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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合规知与行(2022年第1期 总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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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近期下发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内容包括: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一、统筹规范监管
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针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特点,明确差异化的关联交易类型和标准。 明确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类型、交易金额计算方式、重大和一般关联交易的标准及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的比例要求。

二、明确总体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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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问题导向
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要求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
四、明确管理责任
压实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落实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五、丰富监管措施
明确对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对违规人员可以采取行业通报、责令机构予以问责等措施。
《办法》的发布实施,是银保监会进一步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举措。作为分公司,主要职责是强化日常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及时报送关联交易,推动关联交易乱象整治、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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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监管处罚情况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2021年寿险行业共下发机构罚单245张,涉及机构35家,罚款金额累计3919.8万元;涉及个人处罚300人次,处罚金额共计855.1万元。
2021年我司系统内分支机构收到监管处罚19份,监管意见书/监管函16份,处罚金额297.8万元,处罚金额(主要人身险公司)排名第三,超过2020年的297万元,处罚金额持续升高。
后续监管处罚接踵而至且多为大额处罚,因此2022年一季度我司仍将收到多个监管检查落地罚单,监管处罚形势严峻。2022年初罚单主要为2021

年市场乱象治理检查落地。
        二、处罚案例
        2021年4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营银保监罚决〔2021〕1号),通报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1、意外险业务实际承保费率显著高于备案费率行为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在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涉及保费309.9万元,费率为基准费率的134.9%-248.69%,且未见变

监管处罚信息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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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费率的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等资料。属于费率浮动超出基准费率30%以上且无合理调整依据及费率调整审批手续,违背精算原理及幸福人寿总公司短期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2、保险条款费率与备案条款费率不一致行为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未按该公司备案的费率表区分“水路”“公路”“铁路”“航空”“私家车”相应年费率。涉及保费97.76万元。
       3、意外险中介费用率大幅超出预定费用率行为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报告》显示,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为25%。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3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率超出预定费用率水平15%以上,涉及保费金额192万元,对应手续费支付金额113.40万元。
三、处罚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营口银保监局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币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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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两虚”问题通报

在2021年四季度合规检查中,公司发现个别营销员存在通过拆挂单等形式套取利益的问题:
一、问题描述
某支公司王某青区赵某部主管高某,存在将同一名投保人于2021年3月至6月期间生效的11份保单,分别拆、挂在下辖4名营销员名下的情况。其中,投保人董某与6名不同姓氏的被保险人均为母子(女)关系,截至2021年8月,上述11份保单均已生存退保,涉及4名营销员(含高某)均已解约,涉及保单累计已缴保费6.5万元,累计退保金额0.58万元,对应营销员获得的佣金、

新人政策奖励、分公司竞赛奖励、团队展业绩效等共计9.74万元,造成公司损失3.82万元。
        二、制度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顾问营销业务人员品质行为管理办法(2019版)》(京太保寿发〔2019〕198号)第十四条“凡在各类竞赛、考核、表彰中,以谋取个人或所在团队利益为目的发生拆挂单、制造虚假投保关系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除追回已得奖励、利益、荣誉外,应按相应标准扣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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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建议
各机构应切实压实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到“两虚”问题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加强对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严把“入口关”,严格审核入司人员背景和身份信息真实性,有效利用司法背景调查数据,杜绝“带病入司”;严格甄别虚假入职、虚假考勤人员,一经查实果断清退;加大培训教育,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深化落实个险“真人、真单、真服务”的合规文化。
个险条线应对“两虚”问题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关注新人业务品质、保单真实性和利益临界保单占比等情况,对销售团队继续率、留存率等指标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介入管控。

在制定招募政策、业务奖励方案时,坚持审慎原则,充分考量佣金、基本法利益、政策和方案奖励的叠加,避免利益综合覆盖退保成本甚至首期保费,严谨制定激励方案,考量方案的投产比,适当采取如延长奖励兑现时效、奖励兑现挂钩继续率等措施,防止利益倒挂,控制销售过程中的套利套费风险。进一步加强业务品质自查和客户真实性核查,完善对新人签约的学历证核验流程和内控标准,对可疑保单、可疑人员、可疑团队或其他“套利”线索及时调查核实;运用品质管理办法,严肃惩治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长期主义的销售氛围,杜绝滋生各类“虚假”环境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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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于某案件离司回访风险案例

