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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合规知与行(2021年第10期 总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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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
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五十二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的规定,细化和完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则。

二、适用范围
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面向非特定人群,公开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适用本《通知》,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支持保险公司线下渠道(包括个人代理渠道、银邮代理渠道和专业中介渠道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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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移动设备和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效率、改善服务水平。此类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行为监管遵循《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满足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综合评级B类以上、连续四个季度准备金提取高于100%、公司治理C级(合格)等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同时,细化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所需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求。
(二)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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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专属监管规则,包括特殊的产品定价和精算规则,专门的产品审批备案要求等。完善互联网渠道业务监管规则,重点解决互联网保险服务不到位、产品不适当、核保“空心化”等问题。

(三)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建立登记披露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照《通知》要求,主动登记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险种范围,并向社会披露。建立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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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系统性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法律,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为立法目的。该法一共8章74条,分别从总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作出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领域的顶层设计,补全了我国在高位阶法律上专门保护个人信息规则的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施行

一、四大术语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

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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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二、五大处理原则
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目的限制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最小化原则:收集个

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公开、透明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完整性、准确性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七项处理基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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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

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四、两类主体权利
        (一)撤回同意权。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二)可携权。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五、两个典型场景
        (一)自动化决策及其营销使用场景
        1.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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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2.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3.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二)公共场所采集图像场景
        1.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

提示标识;
        2.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六、多项法律责任
        (一)提高处罚标准,引入高管禁业、记入征信处罚
        1.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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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二)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1.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2.共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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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信息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10月15日,寿险行业共下发机构罚单176张,涉及机构31家,罚款金额累计2937.8万元;涉及个人处罚231人次,处罚金额共计700.8万元。我司系统内分支机构收到监管处罚9份,监管意见书/监管函15份,公司罚金累计122.8万元,个人罚款累计44万元,机构警告3家,个人警告13人。
      处罚案例
2021年3月23日,山东银保监局对平安人寿汶上支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发
     

现存在未对保险代理人保险销售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予以规范的问题。
        平安人寿汶上支公司原代理人张某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汶上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830刑初72号)显示,2018年至2019年4月,张某虚构“续期宝”业务能够缩短保费交费年限、节省保险费的事实,诈骗客户张某腾、张某琳等5人共计59923.61元。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元。
        2019年3月,平安人寿汶上支公司监测发现,张某名下有部分客户将缴费频次由年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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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为月缴,随后约谈代理人张洪了解情况,平安人寿汶上支公司知悉投保人保费长期滞留在代理人张某处,但未按照其内部规定《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8版)》(平保寿办〔2018〕16号)有关规定处置。

      处罚措施
平安人寿汶上支公司存在未对代理人保险销售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予以规范的违法违规问题,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山东银保监局对平安人寿汶上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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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行业内骗取佣金典型案件的风险提示

近期,某主流媒体发布了题为《保险公司销售团队内外勾结骗取激励奖金涉6000余万》的报道,报道内容涉及某保险公司一起骗取佣金案件,现就该案例的相关特征进行分析,并就其中存在的案件风险进行提示。

员名下,利用保险公司对新入职人员的新人津贴、业绩奖励等额外补贴制度,骗取保险公司发放的激励奖金。
        李某、刘某等人作为公司销售团队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了保险公司在新人入职、奖励发放、投保人信息管控、投保人身份审核、保单投诉等方面的管理漏洞,之后大量招募新人加入销售团队,其中不少人没有保险从业资质或者根本就是挂名吃空饷,团队人数一度达到300余人。为了规避内部检查,两人向徐某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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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以徐某为首的非法销售保单团伙,与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职人员李某、刘某等内外勾结,获得新入职保险代理人信息和保险投保人信息。随后,团伙销售人员冒充保险公司在职业务员,以电话、上门等方式,利用“产品升级”“原保单全额退保”等话术,游说、诱骗投保人退保后重新购买新保单,或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其办理“保单贷”用于支付新保单,并将新保单以挂单的形式挂靠在保险公司新入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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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外省市的投保人信息,供徐某团伙进行异地展业。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刘某、徐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其中:
        1.李某、刘某、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某保险公司销售管理人员李某、刘某通过大量招募“新人”,甚至虚设人力,利用保险公司新人入职、奖励发放、投保人信息管控等方面管理漏洞,套取公司发放的佣金奖励金津贴,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

占罪。徐某等人与李某、刘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刘某提供的客户信息,误导客户退保或贷款买新保,非法从事保险销售业务,与李某、刘某合谋作案,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2.李某、刘某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本案中,李某、刘某利用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管控方面的管理漏洞,将客户信息提供给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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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等人使用,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徐某等人还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以徐某为首的非法销售保单团伙,未经批准从事保险销售业务,且误导客户退保或贷款,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客户权益,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三、风险提示
        从该起骗取佣金案件来看,虚假人力问题、客户信息泄露、佣金政策存在套利空间是案件中存在的主要内控缺陷。2020年,我司在全司范围

