) 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四) 金管总局要求金租公司积极稳妥退出融资平台业务 
(五) 四部门: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六) 央行房地产政策“三连发”,效果仍待观察 
(七) 央行设立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
二、 行业动态 
(一) 全国首家中外合资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获批筹建 
(二) 中国融资租赁发展展望指数一季度报告发布 
(三) 四月融资租赁行业发债成本普遍下降 
(四) 沪广深全面降低购房门槛 
(五) 西安发布房地产10条新政 
(六) 有城投企业因未落实化债部署被自律调查 
(七) 中信斥资120亿元收购华融金租 
(八) 2024年特殊再融资债券发行规模已超千亿 
三、 他山之石 
(一) 山东省提出“三债统管”方案 
(二) 新《公司法》对融资租赁公司尽调及清收的五大影响 
四、 红领金课堂 
(一) 党纪学习教育专栏
党的六大纪律“负面清单”之政治纪律 

目录

contents

监管之声

一、监管之声

(一)中央制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
5月27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会议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制定出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就是要进一步推动在金融领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压实金融领域相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落实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各项任务。

要如期完成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加快形成央地工作合力,强化地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立峰在全国地方党委金融办主任会议上强调,当前,要统筹做好房地产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等相互交织风险的严防严控,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要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协同强化中小金融机构监管。要找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切入点着力点,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着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金融自身高质量发展。
(三)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5月28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处分工作的原则、适用对象的范围、处分的种类及适用情况、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并进一步健全了处分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条例》的出台,将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李强对做好地方金融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5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金融委员会主任李强日前对做好地方金融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金融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监管之声

(七)央行设立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
5月17日,央行副行长陶玲表示,拟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再贷款规模3000亿元,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4次。发放对象为21家全国性银行,银行按照自主决策、风险自担原则,向城市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发放贷款,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60%发放再贷款,可带动银行贷款5000亿元。

(四)金管总局要求金租公司积极稳妥退出融资平台业务
日前,金融监管总局非银机构监管司党支部发表题为《推动非银机构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文章,文章表示,要坚守金融租赁公司既要姓“金”又要姓“租”的本质特征,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大规模设备更新核心需求,不断突出专业化、特色化经营,助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积极稳妥退出融资平台业务,严禁将不适格租赁物进行重组、续作。
(五)四部门: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四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避免资金沉淀空转。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在保持商业银行净息差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六)央行房地产政策“三连发”,效果仍待观察
5月17日,央行连发三则重要通知,宣布取消全国层面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业内人士称,从政策内容上看,本轮“三连发”在近三年来的房地产支持政策中力度最大,而且显著超出市场预期,释放了支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强烈信号。据《中国房地产报》日前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利好政策下,仅有约25%网友表示会出手购房。调查中,有超77%的网友认为当前房价偏高或非常高,15.59%的网友认为房价合理,而偏低和非常低的比例仅为6.37%。

房价未来走势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网友的观望情绪。近一半网友认为会下跌,但也有18.98%的网友认为房价会上涨,13.01%的网友认为房价会持平,而有18.57%的网友表示不确定。

行业动态

二、行业动态

(一)全国首家中外合资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获批筹建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非银机构监管司披露,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法国法巴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合资设立的专业子公司——江苏法巴农科设备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正式获批筹建。据悉,江苏法巴农科设备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全国首家获批的中外合资金租专业子公司,该公司拟注册资本10亿元。
(二)中国融资租赁发展展望指数一季度报告发布
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日前发布中国融资租赁发展展望指数一季度报告,一季度租赁公司除公司业绩水平和公司资产质量外其余指标均表现较好,行业发展指数仍位于枯荣线以上。一季度国家出台大量政策托底经济发展,各项经济指标出现一定程度好转迹象,但经济复苏与实体产业恢复尚需时间,资产荒现象仍普遍存在。
(三)四月融资租赁行业发债成本普遍下降
2024年4月,融资租赁行业共计60家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来进行融资,融资总额852.71亿元,同比增长19.71%,环比减少3.86%。和3月相比,4月融资租赁行业各类债券的加权平均发行利率均呈下降趋势,其中非结构化融资产品中当属公司债的加权平均发行利率降幅最大,为30BP。今年以来,金融租赁债的票面利率全面进入“2%”时代,且最低利率不断被刷新。4月,华夏金租发行3年期20亿元债券,最低利率达到2.16%。

行业动态

(四)沪广深全面降低购房门槛
5月下旬以来,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分别出台购房新政,降低购房门槛。上海将非沪籍居民购房所需缴纳社保或个税年限从最低5年降至3年。同时提出,非沪籍单身人士可购买外环内二手房;二孩及以上家庭可增购1套房等。广州将在限购区域购房所需缴纳社保或个税年限从2年降至6个月。深圳也缩短了购房所需的缴纳社保或个税年限。据中指研究院统计,5月17日以后跟进房贷新政的30个重点城市中,除沪深两城外,其余28城均将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15%。业内人士预计,北京近期也将跟进出台新政,随着四大一线城市的放宽,将有助于带动提升楼市活跃度,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
(五)西安发布房地产10条新政
5月9日,西安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提到,全面取消西安市住房限购措施,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此外,新政还对产品设计、优化摇号、车位与住宅同期办理预售、以旧换新、房产团购等作出规定。中指研究院分析认为此次西安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在楼市传统“金三银四”成色不足,以及商品住房库存一直波动上升的情况下推出的,新政有望为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六)有城投企业因未落实化债部署被自律调查
5月29日,交易商协会公布对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光大证券启动自律调查,原因是在债券发行工作中未严格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重大部署。

