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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年7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要继续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的要求,除覆盖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将直销
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纳入常态化防控主体。“《通知》列举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第三方合作、规范催收行为、打击诈骗活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员工管理、整治市场乱象、整治非法放贷、加强监测预警十个重点整理领域。本文选取与我司密切相关的两类重点领域进行解读。
一、针对部分“代理退保”黑产近年在全国范围内从零散代理逐步转向公司化运作,频繁活动,误导或怂恿保险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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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非正常退保的现状,《通知》也将此类行为案件纳入了“扫黑除恶”常态化整治范畴之内。《通知》明确提出各保险机构要继续加大保险欺诈线索或证据的摸排和收集,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质量,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非法获取保险客户信息、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二、抓好源头防控,强化员工管理。《通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重点对员工是否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违规代客理财、内外勾结发放贷款等行为开展排查,对员工涉嫌“黄赌毒”和黑恶势力情况进行排查,对新招录员工的履历背景进行审查,并要求新招录员工提供不涉黑涉恶承诺,坚决防范和遏制有涉黑涉恶背景的人员进入银行业保险业。要依法合规建立从业人员异常行为排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从业人员的问责和处罚力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他人利用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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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7月16日,寿险行业共下发机构罚单123张,涉及机构27家,罚款金额累计2037.1万元;涉及个人处罚162人次,处罚金额共计525.8万元。我司系统内累计处罚各级机构17家,公司罚金金额98万元,个人罚款累计29.3万元,机构警告2家,个人警告10人。
处罚案例
2021年1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因保险销售人员代替投保人在2笔保险的投保资料上签字、向投保人承诺给予旅
游基金及旅游服务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事项,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要求该支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一万元人民币罚款。
法律依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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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
后干扰客户;(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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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合规检查案例
2021年,分公司合规检查小组在走访某支公司职场时,发现营销员马某梁在职场收纳的展业夹中,留有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某管家私人理财”的业务宣传资料,引起了检查小组的关注。这些宣传资料包括“某管家私人理财”宣传册、“北京某管家服务介绍与收费”清单和印有“北京某管家咨询有限公司”公章的《官方认证申请公函》、《在职证明》、《投资意向书》等资料。
随即,检查小组对现场发现的资料进行查验核实,对当事人马某梁及其上级主管进行了深入访谈,并对其名下客户开展了电话回访。
经核实发现:
1、马某梁任职“某管家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经理,该情况与其2021年6月签署的《防范非法集资访谈问卷》、《2021年全面风险排查访谈问卷(外勤)》中承诺的在外经商办企业等事项未向公司进行如实陈述。
2、马某梁留存的上述宣传资料是其运营公司的资料,注册公司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交社保,通过公众号分享理财知识。该公司主要从事咨询、服务、教育,含理财咨询、保险咨询、存单、法律咨询等。“股权合作意向书”是为了扩大“某管家”平台,引入风投所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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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3、马某梁运营“北京某管家咨询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内容包含公司介绍及服务介绍,未发现我司产品及我司LOGO,但其公司地址为我司某支公司职场。
4、虽未发现马某梁从事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销售,但部分我司客户表示,其曾介绍过“北京某管家”的服务情况。
通过公司的调查、取证、核实,马某梁因违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人员品质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利用公司业务人员身份、公司客户资源或公司办公营业场所,开展公司明令禁止的相关活动,例如宣传或销售公司未授权的第三方理财产品、代销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产品、直销、传销、其他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等”的规定和在公司相关的排查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被分公司当即下达了“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责令删除与我司相关内容”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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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外部侵入风险的高发态势下,我司相关条线后援管理部门应持续加强销售人员管理,将合规展业纳入日常培训范畴;关注重点人员,对具有金融行业相关从业经历的人员重点监控,尤其是营销团队“精英人员”,并关注长期不出勤人员及可疑人员,加强合规检查和问责力度。
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要切实承担起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管理和职场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利用内外勤早会做好防范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宣传,强化日常经营管理的自查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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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销售误导 公司依法成功追责
一、情况简介
2020年11月,某保险公司客户韩某向洛阳银保监局投诉,反映业务员赵某存在销售误导、返佣等欺骗投保人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并且赵某亲自向监管机关证实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无奈予以全额退保。
为打击销售误导及销售人员在客户投诉中串通客户或倒戈作证等行为,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赵某发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2021年6月,一审法院认定,销售人员赵某与保险公司