内开展了针对“虚假承保、虚设架构”(“两虚”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即“利剑行动”。“两虚”问题不仅危害公司健康发展,从上述案件来看,还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滋生案件风险。为规范业务经营,防控案件风险,有以下提示和建议:
        1.严格新人入司审核,合理设计佣金奖励
        在新人入司环节,建议加强人员信息、入司意愿、学历信息真实性审核,做好背景调查核实,规范代理合同签订,防范虚假人力和带病入司。同时,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基本法优化项目,对营销员可获取的经济利益充分评估,合理设计,防范套利风险。建议设置利益扣回触发条款,可与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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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率、失效率、继续率等业务指标挂钩,保障业务品质。当触发扣回条款时,应及时采取扣减佣金等方式追回经济损失,必要时采取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强化客户信息保护,规范客户信息使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司对客户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建议总公司相关部门对当前涉及客户信息的各类系统进行梳理检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客户信息

使用权限,加强审核把关。对离司人员应严格执行即时停用客户信息访问权限、交接或销毁客户信息等敏感资料的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3.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查处风险隐患
        建议各级机构和相关部门围绕虚假人力、客户信息泄露、佣金套利等问题,充分利用大数据及可疑指标监测等技术,定期开展风险排查,落实2021年“利剑行动回头看”专项工作,及时查处发现风险线索和问题隐患,整改内控缺陷,加强内部管控,夯实内控基础。对排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从严从重问责,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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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1、案例一
2012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对岑某意等63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梧州市公安局商请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从资金交易方面协助认定犯罪性质。经查,从2010年开始,以岑某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高额收益。为使收益合法化,岑某意安排其弟岑某桂统一管理。岑某桂明知财产性质,仍以其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进

行管理,并试图通过投资砖厂、松脂等生意将犯罪所得合法化。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岑某桂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案例二
        该案系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徐某贪污受贿案件时,发现王某协助徐某(外逃)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具有明显的洗钱行为,遂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通报了案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针对徐某外逃情况,专门向检察机关宣讲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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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判定洗钱罪的司法解释,并积极开展资金交易协查,协助分析案情,最终有效推动当地人民法院在上游犯罪主体外逃、尚未审判的情况下对洗钱犯罪分子判处了洗钱罪。2013年7月21日,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
       

二、洗钱手法分析
1、案例一
一是利用现金洗钱。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岑某桂帮助其兄岑某意管理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收益,平均每天至少去岑某意出租屋领取现金一次,每元到十几万元不等,需要使用时再由岑某桂提供现金。二是利用银行账户洗钱。岑某桂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为岑某意保管非法收入,累计涉及现金600万余元,并向梁某等账户转账40万元用于投资。三是利用投资洗钱。梁某协助岑某意以其个人名义将资金投资到松脂、林木、砖厂等行业做生意,由岑某桂负责公司财务,进行现金交接及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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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二
一是盗用他人证件开立账户,帮助徐某转移转化贪污贿赂所得。二是专门成立北京某投资公司和北京某广告公司,用于投资和划转资金。三是虚假投资改变资金性质。王某以投资保税区工程项目为由开设银行验资账户,并将1500万元从北京某投资公司汇至验资账户,后又以投资项目取消为由收回投资款,掩饰该笔资金为贪污贿赂所得的性质。四是购买房产并租赁盈利。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北京购买房产5套,支付房款981万元,并将房屋出租获取收益。五是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北京某信托公司购买为期18个月的股

权收益的理财产品1600万元。六是以投资实业为名实施借贷。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与北京某广告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680万元借给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款项由北京某广告公司代为支付。当日与徐某关系密切的商人吕某将行贿款700万元汇至北京某广告公司,王某随即通过网银从北京某广告公司汇给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6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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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
专项治理——“闪电行动”专项培训交流会

为践行公司“长航行动”策略,打造服务体验最佳的寿险公司使命愿景,实现客户体验最优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北京分公司由营运服务部牵头组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治理——“闪电行动”专项培训交流会。会议旨在提高全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发挥机构主体作用,推动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从后端投诉兜底处置,到前端全流程检视并主动服务客户的模式转变。
本次专项培训交流会通报了最新监管要求、同业态势、近期投诉及“闪电行动”落实情

况,与会人员就双降举措、落实客户首问负责制、重复投诉件特办处置等内容进行了沟通交流。
        “投诉工作与当前推进的转型发展同样重要,处理好投诉就是为转型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北京分公司将以“闪电行动”为契机,从客户视角深挖投诉成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溯源整改工作方案,通过前中后台的联动配合,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共同保护生态,护驾长航!
(营运服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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