2021年7月,桂林中支收到桂林银保监分局关于于某诈骗案件终审判决的通报,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1月18日,广西桂林中支原顾问营销条线营销员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一、案件情况
经调查了解到,于某的主要作案手段是对多名被害人虚构代缴续期保险费、购买无保单保险产品返利等理由实施诈骗,并许以高额回报。后因无力支付承诺的高额回报,被害人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于某在任我司保险代理人期间,骗取4名受害人(均为我司客户)共计57,475元;2018年1月于某与桂林中支解除代理合同,但其向他人隐瞒已与公司解约的事实,仍以上述虚构理由,先后骗取11名受害人(其中6人为我司客户)共计23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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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分析
案发后,广西分公司、桂林中支在监管的指导下开展案件调查工作,调阅于某入、离司材料及入司背景调查、考勤及培训情况、承诺书签订情况、于某离司回访情况,并对回访话术进行排查。排查发现以下风险点:
1.业务员离司回访话术揭示风险不准确
于某离职后,我司95500座席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和短信提示时,告知客户的内容为离司业务员“工作发生变动”,并未明确告知客户该业务员已离职,对客户风险揭示不足,以致于某在离司后仍然有机会冒充公司业务员身份诈骗客户。

2.离司回访涉及的客户范围不全面
2018年1月于某与桂林中支解除代理合同后,公司仅对于某所销售的保单客户进行了电话回访,未对其作为客服专员服务的客户开展电话回访,回访客户范围未能做到全覆盖。
三、风险提示
当前行业案件形势严峻,为进一步防范和应对案件风险,防止同类同质案件发生,有以下提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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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业务员离司回访话术
目前对离司业务员涉及的客户进行回访时,告知客户的回访原因为原业务员“发生变更”“工作发生变动”。上述表述并不必然等同于业务员离司,容易被理解为司内职责变更、岗位变动等,对客户的风险揭示不准确,建议明确将业务员离司情况告知客户,并提示客户后续要与变更后的服务人员联系,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2. 优化业务员离司回访流程
业务员解约离职后,建议对其名下所销售保单的客户及作为客服专员服务的客户一并开展回访,确保回访客户范围全覆盖。对于回访中发现的异常线索,应引起重视,及时查处。
3. 加强业务人员合规警示教育
建议业务部门加强对业务员的合规与警示教育,以案说法,重申严禁使用个人账户归集保费、代收客户保费、代刷卡缴费等违规行为,如有发现,一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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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就市场主体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透明度,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银行同时公布的《关于<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指出,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是提高市场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我国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将企业主要的股权结构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对提高市场透明度有很大的作用。但是法定股权信息还不足以反映市场主体的受益和控制关系。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和嵌套持股,遏制金融乱象和各类犯罪,也有助于确保真实的市场主体获得相应的资源和产业发展的政策红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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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指出,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是国际标准的要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修订国际标准过程中,已将“建立国家层面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中心”作为强制要求,目前欧美等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集中登记制度。因此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在我国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机制是大势所趋。

  《管理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需备案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承诺免报条件;二是明确受益所有人定义和识别标准;三是明确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内容和方式;四是明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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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境奋起 勇创新局
—北京分公司召开2022年合规风控工作部署会

1月21日,北京分公司以“主会场+分会场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新境奋起 勇创新局”2022年度合规风控工作部署会。分公司班子成员、各部门、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室经理、组训负责人出席会议。

会议学习贯彻2022年集团和寿险公司工作会议及2021年合规条线工作会会议精神,同时规划2022年分公司合规风控工作,合规与党建纪检、大个险业务中心、团银渠道、营运条线、财务等共享平台五个板块分管领导分别总结2021年度工作,重点对2022年各板块工作进行落地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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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做了重要讲话,围绕集团“三最一引领”愿景目标和寿险总公司“长航行动”部署要求,明确2022年北京分公司“新境奋起 勇创新局”的经营主题,详细阐述合规风控工作对公司“价值、变革、创新、共赢”转型发展主线的重要性,要求全体干部员

工面对新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现状,奋起有为,以高质量党建为引领、以合规工作为基础,充分发挥每个条线、每个员工的价值,推动外勤队伍质态转型,通过合规前置、赋能业务,加强适配芯经营逻辑下的中后台队伍核心能力建设,最终实现队伍、员工、客户共赢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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