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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自此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废止。《办法》本着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范围、经营要求、信息披露、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本文通过对比《互联网监管暂行办法》,对《办法》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一、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
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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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主体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不包括个人代理人。
三、线上线下区分监管
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业务的,分别适用线上线下规则,无法分开的,同时适用。线上线下规则不一致,合规和消费者有利为原则。
四、险种要求
相较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办法》未明确限制险种的范围,但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银保监会可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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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互联网营销宣传要求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指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就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管理要求如下:
(一)应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
(二)应从严、精细管控从业人员营销宣传活动,提高诚信和专业水平。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发布的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四)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与其他非保险产品和服务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
(五)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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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页面应明确标识产品为保险产品,标明保险产品全称、承保保险公司全称以及提供销售或经纪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全称;应用准确的语言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突出说明容易引发歧义或消费者容易忽视的内容。
(七)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不得向其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八)保险机构应对本机构及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非保险机构的禁止性要求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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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别业务规则
(一)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相关业务授权省级分支机构开展。经总公司同意,省级分支机构可
将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相关工作授权下级分支机构开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在上级机构授权范围内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查勘理赔、批改保全、医疗协助、退保及投诉处理等属地化服务。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充分向消费者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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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布数据,截止2021年4月9日,全行业共下发机构发单35张,罚款金额累计701.4万元;寿险行业共处罚56人次,个人罚款累计258.6万元。其中,因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等约定以外的利益原因,个人罚款累计68.3万元。
处罚案例
2021年3月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因“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公司作出责令人保寿险北京市分公司石景山支公司改正,并处罚款5万
元;对主要负责人、保险代理销售人员李震、李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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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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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夯实长期发展根基
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加强保险业市场秩序管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重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处罚持续坚持“双罚制”,既罚机构又罚个人,既罚直接责任又罚管理责任。
通过内部审计、专项排查以及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发现我司在产说会管理方面、营销员销售行为管理方面仍存在不足,特提示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营销员销售行为管理、产品说明会管理责任到人。个人业务条线各部门、各机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销售行为、自媒体宣传、产说会管理等领域的合规管控,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自查机制 ,夯实内部控制和风险识别能力,扫除管控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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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落实各项“销售行为”管理举措。进一步加强销售人员专业化销售技能训练、加强合规自查和问责力度,加大业务全流程的内部审核力度。一是严禁销售人员在任何保险业务活动中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二是对自查、投诉举报案件调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品质管理规定;三是落实分公司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确保各类形式的产品说明会内容合规、档案留存完整。
三、对标监管处罚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个险条线三大业务渠道管理部门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及支公司,针对北京地区的处罚事项做深度剖析和自我检视,对销售人员行为管理、产品说明会管理方面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梳理、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有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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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领域“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在日常民事交易领域,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求人们在进行交易行为时诚实不欺、恪守信用,更重要在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要求当事人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
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