业内人士分析,“中央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重大部署”内涵比较广泛,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一揽子化债方

案、压降融资平台数量和债务规模、分类推动融资平台改革转型等内容,尚不清楚长春城投具体违反了哪条规定。

行业动态

目前城投公司整体有息债务规模已经很大,面临着很大的债务偿付压力,从公开披露的新闻信息也可以看到,部分城投公司近期屡次出现非标融资逾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负面舆情。虽然在一揽子化债方案、特殊再融资债券等政策的推动下,地方政府债务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城投公司债务依然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七)中信斥资120亿元收购华融金租
5月28日,中信金融资产(原中国华融)公告,以119.97亿对价向中信集团转让所持华融金租公司60%股份。转让完成后,华融金租不再是其附属公司,财务上也不再并表,此举将为中信金融资产一次性补充资本金超63亿元。业内人士分析,此举一方面是贯彻监管部门回归主业的要求,另一方面公司补充资本金的现实需要。交易完成后,中信集团将拥有两家金租牌照,中信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5年内综合运用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股权转让、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八)2024年特殊再融资债券发行规模已超千亿
据统计,2024年至今发行的特殊再融资债券金额已经达到1087.65亿元,涉及的区域是贵州省和天津市,分别发行了624.98亿元和462.67亿元,涉及的债券品种包括一般债和专项债。特殊再融资债券部分资金将用于偿还城投公司的银行贷款、信用债券、非标融资和工程款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投公司的债务压力。随着化债工作的有序推进,今年以来城投企业发债利率持续走低,已有多家AA级城投在无增信措施的情况下发行利率低于3%。

他山之石

三、他山之石

(一)山东省提出“三债统管”方案
近期,山东省明确提出制定全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一揽子方案,强化政府债务、隐性债务、城投债务“三债统管”,坚决遏制增量、消减存量,债务风险防控取得积极成效。“三债统管”显示了山东省在债务监管方面的决心,旨在通过强化统一监管来提高债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地方化债工具箱主要有六大措施:一是争取中央、上级化债支持,包括各地争取中央支持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申报建制县风险化解试点等;二是通过增收节支、盘活“三资”等筹措化债资金;三是统筹协调金融化债,与金融机构协商降息展期,以时间换空间;四是设立应急周转基金、债务风险基金等类似基金,解决短期流动性风险;五是加快推动城投平台分类处置、整合和市场化转型;六是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预警机制。
(二)新《公司法》对融资租赁公司尽调及清收的五大影响
据中建投租赁陈鸣叶文章,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一方面显著增加了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为融资租赁公司向债务人追偿租金提供了新利器;另一方面创设了公司调整财务报表的补亏方法,给融资租赁公司对债务人的财务尽调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具体来说,以下五大重点值得融资租赁公司关注。
一是横向法人人格否认。所谓“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的股东违法转移、侵占、抽调公司财产时,债权人可以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次公司法进一步丰富了“法人人格否认”的内容,创设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即债务人的兄

他山之石

上海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战略合作方面,始终秉持开放、共赢的理念,与众多行业内外的优秀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以下是公司战略合作的一些主要内容和方向:

弟公司)实施上述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各公司均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如果债权人能够收集、掌握债务人被股东直接或通过关联公司非法转移、侵占、抽调财产的证据,可以直接要求承租人的母公司、关联公司承担责任。
二是公司创始人之间连带出资义务。新《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仅要自己缴纳出资,还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公司的创始人中有一个资金实力雄厚,就可以要求其承担缴纳出资的责任,显著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力度。

三是股东提前出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原来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就将公司的经营与股东的义务牢牢绑定。股东如果希望按原计划缴纳出资,就必须保证公司运行良好,现金流充足。如果公司已无法偿债,股东就需要提前出资,保证债务清偿。

四是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出资义务。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实践中股东转让股权以后,新旧股东之间容易出现相互推诿出资义务的情况。新公司法统一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规定新旧股东均有出资义务。如果股东转让时,还未到出资期限,则由受

但近年来,在经济周期波动、市场需求减少以及国内外竞争加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和挑战,企业保持盈利变得更加困难。新《公司法》顺应市场趋势,对公司弥补亏损给予了更大的自主决策空间,有利于缓解企业财务报表压力,鼓励股东加大投入。但这一规定给债权人财务尽调增加了难度,债权人需要关注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等科目的变化,分辨公司财报上的利润来自自身经营还是股东投入,以便准确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

让人在按出资期限缴纳出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转让股权时,已到出资期限,则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让人提出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出资不足情形的,受让人应当自行举证。
五是使用资金公积金或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公司法》在修订前,为了保证财务报表可以准确反映公司的真实盈利情况,仅规定了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

红领金课堂

四、红领金课堂

(一)党纪学习教育专栏
党的六大纪律“负面清单”之政治纪律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身为党员,哪些事情不能做?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整理党员“负面清单”之政治纪律篇,共同学习吧!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3)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4)制作、贩卖、传播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
(5)私自携带、寄递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6)私自阅看、浏览、收听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
(7)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红领金课堂

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9)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
(20)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21)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22)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23)组织迷信活动的;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24)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25)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26)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
(27)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28)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29)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8)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9)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充当政治骗子的。
(10)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
(11)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搞劳民伤财的“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12)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14)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
(15)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16)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17)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18)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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