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真实有效,监管机关对赵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垫交保费、欺骗投保人等行为已作出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决赵某赔偿保险公司退保损失,即全额退保与保单现金价值之间的差额24882元。
此案是近年来在向“销售人员追偿”案件中,为数不多的胜诉案件。此案提示我们在积极打击销售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同事,要做好自身基础工作,“打铁还需自身硬”,代理合同签署真实规范、日常培训留底留痕,充足有利证据才是致胜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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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渠道洗钱风险及防范
一、保险中介发展现状
保险中介是保险产业内部分工的产物,也是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保险中介主要分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邮政等渠道)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营销员)三类。
二、保险中介渠道洗钱风险探究
(一)从业人员意识薄弱,易滋生道德风险
一方面,由于保险中介机构“主业”在于保险产品营销,其广泛应用“人海”战术,从业人员学历普遍偏低且流动性大,对反
洗钱法规制度学习培训不够。这可能导致从业人员受业绩压力不严格开展身份核查,甚至虚假串通、隐匿资金购买保险产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二)中介机构违规经营,隐藏洗钱风险
今年来,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迅速,也暴露了自身存在的短板。通过2019年度274份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处罚公开数据看,当前保险中介机构违规经营处罚原因有两点,一是违规返利销售,从而导致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发生;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串通,导致发生虚设业务、虚增费用、虚开发票、虚假理赔等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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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发生。这些违规经营漏洞都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继而给市场注入“黑钱”。
(三)反洗钱内控管理不足,存在操作风险
从机构代理关系看,保险中介机构是寻找客户、识别客户、发现可疑交易的重要环节。但当前中介机构内控机制还不成熟、不健全,其洗钱风险防范基础薄弱。此外,保险中介行业没有统一的行业操作规范,各中介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保险代理信息填报、信息记录保存、档案资料移交等方面的内控要求存在较大差异。
(四)保险种类设计复杂,引致产品风险
目前,各保险种类繁多,产品设计特性不一(投保自由、退
保自愿、交费灵活、可保单贷款等)。实践中,如果一款保险产品具有较高价值、流动性强、解约成本低、资金可容纳量大等特点,那么这款产品存在较高的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风险。因此,保险中介在代理多种保险产品时,若不了解保险产品特性和风险,可能会在销售投保、退保环节等关口放松警惕,被借为洗钱渠道。
三、相关管理建议
(一)督导中介内部履职,健全工作基础
一是要求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合规考核和倒查追责为导向,重构业务流程要求,改进制度虚设、浮于表面、违规经营等问题;二是指导完善反洗钱组织架构,定岗定责定人明确职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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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树立全员反洗钱的理念;三是引导中介机构加强科技应用保障,适时开展系统建设,提升数据监测和人工排查效率;四是统一行业准则,减少各中介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保险代理填报、信息记录保存、档案资料移交等方面的差异。
(二)依托保险公司抓手,传达监督要求
借鉴国际经验,依托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中介风险监督。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在代理合作初期,强化中介渠道合规性审查,规范个人代理营销程序,将洗钱风险防范融入业务培训;二是要求保险公司细化中介渠道展业档案,做好客户尽职调查、信息保存、交易分析等代理工作留痕,落实反洗钱核心义务;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的考核
问责和分类评级,促动保险中介注重合规风险;四是督导市场合作竞争,保险公司要积极顺应产销分离时代趋势,聚焦保险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督导中介机构动态竞争,维护行业上下游健康发展。
(三)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通过网点、报刊、会议座谈、微信视频等形式广泛宣传法规政策、行业风险形势、反洗钱实操要求,剖析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打击洗钱犯罪的舆论导向。二是加强保险中介行业反洗钱培训,开展覆盖营销人员在内的多层次人员学习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和履职能力,防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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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参加寿险公司
“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专项行动部署会
为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要求(银保监发〔2021〕17号),6月28日,总公司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宣导部署“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北京分公司领导、个险条线、团险条线、后援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计23人参加了视频会议。
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对“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的文件进行了深入解读,对落实专项行动方案进行了宣导。潘艳红董事长代表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和经
委会就如何理解本次活动精神和如何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
潘董强调,全司上下要提高站位,深刻理解和高度重视活动的背景和意义,提升主动性和自觉性,组织好、落实好内控合规管理各项工作,补齐内控合规机制短板,提升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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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风险能力,确保取得治理实效;同时,各级机构、部门要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条线责任制、机构责任人,突出党建引领、突出顶层合规、突出问题导向、突出常态治理,将“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落到工作实际,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检视问题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认定追究到位,实现内控体系更加健全、内控效能持续提升、合规意识更加牢固、合规文化持续厚植的建设目标,逐步构筑“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有效机制,推动业务高质量发展,助力“长航行动”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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