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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服务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其他分类其他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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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服务业发展
 税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目 录

一、交通运输 

二、仓储物流 

三、邮政电信

四、旅游

五、综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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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运输
1、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 号)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3、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4、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政策
    政策内容: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5、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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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 号)
6、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 号)
7、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 号)
8、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 1990 年 11 月 1 日起,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 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 号)

9、铁道部所属单位的凭证印花税优惠
    政策内容: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82 号)

10、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 号)
1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 号);(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 号)
12、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 号)

13、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 123 号)
14、民航机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 32 号)
15、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交通线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 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 140 号)
16、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内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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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
     政策内容: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是指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海南岛的境内飞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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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税油经营企业凭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飞行计划办理加注,根据航班飞行动态及加注相关材料,据实办理海关手续,同时将加注信息报送税务部门。
    四、进出海南岛的国际、港澳台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境内航空公司进出海南岛的国际、港澳台航班加注保税航油的税收政策,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民航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4号)

18、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
    政策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予以发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
19、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
    政策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予以发布。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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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三批)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
    政策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予以发布。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2号)
二、仓储物流
1、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政策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政策依据:(1)《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
三、邮政电信
1.邮政电信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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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游
1、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政策
    政策内容: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2、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39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

五、综合政策
1、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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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享受主体】服务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政策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法制科

——本指引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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