在保险交易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称为“最大诚信原则”,以“最大”强调诚实信用对于保险的重要性。因为相对于其他交易而言,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交易中表现极为突出:一方面,保险相对人可能利用自己更了解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影响保险人的额风险评估;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损害保险相对人的利益。基于此,保险法对于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特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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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主要体现
1.规范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用来保障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作出正确风险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2.要求保险人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尤其是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以保障投保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四、结语
在当前大数据时代,信息变得越来越透明,最大诚信原则必然在约束投保人如实告知方面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一名负责任的保险代理人,应当深知如实告知的意义和原因,在销售每一份保单时都务必重视投保单中书面询问投保人的告知事项,如:基本告知事项、健康告知情况以及补充告知事项等。对于投保人告知内容含糊不清的、有意规避的,绝不能有投机的想法,不要因为一份保单给自己埋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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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洗钱风险
一、直播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依附网络产业的直播平台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中并快速发展。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直播相关企业年注册量达5684家,为2018年的1.6倍。直播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各地出台多项支持政策,如上海出台直播扶持政策、引进直播人才,广州、杭州等地也纷纷出台推进直播平台发展的各项政策,抢占直播电商行业的高地,直播有望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直播平台洗钱风险案例
通过对洗钱犯罪类型的研究,发现网络直播平台洗钱涉及的犯罪类型多以色情、赌博为主,也有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类型。下面结合赌博案例进行说明。
网络直播平台的赌博风险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主播利用平台进行以抽奖为名的赌博活动等,另一种是平台自身经营赌博游戏,多利用直播的实时性与热点体育赛事关联进行直播,并引导用户充值押注。
通过可疑交易监测发现,某团伙经营一款社交交友类直播软件,软件内多个直播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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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竞猜游戏。平台用户充值游戏币后用于下注,但平台规定用户充值游戏币不能提现,而主播私下引导用户游戏币打赏主播,主播快速提现后通过其他渠道返款给用户,变相变现。该直播APP通过此类方式实现了利用游戏货币进行赌博押注和返款,并通过主播提现的资金链路完成了游戏货币与现金之间的转换。
资金交易特点上,该团伙交易模式分散转入,集中转出。转入对手众多且地域分散,多为青壮年男性;转入对手多段时间重复支付,金额多为30元、50元的倍数,单个小时内交易笔数高达几十笔,且凌晨交易占比较高;资金集中转至银行卡,资金抽离特征明显;此外,成员间交易呈现此消彼长的规律,推测是
通过更换账户规避监测。 三、直播平台洗钱风险防控建议
(一)直播平台和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
网络直播平台之所以容易被利用,很大的原因是对平台用户身份识别不到位。虽然《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已要求直播平台应对使用者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进行真实身份认证,但是电话号码认证的门槛较低,仍存在大批量买卖移动电话号码的情况。2020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要通过实名验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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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
同时,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应对从事直播行业的客户加强身份识别。一方面,建议在客户身份识别环节细化职业分类,保障在开户环节时快速识别到高风险行业客户;另一方面,对于直播行业客户加强身份识别,了解客户业务性质,包含其直播类别、业务内容、运营模式及运营资质,必要时应通过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了解平台发展情况。对于直播平台用户,深入了解客户身份背景,才能更敏锐地在交易监测中,结合平台背景情况发现可疑特征。
(二)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核交易的合理性
在可疑交易分析过程中,建议各金融机构加强对直播平台的审核力度,结合其平台经营情况,关注不合理的交易波动,异常的交易时段、金额。反洗钱分析人员要了解不同类型的直播平台的模式及用户群体特性和消费偏好,培养敏锐性,对交易信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索、分析。
(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直播平台的交易监测
加强交易监测是防范洗钱风险的有效手段,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风险情况加强可疑交易监测方面的投入。针对直播平台业务的特殊性,除了常规的交易监测手段外,建议针对直播平台的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监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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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召开2021年
市场乱象治理工作宣导部署会
2021年4月16日,寿险总公司召开2021年市场乱象治理工作部署会议后,北京分公司迅速贯彻,立即召开了部署落实会议,分公司总经理室、业务条线各部门、共享平台各部门负责人和兼职合规管理员共计22人参加了会议。
分公司合规协管总郝连山就监管部门对2021年市场乱象整治的要点、重点关注进行传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宣导并部署分公司工作实施方案。
分公司总经理于赟对本次乱象整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一是要认清形势,压实责任。营销员管理、销售行为管理、虚假承保、虚假保单信息、套取费用问题、互联网业务合规性和新型媒体保险营销合规性是北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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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和监管的重点领域,这次市场乱象治理的工作,监管已经将部分内部规范管理的问题纳入了排查重点,甚至有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上升到了贪腐问题的高度。分公司上下各级干部,务必认清形势、提高站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二是认真排查,有效整改。分公司各条线要细化实施方案,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自查方法,关注重点线索、重点团队、重点人员,以发现问题、揭示短板为导向,务实有效的开展排查。本次自查要主动、充分的暴露问题,杜绝零报告。公司将从严从重追究机构和相关负责人瞒报、排查不力等管理责任。
三是要充分利用此次乱象治理的工作契机,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内、外勤的合规底线思维,树立“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纠”的合规意识;另一方面,对于顽疾问题或投诉、举报中反应出来的问题,一定要加强主体管控的有效性,完善内控制度、流程的短板,建立协同治理的保障体系。
北京分公司将坚持高质量发展,严守合规经营底线,全司上下全面贯彻总、分公司会议要求,为“长航行动”及公司转型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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